中原文化概论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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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文化概论

中原文化概论范文1

[关键词] 股权改制;中华老字号;字号;驰名商标

[中图分类号] DF52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763(2012)01—0154—07

“中华老字号”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商务部2006年《“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

我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在千百年的商业和手工业竞争中,孕育了许多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特色,匠心独具,信誉良好,并且蜚声海内外的老字号。但是,建国以后,由于受到社会历史变迁和自然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很多老字号企业在我国的生存环境却饱经风雨,历经了十分曲折的发展历程。

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长期受到机制、资金和观念等问题的困扰,许多老字号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遇到了严重阻碍,纷纷踏上了改制求变之路。然而改制以后,由于当初在股权交割时约定不明或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分歧,导致许多原国有老字号企业的管理者与国有企业改制后的经营者对是否能够延续使用老字号品牌产生了纠纷。此类纠纷的焦点体现为:国有企业改制后经营者延续使用原国有中华老字号的资格和范围问题,以及原国有中华老字号的价值转让问题等。本文试图对这三个问题展开探讨。

一 国企改制后延续使用原国有中华老字号的资格问题

(一)字号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先对字号的含义及其与企业名称的关系做一简单说明。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9条中都明确规定了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可见,字号等同于商号为了表述的方便,本文以下将统一采用“字号”这一表述。,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并且,由于字号是由企业自我设定的,与企业名称中其他的组成部分如行政区划、行业或组织形式相比,具有区分市场主体,彰显企业特征的功能。同时,由于随着企业的发展,企业字号还会逐渐与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企业独有的商誉联系在一起,使得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还具有某种财产属性。因此,可以说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内容。[1]

“字号权“或称“商业名称权”是指商事主体对其字号依法享有的权利。由于字号包含在企业名称中,商事主体对企业名称享有的权利集中体现在字号之上。因此,通常所说的企业名称权,其实质和核心就是字号权。[2]

事实上,字号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这一结论,早已被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的国内法所肯定。例如,在国际公约方面,1883年的《巴黎公约》第1条第2款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服务商标、字号、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此外,该公约第8条还规定:“字号应在本同盟一切成员国内受到保护,无须申请或注册,也无论其是否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在给知识产权下定义时也明确将“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字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列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在其他国家的国内法方面,德国商标法第24条就规定了非法使用他人姓名、字号或商标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美国商标法第42条规定禁止带有侵权性质的标志或名称的商品进口,该条款所列的侵权行为就包括对字号的抄袭和仿造;1971年的巴西工业产权法在其名为工业标志、商标和服务标志的第二编中对字号的保护也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我国也在1985年就成为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但由于我国当时尚未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厂商名称的知识产权价值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1986年我国颁布的《民法通则》仅仅将法人名称权作为一项人身权加以保护,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对厂商名称财产价值的保护。[3]其实,作为一项知识产权,字号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字号是市场主体人格化的外部标记,和自然人的姓名一样,它代表着一个特定的企业。企业借助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从事营业活动,树立企业形象;而社会公众则通过字号对众多企业进行识别和辨认,对特定企业的商品和服务进行评价。另一方面,如同其他商业标记,字号是经营者商品声誉和企业信誉的载体。经营者凭借其字号所享有的名气、声望可以取得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并将其转化为现实的经济利益;经营者还可以连同企业将字号权转让或许可(特许经营)给他人使用从而获得财产利益。

此外,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字号权也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和独占性:字号权主体在商号注册地域范围内可以禁止同行业其他企业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字号,除特定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和妨碍字号权人行使字号权。(二)通过转让抑或许可方式获得延续使用原国有中华老字号的资格问题 事实上,对字号的使用除了转让和许可以外还包括很多其他的方式,比如字号权人可以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独占性使用字号、字号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市场交易中以足以使人误解的方式使用其字号等。只是在本文所设定的国有企业改制的背景下,经营者要想获得延续使用原国有老字号的资格,通常采取字号的转让和许可两种方式。

正是由于字号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其财产权属性决定了字号可以转让或许可,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其人身权属性又使字号与企业本身密不可分,不可避免地对它的转让或许可产生诸多限制。从目前来看,国有企业改制后经营者要想获得延续使用原国有中华老字号的资格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即转让或许可。

在字号的转让问题上,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1)绝对转让主义。该种立法模式要求字号只能与营业本身一同转让或在营业废止时转让,否则不得单独转让。字号转让以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字号权,受让人独占该字号。奉行这一立法原则的国家主要有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韩国等。(2)相对转让主义。这种立法模式认为字号可以与其营业相分离而转让,商主体不仅可以单独转让字号而不转让营业,而且多处营业也可以共同使用一个字号,字号转让以后,转让人仍享有字号的使用权和其他权利,受让人也取得字号的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由于相对转让主义容易造成字号使用及管理上的混乱,引起公众严重的误解,甚至造成转让人转嫁债务或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6],所以奉行这一立法原则的国家不多,以法国为典型。

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的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该条文中“可以”这一措词表明,在我国,字号既可以随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也可以单独转让。那么,这就可能产生三个问题:其一,如果字号随“企业的一部分”转让,这“企业的一部分”究竟是指企业的哪一部分,是指企业的主要财产还是任意一部分财产都可以?其二,“企业的一部分”转让出去了,那么企业的剩余部分该如何处理,是换个名称继续经营,还是要求剩余部分不得继续相同营业,又或是根本就不得继续从事商事活动?[7]其三,如果字号可以单独转让,那么既可能造成字号与转让方营业彼此分离的后果;也可能产生同一字号被多个企业同时使用的现象(假如字号转让以后,转让人仍享有字号的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话),如何避免字号的混同或致人误解?可见,立法上的模糊不仅有可能让企业无所适从,而且还可能导致转让方和受让方发生竞业竞争的局面,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十分不利。

考虑到我国目前在字号的转让问题上仍存在诸多法律困境,笔者认为,应当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企业名称可随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的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9条的规定,企业名称是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所以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实际上是无法实现企业名称的转让的。。当企业名称随企业一并转让后,受让方即可以使用转让方的企业名称;当企业名称只随企业的一部分转让时,则应视转让方的主要财产是否一并转让,必要时由转让方和受让方通过友好协商,明确受让方在受让的企业部分是否可以使用原企业名称。因此,任何企业都只可能有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随附于企业,当企业主要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则企业名称也应随之转移,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部分也就相应地转让给受让企业,转让方将不得再继续使用原来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关于字号的许可使用,往往发生在特许经营方式中。在特许经营关系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订一份书面特许协议,特许人将自己的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规定,独立投资,在特许人统一的模式下自主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可见,特许经营是建立在一整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基础上的一种经销方式。这种经营模式的核心就在于商标、商号、经营诀窍等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

特许经营起源于19世纪的60年代的美国。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国内的中华老字号企业也开始改革原有的经营方式和交易方式,利用特许经营开拓市场,并取得了可喜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应当注意到,由于我国发展特许经营的时间不长,与美国这种用了百余年时间才建立起来的特许经营体系相比,不仅在法律法规的配置上还是在管理经验的掌握上都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我国目前的《合同法》当中没有纳入特许经营合同,使得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及其违约责任的分担都不甚明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特许经营可能产生的限制性条件哪些是合理的可以允许,哪些是反竞争性质的应予禁止也未作规定[9]。另外,一些中华老字号企业在拓展特许经营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管理经验,无法有效监控被特许人的行为,经常发生被特许人在获得特许经营权之后不愿接受特许人培训、擅自进行广告宣传、擅自生产、销售或使用非特许人授权范围的产品、从事特许业务范围以外的业务、甚至擅自向第三人分特许或转让其特许经营权等,不仅给消费者造成了误解,而且还极大地损害了特许人的商誉,反而阻碍了老字号企业的发展。比如同为中华老字号企业的全聚德在1999年到2002年间,先后关闭了成都、南京、深圳、杭州、汕头、广州等特许经营加盟店,就是因为特许经营模式不规范、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企业对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应对手段不足造成的。因此,如何规范老字号的许可使用,使得老字号企业既能够通过国际通行的特许经营模式健康快速地发展壮大,又可以一如既往地保持自己独具特色的产品、服务和良好的商誉,仍然是广大老字号企业人和立法者需要共同深思的问题。

基于上文的论述,不难发现,国企改制后经营者在延续使用老字号的过程中之所以会碰到诸多适格性问题,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缺乏对字号及字号权的相关规定,使字号经常与企业名称、商标等概念混为一谈,在实践中造成诸多困境。因此,笔者建议,可以考虑将字号及字号权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并在《商标法》中予以保护。理由有二:

一是字号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将字号权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已是目前许多国家的国内法和国际公约保护字号的共同发展趋势。我国于1985年3月加入了《巴黎公约》,从那时起,我国的字号在公约成员国就能得到保护,同时我国也承担了保护国外字号的义务。为了完善我国字号立法的不足,同时也为了与国际通行做法相符,使我国的老字号在国内外均能受到保护,我国应当在立法上把字号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10]

二是鉴于字号和商标的密切关系,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和德国的做法,将字号纳入商标法的调整范围,使商标法成为以调整商标关系为主,又调整其他商业标识关系的法律。具体来讲,商标法中有关字号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1.字号权的取得。字号权的取得原则上采用登记主义,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登记管理。但对于中华老字号,其字号权的取得应采用使用主义。2.字号权的内容。字号权的内容应当包括字号专用权、禁止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等。3.以是否产生混淆或混淆的可能作为判断是否侵犯字号权的标准。4.确定字号与其他商业标识发生权利冲突时的解决原则。[11]5.字号权的保护期限等。二 国企改制后延续使用原国有

中华老字号的范围问题许多国有老字号企业在股权交易的改制过程中,由于对经营者延续使用原国有老字号的范围问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导致许多经营者在受让原国有老字号企业之后,纷纷面临转让方或第三方对延续经营者使用原国有老字号的行业范围、地域范围、时间范围等进行的不合理限制或者侵害,给延续使用原国有中华老字号的企业造成了诸多困扰,不利于中华老字号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国企改制后延续使用原国有中华老字号的行业范围

原国有老字号企业在股权转让之后,其所有权的主体通常都会发生转移,这就可能引出两个法律问题:

其一,受让企业应当获得原国有中华老字号的使用权,其可以在企业名称所登记的行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而不应受到转让方的限制。

其二,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只准许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这就意味着,受让企业在获得原国有中华老字号的使用权之后,在老字号企业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其他同行业商主体将不得申请登记与老字号企业相同的企业名称。那么,这就可能引发另一个问题:不是同一行业的经营者如果注册与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名称,是否属于侵权?由于在现行法中找不到答案,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允许的私法解释原则,这种做法就应当属于法律默许的行为,从而及易发生不同行业之间企业字号混同的危险,给广大消费者造成混淆。例如,2002年发生于福州市的“亨得利”眼镜纠纷案,历经三年才落下帷幕,就极其典型地凸显了不同行业之间的字号混淆问题。

(二)国企改制后延续使用原国有中华老字号的地域范围

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第7条、第13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除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大型进出口企业、三资企业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的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外,其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只能在当地享有专用权。于是就可能导致同一字号或近似字号,只要分属不同的登记主管机关的辖区之内,就可以被几个不同的企业同时使用。尽管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我们可以找到些许对字号进行跨地域保护的规定,但其“历史悠久、字号驰名”这一磨棱两可的措辞,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正是由于立法上的缺失,使得不同地域的企业使用同一或近似字号,“搭”老字号“便车”的现象丛生,令消费者难以区分不同地域的老字号企业,极大地扰乱了市场秩序。

