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主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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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主义

自由贸易主义范文1

2013年1月,青岛市委、市政府规划布局西海岸经济新区,将保税港区行政管辖范围扩大至65.73平方公里,实现了由单纯政策功能区向综合经济区的跨越转型,特殊功能政策的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

经过20年时间的建设发展,青岛保税港区的管理水平国际接轨,经济质量不断提升,带动作用持续放大,已由昔日的盐碱荒滩演变成辐射环勃海、服务沿黄流域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外向型经济新区,成为山东省投资强度最密集的区域。累计吸引40多个国家和地区5000多家企业投资兴业,世界500强企业38家,被海关总署誉为“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的一面旗帜”,为向自由贸易港区方向转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青岛保税港区于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是全国唯一一家按照“功能整合、政策叠加”要求,以现有的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整合邻近港口转型升级形成的保税港区,规划面积9.72平方公里。

保税港区的成功获批来之不易,回顾保税港区的发展历程,可以从中一窥青岛保税港区在理论和实践上,厉兵秣马、创新发展的奋斗轨迹。

位卑未敢忘忧国

1992年11月19日,青岛保税区获批设立,规划面积2.5平方公里。创办初期,青岛保税区建设投资热情高涨,但后期受体制机制等因素影响,从1995年开始,逐步走上了发展的慢车道。到1999年底,已设立7年的青岛保税区各项经济指标落到全国15个保税区末位,被称为荒废了土地、荒废了功能、荒废了政策的“三荒区”,社会也戏称“保税区内长青草,牛羊吃得饱,厂房盖半边,企业往外跑”,面临被国家取缔摘牌的尴尬境地。

1999年底青岛市委、市政府做出重大决定:保税区实行新的管理体制,独立运作。面对七年徘徊停滞的土地,摆在保税区管委会面前的是一条从零开始的历程,一条荆棘密布却又必须前行的路。青岛保税区率先理顺体制、理顺关系、理顺思路、理顺情绪,确定“一年打基础、树形象,二年有突破,三年跨入全国先进保税区行列”的工作目标,自力更生,开拓奋进,用汗水、泪水甚至是生命的代价,拉开了激情创业的序幕。

2001年,中国加入WT0,改革开放的进程开始迎接世界的脚步。这一年,青岛保税区也经历涅槃重获新生,主要经济指标和综合实力跨入全国保税区第六位、第五位。

面对国际口岸尤其是东北亚国家和地区口岸问的激烈竞争和由于政策功能不到位而导致的我国口岸巨大利益年复一年的流失,青岛保税区,一个面积只有2.5平方公里“弹丸之地”的特殊区域,在国家有关开放政策有着诸多空白和有待完善的情况下,不等不靠,义无反顾地走上了艰难而又充满风险的探索之路、创新之路,带头冲击“自由港区”理论的敏感地带。一个关于自由贸易港的梦想正在悄然觉醒。

2000年初,青岛保税区在全国保税区中率先提出“保税区向自由贸易港区转型”的建议,作为课题的发起者和推动者,青岛保税区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进行了大量艰苦繁重的准备工作和卓有成效的实践与探索,转型的步伐铿锵有力。在全国保税区中第一个设立了“区港联动”办公室,集中研究世界各国自由贸易区发展的成功经验,着重进行“区港一体化”的探索和功能开发,开创了国内保税区“区港对接”工作的先河,由此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2001年4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科学部设立应急课题,对保税区管理体制与管理机制进行了专题理论研究。同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也以青岛保税区为案例进行《保税区功能转型研究》,探讨向自由贸易港区过渡和试点的方案。

从保税区到自由贸易港,一个新的梦想蓝图,在青岛保税区人的视野里渐渐清晰。2003年,梦想的征程又向前迈进一大步,这一年,《青岛保税区向自由贸易港区功能转型试点方案》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编制完成,同年底“中国保税区管理与发展研讨会暨工作会议”在青岛保税港区召开。

会议明确中国保税区向自由贸易港区转型的发展方向,确立了“三步走”的路径:实施区港联动一建设保税港区一向自由贸易港转型。

三步走的国家战略,恰恰正是青岛保税区人一直酝酿在心中的蓝图。

与此同时,青岛保税区把发展港口物流项目作为工作重点,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努力。2003年12月10日,总投资超过5亿美元,集保税功能和码头港口服务功能于一体的“青岛保税物流园区与前湾招商国际码头”项目的隆重奠基,标志着青岛保税区“区港联动”工作取得重大突破,向自由贸易港区转型迈出了关键性的第一步。

事实证明,这一根据青岛西海岸口岸实际情况选择的突破口,不仅成为青岛“自由港区”建设的启动点,也为后来的以整合前湾港区资源为主要方式的“青岛保税港区”的规划申报,做了有力的基础准备。

试点“区港联动”

“区港联动”事关山东、青岛发展大局,青岛保税区积极做好“区港联动”试点申请工作。

2004年4月,国家首个“区港联动”试点——上海保税物流园区封关运行。6月4日,国务院联合调研考察组对青岛“区港联动”试点准备工作进行实地考察评估。8月16日,国务院进一步扩大“区港联动”试点范围,青岛保税区凭借理论优势成为全国第二个“区港联动”试点区域。

作为实施“区港联动”的有效载体,“保税物流园区”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这一新的探索性的园区,拥有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和国际转口贸易四大功能,成为继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之后,中国对外开放度最大的政策特区。

