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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有什么好处范文1
关键词:反垄断法;经济全球化,立法借鉴
贸易自由化和全球化已经导致越来越多的国际竞争。反垄断法的有限的国界已经变得越来越不重要了。市场机制的选择和市场开放的结果必然导致大量的跨越国界的垄断现象。然而,国内反垄断执行机构的主要作用仍然局限于本国境内,国内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仍然受到严格的限制。那么,如何应对经济全球化带给反垄断法的影响呢?加拿大、法国、英国、巴西和其它一些亚洲国家都做出了积极的反应。加拿大政府坚信,真正有效的改革如果没有强大的反垄断政策法律是不可能实现的。一百多年前,为应对工业革命的巨大变化,加拿大成为最早实施反垄断法的国家之一。现在,全球化的、不可预料的、快速的技术革命再一次形成了开展商业活动的新环境。我们必须发展新的方法以保持与当前的发展大环境相一致,即新的经济条件下的规定应该代替19世纪经济条件下的规范。反垄断法应该对这种改变了的环境做出反映,鼓励参与全球的、竞争性的商业环境,有益于创新以及增强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英国于2001年7月31日由财政部与贸易产业部公布了一部白皮书――《生产力与企业:一个世界级的竞争制度》,确信反垄断与消费者的信心将提高生产力。在该份文件里,明确提出了反垄断制度的六个改革原则,其中第五个原则即提出政府和反垄断执行机构应该努力进行更广泛的国际协调和合作。
各国出台或者修改本国的反垄断法,以适应全球化环境,这是一项积极的措施。但是从世界范围来看,却是一件不幸的事。今天,已经有各种形式的反垄断法的国家达到了100多个,还有60多个国家正在制定各自的反垄断法。而所有这些反垄断法的内容却是多种多样的。100多个国家的反垄断政策法律体制,虽然是以阻止私人企业的国际性限制竞争行为为基础而设计的,但是他们本身却成为了新的贸易壁垒;反垄断执行机构本身也成为了世界市场自由贸易的阻碍。
一、反垄断领域面临的新问题
经济全球化对反垄断领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反垄断的成本越来越庞大
2001年夏,美国律师协会反托拉斯部向全球90个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执行机构发送了一份这些国家的反垄断执行机构在预算、人员以及他们在具体实施领域的力量分配等方面的调查表。对这次调查,有39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相关部门做出了回复。调查结果显示,39个国家每年投入于反垄断执行机构(不包括反垄断案件的审判机构所需要的投入)的预算总额为6.05亿美元。如果从39个国家的预算额进行推断的话,那么全球100个国家在实施反垄断政策法律方面的预算总额将会超过10亿美元。而这些预算并不包括在整个反垄断实施体制中,其他从业人员(律师、经济专家、其他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室租金等的开支。美国律师协会估计,在反垄断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有效率的假设下,为实施反垄断诉讼所需要的私人律师或者经济学专家的人数与反垄断执行机构工作人员的比例,大约为4.7:1。同一份调查表还显示,在这39个国家中有4万个律师或者经济学专家在为私人反垄断诉讼服务,仅美国就有8700名律师或经济学专家在为此而工作。保守地计算,全球会有6万名律师或者经济学专家在为此工作。再加上其他辅助人员,全球从事“反垄断行业”的工作人员将会达到100万。国家预算加上私人反垄断诉讼所需要专家及其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室费用等,那么,全球每年用于反垄断的支出将会超出150亿美元。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支出还没有包括反垄断领域的司法审判的成本,也不包括由于受到反垄断法实施影响所需要研究和采取的商业策略、商业行为所生成的成本。这些成本可能远远超过聘请律师或经济学专家所需要支出的成本。
2.合并控制的范围越来越大
“世界贸易一体化和全球化已经刺激了前所未有的国际性的合并浪潮。合并的规模越来越大,合并的手段越来越复杂,合并影响所涉及的国家越来越多。”公开资料显示,国际合并行为处于前所未有的高度。1998年,世界范围内公开的合并金额将近2.5万亿美元,在欧共体有235宗合并事件,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在同年公布了1667起合并申报,另有还接受了1888起合并申请;美国的相应部门在同年也接受了4728起合并申请报告,比1994的2305起有了大幅度增长。但是人们很少注意到,这些交易行为中有相当多的数量是要求向一个以上的国家提出申请的。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估计,约有接近50%(在美国申请合并的)涉及到外国当事人,或者信息资料在美国以外的,或者是涉及外国资产的。“在这种全球趋势下,现在约有80个国家实施了反垄断法,有超过50个国家提出了各种不同形式的合并申报要求,即加强对其它国家的合并申报的管理要求。”现在,我们正面临着各国合并控制体制多样化的问题。已经有60多个国家制订了各种形式的合并控制规则,还有更多的国家在他们所采用的反垄断规则中融入了合并控制规则。难怪有人疾呼合并控制已经失去了控制。当然,问题不在于多少国家有了合并控制规则,而在于各个国家都希望对跨国公司的合并行使权利,以及在于这些规则内容上的不一致性。
