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财务制度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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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财务制度管理制度

村财务制度管理制度范文1

1)建立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①改革财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②改变村集体财务支出管理方式。③加强财务制度的执行力度。④强化民主监督管理制度。⑤加强财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力度。

2)建设农村财会队伍。确保每个乡镇都有足够的财会人员,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还要定期举办业务讲座、法制讲座、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等提高财会人员的道德素养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人格素质,使他们能够各司其职,有条不紊的进行财会工作。加强对农村会计的监督,建立农村会计岗位责任制和不相容职务分离制。

3)提高财务管理意识。首先,要推动基层组织建设、廉政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严格控制村干部从选拔、考核、任用的过程,提高村干部的综合素质,特别是经济财务管理方面的知识,使相关会计人员得到合适的岗位,农村资源尤其是集体资金能够得到优化配置,做到真正的“物能尽其用,人能尽其才”。其次,要提高农民监督,推广农民法治教育,提高他们的集体意识及集体财产集体所有的意识,树立人本意识,调动农民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

2结语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实现党的十“促进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目标,搞好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达到相关利益最大化。建设农村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是平稳推进社会主义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保证。当然在实行过程中也有缺陷和不足之处,我们要不断不断改进村级财务制度和执行力度,创新农业的生产模式、农村的社会结构,使农村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不断得到改善和进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他们的集体意识和监督意识。

村财务制度管理制度范文2

1、实行村级财务,乡级代管,民主监督。

2、村级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挪用村级资金。

3、村委会帐目、票据由乡经管站统一做帐和保管,分村存放。

二、管理机构

成立乡村级财务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乡长任组长,纪检书记、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各挂片领导为副组长,乡党政办主任、经管站长、财政所长、纪检、监察干事为成员。监督管理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日常工作由乡经管站承办。村成立民主理财小组,设立财务主管和报帐员。

三、票据管理

1、村使用的收款收据,实行统一款式,由乡经管站造册登记,逐本发放,押金使用。在交回使用后的收据存根的同时,领取下本收据,外购收据禁止使用。

2、收款收据由村级报帐员专管专用,任何人不得执撑和使用收据。

3、申请资金拨付时,必须由报帐员经手办理,如其他人经手办理,领导将予拒签。

四、资金管理

1、村级所有收入,包括上级拨款和项目资金、土地征用(出让)补偿金一律进入村帐乡代管帐户,再申请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

2、村级所有支出必须申请使用,专款专用,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必须有承建方开具的正式发票(税票)。申请拨付土地征用(出让)补偿款等涉农涉户资金时,必须附有《发放花户明细表》和农户户主身份证号码,惠农“一卡通”号码。报帐员开具的收款收据,必须由村级书记、主任及报帐员同时签字,报乡分管项目领导及蹲片领导审核,再报乡长审批。资金由银行按惠农“一卡通”存折发放。

五、审批制度

1、按规定向农户收取的各种款项,必须分户按项目向农户开具收款收据,不得按自然村或“工作片”开具总收据。

2、收入票据必须规范填写,有单位或户主名称,各项明细金额、合计金额,大、小写金额,有收款时间、收款人签字和财务主管印章及村委会公章等内容。

3、支出票据,必须有(收、领、借款)单位或个人名称,事由清楚。经手人载明事由或用途,证明人(村支书)予以傍证,审批人(村主任)方可签报。最终由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

4、凡是入帐的各种票据,由负责该村的会计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方可做帐,对不符合规定的拒绝入帐,将其扣留,并报告乡监督管理小组予以处理。

六、报帐制度

1、规定每月30日(29日)为各村集中报帐日,每个村干部都必须将各自经手的收、支票据进行批报。

2、每季度的最后一个30日为全乡集中记帐日,各村报帐员将所有当月票据及所收资金并同现金日记帐一起到乡经管站报帐记帐。当季度报帐完毕后,由挂片领导审核签字,再由分管领导核定签字。

3、每个项目资金和涉农涉户资金,必须列出花户明细,实行公榜,村级财务帐目每半年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乡蹲点干部负责督促实施。