除了立法上的缺位造成不同地域范围内的老字号冲突频发以外,我国很多老字号企业在历史上所经历的共同使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这种矛盾的产生。以中华老字号企业“冠生园”为例,其创始人冼冠生于1918年创立了冠生园。建国以后,冼冠生为了扩大事业,在各地开设了多家冠生园的分公司、子公司,其中包括南京冠生园、重庆冠生园、武汉冠生园等。但后来,各地的冠生园又纷纷收归国有,资产所有权划归各地政府。就这样,昔日的冠生园被拆成了许多家没有任何资产关系的独立企业,然而却都沿用了“冠生园”这一字号。2001年南京冠生园“陈陷月饼”事件曝光后,全国各地三十多家“冠生园”无一例外地受到“株连”。南京以外的“冠生园”是无辜的,但由于它们与南京冠生园共享“冠生园”的字号,不仅产品的销售业绩惨遭冲击,而且企业的商誉等无形资产也受到了巨大的损失。[12]

此外,由于一些老字号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或经济实力较弱、国际诉讼经验不足等原因,使得许多中华老字号在海外遭抢注,或面临艰难的海外维权,或被迫放弃巨大的国际市场。例如,“五粮液”在韩国被抢注,“红塔山”在菲律宾被抢注,“同仁堂”在日本被抢注,“狗不理”在日本、美国和澳大利亚均遭抢注等。因此,如何对中华老字号进行跨国保护亦是我们值得深思的问题。

(三)国企改制后延续使用原国有中华老字号的时间范围

对于经营者延续使用原国有中华老字号的时间范围问题,我国目前尚无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如何科学地界定经营者延续使用原国有中华老字号的时间范围问题,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是因为:

一方面,中华老字号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商业标识,是消费者区分不同企业商或服务的外部标志。它和自然人的姓名一样,专属于其所附随的企业,二者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也就是说,只要中华老字号企业还具有生命力,还能够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和认同,附随于企业的中华老字号就不应当终止,就可以被该老字号企业的经营者永久地使用下去。而这一点,与商标权或专用权均有法定的保护期限,期满即不再享有专有权是完全不同的。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注意到,老字号除了具有显著的标识性以外,它同时还是一种凝聚了丰厚历史内涵和广泛商业盛誉的商业符号。而商誉本身可以定义为经营者与顾客之间业已形成的友好关系和极度信任[13],对于这种极度信任的关系根本无法进行时间上的法定限制。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建筑物会破旧,产品会发生故障,版权会过期,可是企业的美名和声誉若能善加管理,其价值会与日俱增。[14]商誉的形成和维护建立在市场基础上,权利的存续状态要取决于竞争的自发调节,而不可能人为地设定时间界限。[15]因此,对于那些由于种种原因非在业的老字号企业来说,虽然老字号企业已经成为历史,但是它们的字号及其所承载的商誉和丰富的文化内涵却可能并没有被人们忘却,仍然具有潜在的无形价值和文化感染力。例如,山西原来有一家叫做“长裕川”的茶庄,曾是对俄蒙贸易的大商号。20世纪80年代来华采购的俄罗斯商人入境后,到处打听这家商号和和它经销的“川”字牌砖茶,但却踏破铁鞋无觅处。这就说明,如果“长裕川”这个老字号如果仍然在业或被他人重新登记注册,与其他经销茶叶的企业名称或字号相比,会拥有更多的商机。老字号所附随的企业虽然已经消亡了,但老字号却可能仍然承载着巨大的无形价值,不能笼统地将其纳入公有领域。

但是,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来看,那些非在业的老字号似乎应当进入公有领域,已无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了。这样的法律规定可能造成的现实困境如下:(1)仍然具有无形价值含量的老字号由于企业的终止而处于闲置状态,其无形价值白白流失;(2)非在业老字号被重新注册使用后,使用人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与原来老字号经营的项目毫不相干,对原来老字号的商誉和无形资产无法有效利用;(3)后续经营者虽然经营与原来老字号同样的项目和服务,但却不再使用传统工艺、传统手艺,今非昔比,对消费者构成了蒙蔽和欺骗;(4)非在业老字号被随意注册为己有,滥用老字号的商誉,存在不当得利、“搭便车”等不合理现象。[16]

总的来说,针对经营者延续使用原国有中华老字号的行业范围、地域范围及时间范围问题,笔者认为不妨可以借鉴各国商标法和国际公约中的一些具体制度,对老字号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

首先,针对行业范围和地域范围问题,可以考虑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是在现行登记制度未改变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编纂、公布字号目录,当某企业申请字号登记注册时,如果拟申请的字符与在全国或一定地区享有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则地方登记主管机关应不予核准。[17]

二是应变“分级登记制度”为“统一查询名称、分级登记管理”,即由国家工商局建立字号查询中心系统,各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进行字号登记时,只有经查询在全国或一定地域范围内没有相同的字号,才能予以核准,而且应和商标字符进行交叉查询,从而避免两者权利的相互冲突。[18]

三是借鉴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对中华老字号进行跨行业、跨地域保护。由于中华老字号企业都是一些历史悠久、匠心独具、具有鲜明民族特色和地域文化特征,经营状况良好,得到广泛社会认同和赞誉的企业。这些企业经过悠悠历史长河的洗练,不管其字号是否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都已然具备了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应当对其给予等同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否则的话,不同行业或不同地域范围内就有可能出现多个名称相同或类似的老字号,届时消费者将如何判断它们孰真孰假?它们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质量又该如何保证?真正的老字号企业在面临他人轻而易举地“搭便车”行为时只能束手无策甚至反为市场淘汰?等等。

四是对于那些尚未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理论上仍然只能在其登记注册的行业和地域范围内对其字号拥有独占使用权。但在这种情况下,商标局在核准其他企业就在不同行业或不同地域范围注册与在先登记字号相同或类似的字号申请时,应当以是否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是否会给先拥有该字号的企业权益构成侵害为标准,来判断是否对在后申请予以核准。只要这种在后申请不会给公众造成混淆、不会造成市场混乱、也不会对在先权利人造成侵害的话,就应当允许在某个地域范围内共存几个属于不同行业的相同字号企业或不同地域范围内共存几个同一行业的相同字号企业,以免一些具有有限性且极具经济价值的文字或其组合作为市场资源被浪费[19]。

五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商号的国际保护免除先行申请或注册的前提条件;同时,如果企业名称所有人在某一国家没有业务活动,但只要在该国有声誉,亦能获得保护。《巴黎公约》第8条规定:“字号得在一切成员国内受到保护,并无需申请或注册,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组成部分。”这就免除了外国厂商名称申请和注册的义务,尽管这种义务可能是缔约各国国内法所规定的。如今,《巴黎公约》的这一规定不仅被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所接纳,并且业已成为诸多经典判例所确立的司法原则。例如,《美国联邦商标法》第44条规定,如果某一当事人所在的国家是与美国同属有关商号或商业名称的任何国际公约或协定的成员国,该商号或商业名称可以在没有进行注册申请或注册的情况下得到保护……”。[20]另外,在著名的英国Maxim’s案(1978)中,英国法院最终认为,“原告业务的声誉和信誉的存在和范围完全是事实问题,只要有此事实,原告无需证明自己在英国经营业务即可获得保护。因为,原告在英国的现有信誉可能被沦为未来信誉,但这信誉就将来的业务是真实的,因此有权受到法院的保护。”[21]可见,我国企业在面临老字号的海外抢注时,不仅无需怯懦恐惧,反而应当以上述国际公约或相关国家的司法判例为武器,积极应诉,理性维权,坚决维护中华老字号在国际市场的良好商誉,鼓励中华老字号走出国门,发展壮大。

其次,针对时间范围问题,一方面,对于在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可以授予它们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对老字号的永久使用权。也就是说,只要老字号企业继续存在,其老字号就应当与企业的营业一同存在,只有在营业终止时,才可能产生字号的继承或终止。另一方面,对于非在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解决其老字号的续用问题:一则,非在业老字号的商号权归属必须明确,为了保持老字号真正做到一脉相承,可以适当考虑优先给予原创立人或继受人及其后代以重操旧业的机会;二则,对非在业老字号进行重新登记应予限制。比如规定:申请人拟经营的项目必须与老字号原来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的类别相同或近似、必须按照传统工艺生产、不得滥用老字号的商誉欺骗或蒙蔽消费者、以次充好等等。[22]对此,广州市于2000年出台的《关于公布广州市第一批“老字号”的通知》第1条中对非在业老字号的保护,可谓走在了全国其他省市的前面。《关于公布广州市第一批“老字号”的通知》(穗府[2000]56号)第1条规定:“……‘老字号’经营企业如破产、关闭、兼并,‘老字号’不得销号,在政府指导下,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收回,通过招标、租赁、企业重组等形式,让有条件的企业继续经营,使‘老字号得以延续’。”

三 国企改制后原国有中华老字号的价值转让和价值评估问题

(一)老字号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

作为经营者商誉载体的老字号蕴含着巨大的无形价值。一个企业的商誉不能单独存在,总是与特定的字号相联系,是公众对该企业长期以来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肯定性评价。良好的商誉往往需要经营者通过持续而漫长的投入和积累才能形成,并且随着时间的流转,沉淀于字号之上的无形财产价值还会不断增加。而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到,我国目前已经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大多具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历史,在漫长的经营历史中,这些老字号企业不仅形成了自己独到的技巧工艺、经营特色,更是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积累了巨大的吸引力和号召力,能够直接为企业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那些历史悠久、信誉卓越、业绩斐然的老字号,其潜在的无形财产价值往往价值连城,有的甚至高于其有形资产或其年销售额的数倍。

正因为商誉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而作为企业商誉重要载体之一——字号,在企业发生转让、兼并、继承或其他变更时,就应当将其纳入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的范围,对它的无形财产价值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谨防老字号价值的白白流失。值得欣慰的是,现在许多地方政府也都看到了老字号所承载的巨大无形价值,纷纷出台相应措施保护老字号的品牌价值,为老字号的传承延续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关于公布广州市第一批“老字号”的通知》(穗府[2000]56号)第1条规定:“‘老字号’经营企业如进行企业改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其著名字号、成名产品的特殊工艺、配方或著名品牌等无形资产纳入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范围……”;《杭州老字号认定保护办法》第20条规定:“‘杭州老字号’如需要转让、质押、作价出资等,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公正评估,在规定时间内报市经委和市贸易局备案。”

(二)老字号的价值转让问题

由于老字号是企业无形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原国有老字号企业进行改制的过程中都会碰到老字号的价值转让问题。也就是说,当原国有老字号企业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改制以后,受让方能否无偿地沿用原国有老字号呢?

