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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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范文1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认真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品牌农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全程监控,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集中整治,依法查处,积极推进品牌农产品产地环境洁净化、生产过程标准化、包装标识规范化,确保品牌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及时发现并消除品牌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有效整改和依法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树立和维护品牌农产品公信力。

(二)有效增强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高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水平。

三、检查内容

全面监控品牌农产品认证管理及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生产经营规范性。按照“环境有监测、操作有规程、生产有记录”的要求,调查产地环境质量、区域范围及周围污染源受控情况,掌握重点区域的农业环境变化趋势;了解获证单位的生产操作规程和相关标准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生产操作行为;查阅获证单位是否建立生产记录并按规定对生产记录进行档案管理,查看生产记录内容是否完备,评估生产记录的真实性。

(二)产品质量安全性。狠抓原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检查,从源头上保障品牌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检查获证单位是否使用禁(限)用农(兽)药;农(兽)药、肥料、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准则,绿色食品获证单位是否执行原料(饲料)订购合同;采收、屠宰或捕捞是否符合农(兽)药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要求;原料及投入品贮存是否有专人管理和适宜场所。同时,对生产基地、销售市场和加工车间(仓库)的品牌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针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据相关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包装标识合法性。检查获证单位是否已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对农产品包装标识的各项规定,重点检查必须包装的品牌农产品是否经包装后上市销售;产品或包装上是否标注标志和发证机构名称;标称品牌农产品的产品其证书是否有效;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在包装标识检查过程中,应针对当前假冒认证标志现象比较严重这一突出问题,加大市场监察力度,严厉查处假冒品牌农产品行为,维护品牌农产品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公信力。

四、时间节点及任务安排

(一)成立检查工作组、制定检查计划:20**年5月5日前,各区县农委(包括**食品集团公司产业部)成立专项检查工作组,根据本辖区内品牌农产品生产企业的数量(见附件1)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计划,并报市农委市场与信息处。按照本方案要求,负责开展本地区、本行业所有品牌农产品的专项检查工作。

(二)实施现场检查:20**年5月6日至5月31日,各区县农委(包括**食品集团公司产业部)根据检查计划,按照专项检查表(见附件2)的要求实施现场检查,每个现场检查小组至少由2人组成。

(三)抽检产品质量:20**年5月5日至5月31日,由市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统一安排相关质检中心,对所有品牌农产品(当季无鲜活产品的除外)进行抽样、检测。具体产品名录、检测标准和判定标准等由市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另文下达。

(四)专项检查情况汇总:20**年6月1日至6月6日,各区县农委(包括**食品集团公司)将本辖区的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主要内容包括区县品牌农产品现场检查总体情况、存在主要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整改情况);相关质检中心将产品抽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主要内容包括承担抽检农产品的总体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建议)。20**年6月6日前各区县农委(包括**食品集团公司产业部)将现场检查汇总分析及填妥的专项检查表,质检中心将品牌农产品抽检情况汇总分析及产品检测报告报送市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市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对全市品牌农产品专项检查的总体情况汇总后,于6月10日前报市农委市场与信息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要站在建设现代农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专门力量,明确分工,责任到人,迅速开展检查工作。同时,要主动向政府汇报,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通力合作。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范文2

为了切实提高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市农委要求,结合我市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订下半年执法培训工作计划。

一、培训目的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为宗旨,加强对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人员综合法律,业务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全面增强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工作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精通法律法规知识的行政执法队伍。

二、培训内容

1、综合法律知识。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纳要》等相关法律法规。

2、专业法律知识。

《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的特别规定》、《农药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肥料管理办法》、《海南省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海南省农业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海南省农业行政执法责任考核、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农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回避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4、邀请省植保、种子、土肥站专家到我市讲授农药、种子、肥料产品包装、标签标识管理办法及农资产品识假辩假知识。

5、部、省今年下半年有举办执法培训班的,争取选派执法人员参加;在条件具备时,选派执法骨干到先进省市考察学习。

三、培训时间和方式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范文3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植入性医疗器械是指借助手术,器械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或自然腔道中,在手术过程结束后长期留在体内,或者留在体内至少30日以上的医疗器械。

植入性医疗器械按照《重点监管植入性医疗器械目录》实施重点监督管理。《重点监管植入性医疗器械目录》(见附件)由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公布并调整。

第三条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列入《重点监管植入性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的,应执行本规定。