七、岗位责任

1、村支书职责:监督检查财务人员是否按财务制度办事,全面掌握财务收支情况。对本村出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2、村主任职责:负责制定本村内部财务监控制度,主管村级财务,严格把好审批关,实行先审后批,对不合理开支拒绝审批。对本村违反财经纪律的发票乱批乱支承担主要责任。

村财务制度管理制度范文3

(200年9月22日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村财务规范化管理,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确保社会稳定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财务收支预决算

第二条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做到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

第三条村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年初编制好财务收支预算,送办事处会计核算服务中心审核后,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条每年年终,根据本年实际收支情况,详细编制财务收支决算,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五条严格实行账款分开管理原则,货币资金由村报帐员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条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现金、存款日记帐,对发生的经济事项逐笔随时进行登记,每日结出余额;并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票据抵现,不准未批先付。

第七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村库存现金限额规定为3000元以下,超过3000元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信用社),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一次支出超过3000元额的一般要通过银行结算,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超额现金支付的,要说明原因并经办事处服务中心批准,方可提取现金。

第八条严格控制资金借入借出。资金借入和借出的审批,按财务审批权限规定执行。凡擅自借入款项的,村集体不得支付利息;擅自出借款项的,除要立即追回并按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外,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要定期和不定期盘点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核对现金、存款日记帐。发现差错,要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第十条村干部因公外出需预领现金,须经村财务负责人批准。公务完毕返村后,其预领款在7天内必须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第十一条银行存款必须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严格坚持帐、款及支票、印鉴分别保管原则,支票由村报账员保管,印鉴分别由办事处服务中心会计、村财务负责人、村报账员保管。

第十二条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对各种拖欠款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对经过摧收又故意不还的,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确因无法收回的欠款,要由村两委会提出书面意见,报办事处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后,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欠款的核销。

第十三条村报账员对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支出有权拒付,对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支出不得无故拒付。对违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及擅自收付款项所造成的罚款和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财务审批

第十四条村财务实行村财务负责人“一支笔”限额审批制度。一切财务支出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并且凭证有注明经手人、证明人、用途说明,财务负责人方可审批。对手续不完备,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理和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费用,财务负责人不得审批,对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支出不得拒批。

第十五条审批权限。非生产性支出在500元以下(包含500元)或已有经批准的预算方案、合同、规定、决定的支出由财务负责人审批;非生产性支出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包含5000元),须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授权村财务负责人审批,非生产性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授权村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村干部报酬及通讯费用支出。村干部月工资(包括各种津贴)。1、村委会主任、支部书记(200元/月);2、报帐员(180元/月);3、支部副书记(150元/月);4、村委会副主任(150元/月)5、其他村委成员、支委成员每年津贴包干(1000元)。通讯费用村委会主任和村支部书记每月包干报销50元,超额自负;其他支委成员、村委成员、报帐员每年包干360元,村干部不得公费配置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

第十七条差旅费实行一程一报,按上级有关规定及时报销。如无急事包乘出租车的费用不得报销,村财务负责人的差旅费由村党支部书记审批。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村接待费支出,严禁用公款吃喝送礼。上级有关部门到村指导帮助工作的原则上不得在村就餐,确需在村就餐的,本着节约、简便原则,接待标准控制在(10)元/人次,陪随人员不得超过3人,确需超过接待标准的,必须向村民监督小组作出说明。不得以各种名义动用村集体资金自行安排吃喝,否则所支的费用均由当事人自负,并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支出发生后2个月内报销票据。

第二十条违反规定擅自批付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审批人负责赔偿。

第四章报帐记帐

第二十一条收支票据由村报帐员按月(季)向办事处服务中心结报,次月6日前须经村务(财务)监督小组审核盖章、组长签名后,服务中心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会计登记入帐,不合格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二条村报帐员一时不能支付的款项,一律先由村开具收款收据换取报销票据,能够支付时,凭原收据联领取现金。

