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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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范文1

    第二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确定《药品目录》药品品种,应与本市临床治疗的基本需要和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兼顾用药习惯,中西药并重。

    第三条  本市《药品目录》的组织制定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四条  本市成立《药品目录》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和市中医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市《药品目录》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确定《药品目录》遴选专家组和专家咨询小组成员名单;对《药品目录》增补和删除的药品进行审定;负责《药品目录》评审和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第五条  市《药品目录》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制定本市《药品目录》的具体工作。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本市范围内选择临床医学和药学专家,组成药品遴选专家组,负责遴选药品;聘请临床医学、药学、药品经济学和医疗保险、卫生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小组,负责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提出专业咨询和建议。

    第六条  本市《药品目录》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下同)、中药饮片(含民族药,下同)。医院制剂列入本市《药品目录》。

    西药、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目录;中药饮片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目录。

    第七条  列入本市《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能够保证供应,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药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

    (二)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四)《北京市药品标准》(现行版)收载的药品;

    (五)《中国医院制剂规范》(现行版)和《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规程》(现行版)收载的医院制剂;

    (六)符合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医院制剂。

    第八条  以下药品不能列入本市《药品目录》:

    (一)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三)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

    (四)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五)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本市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第九条  列入本市《药品目录》的西药采用通用名,中成药采用国家药典或部颁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并标明剂型。中药饮片采用药典名。医院制剂采用医院制剂规范名称。

    第十条  《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

    “甲类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

    “乙类目录”的药品应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第十一条  “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本市不做调整,列入本市《药品目录》。“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本市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适当进行调整。

    本市对“乙类目录”中易滥用、毒副作用较大的药品,按临床适应症、医疗机构等级、医生专业技术职务、科别等予以限定。

    第十二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列入《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使用“甲类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按一定比例自付,其余部分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二)使用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其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三)使用医院制剂发生的费用,规定应由个人部分负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个人自付;规定限量使用的药品,按规定的使用限量支付;其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急救、抢救期间所需药品的种类和数量范围适当放宽,列入《药品目录》。

    使用列入“甲类目录”的急救、抢救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列入“乙类目录”的急救、抢救药品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其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十四条  本市“乙类目录”的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的评审实行专家遴选制度。由《药品目录》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药品遴选专家组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药品中遴选。

    第十五条  医院制剂的评审实行申报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对医院制剂进行评审。医院制剂由其配制单位向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目录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院制剂许可证》的副本及复印件;

    (二)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配制制剂的文件及复印件;

    (三)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技术资料。

    第十六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市《药品目录》评审领导小组组织审定。

    第十七条  本市《药品目录》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一年增补一次。

    根据每年国家《药品目录》的增补情况,增补进入国家“甲类目录”的药品,列入本市“甲类目录”;增补进入国家“乙类目录”的药品,经评审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后,确定是否进入本市的“乙类目录”。

    第十八条  列入本市《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药品目录》评审领导小组从《药品目录》中予以删除:

    (一)国家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消批准文号的;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进口药品注册证》的;

    (三)国家和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

    (四)经主管部门查实,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市对列入《药品目录》中的西药、中成药进行登记。凡通用名列入“甲类目录”或“乙类目录”的药品,由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本市的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药品目录》监测网,对列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实行监控。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都应参加,并按要求上报本单位《药品目录》内药品的使用情况。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范文2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医药部门审查、确定的,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四条  审查和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

    (二)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

    (三)方便参保人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一)持有医药、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并经有关部门年检合格;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并达到药品营业质量管理规范(即GSP)的要求,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

    (三)严格遵守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配备了为基本医疗服务的管理人员;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和标准,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并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其它上岗的营业人员必须持有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或上岗证;

    (六)能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要求配置必要的微机应用设备(包括电脑和POS机),具有微机联网能力和熟练的操作人员;

    (七)具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规定的药品,并确保24小时不间断提供服务;

    (八)经营地址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变更。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药品的存放和保管必须符合各类药品的主要理化性能要求;

    第六条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全面推开后,药店及职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能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零售药店。

    第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定程序:

    (一)申请资格

    符合定点零售药店的基本条件,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2、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3、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药品品种清单;

    4、上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收支情况表;

    5、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药店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程序。

