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商主义和自由贸易的区别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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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商主义和自由贸易的区别

重商主义和自由贸易的区别范文1

关键字:重商主义;新重商主义;美国;日本;中国

一、重商主义和“新重商主义”的概念

重商主义产生于西欧封建社会末期,既是同商业资本结合的新兴民族国家为积累货币而采取的经济政策,又是商业资本家为这一政策进行论证的经济理论。重商主义者将流通领域视为财富的源泉,追求贸易盈余以增加国家财富。它蕴含着国家的福利只能由民族主义特点的政府管理来获得的信念,所以民族国家的保护是重商主义的精神实质。

“新重商主义”是在20世纪20年代国际经济体系被一战打乱的背景下,由美国商务部部长胡佛提出的,目的是重新组织贸易关系以防止对美国工资标准的侵蚀,并强劲推动出口以扩大就业。“新重商主义”与重商主义的本质目的都是追求贸易顺差。二者的不同可表述如下:

(1)重商主义是在封建社会晚期为适应资本原始积累而提出的,“新重商主义”则是基于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对制造业的替代这个经济现实。

(2)旧的意识形态是在民族空间里表达,并承认民族利益,新的逻辑主义则同全球空间相联系,即国际政治经济学的整个形态。

(3)研究方法上,重商主义往往从经验方面来描述经济行为,记述观察到的现象,而“新重商主义”应用现代经济学分析方法通过构建严密的逻辑体系来阐述经济思想。

二、“新重商主义”在美国

美国的“新重商主义”政策表现为两次:一是70年代中期自由贸易面临困境,针对主要逆差来源国日本采取的对日元升值施压、制造贸易摩擦、以及“广场协议”等措施;二是近些年随着中美贸易顺差不断扩大,美国再一次滥用反倾销武器制造贸易摩擦并逼迫人民币升值。

来自美国的声音致力于鼓吹贸易逆差对其经济的毒害,但逆差真有那么严重吗?事实上中国市场正成为美国服务贸易的支点,其对华顺差不断扩大。除服务贸易外,若将美国跨国公司在海外分支机构的销售额考虑进来,抵消掉的逆差将更多。而随着保护主义的兴起,过去贸易统计的产销国原则慢慢变成一种贸易歧视性工具。转口贸易的盛行和地区性顺差转嫁都成为中美贸易统计差异的原因。另一方面,为了寻求经济利益和安全政策的平衡,美国采取的对华歧视性出口管制政策难辞其咎。一方面强调对中国的贸易逆差,一方面又缩紧其出口管制,美国的做法是相矛盾也是害人害己的。

针对美国的“新重商主义”政策和不断制造的贸易摩擦,我国应积极应对并采取相应措施:

(1)从扩张量到追求质的贸易增长方式的转换是根本途径。优化贸易结构,积极培育优势出口产品和高科技自主品牌,从价值链的低端向高端延伸,利用出口品牌扶植和优惠贷款等政策鼓励高新技术产业走出去。

(2)健全标准认证体系,尽快与国际认证标准接轨。建立专门机构,收集研究主要贸易国的各种贸易壁垒的措施,了解贸易伙伴的有关技术法规、标准和评定程序,并制定相关对策。

(3)积极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提高主动采取措施避免贸易摩擦的意识。企业应当熟悉WTO的游戏规则,充分认识到企业间非政府行为是完善的预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合组织资源的重要力量,更是国际贸易摩擦的剂。

(4)以大国的姿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强化合作是避免对抗的明智之举,以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姿态以合理开放市场为条件,通过谈判和磋商使更多国家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有效应对国际贸易摩擦。

三、“新重商主义”在日本

1955年是战后日本经济发展的转折点,在这一年日本不仅恢复了战争的创伤,还走上了持续高速增长之路。日本经济大国地位的确立与其“新重商主义”的外贸政策是分不开的。虽然后来日本经济泡沫破灭也正是其“新重商主义”所致,但从事外国经济研究的目的是学习他人的经验及对现今的反思。所以,笔者将从两方面来阐述日式“新重商主义”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和警示。

纵观日本战后的对外政策,我觉得有以下几点是值得参考和借鉴的:

(1)以本国优势为依托,充分利用外部有利条件。战后日本确立的资本主义“桥头堡”这一特殊的国际战略地位是其在随后冷战和局部性战争中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有利条件。而当今的经济全球化也同样给我们带来了机遇。我国应考虑的是如何将我们的资源、劳动力和市场优势同大量的外资结合,改善现有技术条件,促进产业调整和竞争能力的强化,为外贸出口的持续稳定增长创造必要的动态比较优势。

(2)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是出口贸易高速增长赖以实现的基础。战后日本贸易的高增长主要是靠新兴产业竞争优势的形成、出口商品结构优化促成的。以投资设备为支柱,以重化工业发展为动力不仅使原有产业现代化得以实现,同时造就了一大批新的现代产业部门。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可贸易商品附加值就越高,贸易的效率就越高。我国由于产品技术水平低和严重的地方保护,高附加值制成品的差别化生产与经营水平都低于发达国家。我国必须以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为基础,不断创造出新的优势部门,为出口贸易奠定坚实的基础。

(3)重视技术资本的积累与竞争优势的形成。战后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鼓励技术进步的措施,使得其出口结构由劳动密集型成功转变为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并非一味的对技术引进项目予以支持,而是结合国情进行有计划的调控。当前中国也应当注重循序渐进以实用性为指导的引进先进技术,调节技术引进方式以提高引进效果。通过引进和消化创新相结合,强化我国自我开发能力。

另一方面,“新重商主义”虽对战后日本赶超欧美起了关键性作用,但也恰是“日本病”和“产业空心化”的原因。“日本病”表现为80年代末以来经济泡沫破灭、金融体系面临崩溃、内需长期不足、日元升值导致产品竞争力下降等。日本式“新重商主义”使得其国内形成一种奇怪的双向循环。一方面是以汽车、电器为代表的成功培育动态比较优势的新兴产业;另一方面是以销售业、建筑业为代表的长期受到政府保护的“内部依赖型”部门。相比新兴产业生产率不断提高使得出口膨胀,内部依赖型部门则由于保护政策而限制进口,这使得贸易顺差不断扩大,日元大幅升值,国内要素价格上涨。这一方面使内部依赖部门的保护政策更加严重,生产率和竞争力持续恶化;而新兴产业则被迫不断提高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以扩大出口。两方面的结果又导致日元的新一轮升值,如此反复形成恶性循环。日元升值还使得新兴产业迫于国内生产成本的提高而将生产大规模外移,这便是“产业空心化”。

当前有不少人乐于将日本与中国经济现状相比。无可否认两者确实存在相似的表象:货币升值、股价和楼市上涨。甚至有些人认为中国就是下一个经济泡沫。正如格林斯潘所说:“不到泡沫破裂人们便无法断定它是不是泡沫。”不论怎样,日本泡沫经济的教训是值得中国警惕的。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抓紧时间争取在各方面都有一个质的改善,避免步日本后尘。通过完善市场环境,产生一批有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强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育,以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控制经济过热,为中国体制改革和产业升级创造稳定环境,中国完全可以避免“日本病”的发生。

四、“新重商主义”在中国

瞄准中国的高外汇储备,国际上还有部分人给中国扣上“新重商主义”的头衔。他们认为这如同过去视黄金为经济目标开拓贸易疆界的重商主义,是一种基于金融脆弱性的发展缓冲政策,是对发展中国家“结构式”新重商主义的修正。

