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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的缺点范文1
校/刘健男
我们目前面对的挑战是,如何减少自贸区在抑制全球福利和限制经济规模方面的风险,确保它们为世界贸易体制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多边贸易体制是我们手中驾驭全球化的有效工具之一。因此,本轮谈判于2001年在“多哈发展议程”的大旗下开始了。谈判旨在更大地开放市场,制订适应于21世纪贸易格局的新的贸易规则,以便重新平衡世界贸易体制,使之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
但是,在WTO及其前身――关贸总协定的演进过程中,WTO成员之间也达成了形形的优惠贸易协定。到2010年,将会有大约400个此类的区域贸易协定。
这些优惠协定与作为WTO基石的非歧视原则是相互矛盾的。尽管如此,为什么还有那么多国家愿意在双边层面接受那些它们在多边层面不准备接受的规则和纪律呢?
区域贸易协定的吸引力
我认为,与多边谈判相比,双边协定的吸引力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双边协定的达成更迅速。较少的参与方意味着优惠贸易协定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谈成。对那些追求速效的政治家和商业团体来说,这一点通常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第二,双边谈判可以涉足新的领域。由于利益相近及共同的价值观,双边贸易协定可以涉及投资、竞争、技术标准、劳工标准或环境保护等诸多新领域,而这些领域在WTO成员中没有共识。
第三,目前的许多自由贸易协定都包含政治或地缘政治的考虑。发展中国家在与更有实力的发达国家谈判时,通常期望获得排他性的优惠利益、发展援助和其他非贸易报偿。这些内容也被认为是政治得分,获取竞争优势,超过其他WTO成员的手段。
双边贸易协定还有助于谈判者学习如何谈判,因此它对加强一国的贸易谈判队伍和机构做出了贡献。许多区域贸易协定都为维持和平、创造更大的政治稳定性奠定了基础。最后,它们常被用作进行国内改革的工具,特别是多边体制无法提供强力支持的那些领域。
为什么双边贸易协定不能代替多边协定
但在我看来,双边协定并不能代替多边贸易协定。撇开贸易理论教科书的说法不论,双边贸易协定最主要的缺点是产生了贸易转移效应,致使无法从最有效的全球供应商那里进口。我想强调,双边协定有四个主要的局限性。
第一,优惠贸易协定促使产生更大的歧视性,这种歧视性最终将伤害到所有的贸易方。为了避免被排除在外,协定外的国家将试图与协定内的国家商签协定。这被称为“多米诺效应”或“从众效应”,这也是区域贸易协定最近在亚洲地区异常活跃的原因。换句话说,通过达成优惠协定的办法来反对竞争者所获得的利益往往是短暂的。你拥有的协定越多,你享受的优惠的意义就越少。
第二,双边协定很难解决体制性问题,如原产地规则、反倾销、农业和渔业补贴。这些问题不可能简单地在双边层面上得到解决,如取消或减少扭曲贸易的农业补贴或渔业补贴的谈判。并没有单纯的“双边”农民、渔民或鸡肉,以及“多边”农民、鸡肉或鱼的说法。给农民的补贴是用于他们生产的所有的家禽。反倾销规则也同样如此。
第三,区域贸易协定的激增将使贸易环境更加复杂,导致形成一团相互矛盾的规则网。以原产地规则为例:越来越多的WTO成员签署了10个或更多的区域贸易协定,大多数协定都包含了具体的原产地规则,以确保贸易利益流向特定的贸易伙伴而非其他方。这使生产和交易过程复杂化,因为业者必须满足不同的原产地规则,为不同的市场生产不同的产品。这也使海关的工作变得复杂,他们要对同一产品按照不同原产地规则进行评估。这使贸易体制的透明度打了折扣。借用巴格瓦蒂教授的说法――我们开始面临像真正的“意大利面条”一样纠缠不清的原产地规则。
最后,与多边谈判相比,很多弱小的发展中国家在与有实力的大国进行双边谈判时,其谈判手段更少,谈判地位更低。这对于印度、中国、巴西、美国和欧盟来说不是什么问题,但对毛里求斯、斯里兰卡、柬埔寨或加纳而言,则问题很大。
WTO在区域贸易协定方面的纪律
关贸总协定和现在的WTO承认,成员在商签区域贸易协定方面享受有条件的权利,并且必要时可以豁免某些WTO义务。
WTO对区域协定制定了三条重要纪律确保其与WTO相一致。第一,在区域贸易协议对其它成员总体影响方面:有义务不对与第三方的贸易提高壁垒。在关税方面这一点是可以量化的,但其他贸易规则方面则不易计量化,如标准或原产地规则。第二,在外部需求方面。自由贸易协定不应导致更高的进口关税,关税同盟必须协调成员间的对外贸易政策,并对受影响的非成员给与相应补偿。第三,关于区域贸易协定的“内部参量”,必须对“实质性”所有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同样,关税是可以被量化的,但其它限制性贸易措施则难以测定,因为各方对这些规定没有一致的定义。
有一点很清楚,WTO授权其成员商签区域贸易协定,其实施不应导致协定的非成员方对这些协定的内部优惠付出代价。在区域协定实施之前,要尽快向WTO通报,并由其他成员对其进行审议,以确保与WTO的一致。
未来的出路
既然区域贸易协定业已存在,而且是WTO允许区域贸易协定在一定情况下存在,我们目前面对的挑战是,如何减少自贸区在抑制全球福利和限制经济规模方面的风险,确保它们为世界贸易体制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这就是WTO成员决定把区域协定列入多哈发展议程的原因。WTO成员为此于去年12月通过了一种机制,增加双边协定的透明度。在实施优惠待遇之前,要对双边贸易协定进行通报。这就需要WTO秘书处提升在这方面的作用,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承担责任,与成员进行全面磋商,起草一份事实报告囊括所有已向WTO通报过的区域贸易协定。目前这一过程是在自愿基础上进行的。事实报告将提供关于区域贸易协定在贸易自由化和规则方面的系统性分析情况。
在改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合作方面,我们还能做些什么呢?我认为,我们必须解决像意大利面条一样缠绕不清的原产地规则问题,协调那些简单的、容易实施的、在不同的区域贸易协定之间不造成限制的原产地规则,这将大大简化贸易环境,增加透明度。关于这一问题的艰苦工作仍在继续,但坦白地说,还没有正式成果提供给成员。
回到主题,我们到底是走双边还是走多边路线?我的答案是,一个有力的、现代的多边贸易体制,辅之以增强而非减损其益处的区域贸易协定。一个强有力的多边贸易体制将补充而不是替代新一代的区域贸易协定。如果让我用印度烹饪做个比喻,多边协定就是好的咖喱调料,而区域贸易协定是撒在上面的胡椒粉。胡椒粉可以改善咖喱的味道,但如果单是胡椒粉并不美味。好的胡椒粉加到劣质的咖喱上也是行不通的!用错了菜谱,那将变成灾难性的晚餐!