第二十三条非报帐员代收各种款项时,应在收款后10天内向报帐员结清;凡收款后1个月内不进帐的,视作挪用处理,3个月内不进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村报帐员对服务中心反馈给村的会计科目余额表和需张榜公布的财务内容,应及时做好公布。

第五章票证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类有价证券由村报帐员保管,并建立登记簿进行登记管理,其他任何人无权保管。

第二十六条村集体一切经济收入要使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不准使用其它收款收据。

第二十七条收据要求连号连本使用,年终应对已使用而未使用完的收据进行剪角作废,不得跨年使用。

第二十八条收款收据不得出借,不得遗失,谁保管谁负责。

第二十九条收款收据由村报帐员向服务中心领用,使用完毕后将存根联交服务中心归档保管。

第六章财产物资管理

第三十条村财产物资要委托服务中心建立总帐、明细帐进行核算,村建立登记簿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类财产物资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并及时加强维修保养。

第三十二条健全入库、保管、领用手续。入库时应清点难收,出库时应经批准并领用者签名。

第三十三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点,做到帐实相符。每年至少进行2次盘点,盘盈盘亏都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和更换,应根据财务计划及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报废要按照财务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报废变卖手续。属于不正常报废、变买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村集体财产承包、租赁、出借的,要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同意后,签订协议,并按规定收取承包金、租金或占用费。第三十六条执行折旧制度,所提折旧费,应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用于其重置更新。

第七章承包合同管理

第三十七条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农业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做好集体资产发包、租赁工作。

第三十八条村集体资产及生产项目的发包、租赁等,必须经村两委集体讨论决定,5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资料由服务中心、村两级存档保管。

第三十九条集体资产和土地经营使用权的转包、转让和转租,按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规定的权限,分别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两委讨论决定,并及时做好转包、转让和转租合同的签订工作。

第四十条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到期做好结算兑现工作,提高承包合同兑现率,对不按规定兑现的,要组织摧收、摧收无准备的要及时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收回。

第八章财会人员管理

第四十一条村财务实行会计制,所有建账、记账、报账、管账等委托办事处“会计核算中心”管理,本村配备报账员一名,村报账员实行持证上岗。村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报账员。

第四十二条村财务负责人、报账员由办事处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年度考核,村财务负责人年终考核不合格或不称职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调换合适的人选,称职的应连聘连任;村报账员年终考核不合格由村委会予以解聘,称职的应连聘连任。村报账员一年内无故2次不按规定向服务中心结报会计凭证的应随时解聘。

第四十三条村报账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不能随意调换。因工作调动、解聘及其他原因而离职的,要及时做好选聘工作。

第四十四条村报账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由办事处农经站监交,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不得擅自离职。

第四十五条村报账员应享受村主要干部同等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六条财会人员要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业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的要给予物质和精神鼓励;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法规的要及时作出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章民主理财

第四十七条由村党支委提名、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推选村务监督员,成立村务(财务)监督小组,一般(3—7)人,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并在村党支部领导下,按月(季)有组织、有纪律地根据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开展财务审查,监督财务制度实施。村主要干部、报账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督员。

第四十八条本村设置一处1.2m×2.4m以上村务(财务)公开栏,公开栏旁须设置意见箱,钥匙由村务(财务)监督小组专人保管,每月至少开启一次。

第四十九条村财务实行张榜公布,一年不得少于4次。每年1月20日、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为财务公布日,对工程项目和重大事项,以及群众关注事项应单独向村民公布,其公布的内容须保留15天以上,如未按期公布,村民可向当地乡镇或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农经总站举报,督促其公布。

第五十条村务(财务)监督组应在报账期限(次月5日)前做好本村原始凭证审核工作,原始凭证接收和返回时必须与地报账员办理票据交接手续,保证凭证的安全和完整。对连续2次不参加村财务监督活动或故意刁难的监督员,经村两委集体研究提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予以撤换。