国外分析家声称地中国式“新重商主义”是“中国”的一个翻版,是一些特殊利益集团为了维护集团利益或敌视中国的快速发展而大做文章。我们须对中国的高外汇保持清醒地认识。首先,1994年之前中国整体上一直保持着较严重的贸易逆差,直到对外开放扩大,外贸进入前期增长阶段,外汇的增长是与其对外政策相适应的,是过去贸易缺口的弥补,也是周期性的正常状态。而且中国的进口增幅也一直保持持续增长状态,部分年份甚至还高于出口。再次,近几年中国还出现了双顺差,外汇储备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来源于资本与金融账户,贸易顺差对外汇的贡献率在不断下降。

IMF日前在《爱尔兰时报》上高度评价了中国经济增长对世界的积极作用,并指明中国经济将一定程度抵消美国因次贷危机而对世界经济的负面影响。中国产品为海外带去了生产者和消费者剩余的巨大福利,而其巨大的生产能力需要进口大量的原料、机器设备、能源及资金,这些都为亚太经济乃至全球经济提供了良好的前景。在当前多边贸易合作势在必行的背景下,世界应当同中国一起认识到中国经济的高增长对周边国家及世界经济的拉动作用。

五、结语

本文从“新重商主义”的角度对日本和美国的外贸政策进行研究,针对其先进经验和失败教训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措施。一方面,各国应当以客观的态度认识到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对全球经济的推动作用,广泛开展良好的多边贸易关系;另一方面,我国也应审视自己外贸结构上的不足,转换贸易增长方式、重视技术竞争优势的形成、加快产业升级、学习国际的经济法规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我国对外贸易健康发展必由之路。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拉尔斯马格努松.重商主义经济学 [M].王根蓓 陈雷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2.

[2]王小平.从商业经济学到“新重商主义”[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1998,(2): 1-3.

[3]李石凯.当代美国“新重商主义”评述[J].亚太经济,2006,(5):56-58.

[4]强永昌.战后日本贸易发展的政策与制度研究[J].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45-51.

重商主义和自由贸易的区别范文2

超越国家范围的经济活动是国际经济,易言之,国际是以“国”的存在为前提的,无国焉有国际?但是,却不能把国际经济理解为超越国家利益之上的经济活动,“超越国家范围”不等于“超越国家利益”。发达国家组成的国际经济组织及其所进行的国际经济调节,本质上是为其国内资本的利益服务的;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经济活动也是为本国国内经济发展服务的。所以,国际经济是“国际范围”的经济,却不是谋求“国际利益”的经济。各国在国际范围谋求本国利益的经济行为形成国际经济。

没有国家经济,也就没有国际经济了,但却可以有世界经济或全球经济。国家制度产生也就意谓着国际经济的产生,当国家消亡后,国际经济也就不存在了。《国际歌》把“英特纳雄耐尔”(international)的实现看成是“最后的斗争”,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一旦消亡,国际也就完成了,但世界却不会因国家消亡而消亡。世界经济是以人类共同利益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它既是一个“世界范围”的经济,也是一个谋求“世界利益”的经济。在国家制度存在的今天,世界经济活动的主体可以是国家,但不局限于国家,跨国公司、国际经济组织以及“世界公民”个人也都可以成为世界经济的行为主体。

国际经济不等于世界经济,但在国家制度存在下的经济全球化时代,两者是共存的。世界经济主要通过国际经济表现出来(当然,跨国公司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追求人类共同利益往往需要通过各国追求各自利益的动机与行为来实现,但这并不是说任何一种追求国家利益的行为都符合人类共同利益。世界经济组织需要国家的发起、加入、参与活动才能成立,另一方面,国际经济活动中也往往体现着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而那些不符合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国际经济行为或现象则会淡出。我们可以思考一下:为什么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会逐渐走向崩溃?为什么保持两个平行的世界市场只能是一段插曲?为什么作为国家一部分的关税权会逐步被剥离?这都是因为这些国际经济行为或现象仅仅是国际经济意义上的存在,而不是一种世界经济意义上的存在。一个有世界眼光、历史眼光的国家所进行的国际经济活动在符合本国利益的同时,还能使这种利益成为人类共同利益的一部分,那么这种国际经济活动同时也就成为世界经济活动。举例来说,二战结束初期美国积极倡导成立世界性贸易组织,力主自由贸易,削减以至最终废除关税,这显然是与当时美国拥有资本主义世界工业生产的56.4%、出口额的32.5%和黄金储备的74.6%的现实相联系的,是符合美国国家利益的,是典型的国际经济行为。但这种行为同时也是符合人类共同利益的:零关税有利于资源在世界范围的合理配置与充分利用。因此,美国的这一国际经济行为同时又成为一种世界经济行为。从GATT到WTO,从肯尼迪回合到多哈回合,WTO的生命力正在于,它努力把追求国家利益与追求人类共同利益统一起来。“双赢”、“皆赢”显然符合人类共同利益,但这种利益的实现往往又是通过“谈判”、“博弈”、“回合”取得的。

重商主义和自由贸易的区别范文3

一、保护贸易理论与自由贸易理论一样,都提倡积极主动地参加对外贸易

重商主义是保护贸易理论的早期学说,其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托马斯·孟在他的代表作《英国得自对外贸易的财富》一书中写道:“对外贸易是增加我们的财富和现金的通常手段”(注:汪尧田:《国际贸易》,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217页。),它积极主动地追求外贸顺差。

资产阶级保护贸易理论的第一个系统阐述者是德国历史学派的弗里德里希·李斯特,他提出的“保护幼稚产业论”仅仅提倡保护本国的弱小产业,一旦这种弱小产业在政策保护下得到发展,成长到具有国际竞争能力时,就主张国家立即放弃保护政策,以利于国内资源的有效配制和产业竞争力的增强。

发展中国家借鉴李斯特的保护幼稚产业论和罗斯托的经济起飞理论,提出了进口替代和出口导向相结合的贸易发展战略,涌现出巴西、墨西哥、亚洲“四小龙”、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可以说,拉美和东南亚国家的崛起,是与积极利用外援、及时接纳上游国家转移过来的资金、技术和产业分不开的。“国际贸易在发展中国家的历史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注:[德]诺贝尔特·冯克:《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形式:贸易性投资措施》,《国际商务》1995年第1期。)事实上,奉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大多是发达国家,如欧盟、加拿大和美国,但它们的外贸量却是世界上最大的。如美国在1994年的进出口贸易额就高达12019亿美元,居世界第一位(注:储玉坤:《1994年世界贸易发展迅猛的原因及其前景》,《国际经贸探索》1995年第4期。)。

总之,形形的保护贸易理论无一是主张闭关锁国的,这些理论都提倡积极主动的对外贸易。

二、保护贸易理论修正了自由贸易理论的不现实假定,发展了自由贸易理论

传统的保护贸易理论主要有以李嘉图为代表的比较利益论和以赫克歇尔与俄林为代表的要素禀赋理论。这两种理论在解释贸易的起因方面非常有说服力。但它们不能解释现实中发生在发达国家间的产业间贸易和发生在跨国公司内部的公司内贸易,不能动态地解释国际贸易中的比较利益的变化,忽略了贸易利益在贸易双方的分配是否合理,等等。

