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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和处置条例范文1
关键词 国有医院 医疗纠纷 研究
自2002年9月1日起,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以来,由于新的举证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规定了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在医方,使各级医院医疗纠纷发生呈明显上升趋势。
医疗纠纷是各级医院都必须面对的一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随着社会的进步,患者的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医疗纠纷的发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处理的艰难性及复杂性已日趋凸现。昭通市地处云南东北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加之少数民族聚居,受多年来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法律意识淡漠,加之民众医学知识的匮乏,所以,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很难引导患方从程序上寻求解决,使医疗纠纷的处理变得更加复杂。通过本文的探讨,望能为我市医疗机构处理医疗纠纷提供裨益。
资料与方法
数据来源:本文所称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院发生医疗争议,并经程序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昭通市医学会受理并进行鉴定的病例。本文收集了自2002年9月1日《条例》颁布施行以来,昭通市11个县区级医院及市第一人民医院共12家二级以上国有综合医院,发生的医疗纠纷,并按程序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昭通市医学会鉴定备案的病例。
资料整理及分析方法:将全市12家二级以上国有综合医院,自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以来,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并进入医学会鉴定的病例进行综合分析,从中找出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属于医疗事故的病例及所占比例进行综合分析。
情况统计见表1、2。
表1 全市12家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医疗纠纷
发生情况统计[例(%)]
表2 全市12家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医疗纠纷
发生情况统计[例(%)]
医疗纠纷发生的相关因素分析
表1可以看出:全市自2003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7年间全市共发生医疗纠纷113起,其中医疗事故45起,占40%;不属于医疗事故的68起,占60%。《条例》颁布实施以后,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医方,使医疗纠纷呈一度上升趋势,但经过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病例反而减少,这充分说明:一方面随着社会的进步,患者的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另一方面《条例》颁布以后,各家医院都通过学习新的法规,加强管理,努力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改进服务流程,使医疗事故的发生呈下降趋势。从表二可以看出:医疗纠纷的发生总体以开展手术的科室居多,其中以骨科及妇产科居首位,与全国的情况基本相似,这与骨科使用耗材多,住院周期长,术后难以观察,远期效果不确定有关。
在发生的113起纠纷中:因服务态度不好,解释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沟通导致的纠纷有45起,占40%;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违反医院内部管理规定导致的纠纷36起,占32%;因医院条件有限,不具备处置该病例的条件,抱有侥幸心理及其他技术因素导致的纠纷有18起,占16%;因患方对医学知识的不理解,对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导致的纠纷有14起,占12%。
医疗纠纷处理现状
医疗纠纷的处理按《条例》的规定:目前处理医疗纠纷有三条途径:一是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持调解;二是申请医学会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从2002年9月1日新的《条例》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处理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在医方。一度医疗纠纷频发,申请医学会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病例迅速增多,但经过鉴定,就昭通市而言有60%的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这大大地打压了患方的情绪,鉴定结果与他们的期望相差甚远,这时就流行一种说法,认为医学会是卫生局的下属单位,而医疗机构又是在卫生局的领导下,所以医学会的这种鉴定是“老子给儿子鉴定”,出现了医学会鉴定的诚信缺失,患方或律师均不同意走医学会鉴定的程序而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司法鉴定,只作过错鉴定。而目前的司法鉴定,由于存在“先天不足及管理方面的缺陷”,其鉴定结论或多或少都能找到医疗机构的不足,所以很容易被患方推崇,只要找到不足,哪怕是微不足道的,但经过患方或人的放大作用就可大作文章,让医疗机构承担不应该的责任[1]。