第五十一条村务(财务)监督员必须坚持客观、公证的原则,依照财务制度、有关的合同、协议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对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原始凭证要盖上“符合制度”的印章,并由组长签名,不得无故拒签;对不符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和虽符合制度规定但有疑点的票据,要及时向上级农经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反映。第十章会计档案管理第五十二条年(月)终财务人员应及时按要求和范围整理好会计档案,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不得丢失、毁损。

第五十三条会计资料实行归档管理。档案室必须配置防火、防盗、防潮等设备。

第五十四条严格档案查阅使用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外,其它单位和村民凡要求查阅会计档案的,须经办事处服务中心同意。

第五十五条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财务人员对有关财务情况不得随意泄露。

第五十六条村会计档案,报账员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管。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凡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制,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八条原本制度不相符的,按本制定执行。

村财务制度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 农村财务 “双”制度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 F3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2017)03-0006-01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深化,村级财务管理方式一直处于不断探索和适应进程中,针对村级财务管理不规范、不公开、不民主等现状,浙江省庆元县积极探索实施村级财务“双”制度,在全县各乡镇(街道)设立专门的村级财务委托机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按照村级会计和出纳的职能,对村级财务进行全程(村只设立报账员岗位)。

1 农村集体财务“双”制度的运作模式

“双”是指不改变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单位,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民主监督权和收益分配权的前提下,经村社员代表大会同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乡镇(街道)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签订委托协议书,实行村级资金、账务委托乡镇(街道)的一种管理新模式。概括起来就是“六个统一”:

1.1 统一财务管理制度

从县、乡镇(街道)到村级三级均统一建立完善了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民主理财、财务公开、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等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1.2 统一审核凭证

各村报账员按季向乡镇(街道)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结算报账,统一由乡镇(街道)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凭证、对账,不符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凭证票据一律退回,由相关责任人补办手续或不予支付。

1.3 统一记账

经乡镇(街道)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核手续完备、开支和交易程序合规、资金使用方向正确的,由会计按村会计电算化的要求统一进行记账,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1.4 统一货币管理

采用备用金和报帐制。村报账员按季向出纳结报村财务收支情况,并补足规定的备用金;村集体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支出经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共同研究签批;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须经党支部、村委会、经济合作社集体研究同意后由“三委”负责人共同签字,签明“经集体研究同意”字样,并作好会议记录备查;10000元以上经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在凭证上签上“经社员(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字样,并附书面决议。

1.5 统一财务公开

统一财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时间。财务收支公开资料分别提交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和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组长审核和签字后方可公开,财务收支明细每月或每季逐笔在村务公开栏内。

1.6 统一建立档案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村集体会计档案立卷、归档、装订成册、编制档案目录、有序存放、一村一柜,分村保管。

2 “双”制度下监督管理工作的难点

村集体财务“双”制度,可以从源头控制腐败行为、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但新的制度也o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改变:

2.1 监督管理对象的改变

实行“双”制度,各行政村的出纳、会计都有乡镇(街道)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因此,进行监督管理时既要对行政村的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也要对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的财务进行监督管理。

2.2 责任归属难以划分

在一些会计核算差错方面的责任,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与行政村之间可能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使得资料提供、具体事项问询、责任的认定与归属的难度加大,使得有些经济事项分离脱节,监督管理工作变得复杂化,最终增加了监督管理的难度。

2.3 新制度下的违纪现象

实行“双”制度后,由于各行政村对资金支配权不变,财务支出的审批权仍控制在各行政村,出纳、会计人员无法对各行政村的收支原始凭证反映的全部经济事项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

3 新模式下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针对实行“双”制度后,监督管理工作出现的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

3.1 实行民主监督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关农村“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严格按照“事前听证、投票决策、乡镇(街道)审核、全程监督、上墙公布”的程序实施。监事会应当对农村“三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按月(季)逐笔逐项公开财务收支,接受全体村民监督。

3.2 实行会计监督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严格把好凭证审核关和资金使用关,建立财务分析报告制度,及时发现问题,抓好整改落实。

3.3 实行审计监督

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和《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要求,扎实推进村级财务“三年一轮审”工作,重点围绕村级财务收支、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村干部经济责任、等问题开展审计,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提高审计监督的透明度和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3.4 实行联合督查

