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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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范文1

【关键词】艾滋病;医疗卫生机构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3.04.520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4-2027-02

艾滋病流行是目前社会面临一个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如何能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是做好控制艾滋病流行工作重要环节,针对我市2009――2011年三年间全国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现住址为本市艾滋病感染者/病人(后简称:HIV/AIDS)病例情况进行分析。

1材料与方法

资料来源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系统,2009――2011年全国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有偿/无偿采供血机构)报告现住址为我市HIV/AIDS病例个案资料,为进一步分析病例报告特点将有病例报告机构按其工作性质分为三类,一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包括: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是临床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和专科医疗机构);三是无偿/有偿采供血机构分别统计分析。利用SPSS18.0对资料进行描述性分析,分类变量统计采用Pearson卡方检验。

2结果

2.1病例基本概况2009――2011年各医疗卫生机构共报告我市HIV/AIDS病例1372例,其中HIV感染者1002例,AIDS病人370例。

人群分布2009――2011年三年间医疗机构共报告1372例,其中男性824例(60.1%),女性548例(39.9%);平均年龄(42.04±12.07)岁,最小1岁,最大91岁;未婚243例(17.7%),已婚有配偶985例(71.8%),离异或丧偶137例(10.0%),不详7例(0.5%);文化程度中文盲109例(7.9%),小学462例(33.7%),初中590例(43.0%),高中或中专156例(11.4%),大专及以上55例(4.0%);民族分布共报告有8个民族,其中汉族1102例(80.3%),壮族235例(17.1%),其它6个民族35例(2.6%)。

感染途径分布:三年间报告病例中静脉注射88例(6.4%),性接触+注射4例(0.3%),异性性传播1206 例(87.9%),同性性传播17例(1.2%),母婴传播17例(1.2%),不详34例,(2.5%),输血及血制品2例(0.1%),其它4例(0.3%)。

2.2三类机构统计结果三类不同性机构报告病例共报告1372例,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共报告561,占全部病例的40.9%;临床医疗机构报告792例,占57.7%;采供血系统共报告19例,占1.4%。

2.2.1三类医疗卫生机构报告艾滋病病例年度统计分析结果详见表1。

3讨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和无偿/无偿采供血机构病例报告占当年报告病例的比例有逐年下降的趋势,而临床医疗机构报告病例所占当年报告病例比例逐年增加明显与广西其它地市报道相一致[2]。

病例病程阶段结果显示临床医疗机构报告病例病程病人的比例明显高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感染途径结果显示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的注射吸毒有关病例不论数量和比例都是最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三年报告的97例与吸毒有关的病例中占报告了57例,占了58.8%,而采供血机构三年无一例与吸毒有关病例报告;异性传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数和比例低于临床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报告病例;同性传播途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的数量和比例远高于临床医疗机构,三年报告的同性途径感染的病例17例中有15例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占88.2%。

样品来源分析结果显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的病例主要来源于自愿检测咨询服务和阳性配偶或性伴检测,共报告482例,占其所报告病例86.0%;临床医疗机构报告病例主要来自医疗机构自身服务有关检测内容,如术前/输血前检测、其他就诊者检测、孕产期检查、性病门诊和婚前检查(含涉外婚姻)以上几个检测内容共报告695例,占其报告病例比例87.8%;采供血机构则全部来自无偿/有偿献血。

以上差异与三类机构工作性质和服务人群有直接关系。临床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机构面对群体主要有疾病症状就诊的病人,因艾滋病从感染到发病时间长、早期艾滋病感染者发病[1]、医务人员诊断能力提高和临床医疗机构规范医疗诊断服务后对有创伤性医疗操作中艾滋病检测力度加强,故医疗机构中发现病例特点有报告数量逐年上升、报告病例中艾滋病病人比例高、样品来源多集中在其承担服务内容和职业分布范围广泛,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国家有相关政策在临床医疗机构中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但从结果可以看到实际效果不理想,三年中临床医疗机构只有73例感染者或病人是通过咨询检测发现,仅占其全部报告病例9.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承担国家公共卫生服务主要机构,虽然也对外公众开放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但工作重心是高危人群和已发现艾滋病感染者及家属并主动提供相关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报告病例特点是吸毒、同性传播途径病例多、样品来源中以自愿检测咨询服务和阳性配偶或性伴检测为主,随着早年艾滋病高危人群中干预措施落实早期感染病例被发现,所以出现报告病例逐年下降的趋势。

无偿/有偿采供血机构主要职责组织无偿或有偿献血工作,故在采供血机构中发现病例少、样品来源单一、且病程也是以艾滋病感染者为主,同时随着国家防艾工作措施落实,在相对固定的献血群体中发现艾滋病病例也呈下降趋势。

医疗卫生机构因各自工作职责不同,服务群体不同,报告病例存在不同特点。制定相关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医疗机构职能和服务群体不同特点,分别制定切实可行方案和措施,以进一步提高发现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效率。

