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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应急预案范文1
应急管理的“一案三制”体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应急管理体系。其中,“一案”是指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三制”是指应急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制。目前,各地行政部门纷纷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应急预案工作,逐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应急预案体系。
一、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天津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共制定应急预案212个,同时为检验各类卫生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共开展演练71次。
市级卫生行政执法草报请市人民政府转发的专项预案共2个,涉及传染病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等内容。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结合卫生应急工作实际情况,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还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14个部门预案;并针对大型活动会议保障的工作需要,制定了《天津活动期间食物中毒应急预案》等28个大型活动保障预案。
在预案制定中,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要求,力争做到规范、严谨,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并开展预案演练,对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实行动态管理。目前,天津市已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卫生应急预案体系。为进一步检验卫生应急预案在实际工作中效果,增强卫生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了多次卫生应急预案演练。比如,为做好全国性的、有一定社会影响力会议的卫生应急保障工作,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相关预案,制定了《食物中毒桌面推演方案》,组织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市急救中心等有关单位专业人员从事件报告、现场处置、现场控制和医疗急救等方面进行了演练。达到了预期目的。
同时,根据《天津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为检验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市18个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了应急测试演练。在不打招呼的前提下,选定医疗机构分别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霍乱疫情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验应急处置人员到达现场时间、现场处置人员专业结构、现场调查处置物品等,同时对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应急指挥协调等方面的现场测试,逐一进行点评,不断强化基层应急反应和规范处置的能力。
二、近年来推动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为有力、有序、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对公众健康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部门预案和大型活动保障预案的基础上,要求各区、县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市卫生局要求和各相关预案,制定了本地区、本单位应急预案,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近年来,天津市的卫生应急工作始终把完善预案体系建设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抓紧抓实抓好。每年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开展预案实战演练,先后组织开展了大型交通事故医学救援应急演练、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演练、呼吸道传染病应急处置现场演练、大型踩踏事故应急演练和食物中毒应急处置演练等,使卫生应急管理干部和专业人员不断熟悉预案中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流程,锻炼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通过预案体系建设使应急实战指挥能力得到提高,为今后科学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积累了经验,打下了基础。
三、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虽然近些年来,卫生应急管理工作在预案体系建设、应急体制建设、应急机制建设和应急制度建设等方面有了长足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中,区、县卫生局和医疗卫生机构发展不平衡,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卫生应急预案编制质量不高
从天津市的情况来看,虽然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从部分单位,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应急预案编制情况看,还存在卫生应急预案编制要素不全,针对性不强等问题。
(二)卫生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工作欠缺
部分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的应急预案出台后,宣传、培训力度较小,没有及时组织各级管理干部和专业人员对应急预案进行培训,从而导致部分人员对于卫生应急预案了解过少、掌握不足,不能及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三)卫生应急预案缺乏动态管理
部分单位的卫生应急预案一经制定后就束之高阁、无人问津,不能根据新形势、新规定、新问题而及时修订、调整卫生应急预案,从而在处置突发事件时不能适应工作实际。
(四)卫生应急预案演练经费不足
卫生应急预案演练是一项强化应急意识、检验预案可行性和确保规范、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经常性工作,但需要一定经费支持,特别是开展综合性演练,经费保障是关键。而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经费不足的困难,使得部分单位受财政经费的局限不能及时对卫生应急预案进行演练,也就不能及时发现、修正应急预案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四、加强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是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应急管理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性文件,它明确提出应急指挥体系,指挥长、专家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实施应急预案程序,采取救援具体措施,应急预案的质量体现着一个地区应急管理水平。加强预案体系建设,是及时、科学、规范、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关键。针对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的方法:
(一)科学制定卫生应急预案
为了加强预案体系建设,在制定预案过程中,各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同时,反复学习和研究相关预案,避免应急预案的重复和交叉,确保与其它相关应急预案的协调一致;充分考虑到各种突发事件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对策与措施,使预案具有针对性和完整性。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预案编写和管理工作培训会,聘请专家对基层单位卫生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给予培训,解读相关预案,交流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经验,以不断加强预案体系建设,实现预案的规范化管理。
(二)多方论证应急预案
预案制定后,制定单位应通过组织管理人员和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有关专家进行反复论证,使预案更加完善、更符合实际、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为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制定单位应及时组织应急管理干部和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进行桌面推演,检验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操作性,发现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与完善。
实践工作证明,桌面演练即可检验应急预案可行性,又可增加部门间组织、指挥的协调性、联动性,还可检验各单位应急预案掌握情况,同时达到预案培训的目的。此外桌面演练的成本低,对日常工作影响较小,是检验预案和预案演练的一个重要途径。
(三)加强预案动态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作为卫生应急管理工作的一项重点,列入每年的年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实行预案的动态管理。按照国家印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预案的制定、管理、培训与演练等规定,实行预案规范化动态管理。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及时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医疗卫生应急预案范文2
1总则
l.1编制目的
l.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事件分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重大事件(Ⅱ级)