    (二)资格审查和确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和按规定提供的资料,会同卫生、财政、医药部门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具体审查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审查确定合格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申请书》上签署合格意见,发给《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三)签订协议

    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1  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参保人。

    (四)公布挂牌

    已签订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并予授牌。其标牌样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订制。

    第八条  参保人住院期间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处方药品时,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并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配药时处方要有医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江西省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不得擅自更改处方中的药品或用其它药品代替,并严格按处方的用药量进行销售。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的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零售药店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单独建帐、分别管理。定点零售药店要按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基本医疗保险外配处方费用月度统计表》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的情况和费用进行检查和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配药审核费用相关的全部资料。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结算办法,按月及时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购药费用。对违反规定配药的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不同情况,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四条  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由定点零售药店提供以下资料:

    (一)年检申请表;

    (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

    (三)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年度工作总结;

    (四)有关医疗保险的财务资料;

    (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下一年度内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范文3

一、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必要性

大港油田自1997年在学习两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成立了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自己制定了一套保障水平相对较高的管理办法,摆脱了过去劳保医疗的诸多诟病,医疗资源浪费现象得到了极大改善。2001年天津市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我们在政策上实行了接轨,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新的问题逐步显现。主要表现在新的医疗保险制度与前期的的劳保医疗和企业内部的医疗保险制度在保障水平上有较大差距,属于“低水平、广覆盖”,基本医疗保险平均支付比例在70%左右,但由于患者就医时自费项目的普遍存在,根据我们统计患者在三级医院就医时的实际支付比例只能达到50%左右。因病致贫、因贫不医的现象逐渐增多,尤其是患恶性肿瘤、肾透析、肾移植术后的患者,巨额的医疗费支出,超过了他们家庭的承受能力,职工队伍开始出现了不稳定因素。

二、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原则

1.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依据

国家及地方政府都相继出台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规定。天津市在开始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就明确提出了“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的补助。”以后又出台了《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大港油田隶属的行业管理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也出台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这些政策和规定的出台,是我们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法律保障。

2.补充医疗保险的制定要紧密结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施上下游的有效衔接

我们在政策中明确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是指针对职工及退休人员因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救助报销后需要个人负担的部分,企业按比例给予适当的补助,即按照个人医疗费用数额的不同,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报销部分费用。”享受的人员范围必须是在本企业参加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此,企业全员参保。

3.资金的提取比例应与企业的发展相适应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提取和使用,是制定实施方案的重要保障。根据国家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应控制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以内,企业坚持本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适时调整基金的提取比例,采取先易后难逐步完善的办法,优先保证大病患者,不搞撒芝麻盐,把有限的资金用于最困难的患病群体,突出解决因病致贫、因贫不医的问题,这样即保障了职工的待遇又不给企业增加过重的经济负担。

4.根据企业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资金管理模式

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以后,仍由企业内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不与商业保险机构挂钩,这样既有利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与补充保险政策的衔接管理,又节约了人工成本,确保了基金及其增值部分全部用于补充医疗保险支出,保障了职工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也有利于政策的及时调整和完善。

三、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

1.根据人员类别和所患疾病种类确定补助标准

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充分考虑了各个患病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对退休人员的补充报销比例高于对在职职工的补充报销比例,对患一类门诊特殊病(癌症、肾透析、肝、肾移植术后)的患者,低保户、特困户家庭的患者,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对一年内多次住院的患者,政策上也适当予以照顾。他们是影响社会及家庭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是需要社会倍加关怀的特殊群体,对他们伸出更多的援助之手是优秀企业文化的重要体现。

2.自费药物和自费项目的补助

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医改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国家及地方政府为了有效控制医疗资源浪费、减少过度服务的发生,相继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其中药品目录分甲乙两类,使用乙类药品需要参保人员增加自负比例。但在实际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信息及医学知识的不对称,病人使用自费药品及自费项目的现象较为普遍,其消费心理也较为复杂,尤其是患恶性肿瘤及疑难重症患者,在使用目录外药品、检查及治疗中具有盲目性和冲动性,是造成个人自负比例过高的重要因素。如果补充医疗保险对这部分的支付比例过高,必然会促进不合理医疗服务的大幅增长,因此在制定对自费项目的补充标准时企业采取了较高支付门槛,督促病人慎重选择,同时要求医疗服务机构,在使用自费项目之前必须征得病人及家属的同意。同时,对目录外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也体现了人性关怀。