保护贸易理论是以自由贸易理论批评者的身份出现的,是对自由贸易理论的补充和发展。这种发展主要表现为对传统贸易理论假定前提的修正。

一般认为,传统的自由贸易理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明确或隐含的假定(注:迈克尔·P·托达罗:《经济发展与第三世界》,中国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341页。)(注:王小军:《新贸易理论书评——新贸易理论与传统贸易理论之比较》,《国际贸易问题》1996年第4期。):

1.各国生产要素在本质上保持不变,在国内可以自由流动,但在国际间则根本不能流动。

2.技术水平固定不变,可自由获取,国际市场上消费者占主导地位。

3.规模收益不变,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都是完全竞争的,没有不确定性。

4.政府在外贸中不起作用,因此国际贸易在相互竞争的小生产者之间展开。

5.各国贸易总是平衡的。

6.各国的需求偏好相似且保持不变,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相似。

由于上述假定前提的不现实性,因此出现了对上述假定进行修正后产生的各种保护贸易学说。

(一)保护幼稚产业论修正了传统自由贸易理论中贸易各国都处于相似经济发展水平的假定

保护贸易论的提出者李斯特批评古典贸易理论“没有考虑到各个国家的性质以及他们各自的特有利益和情况”。“两个同样具有高度文化的国家,要在彼此自由竞争下共同有利,只有当两者在工业发展上处于大体上相等的地位时才能实现”,“在自由竞争下,一个一无保护的国家要想成为一个新兴工业化国家已经没有可能。”“保护制度是使落后国家在文化上取得与那个优势国家同等地位的唯一方法。”(注:[德]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李斯特提出的历史发展阶段论认为,各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应该采取不同的外贸政策,在工业化的中期阶段,实施保护贸易可以迅速发展起本国的民族工业,但在民族工业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时,必须果断地放弃保护。这实际上是对李嘉图比较利益学说的发展和补充。

(二)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恶化说是对传统自由贸易理论假定贸易各国都可从贸易中对等获益的修正

伊曼纽尔和普雷毕什关于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不断恶化的论点得到了普遍的证实:

“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已越来越趋向恶化,自1980年起,初级产品贸易的平均价格下降一半,给发展中国家的初级产品出口收入造成了巨大损失,每年高达500亿美元。1993年初级产品价格更是普遍下降,非燃料初级产品平均价格以美元计比1992年下降了3.5%左右,其中一些产品的价格已经下降到30年来的最低水平。”在世界商品贸易额和比重不断减少、服务贸易额和比重不断增加的今天,在运输、保险、银行、通讯和旅游等服务贸易领域,发展中国家更是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注:曾时:《试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特点与理论基础》,《世界经济研究》1994年第6期。)。

“萨普斯福特根据从1962~1982年每年数据在二项回归分析中估计,非燃料初级产品需求的价格弹性为-0.25”,“长期价格弹性可能比短期价格弹性低许多”。发展中国家更加外向型的全球政策转变可能抑制农产品价格,因而恶化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其直接的收入效应可能很小,而通过国际收支约束加紧产生的间接效应可能会相当大,因而会全部抵消贸易自由化的预期益处。”(注:[英]迈克尔·布利尼:《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自由化和贸易条件:关注的一个方面》,《经济资料译丛》1995年第3期。)

(三)凯恩斯主义贸易理论是对传统自由贸易理论假定各国总处于贸易平衡状态的修正

凯恩斯主义认为,净出口属于总需求的一部分,可以刺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进口则会收缩国民经济。因此,凯恩斯主义提倡国家干预国际贸易,大力推动出口,抑制进口,保持外贸顺差。因此,凯恩斯主义又被叫作“新重商主义”。

正如希克斯所说,“造成英格兰如此多的人在自由贸易方面丧失信心的主要问题是,旧的自由主义在巨大的失业面前无能为力,以及在积极的反失业计划中使用进口限制作为要素的可能性。人们当然不得不把这条思路同凯恩斯的名字联系在一起。就是这一点(几乎仅仅这一点)导致凯恩斯放弃自由贸易的信念。”(注:[英]迈克尔·布利尼:《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自由化和贸易条件:关注的一个方面》,《经济资料译丛》1995年第3期。)可见,当国家发生经济危机时,失业和经济衰退就必然导致政府的保护主义倾向。

(四)最优干预政策理论是对传统自由贸易理论市场完美无缺假定的修正

发展中国家的特点是有大量的市场缺陷,其中主要是要素市场、扭曲的部门间工资差别、粘性工资与市场工资超过影子工资、分部门的最低工资和买方垄断,等等。所有这些市场缺陷意味着需要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存在非经济偏好(即发展新兴工业),因此,由戈登、约翰逊、伯格沃蒂、斯瑞尼瓦萨等人提出了最优干预政策理论,认为当市场扭曲是由国外而非由国内因素所引起,当经济目标属于对外部门时,采取最优干预的保护贸易形式被认为是最优政策(注:[美]杰格迪什·伯格沃蒂:《自由贸易的新旧挑战》,《经济译文》1994年第5期。)。

(五)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贸易理论是对传统自由贸易理论的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不变假定的修正

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贸易理论认为,建立在比较优势理论上的古典贸易理论有一个重要的假定,即自由竞争、市场机制决定价格和规模收益不变。事实上现代许多工业具有规模收益递增的特点,即随着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产品的单位成本呈现递减趋势。规模经济的存在要求每个国家的几家大垄断公司各自生产少数几种产品,而且每种产品应存在差异,以便在生产规模上取得收益递增的好处(注:王继祖:《近年西方新贸易理论浅探》,《南开经济研究》1996年第5期。)。

德国的诺贝尔特·冯克指出:“传统的外贸理论是建立在完全竞争这一假设之上的。而这种理论没有考虑到目前世界经济体制的一些根本特点。例如跨国公司和市场垄断的存在,国内外市场的区别及信息的不畅通。而恰恰在一些领域里存在大量非关税壁垒,不完全竞争是其中的主要标志。例如在汽车工业、钢铁工业和半导体工业就是如此。”(注:[德]诺贝尔特·冯克:《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形式:贸易性投资措施》,《国际商务》1995年第1期。)

斯宾塞和布兰德等人认为,某些工业,特别是高科技工业,处于不完全竞争情况,市场经济失灵,需要政府干预。在这些行业中,少数大公司垄断市场,形成寡头垄断,参与有效竞争,他们可以影响市场价格,他们拥有的市场力量可以获取超额利润转向本国公司,从而有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并可取得外部经济利益。政府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加以支持,比如政府可以对本国大公司给予补贴,从而使外国竞争对手推迟或停止投资与生产,使本国公司占领市场获得超额利润,其利润大大超过政府补贴。不完全竞争前提下的国际贸易理论修正了古典与新古典的自由竞争贸易理论,明确提出国家干预贸易的必要性,修正了古典与新古典贸易理论反对国家干预贸易的主张。而且,事实上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已不同程度地实行了这种战略。他们对某些战略工业和贸易,特别是高科技工业,国家曾不同程度直接或间接地加以支持。例如对欧洲空中客车公司和美国波音公司的喷气式飞机等制造业的支持,对日本重化工业和半导体工业的支持等。国家对这些工业的支持和保护可以称为“保护高科技产业论”,是“保护幼稚产业论”的现代翻版(注:王继祖:《近年西方新贸易理论浅探》,《南开经济研究》1996年第5期。)。