参考文献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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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了切实保证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充分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坚决遏制、杜绝学校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同时为了积极、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及时控制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现场处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饮用水污染对人体危害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秩定,特制定我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二、成立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为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实施应急处理,成立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各负其责,各尽其能。

1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 : 马兆成

副组长 : 翁 延

成 员 : 杨占军 纳洪忠 雷旭峰 张 涛 王 婷

2 、组长主要职责 : 负责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对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学校内部之间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 、组员主要职责:主要接受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负责组织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救援及上报工作,积极配合各个相关部门对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开展的各项调查、处理、救援等工作。

三、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组织有关工作小组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迅速开展现场调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了解污染物的种类、性状、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围及接触人群身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扩散趋势,并据此提出科学、行之有效的紧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 、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质监测方案,科学采集水样和检测,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并进行动态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污染程度、污染趋势、水质动态变化规律,为进一步确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复供水提供科学依据。

3 、当出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或桶装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卫生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证水质卫生安全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临时供水途径,以保证师生正常生活饮用水问题,避免和减少水污染对师生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4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后,应依法立即、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水污染事故状况,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开展有关调查、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水质监测,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针对水污染环节和污染原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的蔓延和扩大,严防水污染事故再次发生。

5 、当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复供水前必须重新进行自备水源水或二次供水水质检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

四、预防措施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形成由饮用水卫生管理员纳洪忠主抓,供管水人员具体执行的管理模式 ,并逐一认真落实 , 达到实效。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范文3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控制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发生和流行,指导和规范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甲型H1N1流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甲型H1N1流感控制应急预案(试行)》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

1.3工作原则

密切关注,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县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县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任常务副总指挥,政府督查室主任、政府办分管卫生工作的副主任、县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卫生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优化办、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农牧局、县商务局、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县林业局、县文体旅游局、县药管局、县物价局、县红十字会、县武装部、县武警中队、县汽车站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甲型H1N1流感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甲型H1N1流感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根据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甲型H1N1流感疫区的建议。

县发改局:紧急动用县医药储备,迅速向疫区提供预防、控制疫情和治疗患者以及消毒等方面的储备药品和器械;及时协调调运疫区人民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资。组织和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予以积极配合,保障疫情控制期间疫区的通信畅通。

县委统战部、县优化办:做好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理的有关涉外事务,提供我县出入境人员相关信息,协助卫生部门开展防控工作。

县交通局、县汽车站: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物资。

县农牧局:负责做好猪流感防疫和动物检疫、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疫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协助做好生猪屠宰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疫区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监测,并在疫情发生时,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地的隔离工作。

县公安局:提供因私出入境人员相关信息,协助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县工商局:加强市场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严厉查处集贸市场上出售病死猪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

县物价局:负责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县财政局:做好甲型H1N1流感控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县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甲型H1N1流感患者家庭提供医疗、生活救助。

县科技局:协助提供甲型H1N1流感疫区处理所需技术,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究。

县教育局:对学生进行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落实学校、托幼机构晨检、缺课登记、消毒等疫情防控措施,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疫情处置。

县委宣传部:按照疫情控制的统一部署,做好疫情相关的宣传报道。宣传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疫与保健意识。

县文体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我县入境人员相关信息,协助卫生部门开展防控工作。

县人劳保局:负责做好外籍专家的管理,提供疫情期间来*外籍专家的信息。

县药管局:负责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县环保局: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红十字会: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企业、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甲型H1N1流感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县武装部、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装警察部队完成营区内的疫情处理任务,并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管、污染扩散的控制及县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1.2各乡镇、*州街道办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各乡镇、*州街道办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本行政区域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处理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等事项。相应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时,各乡镇人民政府报经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市、县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

(4)人群聚集活动控制: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甲型H1N1流感患者、疑似甲型H1N1流感患者采取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县人民政府组织县交通局、县汽车站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

(7)信息:甲型H1N1流感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县、市政府报告,经市、县政府批准做好信息工作。信息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8)开展群防群控: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县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县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甲型H1N1流感控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甲型H1N1流感控制应急处理相关法规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全县有关甲型H1N1流感控制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甲型H1N1流感监测预警系统;组织甲型H1N1流感控制应急演练;组织有关甲型H1N1流感控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街道办)实施甲型H1N1流感控制应急预案。

2.3应急处理专家咨询组

县卫生局成立县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理专家咨询组。其主要职责:根据监测、报告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提出预警、分级、启动预案、终止响应等意见;对甲型H1N1流感控制应急准备、重要措施提出建议;起草、制定、修订甲型H1N1流感控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甲型H1N1流感控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等。

2.4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理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

2.4.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甲型H1N1流感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

(3)对甲型H1N1流感样本进行采集并及时送检。

(4)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甲型H1N1流感疫情处理的技术指导及支援。

2.4.2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采集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治,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2.4.3卫生监督机构

县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依法对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等工作开展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监测与预警

