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的弊端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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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的弊端

自由贸易的弊端范文1

关键词 自由贸易区 保税港区 管理模式

文章编号 1008-5807(2011)03-155-02

我国保税区是借鉴国外的自由贸易港口和出口加工贸易的经验,再具体结合中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保税港是在保税区之后发展建立的另一个特定区域,具有口岸,加工,物流等功能的海关特定监管区域。由于地域的各不相同,港区发展各有其区位优势,因此为了实现其优势的最大化,良好的监管体制和模式是必备条件。我国现行的港口管理模式主要是来自国外自由贸易港口的经验。

一、国内保税港区现行管理模式

保税港是保税区对贸易自由化进一步的深入,就其功能而言,保税港包含了保税区的所有功能,因此在管理模式与监管体制上,国内现行保税港的模式依然是建立在保税区基础上的。我国保税区的管理体制属于行政式的管理。最初是由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进行了初步的构建,全国各个保税区再以此为借鉴,实行管理委员会的管理模式。

在保税区内,实行的是封闭管理,由海关负责监管,区内经营体制是企业自主经营。但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管理体制上存在不少差别,具体如下:

(1)政企合一,职权明确的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管理委员会与地方其他职能部门依据属地的不同划分职权,互不干涉,封闭管理。管委会承担政府主要职能,而区内经营则由开发公司进行管理,开发公司由管委会的人进行管理。

(2)政企合一,职权不清,多头管理的体制。这种体制是我国现今普遍存在的。主要表现是管委会与当地其他职能部门权利划分不明,重叠管理或是无人管理,管理秩序混乱。经营体制仍与第一种相同,属于开发公司管理。

(3)政企脱离,职权不明的管理体制。这样的体制下,管委会对区内的管理没有真正的实权,而经营活动由于管委会与开发公司的不同性质使得政企脱离,这种情况下会严重影响保税区的发展。

这三种体制是目前我国现有的保税区经营管理体制,而在监管方面主要是由海关进行。海关从货物开始从境外市场进入保税区再到区外的国内市场,都具有监管的责任,并且对区内的经营管理活动设置隔离设施。

二、重庆保税港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是国内设立的第一个内陆保税港,同时也是第一个含有水港和空港的保税港,因此其管理上存在着许多空白。目前,重庆保税港区面临的管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地处内陆,不利于监管。重庆保税港区处于西部内陆之地,将货物运向距离2000多公里的东海,再转运其他地区与国家,不利于货物的安全与海关的监管。

(2)不健全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宏观的管理体制和法律的不健全,无法为保税港区的管理提供相应的监管依据,容易造成管理秩序的混乱。

(3)管理经验的欠缺。重庆保税港区地处内陆,又是第一个水路和空路双功能的保税港,由于自身特点的差异,使得管理上欠缺经验,只能在总结国际与国内成功的保税港管理的经验上实施相应的管理。

(4)管理体制的不明确。保税港区属于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但是现实中其运行涉及工商,金融,税收等多个管理部门,出现多头管理,职权分工不明确的问题。

三、国外自由贸易港区的管理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可借鉴之处

(一)国外自由贸易港区的管理模式简介

世界上最早建立并且最成功的自由贸易港大部分集中在欧洲,因此欧洲的管理模式非常具有代表性;美国是世界上自由贸易园区最多的国家,也是自由贸易中自由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对于自由贸易区的管理具有丰富的经验。因为港口功能的不同,欧洲和美国采取的体制侧重点不同,分别以德国的汉堡港,荷兰的鹿特丹港和比利时安特卫普港,美国自由贸易园区为例,从管理理念,区内管理,海关监管三方面表现管理方式。如表1所示:

(二)国外自由贸易区对我国保税港区管理模式可借鉴之处

我国从保税区到保税港区,借鉴了国外自由贸易港的管理经验与模式,因此两者具有不少的相同点。但考虑我国政治体制的不同,经济发展的差距,两者也存在一些差异。

相同方面:两者的功能定位上相同,都是为了构建一个经济自由化的特殊地区,提升本国的贸易自由度。在管理上,两者都采取的是封闭式管理,港内和区内不设隔离设施,区内不许居民居住。

不同方面,归纳总结如下:

(1)设立目的。保税港成为开放型经济新的增长点;国外自由贸易港发挥本国的比较优势实现。

(2)定性定位。保税港具有口岸功能的海关殊监管区域;国外自由贸易港实现“境内关外”的特殊区域。

(3)功能定位。保税港是港口作业,出口,加工,保税仓库;国外自由贸易港是进口,转口贸易,仓储,加工,商品展示,金融。

(4)行政体制。保税港是由地方海关管理,一线,二线,区内三重管理;国外自由贸易港是中央设立专门机构宏观管理,实行“自由”和“便捷”理念,突出高效性的制度。

(5) 海关监管。保税港是单证与货物同步管理;国外自由贸易港是单证管理。

(6)经营体制。保税港是政企合一,开发公司和管理委员会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国外自由贸易港是政企分开,企业自主经营。

从保税港和国外自由贸易港区不同之处,我们可以借鉴如下:

(1)自由贸易港设立主要是针对整个国家的贸易需求,而保税港主要是发展地方经济。在设立地方保税港的同时,不仅应考虑地方利益,更得注重各地保税港的资源整合和利用,将保税港作用于整个贸易的需求中。

(2)在功能和定性定位上,我国保税港区还达不到自由贸易港的自由化程度,因此在开放的过程中,逐步增加增强其功能,从简单的加工保税仓库转向于商品展示,金融体系建设,实现国外自由贸易港“境内关外”的特殊区域。

(3)管理方面,我国保税港区可借鉴国外自由贸易港管理体制,由国家专门机构管理。国外自由港成立相应的管理部门控制,而我国保税港虽然成立了管理委员会,但管理委员会依旧受命于地方政府与其他的政府职能部门,出现“多头管理”。因此可将管理委员会设置为直属保税港区的管理机构,不受政府职能部门的限制。

(4)经营方式上,保税港区可以学习国外自由贸易港,允许资金自由进入,符合法律的企业能自由在港区内注册经营,这样容易形成产业规模,能有效避免现有的保税港区内企业单一,企业的进入壁垒较高的局面。

四 、完善重庆保税港区管理体制和模式的建议面对重庆保税港区的问题,在总结国内外成功管理经验与模式的基础上,从宏观与微观两方面着手,提出相应的建议。

1、宏观层面

在经营管理上,重庆保税港区虽然已经成立了相应的重庆保税港区开发有限公司,但是政府对其的行政和经营管理依然是按照政企合一的方式进行。政府成立管委会和开发公司具体管理,这样容易出现多头管理,管理秩序混乱的问题。所以,建议寸摊保税港区实施政府主导、政企分开的开发经营体制。政府部门在实施必要的行政监督下,给予保税港内的企业最大限度的经济自由,使保税港经济符合市场经济制度,并带动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

2、微观层面

重新对保税港区定位,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境内关外”;在行政体制上把“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管理”的三重管理理念落实于实际的监管环节。另外,对于管理部门,成立专门的机构管理区内的事务, 该部门不受命于其他的政府职能部门;在监管方面,在保税港区内仅保留海关一家一线监管单位,保证区内没有违法的物品,而进出口检验检疫等机构移至二线。

参考文献:

[1]李友华.我国保税区管理体制的成因、弊端及体制重构.安徽师范大学学,2004,5(264-271).