(六)企业内贸易理论是对传统自由贸易理论的市场运行具有完全效率假定的修正

自从科斯提出交易成本和企业理论以来,人们认识到市场运行经常受到各种各样的阻碍。这样,企业就有一种通过自身组织的巧妙安排来替代成本相对较高的市场来组织资源的内在倾向。表现在国际贸易方面,就是某些大型的跨国公司经常通过公司内贸易来降低关税的支付的现象。“虽然有关公司内贸易的详细、准确的统计很难获得,但是一般都认为公司内贸易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普遍现象。……根据有关的研究报告估计,目前大约60~70%的世界贸易与跨国公司有关。2/5的国际贸易在公司内部进行。邓宁发现在英国的子公司85%的进口和80%的出口属于公司内贸易,而在彩色电视机制造业公司内贸易的比率高达40%。利柯鲁(Lecraw)研究了日本在东南亚5国轻工业制品制造业的111家跨国公司的公司内贸易的情况,他发现这个比率高达79%。”“正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对公司内贸易这种非传统的国际贸易交易形式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和研究。”(注:朱刚体:《交易费用、时常效率与公司内贸易理论》,《经济学动态》1997年第3期。)

(七)技术外溢和技术创新贸易理论是对传统自由贸易理论技术固定不变和把技术作为外生变量假定的修正

传统自由贸易理论假定技术是固定不变的,而且是可以自由获取的。但实际上,人类的生产技术是在生产活动中产生和发展的,并且获取技术,特别是关键技术是需要花费高昂的费用的。

技术外溢理论认为贸易和技术外溢有可能将国民经济的发展引入错误的方向,使贸易各方的长期发展速度都受到影响。技术创新的大幅度进展需要两个必要条件,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科研投资的鼓励。(注:海闻:《国际贸易理论的新发展》,《经济研究》1995年第7期。)

为了消除技术外溢对国民经济的误导和刺激技术创新,都需要国家干预贸易活动。

(八)国际竞争优势论修正了传统自由贸易理论的比较优势论

波特在调查研究了10个国家100家大工业的情况后指出,当前的贸易理论只能解释为什么在国际竞争中一些国家的某些工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而另一些却失败了这一问题的部分原因。比如为什么日本在汽车工业、瑞士在精密仪器工业,以及美国在化学工业方面比别国生产率更高,更富于竞争力,用比较优势理论不能完全解释。(注:王继祖:《近年西方新贸易理论浅探》,《南开经济研究》1996年第5期。)

波特认为,比较优势并不一定是现实的国际竞争优势。为了取得国际竞争优势,政府可以通过补贴对工业竞争力加以影响;对教育的支持可以影响高级要素禀赋;对产品的规模、标准条例等的规定将影响产品的需求和供给;通过财政金融政策可影响工业及相关工业的供求与竞争状况等等。

三、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实践表明,保护贸易是他们事实上实行的贸易政策,是其实行工业化和保护本国经济的重要手段

19世纪初,美国开始工业革命,为了抵御英国工业品的竞争,扶植国内工业的发展,美国不断提高关税。1816年关税率为7.5~30%,1824年平均关税率提高到40%,1825年又提高到45%。18世纪80年代,美国工业跃居世界首位,1900年美国在世界外贸总额中仅次于英国,居世界第2位(注:李湘等:《国际贸易教程》,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63页。)。

“历史上,德国和美国的钢铁工业地位的上升(1880~1913)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德国和美国政府征收保护主义关税所致……日本在50年代和60年代初,也通过进口保护为钢铁工业的发展助了一臂之力……日本的汽车工业之所以发展到如今的水平,与50年代和60年代日本政府对其汽车市场的进口保护有着相当的关系……后来美国对大量的进口,也加强了对其汽车工业的保护。比如1978年对克莱斯勒公司的应急贷款曾使该公司免于破产;在政府支持下,该公司的生产效率也得到了提高。1981年,美国政府迫使日本政府和汽车生产企业以自愿出口限制与美国合作;1995年美日汽车摩擦升级,美国政府迫使日本政府进一步向美国汽车生产商开放市场。……在电子工业方面,日本政府的保护主义政策也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电视工业为例,日本的通商产业省曾把电视机以及与其相关的电子消费品作为发展出口的一个主要目标,进行保护,使之免于进口竞争;政府还允许七大电子企业在国内形成卡特尔式的联合。此外,日本国内复杂的分销系统也常常把国外电子产品排斥在外。”(注:罗丙志:《国际贸易中的政府行为与产业成长》,《国际贸易》1996年第3期。)

“事实上,没有保护为国内市场生产的早期制造业而实现了工业化的国家和地区只有英国和香港。”(注:[美]约翰·威廉逊:《开放经济与世界经济》,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81页。)

目前,发达国家处于经济“滞胀”的状态,美国等发达国家随着国际债务的不断增加,又举起了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大旗。

由上述可以看出,几乎整个资本主义的国际贸易发展史就是一部贸易保护主义的历史。

四、结论

重商主义和自由贸易的区别范文4

    新贸易保护主义又被称为“超贸易保护主义”或“新重商主义”,其理论依据、政策手段、目标对象和实施效果都与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有着显着的区别。

    (一)打着公平贸易的旗号,利用WTO规则,实行贸易保护

    总体来看,在WTO规则的约束下,大多数国家都在向自由贸易的方向迈进,但由于现行多边贸易体制并非无懈可击,因而保护主义总是千方百计从中寻找“合法”的生存土壤。WTO允许成员国利用其有关协议保护本国的利益,反击遭到的不公平待遇。这就为各国以“公平贸易”为口实实行贸易保护留下了空间。WTO规则并不排斥各成员国的经济自主性,目前,保留本国经济自主性的要求不仅来自发达国家,而且还来自发展中国家。因此,采取与WTO不直接冲突的各种保护措施,已成为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贸易保护主义的普遍形态。

    (二)依据国内法履行国际条约

    一般意义上讲,国际条约高于国内法。但现阶段由于各国对如何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缺乏统一标准,因而,如何对待已承诺的国际条约及其在国内的适用程度,各国仍存在一定差异。一些国家只执行符合自己国家利益的国际条约,很多时候将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条约之上。如根据美国贸易法案中的“301”条款,美国可以对来自国外的“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贸易活动采取单边贸易制裁。近年来,为维护本国的贸易利益,美国多次启动或威胁启动该条款处理贸易纠纷,公开向WTO的有关规则挑战,严重损害了WTO的权威性,并为其他国家处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产生了负面影响。

    (三)利用区域贸易组织保护成员国利益

    区域一体化组织具有的排他性特征被视为对成员国的一种贸易保护。通过“内外有别”的政策和集体谈判的方式,区域一体化协定在为成员国创造更有利贸易条件的同时,却往往对非成员构成了歧视。区域一体化组织具有的这种排他性特征,实际上起到了对成员国进行贸易保护的作用。

    (四)保护手段更趋多样化

    首先,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传统保护手段仍被频繁应用。其次,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标准等贸易壁垒花样翻新,应用范围更加广泛。发达国家利用自身在环保和科技方面的优势,制定更高的环保、技术、商品和劳工标准,以削弱发展中国家凭借低廉的劳动力成本而获得的出口竞争力。由于这些新型贸易保护手段具有良好的定向性、隐蔽性和灵活性,其中一些技术和环保方面的要求以提升技术水平、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甚至可以视为中性的贸易标准,加之WTO对这些贸易措施应用的限制并不统一,因而,其保护效果更为突出,进一步加剧了世界范围内的贸易摩擦。