3.1建立县、乡(镇)两级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体系。县卫生局负责实施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方案,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指导做好流感监测点的监测工作。各乡镇卫生院按照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甲型H1N1流感日常监测工作。

3.2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甲型H1N1流感的主体监测,并加强甲型H1N1流感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3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对甲型H1N1流感监测、动物猪流感疫情处理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3.4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报告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甲型H1N1流感型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机关等。

4信息管理与报告

4.1信息管理

4.1.1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完善全县甲型H1N1流感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构建覆盖县和乡(镇)医疗机构的信息网络,承担甲型H1N1流感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和报告等工作。

4.1.2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本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4.1.3县和各乡镇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4.2信息报告

4.2.1县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有关单位为甲型H1N1流感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甲型H1N1流感的责任报告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甲型H1N1流感的相关信息。

4.2.2医疗机构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应立即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判定疑似甲型H1N1流感疫情后,应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农牧部门为猪流感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

5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反应

本县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依据《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省发生或者传入,尚未造成扩散”,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反应,市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反应,我县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反应。

5.1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县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或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医疗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市予以支持。

5.2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学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5.3县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设立临时处理机构,负责部门之间以及与各乡镇之间的协调,开展职责范围内应急处理工作。县文体旅游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形势,及时旅行警告提示。县人劳保部门要协调指导涉外劳务人员做好相关防控工作。县教育部门要组织开展基本常识和健康教育活动,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落实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踪与登记制度及消毒通风措施。宣传部门要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对宣传工作。

5.4各乡镇、*州街道办应急反应

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办及有关部门在县政府或者县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6应急反应终止及评估

6.1甲型H1N1流感应急反应的终止

甲型H1N1流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末例病例发病7天后再无新病例出现,由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建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2甲型H1N1流感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6.2.1评估人员组织

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分别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6.2.2评估内容

主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7保障措施

7.1技术保障

7.1.1将甲型H1N1流感监测纳入疾病监测体系,按照因地制宜合理设置监测点,坚持固定与流动监测相结合的原则,扩大监测覆盖范围,提高监测质量。各级医疗机构要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培训工作,对甲型H1N1流感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

7.1.2加强甲型H1N1流感应急能力建设,提高甲型H1N1流感的应急反应能力。按照卫生部《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参考目录(试行)》要求,规范甲型H1N1流感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通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能力和水平。

7.2物资、经费保障

7.2.1物资储备:县卫生行政部门、县发改部门、县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改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疫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及时调用储备物资,并加强出入库管理。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2.2经费保障:县发改部门应当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县财政部门落实对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当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确保甲型H1N1流感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8预案的制定

8.1本预案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甲型H1N1流感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并按规定公布。

8.2各乡镇、*州街道办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甲型H1N1流感控制应急预案。

9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10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范文4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4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红色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县、乡镇发生肺鼠疫或肺炭疽病例,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毗邻我县2个以上的县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调查、诊断,仍然原因不明的疾病。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橙色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乡镇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累计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乡镇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乡镇

(4)霍乱在1个乡镇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在1个乡镇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有死亡病例发生并扩散到其它乡镇

(8)同种同源的医源性感染(包括医疗感染)发生5例以上病例或者直接造成2人以上死亡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1次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黄色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或肺炭疽在1个乡镇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累计发病在1-4例

(2)腺鼠疫在1个乡镇区域内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

(3)霍乱在1个乡镇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乡镇;或在县政府所在地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乡镇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乡镇区域内局部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1次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无死亡病例;或发病人数在99人以下,死亡1-9人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和接种事件

(8)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蓝色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1个乡镇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病1-9例

(2)霍乱在1个乡镇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9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果断处置;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应急指挥部组成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的县应急指挥部;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县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的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卫生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县交通局、县城建局、县农牧局、县药监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县物价局、县工商局、县旅游局、县林业局、县人劳局、县环保局、县监察局、县电信局、县红十字会、武警正宁支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成员。

2.1.2县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经县政府批准组织人群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和疫区封锁;紧急情况下,直接采取措施封锁疫区,限制人员流动,防止食用受污染的食物和水源;督导检查应急处置工作。

成员单位职责: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或依法提出对疫点、疫区采取隔离、封锁等紧急控制措施;开展健康教育,动员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按规定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组织调查和评估。

县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及时报道正式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县发改局:负责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负责制定全县公共卫生应急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突发事件,加强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封锁措施,做好交通疏导,保证疫情处置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负责对隔离治疗病人、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脱逃的传染病患者、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追堵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机,扰乱医药卫生领域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交通、卫生部门做好交通卫生检疫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制定各级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协作,落实防控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在住宿学生较多的学校,设立必要的医学观察场所,开展医学观察。

