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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范文1
第66号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3月2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竺
二九年五月一日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科学、准确,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共享性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章设
立
第五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第六条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二)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第七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申请表。申请表内容主要包括:网站类别、服务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内容分类(普通、性知识、性科研)、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主办单位名称、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及简历;
(四)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证明文件;
(五)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六)网站对历史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七)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八)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证医疗保健信息来源科学、准确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八条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予以同意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公告,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十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中审核同意的项目;
(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主办单位的基本项目;
(三)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有效期2年。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向原审核机关申请复核。通过复核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
第三章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内容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健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对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链接的信息负全部责任。
不得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不得虚假信息;不得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非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上储存和处理电子病历和健康档案信息。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注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并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登载。
不得夸大宣传,严禁刊登违法广告。
第十四条开展性知识宣传,必须提供信息内容的来源,并在明显位置标明。信息内容要由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审核把关,确保其科学、准确。
不得转载、摘编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不得以宣传性知识为名渲染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的内容;严禁传播内容。
第十五条开展性科学研究的医疗保健网站,只能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
严禁以开展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内容。综合性网站的预防保健类频道不得开展性科学研究内容服务。
第十六条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登载的新闻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登载的药品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显著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者《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的编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主办单位提供的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开展审核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日常监管:
(一)开办医疗机构类网站的,其医疗机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提供性知识宣传和普通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是否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资格,是否超范围提供服务;
(三)提供性科学研究信息服务的,其主办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违规向非专业人士开放;
(四)是否利用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的名义传播内容,是否刊载违法广告和禁载广告。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上网用户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上网用户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予以改正;对超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责令其停止提供。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和监督管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通报同级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已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提出监管处理意见,并移交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
(二)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的;
(三)未在网站主页规定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书编号的;
(四)提供不科学、不准确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借开展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违规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申请作出审核意见的,原审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批准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
则
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范文2
20xx年安徽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全文一、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与管理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与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审定省直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审定市直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审定县(市、区)直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
2、开展为公众服务的大型企业及解放军、武警驻皖部队所属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定。
3、其它医疗机构,包括非地方医院、民营医院的定点资格一律按照审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权限,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与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审定。不应将符合条件的非地方医院或民营医疗机构排斥在定点医疗机构之外。
二、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与审批
1、申请对象及基本条件。凡我省范围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均可向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达到同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②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有比较健全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③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④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医疗服务管理规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及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⑤主动配合与自愿接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或经办机构督查和考核;⑥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较好,社会评价较高。
