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纠纷管理办法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医院医疗纠纷管理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医院医疗纠纷管理办法

医院医疗纠纷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 医院;防范;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R197.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2(b)-103-01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产生分歧而向医疗单位所在省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请处理所引起的纠纷。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医疗纠纷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军队基层医院也不例外。现就如何有效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谈几点见解:

1 改进和完善医院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医疗质量。

制定符合本院实际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防范预案》和《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和尽量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基层医院应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防范和处理预案,以便及时发现危机事件,及时启动预案,进行干预,最大限度地降低发生医疗纠纷的可能性和减少损害的发生,避免盲目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制度。认真落实各项诊疗操作制度,及时发现和完善制度。管理人员应经常到科室了解情况,多和一线工作人员交流,及时了解制度的漏洞,及时做好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切实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

建立各种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职责。根据《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各科室的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到具体人身上,有效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

2 发挥医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防范风险意识

做好医疗文书的书写和管理工作。很多基层医院在病案文件的书写中存在着缺陷。应当强化此项工作。一是建立健全病历书写制度和管理制度。二是加强病历的质量管理工作,做好病历的归档、检查。三是教育医师书写病历时要有法律意识。四是坚持好病例的借阅制度,做好病历的保管工作。

教育医务人员应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把患者的利益放在首位,及时了解患者的需求和不满,尽量满足和纠正不足,这样才能赢得患者的信任与支持,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

提高医师的诊疗水平和技术操作水平,医院要加强技术培训,通过进修、请专家会诊、讲课等形式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提高诊断符合率和与治疗有效率,防止因误诊、误治等引发医疗纠纷。

加强对全员的法律知识培训,使员工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工作中自觉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和医院及病员的正当权益,才有利于更好地做好医疗工作,防范纠纷。

3 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强化应对风险的能力

明确职责是医院管理的中心环节,是防范医疗纠纷最有效的措施,领导者要以对医疗质量负全责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制定符合医疗质量要求的目标和控制措施。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定期召开质量形式分析会,进行医疗质量讲评,保证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顺利实施。

管理者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真正做到奖罚分明。目前,军队基层医院由于编制改革,医务人员短缺,聘用人员较多,管理者一定要坚持制度,聘用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坚决杜绝无证上岗。

管理者应熟悉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医务人员要有法律意识。管理者在处理医院与患者的矛盾时,一定要客观公正,不要一味地偏袒医务人员,也要注重患者的利益,这样在处理问题时就不会把问题激化。

医院医疗纠纷管理办法范文2

2017年人民医院在院党委及院班子的正确领导下,在全院职工的努力下,医疗环境得到了改善,门诊病人数和住院病人数都比往年大幅度的增加。在病人增加的情况下,院领导班子以“十大指标”为核心工作的基础上,高度重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始终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放在工作的首位,不断地完善制度,加大监督力度,保证医疗安全。

一、成立管理组织,落实管理责任

为保证医疗安全,加强了人民医院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组织构架。完善了医疗安全工作中的制度及流程。并对全院的医疗安全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评价。针对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方案,按相应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二、医疗管理、医疗质量检查及学习情况

(一)医疗管理

为配合《新乡市医疗安全专项整顿活动实施方案》,把我院医疗安全工作不断推向深入。根据院领导安排,医院多次组织学习《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并进行分门别类,归纳总结,制定了若干医疗管理工作制度。为确保医院医疗安全工作深入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通过定期组织检查及每个季度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会议中发现,医务人员的质量及安全意识都比上一年度有了较大的改善。

(二)学习、活动情况

坚持业务学习,加强继续教育是我院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医疗事故及医疗差错最有效的手段之一。组织培训医务人员与患者的沟通能力,有效的防范了医疗纠纷及医疗投诉的发生。按照院领导的要求开展每季度一次的“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的分析研讨会议活动,结合我院以往教训,分析不同时期的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从而提高了我院职工对医疗事故的防范意识。法律、法规在医务人员的思想意识中有了明显的提高。临床医务人员通过对医疗安全意识的提高,进一步完善了科室的管理规章制度,严格了医疗服务流程。使病人得到了有效合理的治疗。

(三)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检查

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是医院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问题,狠抓医疗质量管理及医疗安全,全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高从业人员的医疗安全意识是医院的首要任务。严格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标准》,对病案首页、住院病历、病程记录及其相关资料的书写提出进一步的规范化要求,通过每个月不定期的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肃处罚。使我院医疗质量有了较大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意识有了明显的改善,使我院医疗管理逐渐 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二、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处理情况