    (五)制定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

    克鲁格曼等学者提出的战略贸易理论认为,不论在促进本国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方面,还是在维护本国企业免受国外竞争对手的冲击方面,都需要国家的贸易政策发挥作用,从而为国家通过干预贸易,提高和维护本国产业的战略地位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并由此形成了战略性贸易政策体系。这一政策体系强调了国际贸易中的国家利益,政府通过确立战略性产业(主要是高技术产业),并对这些产业实行适当的保护和促进,使其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国际竞争力。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特别是发达国家在高技术领域的较量不断升级,战略性贸易政策被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的政府所接受,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核心政策。

    新贸易保护主义产生的原因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产生有其客观原因。

    (一)国际竞争加剧

    在全球化时代,市场经济制度逐步演化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制度,而竞争是市场经济最主要的特征之一。目前,竞争已不再作为单纯的“手段”或“工具”存在,而逐步演变成为主权国家和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核心动机,成为实现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重要手段。各国政府不仅在国际竞争中保护自身的产业与贸易利益,而且直接介入本国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的竞争。一方面,采用进口关税或出口补贴等保护手段有利于改善本国企业的收益和市场地位;另一方面,一旦外国企业或进口产品危及本国利益时,即使发达国家的政府也采取直接干预的手段。特别是在“就业”已经逐渐演变为一种公共品的今天,由进口增加导致的失业问题已经具有了越来越突出的政治意义。当本国产业和劳工群体受到进口冲击时,来自公众的呼声或其他政治压力必然使政府倾向于对这些领域实行保护,以排斥竞争的威胁。

    (二)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发展改变了国际贸易差额的分布

    随着跨国公司及其海外经营的发展,国际贸易的流向和贸易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不断提高。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际贸易差额的分布。跨国公司通过内部分工和核算体系,在内部贸易中获得了较为稳定的收益,但却把各国账面上贸易差额的此消彼长以及由此引发的贸易摩擦甩给了各国政府。作为承接跨国公司产业转移最集中的地区之一的亚洲地区制成品出口的迅速增长,使其对美国、欧盟保持了较大规模的贸易顺差,而美国和欧盟跨国公司在亚洲地区投资企业的出口已经成为美国和欧盟贸易逆差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发达国家处理贸易逆差的政策并不主要针对这些大跨国公司,而是拿出口国开刀,以解决与这些国家的贸易争端为借口,推行新贸易保护主义。

    (三)国际贸易中双边主义与区域主义兴起

    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双边层面的“自由贸易协定”FTA的签订和实施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热点。据WTO统计,到2004年,向WTO正式通报的FTA已达206个,WTO成员中绝大多数参加了一个或多个FTA。FTA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一是原有FTA在促进贸易增长、消除双边贸易壁垒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二是地缘政治经济格局的变化导致了“双边主义”盛行。FTA的迅速发展已经形成了连锁反应,一国缔结了FTA后会对相关国家构成竞争压力。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制定了FTA战略,参与FTA谈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显提高。同时,进入21世纪,世界范围内区域一体化进程大大加快。欧盟加快了扩员的步伐;北美自由贸易区增强了成员国之间的联系;APEC的影响力逐步扩大;东亚地区在加强东盟内部合作的基础上,正积极探索新型东亚区域合作机制。据世界银行统计,截至2004年,全球已有174个国家(地区)至少参加了一个区域贸易协定(RTA),只有12个岛国(地区)没参加任何RTA。在多数情况下,FTA及区域一体化组织与WTO具有互补、互动的关系,但FTA以及区域贸易组织对非成员国的进口构成了障碍,其中,一些双边和区域安排带有明显的排他性保护色彩。

    (四)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并对国际贸易格局产生了一定冲击

    以中国、墨西哥、马来西亚、印度等国家为代表的发展中大国出口规模迅速扩大,并逐步成为世界制成品市场的重要供应者。特别在中低端工业品市场上,这些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出口竞争力,并逐步取达国家原有的市场份额。尽管这些发展中大国出口的高速增长并未彻底改变国际贸易不平衡增长的局面,但其出口实力的增强对国际贸易格局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发展中大国大量低价工业品进入欧美市场,对其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冲击。为缓解由此形成的贸易逆差和各种国内矛盾,发达国家利用其政治经济强权,加强了对这些发展中出口国的贸易制裁。同时,由于这些发展中大国的产品结构和市场结构相近,彼此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近年来,这些发展中出口大国之间的贸易纠纷已成为国际贸易摩擦的重要内容。

    这些新矛盾的出现表明全球化时代自由贸易与国家利益的对立与冲突有可能在部分领域激化,这也正是在当今全球贸易自由化的主旋律中,新贸易保护主义仍然演奏着不和谐音符的原因所在。

    新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加大了我国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外贸发展外部环境的恶化。

重商主义和自由贸易的区别范文5

 

[关键词] 新贸易保护 fta 美国337条款 社会责任壁垒 贸易救济 

 

作为经济发展的必经选择,自由主义和保护主义作为一对并存的矛盾是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在面对自身经济发展和对外竞争时必须要考虑的核心因素,一方面,如何选择经济发展的原则往往取决于多个因素,如一个国家或地区自身的发展水平、自身与外界的相互关系等,另一方面,政策的选择往往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实践中不断调整、修正,在竞争中不断升级、完善。 

相对于经济自由主义而言,贸易保护主义更关注外界因素对自身的消极影响,其主要是通过关税和各种非关税壁垒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外国商品竞争。作为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的延续和升级,上世纪末期,新贸易保护主义方兴未艾,保护的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商品经济的范畴,通过绿色壁垒、社会责任壁垒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达到规避多边贸易制度的约束,进而保护本国就业,维持本国在国际分工和交换中的支配地位。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出现和发展既有竞争加剧、经济理论发展的推动,也有多边贸易体制自身的原因,但根本原因依然是各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因此,自由和保护的相互交织必然贯穿于世界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而后危机时代的新贸易保护主义作为自上世纪90年代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延续和升级,一方面保留了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全部特征,另一方面又呈现出自身的独特性。 

 

一、后危机时代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征及发展趋势

 

所谓的后危机时代,一方面是区别于暂时已经过去的全球金融危机,另一方面,由于现阶段世界经济并没有明显脱离经济危机的负面影响,经济的反复随时可能出现,因此,此阶段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更多的是对之前新贸易保护方式的延续和精细化。具体而言,有如下特征: 

1.实施主体的全球性和区域性 

一方面,当今的世界经济格局有所变化,世界各国和地区由于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而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危机影响着世界各国和地区,通常一国对他国采取保护贸易措施,会引起他国“报复”,这样一来会引发贸易保护“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全球性的贸易保护主义。另一方面,新贸易保护向双边化、集团化和区域化方向发展。为了缓解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影响,世界各国纷纷利用双边协调和fta,区城性经济集团,集团成员国内要素自由流动,实行自由贸易,对外构筑贸易壁垒,以此保护成员国的市场,提高整体竞争力,共同应对外部国家的报复行为。当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使新贸易保护主义呈现出区城化的趋势。对于中国而言,目前,中国迄今共加入了9个自贸协定,同时,官方和民间机构也在不断推动更多fta的构建。 

