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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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医疗机构;医疗废物

同心县属国定贫困县,尚未建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各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理。为了解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理状况,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公众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2010年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专项监督检查的要求,对全县37所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理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检查对象医疗卫生机构共37所,其中县级医疗卫生机构4所,乡镇卫生院10所,民营医院3所,个体诊所20所。

1.2检查内容与方法采用现场查看、查阅资料与现场询问相结合的方法,根据2010年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专项监督检查表规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实行分类收集、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医疗废物记录、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位置、警示标示、防鼠防盗、消毒、上下水、通风)是否符合规定、个人防护等项目逐项登记,统计分析。

2结果

2.1组织机构及应急工作预案37所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疗废物管理组织领导机构20所,占54.1%,县级机构最高为100.0%,个体诊所最低为20.0%;制定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13所,占35.1%,县级机构最高为75.0%,个体诊所最低为20.0%;具体详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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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分类收集、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和医疗废物记录实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的医疗卫生机构7所,占总数的18.9%,10所乡镇医院均没实行;10.8%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专用包装及容器收集医疗废物,为3所县级机构和1所民营医院;37所医疗卫生机构均对医疗废物收集实行了登记记录;具体详见表1。

2.3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及个人防护有1所县级医疗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医疗废物暂存设施,占总数的2.7%,16所医疗卫生机构为当日收集当日焚烧,20所个体诊所当日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一起交给环卫处理,36所医疗机构没有对感染性废物进行消毒;4所医疗机构配备有个人防护装备,占总数的10.8%,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的医疗机构为0。全县37所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理合格数为0。见表1。

3讨论与建议3.1理顺管理体制,强化依法监督,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守法管理的意识全县37所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理合格率为0,组织机构和应急预案建立率也仅为54.1%和35.1%,其它工作落实比率除登记记录为100.0%外,均较低,乡镇卫生院、个体诊所,民营医院部分工作落实率为0。一方面反映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只限于表面,另一方面反映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没有全面落实。根据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1],目前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管办不分、民营机构许可与卫生监督管理分离、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监督的卫生管理体制,给同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依法监督管理带来了较大的制约,同时行政管理机制不健全,受社会各方面的干扰,执法缺乏公正,各种权力主体为局部利益干扰法律实施时有发生[2],加之环保执法的缺失,由此出现了上述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工作不落实,监督机构执法工作不到位的局面。对此笔者建议,加大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加速实施医疗卫生机构管办分离;按照“统一、精简、高效”的基本原则实施卫生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卫生监督执法与行政机关合二为一,责权统一的卫生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卫生监督与环保执法的密切配合,全面强化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监督管理,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决不姑息,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守法管理的意识。

3.2实施责任管理,加强宣传教育,推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全员责任管理制本次调查反映出医疗废物处理工作在实行分类收集、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个人防护等方面,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均不到位,有的甚至没有落实,特别是做为全县医疗卫生主体的公立机构,医疗废物处理工作严重滞后。出现这种状况一是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垃圾的处置从技术上、处理成本上考虑多一些,而对依法处理认识不足[3],管理乏力;再者医护人员医疗废物处理知识欠缺,责任感缺失,造成工作落实不到位。对此提出以下建议:①实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法人分级管理责任制,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其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职称评定、绩效工资、职务认定以及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相结合;与民营医疗机构许可、校验相结合,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对医疗废物处理的认识水平和管理水平;②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医疗废物处理相应法律、法规、规范的培训,既利于专业技术人员自身的保护,也有利于提高其遵守相关法律规范的意识,并通过实行全员分级负责制的实施,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医疗废物处理的工作水平。

3.3实行分类管理,连片集中处置,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理规范化全县只有1所县级机构建有医疗废物专用焚烧炉,其它均为自制简易焚烧设施。20所个体诊所因经营场所临街设置,受场所限制,无法焚烧而直接与城市生活垃圾一起倾倒,个别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减少成本,也有类似现象。鉴于此,全县医疗废物的收集与焚烧应结合同心实际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产生者付费、就近处置、存储警示、密闭运输、集中处理处置”的原则,实行连片集中处理的办法,对县城25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由设置专用焚烧设施的医疗机构统一回收焚烧,在提高设备使用效率的同时,有效消除了医疗废物流失造成的公众健康安全隐患;乡镇卫生院加强土炉改造提高焚烧效果。