实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农村“三资”管理联合督查制度,把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抽查结合起来,做到有检查、有反馈、有整改、有报告、有回访,确保制度执行和落实到位。

参考文献

[1] 李永鹏。论农村村级会计集中核算下的财务审计[J]

村财务制度管理制度范文5

第二,一个流程运行。凡村级实现的各项收入、财政部门核拨的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上级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一律缴纳或拨付到农村财务核算中心在信用社开设的专户上,实行专户管理,从根本上解决村级财政资金体外循环、坐收坐支及其它违纪违规问题。对村级正常运行的资金,如村组干部工资发放、订阅报刊等开支,一律通过“一本通”或收款方提供的银行账户直达单位或个人账户;对用于公益性建设或其他项目的必要支出,先由村委会提出用款申请,然后报经财经所审批,通过县国库集中收付局或镇信用社直达收款单位与个人账户,确保专款专用,进而遏制截留挪用、乱支乱补或举债办事的行为发生。

第三,一份预算管全年。为帮助村级组织理好财,用好财,增强财务收支计划与增收节支意识,每年年初,分村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计划包括五保供养经费统筹、村组干部工资与干部补助、订阅报刊费用及公益建设开支等。执行计划时,按收入进度拨付,按村级可用财力办理业务,年终进行总决算,实现村村预算平衡目标并保证工资兑现得到保障。

第四,一种信誉理财。镇财经所建立农村财务核算中心之后,仍然坚持村级组织核算主题不变、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村级债权债务清偿权不变的原则,尊重村级组织享有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决策权,做到代管而不越权,代理而不包揽,处理好与村级组织委托和代理的业务关系,保障村级资金能够随时缴进来与拨付出去,以诚信赢得基层干群的支持与信任。

第五,一副监管重担系在肩。财政干部在行使代理记账的同时,积极履行财政监督与财务审计职责,确保村级财政资金在保证五保供养、村组干部工资发放、正常办公支出与应急支出、公益事业发展的前提下运行,为防止村级组织出现新增债务、招待费开支、截留挪用及不合理开支。财政干部在履行财政监管职责的同时,积极配合上级纪检、监察及检查机关查处村组干部违反财经纪律案件,将财政监督与财务审计融于服务之中,促使村级组织依法理财,节约财力,提高效益。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维护和农村社会的稳定。2005年1月1日起,新《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已在全国范围内施行。新《制度》针对目前村级财务混乱的现状,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和规定,对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推进村集体财务管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许多财务人员在理解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时存在误区。笔者结合实际情况,对权责发生制在现实中的应用进行思考。

一、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

在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中,经济业务的发生和货币的收支是不完全一致的,即存在着现金流动与经济活动的分离,由此而产生两个确定和记录会计要素的标准,一个标准是权责发生制;另一个标准则是收付实现制。因此,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互关联。

(一)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亦称应计基础,是指以实质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权责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凡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在权责发生制下,应归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仅包括本期实际收到的收入和实际支出的费用,也包括下期收到的收入和支付的费用,或包括在上期已经取得的收入和付出的费用。所以,在会计期末要确定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必须根据账簿记录按照归属原则进行调整。

(二)收付实现制收付实现制是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一种确认基础。收付实现制又称现金制或实收实付制,是以现金收到或付出为标准来记录收入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在现金收付基础上,凡在本期实际以现款付出的费用,不论其应否在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均应作为本期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实际收到的现款收入,不论其是否属于本期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反之,凡本期还没有以现款收到的收入和没有以现款支付的费用,即使它归属于本期,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因此,在处理经济业务时不考虑预收收人、预付费用、以及应计收入和应计费用的问题,会计期末也不需要进行账项调整。