近年来,随着医疗纠纷处理的复杂化,许多地方都在探索处理纠纷的第四条途径,在上海、南京、广东深圳、浙江宁波、福建福鼎、安徽、重庆江津等地纷纷成立了调解医疗纠纷的专门机构,有法官、律师、医生和保险机构的人员参加,坚持专业性、中立性、公平性与公正性的原则,一度时间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但对医方而言,并不能把“战火”引出医院,并不能让医院真正的出钱就平安,所以也有一定的局限性[2]。
参考文献
医疗纠纷和处置条例范文2
预防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是部队医院安全发展、确保安全稳定的重要课题。本文依照《安全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医疗工作实际,从落实安全管理的七项制度着手,就预防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进行探讨。
【关键词】 预防 ;医疗纠纷 ;群体性事件 ;思考
医疗安全是确保部队医院安全稳定的首要因素。近年来,由于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在大医院已成易发多发趋势,部队医院面临的形势也不容乐观,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部队医院的声誉。因此,研究建立医疗纠纷预防的科学机制,确保依法处理医疗纠纷,不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已成为部队医院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依照《中国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医疗工作实际,从安全管理的七项制度着手,对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防范与处理进行探讨[1]。
1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特征和表现
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是指发生医疗纠纷后,因医院重视不够、处置不当、协调未果,加之非直接利益相关者介入、媒体炒作、网络传播等多种诱因导致矛盾激化、升级,使纠纷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解决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主要表现有: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在医院内聚众寻衅滋事,在科室、办公场所、院区挂横幅、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贴标语、发传单,堵塞通道及大门,干扰正常工作秩序;在医院内打、砸、抢、烧、故意损坏公共财物;侮辱、威胁、恐吓、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抢夺医疗文件,以及与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如药品、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等)造成冲突;在社会、网上利用此事扩大影响面和范围,散布超出医疗纠纷事件本身的各种传言,导致更为恶劣和严重的影响等等[2]。
2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对策思考
笔者认为,落实安全管理七项制度,不但是部队医院确保安全稳定的重要手段,也是防范和处置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必须坚持常抓不懈的经常性工作。
2.1检查督导制度建立科室、职能部门和院领导三级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并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检查督导。预防为主,早发现、早干预、早处理,及时纠正医疗缺陷,改善医疗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使绝大多数纠纷消失在萌芽状态[3]。
2.2分析预测制度每月召开医疗安全形势分析会,认真梳理全院各科室的医疗安全形势,总结医疗安全管理经验教训,通报医疗纠纷和事故发生情况,深入查找医疗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明确医疗安全工作重点,有针对性的提出加强医疗安全的对策措施。
2.3法规培训制度一是外请法律顾问对全院工作人员进行医疗安全法规教育和典型医疗纠纷案例分析,不断强化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风险意识、维权意识和举证意识。二是注重培养医务人员的人文关怀和沟通技巧,提供优质服务,提高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信任度,努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三是做好医疗纠纷处置演练,使每个工作人员都掌握在发生医疗纠纷后,自己应该如何做,确保依法合理解决纠纷,避免矛盾激化。
2.4风险评估制度医疗行为本身就是分析、判断和评估病情的一个动态过程。要坚持三级查房制度,加强对疑难、急危重症患者的病情观察,落实手术分级管理和审批制度,开展重大手术风险评估、手术安全核对制度,加强毒麻限剧药品管理,合理使用抗生素,加强药品安全管理,加强院感控制,注重病历书写和病案管理。此外,要及早发现医疗纠纷的苗头。一方面要重视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质量、服务质量和工作人员的不满情绪,另一方面要重视防范重点人群,尤其是疑难、急危重症患者以及对治疗预期过高的患者[4]。
2.5信息预警制度建立医疗安全报告制度,对医疗技术和医疗质量有关的事件包括因医护人员违反医疗法律、诊疗常规造成的差错事件及一般诊疗差错事件、各种医疗意外和并发症事件、因输血、输液、用药等引起的医疗差错或意外事件、因医院环境、硬件设施、医疗器械缺陷导致的不良事件等进行报告,使医院全面了解掌握情况并进行整改[5]。