3.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和支付方式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范文4

1、基本医疗制度管理更加规范

义煤集团制定并下发了《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大病统筹、分布到位”的原则,实行一级统筹、二级管理,对全集团公司参保职工进行规范管理。后,经过几年的运行,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对原有政策进行不断的完善,又下发了《关于印发<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级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等管理办法。在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了各层次的管理权限、管理范围。遂项列出了个人帐户管理、住院管理、慢性重症管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管理、转诊转院病人管理、医疗费用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等等,并在每一款内又做各细项的说明,使医保工作走向的规范化、程序化。

2、推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能力

过去,由于原始的管理模式无法做到及时跟踪掌握,导致医疗保险的管理繁杂,效率低下。为了改变医疗保险工作中手工记帐、管理落后的情况,2007年,义煤集团率先在全集团二级单位医疗保险工作推行计算机管理,大幅度降低了医疗保险的管理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实现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管理,不仅带动了医疗保险管理系统的自动化作业,而且管理者能动态收集全整个企业的医疗情况和信息,变医疗保险的终端管理为医疗保险过程环节的控制管理,同时对于医疗保险中发生的问题,能及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将事后管理变成事前管理。2010年,又实现了整个企业64家医保经办机构与管辖区内73余家定点医院的和药店的联网。参保职工在辖区范围内所有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可凭职工医疗保险证医保卡办理医保住院手续,医疗费在出院时通过计算机网络直接结算,个人不需再全额垫付医疗费,只需拿自负部分的医疗费,其余部分由所住定点医院垫付。这项举措既简化了医疗费报销手续,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又减轻参保人垫付资金压力,同时提升了医保经办服务效率。

3、行业跨地域广而造成的职工就医难的问题初步得到解决

义煤集团下属企业分布于河南、青海、新疆、山西、贵州等省(区),拥有生产矿井30多座。针对现阶段我国的煤炭行业用工制度多样和跨地区、跨行业作业等,再加上大部分煤炭企业作业环境较为恶劣,企业内存在许多因工致伤、致残以及职业病患者等,使煤炭企业医疗保险不堪重负。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群众切身利益,义煤集团实行了企业“一级统筹、二级管理”。一级统筹就是基本医疗基金由集团公司社保中心统一管理,二级管理基层参保单位管理自己相关的业务。实现了集团公司参保职工可在集团公司社保中心定点的任何医疗机构看病就医、购药,此举,使企业外埠职工看病问题得到初步解决。

二、煤炭企业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努力方向

医疗保险是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大事,与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虽然不是煤矿安全的重点工作,但如果做不好,就会影响到重点工作。

1、要配齐配强医保管理干部和经办人员

造就一批懂业务、素质高的医保管理干部,并建立竞争上岗机制,促进干部的交流。把基层单位的经办人员归口到社保中心集中管理。同时,在选拔经办人员时要注重从责任心强、素质较高、有一定计算机操作技能的专业人员中选拔。

2、要提升医保管理干部和经办人员的素质

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既要重视理论培训,加强政策的学习,进行前瞻性研究;又要通过经验介绍,相互观摩,进行业务对流。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运用多媒体、菜单式培训等多种形式,提高培训质量。针对医保政策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的特点,通过培训,解读医保政策、分析日常工作中的问题,不断提升医保干部的能力和水平。

3、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

要本着对企业负责、对职工负责的态度,坚持融入中心、服务大局,研究政策、创新手段,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完善职工异地就医报销措施,集团社保中心要专人负责,每季度集中一至二次,帮助做好报销工作。对部分困难职工或患重病、大病的职工提供必要的周转金,缓解资金周转的困难。对行动不便的职工要实行上门服务。要尽量缩短报销结算周期,使职工及时拿到报销款,确保职工利益不受损。

4、要加强基础管理

要健全和完善有效的制约机制和监控机制,加强日常管理,规范流程,严格政策,严格审核,堵塞漏洞。对本企业外埠职工就医,要强化委托单位管理主体责任,优化单位间的委托管理程序。根据形势发展,适时调整完善补充医保报销政策,平衡不同群体的待遇,化繁为简,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要深入基层调研,对报销费用发放情况实行跟踪。对基层单位医保经办人员实行季度考评,以竞争促进管理。