2005年3月29日,海关总署正式批准《青岛“区港联动”试点方案》。至此,青岛保税区“区港联动”工作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2005年8月,青岛区港联动试点项目——青岛招商局国际集装箱码头工程项目,获国家发改委批准并全面开工建设;11月11日,面积1平方公里的青岛保税物流园区正式通过海关总署等八部委联合验收,开始封关运营,青岛口岸“区港联动”由此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青岛模式”的创新与示范

就在“区港联动”试点加快推进之际,自2005年起,国内以“保税港区”的形式,展开了“自由港区”规划、申报、建设的新一轮角逐。

2005年6月,上海洋山保税港区首先获批,标志着在经过青岛保税区四年多探索论证后,中国保税港区正式由理论走向实践。

青岛保税港区的申办之路并不平坦。2006年,青岛保税港区请示件上报国务院,由于规划面积过大、缺乏国家战略支持、国家土地政策调整等一系列因素的制约,与本轮获批失之交臂。2007年,青岛保税区人带着遗憾、心怀不甘地踏上了新的申办之路。青岛保税区重新调整思路,不失时机地奔走、协调,成功地使国家各部委接受了“与日韩港口竞争的严峻现实迫切需要给最具条件的青岛港以相应政策支持”这一战略诉求。至此,青岛申办保税港区之路终于豁然开朗。

2008年,青岛保税区准确把握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方向以及保税区改革脉搏,审时度势,提出了走“功能整合、政策叠加”的道路,并立即得到海关总署及各部委的一致认可。海关总署提出:保税区的转型发展对全面推进区域整合工作意义重大,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全国保税区已形成共识,对条件成熟的保税区可以按照整合的方式转型升级为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

青岛最终找到了一条真正符合自身实际和科学发展要求的保税港区建设之路,形成了特有的保税港区建设的“青岛模式”——将现有的青岛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整合邻近港口转型升级为保税港区,再次走在了全国保税区的前列。

守得云开见月明

2008年5月19日,青岛保税港区请示件上报省政府。8月21日,海关总署正式将青岛保税港区审批文件上报国务院,历时94天完成了国家11个部委征求意见和会签两轮关键程序,创造了全国保税港区申办工作的“青岛速度”。

9月7日,国务院正式下发了《关于同意设立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的批复》,批准设立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总体规划面积9.72平方公里。青岛保税区再一次站到了中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最前沿,为青岛乃至山东的对外开放增添了浓重的一笔。

青岛保税港区的获批,标志着青岛在扩大开放、拥湾发展、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方面抢占了政策的制高点,在环渤海经济圈“大(连)青(岛)天(津)”支撑发展的格局中赢得了先行先试的开放优势。

从保税区到保税港区,一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而三步走的战略也从此迈出了坚实的第二步。

挺进“自由贸易港区”

2011年,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战略正式实施,作为中国海洋资源最丰富的区域之一,青岛保税港区探索建立海洋经济对外开放新模式、促进海陆统筹区域一体化发展,推动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打造环渤海经济圈对外开放统一平台。

青岛保税港区开始向建成国际一流自由贸易港区转变。

封关运营实现新跨越。青岛保税港区积极优化封关区域通关环境,加快产业升级步伐,充分发挥税收政策优惠、进出境手续便捷、贸易管制宽松等功能政策优势,努力打造蓝色经济区核心政策功能区。2012年,青岛保税港区二期封关区域正式开关运营,运营面积位列全国前三。集装箱、杂货泊位全部享受保税港区政策,南港区、北港区的互联互通终于实现,推动青岛港由“单一装卸港”向“复合增值港”转型。封关运营以来,港口货物吞吐量大幅增长,通关时间大幅缩短,单个集装箱物流成本下降50%左右,有效吸引3000多家国内外高端物流商开展业务。2012年,实现生产总值110亿元,外贸进出口96亿元,完成各项税收51亿元,单位面积产出率位居全国同类园区前列。

着力开放带动。发挥特殊区域窗口示范作用,辐射带动腹地经济协调发展,青岛保税港区创新实施区区联动,通过园区启动、项目带动、信息互动、产业拉动等方式,积极搭建山东乃至沿黄流域内外联动、互利共赢的开放型经济平台。在全国率先提出构建以保税港区为龙头,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为枢纽,保税仓库、监管仓库为网点的保税物流网络体系,发展保税监管和加工贸易优化整合的保税经济,被海关总署誉为“山东模式”。近年来,先后为周边及山东中西部联动区域引荐项目投资总额超过20亿元,与周边地市建立了紧密程度不同、形式多样的协作关系。分别与潍坊、德州、临沂及青岛市内的胶州、平度等地合作建设保税港区功能区,实现开放园区与内陆腹地的资源共享、政策联动、双赢发展。同时,青岛保税港区与省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多数港口建立了紧密程度不同、形式多样的协作关系,引导内陆腹地近千家企业利用“属地报关、口岸放行”政策开展业务,打造与青岛港口业务关联的“无水港”和“旱码头”,构筑港港联动的发展格局,促进港口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个中心”引领新飞跃。建设东北亚重要的国际贸易中心,集中建设一批国际贸易功能性项目和功能性平台,重点强化贸易总部营运与控制功能,形成区域性贸易订单中心、品牌营销中心、采购分销中心、转口贸易中心。建设东北亚重要的国际物流中心,推动传统物流企业转型升级,大力拓展高附加值物流服务,构建信息化、国际化、现代化的物流链网体系。建设东北亚重要的临港国际航运服务中心,重点发展船舶交易、船舶检验及注册登记、航运保险金融等高附加值航运服务产业,形成临港国际航运服务集聚区。建设大宗原材料国际交易定价中心,积极发展期货和远期现货交易,建成全国最大的棉花、矿权交易市场,发展成为橡胶、棉花、黄金等大宗商品国际交易和定价中心,推进农产品、塑料、建材、燃料油、铁矿砂、纸浆等市场建设,成为国内各专业领域重要交易市场。