(译校者单位:商务部世贸司)
相关链接:2006年6月以来部分自贸区谈判情况
中国参加的自贸区谈判:
1、2006年11月24日,中国与巴基斯坦签署自由贸易协定。
2、2007年1月29日至2月3日,中国―新西兰自贸区第10轮谈判在北京举行。中新双方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原产地规则、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等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磋商,推动谈判取得了积极进展。
3、2006年12月4日,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谈判正式启动,双方商定,中冰自由贸易协定首轮谈判将于2007年一季度在北京举行。
4、2006年10月1日,《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正式生效。
5、2007年1月14日,中国与东盟10国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该协议是我国在自由贸易区框架下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第一个关于服务贸易的协议。
6、2006年9月上旬,第六轮中澳自由贸易区谈判举行,双方重点就货物和农业的市场准入谈判方式阐述了各自立场。
美国参加的自贸区谈判:
1、2007年2月5-9日,马来西亚同美国进行第五轮自由贸易协定磋商。
2、2007年1月15日-19日,美国于韩国双方举行了第六轮自由贸易谈判。美韩在3个敏感问题方面(反倾销法、汽车和医药产品)的谈判取得了进展,双方将于2007年2月举行第七轮谈判。
3、2006年12月19日,美国和巴拿马政府宣布双方已完成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并同意将劳工问题留待以后商谈。
欧盟参加的自贸区谈判:
1、2006年10月6日,欧洲议会议长何塞・博雷利在新德里呼吁印度与欧盟就达成双边自由贸易协议通力合作。
自由贸易的缺点范文2
[关键词]TPP;服务贸易;影响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一、TPP对中国服务贸易的积极影响
(一)激励中国服务贸易逐步走向成熟
TPP对跨境服务贸易、金融服务贸易、商务人员临时入境、电信、电子商务和政府采购做了详细的规定。关于服务贸易,TPP虽然继承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但是将“正面清单”改为“负面清单”,以“国民待遇+负面清单”为核心创造出了第三代贸易规范。金融方面,取消外资股比限制;保险方面,要求国营保险企业竞争中立.基础电信方面,涉及跨境数据自由流动;邮政方面,涉及邮政保险和快递等。这些方面的规定对中国服务贸易来说都是比较敏感的。
即便是中国没有加入TPP,这对中国的服务贸易也是会产生很大压力。中国在这样的压力和挑战下,必然会对服务贸易结构和政策作出调整以适应TPP带来的新环境。长此以往下去,中国的服务贸易会在TPP形成的新的服务贸易背景下不断完善,逐步形成合理的贸易结构和国际化的政策,从而促使中国服务贸易一步步走向成熟。
(二)加速中国服务产业结构升级
所谓服务产业升级是指服务内容升级和服务结构升级两个方面。服务内容升级是指使计算机服务业、软件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科技交流业、租赁业、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居民服务业、体育业等新兴服务业快速发展起来。服务结构升级是指将新兴服务业的比重提高,替代传统服务业。
TPP的建立和发展会使中国服务贸易在世界的竞争力下降,为提高中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中国必须快速实现服务业升级。因此,TPP的出现虽然给中国服务贸易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但也是促进中国服务产业快速升级的推动力,促使中国服务业不得不快速发展的动力。
(三)扩大中国服务业开放程度
目前,中国的内部经济发展已经步入了瓶颈期,必须深化改革开放,而中国的经济发展方向是服务业占国民经济的重要比重。但是一直以来,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基础产业比较薄弱。生产业水平较低,不能构成产业结构升级强有力的支撑;生活业效率低,供给不足,与人民日益增长的消费水平差距很大;国际竞争力比较差,缺少大企业和知名企业的支持,很难扩大服务贸易规模。
美国主掌的TPP协议建立了更高的国际贸易新规则,其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实现各成员国贸易自由化,那么在TPP实现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贸易转移,这样的贸易转移效应对非成员国是不利的,尤其是中国,中国与成员国之间的服务贸易量会大大的减少,面对这样的挑战,中国必须积极参与,加强双边和多边贸易建设,着力扩大服务贸易规模,扩大与各国的相互投资,平衡服务贸易量。中国顺应TPP新环境,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必然会促使中国经济开放成度加大,从而扩大中国服务业的开放程度。
(四)促进中国服务贸易政策国际化进程
中国服务贸易在顺应TPP背景下形成的新的服务贸易环境过程中,除了需要调整服务贸易结构,更重要的是要拥有一个完善的政策。
中国传统的国际贸易政策一直存在很多的弊端。中国的教育、保险、电信和金融存在明显的垄断性,一些法律法规比较抽象,很难付诸于实践。中国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在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缺乏灵活,在管理方面比较僵硬。中国不健全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导致了中国服务贸易效率较差,服务水平较低。因此,TPP的建立对于中国来说正是一个好的契机去正视自身的服务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缺点和不足,完善和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更加适应TPP背景下发展服务贸易的新形势。中国服务贸易要想顺应TPP背景得以良好的发展,其政策必然要不断向国际化靠拢。
(五)为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契机
TPP的产生对于中国来说是有激励作用的,中国为顺应TPP新环境,不得不调整服务贸易结构和政策,提高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平衡服务贸易进出口均衡,从而推进中国服务贸易走向成熟化,促使中国服务产业快速升级,加快扩大中国服务业的开放程度,促进中国国际贸易政策国际化。
就中国服务贸易长期发展来看,TPP的建立只是中国服务贸易走向成熟化的垫脚石,中国服务贸易要想长期发展必然要适应不同的环境和国际形势的不断变化,因此,TPP会为中国服务贸易今后长期稳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实践基础。
二、TPP对中国服务贸易的消极影响
(一)削弱中国服务贸易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截止到2016年2月4日,包括美国、日本在内的12个国家在奥克兰正式签署了TPP协议。其经济规模占全球总量的40%,TPP的要求多且苛刻,中国目前无法加入。