2.6军地协作制度当群体性事件已经发生,医院要充分发挥军地协作机制,采取积极稳妥的方式、方法,通过地方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的第三方介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态的继续扩大、蔓延。医院应加强与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在院内安装电视监控系统,通过摄像、录音等方式保存证据,做到依法处置, 合理解决。同时,密切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主动澄清事实,确保新闻媒体报道的客观、真实,防止影响的扩大化。
2.7安全责任制度医院要逐级签定医疗安全责任书,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把关,实现医疗安全有目标、有措施、有责任、有落实、有奖惩。要认真查找每一次差错和事故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切实通过处理医疗纠纷,起到教育和引导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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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和处置条例范文3
关键词: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优化司法资源
近年来,医患纠纷成为日渐凸显的社会问题,如何化解、减少纠纷已经成为卫生行政部门和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医疗纠纷中患方弃法律途径而采取非法律途径维权的现象日益普遍,不仅扰乱医疗秩序,激化医患矛盾,还产生了不良示范作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设定的自行协商、行政调解和诉讼三种解决方式,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了更多的途径,但是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三种途径暴露出了很多弊端。从医患双方协商中延伸而来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在我国各省市发展开来,建立和完善第三方调解机制,衔接司法诉讼和医疗事故鉴定,统一医疗损害鉴定与赔偿标准,在目前是解决医患纠纷,维护和谐医患关系的一种有效方式。
1、第三方调解机制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适用空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设定了自行协商、行政调解和诉讼三种解决方式。医疗纠纷协商乃医患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争议问题进行磋商、谈判,最后达成一致,从而化解纠纷之行为。大量数据为证,医疗纠纷协商是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中不可或缺的方式,在长期司法实践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1,但自行协商难免医患之间矛盾激化,认知差距大,恶语相向,暴力事件频繁发生,不利于矛盾解决;而行政调解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它既是医院的管理部门,又是责任认定部门,很难得到患方的信任,调解结果多数不被接受。通过诉讼解决医患矛盾,诉讼成本和诉讼周期对患方欠公平。法律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存在的不足使患方丧失了对之的认同。因此,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三种方法存在不同的弊端暴露无遗。医患纠纷的解决非但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置,反而患方非理性的采取非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日渐严重。医患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的共同意愿是公平合理,简化程序尽快解决,这就为第三方调解机制去化解医患纠纷创造了使用空间。全国各地已经建立不同模式的第三方调解机制,且运行良好。它的共同特点是调解周期短,环节简洁,调解机构中立,医患双方均能认可。
2、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类型
目前国际上“第三方调解”普遍做法一是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彼此共担医疗纠纷风险;二是医务人员行业协会参与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且调解的费用通常也由医疗保险责任公司支付,患方求助时,几乎不用支付费用。若患者对调解机构处理结果不满,仍可以向法院提讼。国内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主要模式有:“宁波模式”主要的做法是在宁波市县两级均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全市所有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绝大部分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确定4家财产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下设医疗纠纷理赔中心,负责全市医疗纠纷理赔服务。医疗机构向保险公司投保医疗事故责任险,发生医疗纠纷后,由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下属的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参加处理、理赔。调解不成,医调委书面通知患方经法律途径解决。“天津模式”成立天津市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山西模式”即第三方援助机制。成立专业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启动“医疗责任保险”,以切实解决赔付难题。“南通模式”是由南通市党委、市政府统一领导,政法部门牵头协调,卫生、司法部门业务指导,公检法整体联动的医患纠纷调处机制。