5、要继续推进信息化建设升级换代

医保信息化建设是管理和经办服务的基础性工作。要确保信息动态更新、日常维护、申报审批及时畅通,查询准确有效,建立信息沟通共享平台。要密切监控重点范围、重点群体、重点项目的医疗费用发生情况,规范操作流程,定期通报各基层单位报销人次、报销费用、增长率、比例等重点监控指标。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产生,遏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势头。依靠及时、规范、准确的数据指导管理工作。要加强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管理,严格数据修改审批制度,确保信息数据绝对安全。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范文5

国务院《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通知》(〔1996〕16号)实施以来,煤炭行业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也已历经了十五个年头,十五年来,煤炭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开展的怎样?面临怎样的困境,如何改进?下面,笔者试以河南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义煤集团)进行分析:

1、煤炭企业职工基本基本医疗保险的现状

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在原义马矿务局基础上改制而成的,是国有特大型煤炭企业和国内500强企业,集团现有职工8.9万人,其中退休职工2.7万人,1998年,煤炭行业开始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义煤集团采取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截至2013年底,我集团公司参保职工达8.9万人,全部参加医保。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尤其是近几年来的发展,在煤炭行业初步形成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如大额等)为补充的医疗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

1.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分担机制得到确立

义煤集团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初,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体现出了国家社会保险的强制特征,此举,不仅扩大了医疗保险资金的来源,确定了单位和职工的责任,增强职工个人自我保障意识,而且极大地改变了过去公费、劳保医疗制度下,职工患大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造成的“因病致贫”现象。2002年,该集团企业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的控制标准:企业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4%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后来,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目前,该集团职工缴费基本上控制在2%,单位缴费比例一般在6%~11%之间。现如今,通过建立煤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职工患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每年可报销医疗费7万元,同时,为减轻参保职工负担,2010年元月,该集团社保中心根据测算将住院的起付标准从700元起付调至480元起付,二次住院调整为240元起付,当年7月,该集团又将住院床位费由13元调整为28元,职工大病有原来的每人每年15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5万元,使职工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得到缓解,有效地解决了过去那种“辛辛苦苦几十年,一病回到解放前”的职工因病返贫现象。以2012年为例,义煤集团全年共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费用9493万元,其中:统筹费用5330万元(住院费用4466万元;重慢病费用864万元),个人账户费用4163万元。

1.2基本医疗制度管理更加规范

义煤集团制定并下发了《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大病统筹、分布到位”的原则,实行一级统筹、二级管理,对全集团公司参保职工进行规范管理。后,经过几年的运行,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对原有政策进行不断的完善,又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和《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等管理办法。在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了各层次的管理权限、管理范围。遂项列出了个人帐户管理、住院管理、慢性重症管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管理、转诊转院病人管理、医疗费用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等等,并在每一款内又做各细项的说明,使医保工作走向的规范化、程序化。

1.3推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能力

过去,由于原始的管理模式无法做到及时跟踪掌握,导致医疗保险的管理繁杂,效率低下。为了改变医疗保险工作中手工记帐、管理落后的情况,2007年,义煤集团率先在全集团二级单位医疗保险工作推行计算机管理,大幅度降低了医疗保险的管理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实现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管理,不仅带动了医疗保险管理系统的自动化作业,而且管理者能动态收集全整个企业的医疗情况和信息,变医疗保险的终端管理为医疗保险过程环节的控制管理,同时对于医疗保险中发生的问题,能及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将事后管理变成事前管理。2010年,又实现了整个企业64家医保经办机构与管辖区内73余家定点医院的和药店的联网。参保职工在辖区范围内所有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可凭职工医疗保险证医保卡办理医保住院手续,医疗费在出院时通过计算机网络直接结算,个人不需再全额垫付医疗费,只需拿自负部分的医疗费,其余部分由所住定点医院垫付。这项举措既简化了医疗费报销手续,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又减轻参保人垫付资金压力,同时提升了医保经办服务效率。