2.3较大事件(Ⅲ级)
2.4一般事件(Ⅳ级)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救援领导机构
3.2救援专家组
3.3救援执行机构
3.4现场救援指挥部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分级及行动
4.2现场救援及指挥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4.4信息报告和
4.5应急响应的终止
5保障措施
5.1信息系统
5.2急救机构
5.3化学中毒医疗救治机构
5.4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5.5物资储备
5.6经费保障
5.7交通运输保障
5.8其他保障
6公众参与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7.2方案制定与修订
7.3解释部门
7.4实施时间
1总则
l.1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行动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行动方案。
1.3适用范围
本行动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出现人员伤亡50人以上,且死亡和危重人员超过5例,或者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我市需要省政府或有关部门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出现人员伤亡25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
(2)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出现人员伤亡10人以上、24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
(2)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出现人员伤亡5人以上、9人以下突发公共事件。
(2)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体系由救援领导机构、救援专家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在同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所在地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3.1救援领导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市突发公共事件指挥机构的要求,成立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卫生局、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救援领导小组职责:在市突发公共事件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领导、组织、协调、部署全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和有关协调工作。
各县(区)要参照市救援领导小组的组成方式,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
3.2救援专家组
市和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行动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救援支持。
3.3救援执行机构
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执行机构由医疗急救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组成,在市救援领导小组指挥下,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其中,各急救中心(站)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治和伤员转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市中心血站负责保障医疗救援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3.4现场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行动。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分级及行动
4.l.1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Ⅰ级响应:
①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有关市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市救援领导小组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行动方案。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执行机构开展现场救援行动,落实救治措施;根据需要及时派出救援专家支援各县(区)的医疗卫生救援行动;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机构和省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情况;市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领导和指挥救援专家组、救援机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事件发生地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市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行动。必要时向省卫生厅请求支援。
4.1.2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Ⅱ级响应:
①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有关市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市救援领导小组接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行动方案。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对策和措施,供决策参考;指挥和协调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落实救治措施;根据需要及时派出救援专家采取支援行动;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及时救治、转送伤病员,实施疫病现场控制和卫生监督;及时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机构和省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情况。按相关规定,在各成员单位的密切配合下,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事件发生地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市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4.1.3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Ⅲ级响应:
①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有关市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或由县(区)政府启动县(区)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县(区)救援领导小组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县(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救治伤病员,实施疫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及时向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市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
市救援领导小组接到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较大事件报告后,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及时向全市发出通报。
4.1.4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Ⅳ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区)政府启动县(区)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区)救援领导小组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进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县(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现场救治行动,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
市救援领导小组在必要时组织专家对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进行技术指导。
4.2现场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在接到救援指令后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响应级别和事件发生地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需要,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本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的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信息报告和
医疗急救中心、分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工作。
4.5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
5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是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畅通与共享。
5.2急救机构
根据保障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建设好**市医疗急救中心,并完善急救网络。各县(区)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急救分中心。