鼓励医疗机构按照本规定开展《重点监管植入性医疗器械目录》以外产品的采购使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对诊疗必需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应事先确定拟使用的品种,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查验并确定供货单位。

查验时,应核对拟采购的植入性医疗器械是否属于供货单位的经营范围,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标准、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产品适用范围等是否与《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的规定相一致,并通过查询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的基础数据等多种途径,确保拟采购产品和供货单位上述资质证明的真实性。

鼓励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以无菌形式提供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在确定供货单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供货单位的企业名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供应品种及其生产厂家和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医疗机构报告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及其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的资质证明进行核查,如发现疑问,应及时告知医疗机构。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核查不能免除医疗机构按照第四条规定进行查验的责任。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索取加盖供货单位红印章的销售人员委托授权书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植入性医疗器械销售人员登记表的复印件。

销售人员委托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供货单位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印章(或者签名)。

医疗机构应当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并核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网站公布的植入性医疗器械销售人员登记信息。

第七条医疗机构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或通知供货单位供货,应当由负责采购的部门统一进行。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或通知。

负责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的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了解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和管理的常识,经医疗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培训考核应作记录。

第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从超范围经营的企业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采购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标准、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或者产品适用范围不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规定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第九条进入医疗机构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必须附有产品原出厂包装和生产厂家或进口总商出具的中文说明书、标签、合格证、包装标识。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并与产品相一致。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随货索取并保存供货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至少标明供货单位、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产品编号(如果有)、销售日期。有产品序列号且不需打开完整包装能够识别的,销售凭证应标明产品序列号。

医疗机构在购入植入性医疗器械时,应当由供货单位出具销售发票。

第十一条植入性医疗器械包装、说明书、标签、合格证、销售凭证、销售发票标明的产品信息应当相互一致,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的规定,并与产品实物相一致。

植入性医疗器械销售凭证、销售发票标明的供货单位应当相互一致,并与供货单位资质证明的规定相一致。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在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或仓库保管的部门指定验收人员,对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行验收或预验收。

验收或预验收应做好记录,内容至少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批号(生产日期)、产品编号(如果有)、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进货数量、进货价格、进货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有灭菌批号、有效期的,应当记录灭菌批号、有效期;有产品序列号且不需打开无菌产品的完整包装能够识别的,应当记录产品序列号。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必须设立植入性医疗器械库存。

库存应当由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仓库保管部门统一管理,并做好保管记录,内容至少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批号(生产日期)、产品编号(如果有)、灭菌批号(如果有)、灭菌有效期(如果有)、生产厂家、库存数量、入(出)库数量及日期等内容。

植入性医疗器械可以暂存在使用科室的储存专柜。

第十四条未经验收(或预验收)、验收(或预验收)不合格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入库和使用。

第十五条对外请医师指定或接受捐赠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十二条规定查验和验收,并承担使用安全有效的责任。不能证明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个人提供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应当由使用科室向仓库领取。仓库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做好出库复核。

术后,使用科室将术中未使用的产品连同原出厂包装返还仓库。留存供今后手术再用的,仓库验收合格后重新入库;不再使用的,作退货处理并记录。包装破损的以无菌形式提供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重新入库。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在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前,主管医师应当提供多个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的方案供患者或其授权人(或监护人)选择,应当向患者或其授权人(或监护人)说明拟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数量、禁忌症、可能的并发症及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提供拟使用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实物供患者或其授权人(或监护人)核对,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的巡回护士必须做好植入性医疗器械的术中审核,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准确登记使用产品的信息,并销毁已用产品的包装。

术中审核应当核对手术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批号、产品编号、灭菌批号、灭菌有效期、产品序列号,发现与产品包装、合格证、标签注明的产品信息不一致的,不得使用。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登记不得由供货单位派出的技术服务人员代为填写。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的每个产品都必须在手术相关记录中加贴所使用产品的由生产厂家或进口总商出具的合格证、标签。相关记录应当在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部门、手术室和病历中各保留1份备查。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出院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复查要求和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的每个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注册证号、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产品编号(如果有)、序列号、材料名称(如果有)。书面告知一式二份,一份交患者,一份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保存手术取出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备查。确实无法做到保存备查的,应当如实记录取出物能够反映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批号、产品编号、序列号、生产厂家、数量等信息和处理情况,必要时应当随病历保存能够反映取出物特征的照片。