[2]李友华.我国保税区管理体制改革目标模式分析―兼及我国保税区与外国自由贸易区比较.烟台大学学报,2006,1(56-60).

[3]蓝冰.保税港区接轨国际自由港.进出口经理人,2008,2(56-57).

[4]张世坤.有关汉堡港、鹿特丹港、安特卫普港的考察―兼谈我国保税区与国际自由港的比较.港口经济,2006,1(42-43).

自由贸易的弊端范文2

唐纳德・特朗普令人震惊地在美国总统大选中胜出,经济学家是否要为此负部分责任?即使他们没能阻止特朗普,经济学家也应该在公共辩论中起到更大的影响力―如果他们能更加专注于经济学教育而不是为全球化鼓吹者站队的话。

我在近20年前写作《全球化是否过犹不及》(Has Globalization Gone Too Far?)一书时,曾经请一位著名经济学家撰写推荐跋。我在书中说,如果没有更加协调的政府应对机制,过度全球化将深化社会分裂,加剧分配问题,破坏国内社会契约―该书出版后,这些观点都成为常规智慧。

这位经济学家对此持有异议。他说,他并不真的反对其中的分析,但是担心我的书会“为野蛮人提供火力”。保护主义者会抓住书中关于全球化弊端的论点,为他们的狭隘自私的日程提供支持。

我们的观点被我们所反对的人在公共辩论中劫持,这样的风险永远存在。但我始终不明白,为何许多经济学家认为这意味着我们应该让我们的贸易观点呈现出一边倒的状况。潜在的假设似乎是,野蛮人只存在于贸易争论的一边。显然,他们认为抱怨世界贸易组织或贸易协定的人是可怕的保护主义者,而那些支持世贸组织和贸易协定的人永远是天使。

事实上,许多贸易支持者也完全是出于自身狭隘自私的日程。制药企业追求更严格的专利规则,银行推动外国市场的完全开放,寻求特别仲裁法庭的跨国公司对公共利益的关心绝不会比保护主义者多。因此,当经济学家遮掩观点时,他们实际上是为了躲避一群野蛮人而便利了另一群野蛮人。

对经济学家来说,有一个存在已久的不成文的公共参与规则,即他们应该站出来支持贸易,不要扭扭捏捏。这造成了一个有趣的局面。经济学家日常使用的标准贸易模型,常常会产生剧烈的分配效应:某个生产者或工人群体收入损失,另一些人“从贸易中获益”,此乃同一枚硬币的两面。经济学家早就知道市场失灵―包括劳动力市场功能失调、信用市场不完美、知识和环境外部性、垄断等―可能起到干扰作用,让这些好处无法获得。

他们还知道,影响国内监管的跨境贸易协定的经济收益,比如收紧专利规则或调和健康与安全要求,从根本上是模棱两可的。

尽管如此,凡是有贸易协定出台,人们永远希望经济学家高举比较优势和自由贸易的大旗。他们一直在尽量减小分配顾虑,即使如今已经十分清楚,(比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或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收益效应,对于美国最直接的受影响群体而言是非常大的。他们过分强调来自贸易协议的总收益,尽管这些收益至少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已经相对较小。他们大力渲染今天的贸易协议是“自由贸易协定”,哪怕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看到跨太平洋合作伙伴协定的话肯定会气得从坟墓里站起来。

经济学家不愿意在贸易问题上说实话,这导致他们在公众面前失去信誉。更糟糕的是,这有利于他们的反对者的话语权。经济学家没有提供完整的贸易图景,没有说明白必不可少的区分和警告,这让贸易的各种副作用更加容易被错误地渲染。

比如,贸易固然可能导致不平等性加剧,但它只是推动这一广泛趋势的因素之一―并且其作用远远不如科技。如果经济学家能够预先普及贸易的弊端,他们本应在这场争论中拥有更高的信誉,被视为诚实的真理代言人。

类似地,如果经济学家愿意承认来自劳动者权利不受保护的国家的进口品确实严重影响了分配正义,我们也可以获得信息更加充分的关于社会倾销(social dumping)的公共讨论。我们也因此有望区别对待以下两种案例:哪些是贫穷国家的低工资确实体现了他们较低的生产率,另一些是真正存在社会倾销、践踏权利的现象。而大部分没有引起这一担忧的贸易,能够更好地与“不公平贸易”指控绝缘。

自由贸易的弊端范文3

【关键词】负面清单 海自贸区 开放

2015年1月19日商务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深化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草案征求意见稿改革了现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取消了外资三法确立的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不再保留行政审批,重新构建了“有限许可加全面报告”的外资准入管理制度。外国投资者在负面清单内投资,需要申请外资准入许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不区分负面清单内外,均需要履行报告义务。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绝大部分的外资进入将不再进行审批。

一、负面清单模式概要

负面清单,也成为否定清单、负面列表。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对国民待遇义务予以保留的方式包括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两种模式。正面清单模式主要是指缔约方在协定中正面列举给与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国民待遇的事项,凡是未列明的事项,缔约方不需承担该项条约的义务。负面清单模式是指凡是针对贸易投资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都以清单的方式予以列明。负面清单比正面清单模式下缔约方承担的义务水平要更高一些。对于正面清单还是负面清单模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东道国市场准入和市场开放的程度如何,因此是衡量东道国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重要标志。负面清单模式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为代表,NAFTA开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投资规则模式。

由于NAFTA的影响,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在于别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议中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2013年7月10日,中美双方举行了第五次战略与经济对话,中国答应开始与美国进行以负面清单为谈判基础的投资协定的谈判。由于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准入后国民待遇加正面清单的模式,因此此次谈判无疑对中国来说意味着在外商投资准入方面面临着巨大的调整和改革,不仅要仔细调整现行的不符措施,而且更要对未来的空白地带等问题做出前瞻性的考虑和打算。因此,上海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模式正是中美双边投资协定中负面清单谈判的先行实验,其意义不言而喻。