5.3化学中毒医疗救治机构
确定**市人民医院作为我市的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基地,要进一步加强建设,提高应急能力;县(区)政府要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性医院建立化学中毒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5.4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市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人数不少于60人,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各县(区)也要组建县(区)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人数不少于30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同级政府批准。
5.5物资储备
市卫生部门要提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用,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市医疗急救中心、分中心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民航、海事、公路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8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市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市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警备区后勤部负责协调驻舟部队有关部门,根据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和装备、器材,参与和支援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6公众参与
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普及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方案制定与修订
本方案由市卫生局组织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
本方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本方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解释部门
本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医疗卫生应急预案范文3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突发事件报吿的完整率和及时率均达100%;及时、规范、有效处置率达100%。
(二)突发急性传染病疫情、中毒和其他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等重点卫生应急预案及技术方案卫生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覆盖率和知晓率,二级以上医院医务人员均达100%,镇村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均达100%。
(三)完善卫生应急风险沟通机制,加强卫生应急知识社会宣传教育,实现卫生应急知识宣教覆盖率和知晓率,县城分别达100%和80%,农村分别达80%和60%。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指挥与救援组织(见附件一)
(二)应急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见附件二)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全县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二)预警
县卫生局根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三)报告
全县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任务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和责任报告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均属于责任报告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卫生局报告。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县卫生局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县委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四、应急反应
(一)重大灾害
接到重大灾害报告后,县卫生局立即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组进行调查、确认和现场处置,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根据不同的灾害,采取对应的救援应急措施,通知相应的应急处置组赶赴现场,分类应对和处置。同时,判定事故类别、性质和严重程度,分析事故的发展趋势,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政府报告事件进展情况。
(二)医疗救援
接到医疗救援报告后,县卫生局立即组织医疗救援应急处置组进行调查、确认和现场处置,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并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三)突发传染病
接到突发传染病报告后,县卫生局立即组织突发传染病应急处置组进行调查、确认和现场处置,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四)中毒救援(食品安全)
接到中毒报告后,县卫生局立即组织中毒救援应急处置组进行调查、确认和现场处置,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进行现场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判定事故类别、性质和严重程度,分析事故的发展趋势,及时向市卫生局和县政府报告事故进展情况。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五、保障能力
(一)加强监测预警能力
建立和完善社会舆情信息收集和综合分析机制,构建公共卫生监测网络体系,建立延伸至全县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监测网络,健全监督报告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完善应急预警制度。
(二)加强应急预案实战能力建设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特色鲜明、针对性强的演练活动,加强预案演练的考核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和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三)加强专业队伍能力建设
推进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标准化建设。整合现有应急救援力量,科学规划综合性应急队伍规模和布局。保障经费,装备到位。
医疗卫生应急预案范文4
一、对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进行全面修订
(一)专项应急预案的修订。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修订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修订要突出抓好应急预案自身结构和内容的修订,重点解决框架结构不完善、内容涵盖不全面、各职能部门职责不规范、联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尤其是要理顺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和应急管理工作体系的关系,使全市上下的应急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相互衔接、相对统一。专项应急预案修订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由市农牧业局负责制定或修订;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由市林水局负责制定或修订;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由市防火办负责制定或修订;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由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制定或修订;城市设施安全应急预案,由市建设局负责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和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制定或修订;大规模应急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或修订;特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由市新闻中心负责制定或修订。
(二)部门应急预案的修订。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职责和盟直业务主管部门应急预案,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必须通过相互间的有效衔接,使其成为灾害预防处置的整体。市直部门要认真研究,在完善自身预案应对机制的同时,及时与其他部门协调沟通,从而实现点线处置与辐射联动的有机结合。部门预案修订完善后,报政府应急办备案。
市农牧业局制定或修订草原火灾、农牧业自然灾害和重大动植物疫情、重大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市防火办设立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市林业水务局制定或修订城乡旱涝灾害应急预案;市环保局制定或修订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预案;市安监局制定或修订工矿企业、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建设局制定或修订建设工程、供水、供热、供气等城市设施安全应急预案;市政府信息办公室制定或修订通信安全和信息网络安全应急预案;新闻中心制定或修订通讯报道安全应急预案;市交通局制定或修订公路运输安全应急预案;锡林浩特机场公司制定或修订航空运输安全应急预案;市财政局制定或修订金融安全应急预案;市供电局制定或修订电力设施安全应急预案;市商务局制定或修订粮食供应安全应急预案;市卫生局制定或修订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公安局制定或修订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规范较大的群众性事件、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和城市火灾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市科技局制定或修订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三)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修订。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整个应急预案体系的基础,修订重点是要切近实际,增强可操作性,切实把该类预案编制修订成条例清晰、内容明了、便于记忆、易于执行的应急预案。