3.反卡特尔实施方面的协调
卡特尔――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如固定价格、限制产量、操纵招投标、分割市场、提高价格和限制供应等,都会通过转移消费者的财富而导致生产者更加富有。经合组织(OECD)“关于有效地打击核心卡特尔推荐意见(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Effective Action Against Hard-Core Cartels)”认为,卡特尔行为有害于、有时候表现为威胁着消费者的福利。特别是对“核心卡特尔”的危害性,国际社会已经取得了共识。核心卡特尔损害不同国家消费者的利益,被视为是对反垄断法最裸的违反。卡特尔的危害极大,并且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国际卡特尔日益增多。根据美国司法部的统计,1996年到2001年,美国司法部参与国际卡特尔的公司达50家以上,涉及的经济数额达100亿美元,美国司法部获得了19亿多美元的罚金,并将20名高级执行官送进了监狱。其中,1997和1998年度对涉及反垄断法的公司所处的4.72亿美元罚款中,对国际卡特尔的罚款占4.4亿美元,即针对国际卡特尔的罚款占美国司法部全部反垄断执法罚款的90%以上。2001年,欧共体委员会也对40家从事国际卡特尔的公司处以19亿欧元的罚款。
发展中国家对国际卡特尔更为重视。国际卡特尔行为的最大受害者往往是发展中国家。一些卡特尔公司将自己的产品销往发展中国家,由那些发展中国家来支付垄断价格。一些发达国家采取“让邻
国更穷”的策略,实施的主要手段之一就是卡特尔,特别是对出口卡特尔的豁免。虽然,卡特尔行为往往是在秘密状态下勾结的,在反卡特尔时会遇到获取准确数据方面的困难,但是,这些卡特尔行为损害的大部分落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头上,这一点却是清楚的。发展中国家往往要为这些卡特尔化的企业支付商品或服务,也必须支付通货膨胀的价格。所以,在经济全球化环境下,如何有效地扼止国际卡特尔的危害就成为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紧迫任务。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卡特尔的危害性有了基本一致的判断。但是,各国在决定调查和某一卡特尔行为时,往往要跨越几个国家。除了涉及各国的实体性规则外,由于各国的反卡特尔程序规则也存在着差异,这就使反卡特尔的实施受到了各国不同程序规则的限制和困扰。
4.宽大和赦免计划
“侦查和核心卡特尔总是,并将继续是在反垄断法实施中最主要的,这已经形成了广泛的一致性。对于核心卡特尔,无论是在卡特尔形式上还是在具体的固定价格、限制产量、操纵招投标、分割市场等行动中,都是对反垄断法最惊人的损害…当商业行为的全球化扩大的时候,卡特尔也成为全球化”。近几年,美国司法部为了更有效地对付卡特尔的损害行为,采取一项称为“宽大和赦免计划(Le-niency and Amnesty Programme)”,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所谓宽大和赦免计划,即是指对那些虽然参与了卡特尔行动,但能够积极配合反垄断执行机构实施其所参与的卡特尔行动,而给予这些参与者的一种“优惠”或者“豁免”。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对卡特尔案件的发现和调查的有效性。欧共体也于2002年开始实施类似的计划。
但是,不得不引起人们注意的是,对卡特尔的“宽大和赦免计划”导致的另一个结果是刺激了卡特尔行动。一些公司和它们的执行官们往往有一种潜在的实施卡特尔行动的经济理性的“本能”。他们希望合作,希望减少竞争,希望获取垄断带来的利益。当外部条件略为有利的时候,他们会毫不犹豫地选择某种卡特尔方式。同时,为逃避惩罚,他们会钻宽大和赦免计划的“空子”,而且这种尝试获得成功的可能性确实是存在的。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目前还很难形成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卡特尔组织来“以暴制暴”。所以,在反卡特尔问题上的宽大和赦免计划,其实是发达国家保护本国公司利益的一种手段。而对发展中国家并没有什么好处,反而更受其害。虽然,目前一些国际组织积极地在反“核心”卡特尔方面做出努力,如1998年OECD提出“关于有效地打击核心卡特尔推荐意见”,希望各个成员国确保他们的反垄断法能有效地阻止核心卡特尔及在调查和这些卡特尔时能够相互合作。但是,从国际层面上看,反卡特尔计划与这种相互合作的期望并不协调。