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同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正式公布。2015年4月20日,2016版负面清单印发。这意味着外资准入立法成为了自贸试验区新型法律探索的重中之重。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立法中最受关注的词汇,也是重点和难点,更是亮点。这种管理模式对于中国的外资立法具有革新性和开创性。

二、负面清单模式的影响

(一)负面清单模式有助于提高对外开放程度

负面清单模式给中国的对外开放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要把原来投资目录中的鼓励类去掉,把禁止类和限制类合并起来,再加上其他一些限制条件,而是要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因此,要对各行业各门类进行重新分析评估,尽量缩短清单条目,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否则过于冗长、面面俱到的负面清单与正面清单无异,也就达不到激发市场活力的目的。负面清单模式意味着给与外资更多的投资自由,从发达国家经验看,一方面,在外资准入方面采取“负面清单”模式有利于促进投资自由化;另一方面,“负面清单”模式意味着全面开放未来投资监管体制,即使是那些国内尚不存在的产业。这一模式的最大挑战在于,采取“负面清单”模式时,若某一产业没有列入例外或者不符措施,可能会导致其潜在地受到来自外国投资竞争的损害。负面清单模式不仅需要按照规定格式提供所有不符措施的详细信息,而且实施这些措施的同时必须保持高标准的透明度。

(二)负面清单模式有助于克服市场风险

F代市场经济发展变化日新月异,大量新兴业态层出不穷。经济社会的发展之快也带了许多的不确定性。由于立法不可能做到完美的前瞻性和预测性,因此好多领域往往会出现法律空白,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主体能否进入以及进入以后遇到的风险都是存在不确定性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是有限的服务型政府,凡是涉及社会成员私人生活的领域,只要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都应该允许社会中私人之间依法依其自己的意思加以调整,以更契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落实负面清单,有助于厘清和规范政府的审批权和裁量权,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属于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空白地带,市场主体即享有经营自由。当然,负面清单的制定和修改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任意制定和修改。

三、负面清单模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统一内外资法律,制定统一的外国投资法

近年来,双轨制立法模式的弊端不断凸显,外资法规定与其他部门法的冲突越来越突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仅仅存在企业形态差别,因此对其经营行为应该使用统一的法律予以规制和调整,与此同时,应该制定统一的外资准入和管理的外国投资法,以既避免法律内容重复、冲突等现象,营造一个透明、高效、公平与规范有序的投资环境,为负面清单模式的实行创造良好稳定的法律环境。

(二)进一步根据自身情况缩减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直接关系到东道国的开放程度和对外资的吸引力。负面清单内容太长的话,会让外国投资者担心东道国是否真心实意它容纳外资,会减损投资者的投资热情,负面清单内容太短的话,东道国所面临的风险又会变大。但是总的来说,清单所列内容越少,开放程度就越高。因此,在根据自身情况缩减负面清单的时候,应该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立法者再进行深层次的立法研究,制定可行性高的负面清单。

(三)在制定负面清单的同时,落实好投资争议解决方式

外资在进入发展中国家的时候,普遍将东道国行之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作为考量投资与否的重要指标。因此,在负面清单模式适用的同时,特殊的争议解决机制也亟待建立。

参考文献

[1]龚柏华,“法无禁止即可为”法理与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J],东方法学,2013,(6):137-141.

[2]王利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与私法自治[J],中国法学,2014,(5):26-40.

[3]商舒,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准入的负面清单[J],法学,2014,(1):28-35.

自由贸易的弊端范文4

论文摘要: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如期启动,使自贸区货币合作显得更加必要和紧迫,当前自贸区货币合作的重点应是建立区内汇率稳定机制。本文阐述了中国—东盟建立汇率稳定机制的驱动力,从双边贸易、投资、劳务合作等方面探讨了当前汇率稳定机制建立的可行性,并提出建立汇率稳定机制的基本构想及其对中国的机遇。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于2005年7月20日全面启动,推进自贸区货币合作显得更加必要和紧迫。从货币合作的发展规律和欧洲实践看,货币合作的主要内容可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建立危机救援机制(初级阶段)。二是建立汇率合作机制,主要指以汇率稳定为目标的机制安排。三是建立统一货币机制(最高级阶段),即区内使用单一货币。当前,东亚的货币合作仍处于第一阶段。鉴于欧元流通以来的经验与教训,东亚各国货币当局享有充分自主权的货币联盟可能是一种比较可行的选择(华民,2005)。作为在贸易一体化方面已在东亚经济圈中先走一步的中国—东盟自贸区,不仅具备进行深化货币合作的基础与条件,而且自贸区自身也为其货币合作提供了动力机制,区内经济的日益密切要求紧密的货币联系。鉴于CAFTA货币合作的现状,当前货币合作的重点应是建立区内汇率稳定机制。自贸区需要汇率上的合作和协调,从而为经济合作的进一步深化提供金融支持,并使贸易和货币一体化互相推进,同时也对东亚地区进一步的货币合作起到促进作用。

一、中国—东盟建立汇率稳定机制的驱动力

(一)中国—东盟自贸区(CAFTA)货币合作的现状。2000年5月,东盟10+3财长在泰国清迈共同签署了建立区域性货币互换网络的协议,即《清迈协议》(Chiang MaiInitiative)。此协议将东盟之间原有的货币互换安排扩展到东盟所有成员国,资金规模已扩大到10亿美元;同时,扩大了货币互换安排的范围,包括中国、日本、韩国;在东盟成员、中、日、韩之间签订一系列双边货币互换协议。之后,东亚10+3货币互换机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截至2003年12月底,中、日、韩与东盟10国共签署16个双边互换协议,累积金额达440亿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清迈协议》签署的货币互换协议总额已达105亿美元。迄今为止,《清迈协议》是亚洲货币金融合作所取得的最为重要的制度性成果,它对于防范金融危机、进一步推动区域货币合作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东盟国家汇率安排的内在缺陷。亚洲金融危机之前,东南亚国家包括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基本上选择了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金融危机后,东南亚国家大多在名义上转为实施浮动汇率制度。在2005年7月21日人民币汇率改革之前,从名义上,东盟各成员国的汇率既有实行传统盯住汇率制度(如马来西亚),也有实行事先不公布汇率目标的管理浮动汇率制;又如新加坡、老挝等国家,采取汇率独立浮动的管理方式;再如菲律宾、泰国等国家,既实行盯住美元制度,也实行盯住一篮子货币或特别提款权制度;有的国家还实行双重汇率制度。但麦金农等人的实证研究发现,很多东南亚国家的汇率在危机之后实质上又回到了不同形式的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恢复盯住美元的汇率安排存在许多内在缺陷:

1.1990年以来,美国与东亚经济增长的同步性已经大大降低,与美国贸易所占的比重逐年降低,区内资本流动和贸易流动稳步上升,如果汇率仍盯住美元,只会使亚洲宏观经济更加不稳定。

2.由于日元始终采取浮动汇率制,而日本以外的东亚各经济体大都重新恢复了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在此前景下,若美元大幅贬值势必会对东亚造成直接危害。首先,继续盯住美元的东亚货币将面临更大的升值压力,从而更容易成为国际投机资本炒作和攻击的对象;其次,继续对美元浮动的日元将形成对其他东亚货币的剧烈波动,从而恶化日本与其他东亚经济体的经贸关系。

3.东亚贸易结构多以美国为第一大出口市场,且多存有大量对美贸易顺差。在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下,东亚贸易结构的这一特点在美元大幅贬值时遇到的问题是:若本币依旧盯住美元一同下贬,势必加剧贸易摩擦;若本币因美元贬值而升值,势必弱化出口竞争力;同时还因导致区内汇率体系波动从而影响区内贸易投资格局。

(三)建立汇率稳定机制的重要意义

首先,建立汇率稳定机制,有利于CAFTA内各经济体特别是东盟各国经济的稳定发展。CAFTA内除中国外各经济体的特征是:总体经济规模小但对外开放度较高。其中新加坡为265.9%,马来西亚为160.0%;其他国家的开放度也比较高,如越南为95.0%,泰国为77.7%,菲律宾为77.4%。由于东盟各国的经济总量小,对汇率波动十分敏感,迫切需要稳定汇率。鉴于上述单纯盯住美元的弊端,在CAFTA内建立汇率稳定机制有利于维护各经济体经济的稳定。

其次,建立汇率稳定机制,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国际投机资本对CAFTA各经济体货币的影响,减少对各国国际收支平衡的干扰,各成员国对国际储备的需求亦可相应减少。

第三,建立汇率稳定机制,有利于降低自贸区内汇率波动对区内贸易和物价的不利影响,从而有助于区内商品的流通和物价的稳定,也有利于资金在区域内的自由流动,促进自贸区内各国间投资机会的扩大。

二、建立汇率稳定机制的可行性

虽然中国与东盟自贸区的成员国之间存在着历史文化、经济、政治制度的差异,经济发展水平各不相同,这些因素对区域内货币合作造成一定的阻碍,但必须看到近年来,中国、东盟双边贸易和投资量不断攀升,促成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自贸区的建立不仅将大大加快东亚经济一体化进程,也将为此区域内进一步的货币合作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一)双边贸易迅速增长,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增强。从基本经济条件看,中国与东盟之间双边贸易逐年迅速增长。1990年以来,中国与东盟贸易额速度递增,东盟已连续12年成为中国第五大贸易伙伴。2002以来更是增长强劲,2004年创历史新高,双边贸易额达1059亿美元,同期增长35.3%。2005年第二个月,东盟已首次成为中国第四大贸易伙伴。

另据中国海关统计,1990~2003年间,中国与东盟贸易总额年均增长20.86%,比同期中国整体对外贸易的年均增长率高4.25个百分点。东盟有关统计显示,1993~2001年间,东盟与中国贸易额年均增长22.69%,比同期东盟整体对外贸易年均增长率高16.19个百分点。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贸易占本国对外贸易总量的比重同样呈逐年上升趋势,1991~2001年,双边贸易额占中国对外贸总额的比重从5.8%上升至8.8%,东盟从1997年的3.5%上升到2002年的7.2%。近年来,中国对东盟的贸易逆差迅速扩大,2001年是48.4亿美元,2004年突破200亿美元。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东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市场空间。

(二)区内资本流动日趋活跃,中国对东盟投资潜力巨大。东盟是中国吸引外资的重要地区之一。截至2004年末,东盟各国来华投资项目达24513个,合同外资金额726.21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金额354.12亿美元。

中国对东盟的投资是中国与东盟经贸合作的重要内容。据商务部合作司统计,2002年,中国企业在东盟的投资项目为52个,中方投资额达6633万美元。其中在越南的投资最为集中,占项目数的37%,占投资额的41%。截至2003年6月底,中国企业在东盟10国的投资项目达822个,中方投资8.74亿美元,占同期中国对外投资总额的8.77%。其中对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的投资规模较大,占对东盟投资的29.1%和18.73%。

就东盟对华投资而言,中国对东盟的投资规模相对较小,至2004年底中国在东盟的投资尚不足20亿美元。但随着近年中国整体综合实力的增强,对外投资开始活跃,对东盟区内投资也呈逐年增长态势,尤其是中国对能源的需求迅速攀升,东盟区内丰富的电力与石油资源都将是中国对外投资的热点。

(三)旅游等劳务合作日益增强。首先,在旅游方面,东南亚已成为中国人出国旅游的首选。据中国国家旅游局统计,2004年,中国有1000万人次到东盟各国旅游。越南、柬埔寨等东盟新成员国正成为中国旅游业的新兴客源市场和旅游目的地。而东盟赴中国游客的增幅也超过20%。其次,东盟是中国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的重点区域市场。2002年,中国企业在东盟10国共完成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营业额23.06亿美元,占总营业额的16.07%;其中在新加坡完成营业额10.86亿美元,使新加坡成为仅次于香港的第二大市场。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03年底,中国企业在东盟国家签订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合同总额达249.9亿美元,营业额170.5亿美元

三、建立汇率稳定机制的基本构想

CAFTA与现在最大的两个自由贸易区——欧盟及美洲自由贸易区有明显的差异。前者经济发展和文化背景相似,并已有从经济共同体开始的长期磨合;后者包含着北美和拉美两个次区域板块的合作,且具有北美自由贸易区这个稳固的核心。而CAFTA则是一国(中国)和一个自由贸易区的结合,两者在经济发展、文化习俗和社会制度方面呈多元化特征。故构建CAFTA的汇率协调机制,可参考欧盟和美洲自贸区的现有做法,但具体措施必需有别于前两者。当前CAFTA可按以下步骤逐步推进汇率协调合作,建立汇率稳定机制:

(一)中国与东盟在现有的汇率制度下加强汇率政策协调,维持区域内双边汇率的相对稳定。鉴于目前要求CAFTA各国采取统一汇率制度存在现实难度,各国可保持各自不同的汇率制度,但各国金融当局应尽快携手在区内构筑一个货币协作的平台。通过该平台及时沟通与交流金融信息,协商货币合作事宜,及时解决合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应加强汇率政策的沟通与合作,当区域内出现汇率较大波动时,建议以联合干预外汇市场为主要政策手段,尽量稳定区域内各国汇率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金融和外汇风险。用以干预的基金可按现有《清迈协议》框架下的货币互换协议为基础构建。