如前文所述,字号的价值附随于企业,应当随企业主要财产的转让而转让。因此,老字号的无形财产价值应当包含在原老字号企业作价评估的所有者权益中,并随附企业所有权的转让一并转让。否则,受让方在斥巨资受让原国有老字号企业后还要另起字号才能继续经营,这不仅对受让方有失公平,有悖于国有老字号企业改制求变的初衷,甚至还会人为地造成老字号的闲置或流失,对老字号的传承和发展将十分不利。

另外,当字号的价值附随企业的主要财产一并转让后,我国现行法律中仍有两个问题亟待明确:

一是,转让方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因为在转让字号和营业后,如果允许转让方继续从事原有的经营活动,转让方就很容易保留原有的客户和市场,从而给受让方造成不公。从各国法律规定来看,都要求转让方在转让企业后,不得在一定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从事与所转让企业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如《日本商法典》第25条规定:“转让营业时,当事人如无另外意思表示,则转让人在20年内不得于同一市镇村内或相邻市镇村内经营同一营业。”[23]鉴于我国没有规定字号和营业转让中转让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规定竞业禁止的期限和区域,由法律对于期限和区域规定一个上限的同时,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约定。以此体现法律的强制性和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24]

二是,对商号与营业一并转让中债权债务问题如何处理?一些国家如德国、日本等国的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企业商号是否被继续使用来决定债权债务是否移转给受让人。一些学者认为,当商号与营业一并转让时,转让人应当进行注销登记,在注销登记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应当一并转让给受让人。而当商号与营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时,转让人债权债务转移则需要考虑是否转让人的主要营业发生了转移,如果主要营业发生了转移,则转让人的债权债务应一并转让;如果主要营业未发生转移的,则转让人的债权债务应仍由转让人来承担。这两种情况都与受让人是否继续使用转让人的商号无关。[25]

(三)老字号的价值评估问题

老字号的无形财产价值应当通过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一并转让,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忽视对老字号无形财产价值的科学评估。基于字号对企业的依附性,应当考虑在对老字号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进行作价评估时,将老字号作为企业无形财产的一部分进行客观、科学和合理的评估。同时,在评估手段上应当注意避免将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照搬于老字号价值评估的传统做法,更加关注其无形财产权的价值属性。具体来讲,评估者在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方法时根据2009年7月1日起实施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第24条规定,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是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的三种基本方法。,可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考量老字号的特殊性。

第一,老字号的历史积淀。在我国,老字号大多是一些历史悠久,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文化底蕴的特色产品、技艺或服务,其字号不仅仅是企业的重要标识,更是企业长久以来所形成的历史文化积淀的鲜明写照。一般来讲,老字号的历史文化积淀越丰厚,其所承载的商誉就越好,品牌价值也就越高。

第二,特色工艺。许多老字号企业之所以可以常开常新,经久不衰,原因就在于它们传承了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的特色工艺。这些特色工艺不仅能够让今天的消费者依然体验到久负盛名的产品或服务,而且还可以让其所附载的传统文化得以延续并发扬。更重要的是,许多老字号企业对其特色工艺的传承要求得异常严格,不仅对传承人的选择十分谨慎,对传承人的技艺教授也十分讲究,传承人不经过长期而严格的训练,很难掌握到其特色工艺之要领。因此,可以说老字号企业的特色工艺就是其生命力的源泉,对特色工艺继承得越好,其老字号的价值就越高。

第三,字号的驰名范围。字号作为企业的重要标识之一,是企业商誉的重要载体。不同的老字号企业,根据其历史沿革、技艺传承、管理水平、发展状况等,其在消费者心中的美誉度各有不同,驰名的地域范围也大有差异。总的来讲,美誉度愈高、驰名范围愈大的老字号其价值就愈高;反之则愈低。

第四,经营状况。从上文的论述可知,尽管我国对老字号企业的保护高度重视,亦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促进其发展,但是基于多种原因,目前依然有不少老字号企业的经营状况不甚乐观,面临改制,甚至濒临破产。因此,在对老字号进行价值评估时,客观评估老字号企业的经营现状及未来的发展潜力就显得尤为重要。一般来讲,经营现状越好并且未来的发展前景越好的老字号企业,其字号的价值就越高;经营现状虽然不好,但其将来的发展潜力仍然巨大的老字号企业,其字号的价值次之;经营现状不佳并且其将来的市场前景也不甚明朗的老字号企业,其字号的价值最次。

四、结 语

中华老字号在我国不仅是一种商业存在,更是一种特殊的历史文化传统现象。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字号及字号权的界定很不规范,对字号的法律性质、地位等问题的规定也很模糊,导致诸多国有老字号企业在改制求变的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这对保护和发展中华老字号企业十分不利。

针对国企改制后经营者延续使用原国有中华老字号的资格问题,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将字号及字号权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并在《商标法》中予以保护的办法予以解决。针对国企改制后经营者延续使用原国有中华老字号的行业范围、地域范围及时间范围问题,我们提出不妨可以借鉴各国商标法和国际公约中的一些具体制度,如编纂全国统一的字号目录、建立字号查询系统、借鉴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革新老字号的核准登记标准、对在业和非在业的老字号适用不同的续用原则、对商号的国际保护免除先行申请、注册或在该国存在业务活动等前提条件等,对老字号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至于针对国企改制后原国有中华老字号的价值转让和价值评估问题,本文认为应当一方面确立字号应当附随于企业主要财产转让而转让的原则;另一方面也应当采用更加客观科学的手段对老字号的无形财产价值进行评估,谨防老字号的价值白白流失。

中华老字号是企业信誉的载体,也是连接企业与消费者的重要桥梁。此外,商标与字号在构成要素上也类似,二者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目前,世界各国都有一个趋势,即字号与商标的统一。一方面,一些企业纷纷将自己知名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注册为字号;另一方面,许多企业将自己的字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为字号寻求双重保护。比如,美国波音公司注册的“波音”商标,日本丰田汽车公司注册的“丰田”商标等。在我国,对于那些符合《商标法》中规定的商标构成条件的老字号,经商标局核准可以将其字号注册为商标。老字号注册为商标的,其效力范围将扩大到全国范围。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利用较为完善的《商标法》对老字号进行保护,还可以进一步提高老字号企业的知名度、增加产品和服务信誉。例如“全聚德”、“张小泉”等老字号都已进行了商标注册。[26]另外,对于那些尚未进行商标注册的中华老字号,老字号经营主体应当尽快注册;如果该字号已被他人抢先注册,则可以酌情考虑中华老字号先用权人的利益,对中华老字号采取驰名商标的优先保护原则,撤销已注册的商标,将中华老字号优先注册为商标。可见,推动字号与商标的一体化可以使中华老字号企业的字号与商标相统一,从根本上解决字号与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使延续经营者能够获得商标与字号相关法律的双重保护,对中华老字号企业的长远发展将大有裨益。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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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文化概论范文2

[关键词]汉唐时期;饮食文化;西域

[中图分类号]K8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115(2010)02-0017-04

虽然西域在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曾具有不同的空间、政治文化内涵,但新疆大地自公元前2世纪迄今,却总是中国西域大地上的核心处所。它居于亚欧内陆腹地,古代丝绸之路枢纽,向为(尤其是公元10世纪以前)我国与中亚西部、南亚、西亚交往、联络的孔道,在我国历史上的地位不可低估。季羡林先生认为:“世界上四大文化都汇流在一起的地方,只有新疆一处,此外没有任何地方。新疆是一个文化多元、民族多种的地区……丝绸之路横亘其间,东西文化不远千里来此交流,为东西各国文化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中亚考古学家王炳华先生亦认为:“新疆地区是全世界惟一的中国文化与印度文化、波斯文化、希腊罗马文化交相混融的所在。”

本文所指西域主要指古代新疆。古代新疆在公元前60年就统一于西汉政府的管辖之下,而早在先秦时代,中原与西域就已存在着经济、文化联系。在秦王朝以前,中原内地居民就已进入西域。《史记•大宛列传》载有:“宛城中新得秦人,知穿井。”“秦人”当指祖居中原、后来生活在新疆地区的居民。中原汉人与当地民族共同创造了西域文化。

饮食文化是认识、研究一个民族、一个地区、一个国家历史文化的重要环节。汉唐时期,祖国内地饮食文化与西域饮食文化形成互动,前者极大地影响了后者,后者又丰富和发展了前者。本文在此主要探讨汉唐时期祖国内地饮食文化在西域的传播,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饮食品种的西传

粟原产于中国内地,早在汉代之前就已西传西域。

桃和杏是我国内地最早培育成功的水果,这是西方学者普遍承认的事实。桃和杏大约在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前1世纪时传入波斯、印度等地。而当它们西传的时候,首先在祖国西陲生根繁殖。如在尼雅遗址就发现当地居民在住宅附近不仅栽有成排的葡萄,还有桃树和杏树。

曾有学者认为:“古代吐鲁番地区可能种有核桃和棉桃,但未种桃。从《吐鲁番出土文书》看,古代吐鲁番地区葡萄的名称有写作蒲陶、蒲桃、浮桃、桃、陶、桃的,而桃则是这一地区葡萄的特称。”但是,除尼雅遗址之外,桃在汉晋时期的楼兰遗址内,吐鲁番晋、唐古墓中均能见到,出土物均是桃核。可见,桃应是吐鲁番人们的口中美味之一。吐鲁番古墓地内也曾见到杏核。吐鲁番阿斯塔那随葬品中发现有属于唐西州时期杏干,出土文书《古写本医方一》中也有“杏人”(应是杏仁)入药的记载。

在新疆吐鲁番阿斯塔那唐墓中发现了唐代饺子和馄饨实物,形状与现代同类食品几乎没有什么区别。1959年发掘的吐鲁番县阿斯塔那墓葬中发现了食物,如“301墓发现面制饺子三个,分盛于三个陶碗内。饺子长约5、中宽1.5厘米。301和302墓都出有面制龙形残段,是用面皮捏合成的,外面压划文饰。另有面条、面饼之类,并有面制插座。至于粮食,除上述粟、黑豆之外,还发现有紫穗麦”。在对阿斯塔那古墓群进行第十次发掘时发现“饺子5件。72TAM151:88。薄皮、内有馅。长4.5、宽2.2、厚1.1厘米。另还发现面俑2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画册中也有“饺子”的图文介绍:“ 饺子 唐(618~907),长6厘米、宽2.3厘米,1960年自吐鲁番阿斯塔那339号墓出土。为小麦面质,形如月牙,皮薄,内有馅,与现在水饺无异。饺子在当时称‘水角’、‘角子’或‘牢丸’等。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食之一,早在唐代就已成为了吐鲁番地区居民普遍食用的一种面食。”

二、 生产技术、日常饮食用具等的西传

汉晋时期,内地一些饮食用具已传至西域,如俎、匕、木箸等。“从出土文物来看,汉晋西域一些饮食用具又和内地属于同一系统。罗布泊、尼雅两地发现了一种下有四足的木器,同类之物在信阳、长沙等地亦有发现。此物即是古代切割和陈放肉食的木俎。新疆出土的木俎上有刀痕,正是在上面切割肉食之证。古代俎匕连用,俎是‘载牲体之器’,匕是‘取牲体之器’。木匕在罗布泊、尼雅也屡有发现,形制简朴,而和湖南长沙、湖北云梦、江陵等地出土的木匕或漆匕仍属同类工具。尼雅出土一件木匕上写卢文,证明匕是当时的少数民族使用之物。特别重要的是尼雅遗址还发现了木箸,说明这种我国特有的吃饭用具早在汉晋时期即已传入西域。”

出土的漆器与瓷器制品中含有一定数量的饮食用具。“据考古资料可知,漆器是仅次于丝绸而最早传入西方各国的,而古代新疆各族人民不仅是漆器西传的传播者,也是精美漆器的享有者。新疆地区出土的大量漆器就是中国漆器及漆器制造方法沿丝绸之路西传中留下的珍贵文物。”就新疆地区出土的瓷器来看,既没有发现瓷器窑址,也没有逐步制瓷业年代的发展史。从考古资料、实物和在新疆地区流散在民间的瓷器分布情况可知,新疆所发现的瓷器都源于内地。