县交通局:负责对公路运输各种机动车辆和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消毒和卫生检疫,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对车站和侯车室定期进行消毒,在交通要道和主要车站设立检疫站,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进出境人员的卫生检疫、查验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及时运送,做好疫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城建局:负责本系统及建设工地民工的健康教育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负责生活饮用水的消毒和生活垃圾的消毒、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督促建设单位改善施工场所民工的住宿卫生条件;必要时严格控制施工场所民工的流入和流出,做好登记和排查工作。

县农牧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人畜共患病监测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和预防控制工作。

县药监局: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突发疫情处置和病人的救治需求。

县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贸活动期间传播扩散。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制定、实施生活救助措施,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伤亡人员和家属的善后处置和安抚工作,对农民、城镇困难居民给予补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处置。

县物价局:负责应急处置物品供应市场的价格监督检查,加强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县工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督促有关企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供应。

县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协助卫生、检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组织旅行社、星级旅游宾馆、饭店做好旅游团队及个人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落实防控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监测和基础调查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协助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快速进行隔离及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人劳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医疗保险等待遇政策。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监察局:负责对应急物资、应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纪案件,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

县电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助,必要时组派红十字医疗队参与医疗卫生救援;依法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武警正宁支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2日常管理工作(应急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在县卫生局设立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2.3应急处置队伍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检查、疫情报告、宣传信息、物资保障6个工作组。成员由县直有关部门和县直医疗卫生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分别承担事件调查、现场控制、扩散预防、医疗救治、执法监督、宣传教育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各工作组的职责是:

疫情控制组:公安、卫生、农牧、环保、交通、武警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的领导及相关科室和专业的业务人员组成,负责疫区封锁、交通管制、疫情信息收集、调查、报告,预防控制措施落实及病原学样品采集、检测等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局、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的领导及从事与疫病患者治疗相关单位、科室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收治病人,对疑难危重病人进行抢救治疗,并做好医院内部的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工作。

监督检查组:由县监察局、县委督察室、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及有关单位的领导及相关科室的人员组成,负责督导检查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和应急准备的完成情况;依法实施卫生监督,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和处理。

疫情报告组:由县卫生局、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和医疗保健单位的领导及相关科室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疫情收集、疫情分析处理、医疗救治情况汇总及疫情报告。

宣传信息组: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卫生局、县教体局、县广电局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疾病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健康教育和有关信息的收集工作。

物资保障组:由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交通局、县药监局等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疫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所需经费、药品、器械和防护用品及交通工具的准备和供给。

2.4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生局负责组建由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专家及卫生行政人员组成的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其主要职责是:

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估;参与卫生应急人员培训,指导卫生应急知识宣传;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承担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2.5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认真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积极参与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5.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伤病人员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品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县级各医疗机构负责组建应急医疗队和专家组,指导和支援应急处置;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病人转送、院内救治服务;负责采集患者样本;选派专家参加市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和评估工作;承担人才培养和技术指导任务。县人民医院重点承担重大传染性事件、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事故灾难性事件医疗救治任务;县直其它医疗保健机构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合理安排。

2.5.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收集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提出预警建议等。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任务;负责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制定;收集、分析、报告疫情信息,预测重大传染病发生和流行趋势,提出防控措施和技术方案;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效果评价;开展健康教育。

2.5.3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不明原因死亡者的尸检,由省卫生厅指定单位和人员进行。

2.6正宁县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2.6正宁县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监测工作。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卫生监督、实验室监测、哨点监测和群众举报电话网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管理,规范监测,做好日常监测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报告监测信息,为应急处置提供详实可靠的资料。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网络监测和疫情信息汇总分析,确保监测预警系统的正常高效运行,指导乡镇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确保信息畅通。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监测工作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值班。

3.2预警

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迅速组织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响应级别的预警建议,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必须真实及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应当坚持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疫情信息。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2)责任报告人包括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职业医生。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级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事件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按程序上报。报告具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3.4网络直报

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专网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信息报告后,应逐级审核,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4.应急反应

4.1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反应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报告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事发地应急反应措施

4.2.1各级政府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指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所产生的危害和影响。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及其组成人员。

(3)根据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可能导致干线交通中断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疫情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

(6)开展医疗救治。立即组织突发卫生事件所在地医疗卫生机构的医护人员及时到达现场,接受统一指挥和调遣,积极参加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7)加强流动人口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疫区和高危地区人口流动,对从疫区和高危地区进入本行政区域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留验观察,对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8)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动物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一旦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移交。

(9)加强旅游行业管理。包括旅行社、宾馆、饭店和旅游区(景点)、旅游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每个旅游团队都要建立人员和行程详细资料保留制度,严格实行首诊报告制度和建立疫情报告制度,认真做好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10)及时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和口径,及时准确报道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11)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急和危机干预工作。

(12)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落实公共卫生措施等工作。

(13)维护社会稳定。县公安局、工商局、物价局、药监局等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市场监管,保障商品(药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14)进行事件评估。应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和社会心理评估等。

4.2.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组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预警建议。

(2)提出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启用应急指挥中心并确定本部门指挥体系和人员组成。