美国加入TPP,重返亚太,主掌TPP规则有一部分目的是想要抑制中国的发展,而TPP协议的很多规定,包括对于技术性贸易壁垒、跨国公司、跨境服务等规定都会抑制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中国可能会失去在美国、日本等国的部分重要出口市场,也会造成TPP其他成员国贸易转移。这样,中国非但不能良好的发展服务贸易,原有的服务贸易市场可能也会失去。作为非成员国,中国很难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为本国争取利益,这可能会阻碍中国话语权在国际中地位的提升,使中国在国际中的角色重要性下降,削弱中国服务贸易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二)影响中国FTA战略布局
自加入WTO以来,中国不断扩大改革开放,与许多国家和地区商议建设自由贸易区,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加强多边和双边贸易合作。以后,自由贸易协定内容不断加深,自由贸易区蓝图日益扩大。现在,中国正在建19个贸易区,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达到14个。中国还将继续建立健全FTA机制,加快市场化进程,以期快速推进FTA战略布局。
TPP规则使各成员国会改变自身的服务贸易政策,提高出口服务质量,以达到谈判的高标准,使国际竞争力上升。同时,这些国家在和非成员国进行服务贸易时,必然也会期望对方的服务贸易高质量。那么,中国在和这些国家进行谈判的时候,谈判的条件肯定会更加严格。但是,TPP协议中很多议题,中国目前很难达到,也是中国需要改进的,比如关于知识产权、透明度、技术性贸易壁垒等问题,中国很难顺应TPP协议,这就可能会使中国很难与这些国家顺利达成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这不仅阻碍了中国与这些国家的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更是阻碍了中国整个的FTA战略布局的进行。
(三)打乱中国服务贸易发展规划
“十二五”规划期间,中国服务贸易规模不断扩大,结构不断优化,服务贸易开放格局基本形成,服务贸易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不断提升。“十三五”规划需要进一步扩大服务出口规模,健全售后、维修保养等服务体系,促进离岸、在岸服务外包协调发展.生产业专业化,提高生活业品质,完善服务业发展政策和体制,加快推动服务业快速优质发展。
TPP协议约束了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规划。日本加入TPP之前,中国服务贸易在东亚有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东亚整体的服务贸易发展前景乐观。日本加入TPP后,美国开始深入东亚区域的合作,东亚的服务贸易关系发生了改变,而这些改变有利于美国,但是对于中国的对外服务贸易是不利的。这就使中国发展对外服务贸易关系的空间上受到了约束,地位也可能会削弱,美国重新平衡了东亚贸易关系使中国的服务贸易在东亚的发展受到了难以抗拒的牵制。而中国与东亚的服务贸易比重已经很大,再加上中国与TPP成员国服务贸易的发展也要受到制约,中国想要实现“十三五”规划必定要面临更多的困难。
(四)加剧中国服务贸易逆差
中国服务贸易一直处于逆差状态,这是中国服务贸易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中国一直努力扩大服务贸易规模、服务贸易质量、优化服务贸易结构,以期减小并且消除服务贸易逆差。然而TPP协议的签订,成员国之间服务贸易往来密切,与非成员国之间的服务贸易能省则省,中国与成员国之间的服务贸易额度会显著下降,中国来不及开发与其他国家的服务贸易,短期内会造成中国服务贸易逆差进一步扩大。中国所采取的解决措施不能即时生效,需要一定时间,中国不能及时调整服务贸易进一步逆差的情况,会对中国整体贸易甚至中国的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
(五)影响中国自贸区的建设
自由贸易的缺点范文3
关键词:环境货物;多哈宣言;清单法;自由贸易协定
中图分类号:F740.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8)02-0064-05 收稿日期:2007-11-23
为了在贸易、环境、发展之间创造“三赢”局面,在2001年《多哈宣言》第3l(iii)段中。WTO部长级会议要求各成员就“降低或适当时消除有关环境货物和服务(environmental goods and services)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展开谈判。考虑到一方面我国正在努力营建节能型社会,进口西方先进的环境货物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另一方面我国在环境货物竞争力上与发达国家尚有较大差距。对该领域的国际贸易过度自由化可能导致我国民族产业的发展空间受到挤压,故有必要弄清WTO环境货物贸易谈判的由来、最新进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我国的对策。遗憾的是,对经WTO多哈部长级会议授权、自2002年开始绵延展开的WTO环境货物贸易谈判,国内学者却始终未予足够注意,有关这方面的研究寥寥无几,而国外同仁早已抢先一步。是以,笔者不揣浅陋,拟就WTO环境货物贸易谈判的最新进展及我国的法律对策进行探讨。
一、WTO环境货物贸易谈判的由来
“环境货物”是与“环境服务”相并列的概念。通俗地说,环境货物就是具有环保作用的货物,如空气过滤器、汽车用催化式排气净化器等,而环境服务则是与环保有关的服务,如污水处理服务、固体废物处理服务等。根据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下同)1998年所采纳的一个初步定义,环境货物和服务指的是:测量、预防、限制、最小化或修复对水资源、空气、土壤等的环境损害的货物和服务;与废物、噪音和生态系统相关的货物和服务,包括具有减少环境损害风险作用的货物和服务、具有最小化污染和资源消耗作用的货物和服务(STEENBLIK,2005)。虽然许多环保活动都同时涉及货物和服务,如在污水处理服务中通常必须使用蓄水池、管道、水泵、化学药剂等货物,环境货物贸易与环境服务贸易因此紧密相连,但是,由于WTO框架下的货物贸易自由化和服务贸易自由化谈判向来都分别进行、且适用非常不同的自由化规则,因此,WTO环境货物贸易谈判与环境服务谈判也分头展开。限于篇幅,本文对WTO环境服务谈判问题不拟多及。
众所周知,WTO及其前身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就一直考虑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问题。可是,在环境货物贸易自由化方面,走在最前列的却是APEC(亚太经合组织,下同)和OECD。为推动亚太地区的贸易自由化,早在1995年11月,APEC各成员就开始调查在亚太地区将直接受益于逐步减少关税措施的行业类别,也即查明适宜先行自由化(early liberalization)的地区行业,并准备在这些行业采取降低关税与非关税壁垒、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经济技术合作等措施。与此同时,为理解环境货物的概念和分类,OECD和欧共体统计办公室则共同组建了一个非正式工作组。通过收集和分析有关环境货物产业的数据。该工作组在1995~1997年间对环境货物进行了临时性的界定和分类,并于1998年列出了一个非穷尽性的环境货物清单。OECD的上述工作客观上推动了APEC框架下环境货物贸易自由化进程:1997年。APEC各成员分别就自己认为在单个APEC国家以及整个APEC地区适宜自愿先行自由化的行业类别进行了指定,其指定范围涉及40多个部门中的62个行业。在这一过程中,美国、加拿大、日本以及中国台北利用OECD有关环境部门的初步定义,将环境货物作为一种截然不同的行业类别进行了指定。最后,共有9个经济实体就属于环境货物的货物类别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虽然美、加、日等国有关环境货物贸易自由化的提议仅得到了APEC部分成员的支持,但此举仍标志着环境货物贸易自由化问题正式进入APEC谈判议程。此后,APEC各成员对环境货物贸易自由化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谈判,但因在关税减让问题上各成员意见无法达成统一,APEC最终于1998年决定将有关环境货物贸易的关税减让问题提交到WTO框架下,以期后者能在WTO成员间达成有约束力的协定。