(二)逐步采用基本统一的汇率制度。由于世界主要货币的汇率发生变化,采取不同汇率制度会影响CAFTA各国间的双边汇率。双边汇率的不稳定就会增加国与国之间贸易和投资的成本,不利于自贸区的进一步发展。选择相近的汇率制度是各国汇率政策协调的基础,因此,在条件成熟时,CAFTA各成员国应尽快选择相近的汇率制度。

鉴于盯住单一币种的许多内在缺陷,不利于CAFTA经济合作和经济一体化,实行自由浮动的汇率制席更不适合CAFTA各国的现实国情,各国可考虑建立独立的盯住货币篮子制度,根据各国自身的经济情况和具体特点由各国自选。盯住货币篮子制度虽然存在种种缺陷,但它既能够避免汇率的过度波动,又适合CAFTA各经济体外贸、外资结构的多元化特点,故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该阶段CAFTA各国依然需要联合干预汇市,以稳定汇率。不过,由于各国的经济货币合作已进一步深化,可建立类似于欧洲货币基金(EMF)的CAFTA次区域货币基金,该基金不同于现有的亚洲货币基金(AMF),其主要来源是CAFTA各国从各自的外汇储备中按一定比例缴纳,其主要作用是干预CAFTA各国的汇率,稳定汇市。CAFTA次区域货币基金的建立使自贸区内双边汇率的稳定具备一定的约束保证机制。它可使自贸区内任一国货币在出现投机性攻击而存在贬值危险时,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履行干预责任。

(三)在条件成熟时,CAFTA各国可在独立盯住的基础

上建立盯住共同货币篮子的汇率制度。在实体经济和货币合作进一步融和的基础上,稳定双边汇率的共同要求会促使各国货币篮子结构逐步趋同,CAFTA各国改独立盯住各自的货币篮为盯住共同货币篮子汇率制度具有可操作性。该阶段可参照欧洲货币体系曾实行过的联合浮动,实行联动的汇率机制,通过以下措施来建立汇率稳定机制:以共同货币篮为目标,确定CAFTA各国货币对篮子货币的中心汇率和允许偏离的界限(即波幅)。当然,考虑到各国的差异,波幅范围应依照各国国情经协商确定,因国而异的波幅使各国货币当局能在更大程度上自主地控制汇率的运动,干预汇率时可依具体情况决定在边界干预,还是在区内干预,使汇率朝着有利于各国经济发展的方向变动。

四、建立稳定汇率机制给中国带来的机遇

近年来,随着中国与东盟之间贸易投资的快速发展,催生了人民币在东盟的境外需求。由于人民币汇率稳定,人民币已自发地在一些与中国经贸往来频繁、数额较大的东盟国家充当计价结算货币,如在越南、泰国、缅甸等国的贸易中,人民币事实上已经成为结算货币之一。即便在东盟最发达的国家新加坡,随着中国游客的增加,可以用人民币购物的商店也在不断增加。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全面启动,中国与东盟各国的经贸往来将进一步增强。中国应把握机遇,尽快与东盟协调以强化货币汇率合作并发挥主导作用,积极推进人民币周边化、亚洲化、国际化进程,为逐步建立并扩大人民币货币区铺路。当前,人民币作为区域货币的条件已逐步浮现,如上所述人民币已被许多东盟国家作为硬通货接受,一些东盟国家紧随中国汇率政策,如7月21日在我国宣布人民币与美元脱钩仅20分钟后,马来西业便紧跟中国将林吉特与美元脱钩,亦实行管理浮动。中国在CAFTA内逐渐增强的影响力与号召力由此可见一斑。

参考文献:

[1]白鹤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与我国金融应对策略研究[J].金融研究,2003,(12).

自由贸易的弊端范文5

关键词:CEPA;服务贸易,完善对策

1CEPA服务贸易的内容

1.1CEPA的内容

为促进内地和香港经济的共同发展,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于2003年6月29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概括地说,CEPA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三方面的内容。

1.2服务贸易是CEPA推进贸易自由化的重要内容

在CEPA三方面的内容中,服务贸易方面的安排最为值得关注。它作出了比GATS更为优惠的规定:内容更全、条件要求更低、对自然人流动这一服务贸易形式放得更宽。同时,CEPA其他方面的内容也对服务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零关税不仅带来了商品由香港向内地的流动,而且引起了由商流带动的物流、信息流、货币流的增大;而贸易投资便利化则促进了香港向内地服务业的资金注入。CEPA为两地服务业的合作创造了广阔的空间,使得两地的服务贸易合作进入了制度性实践的全新阶段。

1.3CEPA对两地服务业的影响

CEPA对两地的服务业产生了积极影响。它一方面促进了香港经济的复苏与发展;另一方面,推动内地服务业提高行业效率、调整业态结构、改进管理方式、扩大产业规模,促进内地企业以香港为平台走向世界。概括来讲,CEPA的实施为进一步加强两地的服务贸易合作注入了新的动力。极大地促进了两地资金、服务、技术、人员以及信息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为两地的服务业带来了优势互补、合作双赢的机会。

2CEPA服务贸易规定中的缺陷

2.1原产地规则存在缺陷

CEPA服务贸易主要规定在其附件四和附件五中。其中。附件四主要规定承诺开放的具体领域;而附件五主要解决哪些服务提供者可享受CEPA下的优惠。根据附件五第2条,除另有规定外,可享受CEPA服务贸易优惠的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中。CEPA下的“法人”是指“根据内地或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法律适当组建或设立的任何法律实体,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无论属私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基金、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协会(商会)”。此外,CEPA还规定了当香港服务提供者以法人形式提供服务时。确定“香港法人”的标准:对于非法律服务部门的香港法人。一是必须根据香港《公司条例》或其他有关条例注册或登记设立,并取得有效商业登记证;二是应该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对于法律服务部门的香港律师事务所(行)。CEPA规定了更严格的认定标准。可见,CEPA对香港法人服务提供者采用的是注册成立地标准和业务执行本地化标准,这两种标准对股东或经营者身份都没有限定。在这种情况下,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就完全有可能利用法律漏洞,“搭便车”成为符合CEPA要求的服务提供者,并借此获得CEPA给予的各种特殊优惠,这就是所谓的“滋出效应”问题。