在解决了医疗废物末端处理设施和最终去向后,对全县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将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

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范文2

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加快推进全县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根据XX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健全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和合理配置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的紧急通知》(X土领办〔2018〕X号)、《XX市加快健全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本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底数和医疗废物产生情况,加强医疗废物源头管理,提高医疗废物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完善医疗废物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的全过程规范管理,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

二、工作内容

(一)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体系

为解决基层医疗机构(19张及以下病床)布局分散、产废收集困难的问题,加快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科学合理设置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场所。以五个乡镇卫生院、疾控中心现有医疗废物贮存场所为依托,负责收集和暂存辖区范围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诊所、门诊部等)的医疗废物;周转站(点)建设应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要求,高标准建设,规范管理。确保实现辖区城乡所有医疗废物收集全覆盖。

(二)完善全县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

实现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全覆盖。县级医疗机构应设立各自医废暂存点,基层诊所、卫生室等产生的医废由管辖乡镇卫生院、疾控中心设立的暂存点负责收集、贮存。全县范围内产生的医废必须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合同,进行统一收集处置。

(三)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的管理

1.分类收集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配置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箱或周转箱;按照医疗废物的类别对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分类予以收集,装入贮存箱或周转箱内;损伤性医疗废物不得混入感染性废物,针头等锐器损伤性医疗废物应全部剪除并纳入利器盒;确保医疗废物包装物和容器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处理后使用双层专用包装袋盛装医疗废物,采用鹅颈结式封口,分层封扎,确保封口严密;医疗废物贮存箱或周转箱外表面,必须有警示标识并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须标明医疗卫生机构、产生日期和医疗废物类别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内容。

2.移交运送的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到乡镇卫生院、疾控中心暂存点之间的运输问题,采取因地制宜、选取多种方式进行管理,包括:采用小型专用收集车上门收集;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移交;委托第三方机构收集和转运。收集、送交、转运时间不超过48小时。小型专用车辆应具备防雨、防晒、防遗洒等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定期消毒,此类车辆仅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废物暂存点之间的医疗废物转运,不得用于暂存点与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之间的运输。

3.暂时贮存场所管理。各医废暂存点要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完善医疗废物贮存场所,悬挂(张贴)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分类收集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配置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容器和设施,张贴专用标识,设置警示标志,配置能储存一个月数据的电子秤,消毒设施等。明确专人管理,对本单位产生和其他基层医疗机构送交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盛装贮存容器,并分别做好医疗废物收集和转运登记记录;医疗废物移交后立即对贮存地点、贮存容器和设施进行消毒和清洁;病理性医疗废物应当在低温或者防腐条件下暂时贮存;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收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过程中双方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标明种类、重量、数量、交接时间、地点及经办人等,各种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为3年。

4.医疗废物运输的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当检查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盛装于周转箱内,但不得打开包装取出医疗废物;对不符合包装和标识要求或者未盛装于周转箱内的医疗废物,应当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重新包装、标识并盛装于周转箱内;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使包装、标识和盛装达到规定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因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的包装、标识和盛装发生争议时,应当首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医疗废物的安全,并及时报告XX县卫生健康局和XX市生态环境局XX县分局作出处理决定。

三、工作要求

(一)建全长效机制。

XX县卫生健康局、XX市生态环境局XX县分局要高度重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掌握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实际情况,着力解决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置困难的问题,逐步建立符合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长效机制,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同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培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能力。

(二)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加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适时召开多部门联席工作会议,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或联合监督检查,发现涉及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等安全隐患的,及时通报,依法查处,需移送公安部门的要及时移送。

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范文3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废弃物,是指列入《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卫生机构在预防、保健、医疗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放射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在大理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城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废弃物的管理按照分类收集、运送工具符合卫生及环保要求、指定地点贮存和集中化、无害化处置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医疗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专项规划,不符合专项规划建设的处置设施、场所应限期予以拆除。

第二章医疗废弃物的处置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应当委托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被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处置医疗废弃物。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弃物。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自行处置应当实行集中处置的医疗废弃物。