对植入性医疗器械质量有争议的,应在病人或其授权人(或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采用信息管理技术,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全过程实行信息化管理。

对验收或预验收合格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应当将相关信息上传到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安全信用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产品包装、说明书、合格证、标签、销售凭证、销售发票或外请医师指定产品的采购渠道存在疑问,或者存在其他质量可疑情形的,医疗机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封存产品,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医疗机构暂停使用,并对剩余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明事件原因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产品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医疗机构。

第二十四条对无包装,无中文说明书、标签或包装标识,或者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不得验收入库和使用。

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与医疗器械注册证限定内容不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关于无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其他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核查产品标准;不符合规定的,应按照不合格医疗器械处理。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范文4

一、保健食品的检查情况

保健食品是一类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作为处在发育成长阶段的儿童一般不适宜食用调节血脂、调节血糖、抗疲劳、延缓衰老、改善睡眠、调节血压等类保健食品。卫生部对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均有明确的规定。

然而,最近一段时期以来,卫生部发现部分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借中、高考来临之际,用虚假、夸大、不实之词宣称自己的产品能提高智商,提高学习成绩、考试成绩等内容,误导了消费者,严重违反《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例如:

(一)猛牛胶囊,由北京天施康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品,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1999]第075号,批准功能为抗疲劳,在其产品宣传材料中宣称"能迅速清除疲劳毒素,促进能量合成,提高血液循环能力,改善微循环,活化细胞";"通过清除万病之源疲劳毒素,达到消除及预防疲劳;只有彻底清除疲劳毒素,才能强身健脑、记得牢、考得好"。在产品包装上宣称"适用于消除因工作劳累、学习紧张、心理负荷过重、焦虑、病后、产后、手术后等各种因素导致的身心疲惫、大脑疲劳、肌体疲劳等"。

(二)脑轻松胶囊,由顺德康富来保健品有限公司出品,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1998]第388号,批准功能为抗疲劳、耐缺氧、改善记忆,在其产品宣传材料中宣称"脑轻松消除大脑疲劳引起的记忆衰退、思维迟钝、失眠多梦、头晕头痛等各种现象";"激发脑细胞活力,减轻精神压抑"等。该产品在北京晚报上宣称"脑轻松一个月提高记忆商数30",在保健时报上宣称"脑轻松胶囊显效快,一般服用1盒能基本消除大脑疲劳,2-3盒能改善睡眠,活跃思维,服用4-5盒,记忆功能明显增强"。

(三)双华智力宝胶丸,由山东蓬莱华泰保健品有限公司出品,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1997]第568号,批准功能为改善记忆,在中国电视报上宣称 "智力宝可迅速补充脑营养、激发脑细胞活力,提高智商和记忆力";在北京晚报上宣称"用15天后考前症状消失,学生服用后取得了惊人效果","卫生部委托哈医大对60名学生2个月测试,服用组比对照组在指向记忆、联想学习、记忆再现上平均值高出20%以上,学生感到精力旺、思维快记忆好,成绩明显提高。"

对这些夸大宣传的企业卫生部已于5月23日召开了专门的座谈会,宣传了保健食品的法规和管理规定,这些企业也已表示将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二、儿童食品抽检结果

六一前夕,卫生部组织河南、北京、上海、江苏等省、市卫生厅局对儿童食品进行了检查,抽检了牛奶、含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果冻、膨化食品、油炸小食品等儿童食品共99份,其中合格样品80份。本次抽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超标。如:

(一)风风火火好锅巴(鸡肉),商标(标识)为风风火火,规格: 150g, 批号/生产日期:20010324, 山西家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 菌落总数超标。

(二)亲亲水蜜桃味果冻,商标(标识)为亲亲,规格: 25g×8, 批号/生产日期:2001010849, 抚顺亲亲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 菌落总数超标。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范文5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是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

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工作(以下简称“三品”)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手段,是从源头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市场竞争力的迫切要求,也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但是“瘦肉精”、毒芸豆、毒生姜等事件的频发也暴露出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监管漏洞和不足,究其原因还是目前监管体制建设处于磨合状态,需要更有效的方法才能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一、新乡县“三品”发展现状

自2004年开展“三品”认证工作以来,我县坚持“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指导思想,创新“企业为主、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的发展机制,大力发展“三品”认证工作。截止目前,全县累计认证无公害农产品23个,绿色食品1个,无公害产地认定面积达5327.2公顷,绿色食品产地面积100公顷。