内地饮食用具西传西域的具体例子还有釜和甑等,如吐鲁番晋墓中发现的陶制釜和甑就是内地常见的一套炊器。“在挖造阿斯塔那墓葬的时代,人们似乎使用过漆成黑色的木盘。木盘呈四边形,边角都做成了圆形,备有两个鱼尾形的把柄。在已被断代为541年的一座墓葬中也曾发现过一件这样的器皿。在阿斯塔那古墓葬中发现的日用品形状的古老性使所有的考古学家们都感到震惊,因为这些物品与中国汉代所使用的器皿常常具有惊人的相似性。”“在吐鲁番地区,经常使用的似乎就是汉地的器皿,至少在高昌城完全是这样的,人们曾经在那里发掘到了一些筷子。某些女供养人就餐时所使用的就是典型的汉地碗和汤匙。”

早在西汉时期,祖国的文化就不仅遍及南、北两道,而且到达天山以北游牧民族地区。诸多文献记载与考古发现证明了这一点。1961年,昭苏县西汉乌孙墓葬中出土的陶器,圆唇小口,底小腹鼓,是汉代陶罐常见形式。

三、 饮食礼仪、观念的西传

察吾呼沟三号墓地的资料明显反映出西域曾受到汉文化的影响。在察吾呼沟其他几处古墓地,墓主人的头均向西北,而三号墓主人则头向东方,与吐鲁番地区的魏晋墓葬情况相仿。M18出土的项珠中有两枚雕刻得非常精美的玳瑁龟,这是我国古代十分贵重的东西。相传龟有千年之寿,“知龟鹤之遐寿,故效其道引以增年”,墓主人项戴乌龟项链,以祈长命百岁。这表明由于汉朝统一新疆,经济文化交往频繁,汉文化对西域的影响是十分巨大而深远的。

随着丝绸之路的繁荣,中原和西域的文化交流逐渐深入,中原文化对西域的影响也日益增强。魏晋南北朝时期,罗布泊及其周边地区出土大批同时期的汉文文书、典籍抄本及艺术品。由于唐代文化空前繁荣,因此,汉文化对西域的影响也是巨大的。“汉与西域的政治交涉从武帝时开始以来,有汉之军人和官吏驻屯于天山南路各地……汉文化不言而喻也随同他们进入这里。这从近来东西探险队所获许多属于汉文化的资料可以看出……谁也不能否认汉文化从古以来就已及于此地的事实。”大量考古资料表明,乌孙、楼兰、鄯善、龟兹、高昌国的埋葬制度深受汉晋中原文化的影响,如覆面、握木、男女合葬等现象。变量衡制、中原铸币的形制等也都渗入西域各族人民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之中。通过考察隋唐时期西域的多种文明交流情况可发现,这里受中原文明的强烈影响,同时又向中原输送来自印度、西亚、中亚的宗教、艺术和某些科学技艺。中原文明对西域的影响可以上溯到两汉、西晋、五凉。这些都决定了中原饮食文化、饮食礼仪对西域饮食文化浸染的必然性。

从以下具体实例不难看出中原饮食礼仪、观念对吐鲁番地区饮食文化的影响:

两晋南北朝时期阿斯塔那墓葬随葬器物普遍为灰陶,有灯、釜、甑、罐、壶、盆、瓮、盘、碗等,器型较大。瓮上有墨书“黄米一”、“白米一 ”,反映了汉魏中原地区风尚在这里的影响。

祖国内地饮食礼仪西传的另一具体体现为中原内地节日饮食礼俗在吐鲁番大地的再现。端午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其最主要的节令食品是粽子。“在南北朝时,粽子的名称已逐渐代替了角黍,其制作原料也由黍米改为主要用大米了,而且粽子也成为夏至和端午两个节日的节令食品。”“汉代至魏晋是端午节初步形成的阶段,而南北朝至隋唐则是端午节定型化、成熟化的阶段。”几千年来,这一民间习俗广泛流传,每逢端午,凡炎黄子孙几乎都在沿袭用之。旅顺博物馆工作人员在整理拣选新疆(吐鲁番)出土的唐代文书碎片时,曾发现了混于文书纸屑中的一件草编粽子。粽子采用草篾编制而成,共有五枚,均呈等腰三角形,与今日北方部分地区民间所食用的棕子的形状如出一辙。从这件草编粽子的形式看,应是悬挂于儿童身上的饰物。时至今日,在端午节这一天仍有很多人要用五彩线编成小粽子,挂在孩子们的胸前以讨个欢欣和吉利,而旅顺博物馆所收藏的吐鲁番出土的古尸中也恰恰有一具儿童干尸,这或许可以从中得到印证。端午节吃棕子这一民俗事项何时传入新疆地区,已无据可查,但至迟在高昌时期就已经得以流传。

另如寒食节。寒食节的形成源于周代仲春之末的禁火及春秋时晋国故地山西一带祭奠介子推的习俗,在寒食节的形成及传承过程中,后一源头的影响越来越大。寒食节在清明之前一二日,从先秦以迄隋唐,寒食节均为一个大节日。隋唐五代时期,“无论贵贱贫富,对过寒食节都是非常重视的”。吐鲁番出土文书《唐课钱帐历》共41件,其中第34件记有“张三便二百文,许过寒食五日内分付了”,说明唐代吐鲁番人也过寒食节。

冬至、腊日、三月三、七月七是内地传统节日,文书中也有高昌人民过这些节日的记载,就连寺院都不能免俗。如《高昌乙酉丙戌岁某寺条列月用斛斗帐历》中记载:“9 二斛五斗,尽,供冬至日用。”“17 四斗,得钱一文,买麻子。五斗,用作羹。尽,供腊日用。”“麦二斛四斗七升半,用上19 六升敛。粟四斛五斗,用买驮被毡一领。枣三斛,供腊日用。”“38 斗,供三月三日食。”“58 祀天。麦二斛七斗,得钱三文,麦一斛五斗,作面,麦斗买落。栗五斗,作饭, 59 三斗,作羹,尽,供七月七日食。”“由于唐朝政治大一统事业的实现,三州、四镇的汉人既有内地移民,又有高昌土著,而又总纳入大唐盛世的文化氛围之中。因此,不少全国性的节日必定影响至此,例如年终腊祭、重九登高,八月十五仲秋夜阖家庆团圆,七月七日乞巧节等,此外,从高昌祀部文书中还可了解到六月十六日祭贰谷天大坞阿摩,献羊,三月二十四日为丁谷天树石,虽是纯地方性节日,亦必照旧承袭下来。”

中原饮食文化与西域饮食文化之间的交流是双向的。“西域自古就是一个多民族地区,而从公元前2世纪末开始也有大批内地移民在这里居住。他们和少数民族交错杂居,经济上互通有无,生产技术上互相学习,生活习俗方面互相摹仿。”

四、结语

自古以来西域既保存了其土著文化,又大量保存了中原文化及西来文明。西域文化从总体上讲是一种东西方文化汇聚、绿洲农耕文化和草原游牧文化与屯垦文化并存、多种宗教文化辉映的多源发生、多元并存、多维发展的复合型文化。饮食文化的交流促使西域饮食文化具有多元成分:土著饮食文化、汉饮食文化及西来之饮食文化。上述中原饮食文化在西域的传播和发展情况体现了西域人民对中原文化的认同和传承。西域饮食文化是中华饮食文化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统一的中华文化体系中的西域饮食文化既有中华饮食文化共同的性质,又有区域性饮食文化相对的差异性。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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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文化概论范文3

关键词:湖湘文化;断裂与整合;楚文化

关于文化,其内涵是人类主体通过各种有意识、有目的的实践活动,实现对社会和自然客体的适应、利用和改造。[1]因此,文化是自然系统对社会系统;历史条件对社会群体产生影响的必然结果。换言之,文化是社会成员在特定的自然、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共识的结果。

到春秋战国时期楚势力的扩张所带来的楚文化,对湖南地区的文化形成有着深远影响。直至战国后期的楚国灭亡,巴人的进入所带来的巴人文化。此过程为早期的湖湘文化的分裂与整合。

一、春秋时期湖南文化的分水岭

湖湘文化发展过程早期追朔至尧、舜时期,当时已然存在着当时势力及广阔活动范围的“三苗”国部落集团。禹将三苗国瓦解后建立夏朝,成为中国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朝500年间再无三苗国记载,直至商朝晚期,湖南地区出现了于三苗国有传承关系的“荆蛮”部落,越人的出现也为楚文化的进入打下基础。

1. 三苗部落的分布与灭亡

我国在尧、舜、禹时期曾在现湖南地区存在过一个庞大的部落集团―“三苗”或称为“三苗国”。所谓“三苗国”名字的来源,古人在数字排序中常以“三”为多,故所谓“三苗”,多指此部落集团包含了许多氏族、胞族和部落。孔安国传云:“三苗,国名……为诸侯”。《帝王世纪》载:“诸侯有苗氏”。《汉书・地理志》颜师古注日:“三苗本有苗氏之族”。典籍中提到的如“苗民”、“有苗”均为氏族部落的名称。而将称为“国”、“诸侯”,则是说明其占据了一定地域范围的部落集团。

自春秋战国以来,有关三苗集团的分布情况和活动区域记载较多,但大多说法不一。综合资料及考古发现,在历史长河中存在的“三苗国”,其分布及活动范围大致处于江汉、江淮流域以及长江中游南北、洞庭、彭蠡二湖之间地域内,而湖南是“三苗”集团分布和活动的重要地区。

由于尧、舜、禹在位时,为巩固其地位而不断地且大规模的征伐,“窜三苗于三危”、“放O兜于崇山”在这过程中,三苗集团被打垮而以瓦解告别历史舞台。禹传位启后,建立了夏朝,标志着我国进入奴隶制社会。夏朝统治的五百年间,诸多古书及记载中并未曾发现有关“三苗”或“三苗国”的相关记载。

2、越人文化与荆蛮部落

在商朝晚期于周朝初期阶段,出现了史籍所载的“荆蛮”、“蛮荆”,有时又称“荆”,或“荆楚”的庞大部落集团。

“荆蛮”其主要分布在古荆州地域。而古荆州的位置大致为今湖北、湖南二省及与之毗邻的河南、安徽、江西等省份的部分地区。《毛诗正义》云:“蛮荆,荆州之蛮也”。指的是分布于荆州地域之内的“蛮”。这正是三苗部落集团“左洞庭、右彭蠡”、“汶山在北、衡山在南”的的主要分布区域。由此可见,“荆蛮”与“三苗”在分布与活动范围方面相吻合,可以说明荆蛮与三苗之间存在着传承关系。

湖南当时为“荆蛮”地域,到商周时代,湖南地区分布着大量越人。越人文化在新石器时代已初具特点,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商周时代的越人文化有了较大程度的发展。由此可以推断出,湖南境内的越人是构成“荆蛮”集团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楚文化之前的分水岭文化现状

1、西周时期的文化融合

西周时期,楚国对南方“荆蛮”地区的多次用兵,虽战乱纷飞,但同时促进了中原文化的南传与南方土著文化的交流。湖南出土的青铜器上有几个族名徽记多次出现,如“凤”、“戈”,以及凤鸟。考古学界考证,这些青铜器可能是商未周初中原以“凤”、“戈”和凤鸟为族徽的氏族,一部分人南下带来的。[2]这说明,西周时代,不仅中原文化在继续传入湖南。而且某些华夏族成员也开始南迁。中原文化同土著的“三苗”、“荆蛮”文化在西周数百年间的进一步交流融合,为湖南地区越人青铜文化的发展和楚文化的形成、发展打下了基础。