在经历了无果而终的1999年西雅图部长级会议后,WTO在2001年11月4日的《多哈宣言》第31(iii)段中就环境货物贸易谈判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也即WTO部长级会议要求其成员“就降低或适当时消除有关环境货物……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展开协商”,以在贸易、环境和发展三个方面达到“三赢”结局。至此,推动环境货物贸易自由化进程便成了具体的WTO义务。目前,WTO有关环境货物的谈判主要在非农业产品市场准入谈判组之中进行。同时,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特别会议也一直在积极参与环境货物概念的澄清问题,并监督非农业产品市场准入谈判组在实现《多哈宣言》第3l(iii)段要求方面的进展问题。
二、WTO环境货物贸易谈判的最新进展与主要争议
鉴于环境货物并非世界海关组织《商品描述和编码协调系统》(HS)中的既有货物类型,其在理论上已跨越了HS的多个章节,故开展环境货物贸易自由化谈判的首要前提便是界定环境货物,而该界定将直接决定WTO成员在此类贸易自由化问题上的义务范围。目前WTO成员有关环境货物的谈判恰恰僵持在环境货物的界定问题上。
(一)环境货物的界定方法
在应援用何种方法界定“环境货物”问题上,存在二三种不同主张。
1、清单法,也即通过制定肯定性清单的方法确定哪些货物属于环境货物。这是美国、加拿大等成员的主张,但这些国家就此类清单的蓝本到底为OECD还是APEC已开列出来的环境货物清单意见不同。环境货物和环保技术的更新换代速度很快,如OECD(2005)的一份报告就指出,在未来10年内极可能投人使用的环境货物中,有半数现在还未出现,故美国、欧共体、瑞士、新西兰等主张,应将WTO成员提交的环境货物清单看作是“活清单”(livinglist),并通过一个法定程序更新和扩展该清单。目前,已有美国、加拿大、欧共体、日本、新西兰、瑞士、韩国、卡塔尔和中国台北共9个成员提交了自己的环境货物清单。其中,日本的清单以能耗低的消费用设备为核心,卡塔尔的清单以碳排放量较低的高效能源(如天然气)和相关技术为核心,韩国和中国台北的清单则以污染控制设备为核心。
2、环境项目法,也即由各个WTO成员分别酌
情确定哪些货物在什么时期内属于环境货物。这是印度的提议。其基本构想为:WTO各成员分别在国内指定一个全国性主管机构,该主管机构根据本国的环境发展目标和国际环境协定义务的需要设立具体的环境项目,如空气污染控制项目、水资源管理与废物处理项目、节能管理项目、可再生能源设施项目等。凡是经批准列入此类项目中的环境货物将享受关税减让优惠。印度认为,该方法既解决了各国环境标准差别很大的问题,又体现了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能使贸易自由化与环境及发展目标相契合。此外,“环境项目”这一宽泛的措辞还允许WTO成员保留适当的政策空间,容易被各WTO成员接受。目前,已有古巴、巴西、委内瑞拉等成员对该方法表示支持。
3、综合法,这是阿根廷综合上述两种方法提出的折中性主张。其主要构想是:首先,由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特别会议(CTESS)确定诸如大气污染控制之类的环境项目类别,以供各成员在全国性框架下发展此类环境项目:然后,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特别会议将符合上述全国性环境项目需要的货物作为环境货物纳入各个项目种类中。各国通过多边协定的方式承诺对此类环境货物减免关税和消除非关税壁垒,但需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进口方成员对环境货物所给予的关税优惠可有时间限制,比如,仅在该货物所属的环境项目实施期间给予关税优惠。
(二)环境货物的界定标准
在环境货物的界定标准上,还存在单一用途与多用途之争。许多WTO成员提交的环境货物清单中都包括了为数不少的具有双重用途甚至多用途的货物,如冷凝器、热交换器、离心分离机、耐火砖等。另外,一些成员提交的环境货物清单中还包含甚至不能被认为是主要用作环保目的的设备,如微波炉、节能冰箱。很多发展中国家认为,如果对这些具有双重用途乃至多用途的货物和消费品适用包括零关税在内的优惠关税,进口国的相关产业将会受到严重冲击,尤其是对以中心企业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而言,情况更为严重。为解决该问题,他们提出,应根据货物的“最终用途”、“直接用途”或“单一最终用途”(single-end use)来确定其是否属于环境货物。但发达国家则反对说,这意味着只有诸如风力涡轮机之类的一小撮货物才能被界定为环境货物。比如,加拿大认为,许多环境货物都具有非环境方面的用途,问题的关键在于,该货物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是否相对较为重要、该货物在非环境方面的用途是否有益无害,主张将具有非环境用途的货物排除在环境货物清单之外的WTO成员只考虑了贸易利益,没有考虑该货物的环境效益等其他因素,这当然是过于片面的观点。新西兰则进一步指出,具有环境效益的双重以及多用途货物构成了环境货物贸易谈判的固有部分,此类货物对测量、预防、限制、最小化、纠正环境损害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倘若不利用这些货物,则许多与环保有关的活动将无法开展。如果发展中国家成员坚持“单一最终用途”法,则仅有极少数WTO成员能从环境货物贸易自由化中受益,而如果有关环境货物的谈判需要解决环境以及发展问题,那么,就应将具有环境效益的双重以及多用途货物视作环境货物。欧共体提出了一个折中观点,即把仅为了具体的环保目的或作为环保媒介而使用的货物列入环境货物清单。欧共体还认为。一些工业品或消费品的生产过程或生产方法(PPM)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要比同类替代性货物小得多,对于这种通过有益于环境的生产过程或生产方法制造出来的货物,应将其列入环境货物范畴之中,以为生产者提供激励。但是,该主张遭到了多数WTO成员的反对。反对者认为,根据WTO和世界海关组织的实践,只能根据货物的物理特征对货物进行分类,不应仅因为生产方法的不同而在同类货物之间推行不同的关税待遇。
三、我国的法律对策