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是实现科学发展的新坐标。做足蓝色经济这篇文章,成为青岛保税港区谋求科学发展的最迫切愿望之一。

自由贸易主义范文2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有关 “逐步自由化”这一国际法规在履行的过程中出现存疑之处,从而致使相关成员各持己见并因此而引发成员间的贸易争端,随之难免就需要在具体个案中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对相关争议进行相应的条约解释。上诉机构在wt/ds363案中所采用的“与时俱进”的当代含义解释方法固然有其合理的成分,但如果在援用该方法时不同时结合涉及gats的具体个案实体层面的特殊性而加以综合考虑的话,则可能会出现裁决失当的问题,而这将不仅影响涉案当事方利益的公正和公平地分配,而且从长远意义上而言,还可能会对上诉机构乃至dsb的权威性造成负面影响。显然,这类本应由后续谈判予以解决的问题,还是应由成员们通过谈判加以解决为妥。

 

一、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规制中的“逐步自由化”原则问题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服务贸易得以迅速蓬勃地发展。时至今日,国际服务贸易在世界贸易中的比例逐步攀升,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性已无需赘言。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而言,尤为如此,这主要由于“像美国这些早已在制造业失去优势的国家,已经把知识型服务当成扳回贸易平衡的工具。”①在此背景下,以美国为代表的具有服务贸易优势的国家日益迫切地需要并谋求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巩固和提升自身的优势。因此尽管发展中国家有所反对,但美国等发达国家仍极力主张将国际服务贸易纳入到全球多边贸易体制中来,因而国际服务贸易于gatt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中被列为重要谈判议题之一,并最终在该回合谈判结束时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gats的重要性自然是不言而喻的,有学者强调“gats可能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最重要的一个协定。这不仅仅是因为服务业在全球总体贸易中的份额越来越大,还因为服务的提供方式能帮助提高经济效益,巩固政治主权和提高当地的文化意识。尽管如此,一方面,gats毕竟只是一个框架性协定,与经过近半个世纪谈判才形成的《gatt1994》等货物贸易谈判成果相比,gats充其量只够得上是一个‘从无到有’的初步成果,各具体服务部门还需要进行更为艰辛和漫长的实质性谈判;另一方面,gats第三部分所规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并非自动地适用于各成员的所有服务部门,而是要通过相应的谈判由各成员自主决定其适用的服务部门。因此,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有效规制和国际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并非随着gats的产生而毕其功于一役,其后的逐步谈判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作为乌拉圭回合既定议程,服务贸易谈判从2000年3月开始,2001年启动多哈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以来,服务贸易的谈判被并入了新一轮谈判中。与多哈回合谈判的艰难的整体进程相对应,服务贸易的相关谈判同样也是举步维艰②。而这一艰难局面背后的根本原因无疑主要存在于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利益冲突。发达成员基于自身的优势地位,强调服务贸易应经过谈判尽快地实现更高程度的自由化,而发展中成员则强调在推动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的过程中应秉持逐步自由化的原则并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进行谈判。从某种意义而言,服务贸易显著地区别于货物贸易,因为“在不存在关税保护的服务贸易中,如果要求各成员遵守绝对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无异于要求各成员实行完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这是包括所有发展中国家在内的绝大多数wto成员所无法接受的。”③故而经由发展中国家积极争取而明文规定于gats法律文本中的逐步自由化的原则,对于在wto制度体系中占大多数的发展中成员(包括最不发达成员)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虽然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对各成员均有同样的约束力,但gats并不强迫任何成员就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作出何种程度的承诺,因此,这两项原则在多大程度上约束成员方,完全取决于该成员方的自愿承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逐步自由化这一基本原则及其所体现出的一定程度上的“自主性”甚至可被视为发展中成员的一道保护性屏障,它可以避免发达成员不正当地单方面主张某种程度的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水平。

 

二、wt/ds363案审理中专家组的解释与中方的上诉观点

细读gats的序言与相关具体条款中有关逐步自由化原则的内容,不难察知,逐步自由化原则乃是当初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争论与博弈后形成的彼此妥协的产物,而且在根本性质上属于各成员——尤其是发达成员——应予以严格履行的国际法义务。但这一国际法义务在履行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存疑之处而致使相关成员各持己见,并因此而引发成员间的贸易争端,随之难免就需要在具体个案中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对相关争议进行相应的条约解释,从而力求做出一项令争端双方都满意或最起码都能接受的裁决。这里以“wt/ds363中国——影响某些出版物和娱乐用音像制品贸易权及分销服务措施案”中的相关情况为例进行相应的研析。

 

(一)wt/ds363案中相关情况概要

该案中若干争议焦点之一即为上诉机构报告最后部分以25页篇幅所着重阐析的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中“录音制品分销服务”条目的范围确定问题。而该范围的认定则直接地涉及到当事方在wto服务贸易领域内录音制品分销服务方面权利和义务分配与平衡的权威确认,因而在利益攸关的情况下中美对此问题各执一词针锋相对。不仅如此,对于该问题的法律解释还从深层次上与gats的“逐步自由化”的原则休戚相关。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专家组经过对该问题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及解释后作出了有利于美国的裁决,中国随即就该问题所涉及的法律解释提起上诉。上诉机构通过对所采纳的条约解释的审查最终对专家组就该问题做出的裁决从总体上予以肯定并做了进一步阐发。因此,从程序意义上,“录音制品分销服务”条目的范围确定问题已获得最终解决。尽管如此,由于该问题涉及的方面较多,除wto争端解决中条约解释本身的理论与实践的多方面问题外,还深入地涉及到wto争端解决与国际法院争端解决中条约解释方法的异同等多方面情况,因而这些方面无疑增加了恰当地做出合理的条约解释以公正地解决争端的难度。