2.2服务贸易开放模式存在弊端

目前,世界服务贸易开放模式主要有积极列表模式和消极列表模式。前者中,其成员的开放承诺以积极列表的形式列出,即只有当某成员在其减让表中列出外国服务提供者所可以享受的市场准人机会和国民待遇时,外国服务提供者才可遵循规定,进人该国市场。但是对于那些现存的歧视性措施。东道国却没有义务一一列出,更没有义务向他国开放市场或给予国民待遇。而后者,其成员的承诺则是以消极列表的形式列出,即除非成员就某项涉及服务贸易的措施作出特别保留外,所有服务部门都应开放,因此不论是在开放的深度和广度上,都要远胜积极列表模式,CEPA采用的是积极列表模式,在实践中不利于两地服务贸易的深层次合作与发展。

2.3贸易纠纷解决方面的不完善之处

CEPA第19条规定“双方将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CEPA在解释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委员会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定。”可见CEPA中没有明确设立争端解决机制,贸易争端解决的唯一方式是协商一致,可诉诸的解决机构是由双方高层代表或指定的官员组成的联合指导委员会。该条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协商并非是一种好的解决方式,在面对具体而又复杂的利益纠纷时往往显得苍白无力。另一方面,漫长的协商过程势必增加双方执行CEPA的成本,当所涉及的问题属于法律等技术性问题时,这一方法不见得有效。此外,CEPA也没有规定如双方无法就争议问题协商一致时应如何处理。目前可利用的争端解决方式包括WTO争端解决机制和两地原有的争端解决方式,但两者均不能经济有效地解决相关纠纷。因此。CEPA如果不能建立起一套符合自身要求的争端解决机制,将会严重阻碍其实效。

2.4CEPA在贸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迈不过的市场准入门槛、不明朗的具体操作程序。目前。CEPA中仍有许多服务部门的准入门槛较高,不利于香港服务业进入内地市场。此外,相当一部分政策落实不到位和具体操作程序模糊不清,也给CEPA的实施带来了许多障碍。

(2)政府服务效率低、税收和收费过高。CEPA项下的服务审批环节多、程序繁、时间长、费用高,大大挫伤了香港服务业人才北上拓业的积极性。此外,税收和收费过高也是比较突出的问题。

(3)差异较大的法律制度、专业环境和营商环境。对港商来说,拓展内地市场所遇到的困难,首先来自两地市场模式及法规的差异,加之内地营商环境复杂,香港服务提供者难以按照预期在内地大展拳脚。同时,由于两地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场环境存在显著差异,内地较低的服务收费和薪酬待遇也难以吸引香港专业服务人才。

(4)暗藏产权纷争和经营风险的“挂壳”北拓。在CEPA实施前,不少香港服务业通过地下渠道以“挂壳”方式进入内地。CEPA实施后,按照正规程序,香港服务业进入内地的手续较为繁琐。为避过复杂的审批程序,许多香港的服务业机构和人员仍以“挂壳”方式进入内地。在商业经营中,引起了许多矛盾和纷争。

3完善CEPA服务贸易规定的对策与建议

3.1CEPA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的完善

在界定法人身份时,除注册成立地标准和业务执行本地化标准外,经常采用的还有资本控制标准。该标准是指公司的实际资本受哪国居民控制,此公司即为该国公司,由该国行使管辖权。它可有效防止协议中的优惠为第三方不当利用。在实践中,注册成立地标准会使大量国外服务提供者以香港为跳板,取得CEPA市场准入的优惠待遇;但另一方面。它亦可吸引国外的服务提供者在港投资。有鉴于此,在综合考虑两方面利弊的基础上,笔者倾向于有限制地使用资本控制标准。并完善与其配套的程序等其他规则,即在保证维护CEPA区内利益、防止区外服务提供者不适当的“搭便车”的前提下,采用条件相对宽松的资本控制标准。循序渐进地开放服务业市场。

3.2在开放模式方面,可采用消极列表的方式

消极列表模式的优势在于:一是成员所允许保留的歧视性措施仅限于现行措施。并不得提高其中所列明的歧视水平-从而保证了将来的服务贸易壁垒不会比现行水平更高;再者任何歧视性措施均需列明。从而大大提高了政府对于服务管制措施的透明度。

3.3争端解决机制的补充完善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中国在吸收借鉴包括WTO、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国际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先进做法的基础上,从中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制定出来的。它很好的融合了实用主义与法治主义,既含硬法特征又体现灵活性。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性质相同、规则依据相同、内容范围相同、目的相同。这使两者在许多方面可以互为参考。因此,CEPA可依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机制协议》,设立自己的争端解决机制。

3.4贸易实践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

(1)简化审批程序,消除贸易壁垒,增加营商法规透明度。CEPA实施以来,内地与香港在服务贸易方面的合作成效未如预期。其重要原因是服务贸易投资审批程序繁杂、内地营商法规透明度不够和区域贸易壁垒仍广泛存在。据此,建议把一些不影响宏观经济的项目审批权下放。同时,统一各省市对服务业的要求,增加营商法规透明度,加强香港与内地的沟通,方便香港服务业进入内地市场。

(2)建立两地商务往来快速批核机制,积极改善过境交通拥堵状况。香港与内地的跨境交通存在很多问题,未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商贸人流需要,妨碍了两地经济的进一步融合。因此,应尽快设立方便两地商务往来的快速商务批核机制,为内地和香港商务人员往来提供实时商务签证服务。

(3)香港服务业者应调整心态,进行服务业重新定位。目前,香港服务业者存在的问题是不了解内地市场,且以拥有上百年专业服务经验自居,不愿到内地去开拓业务,从而错失了很多市场机会。因而香港服务业者应调整自己的心态,正确认识和了解内地市场,把握机会,寻求最佳的市场切入点。

自由贸易的弊端范文6

贸易保护自产生以来,大致经历了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的发展、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变异和后危机时代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等阶段,各国学者用不同的理论来试图解释这一嬗变过程,溯其根源,究其必要,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存续和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一、贸易保护主义的产生、发展及理论渊源

(一)重商主义――早期保护贸易理论的起源

15-17世纪,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开始产生,重商主义是欧洲各国普遍采取的经济政策,其经历了早期和晚期两个阶段,这也便是贸易保护主义的起点。

1.早期重商主义

又称重金主义,主张绝对禁止贵重金属外流。流行于15世纪到16世纪中叶,代表人物是英国的威廉・斯塔福(William Stafford,1554-1612)。早期重商主义者认为一切进口都会减少本国货币,主张在对外贸易中多卖少买或不买,并用行政手段禁止货币输出,以此积累货币和财富。