市发改局负责督导全市重点项目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市经济局负责督导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编制修订工作;市商务局负责督导商贸行业企业的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市建设局负责督导建筑行业的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市安监局负责督导所监管企业的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市教育局负责督导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的预案编制、审议和修订工作;市卫生局负责督导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其他政府部门分别负责督导本系统下属单位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完成后要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将预案目录及文号报市政府应急办。
(四)地方农村牧区应急预案的修订。农村牧区应急预案是(场)、(分场)和广大农牧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行动指南,需要农牧民充分熟悉和掌握。各(场)要积极开展农村牧区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分场)的应急预案要立足于实际措施的运用。(分场)、社区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由各(场),各街道办事处组织部署和督促检查。(分场)、社区的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要报所属的(场)和街道办事处备案,主管部门将预案目录及文号报市政府应急办。
(五)重大活动单项应急预案的修订。鉴于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属于“一对一”预案,且具有时间性,因此,要通过此次预案修订工作规范预案编制程序,强化相关措施,使该类预案的编制能够随时满足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举办较大规模的集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等活动,要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和政府法制办备案。以市委、政府名义举办的活动由牵头或承办单位负责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后报市政府应急办和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有关要求
医疗卫生应急预案范文5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在我县辖区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二、制定依据和定义
本预案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简称《条例》)、《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规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简称《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昭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及重大放射性物质、危险化学品丢失、泄漏事故和自然灾害引发疾病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辖区范围内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确认后启动本预案,同时按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工作。
四、工作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主。各级政府负责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保障机制,组织开展大众宣传教育工作。
(二)统一指挥,分级控制。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乡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及时处理,分级控制。
(三)行政强制措施保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不同特征,必要时,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措施的实施。
(四)早发现、早报告、早救治,及时控制。在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突出“早发现、早报告、早救治,及时控制”,并做到统一、有序、快速、高效。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传染病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并有扩散趋势。
2.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腺鼠疫、霍乱。
2.乙类、丙类传染病在较宽区域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五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3.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发现已消灭的传染病。
5.发生群体性医源性感染事件。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9.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乡(镇),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五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2.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3例以上的死亡病例。
3.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至49人,或死亡3人以上。
5.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一周内在一个县(区)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2.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至9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或死亡2人以下。
4.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部分组织管理及职责
一、组织指挥体系
县人民政府负责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的处置,必要时,应请求市卫生行政部门专家组对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立即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政府有关部门,人武部、武警中队、驻巧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
指挥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紧急应对措施;
(二)指挥有关部门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三)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四)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以及储备的物资;
(五)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
(六)对传染病疫情重点区域或者疫区采取紧急措施或者实行封锁;
(七)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八)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集中力量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协助、配合上级科研机构进行科学实验;
(九)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十)县指挥部作出实行封锁、限制人员流动的决定时,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卫生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确认,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立即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的人员实施紧急救治,同时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二、部门职责
(一)县卫生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部门工作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报告,及时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动态;负责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做到经常性的培训工作和演练工作,并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立即出动,保证反应快速,处理及时;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人员的紧急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和医务人员的紧急培训。