(二)中国在上诉中的立场与观点

在专家组报告做出之后,中国对专家组就该问题所做之解释提出异议。主要为以下几方面:

1.中国认为专家组在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进行解释时,将“通常含义”、“上下文”和“目的和宗旨”割裂开来考虑,且未能分析各种要素之间的互相影响。

2.中国认为专家组对“录音制品”和“分销”这两个关键词的通常含义的字典解释选择和认定方面存在偏差,因而不应武断地认为其所作的解释是确定的。在中国看来,因为各种字典定义有不确定性,专家组本应在相关上下文中并且按照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对每个可能的意义进行仔细地考察。

 

3.专家组未能恰当地确认中国主张的条约目的和宗旨。尤其是专家组未能考虑本应在其解释中提供指导的重要原则,即遵循肯定性清单原则、达成让步的平衡和逐步

自由化原则。中国认为这些要素要求专家组认真考察:(1)wto成员有决定其服务市场自由化进度和程度的主权;(2)在《服务贸易减让表》没有明确提及的特殊承诺,那么一项特殊服务不应受制于任何承诺;(3) gats前言明确表明逐步自由化应通过“在给予国家政策目标应有尊重的同时……通过连续回合的多边谈判,在互利的基础上促进所以当事方利益”来达到。中国认为,在“没有足够决定性证据说明中国意图对这一特殊服务承诺”的情况下,④ 这些要素本应指引专家组在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词语的解释中更加尊重中国的意见。

 

4.专家组采用“渐进”⑤的方法解释条约,在这个范围内以当代的含义为基础来解释中国的gats承诺。中国认为,逐步自由化的原则不允许每个wto成员义务的范围在“当前语言的动态变化”⑥的基础上扩展。

 

5.中国指出专家组本应认定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遗留的问题中有中国在gats中对“录音制品分销服务”的承诺是否包括录音制品的电子分销方式,这些问题“大部分是非决定性的”。⑦遇到这高度模糊度的问题,专家组本应适用“遇有疑义,从轻解释”(in dubio mitius)原则,并且停止采用最不利于中国的解释。根据这一原则,如果一个词语的意义是含糊的,应采取承担义务的一方义务更少的意义,或者对一方干涉最少的意义,或者包含对各方一般限制较少的含义。⑧中国认为,本案对专家组适用“遇有疑义,从轻解释”原则呈现了一个清晰的理由。专家组没有采取这个原则,未能恰当地适用条约解释的习惯性规则,并且此举不符合dsu第3.2条。

 

综上,专家组就该问题的解释在多方面均未得到中国的认同。的确,中国的各项质疑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合理性,尤其是对条约目的和宗旨的综合考虑等方面。

三、上诉机构的条约解释忽视ds363案的特殊化

(一)上诉机构的条约解释

专家组就该问题的解释和裁定获得了上诉机构的全面肯定,具体主要体现为以下若干方面:

1.上诉机构认定专家组在分析“录音制品分销服务”的定义时并未无视中国提出的定义,且认为专家组并未在分析gats相关上下文、目的和宗旨之前,仅基于字典含义就过早地得出“录音制品分销服务”的“通常含义”。总之,认定专家组在分析“录音”和“分销”的字典定义时无误。

 

2.上诉机构认可专家组在解释《服务贸易减让表》中“录音制品分销服务”条目中“分销”的含义时的相关上下文,并同意gats第28(b)条支持了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中相关条目中“分销”包括有形和无形产品分销的观点。

 

3. 上诉机构认为在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中使用的术语(“录音”和“分销”)是足够通用(generic)的,其适用对象可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

4.上诉机构不接受中国主张其认为专家组本应在基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的分析后裁定“录音制品分销服务”条目的含义时不确定的或模糊的,尽管“遇有疑义,从轻解释”的原则在wto争端解决中是有价值的,但在本案中其没有适用的余地。

 

上诉机构在分析的过程中还援引了国际法院案例(costa rica v. nicaragua,2009年7月13日)中的法律解释方法以论证其解释的合理性⑨。但这一解释方法的援引甚至是移植是否完全恰当呢?

 

(二)上诉机构的相应条约解释的特殊性

通过上述机构的解释逻辑与其所援引的国际法院判决中的解释逻辑的对比,不难察知实际上上诉机构在该案中进行条约解释的基本逻辑几乎是移植了国际法院在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案中的解释逻辑,甚至在具体措辞上也几乎完全一样,譬如一方面强调术语是“通用的”(generic),另一方面说明这类术语的含义会有所变化,对此国际法院法官的用词为“演进”(evolve),而上诉机构的用词为“随时间的推移而改变”(change over time)。

 