第八条暂时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经县市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置临时医疗废弃物处置设施,并按下列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弃物: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弃物必须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医疗废弃物必须及时定点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医疗废弃物,消毒后集中填埋,并在集中填埋地设置明显的固定警示标志,集中填埋场地必须远离水源地。

前款规定所指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具备集中处置条件后,应当按照县市环保部门规定的时间,停止自行处置,并对临时医疗废弃物处置设施消除污染后,予以拆除。

第九条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在处置过程中应当按照排放污染物许可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医疗废弃物,应当按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执行,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质量合格,符合卫生、环保要求的医疗废弃物包装物或容器;

(二)医疗废弃物专用容器完整密封并及时消毒;

(三)医疗废弃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性能与盛装的医疗废弃物类别相适应,并有相应的分类标识;

(四)对隔离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在规定时限内就地简易消毒,再分类贮存、转运。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委托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弃物,应当签订医疗废弃物处置协议,并在处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协议文本报县级环保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医疗废弃物转移时,必须办理交运手续,填写医疗废弃物转移联单,并各自保存5年以上。5年后移交县市环保部门统一保管,保管年限从移交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三条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必须保证医疗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转。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确需暂停或停止医疗废弃物处置设施运转的,应当在15日前报经属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情况紧急时,可先自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后,及时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影响医疗废弃物正常处置时,应当按照《医疗废弃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规定的期限,将医疗废弃物转移到临近受委托的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确定医疗废弃物管理责任人,明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并建立登记制度。

第三章处置管理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事医疗废弃物收集、转移、贮存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环保、卫生、安全以及紧急处理等专业知识、技术培训。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计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十六条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必须按协议规定的时限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转移医疗废弃物,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弃物。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必须对医疗废弃物进行登记,保存登记资料,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医疗废弃物登记资料分别报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现医疗卫生机构交付处理的医疗废弃物的种类、数量、重量发生重大异常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环保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定期对医疗废弃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的检测、评价结果向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医疗废弃物运输必须遵守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医疗废弃物运输必须使用有特定标识的专用车辆。专用车辆在执行医疗废弃物运送任务时,*、交通、卫生、环保等行政部门应给予配合和支持。

医疗废弃物运输专用车辆必须由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驾驶。运输过程中必须配备一名以上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的押运员。、

第二十一条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医疗废弃物流失、泄露、扩散的紧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属县市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医疗废弃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流失、泄露、扩散的,运送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同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的环保、卫生、安监、*部门,以及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到达现场,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实施紧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弃物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弃物处置费用。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医疗废弃物处置费用,医疗废弃物处置费用直接纳入医疗成本。

医疗废弃物处置费用标准,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审核制定。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擅自制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帮助,按照职责分工,对从事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疾病防治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按各自职责,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电话、传真、网站等,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七条大理州辖区内对外开展医疗服务的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弃物适用于本规定。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处置医疗废弃物的,由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弃物的,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违反医疗废弃物收费规定的,由同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查处。

第二十九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范文4

根据国务院《护士条例》有关规定,按照《陕西省卫生厅关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陕卫医发[2008]392号)精神,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全市符合条件人员统一换发新版《护士执业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审核合格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

(一)《护士条例》施行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从未脱离护士岗位的人员;

(三)其它符合规定需要重新认定的人员。

二、换证时间及步骤

本次换证工作从2008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12月1日—31日)

各区县卫生局、企业卫生处要加强对这次换证工作有关政策和方法步骤的广泛宣传,利用多种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使所有医疗机构和护理人员明确这次换证工作政策和时限要求,做到不留死角,不漏一人。同时各区县卫生局、企业卫生处、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成立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为换证工作配备专人及必要的设备,按时按要求完成新版护士软件的安装调试和人员培训工作。

(二)资格审核阶段(09年1月1日—5月31日)

1、个人提出申请(09年1月1日—31日)。凡符合这次换证条件的人员要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准确填写《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并直接向所在单位提交相关换证材料,做到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2、单位审核及信息录入(09年2月1日—28日)。各单位对申请者提交的换证材料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已配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的医疗卫生机构,预录入护士注册详细信息,并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制作花名册,报送市卫生局。