2.保护措施更加复杂和隐蔽 

一方面,新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层出不穷,日趋复杂,其超出世界贸易组织现有协定与协议的约束范围。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开始由贸易政策延伸到对方国家的经济甚至社会政策,主要表现为:要求对方国限制国内商业行为,管制对方国家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妨碍竞争的行为和干预对方国家经济政策等。此外,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保护对象从传统工业品和农产品转向高级工业制成品和劳务,并且开始进人高技术产品领域,以上这些方面也使得我国应对和解决其的难度加大。另一方面,新旧贸易保护主义区别的根本点在于旧贸易保护主义主要采用关税壁垒,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保护手段以非关税为主。其中新贸易保护主义所采取的明显性的非关税措施主要是进口许可证制度、自动出口配额、出口补贴和进口配额等,而世贸组织规则对以上这些非关税措施的约束越来越严。在这种情况下,新贸易保护主义国家更多的采用更为实用的隐蔽性的技术壁垒如技术标准,质量认证,检验程序,环境保护与国民健康等。 

3.保护措施表面日趋合法化 

如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在wto规则的约束下,经济发展都在向自由贸易的方向迈进,可现在的多边贸易体制还是存在一些漏洞,这样贸易保护主义总是设法从中寻找“合法”的生存土壤。wto允许成员国利用其有关协议反击遭到的不公平待遇以保护本国的利益,这就为各国以 “公平贸易”为由实行贸易保护主义腾出了余地。另外,当前,wto规则保留各成员国的经济自主性,不仅包括发达国家,而且还包括发展中国家。因此,采取与wto不直接冲突的各种保护措施,已成为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贸易保护主义的普遍形态。此外,各国同样通过自身立法来绕开wto规则的规制,如美国337条款,337 条款是美国《1930 年关税法》第337 节的简称, 它主要规范的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进行调查的行为,337条款并不要求实际损害为前提。若itc 裁决原告胜诉,itc 可向美国公司提供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和停止令等救济措施,但实践中,337条款更多起到的是一种敲山震虎的作用,往往程序一经启动,未等裁决,出口国方面即会规范自身行为以达到相应标准。此外还有以sa8000为代表的社会责任壁垒,它是一种以保护劳动环境和劳工权利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标准体系,以劳动者劳动环境和生存权利为借口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全球首个道德规范国际标准,其宗旨是确保供应商的产品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目前,全球的一些大采购集团都非常青睐有sa8000认证企业的产品,这促使很多企业去申请与维护这一认证体系,从而削弱发展中国家在劳动力成本方面的比较优势,我国目前也正在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并积极争取参与如iso26000等相关规则的制定,以保护本国权利。总之,新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日趋表面合法化,可其实质并没有改变。 

 

二、新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化主义的发展,全球竞争必然不断升级,对于中国而言,其工业自1949年后经过了几十年的保护发展, 自改革开放后开始逐步面对国内外竞争,在这些竞争下中国的多数行业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竞争力。从历史的角度看,今日中国面对的挑战跟19世纪初英国面对的类似,一方面要继续开发海外市场以扩大出口,另一方面需要不断从国外进口各种资源。此外,由于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廉价劳动力市场,中国必须保证极大的海外市场以解决就业问题,同时也必须通过外资继续引入外来竞争,避免由于发展初期对国内经济的过度保护而导致的现阶段国有企业的垄断对经济带来的伤害。当今,中国主要依靠出口和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新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加大了我国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难度,对我国的经济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1.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出口贸易 

2009年我国整体出口市场受到阻碍,据商务部统计,2009年中国货物进出口总额22072亿美元,比上年下降13.9%,其中货物出口12017亿美元,下降16.0%。从统计数字可以看到,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进出口的影响非常明显。其中,2009年美国政府对我国轮胎增收35%进口附加税的贸易保护主义,不仅极大的影响了我国轮胎行业产品的出口,还使得我国其他行业出口产品也遭遇到同样的待遇,总的来说,出口企业订单直线下降,利润严重下滑,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部分企业倒闭,失业率提高,还带来一些社会问题。继轮胎案之后的中国玻璃、无缝钢管等都遭遇无辜调查,影响恶劣,甚至于其他国家也都纷纷效仿,对我国产品不断的采取变相抵制措施,这些行为对外贸依存度高达70%的中国影响是极为负面的。此外,我们可以看到,贸易摩擦频发不仅使企业蒙受了巨额损失,而且损害了“中国制造”的国际形象,不利于中国出口的可持续增长。 

2.我国的外部经济风险开始向宏观层面渗透 

新贸易保护主义盛行不利于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增加了中国经济运行的外部风险。在我国与美国的经济往来中,中美贸易的巨额顺差影响着中美政治经济关系。美国对我国实施新贸易保护主义,正是为了调整两国间的贸易顺差,维护其在世界市场的支配地位。美国不仅对对中国产品进行贸易制裁,而且在人民币汇率、对华投资、技术出口等领域对我国进行全面的施压,影响着中美之间的贸易关系。欧盟也对中国产品频繁设限,激化了当地企业与中国相关企业的矛盾,发生了砸店、烧货等事件,中国公民的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也影响着中国相关企业的正常经营,而且在欧盟各国家开始形成针对中国产品的“民间壁垒”。再者,中日“政冷”的常态化对两国经贸关系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两国在东亚区域合作主导权方面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东亚经济一体化的难度。 

3.“中国”开始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扩散,由贸易领域向经济、政治、军事领域扩散 

由于中国在宏观管理和调控上存在一些问题,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滋生提供了土壤,而另外,发达国家提出的“中国”也是中国遭受到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原因。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速的发展,政治地位得到提高,引来许多发达国家提出“中国”,认为中国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他国的发展及世界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发达国家希望借以中国广阔的市场发展其经济,使其成为其成熟的商品市场和投资场所,另外,又担心中国不断的发展壮大,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不断的提高,会使得发达国家自身遭受经济发展的障碍。如今随着新贸易保护主义呈现出新的表现形式,“中国”开始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扩散,由贸易领域向经济、政治、军事领域扩散。 

 

三、我国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对策 

 

在全球经济危机、国际贸易环境恶化情况下,仅2010年第一季度,就共有10个国家对中国发起19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直接涉及中国出口金额12亿美元。而回顾2009年,共有22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116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保调查,直接涉及出口金额126亿美元。据wto统计,中国已连续14年成为被发起反倾销最多的成员。此外,美欧日等发达国家高筑绿色贸易壁垒、技术壁垒等新贸易壁垒,出现了主要针对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投资保护主义倾向,限制对基础设施、高新技术、能源、金融等领域的投资,甚至把经贸问题政治化。针对以上新情况,我国应在政府层面和企业层面寻求经济发展之策,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 

转贴于中国

1.宏观层面--政府 

(1)我国应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在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日益盛行的背景下,中国作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大国,必须联合世界各国共同反对贸易保护主义。首先,中国应利用各种国际组织和对话机制,如联合国、wto协商机制、g20峰会,与其他经济大国进行充分沟通,坚决反对少数国家以邻为壑的短视政策,遏制新贸易保护主义的蔓延,逐步推进贸易自由化,争取形成有利的国际贸易环境。其次,在制定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及采取相关的行为中,应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尽可能保护我国企业,带动整体国民经济发展。这样也会在抵制新贸易保护主义行为中变得更有力量。最后,参与多边贸易规则的制订和修改,争取改变现有不合理的国际贸易与金融制度安排,推进符合各国利益与多边贸易体制的wto多哈回合谈判,通过制定和修改多边贸易规则来约束和抵制新贸易保护主义行为。 中国