3、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机关调解的范围是当事人之间关于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争议;调解是可选择的并且不具有强制力,其履行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医疗纠纷作为民事侵权可通过法院调解解决。因此,卫生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在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第三方调解机制是非诉讼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美国的非诉讼纠纷程序和种类繁多,机制完善是世界上运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解决民事纠纷最为典型和成功的国家。而在日本调解和仲裁是替代诉讼解决纠纷的代表性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讲,第三方调节机制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即意思自治在当代法治文明的体现,当事人只要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双方可以选择较大的利益平衡空间来解决民事纠纷。政府建立包括协商、中立性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会打破目前医疗纠纷解决的“瓶颈”,提高医疗纠纷解决效率,优化司法资源,实现医患和谐。
4、第三方调解机制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意义
调解机制的介入,在医患双方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在调解时双方地位对等,使得和解变得可能。调解的成功有利于缓解医患关系,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建设和谐社会。程序的便利性和处理的灵活性与合理性是调解的优势所在,具体体现在:调解程序非正式化,有利于当事人本人参与纠纷的解决,即使当事人本人行为能力较弱也不致于影响调解的结果2;不公开的调解过程使当事人的隐私免于暴露;规范适用的常识性和广泛性使当事人易于达成一致满意的处理结果;调解还可以在一个受控制的安全氛围下,通过开展对话重建被破坏的相互关系。
通过调解方式处理医疗纠纷,被告可以解释纠纷背后的原因,对已造成的伤害表示遗憾,原告公开接受道歉并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这些对当事人双方都是巨大的解脱。调解当事人通常都希望取得双赢的效果,这样的调解往往让双方免于争论和冲突,在一定程度上达成妥协。
5、第三方调解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发展趋势
5.1尽管目前开展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在医疗纠纷解决中正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特别是解决重大、恶性影响严重的医疗纠纷,社会效果明显。但我们也要看到其存在的问题。第三方调解机制还没有合法的地位,应通过立法来规范3。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性。医疗纠纷的复杂性给参与调解工作的人员结构和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5.2卫生部部长陈竺于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联组会上强调将于两年内将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推向全国。第三方调解机制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一种方式,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客观分析责任和判断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加强医疗事故界定、鉴定程序、患者利益保护、损害赔偿标准等方面制度建设。坚持用法律的手段解决医疗纠纷,衔接司法诉讼和医疗事故鉴定,最终通过完善法制建设来保护医患双方的利益4,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建立和完善第三方调解机制,能够有效的减少司法成本,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医疗纠纷案件的及时解决,维护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建立和完善医患满意的医疗纠纷处置机制势在必行。(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祝彬,医疗纠纷替代解决机制的分析、评价与选择;《中国医院管理(第30卷)》;2010年第1期。
[2]种衍军,朱玉久;第三方调解解决医患纠纷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09年04期。
医疗纠纷和处置条例范文4
日前,由湖北省卫生厅和卫生协会主办、中国人保湖北省分公司协办的湖北省医疗责任保险研讨会在武汉市召开。会议预测,国内医疗责任保险市场一直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坚冰,将随着新的《医疗事故理处条例》9月1日正式实施而被打破,整个医疗责任保险市场即将迎来“春天”。而在此前后,北京、浙江、山东等地的医疗卫生部门、保险公司也都纷纷就医疗责任保险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力图借9月1日正式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东风”,全面开拓医疗责任保险市场。