2、春秋时期的文化发展

春秋时期湖南境内依然分布着大量越人,并且创造了高度发达的青铜文化。1982年在长沙县金井茶场发掘了一处越人墓地。出土青铜器共七件,其中有匕首和鼎,与中原的作风不同,又与楚器迥异,可以说是南方土著民族独特的产物。说明长沙一带在楚人进入以前,仍为越人活动和分布的地区。此外,近几年来,湘江流域的平江、湘乡、衡南、资兴等地也都有春秋时期的越式铜器出土。这都为春秋时期湖南古越人的分布提供了证据。

三、楚国的扩张与楚文化的进入

春秋战国时期,诸国当中以楚国势力强大,在当时已成为雄踞大江南北、称霸中原地区的大国。

1、楚国势力的大规模扩张

楚国势力在春秋时期曾扩张扩张进入湖南,一条线路在春秋早期,沿洞庭湖西向湘西北地区扩张,第二条线路在春秋中叶,沿洞庭湖东,经岳阳、长沙到达五岭地区。楚国势力的扩张带动了楚国文化进入湖南,与湖南本土文化的融合并发展。

战国时代,楚国再一次大规模扩张,西线拉长过贵州直至云南。东线拉长至广东、广西地区,楚国版图变大,楚国的文化传播影响变广。

(1)楚国势力面向湖南地区的第一次扩张。

在春秋早期,楚国势力已进入湖南地区。其中据考古资料表明,楚文化的传播主要有两条线路。其一是沿洞庭湖西部,经湖北的松滋、公安,先由水路过松滋河、荆江,再由陆路逾过现湖南张家界地区的天门山,武陵山,进入洞庭湖西部和澧水、沅水中下游地区,即现在的湘西北张家界、湘西苗族土家族自治州、常德等区域。从考古来看,湖南在洞庭湖西部澧水下游的澧县发现春秋中期楚墓和楚文化遗址,还有沅水中游麻阳和辰溪之间九曲湾铜矿遗址,经考古鉴定是春秋时代楚人的铜矿开采和冶炼处。这都说明春秋时代楚国的势力和楚人已由西线进入了湖南。

而楚文化的另一条传播路线由沿洞庭湖东部,进入(今称)岳阳、长沙地区后继续向南扩展,直达五岭地区。但其年代稍晚于西部路线。从史料看,楚文王(公元前689-676 )徙罗子国于现今岳阳、汨罗一带,为楚国势力由东部路线进入湖南之始。然后是楚成王(公元前671-626年),征服南方“夷越”,拓地“千里”[3]。近几十年来,湖南考古工作者已在长沙、湘潭、湘乡、衡阳、资兴等发掘了大批春秋晚期和战国初期的楚墓。这反映了楚国势力自春秋中叶以后,由北而南逐步进入洞庭湖东南部和湘江流域的史迹。

(2)楚国势力面向湖南地区的第二次扩张

战国时,楚国势力向湖南又有两次大的扩张。一是楚悼王时(公元前401-381 )“吴起相悼王,南并荆越,遂有洞庭、苍

梧”。[4]即从洞庭湖地区直达五岭南北,均进入了楚国的版图。另一次,是楚威王(公元前333-329)遣大将庄F溯沅水而上,扩地黔中以西,进入现今贵州东南部,以至云南。

近些年来,湘南地区以及广西恭城、平乐,广东清远、广宁等地,先后都发现了战国时代的楚墓群。出土的文器物与长沙楚墓,甚至和河南、安徽的楚墓中的器物都有许多相同之处。这也就表明了战国时代,楚国和楚人进一步向南拓展的结果。

(3)楚文化的进入与当地文化的结合发展。

春秋战国时代,楚人和楚国势力日益扩大,但在原“荆蛮”地区内同时仍存在其他民族酌先民和氏族部落。其中势力最大的是“蛮”、“濮”。或许是因为其氏族部落众多,又称“群蛮”和“百濮”。“濮”实际上也属于“蛮”。故韦昭云:“濮,蛮邑……叔熊逃难奔濮,而从蛮俗”[5]。“蛮”、“濮”原本同楚人一起都包括在“荆蛮”集团之内,只是其发展落后于楚人。

进入湖南的楚人,同湖南部分土著“蛮越”民族以及殷商、西周进入湖南的华夏集团中某些氏族的融合,构成了后来湖南民族的最初先民。

四、战国后期湖南巴人与巴文化

巴人进入湖南是在战国后期。唐梁载言《十道志》载:“故老云,楚子灭巴,巴子兄弟五人,流入黔中;汉有天下,名曰酉、辰、巫、武、沅等五溪,为一溪之长,故号五溪(蛮)”。唐李吉甫《元和郡县图志》卷三十:“辰州,蛮戎所居也,其人皆盘瓠子孙。或曰巴子兄弟立为五溪之长”。说明了“巴人”在国灭之后所残留的人民中有一部分随战乱移民流入湘西地区。所谓“楚子灭巴”,应是始于楚国占领巴国的国都――枳。在《战国策》中记载“楚得枳而国亡”[6]。即楚占领巴国国都――枳之后不久,秦就攻克了楚都――郢。

巴人进入湖南,同时带来了不同于“蛮、濮”族和越族文化的“巴文化”。根据四川发掘的大批巴人墓,所挖掘出的文物与湖南湘西的沅水中下游和澧水中上游的战国墓中多有雷同。1985年7月发掘的益阳一座楚墓中,出土了“巴式戈”。这也就反映了巴文化同楚文化的交织和对它的影响。

战国以后,关于湘西地区民族成分的史料中,确实也还有“巴”人的记载。如《三国志・吴书・黄盖传》载:“武陵蛮”中有“巴、醴、由、诞(蜒)邑侯君长”。这里所说的“巴”,应是指流入武陵五溪地区的巴人。正是这部分生活在湘西及邻近的川东、鄂西地区的巴人,长期保存了‘巴文化”的特色,并同在其进入之前已分布于这一地区的“蛮、濮”民族文化上的相互影响和渗透,秦汉以后逐步形成了一个具有自己民族特征的民族,即今天的土家族。强势文化成为主导文化。推动了信巫蛊、敬鬼神的浪漫主义思想的形成。

湖湘文化既包括光辉灿烂的远古青铜文明和中古时期的湘楚文化,还包括博大精深的宋明理学为核心的湖湘传统艺术,以及湖湘文化“经世致用”,“实事求是”,“百折不挠”,“兼收并蓄”的人文精神。在楚文化进入湖南前的远古时期,湖南主要以“三苗国”和“荆蛮”部落为主导,生产力低下。中古时期的楚国势力扩张带动了楚文化的进入,说明中原文化与南方文化的融合与发展,带动了湖湘文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田广林,中国传统文化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

[2]何介钧,《湖南商周时期古文化的分区探索》,《湖南考古辑刊一》第二辑。

[3]《史记・楚世家》。

[4]《后汉书》卷86《南蛮列传夷传记》。

[5]《国语・郑语》注。

中原文化概论范文4

关键词:新砦城址;聚落形态;聚落群结构

中图分类号:K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3)06—0118—04

作者简介:李龙,男,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与考古研究所副研究员(郑州450002)。

近些年来,我国发现的新石器时代晚期的聚落遗存,特别是史前城址越来越多,在探讨中国古代文明起源的问题上有了长足的进展。中原地区已发现郑州西山仰韶文化晚期城址、登封王城岗龙山文化中晚期城址、新密古城寨龙山文化晚期城址和新砦城址等。其中新砦城址位于新密市东南的刘砦镇新砦村,是中原地区规模最大的早期城址之一,时间从龙山文化晚期至二里头文化早期。本文试图对其聚落形态等问题做一探讨。

一、新砦城址的布局与形态

从微观聚落形态看,新砦城址是一处有着外壕、城壕和内壕三重防御设施,中心区建有大型建筑的凝聚式城址,城址所在的新砦遗址发现了下层为龙山文化层,中层为新砦期文化层,上层为二里头早期文化层的“三叠层”现象,①文化内涵十分丰富。新砦城址外壕在聚落最,由人工和自然冲沟结合而成,外壕只见于遗址北部,其与西边武宁河、南边双洎河和东边圣寿溪河共同将城址包围,形成城址的最防线。外壕东西长1500米,宽6—14米,深3—4米。城址平面基本为方形,现存东、北、西三面城墙及近城墙下部的护城河,南面以双洎河为自然屏障。城墙分为龙山文化王湾类型晚期和新砦文化两个时期。东城墙南北残长160米,深4米,北墙东西长924米,深5—6米。东墙与北墙是利用东西向自然冲沟内壁进行修整填土夯筑而成,西墙及护城河系人工挖筑而成。龙山文化王湾类型晚期的城墙筑于自然冲沟内,其中城墙下部的夯层直接夯打在自然冲沟内,新砦文化的城墙叠压在废弃了的龙山文化晚期城墙之上,被二里头文化时期的壕沟打破。西墙现存南北长470米,深2.5米,也是由龙山文化晚期和新砦期两个时期的城墙叠压在一起。内壕设在城址西南部地势较高处,内壕圈占地带为城址的中心区,现存西、北、东三面内壕,北内壕东西长约300米,东、西内壕因遭破坏长度不明,圈占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建筑遗存在内壕中心区偏北处,初步探明东西长50多米,南北宽14.5米,已经发现大型建筑的南墙和北墙。墙体皆为夯筑而成,墙宽约0.4米,残高0.4—0.6米。墙内侧涂白灰。在北墙基上发现个别柱洞。在南墙体附近发现有倒塌后的红烧土块。居住面下为若干层包含大量红烧土粒的垫土层。居住面可见明显的踩踏而成的薄土层,推测为大型活动场所。大型建筑的东部,建有附属的小型房址。在中心区以外,发现有手工业作坊区。手工业作坊区很可能在距梁家台村南端濒临双洎河的台地上,曾在那里发掘出多只鹿角叠放在一起的灰坑,或许这是一座盛放骨料的窖穴,可能是与加工骨器有关的场所。从目前发现的资料来看,新砦城址应该是一个内部凝聚力很强的单聚落城址,大型建筑遗址、房址及手工作坊区都有明显的规划和固定的布局。

新砦城址具有承上启下特点:平面布局基本呈方形,承袭了河南龙山文化中晚期城址平面呈长方形或方形的这一平面布局特点。河南龙山文化城址中登封王城岗、安阳后岗、郾城郝家台、淮阳平粮台、辉县孟庄、新密古城寨平面都呈长方形或方形。新砦城址规模超大,至少达到70万平方米。②而郝家台城址面积为3.28万平方米③,平粮台址面积为3.42万平方米④,孟庄城址面积达12万平方米⑤,古城寨城址面积达到17.65万平方米⑥,王城岗城址面积可能达到30万平方米⑦。新砦城址防御设施完备,拥有外壕、城壕和内壕三重防御设施。中原地区自郑州西山仰韶文化城址始,城墙已出现了壕沟,辉县孟庄、淮阳平粮台等都曾发现城墙与外壕,但像新砦城址的三重防御设施,还是首例。反映其防御系统已经相当完备,达到了新的高度,这是一般史前城址达不到的。新砦城址宗庙建筑成形,内壕中心区域的大型建筑基址,应是宗庙类建筑所在。这样看来,内壕的大型建筑基址具有如二里头遗址宫城宗庙一样的性质⑧。河南其他龙山文化城址中,只有登封王城岗具有类似的内外城结构。