(2)发挥主导作用,尽快调整、制定与国际标准相一致的国家标准。我国政府应强化职能部门的管理功能,利用其在人才、技术和信息上的优势,加强理论研究,再者考虑到中国的产品质量标准种类多、门槛低、不规范,在当前有关法规大调整的有利时机下,力使自己的思想脉络与国际思潮保持一致。 

(3)加快建设中国贸易规则技术创新体制。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际贸易领域中形成的以非关税壁垒为主的新贸易保护主义,虽历史不长,但其比旧贸易保护主义有很大的发展,无论在其形式的多样性,手段的有效性还是在技术法规的合理性方面,其对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来说负面影响更为巨大。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应加快建设中国贸易规则技术创新体制,完善和提高体制的系统性、规范性和差异性,加强政策的艺术性,进一步地提高技术手段的多样性。我国应争取通过规则的不断创新,力促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 

(4)加强我国的区域经济合作与fta建设。当前,区域性贸易集团使贸易保护措施添上了集团的色彩,其对内实行自由贸易和要素自由流动,有利于区域内国家经济发展,而对区域外国家则实行贸易歧视,不利于区域外国家发展。针对以上情况,我国自身也应参与到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去,争取在贸易自由化的世界浪潮中扩展国家利益的实现范围和方式,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长期性目标。另外,我国还应积极参与和发展双边及多边fta,在区域一体化中发挥积极作用并获利。 

(5)完善贸易保护主义立法。在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等诉讼中,应认识到我国贸易保护主义立法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而只有我国熟练掌握了贸易保护主义的策略及技巧,贸易保护立法更加完善,才能在其他国家向我国提出贸易保护主义诉讼时应对自如,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以便于保护我国涉诉企业的利益。

(6)引导我国企业认识到贸易保护主义的实质。我国企业应认识到新贸易保护主义又称为超贸易保护主义或“新重商主义”,其是随着世界经济竞争加剧,最初由发达国家为规避多边贸易制度的约束,通过贸易保护,达到保护本国就业,维持在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中的支配地位而对发展中国家采取的一系列以非关税壁垒为主的保护贸易的措施。我国企业应一方面检讨自身的倾销行为,另一方面应主动参与到贸易保护主义诉讼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得自身在国际市场上能够受到公正的待遇。 

2.中观层面—行业 

中国应该转变观念,要充分重视行业协会的作用,一方面,对行业协会的定性决不应仅仅将其定义为政府的“二机关”,应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独立性与中立性,这样行业协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组织便能更好地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作用,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连接企业与企业的纽带作用,充分代表本行业,为规则的制定,行业自身利益的保护和救济等贡献力量。 

3.微观层面——企业 

(1)充分了解和学习wto规则和各国的新贸易保护手段。我国企业应充分了解和学习wto规则和各国的新贸易保护手段,以使在应对和应诉他国企业时,可以避免遭受各种传统的和现代的贸易壁垒打击。如今新贸易保护主义手段呈现出新的特征,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更趋复杂性和隐蔽性,我国企业只有通过认识和掌握这些新贸易保护手段和有关贸易调查的相关知识,才能在对方采取一些不利于我国的保护手段时,在最短的时间内积极应对和应诉,合理、合法的保护自身权益。 

(2)优化出口产业结构,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第一,我国企业应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优化出口产业结构,改善自身存在的技术含量低、结构单一、附加值低、产业组织分散、企业规模经济性差等状况,改变中国商品低价的形象,并努力创建自主出口品牌,真正实现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飞跃,从而占领新兴市场国家的高端市场。第二,我国企业应该正确的看待新贸易保护主义,专注于自己的核心业务,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实现从以量取胜向以质取胜的转变,从粗放型增长向集约型增长的转变,从数量为目标向效益为目标的转变。第三,我国企业应着眼未来,努力拓宽出口途径、灵活选择生产和销售等,在品牌培育、营销、保护等方面要舍得投入,带动企业出口及长远发展。 

(3)团结应对和应诉,避免同行业企业间的“恶性竞争”。当前,在我国行业遭受反倾销指控时,往往只有一小部分企业能够积极应诉,结果也并不令人满意。事实上,企业若能够团结应对,做好充分准备,胜诉率也应该会有所提高,自身利益也能得到更好的维护。另外,随着国际市场的竞争加剧,存在一些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以低价竞销谋取利润,而这样做却使得进口国找到了借口,向我国整个出口行业提起诉讼,使其遭受严重打击。我国出口行业应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充分发挥各种行业协会和商会的协调组织作用,避免企业在国际竞争中“恶性竞争”,共同促进行业发展。 

综上所述,对于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而言,保护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的行为究竟应视为贸易保护还是贸易救济,由于标准的选取不一往往不容易得到正确的答案,因此对于正处于转型阶段的中国而言,不必太纠缠于他方的贸易保护,而是集中精力做好自己的事情,同时认真的学习并掌握世界游戏规则,积极参与游戏规则的制定,以便在这个适者生存的竞争世界里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齐洪华:论新贸易保护主义及其对我国的影响[j]. 西方经济,2008年07期 

[2]王佃凯:贸易保护主义发展的原因、特点与趋势[j].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8年04期 

[3]张晓霞: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新趋势[j]. 企业研究, 218 

[4]薛荣久:经济全球化下贸易保护主叉的特点、危害与遏制[j]. 国际贸易2009(3). 第28——31页 

重商主义和自由贸易的区别范文6

“比较成本说”具有鲜明的古典经济学“客观价值论”的特征,因此,就不可避免地带有这种价值理论的局限性,而这种局限性经常导致这一学说被误读,甚至产生误导性的后果。在19世纪末的“边际革命”之后兴起的“主观主义”思想为重新认识这一学说提供了可能。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米塞斯的“行动学”,本文试图在“行动人”背景下对该学说进行深入剖析。 “比较成本说”中的经济计算问题

首先,要区分“(货币体现的)价格”与“价值”,价值是主观的,无法度量,货币的出现使商品有了价格,使个体进行计算有了可能,但“(货币体现的)价格”并不等于“价值”本身,也就是说,商品的货币价格并不代表个体为此所放弃的最大效用,即成本。某一商品的货币价格只是为个体提供了计算的材料,并不代表个体对该商品的价值评价。因此,在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中,根本就不存在个体评价意义上的价值,因为该理论是以客观价值论(劳动价值论)为论证基础的,把价值等同于生产某类商品所消耗掉的劳动。

其次,要区分“价值”与“成本”,价格并不代表成本,因为成本总是某个个体的,准确地说,是某个个体放弃的选择。因此,李嘉图的问题在于他用“成本”去说明“价值”,甚至把“成本”等同于“价值”,这样,就混淆了“成本”概念。可见,在李嘉图的“比较成本”分析法中使用的成本概念,并不是现代经济学“机会成本”意义上的“成本”。

“比较成本说”中的“比较成本”与个体是“无涉的”,其原因在于,个体并不是根据经济学所确定的“比较成本”来行动的。个体并不知道他与他人之间的“比较成本”,也根本不会去考虑“比较成本”,个体所知道的,只是市场价格等信息,他根据这些信息计算自己能否获得利润,也就是说,个体是否去行动,取决于他自己的利润计算和私人理性,如他认为能够获得利润,他就行动,反之,则不行动。