(一)医疗纠纷投诉

2017年共发生了医疗纠纷案件4起,发生了经济赔偿:2件,其中由医患双方协商处理的有1件;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赔偿的有1件;第三方主持调解的:0件。涉及到4个临床科室。

2016年共发生医疗纠纷案件5起,发生了经济赔偿:4件,其中由医患双方协商处理的有1件;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赔偿的有3件;第三方主 持调解的:0件。涉及到5个临床科室。

(二)医疗纠纷经济赔偿

2017年发生总的赔偿金额:1950元,2017年发生总的赔偿金额:659256.74元,同比下降了657306.74元。2017年赔偿额超过10万元的案件0期,2016年赔偿额超过10万元的案件有3起。

三、医疗安全情况分析及今后工作重点

综上所述,2017年因医疗纠纷及医疗过错产生的赔偿比2016年大幅下降。其主要原因就在于2017年院领导高度重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工作,要求全员医务人员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放在工作的首位,坚持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保证医疗安全,有效的降低了医疗纠纷的发生。虽然我院在2017年的工作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在接下来的工作中,首先要继续加强全体医务人员的法律法规、业务技术的学习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医疗技术水平。其次,督促各临床医技科室在科室管理上,做到科学管理,规范管理。最后对临床科室在执行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规范,及时完成病历书写,提高病历质量上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协调好医患间的沟通、科室间的沟通、上下级医师间的沟通,加强团结、协作,有效降低我院的纠纷率。

医院医疗纠纷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输血资料 规范 质量管理 医疗风险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1879(2012)12-0449-02

病历作为医疗卫生的科技档案,是医院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客观记录和文字见证,是临床医疗、科研、教学、法律等不可确少的医疗资料;国家卫生部下发的《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1],对临床输血的指证,以及输血全过程都作了详细规定。输血资料就是从决策输血到完成输血整个过程的客观记载,是评价医疗质量、医疗水平的重要资料之一,是一份客观的法律文书。由于历史等原因,临床输血的发展置后,一些医院对输血工作重视度不够,临床医生对输血资料填写不规范,给临床输血安全埋下了种多隐患。为此,每个医务人员只有按章办事,按规操作才能做到防微杜渐,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对临床输血资料质量管理要求,是一个持续不断的活动,永无终点[2]。

1 临床输血资料

1.1 与患者有关记录。包括输血前评估、输血知情同意书、输血申请、大量用血审批、输血前受血者传染病监测、输血过程观察、输血后分析、输血反应、自体输血、治疗性单采患者情况与过程、检验项目等记录[3]。

临床病程、临时医嘱;护理有关的记录:血样采集与运送、血液交接、核对、输血过程观察、不良反应的处理。

1.2 输血科(血库)记录。血液入库、血液出库、供血者基本信息、血液报废、设备温度、输血前检验项目、核对、消毒、试剂出入库、设备维护与保养、设备与量具计量校正等记录。

2 输血资料常见的存在问题

2.1 《临床输血申请单》内容填写不规范、不完整,漏填输血史和女性病人妊娠史;输血目的不明确;输血前检查不完整或漏填写;不填写血型或将血型写错;输血指征掌握不严;输血申请单随意涂改、字迹不清。输血申请单不执行双签名或无上级医师审核签名,无资质医师签署申请单、下级医师上级医师审核签字;护理人员医生签署输血申请单。

2.2 《输血治疗同意书》漏填缺项、不按内容要求填写,漏填输血前五项结果、医生漏签姓名及日期,患者及相关利害人未能签名不说明原因或签名不签时间。

2.3 输血记录不全面、不准确,输血前无评估、无相关检验支持、其中有临时医嘱要输血,因故患者未施行输血治疗,病程记录及护理记录中未描述其原因;输血后,不做相关检验无资料对输血效果进行分析。有些输血记录过于简单,往往于病程记录中一笔带过,无法体现输血技术的严谨性和严肃性。

2.4 输血前的三查、八对不严落实不到位三查。输血前查、输血中查和输血完毕查。八对:输血前需有两名医护人员对输血申请单、交叉的标签内容仔细核对,认真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配血报告单和血袋上漏,血液有无溶血、混浊及凝块等[4]。

2.5 护理记录内容不完整、过于简单。表现为未监测患者一般情况、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基本生命体征;有的漏记输血开始时间或结束时间,护理记录不能反映观察输血监测过程。病程记录与护理记录不一致,如手术护理记录术中有输血,术后病程记录中有失血量和输血缺输血记录或无输血品种、输血量。