5.垄断化(市场优势地位的滥用)规则
《谢尔曼法》禁止单方面的“企图垄断”和“垄断化”。在欧共体,享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如果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则构成违法。无论是美国的规定,还是欧共体的标准,他们都是以一定的“行为”作为是否违法的依据。即在“垄断”的前提下附加了其它的一些因素。然而,美国附加的“企图”和“化”的因素,与欧共体的“滥用”因素,其实都不是显而易见的。在实践中,并没有足够的智慧来正确地回答什么是“不正当”的手段或者什么是“滥用”。有时候“采取非常有力的反垄断措施可能会镇压一些有益的行为,因为有些行为看起来是有害于竞争秩序的,而实际上却是有效率的行为”。当然,人们一般地可以说,任何已经取得垄断地位者的行为阻止或者阻碍了其他竞争者的挑战,垄断者的行为可以归为“不正当”或者“滥用”。但是这种看似直观的、一般性的定义并没有提供真正的答案。市场经营者为了维持自己垄断地位的需要,会不断地设计出更好的、更巧妙的、具有创新性(在以新技术为支持的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创新变得越来越“不可思虑”了)的方法替代现在市场上所存在的方法来阻止或者阻碍其他竞争者进入他的“王国”。而且这种新方法可能更有利于阻止或者阻碍其他竞争者的“参与”。那么,如何防止这样的“垄断化”?从客观效果上看,现在各国的反垄断政策法律不是有利于防止“垄断化”,而恰恰是在鼓励“垄断化”。
6.豁免问题
各国从产业政策出发,将一些经济部门从反垄断法中豁免出去,这是无可厚非的。如果将豁免政策用来保护本国产业而同时损害其它国家的利益,用来作为“让邻国更穷”的工具,那么,从长远来看,无论是对本国消费者福利的提高,还是对国际消费者福利的提高,都是有害无益的。多元性是对市场经济交易过程的不同方法,即自由交易还是在政府控制下的交易(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受政府控制)的选择。即使像美国这样早就实施竞争性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仍然存在着大量的受政府控制的经济部门,仍然有很多行业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欧共体的反垄断法体系中也存在着大量的豁免规则,其中由欧共体委员会制订的涉及“集体豁免(Block Exemption)”的规则就达21项。许多发展中国家以及转型中的国家,对一些原来国家垄断的产业也开始了私有化的进程,但是他们中的绝大部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就豁免问题,各国的反垄断机构仍然有很多工作需要做。
7.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
发展中国家和转型中的国家面临着新制度建设的困难。反垄断法律在相当多的国家还是一桩新事物。每个正在探索新的反垄断体制的国家首先面临着一个“模式”选择的问题。虽然有100多个国家已经实施了反垄断法和采取了积极的反垄断政策法律,但是这其中有近一半的国家,他们的反垄断法律是在最近10年间颁布的,在这一领域的实践活动相对是生疏的,或者缺乏理论的研究和实践的操作经验。我们应该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在建设成文法律语言、培养竞争文化和构建反垄断法实施方面的能力帮助是非常重要的。当然,能力建设要有针对性。提高反垄断法实施能力,要与各国的经济发展状况相结合。如果不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考虑,如果不能运用经济分析方法来开展这项工作,而是简单地从反垄断法律的“趋同性”考虑,这样的能力建设很可能由于缺乏“本土化”的基础而毫无效果。
“大量的不切实际的想法应该放弃,而是实实在在地做一些‘技术援助’工作。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执行机构或者是推动国际反垄断发展的一些国际性机构应该去做一些更有意义的工作,如对发展中国家和正在向市场经济转型中的国家建议一些现实性的更为迫切的事情。”发展中国家和转型中国家迫切需要解决的事情是什么呢?这既是国际社会需要认真考虑的,更是各国反垄断立法和完善中迫切需要明确的问题。
二、实施反垄断法的现实困难――以发展中国家为例
从世界范围来看,一些发展中国家及转型中的国家(在某些情况下也包括一些发达国家)在选择运用反垄断法,特别是参与国际反垄断过程中,至少在以下相关问题上存在着一些困难:
1.反垄断法的滞后性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国家的反垄断法的出台和实施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这些国家往往先是对外开放,将对外贸易部门放在改革的前沿,减少国际贸易和投资的障碍;然