然而,李嘉图却直接把“比较成本”与“比较利益”画上等号,但实际上,“比较成本”并不代表“比较利益”,如个体不行动,仅仅只有比较成本优势,那是无法产生比较利益的。可见,个体是否愿意行动的问题,先于“比较成本”和“比较利益”的问题,个体通过其行动,获得了“利益”,才意味着“比较利益”的实现,也就是说,“比较利益”是个体行动之后才产生、后又被经济学家发现的“结果”,而李嘉图却直接从“比较成本”跨到“比较利益”,忽视了个体的“行动”这一中间环节。

一般而言,个体的行动牵涉两个步骤:一是了解市场价格,二是利润的计算。坚持李嘉图“比较优势论”的经济学家(下称“经济学家”),他们的计算与个体的计算显然是不同的,他们虽然也会了解市场价格,但那却不是进入到利润计算环节的,因此,与真实的市场行为无关。

一方面,他们无法替个体进行利润计算,因为他们根本不可能知道个体的机会成本与预期收益,从而代替个体的计算;另一方面,他们自己的“比较成本的计算”也不同于市场中行动人的计算,因为他们的这一计算是不涉及与他们自身利益相关的成本与收益的,他们只是比较了一下“成本”,而此“成本”是不进入到行动人的利润计算环节的。实际上,他们的判断只能依据“市场价格”,而这一“价格”与主观意义上的“成本”完全就是两回事,这意味着“比较成本论”中的计算只是“统计”意义上的,而不是真实的“经济计算”。

此外,“经济学家”的计算与“个体”的计算还有一处不同,那就是经济学家在说明比较优势时,所做的是横向的比较,比如,比较两个国家或两个个体的生产成本,而个体在决定是否行动时,是不会刻意比较自己的工资与他人的工资,自己的效率与他人的效率的,他们只是依据市场价格,判断自己的(主观)成本和利润。更为重要的是,这还意味着“静态”与“动态”的区别,经济学家的计算是静态的,因为他依据的是既有的成本,而个体的计算是动态的,他们会考虑市场未来的变化。因此,即便没有经济学家眼中的比较成本优势,但在某些个体眼中,可能也会认为存在利润机会。为此,他会“行动”,从而产生类似的比较利益。这就意味着,某种程度上,“比较利益”与“比较成本”关系并不大,个体根据市场价格,选择做他认为对他有利的事,在分工合作中,也就自发地实现了比较利益。可以说,实现比较利益的关键在于市场。

再有,被误读的比较优势论是建立在“客观的(生产)成本”之上的,而实际上,“客观的(生产)成本”并不能作为真正的比较优势论的立论基础,李嘉图是在“给定了的”比较成本下,得出存在比较优势的结论的,但假如有关成本的数据变了,很可能也会得出与“比较优势”相反的结论(从而需要对贸易做出干预以保护本国利益)。比如,坎蒂隆用了一个例子,他说,法国从比利时进口精制麻织品,比利时从法国进口香槟酒,但这一贸易对法国不利,这就意味着不存在李嘉图所说的“比较优势”。可见,如使用“客观成本”为论证前提,那么并不总能得出支持“比较优势”(自由贸易)的结论,比如,晚期重商主义认为,一个国家出口大量的土地产品是不利的,相反,出口制成品是有利的,这样一种与自由贸易相悖的观点其实就是从“客观成本”中推导出来的。 “比较成本说”包括三个层面

“比较成本说”认为,成本相对低就存在比较优势,这里的“成本”是指“要素成本”,因此,“比较成本说”既是“成本说”,也是“要素说”,这可以视为第一个层面。如上面所指出的,比较利益的实现与经济学家眼中的要素成本其实无关,换言之,经济学家计算出的比较利益并不代表现实中真实存在那样的比较利益,“比较利益”的实现在于个体的“行动”,是个体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分工合作,从而产生了比较利益,也就是说,“比较成本”实际上是个体的“行动”问题,而不是要素(成本)问题。为此,我们把个体的“行动”视为“比较成本说”的第二个层面。

如比较利益是“个体行动”的结果,那么自然就会意识到,“比较成本说”的分析单位应该是个体,而非国家,因为国家是不会计算的,只有个体才会计算,然而,传统的“比较成本说”――主要用于说明国际贸易问题――其分析单位却是国家。由于成本是个体放弃的选择,而“国家”作为抽象的整体是不会选择的,也就是说,对国家而言,是没有成本之说的,因此,也就不存在国与国之间的“比较成本”问题。

如前所述,个体根据市场价格判断利润机会,从而产生以比较优势为基础的分工合作。也正是市场价格的存在,使个体知道他可能有什么比较优势。如离开市场,是不可能产生比较利益的,这样,我们就得出有关“比较优势”的第三个层面,即市场层面,这也是“比较利益”得以实现的制度背景。如从市场层面来考察比较优势原理,就会发现该原理正如米塞斯所说的那样,可以化为一般的“协作原理”,它也是社会形成的基础,如哈耶克所指出的,该原理在交换社会的整个讨论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交换社会的存在正是基于这一法则。

因此,从市场层面看,“比较利益”的实现,不只是“比较成本”问题,更是哈耶克的知识利用问题。

“比较成本说”有三个层面,即“要素层面”、“行动层面”和“市场层面”。在这三个层面中,后两个层面也是“比较利益”有可能出现的前提条件,为此,正确的“比较成本说”不应该忽视后面两个层面,相反,应该以此为基础来考察。

如抛开后面两个层面,就很容易导致误解,使人误认为“比较利益”可以“人为计算”,并且可以根据计算的结果进行资源配置,以此来实现“比较优势”,这样,就会误把“比较优势论”理解为一种“配置论”,而这显然是错误的。经济学家发现了比较优势原理,但这不意味着经济学家可以指导个体(或国家)实现比较利益,这不是他的任务,何况,他也没有这个能力,经济学家所能做的,是在市场的制度领域,指出那些不利于个体行动之协调的制度。 比较利益不能通过 “比较优势战略”实现

遗憾的是,包括林毅夫在内的不少经济学家并没有注意到“比较成本说”的后两个层面,而完全仅从第一个层面去理解“比较优势”,这样就曲解了“比较成本说”。如林毅夫明确地把“比较优势”视为中国的“战略”,认为中国是从“赶超战略”转向“比较优势战略”才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的。

“比较优势发展战略”就是指要在经济发展的每一阶段上,都选择符合自己要素禀赋结构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技术。把“比较优势”作为“战略”,显然属于前面提到的“配置论”,因为他预设了一个“配置主体”,即“选择符合自己要素禀赋结构和产业结构和生产技术”的政府。我们前面已指出,“比较利益”是市场自然而然的结果,然而,在林毅夫等人的比较优势论中,“市场”却成了实现“比较优势”的“手段”,如他说“实行比较优势战略要求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如此一来,“市场”与“比较优势”的关系刚好就被颠倒了。

此外,林毅夫所说的“比较优势”指的是“资本的总量,劳动力的总量,自然资源的总量”等要素禀赋优势。在他的比较优势论中,人仅被视为劳动力要素,而不是具有创造性的个体,或者说,无数个体自身的意义被抹去了。林毅夫把“价格低”(所谓的“成本低”)等同于优势,但“价格低”并不代表“优势”,因为“价格低”也可能意味着“品质差”,比如一些非洲国家,劳动力虽然便宜,但劳动者的技能水平也很低。此外,即便劳动者有较高的技能,如没有市场,这一优势也得不到发挥,高技能存在也等于不存在,如前苏联就不乏这样的情景。更值得一提的是,假如劳动力“成本低”是“优势”的话,那么人为地压低劳动力价格的制度就显得合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