(3)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

(4)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易感人群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疫点消毒、水源保护,污染食品、职业中毒事故物品追缴、设立临时卫生检疫点、留验观察站等应急控制措施。

(5)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督导和检查。

(6)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人员的培训。

(7)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8)组织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各级医疗机构

(1)对现场伤亡情况及事态发展做出快速、准确评估。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及种类;伤员主要的伤情、拟采取的措施及投入的医疗资源;急需解决的医疗救护问题。

(2)接诊、收治、转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进行排除或确诊。任何医疗机构都不得拒绝接收伤病人员。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依法报告相关信息。

(4)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感染和环境污染。

(5)对非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现场救援、分类转运、后续救治、康复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传染性伤病人员,要按照“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原则进行处理。

(6)做好救治经验总结,积累相关知识和经验。积极开展交流和合作,提高医疗救治水平。

(7)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要在做好安全防护的条件下,第一时间参加现场检伤分类、医疗救护后,根据病情向就近的医疗机构转运分流。

4.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信息报告。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监测,实行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汇总、分析、报告事件信息。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专业预案,制定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①对突发事件累计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调查分析,快速调查确定可能病因,对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进行分类,确定疫区范围、目标人群和事件等级;②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③对事件的危害范围、程度和潜在危害进行评价,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减少危害。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集足够标本,分送相关实验室,尽快查明事件原因。

(4)加强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应用研究,加强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制订应急工作方案。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根据上级方案制定新发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的应急工作技术方案,并对技术方案提出修订建议。

(6)技术培训。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专业知识的应急培训。

(7)督导检查。组织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8)对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损害的人群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

(9)对整体预防控制技术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并预测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4.2.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4.2.6各级应急队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支援准备,准时集结待命。

4.3非事件发生地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必要时,启用留验观察设施。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4.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的应急反应

由国务院和卫生部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国家应急预案。

4.4.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的应急反应

由省政府和省卫生厅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4.4.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的应急反应

由市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4.4.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的应急反应

由县政府和县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5.应急处置

5.1应急处置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治、边控制”和“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5.2应急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同时,请求省、市级应急预案。县政府根据县卫生局的建议,成立县级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指挥特别重大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现场医疗救护、疾病防控、社会治安、通讯联络、后勤保障等工作。在县级应急指挥部尚未成立前,由县卫生局负责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成立后迅速组织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开展工作;县卫生局立即组织专家组对事件进行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提出预警级别建议,集结应急救援队伍,动员必要的医疗卫生资源作好应急支援准备,建立信息定时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制度;卫生、公安、交通、民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应急救援运输方案和交通保障方案;公安、农牧、环保、民政等有关部门,组建本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待命参加现场应急处置;气象局提供事发地基本天气变化资料,并随时提供最新气象信息;电信局提供通信保障方案并检查落实。

发生较大(III级)、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分别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由同级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上述原则启动本级应急处置工作。

5.3现场处理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采样、技术分析、检验以及应急处置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

在传染性事件中,要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在非传染性事件中,要以保护未受害人群、控制未发病区域、防止事件扩散为重点。

处理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放射辐射事件等以致病源(因素)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卫生防控优先于医疗救治的原则,优先满足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调查和防控。处理群体性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等以生命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医疗救治优先于卫生防控的原则,优先满足和配合医疗应急队伍开展救治工作。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伤病人员转为院内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应急队伍按照省、市、县级顺序依次撤离现场。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险化学品泄露、放射事故等易污染事件结束时,应急队伍的撤离,应由事发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或留验观察,对医疗设备进行统一消毒处理,检验合格方可撤离。

5.4医疗救治

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伤病人员救治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原则由事发地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康复机构负责救治。院内救治按照危重抢救、专科治疗、康复治疗的基本程序进行。需要转院治疗的应按照“就地、就近、有利”的原则进行。各级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先救治、后结算”,不得拒收伤病人员。

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原则上按照“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开展应急救援,同时,要向事发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需转入上级医疗机构或境外医疗机构救治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卫生厅审批。患者转运工作由救治医疗机构负责。

5.5信息通报

涉及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会,省政府或省卫生厅向媒体和社会各界通报情况。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政府和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毗邻县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工作,经卫生部授权后,由省卫生厅每月(季、年)向社会,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信息。

5.6应急反应终止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进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的建议,适时向县政府提出终止预案的建议。

5.6.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的条件: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2)原因不明的群体性疾病停止发生。

(3)被污染食品已全部消除,没有新的中毒病例发生。

(4)职业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中毒人数不再增加。

(5)毗邻县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已由发生地宣布解除,在我县范围内未发生流行或流行终息的。