1.4行业跨地域广而造成的职工就医难的问题初步得到解决

义煤集团下属企业分布于河南、青海、新疆、山西、贵州等省(区),拥有生产矿井30多座。针对现阶段我国的煤炭行业用工制度多样和跨地区、跨行业作业等,再加上大部分煤炭企业作业环境较为恶劣,企业内存在许多因工致伤、致残以及职业病患者等,使煤炭企业医疗保险不堪重负。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群众切身利益,义煤集团实行了企业“一级统筹、二级管理”。一级统筹就是基本医疗基金由集团公司社保中心统一管理,二级管理基层参保单位管理自己相关的业务。实现了集团公司参保职工可在集团公司社保中心定点的任何医疗机构看病就医、购药,此举,使企业外埠职工看病问题得到初步解决。

2、煤炭企业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努力方向

医疗保险是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大事,与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虽然不是煤矿安全的重点工作,但如果做不好,就会影响到重点工作。

2.1要配齐配强医保管理干部和经办人员。造就一批懂业务、素质高的医保管理干部,并建立竞争上岗机制,促进干部的交流。把基层单位的经办人员归口到社保中心集中管理。同时,在选拔经办人员时要注重从责任心强、素质较高、有一定计算机操作技能的专业人员中选拔。

2.2要提升医保管理干部和经办人员的素质。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既要重视理论培训,加强政策的学习,进行前瞻性研究;又要通过经验介绍,相互观摩,进行业务对流。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运用多媒体、菜单式培训等多种形式,提高培训质量。针对医保政策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的特点,通过培训,解读医保政策、分析日常工作中的问题,不断提升医保干部的能力和水平。

2.3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要本着对企业负责、对职工负责的态度,坚持融入中心、服务大局,研究政策、创新手段,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完善职工异地就医报销措施,集团社保中心要专人负责,每季度集中一至二次,帮助做好报销工作。对部分困难职工或患重病、大病的职工提供必要的周转金,缓解资金周转的困难。对行动不便的职工要实行上门服务。要尽量缩短报销结算周期,使职工及时拿到报销款,确保职工利益不受损。

2.4要加强基础管理。要健全和完善有效的制约机制和监控机制,加强日常管理,规范流程,严格政策,严格审核,堵塞漏洞。对本企业外埠职工就医,要强化委托单位管理主体责任,优化单位间的委托管理程序。根据形势发展,适时调整完善补充医保报销政策,平衡不同群体的待遇,化繁为简,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要深入基层调研,对报销费用发放情况实行跟踪。对基层单位医保经办人员实行季度考评,以竞争促进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范文6

一、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基本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的基础,也是国家医疗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法定性质的政府行为,以强制性实施为主,财源主要来自强制筹集的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只承担基本医疗的保障职责,即限于提供适应绝大多数参保职工必要医疗需求的、医疗服务机构采用成熟的和适宜技术所能提供的、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

2.补充医疗保险。这是完整的医疗保险体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在经济效益许可的条件下,由企业(行业)为职工、职工为个人自愿出资组成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为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不足以支付巨额医疗费而建立的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在我国现阶段,应抓紧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形式有:一是“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的是基本医疗,但是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病例又是客观存在的,尽管其发生的概率较低,但费用很大,致使单位和个人均难以承受。对于这些“超大病”的医疗问题,既不能一推了之,更不应该把这个包袱再推给用人单位,最佳的解决办法应是面向统筹地区建立“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帐结合方式实施,其中社会统筹基金要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支付为主,但个人同样要负担相应比重。尽管相对统筹支付而言个人负担比例较小,但由于医疗费用相对较大,对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工资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本人和家庭来说,还是困难重重。为了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企业(行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职工大病专项金,实行统筹使用,对困难者予以资助。

3.商业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中较为规范、起补缺和提高作用的层次,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在保险期内因疾病、生育或身体受到伤害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在这一领域由人们自由选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当前应重点突出主要的险种有:(1)特种疾病保险。针对一些风险容易预测、发生率较低,但疾病费用较大的疾病而设计的险种,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发生灾难性病症时保障投保者的治疗,以免由于经济原因使治疗受到影响。比如肿瘤、心脑血管意外病症。(2)康复保健医疗保险。主要为满足一些高收入人群或团体超出基本医疗需求以上的高水平的和特殊保健的医疗需求而设计的险种。如有些病房的设施将比较豪华,相应的收费标准也高,基本医疗保险不可能承担这部分费用,部分高收入人群就可通过参加康复保健医疗保险得到相应的待遇。