2、申请材料。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在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领取《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并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承诺书、参合农民就诊管理措施、医药费用控制措施以及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卫生行政部门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3、审批与公布。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常年受理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申请。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评估,在3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或不予审批的书面意见。审批后及时通过媒体(含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铜牌标识。省、市两级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有效期为3年,其它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需再次申请与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因违规行为处罚被取消定点资格的,1年内不得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三、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必须与本县(市、区)或者邻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共同遵守服务协议。
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根据本地参合农民的意愿和就诊流向、医疗资源等情况,原则上在省、市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分别选择4所以上三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作为本县(市、区)定点医疗服务单位,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服务协议有效期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四、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内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职人员和基本设备,提供相关服务;要对医护人员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管理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要在显著位置悬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识,供参合农民识别;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栏与公示栏,向参合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公布参合农民就诊流程、收费标准;在就诊、结算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对参合农民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安排专人了解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参合农民住院期间,须认真核对相关证件,对其参合身份进行确认与登记;积极配合与支持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核查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提供各种原始医疗文书及相关资料。
五、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出、入院标准,根据执业范围以及自身医疗服务能力,合理收治参合农民。实行双向转诊,不得推诿或截留病人。严格依照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手册、医疗服务价格等,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格执行病历、处方书写与管理规定,保证病历、处方书写的真实性,使用合作医疗专用处方。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必须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时,须征求住院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同时注明自费字样。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目录外用药药品费用比例,省级医疗机构控制在30%以内,市级医疗机构控制在20%以内,县级医疗机构控制在15%以内,乡镇卫生院控制在10%以内。
六、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住院和门诊收费票据的管理,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唯一性。民营营利性(经营性)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收费票据,不得虚开、假开收费收据。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参合农民提供出院小结和电脑打印的日医药费用清单。
七、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
县级以及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要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配备相关设备,做好HIS系统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衔接,并按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准确录入与按时传输有关医疗服务等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的,所发生的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省、市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规定,及时将有关医疗服务信息上传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同时,按季度向负责资格审定的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书面上报有关医疗服务信息,省、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有权将相关医疗服务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
八、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控制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执行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规定;建立单病种定额或限额控制机制,逐年增加单病种定额或限额控制的病种数。严格对每门诊人次费用、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日均住院费用、药费比例、自费药品比例、平均住院日、抗生素使用率、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准确率等进行控制。
九、定点医疗机构专项考核管理与督查管理
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或经办机构要根据实际,将合作医疗服务、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服务质量、医药费用指标纳入定点医疗机构专项考核的基本内容,分级制定考核办法与标准,按定点资格的审定权限,组织定期检查和年度专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定点资格确认的依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组建由临床医、药学科专家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督查工作小组,制定督查方案。按行政管理范围,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群众举报或反映强烈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督查,重点对其医疗服务行为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专家会审,不定期通报定点医疗机构督查情况与处理结果。
十、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处罚
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由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负责。省、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次给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处罚。同时,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规定的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由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取消其定点资格,以及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1、为参合农民提供虚假发票、住院清单,篡改病历资料,以及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或套取合作医疗基金,造成合作医疗基金严重流失的;
2、为患者提供过度医疗服务且情节严重的;
3、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被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
4、连续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考核位于末2位的;
5、在定点医疗机构督查管理中,一年内受到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6、发生违规行为,拒绝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十一、相关要求
1、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履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职责。
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范文3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根据医院质量管理的要求,健全了三级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制定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方案。加强对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药学部门的质量管理、评价和监督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病案、药事、感染、输血等管理组织及其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定期组织活动,开展工作,全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认真抓好医教工作。实行继续教育学分制度,组织业务人员学习《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等法规及知识,开展自学、专题讲座、大查房、岗位练兵等技能培训,上半年组织了12次业务和法规学习,并安排1次笔试,使全院继续教育普及率达到95%以上,通过学习使业务人员巩固了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了解国内外医疗技术的新知识、新进展,开阔了眼界,业务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在制度建设中,要求以科室为单位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尤其是核心制度的落实,如: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会诊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病历书写规范等制度的落实,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在梯队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医务科积极配合院领导选拔年富力强、德才兼备的卫生技术人员8人到上级医院进修或短期学习培训。