二、“三品”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集约化程度低,制约了“三品”监管

农业标准化生产是“三品”认证的必要途径,要求认证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管理、采收、销售等都采用统一标准组织实施,而我县通过“三品”认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由乡(镇)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生产,乡(镇)级机构工作纷繁复杂难以组织社员难以按照统一生产管理模式生产。分散、粗放、小规模农业生产方式也给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标准化实施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带来不便,从而影响了“三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2.缺乏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监管能力不足

由于人员、设备和资金不足,严重制约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一是我县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工作由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负责协调。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兼管多项工作,并且所对上级业务口工作杂乱,致使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效果不强。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待完善中。三是缺乏必要行政执法能力。目前,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仍旧停留在生产记录检查、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督抽查。即使查处违法行为,还有借助其他执法部门对其处理。

三、建议及对策

1.加强“三品”日常监管

一是加大对“三品”生产基地农业投入品监管。开展不定期日常巡查,对生产基地全面检查,督促基地健立健全生产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做到“操作有规程,生产有记录”。二是强化例行监测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加大对“三品”生产基地的例行监测和专项抽检工作。三是加强对农资市场和门店监管。及时查处违规经营,杜绝禁限用农药和假冒伪劣农资流向市场,从源头消除农业投入品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带来安全隐患。

2.加大“三品”标志标识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管理办法》宣传培训,提高“三品”认证单位合理使用标识的法律意识,对公众普及“三品”标识知识、正确识别标识;督促“三品”生产基地按照要求贴标、用标,指导生产基地规范用标;大力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用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与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3.做好“三品”质量安全综合管理

一是以农技推广体系建设与补助项目契机,提高“三品”生产技术服务能力。二是认真组织开展农业执法培训,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责任意识,提高“三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三是从“三品”生产产地、包装标识、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等各项制度入手,不断规范“三品”生产经营行为,从“三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安全产品。三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开展检测员的检测学习,规范快速检测操作规程。四是完善“三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机制。根据《新乡市农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细则,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对突发的“三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处置能力。

4.正确引导,为“三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一是加强“三品”宣传。要充分利用公共传媒,采用寓教于乐、形式多样宣传手段,重点加大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宣传,引领绿色消费,使“三品”真正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和消费者的首选。二是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三品”认证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大力推介优质安全农产品,进一步扩大“三品”农产品的品牌影响力。三是加强信息公开,对优质安全的“三品”认证农产品品牌,进行推荐性,对不合格产品予以曝光。通过社会广泛参与,营造一个人人关注“三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范文6

截止6月7日,消费保接到的“绿瘦事件”投诉已达60余起,投诉人群都有一个共同的身份――“产后的宝妈”。其中,北京的张女士购买“绿瘦”减肥产品的金额高达118810元。她向消费保反映:“自2017年1月10日至4月中旬,先后从微商小希、‘绿瘦’顾问手里购买约12万元的产品,其中包括借来的6万元。”张女士还称,自从她在微商小希那里购买了1450元的产品后,每隔几天就有一位声称是绿瘦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的顾问打电话给她,询问服用产品后的身体状况,并根据张女士的情况进行下一步的服用指导。“绿瘦”顾问以张女士身体毒素排不出、新陈代谢慢、承诺90-100天减到95斤、停用导致体重反弹、水肿、血管栓塞等为由让其陆续购买了约12万元的产品。此外,张女士已向北京公安局报警,且警方已立案处理。还有相当一部分消费者购买了2万元到6万元不等的“绿瘦”减肥产品,最少的也支付了数千元。

据悉,“绿瘦事件”的消费者们正在通过向广州消费者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投诉的方式进行集体维权。连日来,消费保也试图联系绿瘦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但对方却一直处于拒接状态。

消费保投V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律师的建议,现在已在统计投诉数量,收集消费者手中掌握的证据,包括“绿瘦”减肥产品的样品、销售方、产品寄货地址、交易凭证、相关录音等资料,在掌握证据的情况下建议消费者去公安局报案;同时,消费保准备向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反映此事,而且还联系了相关的媒体,希望通过媒体渠道把这次事件面向社会曝光。

【律师解答】

在购买此类产品前,一定要询问清楚产品的产地、成分等信息,如果对方是,要让他出示销售的文书。如果想进一步维权,一定要查清产品包装上列明的经销商与生产商,保留付款凭证,还要对微商的朋友圈进行截图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