据了解,国务院曾经于1987年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医疗纠纷处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新的医疗技术、设备、药品的广泛应用,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日益增强,医疗责任纠纷案件近年来大幅度上升,《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2001年全国消费者对医疗和药品的投诉共17246件,比上一年增加3891件,增幅近三成。除医疗事故外,因医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药品、服务、医疗费增加等引起的医疗纠纷大量增加,并成为消费者投诉的十大热点之一。而湖北省卫生部门近3年受理的200多起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有关医疗责任的纠纷也达到90%以上。为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卫生部制定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在全国施行。
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修改后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一是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不仅包括医务人员过失行为,而且包含了医疗机构过失,并明确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将医疗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
二是保证了医疗事故处理的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原则。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改由医学会主持,并明确了医疗事故民事赔偿项目和标准。
三是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责任。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制订预防、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发生医疗事故后要及时处置,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及要求,规定病历资料书写、保管、复印、封存以及相关证据的保存要求。四是赋予患者更多的权利。如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患者可以复印或复制本人的有关病历资料等。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使患者权益得到了更多的法律保护,医疗机构将在医疗诉讼案中面临更多的责任和风险。相关人士预测,按照新的赔偿标准,医疗机构在不久的将来可能会迎来一个索赔的高峰。
随着我国医疗事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医疗机构将逐步向市场化方向发展,成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营实体。为了减少自身的经营风险,医疗机构将采取措施,化解和转移医疗责任风险。从国外医疗同行的经验来看,投保医疗责任险是简单、有效的解决方法。
医疗责任保险,又称为医疗职业责任保险或医疗职业保险。它主要承担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或疏忽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据了解,在欧美地区,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几乎高达100%,医疗责任保险几乎已与医生的职业生涯融为一体。
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一方面,可以及时转嫁医院和医护人员的从业风险。医院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可以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出面处理相关的问题,并在尽量短的时间内,使患者获得保险赔偿,从而使医院免受经济损失,保持经营的稳定和营业秩序的正常。
另一方面,可以解除医疗机构后顾之忧,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医务人员可以从繁多的医疗纠纷案件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志地提高自身的医疗水平,从而提高医院信誉和市场竞争力。
目前,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市场正处在一个起步阶段,受保险条款和保险意识的制约,整个医疗责任保险市场还没有获得长足发展。可喜的是,为配合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和处置条例范文5
关键词:医疗纠纷;或有事项;会计
一、医院或有事项的构成
负债以及或有资产两个部分构成了医院的或有事项。在医院中,所谓的或有负债是指由医患双方引起的未决诉讼、仲裁的医疗纠纷所导致的赔偿风险;同时,医院为了有效避免没必要的损失,就购买了相关医疗、财产保险,假如发生了事故,就能够从保险方获取相应的补偿,获得的补偿就成为了医院的或有资产。
二、或有事项会计在医疗纠纷处置事项中的运用
(一)确认
1、医疗纠纷处置事项应被确认为或有事项