2.6 病案首页输血品种、用血量没填写或填写与实际用量不符,有的甚至填错血型,无输血不良反应错填为有输血不良反应。

2.7 病人《输血治疗同意书》中项目填写不全,有的缺少病人及家属或相关利害人的签名无原因说明,有签名无签署时间。一旦发生纠纷即是不可抗拒性的,势必陷入被动。

2.8 输血前、后各项检查不完善,特别是HBsAg、HCV、HIV检查。

2.9 脱节现象:手术病人在手术过程中有输血,但病程记录或手术记录中未体现,漏输血品种、血量。

2.10 输血过程中或输血完毕后,病人是否有不良反应及相应处理措施,病程记录中无记载。

2.11 输血适应症、输血目的在病程记录中未反应出来,或把握不严,有滥用血现象。

2.12 危重病人抢救,使用口头输血医嘱,事后未及时记录,或记录不全。

2.13 输血护理记录缺乏,有遗漏现象,存在输血执行者不签名,具体时间不填。

2.14 输血病程记录和其它病程记录一样,字迹潦草,有涂改现象。

3 防范措施探讨

3.1 规范医疗行为,依法执业、严格依法办事,医院每年要组织医务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强化广大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病案就是一份法律文书”,增强医务人员自我保护的能力,致使医疗纠纷发生后,医务人员在举证责任中立于不败之地。

3.2 加强血源管理,医院输血科的血液必须取自当地血站;原则上不得自行采血,致使紧急用血必须按程序上报。

3.3 加强继续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新员工上岗前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应经常组织学习《病案书写规范》,对输血医疗活动过程的评估、输血后的效果评价分析及每一个细小环节都要认真记录,特别注重危重输血病人的病程记录。病历书写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字迹工整,不潦草,不涂改。

3.4 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认真遴选输血品种,完善输血前的各种检验,严格执行审批制度,输血知情同意书的签署,输血过程按规程操作、观察做好记录,密切注视病情变化,对不良反应要及时按预案处理;医师与执行输血程序者要签名;详细记录输血具体时间;抢救危重病人口头输血医嘱,事后要及时补上;使输血全过程在病历中全面得到反应,确保病案资料的完整性,真正体现一份完整。

3.5 输血目的就是两个:①是提高血液的携氧能力;②是纠正凝血功能障碍;此外均为不合理输血[5]。

3.6 医院临床输血委员会、医务部(科)加强监督检查。按照规范和相关要求对临床输血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定期公示,是保证临床输血过程规范和安全的重要手段。医务部、输血科、用血部门负责临床用血的日常管理,重点监督临床用血的合理性、护理部门重点监督临床用血过程的规范性。

临床科室医护人员应自觉遵守临床输血相关制度和要求,控制临床输血各环节可能出现的用血不合理性和操作的不规范性。每月对医师用血情况进行公示,医院质控科、输血科应及时将临床用血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定期向职能部门汇报,由医院定期进行内部通报。临床输血委、医院主管部门对某些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行政干预和经济处罚,确保临床用血安全有效。

3.7 加强医院科学管理,建立健全三级质控体系,有条件的进入信息管理,统一病历格式,对运行病历,由医师和护士认真填写,由上级医师、主任医师审阅,科主任、护士长严把质量关。对输血资料记录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通过早会、查房空隙、举办讲座等多种形式给予纠正,以保证整个病案书写质量,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3.8 提高医务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准,培养爱岗敬业精神,真正把病人当亲人,对危重输血病人要多关注,加强与患者或家属进行沟通,增强相互信任感,是减少医疗纠纷十分有效的方法,使医疗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输血资料的质量管理是一门综合性科学,是对确定和达到质量要求所必须的全部职能和活动的管理。它不是一个想要达到的目标,而是一个持续不断的活动,永无终点。

参考文献

[1]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部长令]85号.2012.6.7

[2]马朝霞,赵玉勤.规范输血病历书写.强化医疗质量管理[J].现代医院管理杂志,2008,3(24);67-68

[3]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184号

医院医疗纠纷管理办法范文4

作者:高永华 刘俊英 秦清华

【摘要】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歧,当事人要求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非经行政或法律不能解决的医患纠葛。本文通过对县级医院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以确保医疗安全。

【关键词】医疗 纠纷 对策

随着民主法制的建立与不断完善,在整个医疗活动过程中,病人及家属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越来越重视,各级医院在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但仍然不可避免地出现较多难以应对的医疗纠纷,不仅干扰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大了医院管理部门的工作量,增加了医院的经济负担,还大大加重了医务人员的心理压力,影响了医务人员在社会上的声誉形象,医疗纠纷的防范、处理已成为医院管理中的重要内容。