后,实施经济的私有化和自由化,取消国家对国内经济部门的调控,搞活市场;当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才开始实施反垄断法。因此,反垄断政策法律已经落后于其它市场自由化措施。在这样的情况下,反垄断法可能会面临一些结构性的问题,包括市场集中的问题、政府垄断行业的私有化问题、对已经形成垄断地位的企业所持有市场优势地位的限制问题,甚至还涉及到行政性垄断问题。我们还可以因此而解释为什么经济体制改革在一些国家成功了,但在另一些国家却失败了的原因。这其中与各国反垄断法与其它自由化政策缺乏同步性,并导致了某些产业领域的市场过度集中,某些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实施垄断性经营,使市场在无效率状态下运行,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收入分配的极不平衡等不正常现象密切相关,而我们知道,这些不正常现象都是竞争性市场活动中需要克服的,也是反垄断法任务的重要部分。
2.实施反垄断法的信心
经济自由化政策并没有非常神奇地医治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已经存在的不良经济问题。经济自由化措施的结果并没有带来原先那些支持者们所希望的快速和有力的发展。在很多情况下,改革政策的效果被那些错误的实施措施和其它相关制度的缺陷所抵消。因此,这种状况导致很多国家的改革进程毫无结果,并不断地威胁着这一进程;有些国家的改革措施只好半途而废。这些国家所面临的严重问题中,就包括了反垄断法律问题。有些人提出经济自由化改革“水土不服”,应放弃自由竞争,即回到政府计划调节经济中去。当然,我们不能将这些问题、这些想法都归入到反垄断法律中去。但是,由于在前进中出现了问题,人们还无法选择任何一条道路,就象“一枚硬币”仍在空中。我们自然希望那些敏感问题获得成功的解决,政府能够树立有效地纠正经济自由化进程中产生问题的信心,包括实施反垄断法的信心,以便于全力推进全球化的进程。
3.反垄断法内容的确定
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早期的制度化市场的发展导致资源分配方面的严重扭曲。特别是在“双轨制”持续期间,不是按照公平原则获取市场资源,而是“不择手段”地侵占各类市场资源。在那些计划经济转型国家,这些问题特别尖锐。在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有效运行下,就已产生稀缺资源的不正当、过度集中的问题,进而带来过高的价格和市场的集中问题。反垄断政策法律作为一个有效的工具,本来是能够有效地用来发展和完善竞争性市场的。但是,它必须在初始阶段就应当与其它的自由市场政策保持同步。对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来说,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如何有效地实施反垄断法,是一个值得思考和探索的新问题。不论是在反垄断体制模式的确定上,还是在反垄断实体法内容的规范上,都应当结合各国的现实状况,而任何照搬别国的模式,必然会“水土不服”。
4.多样性问题
各国实施反垄断法,已经采取了不同的途径,而且这种多样性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各国在实施反垄断法律时,主要是考虑本国的经济因素,而很少考虑这些行为是否会冲击国际性的或者是全球的水平。各国反垄断方面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都存在着不一致性。这种不一致性会严重阻碍全球贸易和投资活动,最终抵消全球范围内的竞争所能给消费者带来的真正好处。那么,在国际统一的缺乏反垄断法情况下,哪些行动应该被采取,哪些行动应该放弃,以及采取行动的秩序如何,这些都是确保更有成效地促进反垄断法国际化的基本前提。在如何面对多样性问题上,欧共体贸易委员会委员Mario Monti曾强调:“在反垄断问题的工作中有很多部分是需要相互谦让的。可能在自治权方面首当其冲。有太多的问题需要发展完善,需要相互学习,需要思考,需要予以反映,并应该融入最新经济学思想、技术和市场。我认为相互谦让应该是最关键的词。”我们应将“努力形成有效的国际性反垄断法作为各国普遍的经济政策来促进和适应全球化的要求,并作为保证和调整全球范围的商业竞争的有效途径。”
反垄断法的实施并不是静止的。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基于国家和全球的市场的出现和变化,曾经一度工作良好的法律程序和组织结构是否应该停滞,以有效地对改变了的环境做出相应的反映。反垄断执行机构,应像其它任何机构一样,需要考虑是否应该不断地调整我们的政策和程序以适应现实中的世界,实现保护竞争的任务。国内反垄断体制的建立,如何与经济体制改革同步进行,如何与其它市场制度相协调,虽然这是国内制度选择的问题,但是也与反垄断法的国际化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三、结论――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