毋庸置疑,两起案件中的某些情形的确非常相似,均涉及到条约术语含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而且均在此基础上进行条约解释时采取了“一种不容易落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范围内的解释技术即所谓的‘与时俱进’的解释方式。此种方式不仅已经在著名的‘海虾—海龟捕捞方法争端案’中有所提及,而且在其他的一些案件中也有所提及。”⑩ 这种条约解释方法确实已在国际法院和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存在已久并在多起案件中被采用进行相应的条约解释。但即便这种解释方法在以往有些成案中能够恰如其分且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但具体到wt/ds363案而言,这种解释方法的适用就一定会概莫能外地无懈可击吗?事实并非如此。在中国入世时的2001年,互联网在中国尚不普及,而在国际经贸实务中基于互联网的录音制品的电子分销模式在中国也正处于发展的萌芽期,因此在中国入世前有关服务贸易的谈判中对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中“录音制品分销服务”条目的范围确定不可能将这种中国入世后才逐渐发展起来的分销模式囊括其中。因此,上诉机构仅仅依据“分销”一词是“通用的”且因此其含义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而基本上不考虑gats的特殊性,就认定采用所援引的国际法院审理的该案中的相同的条约解释逻辑加以解释是合理的,这似乎有舍本逐末之嫌。

诚然,两起案件的共性无疑应予以足够的重视,但更应审慎处理的则应是各自的特殊性。对于涉及中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内承诺范围的ds363案而言,其最显著的特殊性即从本质上植根于gats本身的特殊性,其中最为核心的一点即为明确规定于gats文本中的“逐步自由化”原则,而确保该原则得意有效落实的最主要途径则是通过进行有建设性地谈判以不断推进“逐步自由化”的进程。因而无可否认的是,中国在上诉中根据此特殊性而提出的观点总体上是客观与正确的,将之与上诉机构的解释加以对照,显然上诉机构通过援引国际法院案件条约解释以强化自己所做解释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但却忽略了这一关键的特殊性。除却这一关键的特殊性之外,本案与国际法院该案中的相关解释的核心逻辑几乎相同,但却正是这一至关重要的特殊性决定着最终解释结果的不同。

 

本案中,上诉机构通过上述条约解释即把本应通过谈判加以确定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新出现的互联网电子分销模式囊括到中国的承诺范围内。而究其实质,这无异于剥夺了中国的相应的后续谈判权。由于通过谈判一方面承担了新的义务而另一方面又可相应地享有新的权利,因此这一谈判权的被剥夺意味着中国只能根据上诉机构的条约解释而承担新义务却无法相应地享有新的权利。因此,这样的无视gats的逐步自由化这一重要原则的条约解释很难令人心悦诚服,这不仅对中国造成了不公正的结果,也给上诉机构终局裁决的权威性带来了负面影响。

 

进而言之,上诉机构的这一解释不仅会对本案的当事方产生直接的影响,而且今后若不及时加以调整,则很可能会在后续的类似案件中继续造成失当的局面,且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对gats明文规定的后续谈判造成越俎代庖的不良结果。虽然在一般情况下,“上诉机构凭借自己在wto司法权力结构中的地位,把经过自己精心裁

定的案件作为可遵从的先例,乃至自己在后续同类案件中反复引用与诠释以求达到更完美更合理的境界,累积形成解释wto条款的‘后续惯例’,是件好事,应予肯定。”?輥?輯?訛然而,如果任由此种基本上不考虑gats的基本原则之一的逐步自由化原则的解释逻辑继续存在和加强的话,则显然未必是件好事,众所周知,虽然dsu并未明文规定wto争端解决中“遵循先例”的原则,但在争端解决实践中“依赖于先例”的做法在现在非常普遍。如果在援用该方法时不同时结合涉及gats的具体个案实体层面的特殊性而加以综合考虑的话,则可能会出现裁决失当的局面。这不仅将影响涉案当事方利益的公正和公平地分配,而且从长远意义上而言,还可能会对上诉机构乃至dsb的权威性造成负面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能会越俎代庖地“解决”了本应由gats所明文规定的后续谈判才能加以解决的问题。显然,这类本应由后续谈判予以解决的问题还是应由成员们通过谈判加以解决为妥。所以dsb、其他相关机构和各成员对此均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注释:

① 【澳】克里斯托弗·阿勒普著:《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协定: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协定在法律全球化中的作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页。

 

②有关国内外学者就gats谈判所进行的相应研究(1995-2008)的综述,参见沈大勇 金孝柏主编:《国际服务贸易:研究文献综述》,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7-83页。

 

③李国安主编:《wto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④中国上诉方材料,第168段。

⑤ 中国上诉方材料,第170段。

⑥中国上诉方材料,第173段。

⑦中国上诉方材料,第193段。

⑧中国回顾了“欧共体——荷尔蒙案”,上诉机构裁定“遇有疑义,从轻解释”原则适用于条约解释,适用于尊重国家主权。[中国上诉方材料,第195段(援引了上诉机构报告,欧共体——荷尔蒙案,第165段脚注154)]。

 

自由贸易主义范文3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 金融危机 贸易保护主义

一、经济全球化的背景及贸易保护主义

经济全球化是一个历史过程: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各地区的经济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融合成统一整体,即形成“全球统一市场”;另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规范经济行为的全球规则,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经济运行的全球机制。在这个过程中,市场经济一统天下,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因此,经济全球化是指生产要素跨越国界,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各国、各地区相互融合成整体的历史过程。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从经济角度看,全球化被视为经济活动在世界范围内的相互依赖,特别是形成了世界性的市场,资本超越了国家的界限在全球自由流动,资源在全球范围内配置。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自由贸易显得愈发重要,也越来越表现出一定程度上的为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利益,但是对外贸易这把双刃剑在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在冲击着国内的产业,这点对于世界上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重要。因此,尽管当今世界的主流是倡导自由贸易,但是国家都在一定程度上实行着贸易保护政策,其中也包括美国在内的很多发达国家。