如上所述,WTO部长级会议之所以在2001年《多哈宣言》第31(iii)段要求WTO成员就“降低或适当时消除有关环境货物……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展开谈判,其目的是为了在贸易、环境与发展三者之间创造“三赢”局面。由于环境货物贸易自由化事宜目前尚在谈判之中,远未付诸实施,故迄今的实证研究尚无法有效验证此类自由化到底能给WTO发展中国家成员带来哪些环境利益、发展利益。但不难推断的是,至少在贸易利益方面,发展中国家将因环境货物贸易的广泛自由化而严重受损。这是因为,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仅在少量环境货物(如纯棉纺织品、真丝纺织品等)的贸易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据统计,在2000年,发展中国家所进口的环境货物的82%来自于发达国家(YU,2007);在2005年,全球环境产业的市场总值为6070亿美元,而美国、西欧和日本共同占有的份额仍达84%(HAMWAY,2007)。
考虑到环境货物贸易自由化对环境、可持续性发展的作用尚有待科学验证,并且WTO的宗旨主要在于贸易而非环保。WTO也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最佳场所,而我国的环境产业竞争力并非很强,故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对策应为:
第一,就WTO谈判而言,我国应在摸清家底的前提下提出鲜明的谈判主张,只同意就我国在贸易利益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少数环境货物进行自由化。
从WTO公布出来的文件上看,我国虽然自始至终一直参与WTO环境货物贸易谈判,并已正式提出一些主张,但总体看来,我国的观点并不明朗,所建议的方案也缺少建设性。比如,在环境货物的界定方法上,我国虽然明确表态采纳清单法,但却提出环境货物清单应由“共同清单”和“发展清单”组成:所有获得WTO成员一致公认的货物都列入共同清单,而WTO发展中国家成员有权根据本国国情对共同清单中所列的特定环境货物减缓自由化速度,此类从共同清单中挑选出来的货物构成发展清单。笔者认为,在环境货物的界定方法上,印度提出的环境项目法不利于促进环境货物出口,因为隶属于特定环境项目之下的环境货物所享受的优惠待遇是单方、临时、不稳定的,而我国虽然在环境货物整体竞争力上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提并论,但在塑料制品、办公用机器设备、单一功能的电力机器设备、铸铁等部分环境货物出口方面却的确存在比较优势,而且我国对强化环境产业、促进环境货物出口一向有着浓厚兴趣,故环境项目法并不适合我国。阿根廷提出的综合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环境货物所能享受的关税与非关税壁垒优惠的双向性和可预见性,但仍具有稳定性差、不利于有效促进本国具有比较优势的环境货物出口的缺点,故亦不符合我国需要。与之相反,清单法促进了双向优惠,增强了可预见性,而且简单明了,因此,我国采纳清单法作为环境货物的界定方法没有问题。但是,在清单的构成问题上,我国所提出的“共同清单”与“发展清单”方案尽管充分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使得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具体情况不同的发展中国家可机动
灵活地掌握自己的自由化程度,但因为从逻辑上说发展中国家可将共同清单中的所有货物都归入发展清单。故这一主张根本没有解决实质问题,更缺乏建设性。实际上,我国之所以提出此类完全没有现实性的方案,根本原因在于家底不清、不了解自己在哪些具有环保效果的货物出口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故不敢提出明确方案,以免作茧自缚。因此,本文认为,我国目前的当务之急在于,尽快对我国的环保产业竞争力状况进行深入调研,弄清我国相对优势所在,然后明确地仅将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少数货物开列在清单上,并通过适当设计使得清单构成能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上述建议与WTO成员的一般做法并不相悖,因为从WTO已经公布出来的各国环境货物清单看,各国均毫无例外地将本国具有比较优势的货物开列在清单中,如富有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卡塔尔将液态天然气、天然气驱动涡轮、丙烷等都开列在自己所提交的环境货物清单中,而环保技术发达的日本则把变频空调、超声波洗碗机等能耗低的货物开列在清单中(边永民,2006)。此外,在环境货物的界定标准上,尽管其他WTO成员在单一用途、多用途、最终用途、直接用途等标准之间争执不休,但我国除了指出不应使用生产和加工方法来确定环境货物之外,并没有对这些标准的取舍明确发表意见,故加强环保产业竞争力状况调研、尽快查明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货物也将有助于我国及早确立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有助于我国有效推动有利于自己的方案得到普遍接受。
自由贸易的缺点范文4
【关键词】非关税贸易壁垒,经济效应,量化工具
(一)引言
1947年以来,由GATT主持举行的多边贸易谈判已经大幅降低了各国贸易关税税率。在过去的二十年中,全球的平均关税消减大半。但与此同时各国政策的制定者们也开始注意到各类非关税壁垒的重要性。随着关税的不断减免,非关税壁垒的相对重要性却在不断的增加,然而各国在遵循积极的政策执行意图与目的来制定非关税壁垒的同时,也会利用它的“合理性”将其作为对关税的一种重要替代形式,形成了新的贸易限制与保护的重要工具。在2004年,UNCTAD的TRAINS数据库显示,平均每个国家中有5620个税目都遭遇了非关税壁垒的限制。这类壁垒大量地以技术、标准的形式出现,其相关指标难以量化、统一。另外,其对贸易影响的作用机理复杂且隐蔽。因此,非关税壁垒常常被披上了合法外衣,成为目前国际贸易中最隐蔽、最难应对的贸易保护工具。而对非关税壁垒及其经济效应的研究也成为目前国际贸易领域的研究热点之一。
(二)非关税壁垒经济效应的理论分析
WTO相关协定已经对重要的非关税壁垒形式进行了规范,这其中包括最常被各国所采用的两种: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两个相关协定于1995年1月1日WTO正式成立起开始执行。
非关税壁垒能够产生多种不同的经济效应(Beghin,2006)。首先,是意指成本增加、贸易受到约束的“保护效应”。然而对本土产业的保护并非一定就是非关税壁垒政策制定的本意,非关税壁垒的制定还经常附有其他调节本国市场的社会管理目标。这类目的是通过引发另外两个经济效应而实现的:改变供给和需求曲线(Roberts、Josling和Orden,1999)。当政策是用来应对国际商品贸易带来的外部性时,供给改变效应便会发生,例如禁止销售对健康有害的产品,或者制定标准来提高产品的兼容性和互用性。这样的规章制度可以通过明确生产工艺(例如使用某项技术)或者产品属性(例如某种成分的最高残留量)来得以实现。而需求改变效应的发生则需要某一类市场失灵作为前提,例如强制向消费者提供某些信息来矫正市场失灵以致影响消费行为,避免“柠檬”问题的出现(Thilmany和Barrett,1997)。其中供给改变效应与非关税壁垒是密切相关的。
虽然WTO已制定了《TBT协定》和《SPS协定》来相应的规范上述两类非关税壁垒,但正如Baldwin(2000)所述,对试图排除非关税壁垒限制效应的政策尝试与努力虽然在不断发展,却很少得到经济学分析的支持。缺乏部门间、地区和国家间关于非关税壁垒的全球分析是有原因的。首先,非关税壁垒可以将新旧贸易政策工具重新进行复杂的组合,非关税壁垒自身同样种类繁多;另外,不同于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不能直接量化,也不易于建模,并且非关税壁垒的相关数据也难以搜集。当然,对于非关税壁垒经济效应的定量分析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虽然对其的分析仍处于起步阶段,学者们仍然贡献了许多可供选择的测量方法和手段。