(二)县交通局、县乡公路管理段: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中组织力量,维护、修复公共道路,确保交通通畅,及时调动救援车辆,协助卫生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理工作。
(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武警中队):及时封锁现场,做好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事发现场;对不予配合者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四)人武部:必要时,组织动员预备役人员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五)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及时准确、全面宣传报道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的措施及情况;澄清事实,正面引导群众,做好正确舆论导向工作。
(六)县财政局: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保证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及时拔付到位。
(七)县民政局:筹集一定的救助款项和物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的贫困人员提供救助,对实施救助的医务人员提供后勤保障。
(八)县发计局: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药品及相关物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借机哄抬物价的单位和商家。
(九)县经贸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等所必须物资的调节、储备、供应工作。
(十)县环保局:负责对因水、气、固体废气物污染和化学品丢失、泄漏造成污染引起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现场环境监测,提出防止污染扩散的措施,提出治理污染、消除危害、恢复环境的方案。
(十一)县民宗局: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高寒边远少数民族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和救治工作。
(十二)县质监局:负责商品生产市场的督查,加强对生产环节相关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十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药品及相关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协助对药品、医疗器械的价格、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协助经贸局做好相关物资的储备工作。
(十四)县工商局:依法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各类有关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加强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
(十五)邮政、电信部门:负责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的畅通和邮件的卫生安全。
(十六)县教育局: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各类学校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十七)其它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单位实际,建立周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部分信息报告
在县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组的指导下,逐步建立和完善县、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报告制度及报告信息系统。
县卫生局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管部门,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职责负责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报告工作,县、乡医疗机构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及救治工作。
一、报告范围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
1.发生鼠疫、肺炭疽和霍乱暴发;动物间鼠疫、非典型肺炎、禽流感和炭疽流行;
2.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
3.发生罕见或已消灭的传染病;发生新发传染病的疑似病例;
4.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疫情。
(二)其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2.短期内发生3人以上中毒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职业中毒事件;
3.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
4.有潜在威胁的传染病动物宿主、媒介生物发生异常;
5.医源性感染暴发;
6.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药品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
8.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
9.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丢失、泄漏等事件;
10.发生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事件;
11.自然灾害发生后出现的疫情;
12.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其它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二、报告内容
(一)初次报告
1.必须报告的信息: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联系单位、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2.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
(二)阶段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三)总结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报告原则、时限和方式
(一)报告原则
初次报告要快,阶段报告要新,总结报告要全。
(二)报告时限
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同时在2小时内完成初次报告。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阶段报告应根据事件的进程变化及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三)报告方式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旦发生,县卫生局为基本报告单位,在报告前,必须经县卫生局确认后,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使用《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进行报告,卫生监督所按照工作规范和《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要求报告,责任报告人还应通过其它方式或确认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收到报告信息。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原则上通过《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进行报告,但在紧急情况下或报告系统出现故障时,可以使用其它方式报告。
四、信息报告流程图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
2小时内
县卫生局(2小时内)县人民政府
2小时内
市卫生局(2小时内)市人民政府
第四部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按照《*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预警级别和的规定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大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消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县卫生局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进一步发展。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县医疗、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发生后,超出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事件发生范围跨县区域的,由县政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级有关部门启动市级相关专项预案或部门预案进行处置。
(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处理。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若救援工作需要,应请求市卫生行政部门组派专家组进行医疗救援技术指导和帮助。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和帮助。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市、县(区)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省、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下,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各项措施。