(6)其他由于生物制品接种不良反应、菌种丢失、生物性化学性有害物质泄露、自然灾害等引起的突发事件己得到有效控制,不再对公众健康造成损害,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5.6.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的批准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提出终止反应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建议,报同级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建议,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7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应急反应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现场调查处理概况(人员伤亡和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病人救治情况(参加单位、投入人员和药品情况等)、处理效果评价(处理过程、经费投入、实际效果等)、存在的问题(经费、设备、技术等)、取得的经验与教训、需要改进的意见、建议等。评估报告在应急反应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县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6.善后处理

6.1善后处理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县政府组织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进行人员伤亡情况评估,组织开展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县政府和县民政部门要妥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遗体及家属安抚工作。因传染性疾病死亡者的遗体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6.2奖励

县政府及人事、卫生等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出贡献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对英勇献身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

6.3抚恤和补助

县政府及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殉职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生活补助和保健津贴标准,给予补助。

6.4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6.5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6社会救助与保险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级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县红十字会要发挥优势,广泛募集紧急救援物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受灾人群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机制,保障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帮助群众恢复生产生活。

7.应急处置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和应急物资,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7.1信息保障

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和省卫生厅负责制定的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体系建设方案,建立省、市、县(区)、乡(镇)4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和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传递和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核实和管理,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标准和分析处理规范,承担信息分析任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加强信息审核,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数据收集、汇总和报告。

加强现有资源管理、利用和整合,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2应急体系建设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布局合理”的原则,逐步建立符合省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

7.2.1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加强基础设施和设备装备,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条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水平。

7.2.2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建设

(1)加强紧急医疗急救机构建设。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要,建立正宁县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的协调指挥工作。

(2)加强传染病救治机构建设。县级综合医院建立1个传染病科,负责传染病病人的收治工作。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察室,负责传染病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

(3)加强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基地建设。在县人民医院建立全县化学中毒、核辐射和烧伤救治基地,负责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和烧伤病人救治及技术指导。

7.2.3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

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充实执法人员,加强执法装备,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3卫生应急队伍准备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应急队伍一般从卫生专业机构中,选拔年青力壮、责任心强、有实际工作经验的流行病学、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检测、临床救治、卫生监督、信息网络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药品、器械、疫苗、防护设备等所需物资的储备方案,配备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现场医疗救护设备、消杀灭药械、个人防护物品和生活用品等物资,以保障应急任务的执行。

7.3.1县卫生局负责组建县级专业应急队伍,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化学污染中毒和重大创伤事故、救灾防病等专业队。

7.3.2卫生系统各单位都要组建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小组,配备基本装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流行病学监测、现场调查、现场处置、实验室检测、毒物(毒性)鉴定、事件分析、评估和上报等工作。县疾控中心组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队,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和较大以上事件的现场处理。

(2)县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包括水源、食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事件现场环境卫生等的监督检查工作。县卫生监督所组建县级卫生监督应急队,依法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

(3)县级医疗机构必须分别组建应急转运队和应急救援队,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医疗药械,由所在单位保管,定期更新。要做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病房、药品、器材等储备工作,开设专门病房,负责收治伤员和病人,协助和指导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援、转运、隔离观察和后续治疗。县人民医院、中医医院除组建转运队外,各组建一个由10—15人组成的救援队,人员结构、急救药械、交通通讯设备配置要合理,负责全县特别是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重病人、特殊伤病员的转诊护送、临床救治和现场救援。

(4)妇幼保健站等卫生系统各单位也要按照各自的工作性质,做好各项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全力配合,搞好处置工作。

7.3.3各级卫生应急队伍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指挥和调度。必要时,县卫生局对全县卫生应急队伍统一进行调度。

7.4培训和演练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各种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演练中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县政府同意。

7.5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县级建立1个备用留验观察站。汽车客运站要设立1所相对封闭、能满足一定数量传染性疾病接触者或可疑病人的临时集中留验观察室。留验观察室启用,由县政府及县应急指挥部、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留验观察室卫生技术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从各医疗卫生机构中抽调。留验观察室要依法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信息。

7.6应急物资储备

医疗卫生应急物资主要包括医疗卫生设备、救治药品、疫苗、消杀药品、医用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试剂、传染源隔离和卫生防护用品等。县卫生局要根据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每年提出县级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县财政局要保障物质储备经费。应急物资储备采取实物储备、委托储备、生产能力储备、信息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县级储备制度。实物储备要定期更换,保证效期,减少损失。

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等应急专业机构中建立实物储备制度,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7.7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实行分级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使用制度。

财政部门要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日常运转和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经费,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体系的正常运转。

7.8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政府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为应急处置机构和应急队伍配备通讯和交通工具,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7.9法律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和法制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对本预案提出修订意见,逐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保障体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7.10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公众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自救、互救以及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开展精神心理卫生干预,教育和倡导公众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应急指挥部、县卫生局及各医疗卫生单位都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向群众提供咨询服务。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病人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造成人数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出血热、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事发地区: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和主要波及区域。

伤病人员:是指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因素致病、致伤、致残或死亡人员。

外籍人士:是指在我国境内居住、工作、学习旅游等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外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留学生及游客等。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范文5