(三)非关税壁垒及其经济效应量化分析
测量贸易限制需要克服的第一个难题是要为不同形式贸易政策效应进行整合。这是因为,贸易政策可以采用许多不同形式,例如关税形式、配额形式、非自动许可形式、反倾销税形式、技术法规形式、垄断措施形式和补贴形式等等。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可行途径是将这些所有类型的贸易政策统一到一个共同的量度制上来。Deardorff和Stern(1997)总结了目前通常使用的三种量度非关税壁垒的方法并分别将其与不同数据结合,测量了非关税壁垒对进口的影响程度,这些方法包括了频率与覆盖面方法(OECD,1995),价格比较措施(Andriamananjara et al.,2004)和数量冲击方法(Leamer,1990)。首先,频率与覆盖面方法是指通过对存在非关税贸易壁垒的特定产品、产业或者国家的相关指标,来分析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实施规模及其影响程度。频率指标捕捉的是某一进口国是否对某一类进口商品制定了相应的非关税壁垒,这个指标与实际上是否产生了进口等因素无关,它只代表壁垒的存在与否。而覆盖面指标则要复杂一些,它与实际发生的进口相关,反映了非关税壁垒对进口的限制程度。在数据获取方面,频率指标更直观且更加容易获得。在联合国UNCTAD的TRAINS数据库中,专门统计了各国在各年度通报的非关税壁垒事件及其具体指标。频率与覆盖面方法是对非关税壁垒最直接的量化工具。其次,是被称作价格楔方法的价格比较措施,它是指计算非关税壁垒对进口商品国内价格的影响与施加了多少关税所造成的影响相一致,由此将非关税壁垒转化为一个关税等值,并将其作为进口产品在成本与关税之外,额外支付的加价(Beghin,2006)。通过上述过程,非关税壁垒便被统一到了关税量度制标准上,从而具有可将计算得到的关税等值用于传统贸易分析的优势,所以这种方法得到了比较广泛的应用。最后,数量冲击方法是指测量非关税壁垒存在时的贸易流量与不存在时贸易流量的差值,并且假设这个差值中除关税壁垒所造成的损失外都是由非关税壁垒造成的,从而进一步解释非关税壁垒对于贸易损失的“贡献”。由于自由贸易理想状态下的数据是无法获得的,通常借助计量模型来对贸易量、各类非关税壁垒和其他影响贸易量因素进行回归分析,来估计各类非关税壁垒对于贸易量的影响程度。例如Leamer(1990)和Lee and Swagel(1997)都采用了同样的回归模型对不同税目水平上的商品进行了分析。
非关税壁垒的量化及其经济效应的量度都是具有挑战性的,原因除了上述所说的非关税壁垒对经济效应影响的复杂性以外,也包括政策工具的异质性以及对系统化数据的缺乏。因此,现在还不存在一个量化非关税壁垒的公认方法。
大多数的量度方法都是从一个简单的局部均衡开始考察某一单一商品,并设定一个消费者,或者生产者,或者非关税壁垒的贸易关税等值来解释壁垒实施对或需求,或供给,或贸易产生多大的影响。国外学者中大多运用局部均衡方法来分析非关税壁垒的经济效应。但是由于各自研究所基于的假设以及数据上的差异,得到的结果往往也不相同。然而,非关税壁垒对经济效应的影响远没有局部均衡模型中分析的那么简单。首先,非关税壁垒的实施肯定会直接的使得出口国、进口国各自国内中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生产条件与成本发生改变。其次,根据产业之间的投入产出、技术外溢等理论,某一产业经济、技术的变化必然会或多或少影响到其上下游相关产业。要分析这种经济效应,就要全面考察经济系统中各种产品和生产要素间的供求关系,建立起一般均衡分析模型。国外学者也越来越多的运用可计算一般均衡计算模型对非关税壁垒的经济效应进行了量度。许多运用CGE模型的研究结果都表明,全面考察经济系统中非关税壁垒所带来的影响程度要比在局部均衡模型中测量到的影响程度大得多,有时甚至是十分可观的。与此同时,在国内应用一般均衡方法量度非关税壁垒,或者非关税壁垒经济效应的成果并不多见。杨军、仇焕广和黄季焜(2005,2007)利用GTAP模型分别分析了中国和澳大利亚、中国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对国家经济层面的影响。但由于文章侧重点并非在于非关税的量度,都是简单的假设非关税壁垒关税等值为零并分析其经济效应。基于传统国际贸易理论的GTAP模型是一般均衡分析的有力工具,同样具有一般均衡分析的优点和缺点,但应用GTAP模型分析非关税壁垒经济效应的成果也在克服缺陷的进程中不断积累和进步。Andriamananjara、Ferrantino和Tsigas(2003)介绍了三种在GTAP中对非关税壁垒进行量化和量度的方法:第一种为关税等值方式,当政策实施会直接影响进口商品的国内价格时这种方法是普遍适合的。第二种方法为出口税等值,这种方法被广泛应用于“自动出口限制”的研究中。第三种方法为“妨碍贸易效率”方法,排除此类非关税壁垒可以通过模拟进口方面的技术提高冲击来实现,这种方法尤其适用于技术性壁垒的分析。但选用“贸易效率”方法则暗示着,必须附加新的假设——价格楔全部由非关税壁垒造成的效率损失来解释。而Fugazza和Maur(2008)则在分析了非关税壁垒可能的经济效应后,采用从价税等值和“贸易效率”方法,在GTAP中选择关税政策变量和效率效应政策变量作为冲击,模拟了非关税壁垒的经济效应,并指出GTAP标准模型中并没有提供足够的引入供给和需求变动效应的途径。一种可能的方法是通过供给和需求函数的弹性参数来表示。例如需求变动效应可以通过改变本国与进口之间或者进口产品与进口产品之间的替代率来模拟。首先,技术规程可以被看作是消费者增加了对于外国产品的支付意愿,这可以通过调整进口产品之间的Armington弹性得以实现(不符合要求的外国产品将被越发的被符合要求的国外产品所取代)。其次,技术规程也可以增加国内产品与国外产品间的可替代性。这种效应可以通过调整国内与外国产品之间的替代弹性得以实现。而Kee,Nicita和Olarreaga(2008)则针对进口需求弹性进行的分析和计算,为GTAP的参数设定提供了有效依据。Andriamananjara等(2004)对12种产品(对应于GTAP模型产品分类)非关税壁垒的从价税等值进行了计算。他们借助经济学家信息部提供的18个国家和地区的价格数据,以人均GDP、市场物理距离和非贸易部门工资作为控制变量,来考察分销成本并由此估算非关税壁垒对零售价格的影响。这其中对服装类产品的估计相对而言是最完善的,计算出的国家间服装类产品遭遇非关税壁垒的简均从价税等值为73%,范围是从16%到190%。早期的文献还对多纤维协定下的配额许可非关税壁垒进行了量度1。某些研究指出,以美国为市场的香港出口者需要多支付服装出口总值的20%来获取多纤维协定规范下在美国市场的出售权利2。在这之后,Andriamananjara等(2005)基于2002年的数据,计算出香港对美国出口的配额许可的出口税等值为19%,而所有拥有向美国出口配额许可的国家和地区(中国、香港、印度和巴基斯坦)的加权平均出口税等值为15%。
从以上分析来看,学者大都使用价格工具对非关税壁垒进行量度,而且在经济效应分析阶段,利用此方法计算出的关税等值也可以直接用于传统的关税贸易分析模型。而要更加准确的对非关税壁垒及其经济效应进行分析,需要将目前研究方法与更详实的微观数据以及微观经济学研究方法相结合,从企业层面分析非关税壁垒的影响,进而更清晰的揭示其对各经济层面的影响机理。
参考文献
[1]Andriamananjara, S., Dean, J.M., Ferrantino, M.J., Feinberg, R.M., Ludema, R.T. and Tsigas, M.E. (2004). 'The effects of non-tariff measures on prices, trade, and welfare: CGE implementation of policy-based price comparisons'. 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Office of Economics Working Paper No.2004-04-A.
