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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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划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划范文1

如何对其实行规范化管理,从而提高管理率、治疗率及控制率是社康中心面临的挑战。福永人民医院和塘社康中心积极对高血压病的管理进行实践探索,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福永人民医院和塘社康中心基本情况如下:宝安区福永街道有13个社区,共有15个社康中心,其中一类7个,二类6个,三类3个[3],和塘社康中心是其中二类社康之一。和塘社康中心有工作人员13人,全科医生5人,全科护士5人,医技,药剂,收费各1人,其中高级职称1人,中级职称3人,初级职称4人,士级职称3人,其他2人;服务人口约5万人,社区居民以外来劳务工为主,常住人口数约近4万人,年龄以中青年为主。福永街道总人口约80万人,其中户籍人口2万人,有参加各种深圳医保的人数28万左右。福永街道人口结构及社康工作人员的结构比造成各社康中心开展慢病规范化管理存在如下困难:①患慢病的人相对年青,患者对慢性病知晓率及服药依从性低;②社康医生的专科业务水平相对较低;③居民对社康的认同性较低。

福永人民医院和塘社康中心高血压病管理的实践

充分利用媒介,开展宣传教育:将中国移动作为有效媒介,普及高血压病防治知识。和塘社康中心根据每位患者的信息建立了高血压飞信网,通过飞信网每周定期群发患者所关心的高血压病防治知识。对于年龄较大者,则动员其亲属加入飞信网,通过对家属的宣传教育间接影响患者。高血压飞信网同时中心的诊疗及互动信息,有利于患者及时了解信息,方便患者就诊。社康中心还通过发放宣传手册,举行专题讲座、成立高血压患者俱乐部等形式进行面对面的宣传,以提高对社区居民对高血压防治知识的认知。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塘社康中心领导定期组织全科医生进行《2010年高血压病防治指南》、《常用高血压病药物的药理及相关负作用》等高血压病的专题业务学习,并积极参与区级及市级高血压病的专题培训。同时,根据社区特点,组建高血压防治团队,由团队对发现的高血压患者负责。团队负责人由中级及以上高年资的有着丰富的高血压病临床经验的医生担当,其余队员包括两名全科医生及一名全科护士。全科医生负责诊治及宣教,护士主要负责整理相关资料及预约患者,团队负责人对该团队新发现的每1例高血压病患者进行审核与评估,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制定个体化的治疗和管理方案。

定期整理评估,促进规范管理:中心为每位高血压病患者发放如名片大小的诊疗卡,并在卡上记录每次诊疗时的血压及服药的情况,每月一张,用完后回收并换卡。高血压防治团队每个月对其负责患者的诊疗和管理情况进行整理及总结,从而对患者的依从性和阶段性的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率和有效控制率进行评估,并及时对未复诊的患者进行随访,以促进高血压患者的规范管理。见表1。

福永人民医院和塘社康中心高血压病管理的成效

高血压有效控制率显著提高和塘社康中心经过两年的慢病管理实践探索,使高血压患者的管理率,规范管理率及控制率在同一街道同一类社康服务中心中明显要高[4],比广东省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高血压管理项目实施方案的目标超出2倍以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见表2。

患者满意度明显提升和塘社康通过对慢性病的规范化管理,患者得到了有效的治疗,并对自身疾病的防治有一定的了解,患者对社康的满意度自然就提高,和塘社康连续2年在第三方调查公司满意度调查评比中,名列福永街道15家社康中心前3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总之,社区规范化管理高血压病是长期坚持的系统工程,其根本目的是在社区人群中实施以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为主导,以高血压防治为重点的干预措施,提高整个人群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这样对于一般人群及高血压高危人群就可以预防其发生高血压;对于高血压患者可以降低其血压水平,提高患者的管理率,治疗率和控制率,最后减少并发症的发生,社会就更加和谐。

参考文献

1 顾东风,等.中国成年人高血压患病率,知晓率,治疗和控制状况.中化预防医学杂志,2003,3(2):84-89.

2 宝安区慢病院2010年高血压病流行调查报告.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划范文2

一、规划的背景

(一)概况

是的主城区,面积18.1平方公里,下辖6个街道办事处、51个社区。2007年底,全区常住人口32万人,流动人员近8万,其中60岁以上人口6.884万人,占全区总人口21%。

(二)社区卫生资源现状

1、到2011年12月底为止,全区共建成36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家,社区卫生服务站30家。在已建成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中,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办,实行一体化管理的29家,社会力量举办的1家。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原有区域布局已不尽合理。随着我区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及区域规划的调整、人口的外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原有布局已显得不尽合理。老城区过于集中,沿江地带站点设置不足,因标准要求不一致,需对部份站点进行改扩建。

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居民、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为出发点,以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实施“卫生强区”战略,构建与“和谐新上城”相适应的卫生服务体系,为居民提供安全、便捷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切实加大政府投入,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要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