必要时请示省政府或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反应。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本级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和帮助工作,同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预案进行处置。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市、县(区)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省、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下,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各项措施。
第五部分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本预案及部门工作职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对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部分附则
医疗卫生应急预案范文6
[关键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卫生行政部门
[中图分类号] R197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3)03(c)-0114-0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简称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1]。若不能及时应对,不仅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公众心理恐惧,甚至会导致社会混乱、经济衰退,威胁国家安全。因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是控制突发事件的关键,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参与、协调合作。
卫生行政部门是构成我国卫生体系的重要组织机构,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担负着组建监测和预警系统、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卫生系统各部门的应急处理工作、制订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进行大众健康教育等职责[2]。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在突发事件的应急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应急控制措施和救援工作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后续处置及应对成效[3]。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位于突发事件应急的最前沿,需在第一时间赶赴突发事件发生现场、了解情况、指挥和协调应急工作等。为了解河南省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以下简称卫生应急)能力,从中发现不足并提出相应建议,进行了本次调查。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本调查采用整群抽样方法,根据地理位置在河南省东部、西部、南部、北部和中部各抽取1个市,对该5市所有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问卷调查。
1.2 方法
采用全国卫生应急基本情况调查表(卫生行政机构用表)。调查内容为2008年1月1日~2010年8月31日河南省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能力基本情况、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培训演练、装备储备、经费等。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共调查了39家单位,收回有效问卷39份,有效应答率为100%。所调查单位中,仅5家(12.8%)单位设有独立突发事件应急部门,其中2家单位没有独立办公用房。没有独立突发事件应急部门的单位中,有70.6%(24/34)的单位指定了其他部门作为兼职机构承担卫生应急工作,多为办公室、疾病预防控制科。
调查显示,实际从事卫生应急的工作人员占总编制人数的4.2%,其中29.7%的人员为长期借调(借调时间≥6个月)。应急工作人员中医学专业人员比例为67.6%,平均年龄(39.0±7.3)岁,学历均为本科及以下,其中,本科学历占45.7%。
38家(97.4%)单位制订了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30家(76.9%)单位有指定的卫生应急医疗机构,应急床位共2 275张,平均每家医疗机构72张。
2.2 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建设
调查的39家单位均下发文件成立了专门的应急队伍,即应急队伍设置率为100%,平均每个单位3.9类,6.1支,75人。主要是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和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
19家单位成立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平均每单位3.6类,25人。但有近一半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在过去1年中没有开展相关活动。
2.3 卫生应急演练与培训
2008~2010年39家单位平均每季度演练8.5次,其中,26.6%为桌面演练,73.4%为实战演练;38.9%为本单位演练,44.4%为跨单位演练,16.7%为跨部门演练;涉及人数从数人至数百人不等。
2008年度,39家单位举办各类卫生应急培训累积52次,3 259人,平均1.73次。2009年度共举办各类卫生应急培训累积73次,5318人,平均2.21次。2010年度共举办各类卫生应急培训累积36次,2 569人,平均1.24次。
所调查的39家单位中,2008年单位参加培训人员总数为953名,2009年单位参加培训人员总数为1 269名,2010年单位参加培训人员总数为682名。有的单位在这3年中没有人参加过卫生应急培训。
2.4 装备、储备情况
所调查单位中,61.5%(24/39)的单位没有用于卫生应急的专用办公车辆,且卫生应急车辆均无独立通讯设备,应急通讯方式主要是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
76.9%(30/39)的单位有卫生应急物资实物储备。有实物储备的单位最低的为数千元,最高的为百万元。93.3%(28/30)的单位的卫生应急物资是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储备。39家单位中,仅有5家卫生行政部门参照《卫生部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参考目录》进行了卫生应急服装装备。
2.5 工作经费
2008年度,51.6%的单位没有卫生应急年度预算的日常工作经费,其他有日常工作经费的单位,最低为1.0万元,最高达117.0万元;2009年度,48.4%的单位没有卫生应急年度预算的日常工作经费,其他有日常工作经费的单位,最低为1.0万元,最高达169.5万元;2010年度,51.6%的单位没有卫生应急年度预算的日常工作经费,其他有日常工作经费的单位,最低为1.0万元,最高达181.6万元。
3 讨论
近年来,河南省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应急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卫生应急能力仍有待进一步提高。本次调查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专门应急机构设置率、独立办公用房及卫生应急人员占总编制人数的比例均较低。应急部门是应急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置的形式、层次对卫生应急处置效率及效果起着重要作用。各卫生行政机构应积极组建独立卫生应急职能部门,建立内部应急组织领导小组或指挥中心。应吸纳高素质应急工作人员,丰富卫生应急队伍。
应急预案是指为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件)或灾害,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降低事故损失而预先制订的一整套关于应对和从应急事件中恢复的协议或安排[4]。完善的预案会使突发事件中人员的死亡率减少2/3,甚至更多[5]。本调查显示,河南省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应急预案设置率及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设置率均达到97.4%,个别单位未完善的单位应尽快制订本级各类应急预案。39家单位均成立了卫生应急专业队伍,但种类及数量有限。
培训与演练是提升卫生应急队伍综合素质的有效手段,是加强自身能力与现场处置能力的重要措施,是积累经验的有效方法[6]。完善的应急预案演习和定期开展演练,能有效地促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7]。作为突发事件应急的重要部门,应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卫生机构,合理组织和规划每年参加培训的人数、培训次数、培训级别、培训内容。本调查显示:每年每单位均能积极开展演练与培训,但演练次数和培训人数均不多。演练内容以食物中毒事件为主,其他方面的应急演练较少;演练以本单位为多,跨单位跨部门较少。而突发事件的应急需各部门共同参与、协调合作,通过多次的跨部门演练,在实际应急工作中才能更好地协作,高效、快速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由于工作经费紧缺,河南省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装备不足,这直接影响应急工作的开展,影响应急的速度和效率。政府应加大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和应急体系基础建设的投入,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经费,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8-9]。为了有效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事后处理,应当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在突发事件中的行政责任,完善突发事件中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责任体系[10]。
总之,各卫生行政机构应加强自身管理,合理配置科室和业务人员,引进和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发挥现有专业人员的工作热情和能力,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快速、高效,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能力,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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