1 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分析

1.1 医方原因

1.1.1 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不规范,不严谨,对病人检查和观察病情不认真、不仔细、不全面、不及时,未能做到早发现、早确诊、早治疗,对有些疾病的转归、并发症、严重程度估计不充分,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导致医疗结果不满意,特别是对急、危重病人的诊治过程重视不够。一些年轻护士或护理实习生在给病人作治疗时,多次穿刺血管不成功,病人提出换人时,态度又不好,这样的行为极易造成医疗纠纷发生。医护人员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擅离职守、涂改病历等也是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

1.1.2 医、患、护沟通不够,缺乏自我防范意识。医务人员在病人来院时,接诊态度不够热情,缺少对患者应有的热情和关心,没有认真履行告之义务,如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情况,在病情发生变化治疗效果不理想或病人死亡时,家属不理解,随即引发纠纷。一些医务人员对病人及家属提出的不合理要求、病人过重的疑虑和唠叨不予理睬又缺乏耐心的解释都会造成纠纷的发生。医生护士之间缺少沟通,医护记录不符,使病历应具有的法律依据效力下降;病人在长期治疗医嘱执行结束后,护士没有能及时继续执行临时医嘱进行治疗,导致病人需再次接受穿刺,增加病人痛苦,也会导致纠纷的发生。

1.1.3 特殊专业的高危性易造成医务人员防范、认识的局限性。如妇产科、新生儿科、手术室、重症监护室,这些专业多为危重病人,病情变化快,如认识不到位,防范不及时,很容易酿成纠纷。

1.1.4 医德医风、服务态度、服务流程以及在催收费用等方面,如暗示红包,服务态度不好,服务流程不合理造成病人反复跑路,记费不规范,出现错记、漏记、重复记费等,极易造成病人的误解,催收费用时态度不好,导致纠纷的发生;还有医务人员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擅离职守等均易导致纠纷的发生。据统计有70%-80%的医疗纠纷并不属于医疗技术事故,而是由于医务人员服务观念滞后,服务不到位引起的。

1.1.5 当前的医疗水平与病人的期望值存在差异,患者和家属怀着痛苦、焦急和期盼的心情来到医院,希望能得到及时、正确的诊断和治疗,希望医务人员有高超的医疗技术,解除病痛,药到病除,但是由于现今医疗水平的局限,许多疾病在当前还无法治愈,但病人和家属不理解,从而诱发纠纷;如病人伤口愈合不良;晚期癌症病人治疗效果无效或效果不满意时,病人及家属往往存在不满情绪,当医务人员解释不当或护士操作失误时就有可能成为病人及家属发泄的对象,这也是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之一。

1.2 患方原因

1.2.1 对医疗结果期望值太高。医学本身就是高科技、高风险行业,对于有些疾病,在现有的医学科技水平上,医务人员尽了最大努力也只能达到一定程度,病人进了医院就以为进了保险箱,如果期望值太高,认为花了钱就该治好病,一旦疗效不好,有缺陷或死亡,往往认为就是医院的过错,就该赔偿。

1.2.2 不配合治疗。有些病员在医务人员诊治过程中,不主动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症状、病史,或者不遵医嘱配合治疗,一旦发生意外,延误治疗抢救时机,病员及家属无法面对现实,认为是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造成的,从而产生医疗纠纷。

1.2.3 患方经济方面的原因。

现在的农村大部分经济还不是很宽余,虽然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但作为自付的那一部分,他们还是觉得很困难;由于公费医疗制度的改革,原来由国家和单位报销,现在要个人承担一部分,心里不平衡,一旦治疗效果不理想,就想找点其它路子来补偿,将医疗风险转嫁给医院。

1.3 社会及其它原因

1.3.1 舆论导向问题,正面宣传不够,某些媒体过分渲染恶意炒作,缺少对医务人员的理解,加上医疗队伍中的个别现象和行为,一经炒作,使整个医疗系统的公信度下降,在这种氛围中,一旦有事,往往认为都是医务人员的过错,引发纠纷。

1.3.2 由于我国目前关于医疗方面的法制不够健全,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因各方面的原因,给执法人员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对无理取闹的很难处理,导致医院不得不花钱来买平安,这无形中助长了医疗暴力事件的发生,不仅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且给医务人员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