[关键词]食品检验;档案信息化管理;人才培养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可是近年来发生的“地沟油”“瘦肉精”“毒生姜”等食品安全事件已对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作为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员我们有责任和使命对食品生产经营行业进行严格监管,在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保证食品安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要了解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检验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因为它是食品监管工作不可缺失的组成部分和重要的辅助工具,对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监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资料进行规范化管理,能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正常、有效运行提供有力的保障。

1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检验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作用

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检验档案工作,是指过去和现在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从事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监测、许可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监督机关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检验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作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1了解食品生产经营状况

完整、规范的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检验档案工作包含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项目、联系方式、许可办理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以及抽样检测情况、日常监督情况、投诉举报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内容。利用这些档案资料有利于监管者了解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状况,以便及时、准确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引导社会公众进行安全、健康的饮食消费。

1.2掌握食品安全监管概况

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检验档案工作详细记载了日常监管工作中的各种信息,是日常监管工作的真实记录。通过研究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档案,可以获知区域食品安全监督覆盖率、监督频率、食品相关产品的抽检合格率等指标,有利于掌握区域食品安全监管情况,从而指导食品安全监督机构高效开展食品安全监督。

1.3提供食品安全措施实施依据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档案已成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分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档案,监管部门能对一些食品安全风险进行预测,从而有目的地开展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由此制定预警工作计划,采取有效的食品安全防控措施。

2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检验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2.1制度不健全

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检验档案工作制度建设不健全,没有针对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检验档案工作的规范制度,使得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工作无法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其工作开展也得不到有力保证。

2.2归档意识不强

一些同志对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检验工作的档案重要性认识不深,忽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利用工作,导致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检验工作归档材料内容不全,归档形式多样,而且档案遗失、损坏等现象时有发生。

2.3管理水平不高

目前,监督员队伍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参差不齐,部分人员专业知识老化,对新知识学习能力不强,计算机操作水平跟不上时展的需要;加之近年来由于机构改革、人员轮岗等原因,致使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检验档案工作的管理水平不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档案的延续性受到了严重影响。许多评先评优、提档升级、行政处罚等重要档案材料未能及时归档,使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信息不能全面、准确地显示出来。

2.4信息化建设不够

当前,人民群众对自我保健高度重视,对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检验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还停滞在保持纸质档案的收集阶段,面对不断增多的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的收集认识不上去,档案的开发利用仅靠传统的管理方法和落后的技术手段,想迅速准确地查找出利用者所需的档案材料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只有逐步改变原来落后单一的手工操作方式,代之以现代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开发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检验档案工作的管理软件数据库,利用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检验工作档案的整理、立卷、编号、制作检索工具、存储、查找调阅,才能迅速、准确、全面、系统地管理和提供档案材料,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

2.5资金投入力度不够

加快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检验档案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设,需要资金的保证。档案室、档案柜、档案盒,还需要计算机、路由器、扫描仪、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开通内部局域网,连接外部因特网,进行信息安全防护等等,这些建设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当前大部分区级疾控中心没有投入资金和人员开发相应的管理软件,还是停留在原有的手工管理基础上,这样就使得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检验档案工作的信息资源不能充分利用,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3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档案规范化管理应采取的对策

3.1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检验工作管理制度是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保障。因此,应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检验工作的档案管理与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等方面的制度,加强对工作档案转递、归档、存档、保管等各项工作的规范管理,加快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检验工作档案现代化的步伐。

3.2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至今仍有不少食品监督员,对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检验工作档案管理意识还较淡薄。认为档案工作可有可无,认识不到档案工作在防病治病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针对上述情况,我中心把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防病业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发展。让全体职工都能充分认识档案的重要性,认识档案与自己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密切关系,同时,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从而促进全员档案意识格局的形成。使中心的档案为卫生防病工作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

3.3更新知识,加强培训

要加强对食品监督员档案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使其了解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检验工作档案是由哪些类型的文件材料组成的,日常监管中哪些资料属于有保存价值的材料,以及如何进行整理、归档等等。同时,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要加强对计算机网络、数据库等基础知识的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结构,以适应信息化社会的需要。

3.4加强档案信息化人才的培养

档案信息化管理以计算机技术为载体,需要有档案管理软件、网络技术等方面的人才。档案信息化工作非一般打字员就能胜任,如果档案管理人员没有现代化意识,纵使有一流的管理设施,也不能算档案管理现代化。因此,要培养复合型的人才,既要通晓档案专业知识,又应会计算机操作技能,更要懂得科学的管理方法。所以,要加强培养档案人员驾驭现代化设备的能力,定期组织档案人员去参加培训,学习计算机知识、档案专业知识,提高档案人员的业务能力;学习探索档案管理新模式;档案工作人员更要增强工作责任感,要深刻认识到加强自身素质修养的必要性,面对信息技术带来的挑战,努力学习掌握和提高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能力和水平,对骨干人才进行重点培训和继续教育。同时,推广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检验管理系统的运用,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档案综合目录数据库的建设,实现日常监管工作信息的电子检索,只有这样才能很好地应用管理软件管理好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检验工作档案,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供有力的保障。