贸易保护最初源于重商主义,以本国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使各国竞相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后来的凯恩斯的贸易保护学说、李斯特的幼稚工业保护理论,都为贸易保护提供了理论基础。

从历史上国际贸易政策演变的几个阶段不难看出,国家贸易政策的本质是保护性的。

1.重商主义,即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重商主义思想是当时保护主义的理论基础。

2.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自由贸易政策占主导地位,但是同一时期后起的德国和美国,则在汉密尔顿和李斯特的保护贸易思想影响下,基于他们特定的对外竞争条件,主张运用贸易政策保护国内的幼稚产业,特别是制造业的发展。

3.超保护贸易政策,垄断资本主义时期。1929年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成为超保护贸易政策的催化剂。

4.贸易自由化,战后世界贸易自由化倾向时期。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掀起了一股贸易自由化浪潮,但是战后的贸易自由化倾向与自由竞争时期的贸易自由主义有所不同,并不强调全面的贸易自由,而是一种有保留的贸易自由,它并不完全排斥贸易保护政策。

5.新贸易保护主义,关贸总协定(GATT)条件下新保护主义时期。1973年的能源危机、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高失业率,给发达国家经济以沉重的打击,使各国贸易政策开始脱离过去自由放任的思潮,转向以管理为主要手段的贸易保护主义,引发了全球性的保护贸易浪潮。

二、金融危机形式下新的贸易保护主义

2007年由美国次贷问题引发的连锁反应将恐慌与危机传染到全球各国,导致全球经济进入“严冬期”。随着负面影响的不断扩大、深化,全球范围内的投资和贸易都出现了明显的下滑。不少国家和地区为加强对本国产业和市场的保护,采取了各种贸易保护措施限制进口。 伴随次贷危机的深化与扩展,各种贸易保护主义言论在全球范围内蔓延,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再次出现。奥巴马经济刺激方案中的“购买美国货”条款、英国首相布朗“把英国的工作留给英国劳工”的言论,都表明在发达国家经济集体步入衰退之时,全球自由贸易可能面临被贸易保护主义的阴霾所笼罩的危险。

在经济衰退时期,各国倾向于贸易保护是历史惯例。如印度尼西亚已宣布对至少五百项产品实施进口管制,要求进口产品必须申请特别许可,并须加税。俄罗斯也要调高汽车、家禽和猪肉的关税。法国则拟设立一项国家基金,防止本国企业被外国企业并购。美国一些保守派媒体和政客提出购物要买美国货,在经济危机中首先被裁的应是在美工作的外国人,全然不顾这些外籍员工同样是纳税人,同样为美国缴纳了大量“救市所需税款”这一事实。保守势力要求,获得逾1500亿美元救市资金的银行“要优先保证美国公民的工作”。

各国“自扫门前雪”,贸易保护愈演愈烈。经济衰退是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根源。经济衰退与贸易保护好像一对孪生兄弟。一国经济衰退,其对本国贸易的保护必有抬头,而当前的情况正激发了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情绪。

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主要是通过提高关税、影响他国货币汇等手段来设置进口壁垒,同时也会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谈判等手段,积极地推动本国的出口,20世纪70年代以来兴起的第三次保护贸易主义,主要是通过非关税限制的行政法律措施和对不盈利的工农业部门给予补贴,以达到限制进口、鼓励出口、保护其已有市场的目的。自从这种政策兴起之后,非关税壁垒已经取代关税壁垒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形式。

与以关税壁垒为特征的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相比,新贸易保护主义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和形式上的隐蔽性。和可以通过谈判实行减让的关税措施相比,绿色和技术贸易壁垒很难通过外交努力或谈判来弱化和消除,而且其具体形式复杂多变,花样翻新,常以最新科技为支撑。

目前,在金融风暴肆虐全球的形式下,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主要体现为阻碍自由贸易在未来的进一步发展,比如阻碍美国签订新的自由贸易协定(FTA),另外还涉及到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的争端,贸易保护主义,可能会表现为对中国的市场开放提出越来越多要求,相应的进一步开放金融等领域的市场,以此来释放国内保护主义的压力。还要注意一些隐性的贸易保护主义——以其他理由来设置贸易壁垒。比如美国国会中就有人试图依照碳排放标准对中国进口产品征收关税,一些人以环保的名义支持这种措施,这就是一种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知识产权、碳排放和金融开放,就成为新形式下新保护主义的三副面具,需要引起各方的警惕。

三、金融危机催生贸易保护主义,贸易保护主义是应对金融危机的“毒药”

自由贸易主义范文4

然而当今世界是一个全球化、多极化的世界,各国的利益紧密关联,寻求长期的霸权是逆世界潮流而动,也违背全球治理的民主原则,是注定要失败的。

中国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以来的实际表现已经验证了互利共赢的理念。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中国采取一系列调结构、促内需的增长措施,使中国经济始终保持7%左右的增长,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和加快经济复苏提供了有力支撑。

中国与东盟的紧密合作是亚洲经济长期保持活力的重要因素之一。被视为全球经济中心东移的重要迹象。

此外,中国高度重视与欧盟的经贸合作关系。欧盟已在数年前超越美国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中国目前正在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开拓欧亚之间更加便捷高效的贸易通道,现已得到相关国家的积极响应。这将为欧亚双方创造巨大的商机。中国还积极发展与欧盟成员国的经贸关系,近期与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希腊等国签订经济贸易合作协议,与非欧盟成员国瑞士签订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