2.晚期重商主义

又称贸易差额论。盛行于16世纪至17世纪下半叶,最重要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的托马斯・孟(Tomas Mun,1571-1641)。他认为“货币产生贸易,贸易增多货币”。晚期重商主义者认识到不能将货币和商品割裂和对立起来,不能单纯地以积累货币来增加财富,应将货币投入到对外贸易中,获取贸易顺差,换回更多的货币。因此,他们主张运用保护关税政策,增加出口,限制进口,最大限度地实现外贸顺差。

(二)保护幼稚工业理论――近代保护贸易理论体系形成的标志

1791年,美国独立后的第一任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1757-1804),向国会提交了一份题为《关于保护制造业》的报告,提出了用关税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主张。明确提出实行高关税政策进行贸易保护的主张,扶持本国工业特别是制造业的发展,反映的是落后国家进行经济自卫、并通过经济发展与先进国家进行经济抗衡的保护贸易学说。

德国经济学家、保护关税政策的首创者弗里德里希・李斯特(F・List,1789-1846)深受汉密尔顿的影响并进一步发展了其贸易保护学说,他在1842年出版的著作《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中,系统地阐述了保护幼稚工业理论。他认为幼稚产业保护应保护那些发展尚且幼稚、受到外国强有力竞争,但有发展前途,通过一段时期的保护(一般为30年),能成长壮大的产业。当然对于幼稚工业的保护应该是有限制的,当一个产业能够自立或长期扶植不起来时,就应当取消保护措施。上述观点被称为“保护幼稚工业”理论,该理论的提出,标志着保护贸易理论体系的完全形成,确立了保护贸易理论在国际贸易理论体系中的牢固地位。

归结起来,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各派的主要观点均是以规避竞争式的保护为主,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强保护,一方面,往往使企业因缺乏竞争压力而产生依赖思想,长期享有政府的各种照顾而不思进取。另一方面,由于保护的时间过长,使一些幼稚产业,越保护越落后,成为“老态龙钟的幼稚产业”,或效率极低的垄断产业,导致资源的极大浪费。这样,无论政府如何保护,幼稚产业也无法走向成熟。

(三)超贸易保护论――现代保护贸易理论的重要里程碑

19世纪末,资本主义的发展进入了垄断时期,垄断代替了自由竞争,这就要求一国的对外贸易政策更具扩展性和侵略性。该时期内,外贸政策从自由贸易政策和幼稚工业保护政策过渡到了代表垄断资产阶级利益的侵略性保护贸易政策。各国经济学者提出了各种支持这种超贸易保护政策的理论根据,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John Maynand Keynes,1883-1946)及凯恩斯主义的超贸易保护理论。1936年他出版了代表作《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奠定了当代宏观经济的理论基础。

凯恩斯在推崇重商主义贸易顺差思想的基础上,把对外贸易与有效需求联系起来,形成了超贸易保护理论。他强调国家干预对外贸易是扩大有效需求的重要一环,其具体目标就是始终保持本国的贸易顺差,以扩大有效需求,根治资本主义经济的顽症――严重失业问题。为达到这一目标, 凯恩斯主张:通过保护,加强对本国和外国市场的垄断;改变限制进口的保护贸易方式,以积极地、进攻性地扩张方式占领国外市场;强调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作用,注意运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干预对外贸易,采取出口退税、“奖出限入”等措施来实现保护贸易目标;利用政府力量组织排他性贸易集团,保护本国垄断资本的利益。

与前述保护贸易理论不同的是,超贸易保护论不是消极地防御外国商品侵入国内市场而是加紧侵占国外市场;不是落后国家以实施保护贸易政策发展本国经济,而是发达国家通过保护贸易政策来实现国内充分就业,保持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地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当时经济危机起到缓解作用,但想从根本上解决危机带来的失业问题显然不现实,且势必导致关税、非关税壁垒等盛行,贸易摩擦增多,阻碍整个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演进背景及原因

学术界一般认为,新贸易保护主义思潮最早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于80年代全面兴起并形成一股浪潮迅速席卷全球。在世界各主要经济体的贸易政策当中皆烙有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印记,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最主要的障碍物和顽疾。

(一)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与国际竞争的加剧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出现和发展与各国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密切相关。首先,上世纪70年代独霸世界经济的美国面对日益的欧洲、日本的崛起,势必寻求新贸易保护政策保持其竞争优势;其次,面对新兴工业化国家及以中国、印度为代表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提高,出口贸易发展迅速,欧美发达国家为缓解贸易逆差和转移国内压力,利用其政治经济强权,加强新的贸易保护措施并对这些出口国进行贸易制裁。

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各国都力图分享经济全球化带来的经济利益,促进本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同时设法避免或减少经济全球化对本国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当本国产业和劳工群体受到进口冲击时,来自公众的呼声或其他政治压力必然使政府倾向于对这些领域实行保护,以排斥竞争的威胁。

(二)国际贸易中双边和区域经济主义的兴起

近年来,以自由贸易协定(FTA)为主要形式的区域经济合作在全球呈现出蓬勃发展势头,特别是在全球多边贸易谈判进展缓慢的国际背景下,区域经济一体化步伐明显加快。截至2007年7月,向世贸组织申报的各种区域贸易协定(RTA)数量已经达到了380个。至2008年5月,全球累计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数量进一步增多,向世贸组织通报并已经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达到205个,其中自由贸易协定数量约占60%。面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世界经济发展新形势,新贸易保护主义从国家保护转变为集体保护。为减少贸易摩擦,增强区域内部经济实力,成员方在集团内实行统一的规则进行自由贸易,而对非成员方实行共同的贸易壁垒,限制或阻止非成员方进入本区域市场。

(三)WTO制度体系的约束和缺陷

WTO在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多边贸易体制建立上作出了巨大贡献,它明确提出了国际贸易中禁止使用数量限制,要求各成员必须大幅度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因此,各成员用于保护国内市场的传统手段必然受到了限制,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开始寻求新的贸易保护措施和手段。可以说,不断加强的贸易自由化制度约束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出现并发展的诱发因素之一。

WTO的各项协议是各成员利益相互妥协的产物,其制度设计上并非完全刚性的,包含并反映着各利益方的诉求,这势必造成制度上的缺陷,也为各成员实施新的贸易保护提供了发展空间。WTO允许成员方利用有关协议保护本国利益、保国内民族产业、维持国际收支平衡等,可以使用保护与限制进口措施,反击遭到的不公平待遇。因此,打着公平贸易的旗号,采取与WTO不直接冲突的各种保护措施,已成为经济全球化中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常态。