[2]Andriamananjara, S., Dean, J.M., and Spinanger, D. (2005). 'Trading apparel: developing countries in 2005', Mimeo. Kiel Institute of World Economics and USITC.
[3]Andriamananjara, S., Ferrantino, M.J. and Tsigas, M. (2003). 'Alternative approaches in estimating the economic effects of non-tariff measures: Results from newly quantified measures', 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Office of Economics Working Paper No. 2003-1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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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Beghin, J.C. (2008). 'Nontariff barriers', In S. Darlauf and L. Blume (Eds.), The 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 Economics. 2th edition. New York NY: Palgrave Macmillan LTD, 12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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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Kee, H.L., Nicita, A. and Olarreaga, M. (2008). 'Import demand elasticities and trade distortions',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November 2008, 90(4):666-682.
[9]Roberts, D., Josling, T.E. and Orden, D. (1999). 'A framework for analyzing technical trade barriers in agricultural markets', Technical Bulletin No. 1876, U.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Economic Research Service, Washington, D.C.
[10]Leamer, E. (1990). 'Latin America as a target of trade barriers erected by the major developed countries in 1983', 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vol. 32(2) (April), 337–368.
[11]Lee, J. and Swagel, P. (1997). 'Trade barriers and trade flows across countries and industries',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vol. 79(3) (August), 372-82.
[12]OECD (1995). 'Patterns and pervasiveness of tariff and non-tariff barriers to trade in OECD member countries', ECO/CPE/WP1/GE(96)/3, Paris.
[13]Thilmany, D. and C. Barrett. (1997). 'Regulatory barriers in an integrating world food market', Review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19): 91–107.
[14]杨军,黄季焜,仇焕广.建立中国和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区的经济影响分析及政策建议.国际贸易问题, 2005(11):第65-70页.
[15]杨军,仇焕广,黄季焜.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对我国经济和区域农业影响的预测.中国科学院院刊, 2007(1):第26-32页.
注释
自由贸易的缺点范文5
这是日前来自美国的COMPTIA(计算机技术工业协会)宣布登陆亚洲之时,几位美国专家所大力宣扬的“自由软件选择理念”,同时,美国同行们还称将努力使中国政府接受这一理念。
此外,美国来客还非常有诚意地举例说明他们在推行“软件自由选择”时的绝对“公平”,即他们一直在努力说服美国政府,不要通过意在限制美国企业将软件外包出去的提案,相反,应公平地对待来自印度或其他人力资源成本更低的国家的软件OEM厂商。乍一听,美国朋友的热情令人感动,但仔细想想,这一“公平理念”其实还有值得商榷之处。
先且不论让各国政府对国内外软件企业“公平对待”的“理想”是否现实,因为这些即将处在平等地位进行竞争的软件公司,其原本就不处在同一起跑线上,这一“绝对公平”的原则是否还有意义?
与中国的软件企业相比,欧美的软件企业本就拥有诸多天然优势,这不仅包括了技术层面上的,也包括了理念上和资本上的。金山公司的总裁雷军曾经说:“微软账面上长期有着几百亿美元的流动资金,我们跟他们怎么比,这根本不是一个量级上的。”这就像一场拳击比赛,一个轻量级的选手要在完全相同的规则下与重量级的对手进行对抗,显然这根本就是最大的不公平。
软件外包与操作系统、ERP这样的自主知识产权软件有着本质上的不同,软件的外包在很大程度上其实只是一种软件领域内的“劳动密集型”工业,因此人力资源成本低廉的发展中国家很有优势,于是也引来了欧美等软件强国的“限制政策”。但实际上,软件外包由于不具备自主的技术内核,做软件外包业务的公司所能挣到也只能是“辛苦钱”,他们也许永远也不能像微软、甲骨文这样成为软件行业里真正的巨子。
如果我们的软件出口方阵里只有外包公司,而没有自己的软件品牌,没有自己的软件产品,这才是真正的悲哀。
中国众多的软件企业一直在为“中国芯”―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管理软件―而不懈努力着,而在这其中,政府的支持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的。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数额巨大,是很多软件企业的必争之地,如金山的WPS便是政府采购的受益者,这也就是为什么微软与惠普要争相对政府部门频频示好的原因。
如果以“完全公平竞争”的理念来进行选择,也许国外软件产品中标的机会会提高不少,但是随着信息化深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国家的很多关键部门都已经被纳入了网络的覆盖范围。试想,如果一个国家的重要政府部门(如国防部门)的信息系统是建立在某些国外的非开放的系统之上,信息安全将隐藏着多大的隐患。在这种的情况下,如何坚持所谓的“完全公平的软件选择”?