而在亚信峰会期间,中国与俄罗斯签订了长期供应天然气合同,推高中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为中俄在其他领域的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国和非洲国家的经贸关系取得可喜的发展,中国承诺帮助非洲建设铁路,公路,航空三大网络,连通非洲各国,促进非洲各国的复兴和发展。

与此同时,中国和遥远的拉美国家经贸合作也毫不逊色,同秘鲁,智利签订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与金砖国家巴西也正在进行自由贸易协定谈判。

自由贸易主义范文5

[论文摘 要]在国际贸易人文化发展这种重要趋势的背景下,研究其对未来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所带来的影响有着重大的意义;探讨建立以人文贸易为基础的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把转变贸易增长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与应对贸易壁垒列入“人文贸易”的系统化研究范畴,也有助于大大提高贸易政策的有效性、全面性。

一、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内涵

进入21世纪后,随着世界经贸的变化和发展,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框架下,一种新的价值取向正在国际贸易领域内悄然形成,即贸易的人文化(即人文贸易)现代人文主义思想在国际贸易领域的体现,它通过以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安排,特别是“贸易与环境”等问题纳入WTO新一轮多哈发展议程,使国际贸易活动不仅重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问题,而且关注人类发展中的社会问题。

在传统人文主义的影响下,国际贸易的指导思想以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和对物质财富的最大限度占有为目的。不管是重商主义理论,还是亚当斯密的绝对成本理论、李嘉图的比较成本理论和H-O原理都只是重视贸易的总量,很少顾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的承受能力。另一方面导致人类发展与自然发展的对立,使人类社会在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生态失衡、贫富分化等。

现代人文主义思想从根源上改变了传统人文主义思想对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的错误价值导向。以1995年建立的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旗帜鲜明地将可持续发展写入前言,作为一个重要宗旨,这是对GATT宗旨的重大发展。在发展国际贸易的过程中牢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目标,是着眼于全球的长远利益和子孙后代的幸福,防止片面追求眼前利益的倾向,防止由于一味地追求某一时期生产与贸易的发展,而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以至从根本上动摇国际贸易的基础,降低人类的生活水平。从GATT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演变成WTO对世界资源的“合理”利用,一方面反映出WTO寻求的人类对资源利用能力的扩大主要表现在对资源利用质的提高,而非对资源利用量的扩大;从更深层次上讲,也是现代人文主义思想在国际贸易的体现,是贸易人文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二、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国际贸易理论基础的动摇

第一,对指导国际贸易理论价值取向的哲学思考。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是现代经济学基本的核心假设,是现代经济学产生、发展和研究工作的核心与起点。经济学研究主要建立在人们受自身利益驱动并能做出理性决策的假设基础之上。现代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在国际贸易内形化的新价值取向。人文贸易的哲学基础现代人文主义坚持“以人为本”,追求人的全面发展。人文主义关注人的发展与完善,强调人的价值和需要,关注生活世界存在的基本意义,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努力实践这种价值和意义的精神。其哲学价值取向与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是完全不同的,对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假设提出严重挑战。

第二,对传统自由贸易能增进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的质疑。关于自由贸易可以改善经济福利的论断是经济学中最古老和最广泛接受的原则之一。它在构造国际政治、政府和制度框架(比如,单一市场地区,如欧盟和WTO)中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然而传统自由贸易理论论证的条件假设中都没有把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负面影响计入生产成本。没有考虑环境成本的“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其实是一种“虚拟”、“现时”的增长,其增长的背后忽略了“现实”、“延时”的补偿成本,如果考虑环境成本带来的财富和福利的损失,传统的自由贸易会增进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的结论实际上可能站不住脚。

(二)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

随着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发展,如何协调环境与贸易的关系,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许多基本原则提出了挑战。如生产过程和方法(PPM)问题和双重环境标准的争论对现有国民待遇原则提出了质疑;环境补贴和与环境成本内在化有关的生态倾销问题使得人们重新思考公平贸易原则;发展中国家在保护环境方面能否享有特殊待遇等。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发展,将从新的角度思考两者的协调问题。

三、建立以人文贸易为基础的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初步探讨

(一)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目标

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必须以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促进对外贸易的人文化发展。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应与人文化发展方向内涵是一致的。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应跳出传统意义上的片面追求贸易额的“可持续”增长,而是在关注贸易总量的同时还应关注贸易的实际质量,从以物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到以人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从追求短期利益的可持续发展到追求长期综合利益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主要措施

第一,重新审视对外贸易效益来源,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转变外贸的增长方式,必须重新审视外贸效益来源。首先必须建立人文贸易的评价体系,在衡量外贸效益的经济指标体系中增加生态指标和社会指标,客观评估外贸对国家经济、生态、社会带来的整体影响。在此基础上,重新思考外贸效益的来源,对资源投入与贸易收益严重失衡的产业进行技术革新,减少其负外部性,促进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外贸收益的现实增长。

第二,建立贸易与环境的有效协调机制。建立贸易与环境的有效协调机制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加强贸易与环保法规、政策的协调,充分考虑贸易政策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及环境政策对贸易的扭曲代价,实现贸易与环境的双赢;其二是建立人文贸易措施保护体系,推行绿色贸易行动计划,合理建立中国产品绿色标准体系,既可以增加我国在国际贸易中产品的实际竞争力,又可以实现以人为本,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的保障体系。