2 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对策

2.1 提高认识,转变服务理念,构建新型医患关系

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场所,保障病人安全是医院的基本职能,也是评估医院的核心标准,救死扶伤也是每个医务人员神圣的职责,病人的康复是医院永恒的追求目标,要求获得安全保障是患者的基本权利,保障患者安全是医院的基本责任与患者基本需要的共同体现。医患的共同敌人应该是疾病,医患关系应该是“指导–合作型”或“共同参与型”,病人是医院的衣食父母,治病救人是医院的中心工作,医生只有为病人服务才能体现自身的价值,医院要有源源不断的病人才能发展,所以在工作中常常要换位思考,多为病人需要出发,使医患关系从认知层面上升到情感层次。

2.2 增强法律意识,规范医疗行为

认识医疗纠纷的危害性,增强法律意识,规范医疗行为对有效防范医疗纠纷起着重要的作用。各行业都有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自己的行为操作,医务人员要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传染病防治法》等,还要熟悉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各项技术操作规程。个别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有的甚至以身试法,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常规,一旦发生纠纷后,才体会到法律知识的重要性。维权必须先自律,目前病人和医院的维权意识都在增强,病人希望得到更好的服务,享受更多的权益,医务人员应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并使之成为自己的自觉行为。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掌握法律法规知识对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有着重大的意义。

2.3 强化质量意识,全面提升医疗质量

各级医院必须把医院质量放在首要位置,质量是安全保障的前提,要注重环节管理,细节管理,事前控制,特别是重要制度的落实,如首诊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手术管理制度等,把好经治医生、科主任、质量管理组织三个关,突出一个中心“以病人为中心”,两个观念“法制观念、”“质量观念”,三个环节“即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环节,特别是重点时段、重点人群、重点岗位、重点病人、重点环节的管理,层层质量把关,同时制定各种应急预案,从而防止纠纷的发生。

2.4 强化责任意识,狠抓制度落实

要进一步明确并强化各级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院长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科室主任是所在科室第一责任人,层级管理,层级负责;出现纠纷要正确面对,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化解矛盾,减轻损害后果。

2.5 多作正面报道,提高公信度

医疗行业是个高科技、高风险的行业,医务人员既要付出体力劳动也要付出脑力劳动,为了抢救伤员经常加班,有时还要承担很大风险,十分辛苦,新闻媒体要多作积极宣传,医院也要树立自身良好的形象,建立与所在地相关部门联系机制,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和意见箱,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接受社会的监督,定时召开信息反馈会议,整改工作中的不足,争取社会各界对医疗行业的理解和支持,以提高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之能全心全意为病员和社会服务。

3 结束语

医务人员是防范医疗纠纷的主体,如果患者、家属和社会各界能多一点对医院、医护人员的理解和支持,给他们营造一个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他们的心理也不会有较大的负担,他们会放下包袱全心全意为伤病员服务,同时也会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医院医疗纠纷管理办法范文5

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人民群众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近年来监狱系统医疗纠纷也越来越多。而为了减少负面影响,监狱大多以妥协赔偿息事宁人。如此一来,监狱医疗纠纷愈演愈烈,给监狱工作带来了诸多困扰与隐痛。监管医疗活动中的医患关系是一个特殊的医患关系,因其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复杂性,适用法律也有诸多现实矛盾,因此也一直成为监狱学界和法学界探讨的重要课题。为此,笔者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剖析监管医疗医患关系的特征及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力求找到解决监管医疗纠纷频发的突破口,切实维护监狱系统安全与稳定。

一、监狱监管医疗活动中医患关系的特征

(一)主体具有非对等性

首先,我们看看这一特殊医患关系的“医”方。监管医疗活动中的“医”方是指监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监狱医疗机构其本质仍然是监狱,医务人员同时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狱人民警察。由于医疗机构与监狱职能上的重合,除同社会医疗机构一样有完整的医疗体系外,更重要的是有完整的监管体系,向病犯提供的医疗服务也是在对其监禁的情形下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国家行为。可见监狱医疗机构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医疗机构。其次,看看这一特殊医患关系中的“患”方,即病犯,虽然也是患者,但他们的基本身份仍然是被剥夺了人身自由、部分限制人身权的罪犯。普通患者与医疗机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表现在二者是消费者与医疗机构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而病犯则由国家专项经费免费医疗,由押犯单位依法根据病情分别送监狱系统医疗卫生机构诊治,病犯并没有选择医疗机构、医疗方式(保外就医后除外)或拒绝检查、治疗的权利。同时,国家对其强制执行刑罚、强制教育改造的活动也没有因病灭失。因此,监狱医疗机构与病犯之间是不平等的特殊医患关系,各自的法律地位是确定的,且不可转化。