定期深入社区服务站,加强管理,督促检查健康档案及社区六大任务的完成情况,提高了诊疗水平和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水平,使初级卫生保健深入居民生活。
加强疾病控制,按照规定严格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死亡证明的签发、诊断证明的出具。网络直报传染病和死亡报告,为医院的规范化管理做出了贡献。
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范文4
院第一阶段活动落实的基础上,根据区卫生局《关于在全区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通知》精神。进行了第二阶段的整改落实活动,现将活动具体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改善服务态度,优化服务流程,不段提升服务水平,努力做到“服务好”。
1、优化医院门诊环境和流程。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2号)和《年全区医疗管理工作要点》,将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作为加强医疗服务工作的创新点和突破点。实行窗口工作人员提前十分钟挂牌上岗、取药等情况一般不超过5分钟。加强门诊服务窗口和诊室弹性排班;实行窗口、出院、电话、入户等多种预约方式,方便患者检查,力争做到随到随查;全面推行检验检查报告及时发放制度,在确保患者隐私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节假日门急诊和住院医疗服务,完善医院标识和就诊流程引导系统;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2、优化急救服务。完善院前急救,加强院前、院内急救医疗服务的协调配合,确保急救医疗服务无缝衔接。加强医院急诊科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急诊绿色通道。对急危重症病人应先抢救、后结算,确保及时施治;根据急诊流量,合理调配急诊力量,适时配备急诊加强班。院内要组建24小时生命救援队,配备相应的抢救设施,及时救治危重患者。
3、改进住院服务。全面实施以合理配置护士人力、实行责任护士制度、规范提供分级护理和整体护理服务为核心的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要以“技能好、会沟通”为重点,尽快提升年轻护士技术操作能力和人性化服务水平。加强病区规范化建设,严格探视和陪护管理,为住院患者创造整洁、安宁的住院环境。推行住院服务中心化,为住院患者提供陪检等服务,方便住院患者。认真落实出院患者电话随访制度,出院患者一周内电话随访率应达到95%以上。
4、推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08号)要求,在加强医疗质量控制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同级医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促进合理检查,降低患者就诊费用。
5深入开展“志愿服务在医院”活动。要尽快组建志愿者服务队,开展多种形式的志愿者服务,教育并引导患者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6、建立健全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认真落实医疗投诉处理办法,严格执行首诉负责制,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加强质量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努力做到“质量好”。
1、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提升医疗质量。依法加强执业准入和监管,严格落实首诊负责、三级医师查房、疑难病例讨论、危重患者抢救、会诊、术前讨论、死亡病例讨论、交接班等核心制度,严格落实《病例书写基本规范》和《手术安全核对制度》,规范病历书写和手术安全核对工作。强化医疗技术分类管理和手术分级管理,严格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手术能力和权限审核,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越级手术现象。健全医疗质量控制网络,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组织体系、制度和机制,及时、完整、如实、准确上报质控信息。加强重点科室、部门建设与管理,做到人员配备到位、设施设备配套、技术水平过硬、管理科学规范。继续强化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和医务人员培训,加强医疗服务过程中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人员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2、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推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进一步落实“三合理”规范,坚持因病施治,重点落实抗生素合理使用指导原则和规范,加强对抗生素尤其是三线抗生素临床使用的检测。一类手术预防性抗生素使用率、抗生素联合使用率、三线抗生素使用率等指标保持在全区较低水平。继续开展医务人员“三基”抽考。认真落实临床路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治疗指南》、《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规章、规范。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和单病种付费,促进医疗质量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发展。
3、加强医疗技术和大型设备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安全和患者权益。切实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求,建立严格的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
(三)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大力弘扬高尚医德,严肃行业纪律,努力做到“医德好”。
1、继续加大医德医风教育力度。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继续培养和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加大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敬业奉献先进典型的宣传,结合卫生行业特点,深入开展宗旨意识、职业道德和纪律法制教育,引导广大医务人员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2、贯彻落实医德医风制度规范。认真贯彻落实《年全区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要点》(宁卫党发[]10号),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大力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建立医患沟通责任人制度,住院患者主要由责任医生、责任护士负责沟通,手术患者术前、术后由主刀医师沟通,门诊患者有接诊医师负责沟通。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落实医德医风考评、医师定期考核和不良行为记录等制度,加大医院巡查和违法违纪行为惩处力度,严肃执业纪律。
3、坚决杜绝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行业纪律。
坚决杜绝吃、拿、卡、要、乱收费、收受或索要“红包”、收受回扣、商业贿赂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强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控机制,严格统方权限和审批程序。
(四)深入开展行风评议,积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做到“群众满意”。
1、要认真开展患者满意度调查和出院患者回访活动,征求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改进服务。
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范文5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宣传,引导农民转变观念,增大影响力。宣传工作是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首要环节,只有让广大农民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真正弄懂了,他们才会积极参与和支持。我们在实际工作开展中,注重从多方面、多层次做好宣传工作。一是通过传媒宣传报道,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影响力。今年,电视台、人民广播电台、《今日》等新闻媒介,以专版、专题等多种形式先后报道了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情况。二是利用受理补偿中的实例,进行广泛宣传。在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过程中,我窗口工作人员积极、耐心、细致地向每一位农民宣传、解释《管理办法》条款和各项管理规定,认真解答参合农民提出的各种问题,努力做到不让一位农民带着不满和疑惑离开,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窗口不但是受理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之所,更是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重要阵地。三是通过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电子屏幕等多种形式定期对外公布全市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信息和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情况,实行阳光操作,让广大参合农民及时了解全市补偿情况,看到发生在身边的补偿实例,真正感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带来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体会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优越性,从而转变观念,积极、主动参加、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四是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开展对外宣传。今年上半年,我们共接待全国各地参观考察交流团余次,这些考察交流团参观我市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了解了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对我市的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给予了很高评价,同时,也对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了好的意见和建议,为我们不断改进工作、完善管理办法、提高服务质量提供了借鉴与参考。这些对外宣传和交流工作,扩大了我市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影响,也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创造了较好的外部环境。