3、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现有社区卫生资源调整配置,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4、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进一步完善“六位一体”功能。社区卫生服务与社区发展相适应,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一)总体目标

建立布局更加合理、群众更加方便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使社区居民切实享受到安全、便捷的社区卫生服务,实现“户户拥有社区责任医生、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

(二)具体工作任务

1、到2010年底,新建3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完成望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改扩建和基本完成不达标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改建任务,全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到用房面积达标、人员落实到位、科室布局合理、诊疗设备齐全、服务功能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达100%。

2、按照市卫生局的统一步骤,在全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探索建立新型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

3、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试行)》要求和《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标准》的规定,新建的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对现有不达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用房,应严格按照省规范化建设标准,由各街道根据区社区卫生服务的建设规划提出具体改造计划,力争到2012年底前基本实现全区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标准化。

四、保障机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划范文3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严格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管理机制和合理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加强财务监管,规范收支行为,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坚持公益性原则,坚持收支分离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辖区内符合规划设置,并由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四条在区深化社区卫生服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区卫生局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实施,设立社区卫生服务财政专户。

第五条改革财务核算方式。实行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会计核算集中管理,切断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业务收入的联系,确保其公益性质。设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会计核算中心,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会计核算由核算中心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各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成本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区卫生局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收入管理。收入是指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交的业务收入等。区卫生局应督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时、足额上交收入,定期对服务中心上交的收入进行核实。

第七条区卫生局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支出管理。支出是指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经费、运行经费等。区卫生局会同区财政局应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收入标准核定职工收入可分配总额,建立比较科学合理的职工收入增长机制。同时探索采取定额管理、社会平均成本、标准成本等形式,确定服务中心的运行费用。新晨

第八条区财政局应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补助总额保持逐年增长,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区卫生局年终应对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对突破预算支出的服务中心,区卫生局会同财政局进行审核,区分不同情况,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对合理的超支部分(包括政策性减收)予以补偿。管理专户结余的资金,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划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蚌政[*]3号)的要求,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努力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发展目标

到2011年,全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数达26个,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个,社区卫生服务站23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覆盖人口达10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健全,公益性得到充分体现,社区居民能在社区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价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目标。

三、实施计划

(一)人才队伍建设。按照每万居民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3名社区护士的要求,全县今后5年将培训全科医师36人,社区护士36人,社区公卫医师及管理人员38人。

(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需要完成26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的建设或修缮工作。*年重点建设:

1、站下、黄桥北路、大营路、谷阳、孟庄、西圩六处社区卫生服务站;

2、城关镇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新设东菜市和老街2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基础设备建设。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基本标准》,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配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设备。

四、经费筹集与管理

(一)经费筹集。在中央财政自*年起对中部地区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每年人均3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的基础上,省财政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每年人均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市、县财政分别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每年人均2元、3元的标准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

(二)经费使用原则。中央财政补助按照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61号)执行,主要用于补助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结果拨付。

省级财政投入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房屋修缮和设备配置、开展相关试点以及考核奖励等补助。根据各县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每年任务完成及社区卫生服务财政投入情况确定经费补助数额;按照各县达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的机构数量兑现房屋修缮和设备配置定额补助;对有条件开展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社区首诊制、收支两条线管理、药品统购统配零差率销售试点的地区给予专项补助。

市、县财政投入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按成本收费补贴、特困病人的基本医疗费用减免,以及以奖代补等。

(三)经费管理。根据全县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编制*—2011年分年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房屋维修、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实施计划,报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批准。每年年初,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局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和一定标准安排补助经费,通过追加预算指标下达到县财政部门。省级补助资金分两期下拨,批复下达后拨付60%,剩余40%根据年底考核的实际情况拨付。中央补助资金按照中央实施方案执行。市级补助资金在年终按社区卫生机构服务人口实绩核拨。

社区卫生服务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县财政部门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手续,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要坚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努力实现规划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政府负责,目标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是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各级政府应予以高度重视,要妥善解决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用房,并加大投入,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各级政府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负总责,并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实行年度考核,目标管理。

(二)依据规划,充分利用存量资源。按照县政府民生工程的要求,制订或修订县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利用存量资源、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新建机构主要由一级医院、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转型、二级医院转型或延伸到社区主办,积极吸引社会资源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由政府主办。

(三)采取措施,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问题。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列入社会基本建设规划,建设资金由市、县政府筹措解决。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租赁的业务用房,政府通过购买、分期以租代购等多种形式,五年内逐步实现政府无偿提供;对暂时无法由政府提供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其房屋租金政府要予以补偿。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要与社区卫生服务紧密协作。凡经评审合格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须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就医,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医,个人负担的比例、起付标准等,要比等级医院适当降低,减少医疗费用支出。

(五)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贯彻执行中编办等印发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将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列入公益性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3—5年内财政对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助逐渐过渡为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划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蚌政[2007]3号)的要求,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努力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发展目标