3、区县卫生局、企业卫生处审核(09年3月1日—3月31日)。区县卫生局、企业卫生处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报送的材料和软件录入信息进行认真审核(确无条件配备软件的单位于规定时间内在辖区区县卫生局集中录入),经审核通过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制作花名册,报送市卫生局。

4、市卫生局审核把关(09年4月1日—30日)。按照逐级审核、层层把关的原则,市卫生局组织对各区县及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提交的申请注册材料逐个审核,审核合格者制证打印,打印的新证连同所有要求上报的材料经市卫生局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报送省卫生厅审定。

5、省卫生厅审核认证(09年5月1日—31日)。省卫生厅对我市报送材料进行详细审核,审核合格者签署审核意见,经卫生厅研究同意后予以换发新证。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6月1日—30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全面总结换证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梳理汇总,圆满完成换证工作。

三、换发证书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分别由单位及省、市、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留存);

(二)原版护士执业证书(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省人事厅核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申请人六个月内免冠正面两寸照片五张(四张贴在申请审核表,一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下方作为制证备用);

(六)申请人六个月内在指定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证明(铜川市人民医院、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铜川市妇幼保健院、铜川市人民医院新区分院、铜川市中医医院、陕煤建司职工总医院、宜君县人民医院、耀州区人民医院、区人民医院、印台区中医医院)

(七)医疗卫生机构聘用证明

申请办理护士执业证书的医疗机构,可集体出具本单位所有护士的聘用证明,必须由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医疗卫生机构公章。

(八)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提供)

对1994年按照《护士管理办法》实行考试前未及时换发执业护士证书的部分人员,必须提供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人事部门或职改领导小组下发的护士资格认定文件和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同时上报医疗机构和所辖卫生行政部门的书面说明。

原版护士执业证书若有遗失的,在递交材料时,除需提供新闻媒体丢失声明外,还需提交个人补办申请和所在医疗机构的书面证明。

四、其他事项

(一)护士换证工作关系护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广大护士的切身利益,关乎护理队伍的稳定。这次换证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情况繁杂,工作量大,各区县卫生局、企业卫生处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由主管领导直接负责的换证领导小组,具体指导换证工作。要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工作制度和流程。要抽调政策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同志,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确保换证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要在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的基础上,认真研究解决注册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将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履行护士管理职能,组织好本单位护士(包括聘用护士)信息的收集和录入,确保录入信息的完整、准确。审核材料1人1袋,按1—6项顺序装订,所用复印件一律用A4纸复印,以便集中审核。市卫生局只接受单位集体换证申请,不受理个人申请。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为非本机构人员出具聘用证明。凡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范文5

“新财务制度”所赋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任务较之于“原财务制度”的要求更高,责任更重。“新财务制度”除了“原财务制度”中的合理编制医院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医院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等诸多项目外,又同时增加了如下财务管理工作任务:一是,实施绩效考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绩效考核,并按要求报送绩效考核报告。主管部门每年都要结合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分析和评价预算执行效果,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比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预算安排和结算的重要依据。二是,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净资产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经费占医疗卫生支出的比率、公用经费占医疗卫生支出的比率、收支结余率、资产负债率、支出构成及次均费用等。当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独立核算收支,按绩效补助

独立经营活动,自负盈亏,有完整的会计核算工作体系,有专职会计部门及会计人员,建立完整的账簿体系。但是,“新财务制度”规定:财政部门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预算安排和当年财政补助结算的重要依据,与公共卫生补助资金挂钩,与经常性收支差额挂钩及人员绩效工资挂钩。同时,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其上级主管部门则作为年终评比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也作为干部年度考核、决定是否继续任用的重要参考,作为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管理水平、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环境的重要手段。

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提升工作水平

绩效考核分为外部考核和内部考核:外部考核主要指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对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的考核,它主要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内部考核主要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自行组织的绩效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依法取得收入,努力控制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准确进行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加强财务风险的管控,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新财务制度”特别要求,严格禁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外投资。同时,“新财务制度”还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借入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长期借款,不得发生融资行为。同时,要严格控制负债规模。并要求单位定期进行债务清理,编制债务账龄分析报告,及时清偿债务,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以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加强资产管理,保障资产安全与完整