自由贸易的缺点范文6
关键词:环境审计;环境风险;PNAA
环境审计(Environmental Auditing)最初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西方企业内部审计,我国审计机关从80年代成立初期开始对环境审计的探索。由于发展时间的差异,我国的环境审计实践和理论研究都落后于国外。我国学者在致力于环境审计研究的同时,也注重介绍外国的政府环境审计模式。具有代表性的有:盛晓白从政府审计的角度介绍并分析了德国的环境审计;陈怀玉和贺桂珍详细介绍了荷兰的政府环境审计。
本文主要阐述了墨西哥国家环境审计项目(the National Program of Environmental Audits,以下简称PNAA)成立之初的发展过程。本文选取墨西哥作为研究对象,一方面是由于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墨西哥作为拉美经济大国,其经济环境与中国更为相似;另一方面是因为墨西哥的环境审计工作刚刚从成立进入稳步发展阶段,适合国内需要。
一、PNAA的成立与发展
北美自由贸易协议(以下简称NAFTA)的签署促使了墨西哥环境审计工作的开展。该协议中不仅包含了针对劳动者权益和环境保护的平行协议,而且在后续协议中对执行环保法律的相关体制机制提出要求。在此背景下,墨西哥联邦政府进行重组,成立了现有的环境与自然资源部(SEMARNAT),并随后成立了专门的执行机构——PROFEPA。PROFEPA主要运用两种策略:一是权力性强制策略,利用检查和监督的方法确保企业的运作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程序和规定;二是自愿性环境战略,即墨西哥国家环境审计项目(PNAA)。
2000年的墨西哥联邦大选与之后的政府重组,促使PNAA于2001年进行重建。重建的内容包括PNAA的评价标准与程序方法,重建的目的在于弥补重建前PNAA存在的不足,提高运作效率。
PNAA主要面向企业,采取自愿加入的方式。企业向PROFEPA提出申请,PROFEPA组织专家构成审计组对企业进行审计。审计组不仅会指出企业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并提出解决办法,而且会对后续修复工作所需的资源和时间做出规定。审计工作结束后,企业和PROFEPA签署一份修复工作协议。当修复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将会根据协议对企业的工作和完成程度进行检查。如果检查合格,企业会收到PNAA颁发的认证证书,在接下来的两年里,企业不再受到监管。若企业再次申请证书,则需进行新一轮的审计。
自PNAA成立以来,每年加入的企业数量整体上呈现递增趋势。1992-1993年间,墨西哥发生一系列工业事故造成巨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极大刺激了墨西哥公众对工业污染风险的重视。高风险(at-risk)企业,例如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PEMEX),纷纷加入了PNAA。
二、PNAA的成员构成特点
作为自愿性环境战略,PNAA的运作多依赖于企业的主动参与。成员企业是构成PNAA的主体,决定了PNAA是否能够发挥作用以及作用的程度。
1.国有企业是中坚力量
国有企业一直是PNAA成员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PNAA成立初期的10年间,约有32%的成员企业来自于国有经济部门。PNAA成立之初的主要功能就是控制那些被墨西哥环境法律法规定义为高风险的企业,涉及石油、铁路等行业的大型国有企业都是传统意义上的高风险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PNAA的成立伴随着墨西哥部分国有经济私有化的过程。北美自由贸易协议的签署对墨西哥经济的市场化和自由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墨西哥进行经济转型。航空公司、铁路公司等大型国民经济企业被出售给私人企业。在出售的过程中,被出售企业进行了环境审计,这些需求刺激了PNAA的诞生。
2.大型企业参与度更高
研究表明截止到2003年,墨西哥7824家高风险企业中,大型企业中高风险企业的参与度最大,超过了60%;小型企业次之,达到了50%;中型企业的参与度超过30%;微型企业的参与度最低,不到10%。
大型企业的高度参与,一方面得益于墨西哥国有企业,尤其是涉及国民经济部门的大型企业的加入;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大型企业一般而言都是高风险企业,出于自身风险控制的考量和PNAA对高风险企业的重视,大型企业也倾向于加入PNAA。
微型企业参与度最低的原因在于,2001年重建以前PNAA采用的程序和方法十分复杂且费用昂贵,现金流有限的企业难以承担。不仅是微型企业,中小型企业也受到了费用的制约。直到2001年重建,PNAA修改了其评价标准和程序方法,引进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制定符合其要求的标准化审计程序。这些努力使得小微型企业加入PNAA的比例大大提高。
3.出口制造型企业积极参与
出口制造型企业是指那些产品主要用于出口的制造型企业。PNAA对于这一类型的企业十分具有吸引力。经济利益是出口型企业纷纷加入PNAA这一自愿性项目的最重要诱因。PNAA给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并通过国际商业协议扩大证书的影响。如北美自由贸易协议使PNAA颁发的资质证书获得美国、加拿大的承认,PNAA成员企业的产品藉此在美国和加拿大获得信誉,进行推广。市场的力量驱使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保护环境。
三、PNAA现有的局限性
PNAA在减少环境污染、降低环境风险和激励企业自觉环保行为等方面发挥极大的作用,但仍存在一定局限性。
1.审计人员来源受限
PNAA的环境审计程序归根结底是由审计组完成,而环境审计工作的质量依赖于审计组人员提出的意见。审计人员的素质、独立性和经验成为决定效率的关键因素。因此,直到2001年以前,PROFEPA严格控制着审计人员的来源。PROFEPA制定了一份人员名单,所有的审计人员都从这份名单中挑选。2001年,重组后的墨西哥联邦政府秉持“充分透明”的执政理念,决定由第三方机构对审计人员的资格进行认证。
PROFEPA对审计人员的严格控制虽然能够帮助提高审计质量,但也有可能导致审计人员的紧缺,增加审计费用,从而影响PNAA的效率。
2.对企业的环保投入资金监管不到位
PNAA管理当局对环境审计工作成果的认知来源于部分企业公布的信息,而不是通过对企业在审计结束时承诺的相关投资的分析。2001年重建以前,PNAA当局很少核实企业做出的环保投资的真实价值。数据显示,自1993至2003年10年间,企业承诺投入的环保资金总额达到21.55亿美元,仅有8.3亿美元得到核实。在所有得到证书的企业中,仅有不到25%的企业在签订的协议中说明了企业环保投入的确切数额。原因在于,负责最后验收的审计人员和PROFEPA的工作人员没有对合约承诺的资金进行核实。
3.缺乏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
PNAA发展的一个明显阻碍就是缺乏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PNAA的成员企业中几乎没有企业拥有一套环境管理系统能够记录和量化企业在加入PNAA的过程中获得的经济收益。2000年后,PROFEPA认可并接受诸如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作为替代的环境管理系统。事实上,很多企业加入PNAA的原因正是为了在PNAA的要求和指导下建立自己的环境管理系统。
绩效考核体系的缺失,使得墨西哥环境审计工作的效果不能在数据上得到直白体现,管理当局无法对PNAA进行直接有针对性的调整,企业不能直观感受PNAA审计程序带来的经济利益,审计人员在进行工作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些缺点降低了PNAA的效率,制约其发展。
四、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墨西哥的国家环境审计项目作为一项国家政策执行,给中国的环境审计工作提供了很好借鉴。
1.以政府为主导,发挥国有企业的带头作用
墨西哥的环境审计工作就是由PROFEPA作为领导者,运用法律法规和政治、经济政策等多种手段吸引企业加入,借用社会审计的力量(审计组专家)完成工作。对于中国来说,就要发挥审计署的带头作用,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和市场经济规律促使企业提高环保意识,自觉参与环保行为。
PNAA的成立之初经历了墨西哥国有经济私有化的过程,当前中国也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并且,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国有企业在把握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处于主导地位,包括关系国计民生的铁路、能源、电力等行业。而这些国有企业一般规模庞大,是一般意义上的高风险企业。中国要推进环境审计工作发展,应首先发挥国有企业的带头作用,带动私营企业及外资企业参与到环境审计中来。
2.以经济利益为趋导,市场为导向,促使企业自觉提高环保意识
墨西哥的环境审计工作主要依赖于PNAA这一自愿性项目,经济利益是企业加入PNAA的重要诱因。这些经济利益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中国在实施环境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墨西哥的经验,一方面通过颁发绿色标识的行为,提高环保型企业在公众中得声誉,同时加强国际协作,增大绿色标识的影响力,使企业获得隐形经济收益;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倾斜等调控手段直接给予环保型企业优待。
3.重视环境审计绩效考核体系的建立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工作都是资金投入型,而且各项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公众和企业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都比较淡薄,财务与合规性审计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是环境审计的主要内容。在发展环境审计常规审计的同时,不能放松绩效审计的研究和实践。通过有效的绩效审计,更好地衡量企业、审计人员的工作,将有效地环保资金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Gallaher KP. Free Trade and the Environment: Mexico, NAFTA, and Beyond [J].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