(二)强化管理,努力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服务。经办机构工作效率好坏、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水平高低的直接影响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我们始终把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放在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方面,我们坚持努力提高经办机构服务管理水平。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行过程中,广大农民最关心的是医疗费用补偿兑现问题。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把“中心”“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服务宗旨作为行为准则,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政策,严格把关,有情操作,实行一站式服务,运用自主开发符合我市《管理办法》的计算机软件,当场兑现医疗补偿费用。截至月日,全市共补偿人次(其中住院补偿人次,门诊补偿人次,慢病补偿人次),补偿金额共计元(其中住院补偿总额元,门诊补偿总额元,慢病补偿元)。通过近两年运转,以户为单位受益面达%左右,得到元以上补偿金人次,得到万元以上补偿金人次,最高补偿金达元。另一方面,我们进一步加强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使之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确实提高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水平,我局组织开展了监督检查工作,针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收费、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相关情况展开督察,发现问题,及时书面反馈,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同时,利用乡医培训契机,加大对乡镇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服务行为、合理用药、因病施治等培训力度,受训医生达余人,为参合农民就医营造一个良好的医疗氛围,让广大参合群众真正得到优质、高效、便捷、价廉的医疗服务。今年上半年,我局开展定点医疗机构督察共达余次。同时,为及时了解社会各界特别是参合农民对我们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设立了监督、举报、投诉电话的同时,我们还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人民医院设立了意见箱,广泛了解参合农民对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见和建议。截止目前,服务对象投诉率为零,获得了社会的广泛好评,用一流的服务创造了一流的效益。
(三)严格财务管理,确保基金运转安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管体系保证下,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每月定期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委会和社会各界汇报和公布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并建立咨询、投诉与举报制度,实行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制度监督相结合,确保基金运转安全。
二、下一步工作要点
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范文6
一、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监督和管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加强医疗机构准入管理。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校验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校验的管理工作,规范诊疗科目,严格标准,充分发挥校验职能,把好机构准入关。并以此推动院感、麻醉等科室的进一步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及《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规定,做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认真审核,完成医师执业注册登记及《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提高护理整体素质,开展专科护士规范化培训,同时严格按照《护士条例》要求,做好全省护理人员的换证、注册工作,督促医疗机构加强护理人力资源管理;加强对医疗美容医师的准入管理,进一步规范美容医师依法行医。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临床技术准入管理。重点梳理心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准入检查情况,公布开展此项技术的医疗机构;进一步贯彻落实《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严格规范医疗机构器官移植活动。
二、健全体系,实施“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
在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主要以完善质控管理网络体系、改进质量评估考核体系、建立信息报告分析体系、创建质管教育培训体系为主要内容,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为目标。
在已建质控中心和技术指导中心的基础上,各地结合工作实际,成立或调整相应的质控、技术指导中心,进一步健全质控组织网络,完善质控管理体系。
组织修订《**省医疗机构管理与诊疗技术规范》丛书,完善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全面指导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
以医院等级评审工作为载体,完善质量评估体系。调整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医院等级评审专家库,修订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年内将启动第三轮医院等级评审工作。
充分依托各个中心通过人员培训、组织检查等方式,指导医疗机构认真执行医疗服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建立质管教育培训体系。
二、重视内涵,引导医院科学合理发展
根据“卫生三强行动”方案的要求,开展旨在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的“强龙头”行动。强龙头行动以“人才培养、学科发展、装备和新技术应用”为核心,突出强化县级医院的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和对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指导职能。
对县级医院从确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设备配置标准、技术服务项目标准出发,从提高急症疾病处置能力出发,重点加强急诊、ICU、手术室、外科等专科建设。
同时,根据“欠发达地区县级医院建设项目”要求,以第二轮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为载体,继续实施省级医院对口支援欠发达县级医院,使更多的农村县级医院与省级医院建立合作关系,长期派驻医务人员在基层服务的同时免费接收县级医院人员的进修,提升县级医院的内涵。
三、医防结合,探索医疗服务新模式
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是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20**年,继续开发市与县急救分中心联网的急救通讯调度及信息管理软件,力争在年内完成并投入使用。逐步制定和完善我省院前急救管理规范,特别组织专家对院前急救标识、急救服装和车辆喷识进行统一管理。派遣省级医疗专家对省内特大突发公共事故进行现场医疗抢救和技术指导;加强队伍建设,对全省应急专家队伍进行培训或演练,不断提高院前急救体系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治水平。
根据《**省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方案》要求,对全省实施情况开展调研,进一步落实方案要求,推广好的经验,做到医防有效结合,真正建立起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间良好的“牵手”关系,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
同时,各级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和任务要求做好各项公共卫生工作,加强对艾滋病、手足口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传染病的防控。
四、深化改革,提升医院综合竞争能力
围绕国家即将出台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和相关配套政策,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改革试点工作。重点是改革和完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远行机制,界定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探索建立以医院管理委员会为核心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院长任职资格、岗位职责、选派作用、考核评价、教育培训、激励约束和问责奖惩机构,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评估管理体系和医疗质量安全评价管理体系,提升医院综合竞争能力。
五、以人为本,创造和谐执业环境
在宁波市深入试点和在各地倡导推广的基础上,与有关部门开展立法调研,适时进行立法评估,争取颁发省长令,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新机制,从而更好地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塑造和谐健康的医患关系。
严格实施《**省医务人员考评实施办法》和《**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纪律法制和廉洁从业教育,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塑造干净、清新的医疗执业环境。
六、统筹安排,做好其他各项医政工作
继续抓好血液管理工作,确保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比例达到100%,自愿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比例在95%以上。
贯彻落实《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及《**省广告管理条例》,规范医疗广告成品审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管,严肃处理违规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