“城”是国家缩影的物化⑨。大规模城址的筑造需要集中大量的人力物力,需要占有大量的资源,没有强制性权力机构的存在是很难完成的。新砦城址三重城壕与大型建筑基址的发现,表明了龙山文化晚期至新砦文化时期强制性权力中心已经存在,而且大型建筑基址位于内壕中心区中央偏北处,显然是有意规划使然。另外,具有文明因素性质的高规格遗物也多在城址中心区发现,如铜容器残片、类似青铜牌饰图案的器盖、刻有夔龙纹的陶器圈足等,⑩故内壕之内很有可能为高级贵族的居住区或宫殿区所在。而其的居民则是以血缘为纽带的父系氏族成员。

二、以新砦城址为中心的聚落群形态

从宏观聚落群形态看,新砦遗址首先是一处大型的中心聚落,新砦城址的形成又使其成为同期聚落等级的最高级。龙山文化晚期,新砦城址周围分布有大量的文化遗址,像新密古城寨、交流砦、杨庄、五虎庙、黄砦、洪山庙、新郑唐户、人和砦、金钟砦等遗址。这些遗址多位于浅山丘陵地区或河流台地上。从规模和文化面貌上看,除新密古城寨外,其他遗址应属于普通聚落形态,是一些村落性质的聚落遗址。龙山文化王湾类型晚期的新砦城址,应该是五帝时期夏族活动的重要城邑据点。新砦文化时期在新砦城址周围主要分布有巩义花地嘴、北庄、禹州瓦店、郑州站马屯、牛砦等遗址,这些遗址在新砦文化时期也应属于普通的聚落遗址。就目前材料看,新砦城址显然是新砦文化时期聚落遗址群的中心,新砦城址与周围其他遗址的聚落等级差别是十分明显的。与长江流域屈家岭文化及石家河文化的史前城址相似,新砦城址以单聚落城址的形态逐步发展为该地区聚落群的核心乃至古国的核心。

以新密新砦城址为中心的聚落群,对应的是一个怎样的社会组织单元?许顺湛曾系统研究河南龙山文化聚落群,他认为“‘新密、新郑龙山文化聚落群’,是一个庞大的实体,它究竟包含了多少氏族部落我们现在不能知道,究竟有多少人口也无法推测。但是从遗址面积大小可以看出,这是一个金字塔结构的聚落群,新砦遗址鹤立鸡群,居于聚落群的中心地位。这个聚落群的遗址,基本上属于同一文化系统,它的居民形成了一个族团。这个聚落群不是松散的部落,而是由若干部落组成了一个邦国,这个邦国的中心就是新砦聚落”。我们认为以新砦城址为中心的聚落群,实际上沿双洎河(即洧河)、武定河、武河分布,新砦城址居于海拔较高的台地之上,其他聚落大多海拔稍低,原始的等级差别与城、乡二元分化明显;构成的不是仰韶时期较常见的圆形聚落群,倒类似钱耀鹏在《中原龙山城址的聚落考学研究》中提到的扇形聚落群,甚至是以新砦为制高点的辐射型聚落群。钱耀鹏认为这种聚落群内部结构不稳定,可能是征服与被征服者的共同组合体,但这种聚落群有极强的对抗性。即扇形所向可能就是长期的危险所在和防御的关键,而中心聚落一侧的危险性相对较小或居次要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聚落群的全部或绝大部分力量就可能被规划于中心聚落的一侧,集中对抗来自同一方向的侵犯。如果这种理论成立的话,就不得不提新砦城址东北面的古城寨城址。古城寨城址面积达到17.65万平方米,仅次于王城岗城址与新砦城址。城址迄今仍较好地保存着南、北、东三面城垣和南北相对的两个城门缺口。经对城墙解剖获知,北城垣长460米,高7—16.5米,南城垣长345米,高13.8—16米,东城垣长345米,高13.8—16米,西城垣被溱水冲毁,复原长度为370米。城外南、北、东三面有壕沟环绕,壕沟宽34—90米,深约4.5米,城西是溱水,水宽而沟深,成为自然屏障。城内东北角发现的一号房址(F1)为三面带回廊的大型夯土建筑,可能为宗庙建筑,四号房址(F4)为廊庑式建筑,这两座建筑的方向都与城墙出乎意料的一致,表明该城的建造是事先经过统一规划和精心设计的,体现了其使用者的崇高地位。显然在所谓“新密、新郑龙山文化聚落群”中,古城寨城址不是一般的聚落,而是仅次于新砦城址的中心聚落,是该聚落群的次中心。古城寨城址与五虎庙遗址、人和遗址等绝大多数聚落都位于新砦城址的东北部或东部,是该聚落群聚落分布比较密集的区域,构成了扇形聚落群的扇沿和扇面部分,便于对抗来自东北面的外敌入侵,古城寨城址更似此一区域的军事城堡与战争指挥中心。这或许与当时的政治形势有关。《吕氏春秋·召类》云:“禹攻曹、魏,屈骜、有扈,以行其教。”《吕氏春秋·先己》云:“夏后伯启与有扈战于甘泽而不胜。六卿请复之,夏后伯启曰:‘不可。吾地不浅,吾民不寡,战而不胜,是吾德薄而教不善也。’于是乎处不重席食不贰味琴瑟不张,钟鼓不修,子女不饬,亲亲长长,尊贤使能。期年而有扈氏服。”夏代初期,有扈氏占据了今郑州以北原阳县西南一带,对夏王朝构成了很大的威胁,为了对抗有扈氏的侵扰,夏王朝在东北部与东部集中力量以为屏障是可以理解的。

三、新砦城址的经济形态

新砦城址规模超大,宗庙等建筑结构复杂,防御设施完善,出土的遗物数量众多,做工精美。这样规模的城堡建设,要动员足够的人力资源来参与,也就要足够的经济资源来支撑,新砦城址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经济已经发展到很高的水平。

1.新砦城址发现的生产工具较先进。出土的农业生产工具比较多,石铲、石刀、石镰、石斧的磨制更加精细,通体磨光,极大地提高了石器的锐度,石铲石刀的制作广泛采用了钻孔技术,多为两面钻,石铲的形制一般为扁平长方体形,中间有钻孔,这样可以将石铲用绳子捆绑在木柄上,从而使农业工具在生产劳动中更加牢固,提高了劳动效率。石刀为较薄的横长条形,在其中间也有钻孔,也可以装置木柄,从而代替单纯的手握,捆绑牢固的有柄石刀也提高了劳动效率。

2.耕种作物种类较多。据《河南新密市新砦遗址1999年试掘简报》所载,浮选出的一批植物籽实,初步观察有水稻、小麦、谷子、豆类等。河南地区遗址发现的稻米,多属粳型。

3.粮食产量出现剩余。出现了大量储存食物的灰坑,圆形袋状灰坑占据了绝大多数,口径一般在2—3米,大者达5米,深2米左右,深者达4米左右。灰坑口小底大,便于防潮与容纳更多的物品。有的灰坑内壁与底部大多涂以草拌泥或石灰面,并加以烘烤,不少灰坑中出土了碳化的谷物种子,这些谷物可能为专门储存在窖穴中。粮食已经用来酿酒,出土了不少饮酒器具如盉、觚、杯、盅等。这些器物多是磨光黑陶和灰陶,制作极为精细,盉还带有细泥条装饰。尤其是青铜鬶或盉的青铜片(流部),是早于二里头文化的青铜饮酒器在河南第二次出土。出土饮酒器的多少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粮食剩余的情况。新砦遗址出土有饮酒器,说明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剩余粮食的存在。

4.手工业门类较多。新砦城址的手工业生产也有更大的发展,分工更细。其遗物类别计有陶器、石器、骨器、蚌器、玉器和青铜器。这些不同类别的器物应是在专门的手工业作坊或由专人生产的。石器的钻孔、玉器的磨制,显然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和专门的生产工具来完成。另外,青铜容器残片的发现,表明青铜铸造业的出现,而青铜铸造是古代文明形成的重要素因之一。

四、余论

新砦城址从聚落规模、聚落形态结构、社会经济发展等个各方面来看,不是普通的聚落,而是具有国都性质的大型中心聚落。不少学者认为新砦城址为夏启所建的都城。许顺湛在《寻找夏启之居》一文中提到:“新砦城址今在洧水北岸,从《密县志·山水图》看得很清楚,西边有武定河,东边有赤涧水,两水均南流入洧。郦道元《水经注》说武定水出于武定冈南流入洧,赤涧水也出于武定冈,经黄台冈东侧,东南流入洧。黄台冈和新砦城址在武定水和赤涧水之间,新砦城址今北距黄台冈约3公里。穆天子南游黄台之丘,不仅看到夏启之居,而且还入于启室,或宿于启室,可知夏启之居即在黄台之丘。丘之最高处后人称为黄台冈,黄台可以说是黄台之丘的简称,也可以说是这一地区的代名词。新砦城址为夏启之居,在黄台之丘范围内,故可简称启居黄台。”赵春青在《新密新砦城址与夏启之居》一文中亦认为:“新砦城址的位置完全符合《水经注》所云夏启之居的地望,城址的始建年代落入夏代早期年代范围之内,附近的新密市和新郑市境内没有比它更大的同期城址或遗址,依照遗迹遗物的规格,它本身具备王都的特征。”马世之在《新砦遗址与夏代早期都城》一文中说:“新砦遗址在今河南省新密东南,地近新郑、禹州交界处,古代可能为黄台县所辖。该遗址既与阳城、阳翟无关,也不能以“黄台”或“黄台之丘”冠名。比较恰当的称呼应为启都夏邑。新砦遗址考古发现的古代城垣,应为启都夏邑的遗存。”夏启之居所在,丁山在《由三代都邑论其民族文化》一文中曾详加论证,他引《穆天子传》“天子南游于黄台之丘(今本作黄室之丘,据文选注引改正),以观夏后启之居,乃于启室”为据,认为夏启之居在黄台之丘附近,而“黄台之丘可确指其即赤涧水旁之黄台冈”。史念海同意丁山之说,他认为:“禹之后,启居黄台之丘,在河南郑州市和密县之间。”

我们认为,诸家之说颇具一定的科学性,新砦城址为夏启都城的可能性较大,理由是:第一,新砦城址的布局与文化内涵与二里头遗址具有传承关系,新砦遗址发现了下层为龙山文化层,中层为新砦期文化层,上层为二里头早期文化层的“三叠层”文化现象,二里头遗址学界一般认为是夏文化,那新砦城址为夏族所建比较符合逻辑。第二,文献记载,夏族活动在嵩山周围,夏的都城理应在嵩山周围寻找。目前在此区域发现的时代相近的古城址仅有登封王城岗、新密新砦、新密古城寨三座。登封王城岗城址学界一般认为是禹居阳城,新密古城寨城址从历史地望、文化内涵考查,不太可能成为夏都。新密新砦城址与登封王城岗城址在防御设施、文化内涵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作为夏启的都城,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第三,从聚落群的角度来看,新砦城址作为夏启之都,为聚落群中心,新密古城寨城址为次中心或军事城堡,符合历史史实。有学者认为新密古城寨城址为“祝融城”。祝融为夏族征服而臣服于夏,在夏族集团中有一定的势力,屏障夏都亦有可能。第四,新砦城址位于洧水(今双洎河)流域,《水经注》所载武定河、赤涧水、黄台之丘等,在其周围区域,目前依旧能找到线索。新砦城址为夏启的都城比较符合历史地望。