4结语

总之,我们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检验工作人员要肩负起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深入开发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检验工作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多途径、多层次培养人才,这是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检验档案工作正常、有效运行的根本对策。

作者:姚春华 单位:长春市南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参考文献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范文6

但是随着网络的进步和发展。会计电算化已经不能满足企业的工作。会计电算化主要存在以下的问题。一是会计电算化的功能十分单一,以为会计工作的主要职责就是进行计算和核算以及统计。如果那样定位就完全一台计算机足够了,所以会计工作还要进行必要的管理。通过会计的工作要对企业的各项工作实行实时的监控,保证各部门的协调,实现会计计算和统筹的管理功效,通过各个部门的信息反馈和整合来实现企业资金最大化的节约,但是科技电算化是无法做到的,二是会计电算化往往是事后的计算和核算工作,而不能把会计工作和企业的日常各个部门的工作联系起来具体规划和提前的精准定位,因此会计电算化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也不能提前协调各个部门进行统筹。三是会计电算化的软件保密性和安全性比较差,对于数据的更爱和数据的泄露与复制都没有记录,对于数据的安全性得不到基本的保障。

对于会计电算化的问题会计信息化基本能够改进和完善,以便适应企业的发展需求。一是会计信息化能够满足企业对信息的需求和变化。对企业的全部信息进行统筹,不仅对会计数据进行统筹和信息化处理,对于企业其他部门的信息进行整合,全部录入企业的信息系统,对于企业的管理和协调做出参考的依据。同时信息的动态录入以及信息的联网,能够使企业进行动态的管理和调整,促进企业的发展活力。二是信息获取的实时性,会计信息化之后,企业的信息获取和信息处理是实时的,能够最快的获得各个部门的信息,以及同行的信息,让企业能够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制定出相应的决策。三是信息的智能化。会计信息的获取不仅是单纯的数据还包括数据的处理以及会计计算的参考和建议,能够享受到更加全面和智能的信息。四是信息数据的共享性,通过企业数据的上传和分享,各个企业可以学习和借鉴好的会计方案和企业各个部门的信息交流,通过信息的分析来制定更加符合企业发展全局的措施。会计信息化的必然过渡不仅在于会计电算化的问题显现和会计信息化的优势,还有赖于各方面条件的具备。一是我国的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成熟和关于会计信息化软件的研发,为会计信息化提供了硬件准备。二是相关会计工作者在会计电算化的从业中基本掌握了计算机的使用和操作,再进行信息化管理更加便捷。因此实现过渡很有必要。

二、会计电算化向会计信息化的过渡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对于会计电算化向会计信息化的过渡需要进行必要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和企业对会计信息化的重视。一是相关机关可以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在机关内部宣传会计信息化的认识,重视会计工作的过渡。也可以在机关内部率先进行过渡,实现机关内部的会计信息化过渡。总结经验教训,之后在社会上进行更彻底的宣传。二是企业也要加强宣传在企业内部形成对会计信息化的优势的了解,更加积极的推动会计信息化的推行。三是新闻媒体通过加大宣传和制作专题节目的方式,在社会形成对会计工作信息化的热议,及时进行过渡。总之,对于会计电算化向会计信息化过渡首先需要在思想上进行重视,认识到会计信息化的优势。

2、进行企业的信息化软件的更新

从会计电算化向会计信息化的过渡,对于计算机这个最大的硬件不需要进行更换,最主要的是要进行软件的更新和数据的录入。要购买适合会计信息化的软件和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信息联网的软件对企业的软件进行全部的更新和替换。提高软件的安全性,对于本企业的软件进行保密设置,保证本单位数据和信息资源的安全。同时还要考虑软件的控制性以及交流的便捷性,保证软件能够在企业内部进行共享和交流,为企业政策的制定以及管理提供依据。总之,对于会计信息化的实现要在软件的开发和应用上下工夫,同时还要保证信息共享的一体化。为会计信息化提供顺畅的交流平台。

3、培养高素质的会计人才

虽然会计电算化过程中已经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计算机操作水平有了很好的培养,但是科技信息化进程中仍然需要更加全面的高素质人才。一是对会计从业者培训基本的信息化的操作,让会计从业者能迅速适应从会计电算化向会计信息化的过渡。二是要让会计从业者学习系统的会计信息化的知识,懂得操作的原理。同时转变想法,让从业者不再单纯的计算,而要学会管理数据和整合数据。三是高校在会计教学中要引入会计信息化的教学,让培养的高校毕业生能够迅速适应信息化的要求。总之,对于会计电算化向会计信息化的过渡,人才的培养是必须的。要通过人才的培养为企业的会计工作注入活力。

三、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