(二)主体权利义务法定且重合

一方面,作为行政主体的监狱及人民警察依法对罪犯实施基本医疗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另一方面,《监狱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由此可见,对罪犯实施基本医疗行为,保障罪犯生命健康权,也是监狱及其人民警察的法定义务。实际上,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内容是一致的、重合的。也就是说,监狱对确有疾病的服刑人员实施医疗救治,以及服刑人员接受和服从监狱及其人民警察的医疗救治及由此产生的医疗管理活动,均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合的特点。

(三)处理争议的方式具有特殊性

监管医疗争议的处理和一般医患关系的医疗争议处理不同,一般医疗争议属于民事范畴,可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调解、行政复议、医疗鉴定和诉讼等方式解决,主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监狱监管医疗争议的主要途径是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争议复查,只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时方可向纪检监察及检察机关申诉、控告,因此处理争议的方式具有特殊性。

根据以上特征,显而易见,监管医疗活动中的医患关系与一般医患关系不同,一般医患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监管医疗医患关系属于司法行政管理关系。因此,适用法律处理监管医疗医患关系也具有特殊性、复杂性,甚至还涉及法律上的盲区,给监狱医疗机构带来诸多困惑与压力。

二、适用法律的现实困惑

(一)知情权问题

按照一般医患关系,医疗机构应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是尊重知情权的体现,目的也是为了患者知情后同意或选择其它治疗方案,并承担治疗方案产生的风险。现实中,监狱医疗机构若如实告知病犯病情,其负面影响常常难以预料:一是易为抗拒改造、抗拒劳动的罪犯利用,如伪病、诈病;二是受疾病及预后、保外就医条件、选择权受限等多种因素影响,可导致罪犯出现拒绝治疗、绝食甚至出现抑郁、自杀等极端行为。可是,不如实告知则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6条之规定,构成侵权。所以,监狱医疗机构在落实病犯知情权问题上常常处于两难境地,大多数监狱医疗机构则为了保障罪犯生命健康权而选择了真诚沟通,向病犯及其亲属如实告知病情甚至协商治疗方案,争取病犯的配合进行治疗,为此也同时选择了默默承受由此带来的监管、医疗、安全等风险。

(二)隐私权问题

根据改造罪犯需要,押犯单位往往需要了解病犯病情并复印病历资料。但是,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人员范围作了

明确规定:即患者本人或其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人、保险机构。“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显然,押犯单位不具备查阅、复印病历资格且可能无法得到授权。此外,仅对“因科研、教学需要”,“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给予特许,却并没有就公安、司法机关非办理案件的常规公务需要作出许可规定。此时,如果适用《条例》、《规定》不予提供病历资料,势必会影响押犯单位的正常公务需要。如果未经病犯本人授权同意就向押犯单位提供了病历资料,显然违反了《规定》的权限,侵犯“患者隐私权”,特别是艾滋病犯的隐私权。为此,监狱医疗机构是否要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三)选择权问题

按照医疗工作常规要求,医疗机构应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实施诊治、检查等医疗行为,特殊检查、治疗、手术、试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但监狱医疗机构的患者是被强制执行刑罚的罪犯,治疗风险比一般患者要高,如果病犯,特别是那些随时有生命危险的危重病犯,拒绝签署同意书怎么办?如果对病犯不予诊治,显然违反《监狱法》,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如果强制诊治,显然违反《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以及相关配套法规,构成侵权。最关键的问题是,医疗行为原本属于高科技性、高风险性,任何医疗行为都存在风险,如果监狱医疗机构为了救治危重病犯而采取的强制医疗行为发生意外,由谁来承担责任?

(四)保障问题

罪犯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但其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健康权益应当受到保障。降低医患纠纷,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减少误诊率、病亡率乃治本之策。然而,监狱在监管医疗实践中,仍面临诸多制约:一是财政保障经费不足。生活经费实际支出尤其是医疗费开支巨大,不少地区的财政拨款不能及时提高,医疗费超支严重。关于罪犯纳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问题,也无明确的政策依据,进展缓慢。二是医疗队伍需不断充实。以我省为例,按照实际需求和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测算,监狱医务人员缺600余人。由于监狱医疗条件较差、待遇相对较低、专业发展受限,医疗机构进人难、留人难,医疗工作正常运行难,加之监狱病源特殊、业务面有限,医务人员临床经验相对缺乏。三是医疗设备硬件不足。绝大部分医院达不到卫生部关于一级医院的标准,各级医院医疗设备不齐,硬件薄弱,大量罪犯需要离监就医、检查,在办理手续转诊过程中,很可能延误病情。