综上所考,新砦城址的发现对于重新认识夏文化早期的聚落形态、确定夏文化的上限、探索夏文明的诞生具有重要意义。

中原文化概论范文5

关键词:朱仙镇木版年画;文化创意产品;设计;研究

朱仙镇木版年画在一定程度上涵盖和浓缩了中原民俗文化的精髓,作为民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表现为外显层面的物质文化形态,而且还蕴含着审美观念、精神信仰等属于内隐藏面的文化内容,是中原文化的瑰宝。

随着民间木版年画的生存条件和基础逐渐被现代生活所颠覆,朱仙镇木版年画市场逐渐萎缩,只是被博物馆或年画爱好者以收藏的方式保存。虽然这种静态保护是民间传统艺术流传下去的方式,但不是唯一手段。在当今全球文化大交流、传统文化复苏的大背景下,如何将带有深厚民间传统文化的朱仙镇木版年画艺术进行良好的传承、保护并与时俱进的创新,带动民间文化艺术本身与其文化生态圈良性发展,产生经济效应和社会价值,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这里笔者借用近来创新理念中的“开放式”理念来为朱仙镇木版年画找寻突破口――采取开放式的策略,让“设计方法”介入,以文化创意产品为载体,为朱仙镇木版年画找寻新的生存土壤。

1 朱仙镇木版年画设计分析

1.1 朱仙镇木版年画概况

朱仙镇木版年画在学术界素有“中国木版年画鼻祖”之说,历来为国内外美术界重视和敬慕,它继承了汉唐壁画的传统,是中国传统文化土壤中生长起来的绚丽花朵,具有独特的地方色彩和淳朴的民族风格。其简繁合理的线条和画面,典型的人物和故事选材,不但体现了儒家文化浓烈的入世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也体现了道家淡泊致远“大音希声”的精神气质。朱仙镇木版年画具有很高的社会学、文化学、历史学、民俗学、服饰学、美术学、戏曲学和美学等多方面的价值,是独具特色的中原文化中一颗璀璨夺目的明珠。

1.2 朱仙镇木版年画艺术特征

(1)色彩特征。朱仙镇木版年画喜欢采用纯度高的色彩表现,其中常用的有五种,即黑、红、紫、黄、绿。朱仙镇年画除了具备“色彩艳丽、对比强烈”等北方地区套色木版年画的共同特征,与周边地区年画相比,最为显著的特点是舍弃了蓝色,以间色绿、紫取代正色青蓝,民间常说“红配紫,难看死”,而朱仙镇门神红紫色的搭配,颜色厚重,对比强烈,不仅没有难看之嫌,反而让人有一种雍容沉稳的感觉。

(2)造型夸张。在朱仙镇木版年画中,夸张手法的运用无处不在。如老寿星形象的脑门都画得很高,意在表现寿高、聪颖的特点,采取的是局部形象夸张,以突出意象主题的方法。在门神的刻画上,还经常把身体和头的比例处理成4U1,以表现其雄伟不凡的长相和气质。此外,年画艺人还会熟练地将主题形象夸大处理以突出要表达的主题,使主题更加明确。以《大吉大利》的形象为例,因为要传达的意义是新的一年大吉大利,“鸡”谐“吉”,所以就把“鸡”的形象刻画得极为夸张,让观者不管是远观还是近观都很容易地识别出鸡的形象。

(3)版面特征。朱仙镇木版年画构图饱满,画面紧凑、严密、上空下实。例如,《天地三界》《赐天大帝》等画面人物占了大部分空间,很少留有空白,人物有主有次,对象明显,情景和人物安排都十分巧妙,使人感到既合情合理,意象饱满、情感浓郁,又不觉繁琐。朱仙镇木版年画的另一特征是非对称均衡,版面布局等量不等形,求取心理上“量”的均衡状态,有很强的美感,如“门画”“人物”“龙凤”“对鱼”“比翼鸟”“并蒂莲”等都是对称偶数,因为对称与偶数蕴含着和平、完美与吉祥。

(4)线条特征。朱仙镇木版年画的造型中线是骨,面是肉,以线带面,极具美感韵律。因此,墨线的疏密关系显得至关重要。我们可以这样认为,之所以朱仙镇木版年画的装饰感强烈,造型中的线条在画面构成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与杨家埠、杨柳青、桃花坞三地的木版年画相比,朱仙镇木版年画的线条明显具有粗犷奔放、刚劲有力、对比鲜明等特征,更能体现北方民族淳朴、厚实、健壮、整洁之风度。

2 朱仙镇木版年画在文创产品设计中的应用与转化

2.1 传统元素符号的移植

朱仙镇木版年画本身属于纯审美类、表达精神追求的民间艺术,故对于朱仙镇木版年画的文创产品来说,传统元素符号的移植在这里是行得通的。朱仙镇木版年画中的门神、花卉、人物等都是辨识度极高、象征中原民俗文化的传统吉祥元素。但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这些元素在当代产品的运用上,也会随着社会的价值观、人们审美的转变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改变。因此,传统的东西在新的语境下,要为适应社会变革做出相应的变化,在设计过程中,经过大小尺度、质感、纹理、材质、色彩等方面进行适当加工处理后,使其在保持传统文化底蕴一致连续的同时,也具备当下时代的审美特点和精神诉求。例如,朱仙镇木版年画中的《馗头》,是多种不同规格和样式的钟馗像中最为精妙的一幅,豫游纪公司就对这幅年画进行了具象转化,将朱仙镇木版年画中的《馗头》提炼为具有时尚感的简洁形式,结合日常生活中的实用产品,将其运用到帆布袋、T恤、冰箱贴、记事本等上面,创新的形式在完美地满足功能性要求的同时,又创作出深厚的文化底蕴,令人回味无限。

2.2 传统形式的抽象与简化

在一些文创产品的设计上,直接采用木版年画的视觉元素是不能满足设计需求的,更多的时候是要在理解朱仙镇木版年画文化内涵的基础上,对元素进行延展、总结和归纳,使其可以更好地表达出创意产品的概念。因此,设计师要思考怎样让传统视觉元素经过抽象或简化,转化为具有现代美感的符号形式,使文化以一种新的样式得到再生和发展。在当今的时代背景下,要在朱仙镇木版年画文创产品设计中体现传统的韵味,更多的是需要经过提炼的抽象和简化的形态,而无需如传统符号般具象、繁琐和描绘太多的细节。设计师需要精心地处理传统的形式,使其内隐于形式设计之中,而不是刻意地保持文化上的联系,仅仅将传统器物优雅的形式美感经过简化处理后即拿来为设计所用。

2.3 传统元素拆解与拼贴

打散与拼贴就是把原有的文化符号或形态进行拆解,之后再按照新的秩序进行重组。如果运用得当,会营造出一种幽默的视觉效果。可将来自不同地域,或源自不同时期的产品部件进行拆解后重组,会营造出对比强烈的较为夸张的视觉效果,从而也形成一种多元的文化风格。当然,这些被拼贴在一起的元素需要在逻辑上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这样才能使拼贴后的形体既多元又统一。四川绵竹年画在探索绵竹新的发展方向时,实验性地将绵竹年画与其他传统民间手工艺相结合,如布老虎、蓝印花布、剪纸、蜀绣等融为一体,将其制作成为抱枕、手提袋等等,使传统民间艺术在传承中有所发展。

2.4 传统形态与现代工艺相结合

朱仙镇木版年画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应该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用新材料、新技术改造和创新朱仙镇木版年画,首先要提倡专业人员参与设计,加入现代设计的观念,充分利用新材料新技术,使其更适应当今市场的需求。其次,要注意技术与艺术的完美结合,把实用价值、文化价值、审美价值融为一体,既要满足实用功能层面,也要满足精神生活层面的需求。潘鲁生教授2002年开发的“传统年画雕版再造工艺”,把传统木版年画工艺与现代技术相结合,运用激光技术、橡胶及硫化工艺使年画雕版制作批量化,与民间年画雕版既有异曲同工的原始纯朴风韵,还加入了各种装饰技艺视觉效果,显现出现代人的审美。运用该工艺制作的年画雕版不仅有传统年画雕版的外形和功能,本身还是独具中国民间特色的艺术饰品。这一工艺通过专家鉴定,已经被列入2008年北京奥运会纪念品项目名录。

2.5 运用传统材料,塑造现代形态

传统手工艺材料往往都是就地取材,运用当地特有的天然材料为基本素材进行创作,朱仙镇木版年画也不例外,无论是印刷用的木版、纸张、颜料都是就地取材,渗透着特定的地域文化气息和审美哲学,所以传统材料是传统文化记忆的好载体。对传统木版年画而言,常见的开发方式基本围绕在色彩、人物造型、题材创新等方面,而年画的木版较少涉及。如果以朱仙镇传统木版年画的木板进行调整,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激光雕刻等手段,将其设计为可以挂在钥匙链上的版画,使之成为符合时代要求的产品。这样的产品要求形体相对简洁、规整和概括,剔除繁琐的细节,让传统材料不再传统,积极地营造出具有现代感的视觉感受,以适应当下审美趋势和应用背景环境。

2.6 与手工制作相结合

针对朱仙镇木版年画文创产品与手工制作的结合,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两个方向:一是产品本身是手工制作,具有朴素的特点,蕴含着设计师在其过程中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二是设计师将文创产品设计好,留给消费者手工制作的空间,受众可以根据文创产品所提供的材料、图纸,按自己的喜好满足自己的需要,制作出独一无二的朱仙镇木版年画文创产品。后者更加契合“DIY”这个概念。纵观中国国际手工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北京国际三年展、北京文博会等展会,不难发现其中越来越浓的手工风潮。无论是拼布、编织、刺绣、彩绘、羊毛毡都变成了有情趣、有内涵的休闲生活方式,以一种手工温度锻造生活细节的美好。

3 朱仙镇木版年画文创产品的功能与价值

3.1 为朱仙镇木版年画找寻新的生存土壤

文化创意产品以一定的民族和文化资源为核心内容,通过人的认识与灵感,将文化内容分析转化为设计要素,并结合传统手工艺、现代科学技术、产业化的生产方式,以现代设计思维的模式,为朱仙镇木版年画找寻到新的生存土壤。朱仙镇木版年画与文创产品设计的结合,不仅可以利用文化元素引发消费者的心灵共鸣,创造出新的经济价值,而且可以使朱仙镇木版年画用一种现代化的方式进入人们的生活,使其年画本身的价值得到提升。当民间艺术以一种熟悉而又焕然一新的面貌展示在人们面前时,其生命力是旺盛的。除了博物馆对朱仙镇木版年画的静态保护外,让设计介入是保证朱仙镇木版年画的活态传承和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有效途径。

3.2 赋予现代设计新的生命力

回顾朱仙镇木版年画艺术的发展与演变过程,从题材、造型到一些细节的图形语言,既有和传统民间艺术以贯之的脉络和传承,又有丰富多样、绚丽多姿的独特视觉元素,为现代设计提供了一个丰富的资源库。随着近年来对民间艺术研究的升温,木版年画艺术形式也得到一定的重视,然而在现代设计中的应用远远没有龙、凤、水墨等常见中国元素的应用广泛。目前,对朱仙镇木版年画的开发形式较浅,艺术形态也不丰富,没有在现代设计中充分体现年画吉祥艺术和传统视觉语言的意义和文化内涵,造成了民族文化的流失。

朱仙镇木版年画文创产品的设计融入了传统民间艺术中的艺术视觉元素、寓意,具有传统民族文化的内涵,形成了具有民族特色的设计风采,不仅可以为其他种类的民间艺术的现代转化开辟一个新的方向,而且具有一定的现实经济价值,对于复兴传统文化和民俗经济发展都有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 王树村.河南朱仙镇木版年画[M].黑龙江:黑龙江出版社,2001.