(三)两种核算基础的评价及应用范围一是权责发生制的评价及应用范围。该方法认为,只要交易发生即使没有收到款也可确认为收入;凡当期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或开票,都视为当期费用,任何预期费用包括各种税收都确认为当期费用。所以,它是从本质上对收入或费用加以确定,具有真正的经济含义。其优点在于:收入和费用在同一时期是匹配的,很容易做出准确的损益表,能更加真实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同时,权责发生制使管理层了解所有的财务变化,并在需要的时候进行更正。权责发生制在反映其财务状况时也存在其局限性:在损益表上看来经营很好、效率很高的村集体,在资产负债表上却可能没有相应的变现资金而陷入财务困境。一般情况下,只有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才采用权责发生制。二是收付实现制的评价及应用范围。该方法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处理经济业务,即现金收支行为在其发生的期间全部记作收入和费用,而不考虑与现金收支行为相连的经济业务实质上是否发生。该核算方法比较简单,收付实现制提供的信息有其优越性:用收付实现制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费用及利润具有客观性和可比性;收付实现制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拥有的现金,而村集体能否按期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年终分红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村集体所实际拥有的现金。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现金流量是长期投资的决策目标。投资者注重现金的实际流入或流出,只有投资期限内现金总流入量超过现金流出量,投资方案才是能够被接受的。其局限性在于:收付实现制所描述的只是收入的收取行为或费用的支出行为已发生,它只是表面形式上的确认,并没有收入或费用的真正经济含义,难以全面反映单位的资产负债状况,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按照这种方法计算的盈亏不准确,对各 期收益和费用水平的反映不合理。因此,收付实现制不适合核算经营性收支业务,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收支业务的核算则可采用收付实现制。

村集体经济组织除了是一个经济实体,具有经营性功能外,还具有行政、事业的职能,这一特点使得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在农村会计核算中共同存在、相互补充。财务人员在根据具体的会计事项和特定的环境、条件选择较为合理的核算基础时,需要把握的一个原则是: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收入和支出的核算,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其他收支业务的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

二、权责发生制的实际应用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是属于可以抵偿当年支出,纳入当年收益分配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与上交收入、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一般情况下,经营性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等,以及部分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其他收入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但更多的情况是,由于种种原因(如承包人无故拖欠或破产或其他原因)导致村集体无法按期收到款,许多村财务人员在这种情况下不挂账。这样不仅违背了权责发生制,还可能使村集体蒙受损失。权责发生制要求: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到,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处理。在确认收入的同时,按债务人(即欠款人)设明细在“应收款”账户中反映。这样做既合理确认了收入,又可提醒村集体尚有钱未收回,促使村集体积极追款,避免受损,确实收不回来,再按要求转作坏账。因此,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收而未收的各种经营性往来款项应遵循权责发生制来核算。

村财务制度管理制度范文6

一、支出管理制度

1、在村集体资金中不得报支以下费用:⑴行政招待费;⑵村干部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等通讯器材购置费、月租费;⑶各种捐赠、赞助费;⑷个人订阅的报刊、杂志费;⑸未经镇政府审批的各种津贴、补助;⑹未经镇政府批准的部门摊派到村款项;(7)村干部个人负担部分的养老保险金;(8)垫交垫支结息款、手续费等。

2、支出审批权限。(1)200元以内的支出由村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审批;(2)200元至1000元以内支出由村主要干部会签审批。(3)1000元至5000元的支出由村主要干部、分工村干部、片长、农经站站长及分工村记账员会签后,报农村线领导审批后方可列支,(4)5000元以上的支出,依据项目化管理要求,由村主要干部、分工村干部、片长、农经站站长、分工村记账员及农村线领导会签后,报镇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列支。

二、财务审计制度

1、常规审计。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每年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审计不少于1/3以上的村。

2、离任审计。对村主要干部及村会计岗位变动或离任的,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离任审计。

3、专项审计。常规审计与抽查审计相结合,突出专项审计。审计的内容包括集体资产的处置、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农民集中居住建设情况、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粮食直补资金的发放情况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4、市纪委及市农经主管部门抽查审计。市纪委及市农经主管部门在全市每年抽取部分村进行常规和专项审计。

5、审计要求。审计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审计报告,报送镇人民政府和市农经主管部门,并及时将审计结果向当地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