(五)善后处置问题

病犯死亡后,其亲属一般都毫无例外地会对死因提出疑义,甚至质疑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或根本未予治疗。按照《条例》第18条规定,“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 ”应当尸检。且不说死亡病犯的亲属48小时内(或7天内)能否从天南地北及时赶至押犯地,即使不存在上述问题,病亡犯亲属既不依据《监狱法》向检察院提出疑义,又不按《条例》规定签字尸检,有的还长期对监狱医疗机构纠缠不休,甚至蛊惑媒体大肆炒作。而监狱医疗机构因无权尸检以辨明(确定)死因、澄清事实而无可奈何。这不仅牵扯大量精力,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和监管安全稳定,还极大地损害了监狱形象。

(六)涉及法律盲区

我国现有医事法律法规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而监管医疗医患关系属于司法行政管理关系,有关条款对这一特殊医患关系的调整具有诸多不适应之处,甚至发生冲突和矛盾。纵观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尚无专门法或者独立的条款以调整当前监管医疗活动中的医患关系,有关病犯、监狱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权益保护、责任划分、风险承担等方面存在诸多困扰,尚属法律盲区,迫切期待有关部门健全法律规章,以实现监管医疗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三、如何适用法律及预防医疗纠纷的对策

解决好监狱系统乃至其它监管单位监管医疗工作中医患关系法律适用不明、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是个系统工程,必须从健全法律规章、深化体制改革以及加强内部正规化管理等方面着手,多管齐下,标本兼治。

(一)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适用法律处理监管医疗医患关系。由于现行《条例》、《规定》及相关配套法规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监管医疗医患关系属于司法行政管理关系,因此不适用于现行医事法律框架,而应适用《监狱法》、《国家赔偿法》。理由如下:1、从调整的对象来看,《监狱法》、《国家赔偿法》适用于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管理对象的法律关系,监管医疗医患关系属性正是司法行政管理关系;2、从法律效力来看,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原则,《监狱法》、《国家赔偿法》法律效力明显高于《条例》、《规定》等法规;3、从调整的内容来看,《监狱法》、《国家赔偿法》对保障罪犯健康权、监狱人民警察履职要求、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侵权赔偿等作了一些规定,虽然不够全面,但是从总体来看有原则性规定。同时,《监狱法》对罪犯维权的合法途径和救济方式作了规定,如规定罪犯有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以及申诉、控告和检举等的方法和程序。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押犯单位因监管安全和病犯医疗需要,无须经病犯同意,就有知情、选择、同意权。病犯因监狱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医疗事故发生、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时,有申述、控告、鉴定、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时,《条例》、《规定》等法规中除了前述与监狱医疗工作相矛盾的有关患者权益的条款之外,仍然适用于监狱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技术鉴定。再者,已颁布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同样适用于规范监狱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医疗质量管理,也是保障病犯医疗安全的科学依据。

(二)在现有管理机制下的预防医疗纠纷的对策。一是明确划分责任。监狱医疗机构的医疗职能与执法职能的责任划分应清晰而明确。在监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虽然也是警察,但是并不能代替管教民警,管教民警更无法代替医务人员。因此,医务人员不应无限承担执法责任,管教民警也不应对医疗工作承担无限责任。监狱系统应出台内部规章,遵循合理、公正、科学的原则,对监狱医疗机构执法与医疗责任的划分、追究,特别是职能重合时的责任分担,作出明确规定,促进工作落实。二是提高保障罪犯健康的能力。1、把好罪犯入监体检入口关。《监狱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不收监”。对新入监罪犯体检要严格把关,有效控制因身患严重疾病、不宜收监的罪犯入监,避免了罪犯入监后病情加剧死亡以及带来的善后处置工作。2、把好罪犯预防治疗关。罪犯生病及时送治,对因受监内医院医疗条件限制而无法救治的危重病犯,及时送到条件更好的医院救治,减少监内病亡率。同时,建立健全罪犯医疗卫生经费动态保障机制,将罪犯纳入社会医疗保障范畴,提高罪犯医疗经费保障水平。实施监狱医院规范化建设,持续开展药事、护理、检验、院内感染等质控工作,进一步改善基层医院硬件条件,突出监狱总医院的业务指导和服务职能。完善专 业人员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考核,坚持多元激励,加大地方医院对口支援和服务力度,提高整体医疗水平。3、畅通罪犯保外就医出口关。适用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将依法快速办理保外就医作为降低罪犯死亡率的重要手段,及时发现符合条件的病犯,在最短时间内启动保外就医程序,确保罪犯在监外得到更有效的治疗。三是加强内部正规化管理。要规范监狱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深化院务、狱务公开,增强医疗与执法工作透明度。要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要加强病历的书写与管理,监狱系统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监狱医疗机构病历书写与管理办法,确保及时、客观、真实、完整、规范书写病历,以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监狱医疗机构要根据监管与医疗的客观实际,创新举措,实现改造人与救治人两不误、两促进。四是建立健全纠纷处置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对外纠纷处置机制,特别是病犯病亡善后处置机制,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处理各种纠纷,做到不枉不纵。为此,监狱医疗机构可设立法律顾问,或建立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专门机构,委派专业人员,切实应对医疗纠纷频发的趋势。