[2] 张继中.朱仙镇木版年画珍藏版(第二版)[M].大象出版社,2005.

中原文化概论范文6

关键词:识解 英汉被动句 互译 认知

一、引言

语言是形式与意义的结合体,在日常交际活动中,人们通过一定的语言形式传递所要表达的意思。认知语言学家认为,语言与人的认知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语言并不直接反映外部的客观世界,而“是客观现实、社会文化、生理基础和认知能力共同的产物”。(赵艳芳,2001:20)语言的主要功能是传达意义,(Heine,1997:3)翻译本质上则是意义的语际转换。在认知语言学家看来,翻译是一种认知活动,是译者在体验和认知原文的同时结合自己的人生经历将识解结果在译文中表达出来。识解理论观下,翻译实践中英汉被动句的不同翻译正是译者对原文的不同识解造成的。

古今中外对英汉被动句的研究成果颇多,英汉被动句互译也一直都是英汉对比研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但是从某个理论角度去研究英汉被动句互译的现象却不多见。因此本文希望把识解理论应用到英汉被动句互译中,为译者提供更多的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二、识解理论

Langacker将“识解”定义为“We have the ability to construe the same situation in many different ways”(我们能够用许多种不同方式来识解同一情境)。他认为人们对同一种情景有不同的识解,是取决于为详略度、辖域、背景、视角和突显这五个方面的。详略度是指作者对实体描述的详细程度和精细级别。详略程度越高越精细,读者的识解空间就越小,识解方式就越少,识解结果也就越单一;反之,详略程度越低,读者的识解空间就越广阔,识解方式和结果就越发多样。辖域指被激活的概念内容的配置,包括侧面和基体,与认知域相当。辖域可被表达式激活,为我们理解表达式提供了背景知识。认知主体的背景知识是在认知主体与客观世界互动的基础上日积月累下来的,每个人的阅历和人生背景不同,对同一情景的认知和识解也会有所不同,因此才有“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的说法。视角是指人们观察和描述事体所采取的角度和立场。观察事物的角度和立场的不同会对观察结果有不同的影响,也会对语言表达造成一定的影响。 古诗“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正是对视角最好的诠释。突显的形成原则是我们有确定注意力方向和焦点的认知能力。突显分为两类:侧面/基体和射体/界标。认知主体在识解过程中,关注的焦点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认知结果。

三、识解理论下英汉被动句互译的指导原则

本文将着重从Langacker的识解理论中的视角和突显这两方面入手,来探讨英汉被动句的翻译。视角是处在一对多关系中,即一个事体对多个观察角度,而突显则相反,处在多对一的关系中,即作为整体的事体的多个部分对一个观察角度。

(一) 视角下英汉被动句的互译

Langacker指出识解是体现在每一个表达中。翻译是对意义的重新构建,也是人类识解的一个过程。因此,识解的视角、突显以及其他方面都会造成不同的翻译版本。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视角可以视作是观察者和观察对象之间的联系。观察者选择的视角会直接影响他的理解和表达,因此当译者观察的视角不一样时,同一个版本的文章会被翻译成不同的译文。在视角中,心理扫描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在时间域和空间域中是与意象相连的。下面两个句子很好地阐释了空间域中视角的作用:“The two roads converge at the signpost”(两条岔路在路标那里汇为一条了) 和 “The two roads diverge at the signpost”(两条路在路标那里开始分岔)。上面两个句子其实描述的是同一个情境,但在第一个句子中,概念化者的意象途径是从外向内的,而后者则是从内向外的。在时间域中,心理扫描又分为概括扫描和序列扫描两种模式。 先看下面几组例子:

(1) Nixon was greatly impressed by Stassen’s firm handshake.

史铁生仅仅和他握手,尼克松对这一点印象很深刻。

在例句(1)中,原文是以视角的概括扫描模式来描述画面的,而译文中却是用的序列扫描模式。这正是作者和译者的视角不同所产生的结果。不同的视角会在语义和语法上均产生不同的结果,因此,译者在进行英汉被动句的翻译时应当仔细分析原文作者的视角,以保证译文与原文的一致性。

(2) Even when she kept silent, quarrels in her family were caused by her “impoliteness”.

即使她在家里老是保持沉默,她的这种“无理”态度也变成了父母争吵的由头。

在原句中,“quarrels in her family”(父母的争吵)是作者所想要表达的重点, 因此引起这个结果的原因就被作者放在了句末。原句中结果是作为视角而存在的,而译文中“她的这种‘无理’态度”却被放在了主语位置,这是因为中国人习惯了因果顺序,先因后果。因此,心理扫描在某些程度上决定了语言形式,即整个句子的结构。英语原句采用概括浏览模式,而中文译文则选择了序列浏览模式。以下这个例子也是很好的说明:

(3) Air that is cooled suddenly shrinks as some of the moisture is squeezed out, and clouds are formed.

突然冷却的空气,由于挤出了部分水分,体积收缩,就变成了云。

观察以下两个句子及其译文,我们不难发现,由于作者和译者采用的视角不同,因此对同一个情境的描述也不同。

(4) The mechanical energy can be changed back into electrical energy by a generator.

利用发电机,可以把机械能再变成电能。

(5) I was startled when the menu was brought, for the prices were a great deal higher than I had expected.

侍者送来了菜单,一看价钱,比我预想的高得多,我不禁吓了一跳。

在(5)的译文中,一方面添加了人称代词“侍者”;另一方面,原文中“I was startled”是在句首的,而对应的译文“不禁吓了一跳”却放到了句末。

在翻译无人称主语时,我们会添上“有人”、“人们”、“大家”等不定主语,或者根据上下文翻译成为“我们”、“本文”等,将被动句翻译成了主动句,因此就造成了两种语言用不同的视角来描述同一个情境的现象。例如:

(6) It is now understood that atoms can be further divided into smaller particles.

现在人们懂得,原子可以进一步分成更小的粒子。

(7) Common features of the innovative Siveillance system are briefly discussed.

本文简单介绍了Siveillance智能视频监控系统的新特点。

值得一提的是,了解了英汉语言的特点是有益于分析视角的。英语的特点是名词主位性强,习惯于用名词、形容词和介词。因此,从这个方面来讲,英语比汉语要“安静”。而汉语则相反,汉语更多地使用动词、副词、动词短语和重复使用动词。因此,汉语更活跃一些。例如:

(8) The police’s extremely quick arrival and carefully examination of the stolen shop brought about speedy catch of the suspect.

警察迅速来到案发现场,并仔细检查了被偷的商铺,因此很快就抓住了嫌疑人。

(二) 突显下英汉被动句的互译

突显是识解理论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其与句子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展示人们在翻译中的识解过程。接下来将会从射体/界标,即图形/背景方面来详细探讨突显在英汉被动句翻译中的应用。在英汉被动句的翻译中,译者应该剖析原文的图形/背景的关系,传达原文的突显。以下面英语原文及其两种中文译本(王振国,李艳琳,2008)为例:

原文:

1. My father had particularly large hands; 2.oil often was pounded into his palms, his figures, filling every crease and fold; 3.buddy, as he was called, would scrub with soap, but the oil wouldn't give; 4.his hands were covered with scars, healing cuts, freshly blackened nails; 5.the cuts were of the sort and size that would send me, and most likely you as well, to the emergency room for stitches; 6.for buddy, they were commonplace.

译文一:

1.我父亲的那双手出奇的大;2.他的掌心、十指,乃至双手的每条纹路都经常沾满了机油;3.老哥――大家都这么叫他――老用肥皂使劲儿洗手,不过机油可没有那么容易洗掉;4.他的手上满是伤疤和正在愈合的伤口,还有受伤后变黑的指甲;5.那些伤口的严重程度会让包括我在内的大多数人冲到急诊室去缝上几针;6.可对老哥来说,这些全都不足挂齿。

在本版本中,只有第2句中原文的图形由“oil”变成了“他的掌心、十指,乃至双手的每条纹路”,其他图形几乎没有变动。

译文二:

1.大家都称父亲为“大哥”;2.父亲的一双大手,真是大得出奇;3.常常沾满了机油,甚至连掌纹、指甲缝里都是;4.父亲总是用肥皂使劲地搓洗双手――机油可不容易洗掉了;5.父亲的手伤痕累累,旧疤没掉,又添新伤,指甲常常是青的青,紫的紫;6.有时,父亲的手伤得很重,伤口大得吓人,要是换了我或别人,肯定跑到急诊去缝针了;7.可父亲从来就没往心里去过。

在本译文的第1句中,原本的图形由“he(他)”变成了“大家”;第2句中的由“My father(我的父亲) ”变成了“父亲的一双大手”;第3句中由“oil(油)”变成了“一双大手”;第5句中,译文中添加了一个新的图形“指甲”;第6句中,又添加了“父亲的手”和“我或别人” ;第7句中,则由“They(他们) ” 变成了“父亲”。

根据对两个版本译文与原文的对比研究,可以发现,第二个版本在图形/背景组织中传达了更多的图像,更符合目标语言读者的习惯和文本结构。第一个版本的译文保持了原文的图形/背景组织,所以读者需要进行认知切换。在阅读译文一时,不难发现其句子1和句子3对目标读者来说十分别扭,没有很好地传达原文作者想表达的意思。

一个句子中图形和背景的位置是与人们的文化背景和思维方式紧密联系的。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汉语属于话题突显语言,而英语是主语突显语言,这就导致人们在观察同一个情境时得出不同的角度。当我们判断一个句子中的元素时,不同国家的人们会选择不同的元素作为图形。以汉语句子为例:

(10) 有人告诉她,嫉妒是她失败的根源。

She was told her jealousy was the cause of he failure.

在(10)中,中文是主动态的。人被放在突显的位置,成为施事者或图形。当将汉语翻译为英语时,我们更倾向于使用上文的翻译,而不是“Somebody told her that her jealousy was the cause of her failure” 。因为汉语中的受事者或背景在英语中更为突显,经常要翻译成施事者或图形。因此,在英语中,图形通常是放在句首突显出来,而中文则相反。

四、结语

认知语言学的识解理论在英汉被动句互译中的应用为人们研究英汉被动句提供了新的理论视野与广阔的发展空间。本文基于识解理论的视角机制和突显机制对英汉被动句的互译做了初步的探讨,旨在帮助译者提高英汉被动句互译的质量。

参考文献

[1] Heine,Bernd.Cognitive Foundation[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7.

[2] Langacker,R.W.Foundation of Cognitive Grammar,Vd 1:Theoretical Prerequisites[M].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

[3] 刘宓庆.新编汉英对比与翻译[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社,2006.

[4] 王振国,李艳琳.新英汉翻译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