(四)国际贸易理论的创新

1.当代保护贸易理论。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西方国家经济出现了“滞胀”现象,供求市场失衡,民族国家经济的独立和发展开始改变旧的经济贸易格局,从而导致了以凯思斯的经济理论为依据,以保护国内充分就业和维持国际收支平衡为中心论据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比较有影响的是以高德莱(Wynne Godley)为代表的英国剑桥经济政策团体(CEPG)的保护贸易理论。其政策目标是通过推行保护主义措施摆脱经济滞胀的困境,促进经济繁荣。从一国宏观角度来看,国际贸易业绩对于总需求和就业不仅具有关键作用,而且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中心――”论。二战后,随着许多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的纷纷独立,这些国家亟待发展本国经济,需要保护贸易来改变贸易条件的不利和恶化。此背景下,代表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保护贸易理论出现,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阿根廷经济学家普雷维什(Raul Prebisch)提出的“中心――”论。他认为,国际经济体系在结构上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由发达工业国家构成的中心;另一部分是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在不平等的经济低位上,中心享有更多的国际经济利益。其著名的“普雷维什命题”得出国家的贸易条件长期恶化趋势的结论,提出了发展中国家必须实行工业化的主张。通过限制进口、实行关税保护、有选择性地出口补贴的做法,努力发展本国工业,使工业品能够自给自足并具有一定的竞争力,改变依靠中心国进口的局面。这代表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保护贸易理论引导发展中国家也加入到贸易保护的行列,的确具有积极地时代指导意义。

3.战略贸易论。战略性贸易政策是20世纪80年代由布兰德(J.A.Brander)、斯潘塞(B.J.Spencer)、克鲁格曼(P.R.Krugman)等人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贸易政策理论。他们认为现实经济远非完全竞争,而是由垄断与经济外部性导致的市场扭曲。在市场出现扭曲时,关税政策虽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福利,却不能调整扭曲,最佳政策应是非关税措施。还通过不同贸易政策工具在各种市场结构下的效果比较,提出了在不完全竞争的模型下,有关最佳贸易政策工具的选择方式,特别是在国内外市场都处于垄断时,政府可以实行“战略性贸易政策”,对某个产业加以保护,直到该产业成本下降到具有在世界市场上的优势为止。

4.地区经济保护论。英国学者蒂姆・朗(Tim Lang)和科林・海兹(Colin Hines)在1994年合著的《新贸易保护主义》一书中主张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旨在通过减少国际贸易和对整个经济的重新定位及使其多样化,让它朝着地区或国家内生产的最大化方面发展;然后以周边地区为依赖对象,并且只把全球贸易作为最后的选择”。他们认为自由贸易政策存在着自身固有的缺限,要实现经济、公平和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 就必须放弃自由贸易政策,由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所取代,以地区经济优先发展为核心,实现贸易平衡,强化贸易规则。

此外,美国经济学家瓦尔德曼(R.J.Waldman)提出“管理贸易论”,主张将本国贸易利益的追求作为贸易管理的基本出发点,因而赋予了一国政府通过本国贸易立法进行对外贸易安排从而将贸易保护合法化的权力;以美国经济学家庇古(A.C.Pigou,1877-1959)为代表的旧福利经济学家及之后的新福利经济学家所提出的“新福利经济学”,认为通过保护贸易,可以增加“民族利益”,增加国民的福利,从而实现“福利的最优状态”;以环境保护论为依据所实行的贸易保护政策被称为“绿色贸易壁垒”,是新贸易保护主义发展的新内容,乃至今日国际贸易中仍屡见不鲜。其表现形式主要有绿色关税和市场准入、绿色技术标准、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和绿色补贴等。

各国学者基于不同的利益出发点及深入的角度,提出了诸多新贸易理论及观点。这些理论的阐述和创新,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渊源和理论支持,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新贸易保护主义得以产生和盛行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全球金融危机催生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变异

自2007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危机从局部发展到全球,从发达国家传导至新兴市场国家,从金融领域扩散到实体经济领域。金融危机是全球经济结构失衡、金融风险积聚长期积累的结果,对当今国际贸易产生了深刻影响。毋庸置疑,贸易保护在每次金融危机的拯救中总会成为当然的首要方案之一。历史经验证明,金融危机必然伴随着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

金融危机下,各国工厂倒闭剧增,失业率上升,政治压力和社会问题接踵而至,为消化过剩产能,拉动本国经济,提高本国就业率,越来越多国家以“经济安全”和保护本国虚弱产业为由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阻挠其他国家特别是新兴国家企业出口。贸易保护主义也正迎合了备受危机压力的一些国家的自保心态,在强烈的声讨和抨击中逐步回归。在更多的国家正被卷入经济衰退之中的形势下,保护主义情绪正在日益高涨,一些国家或实施了形形的贸易保护措施,或在经济刺激计划中规定了带有贸易保护色彩的条款,试图使用贸易保护措施来推动本国经济复苏。

对贸易保护主义来说,全球金融危机无疑是一针催化剂。根据世界银行对贸易和贸易相关措施的监测清单,自金融危机开始以来,各国官员已提出和(或)实行了约78项贸易措施,其中有66项有限制贸易的内容,47项贸易限制措施最终生效。世界银行研究报告显示,自2008年11月20国集团签署承诺避免采取保护主义措施至2009年2月,20国集团中的一些国家已经实行了47项措施,以牺牲其他国家为代价对贸易进行限制。WTO有关报告指出,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间,已有23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85项贸易保护措施,较1月末首次调查时的19项增加了4倍以上。在WTO的报告说,这些措施虽然其中一些符合贸易自由化的原则,但绝大多数为限制贸易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提高进口关税、禁止或者限制进口数量、对进口产品实行非自动许可、限定进口商品入关口岸、提高标准化和技术规定、扩大出口补贴范围、采取救济保障措施(如反倾销)、在经济刺激计划中规定等。2009年3月1日至6月19日期间,列举的89个国家和地区在共采取了245项新贸易措施,扣除由甲型H1N1流感引发的贸易保护举措,全球新出台的贸易限制措施是贸易自由化措施的两倍多。

“金融危机将催生新的贸易保护主义”的预测已经在当前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得到印证,中国社科院2010年1月份的2009年世界经济黄皮书和国际形势黄皮书中预计新一股类似于上世纪30年代的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正在美国乃至全球抬头。达沃斯论坛及G20峰会也都毫不例外的把关注的目光聚焦在日益抬头的贸易保护主义身上,警惕和抵制贸易保护主义已经成为共识。

参考文献:

[1]沈伯明.吴方.保护贸易理论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经济问题探索,2006(3).

[2]李秀香.开放式保护幼稚产业的理论探讨[J].江西社会科学,2003(5).

[3]吴春娜.论析新贸易保护主义原因[J].商业经济, 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