第三,构建应对国际贸易“人文壁垒”的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国际贸易的人文化发展伴随着“人文壁垒”的产生,为了防止其带来的负面影响,需构建相关的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对人文贸易发展过程中有可能引起的“人文壁垒”的变化因素进行监测、识别、评价、预测、预防控制并及时矫正不良发展的趋势,以保证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健康发展。

参看文献

[1]Ota Sik, Fred Eidlin, William Graf:For a Humane Economic Democracy,Journalof Economic Literature [M]Vol, 24, No, 3 (Sep, 1986), pp,1233-1234

[2][美]理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美]马克A卢兹.经济学的人本化[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自由贸易主义范文6

关键词:人文主义;人文贸易主义;企业社会责任

人文主义思想最早起源于中国。第一次出现“人文”一词的《易经》中这样阐述:“刚柔相济,天文也;文明以至,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五千年的文化底蕴使中国的人文思想源远流长。系统化的人文主义思潮则开始于14世纪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其后经历了两个阶段:从传统的人文主义到现代的人文主义。每一次人文思潮的变革都是人在生产力发展的过程中对人性与社会关系的重新审视,代表了人类思想的解放,其思想精华渗透人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影响人类价值体系的重要因素,其中,也包括了企业的价值体系。正因如此,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在两次人文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也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从古典经济观到现代社会经济观。可以说,人文主义思想的发展逐步赋予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理性内涵。

一、传统人文主义与企业的古典经济观

传统的人文主义观是人文主义思潮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它以14世纪波及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为标志,是一次人类思想的解放运动。标志着人类自我意识的觉醒。传统的人文主义强调人的主体性,强调自由、平等,反对神学统治,反对上帝主宰一切。主张以人为中心,依靠人的创造力追求美好生活。受传统的人文主义观念的影响,在西方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建立与发展过程中,人们逐步形成了根深蒂固的观念:物质财富被视为社会进步的唯一标准,财富的最大化积累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衡量个人乃至集体价值的评判标准。在传统的人文主义观念的影响下,人们片面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的作用,以求人类向自然界攫取更多的物质财富,形成了对企业社会责任认识的古典经济观。古典的经济观认为企业作为社会的基本经济组织,其基本的职责就是在为社会提品和服务的同时为股东创造最大的利润,这是传统的经营环境下基于“投资――生产――销售――赚取利润”的单向循环的经济环境对企业经济责任的认识。古典的经济观使企业对自身的角色定位过于单纯和僵化,过分强调企业作为经济单位的逐利性,忽视了企业发展与社会发展、自然发展的统一性。其结果是:生态危机日益严重,资源日趋匮乏,劳资关系逐步紧张,严重威胁到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与消费观念的改变,企业社会责任的古典经济观开始受到质疑。

二、现代的人文主义与企业的现代经济观

现代的人文主义思潮产生于20世纪初,现代的人文主义学者围绕人与社会、自然的关系问题进行了哲学反思,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伦理观出发,对长期以来占据领导地位的传统的人文主义思想进行了批判。现代的人文主义开始关注人与环境、社会的和谐发展,强调要改变关于伦理道德的传统观念。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日益加深,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全球性生产和经营活动在推动全球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使全球环境遭遇持续恶化与东道国广大劳动者权益的损害,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现代社会经济观从动态的角度出发,将企业的社会责任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联系,认为企业的责任不仅仅是利润的增加,还有增加和保护社会财富,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社会责任也应当转变,以维护消费者利益、劳工利益和环境利益为宗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完善劳动法,保障劳工权益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同时,中国劳工状况的改进速度远远落后于经济增长的速度。不少企业习惯于追求短期利润。置企业的社会责任于不顾。例如:强迫工人加班,拖欠工资,工资水平低于最低要求等。此外,环境污染、假账、假冒伪劣商品、豆腐渣工程等现象层出不穷,其巨大的外部负效应也危害着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实施现状另人担忧。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只有企业转变观念,树立人文贸易主义观念,实现价值理念的理性转变,将自身的发展与社会发展视为有机的整体,才能从自发到自觉,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

三、人文贸易主义与企业的自觉社会责任观

作为贸易领域新的价值取向,人文贸易主义是新的人文主义在贸易领域的体现,它强调:现代经济与社会的应当是和谐与同步的发展,现代企业的发展与社会进步也应当是和谐的统一,即企业的经济活动不应仅仅以追逐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应体现一种人文主义思想,应关注人类发展中的社会问题。其理想目标在于实现企业、社会、自然三者可持续发展。

1、人文贸易主义:现代企业社会责任观的理论支撑。首先,“经济人”假定是西方经济学最基本的范畴之一,长期以来制约着经济学的思想和理论。人文贸易主义摒弃了企业的纯经济人的假定,强调企业不仅仅是“经济人”,更是“社会人”,企业是社会有机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仅承担着创造利润的责任,更具有造福社会的责无旁贷的义务,企业的行为不仅应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更受道德规范的制约。其次,资源的“稀缺性”是西方经济学最基本的概念之一。传统的自由贸易理论虽然肯定资源的相对稀缺性,其结果,却鼓励了各国为增加物质利益,在世界范围内掠夺自然资源。人文贸易主义强调资源的相对稀缺性,更强调自然资源的绝对有限性,认为企业的生产和活动应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立足点,并且应该结合环境成本来综合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最后,人文贸易主义将自然环境纳人经济的均衡体系中,认为现实世界真正均衡的状态应该是企业、人、社会、自然的和谐发展,对任一因素的忽视都将影响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企业的行为不仅不能威胁其他主体的利益,更不能损害自然环境,企业肩负着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