到2011年,全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数达26个,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个,社区卫生服务站23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覆盖人口达10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健全,公益性得到充分体现,社区居民能在社区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价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目标。

三、实施计划

(一)人才队伍建设。按照每万居民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3名社区护士的要求,全县今后5年将培训全科医师36人,社区护士36人,社区公卫医师及管理人员38人。

(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需要完成26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的建设或修缮工作。2008年重点建设:

1、站下、黄桥北路、大营路、谷阳、孟庄、西圩六处社区卫生服务站;

2、城关镇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新设东菜市和老街2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基础设备建设。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基本标准》,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配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设备。

四、经费筹集与管理

(一)经费筹集。在中央财政自2007年起对中部地区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每年人均3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的基础上,省财政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每年人均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市、县财政分别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每年人均2元、3元的标准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

(二)经费使用原则。中央财政补助按照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执行,主要用于补助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结果拨付。

省级财政投入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房屋修缮和设备配置、开展相关试点以及考核奖励等补助。根据各县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每年任务完成及社区卫生服务财政投入情况确定经费补助数额;按照各县达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的机构数量兑现房屋修缮和设备配置定额补助;对有条件开展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社区首诊制、收支两条线管理、药品统购统配零差率销售试点的地区给予专项补助。

市、县财政投入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按成本收费补贴、特困病人的基本医疗费用减免,以及以奖代补等。

(三)经费管理。根据全县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编制2007—2011年分年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房屋维修、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实施计划,报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批准。每年年初,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局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和一定标准安排补助经费,通过追加预算指标下达到县财政部门。省级补助资金分两期下拨,批复下达后拨付60%,剩余40%根据年底考核的实际情况拨付。中央补助资金按照中央实施方案执行。市级补助资金在年终按社区卫生机构服务人口实绩核拨。

社区卫生服务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县财政部门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手续,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要坚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努力实现规划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政府负责,目标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是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各级政府应予以高度重视,要妥善解决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用房,并加大投入,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各级政府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负总责,并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实行年度考核,目标管理。

(二)依据规划,充分利用存量资源。按照县政府民生工程的要求,制订或修订县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利用存量资源、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新建机构主要由一级医院、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转型、二级医院转型或延伸到社区主办,积极吸引社会资源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由政府主办。

(三)采取措施,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问题。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列入社会基本建设规划,建设资金由市、县政府筹措解决。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租赁的业务用房,政府通过购买、分期以租代购等多种形式,五年内逐步实现政府无偿提供;对暂时无法由政府提供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其房屋租金政府要予以补偿。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要与社区卫生服务紧密协作。凡经评审合格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须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就医,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医,个人负担的比例、起付标准等,要比等级医院适当降低,减少医疗费用支出。

(五)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贯彻执行中编办等印发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将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列入公益性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3—5年内财政对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助逐渐过渡为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划范文6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区(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一)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三)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四)慢性病预防控制。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五)精神卫生服务。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六)妇女保健。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七)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八)老年保健。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九)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十)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

(十一)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四)转诊服务。

(五)康复医疗服务。

(六)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

第九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以政府举办为主。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应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小于3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由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须经同级政府批准,报当地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立足于调整卫生资源配置,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应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举办的部分二级医院和有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通过结构和功能改造,可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由政府设立,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三条设置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征询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由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含民族医学)、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可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条件的可登记中医科(含民族医学),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现有住院病床应转为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或予以撤消。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住院病床。

第*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专有名称,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执业登记,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所在区名(可选)+所在街道办事处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街道办事处名(可选)+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统一的专用标识,专用标识由卫生部制定。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第二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

第二十三条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有关专业的医护人员(含符合条件的退休医护人员),依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的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临床诊疗服务。

第二十五条社区卫生技术人员需依照国家规定接受毕业后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职业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在区(市、县)及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支持和组织下,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和培训,参加学术活动。各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使高等医学院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的有关医学专业毕业生,逐步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六条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岗位管理、绩效考核、解聘辞聘等项制度。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自主用人制度。

第二*条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维护居民健康。

第五章执业规则与业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

第二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

(五)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六)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七)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八)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九)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

(十)其他有关制度。

第三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履行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

第三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妥善保管居民健康档案,保护居民个人隐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关闭、停业、变更机构类别等情况下,须将居民健康档案交由当地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掌握家庭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的适应症,切实规范家庭医疗服务行为。

第三十三条区(市、县)及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平台,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本地有关大中型医疗机构专科设置、联系方式等转诊信息,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关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到相应医疗机构诊治。对医院转诊病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医院建议与病人要求,提供必要的随访、病例管理、康复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中医药(含民族医药)服务,应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药品,遵守相应的中医诊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三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

第三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配备与其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基本药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药品,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购入。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的药品。

第六章行业监管

第三*条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防治院(所)等预防保健机构在职能范围内,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评价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