或有事项是指在过去存在交易或者是事项的基础上,但是这些事项需要是在未来某时刻发生或者是尚且未发生才能对其做出不确定事项的决定。由此可见,或有事项应当具有三个最为基本的特征:第一,或有事项是在过去发生过的交易的基础上形成的;第二,或有事项的结果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第三,未来事项对或有事项的结果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综上所述,根据或有事项的定义以及特性,能够被确定是医疗纠纷的或有事项应当包括以下特征:首先,医疗纠纷的事项形成于曾经提供与接受医疗服务过程的基础之上;其次,医疗纠纷结果的不确定性。能否被界定为医疗事故尚且没有定论,即使估计医疗纠纷能够被认定为医疗事故,但是不确定具体的时间或是赔偿金额;在此,我们要根据未来事项来决定是否能够被认为是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只有在被确定是医疗事故时才能够认定其为或有事项,否则,则不能被认定为是或有事项。
2、医疗纠纷赔偿款项应被确认为预计负债
如果把或有事项的会计在医疗纠纷的经济事项中进行运用,应当被确定是预计负债的条件应当满足下列特点:首先,医院对医疗纠纷赔偿款的支付仅仅是医院承担的义乌。在经过鉴定后,鉴定结果被确定为是医疗事故,在此种情况下,医院除了履行此项义务时别无他法。其次。在医院履行赔偿义务的过程中,可能不造成部分经济利益从医院的流失,也就是说经济利益流出医院的比例超过了50%。再次,可靠计量该义务的金额。医院在对其负债金额进行计量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医疗事故的处理条例中规程的方法进行估计,只有如此才能够较为准确地确定出最好的债务估计数。
(二)计量
当前义务需要通过测量需要支出的最佳数来满足,这被称为最初估计负债。医疗机构出现的估计负债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确定最佳估计,关于最佳估计的确定,需要考虑风险事项的医疗事故所具有的不确定性以及货币的时间价值等相关因素。医院医疗事故的索赔需要由第三方进行全部或者部分补偿,比如,只有基本确定了医疗保险的赔偿决定时才能够收到单独资产。
(三)账务处理
在 《医院会计制度》中,应当进行负债总账科目的设计,用于核算医院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债。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通过第三方鉴定的医疗事故:
借:管理费用
贷:预计负债
2、预计能够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款:
借:其他应收款
贷:管理费用
3、支付给患者赔偿款的过程中:
借: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
(四)披露
1、预计负债的列报
医院所进行的资产负债表的统计,应当把其他的负债项目同或有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相区别开,另外,为了使会计报表的相关使用者获得相关信息,在会计报表的附注中,医院还应当对一下内容进行披露:第一,关于预计负债的种类、成因以及相关的经济利益不确定性的流出说明;第二,每一种预计负债在期初、末的余额以及本期的变动情况;第三,预计以及已经确认的能够从保险公司获取的补偿金额。
在医院里的资产负债表中红,因为有问题或确认估计责任应有别于其他负债单独反映。为了使财务报表充分反映出关于用户的信息,在财务报表的附注应当披露以下内容:第一,这种预计负债,造成经济利益流出医院的原因以及描述不确定性的;第二,各种第三,预期的赔偿和补偿的数量目前收到保险公司的预期已经被公认,估计负债开始和结束的平衡和经常运动。
2、针对或有负债进行的披露
有些负债不能够被确定是预计负债,即使是十分小的可能的也会导致医院经济利益流出情况的发生,为此,在附注中,医院应当对其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比如:或有负债种类、
成因以及对可能发生的财务影响而进行的预计等。由此可见,我国的医疗机构或者是医院需要引入必要的或有事项会计。在医疗结构中有效对或有事项会计进行利用,不仅能够进一步明确医患双方间的责任,同时还能够维护医患双方间的共同利益;统一了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有效避免由于赔偿的标准不统一而导致的国有资产的流失;规范医疗纠纷处置程序,奠定危机管理的详实数据基础。
结束语
我国的医疗结构、医院应当适当地引用必要的或有事项会计,或有事项会计在医院中的有效利用,才能够进一步对医患双方间的责任进行明确;对医疗纠纷引起的赔偿标准进行统一,以此弥补我国医疗赔偿损失的空缺,避免由于过度赔偿引发的国有资产的损失,促进我国医疗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市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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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和处置条例范文6
[关键词] 护理记录;缺陷;医疗纠纷;对策
[中图分类号] R471[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9(a)-141-02
近几年,随着医学知识和法制观念的不断普及与提高,人们自我保护意识也随之增强,医疗纠纷的数量和发生率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医疗纠纷赔付金额也大幅上升[1]。国务院于2002年9月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护理记录确定为护患双方举证的依据,病人有权复印或复制包括护理记录在内的客观资料。因此,护理记录是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法律文件,虽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进一步规范了护理行为,完善了护理记录,但临床上有诸多原因,使护理记录中存在许多缺陷,牵涉到医疗纠纷中的法律责任问题,因此,探讨分析护理记录中的缺陷和制定防范医疗纠纷的对策,是广大护理管理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1资料与方法
随机抽查2007年1~12月我院各科出院患者病历968份,其中死亡病历51份。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护理文书书写规范及管理规定》对病历中的护理记录进行质量评价。