1、基层医疗机构加强对坏账的管理,一般情况下采取个别认定法确认坏账,即对每项债务发生的时间、金额、原因、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及其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逐一梳理、分析,编制坏账核对表,选派专人登门或邮寄方式催收账款。2、存货均按实际成本核算。除低值易耗品按实际成本计价,摊销方法可以按一次摊销法,也可以按“五五摊销法”摊销。其余存货,包括卫生材料、药品、其他材料均按实际成本计价,实行“零差价率”方法,按实际成本结转发出存货成本。3、基建工程支出并入“大账”。为体现财务管理的全面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的同时,按基建账(即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账套)相关数据并入会计“大账”,以保证基本建设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规范结余资金的使用,统筹管理净资产

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范文6

一、医疗废物范围

医疗废物范围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按照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执行。

二、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的基本要求

(一)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后勤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临床科室、医院感染管理、总务后勤等相关部门具体管理、分工协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器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处置方式按照本过渡性处置方案执行。

(三)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和能力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个体诊所,必须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自行处置,并保证处置无害化,不得污染环境和危害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

(四)医疗卫生机构内直接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三、医疗废物收集与运送

(一)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置医疗废物处置、环境保洁监控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定人、定点、定时操作与管理,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在实处。

(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专场存放,专人管理,不能与一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装。

(三)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医疗废物必须由专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隔离,按传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四)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要建立封闭式的垃圾处理场所,保证各项设备运转正常。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且须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按要求做好申报登记工作。

(五)生活垃圾处理要做到日产日清,不得积存污物;生活垃圾中不得混杂医疗垃圾;生活垃圾清理后,要做好垃圾堆放地点的清洁与消毒。运载途中不得随意扔撒、倾倒、堆放,应当遵守环保和城市环卫部门的规定放置,防止污染环境。

四、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法

(一)传染性或感染性病人的生活垃圾处置:可用0.5%过氧乙酸或有效氯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喷洒,作用30分钟以上。再用双层黑色垃圾袋装载,集中放置到暂时贮存场所,然后按规定进行处置。

(二)感染性(非锐器)医疗废物处置:废物产生地应当用规定专用垃圾袋盛装,垃圾袋外备有“焚烧”标志,集中焚化处置。

(三)一次性使用医疗废物处置:此类废弃物须经初步消毒、毁形处理,再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包扎送焚化处置,也可妥善贮存于防渗透的容器内,待集中回收处置。

(四)锐器废物:要求在废物产生地配置适合的毁形装置并立即毁形处理,然后焚化。

(五)药理性和化学性废物等:此类废物可交还原生产单位销毁,也可焚烧或深埋。

五、医疗卫生机构的污水处理和排放监测

(一)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增强污水处理能力,确保医疗污水不成为环境污染源。凡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包括20张病床以上门诊部、保健站),现已具备医疗废水处理能力的要确保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外排废水污染物要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要求;对没有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或废水处理效果与处理规模达不到要求的农村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体诊所,要积极建设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尽可能实现达标排放,在目前条件下,医疗污水必须采取加氯、加过氧乙酸等临时消毒杀菌措施。

(二)医疗废水的监督性监测必测项目为:PH、余氯、COD、BOD、悬浮物、挥发酚、油类、总磷、汞、砷、粪大肠菌群、细菌总数。监督性监测频次为:每半年1次。医疗机构自我监测的项目为PH、余氯、COD。可按废水处理的周期确定监测频次,一般每班次至少1次。

(三)为加强对医院废水排放的监测工作,医院废水排放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医院排放污水余氯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暂行)规定,安装污水余氯自动监测系统。

六、医疗废物处置的院内监管

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的领导,制定和建立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职责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等有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和污染防治制度,要对每批医疗废物处置的环境保护和卫生学效果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要存入医疗废物临时处置档案,每半年向县环保局和县卫生局报告一次。

七、医疗废物监督管理

县卫生局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卫生监督所在卫生局的领导下,对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和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县疾病控制中心要根据检测计划,每半年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县卫生局。

县环保局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定期督促各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严禁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物进行排放。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传染病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摆上重要位置,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认真落实过渡处置方案,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和环境保护职责。进一步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加强领导,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疾病防治和环保管理制度,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按规定及时安全处置废物,严禁未经处理、处置和肆意排放医疗废物的行为,严防因医疗废物处理处置不当造成环境污染或医院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