二、建立合理的医疗保险费用筹措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考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职工的收入水平并不高,财政收入极为有限,企业效益大多数处于较低水平的现状,本着“最基本的筹资水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的理念,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比例根据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因素确定。

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由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积累,资金组合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个人参保,可由用人单位与个人各付一部分保险金,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全部由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并以此作为稳定职工、吸引人才的有力措施。在此,除了为保证国家公务管理的正常运行,由财政为国家公务员提供一定的医疗补助外,国家不为其他任何社会成员支付保险费,但可通过有关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与保险。其鼓励政策至少有两条:个人用于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收入免交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用于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费用,可在税前列支。

三、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医疗保险难搞,难就难在医疗费用的支出控制。医疗消费具有即时性、难预测性、道德风险大的特点。一些试点城市的社会统筹基金大量超支,都与缺乏有效的医疗费用制约有很大关系。实践证明,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是医疗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1.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标准。现代的医疗科学技术发展很快,几乎天天都有新药、新的诊疗手段出现。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根据保证基本医疗需求和与医疗保险基金筹措水平相适应来确定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给付标准。

在选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具体方法上,国际最近流行用经济学的评价方法,综合考虑和比较药品或治疗技术的成本效果。比如,甲药单价很贵,但很快就能见效,病人不久就能康复、上班;乙药单价很便宜,却在较长时间的服用后有效,自己工作受影响。如果仅仅看单价成本,乙药看起来属于“基本医疗”,但在对甲、乙两种药物的成本效果进行认真、细致的比较之后,甲药就可能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所以,基本医疗保险的界定是医疗技术问题,但更是经济学上的问题,可以预计,成本效果的评价方法和思想理念将影响未来基本医疗的界定和选择。

2.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板块式”的统帐结合方式。即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之间割断关系,实行独立分别运作,分别核算,风险各自负责。个人帐户管小病,主要用于门诊医疗服务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服务,个人帐户用完后,全部自负。统筹基金管大病,主要用于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急诊大病医疗服务,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板块式”帐户运作方式首先在小病上设立个人帐户,加强了个人对小病的自我保障责任;其次,由于次数频、难控制的小病费用进不了统筹基金,减少了统筹基金透支的可能性,统筹基金集中解决大病,加强了抵抗大病风险的能力;再次,大病的医疗服务、药品消费具有较强的“资产专用性“,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把管理的重点放在费用高又较易监控的大病部分,集中力量抓主要问题,有利于提高统筹基金的管理效果。

对于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已不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应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或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额应是“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额,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额后才进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3.选择按病种付费的结算办法。目前国内普遍采用的医疗服务机构与医疗保险机构之间“按服务收费”的偿付方式,在客观上促使医疗机构以过度使用医疗资源的方式,而不是以最有效的方式提供服务。“按病种付费”是根据每一种疾病或病程所需全部服务进行事先定价后,按此标准支付给医疗服务提供者。美国的预付制和德国的按点数付费,在本质上都属于“按病种付费”方式。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对同一疾病的治疗有了越来越多的治疗方案,其费用的差别也越来越大。医疗实践的发展迫切需要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科学测算每一病种的标准化诊断、标准化治疗、标准化药品的费用,在众多的治疗方案中,选择适当的治疗方案,并作为医保机构费用偿付的依据。“按病种付费”方式,可有效地限制医生在决策中的“独断专行”,避免提供过度服务。

四、建立政事分开的医疗保险管理体制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医疗保险法规和政策,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运作框架,规范和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个人、医院、制药、金融等相关利益群体的行为,确定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有关照顾扶持政策。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基本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主管比归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更为合理。由于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益和需求总量的控制与医疗服务的供方(医院和医生)密切相关,这就要求医疗服务部门和基金管理部门在同一个部门的领导下,相配合而不结合。因此,社会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管理是比较合理的;将有利于卫生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统筹规划、充分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有利于逐步形成政府卫生部门指导下的医疗保险方和医疗服务提供方双方买卖的格局,促进现代医疗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有利于扩大医疗服务范围,将预防、保健与治疗以及社区服务、医院服务有机结合,为最终实现全社会医疗保险和人人平等享受医疗服务奠定组织基础和管理基础。国际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管理体制也朝着卫生部主管的模式发展,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尤其是新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