2护理记录中的缺陷
2.1护理记录不连贯、有因无果,缺乏重点
护理记录存在多人连续观察、连贯记录的特点,在整体护理方式中护理记录采用PIO记录方式,PIO即问题(Problem)、措施(Intervention)、结果(Outcome)。“P”是指存在的护理问题;“I”是指与P相对应的已实施的护理措施,即做了什么,记录什么;“O”是指实施护理措施后的结果,可出现两种情况:一种结果是当班问题已解决;另一种结果是当班问题部分解决或未解决,由下一班负责护士继续观察并记录。一般护理记录也遵循这个原则,但由于当班护士的业务水平、观察能力和责任心的差别,导致记录有存在问题和处理措施,但没有实施护理措施后的结果,不能反映病人病情变化、治疗效果等重点内容。例如:小夜班护士给病人服用番泻叶后记录未解大便,但大夜班也没记录病人排便情况及进一步处理情况;白班护士给病人拔除尿管后记录未排小便,夜班护士没有记录病人排尿情况。
2.2护理记录存在矛盾
2.2.1护理记录自身前后存在矛盾例如:病人请假外出,但在外出时段内却有体温的记录;体温单绘制有降温前后体温,但没有使用降温措施护理记录;护理记录病人留置了尿管,但却有自解小便几次的记录;护士执行医嘱时间在医生医嘱开具时间之前,等等。这些矛盾的发生,往往会导致医疗纠纷或使医方在发生医疗纠纷时举证困难。
2.2.2护理记录与医疗记录存在矛盾如对病人意识的判断:在同一时间护士记录病人呼之不应,意识模糊,而在医生的记录中则是意识清楚;医护记录病人死亡时间矛盾;医护记录手术方式矛盾等。造成这些矛盾的原因多为对病情判断的不一致、医护间缺乏沟通,导致护士与医生的记录出现矛盾,从而使病历所具有的法律依据作用大打折扣。
2.3护理记录不及时、字不符实
在病人发生病情变化时或者抢救后未及时记录,待病情进一步恶化或死亡后再进行回忆性记录,此时的记录会有很大的出入,导致记录不准确,出现一些不精确的描述,例如:尿液减少、血压偏低、出血较多、调节升压药滴数等不准确的描述,没有具体的尿量、血压数值、出血量、每分钟的滴数及药物名称、剂量和单位等的准确写法。
2.4护理记录字迹不清,存在粘、贴、涂改现象
有的护理人员为了保持页面的整洁使用刀片刮去原有字迹或重新整页抄写,尤其是对一些关键词句或重要数字的涂改,给人的印象是企图改变或隐藏信息,一旦发生纠纷将在可信度上大打折扣。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中第六条规定: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3防范对策
3.1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中规定“医疗行为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院要充分认识到早期干预的客观性和可行性[2],因此我院切实提高管理者的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护理人员对护理记录的重视程度和对有可能出现医疗纠纷的事件的敏感性,注重护士群体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让护理记录承担举证倒置的责任,提供有利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护理行为无过错。
3.2护理规范
按规范书写护理记录单。一份内容完整、重点突出的护理记录,不仅可以作为护理质量的评价内容,同时也是病人接受护理服务的证明[3]。我院使用了一般护理记录单和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一般患者护理记录是对一般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危重患者护理记录是对危重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书写。护理记录单中对病人就诊时间及病情摘要和医生到诊时间、采取措施的时间、病情变化时间及何种处置要认真记录。在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记录时,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 h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3.3加强医护交流,避免记录不符
医疗护理记录的不符主要是因医护双方在收集病人资料过程中信息来源的误差而产生的。护士在发现医生的记录与自己的不一致时,应找医生予以核实,避免医护记录相冲突。
3.4加强护理文书质量管理
护士长要每天检查急重危病人的护理记录和出科病历的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并修改,将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中。对存在的共性问题在业务学习会上讨论、规范,并指导正确书写,对不合格的病历要与经济效益挂钩,建立管控护理文件书写质量的长效机制。
3.5妥善保管护理记录,严禁涂改
所有的医疗文书都是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裁决中的证据,所以不管是医嘱记录单或是医嘱本,还是交班报告都应长期保存。《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规定: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需修改的地方,修改后能辨认原字迹,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医院要获得更大的生存空间,医护人员必须更新观念,认真学习并贯彻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才能推进医院更好、更快地发展[4,5]。
[参考文献]
[1]庞国明.规避法律风险医院责无旁贷[J].当代医学,2006(6):14.
[2]王林.贯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效防范和化解医疗纠纷[J].中国医院管理,2007(12):63.
[3]王庆珍.浅谈新形势下医疗工作对护理记录的要求[J].护士进修杂志200318(11):986.
[4]董先云.医疗纠纷与病案管理[J].中国医药导报,2006,7(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