医院医疗纠纷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法律意识; 护患纠纷【中图分类号】G633.2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5511(2012)06-0207-01护理人员应该提高法律意识,知法懂法,除了保护自己也要重视病人所拥有的权利,本文就以护患纠纷的原因以及如何减少护患纠纷这几个方面来谈谈如何减少护患之间得到纠纷。

1护患纠纷增加的原因

1.1护士观念和医院体制的改革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异。 病人来院看病有进行选择的权力,他希望可以自主的选择医生和护士,同时也希望可以主动地参入医疗护理过程中,改变以往被动接受护理服务局面。病人心理的改变,就要求护士服务观念进行改变,形成以病人为中心的新的护理理念。然而部分护士明显并适应这种角色上的变化,其法制观念较为淡薄,自我保护意识相对匮乏。

1.2病人承受能力与不断增加的医疗费用之间的矛盾。

病人来到医院,希望的是能很快解除痛苦,药到病除,包治百病。对医生和护士要求都非常很高。然而,医疗护理服务跟一般性的消费服务不同,无论服务的再好,也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的效果。病人病情的变化复杂,可能造成护理行为的反复。这就可能引发病人的误解,导致护患矛盾的发生。

2解决护患矛盾的对应措施

2.1加强法律意识,化解护患矛盾。 认真学习相应法律法规,在护理行为中强化法律意识,使得自身法律身份和法定职责范围得以明确,减少化解护患矛盾。一旦发生矛盾,应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正确处理。一方面要维护病人权利,另一方面更要通过法律知识和武器保护自己。?强化服务意识,建立起新型护患关系。医护人员应增强自己的爱心、责任心、同情心,在护理工作中,耐心、细心地同病人进行沟通交流,增近彼此之间的距离,处处为病人着想,为病人做好服务。同时运用多种形式对病人和家属进行宣教、解释工作,增强其对护理工作的理解和信任。另一面,医护人员自身也应强化护理技能训练,了解熟悉并掌握现代化护理技术,提升护理水平。?健全护理制度,规范操作行为,提升护理质量。?各种护理制度,操作规程都是对护理工作的一种指导和约束,例如三查七对制度,等级护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交接班制度等等这些医护制度,医护人员都应该认真执行,严格遵守,保证各项制度切实执行。并通过不断的完善,制定出防范护理风险的具体有效措施,为每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制度规定上的指导。在重要护理行为前,要进行预先告知,尊重病人。

2.2加强自身职业素质,防范护患纠纷。 加强法律意识,是护理人员解决护患纠纷的有力方法。同时,护理人员也应该加强对自身职业素质的培养。在实际工作中,以专业的态度,高超的职业技能,良好的服务态度做好自身本职工作,防范于未然。护理工作是医疗工作中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个优秀的护士,应该具备良好的心里素质,对自己所做的工作要足够的热爱,在平时的工作中不要将自己在生活中所遇到的烦恼情绪带到工作中来,随时随地保持良好的心态,虽然护士的工作很平凡很普通,但是如果想要受到尊重,真正意义上的爱护自己,那么就要求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忘记个人荣誉、放低自己的姿态,从小事做起,真正意义上为病人解决问题,才能得到病人的尊重。病人从挂号开始,就开始享有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隐私权等等,护理人员不得侵犯病人所有的权力,比如说:病患得了重病,要通过说话的技巧告诉患者,在告知实情的同时安抚病患得情绪。再者,对于艾滋病患者,要给予鼓励,不要耻笑病人,病人的病情也不要四处散布,尊重患者的隐私权。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在临床实践中规范操作各种器械、工作仔细认真,严格执行“三查、七对、一注意” 三查:1.查自己是否有足够高的专业水平.2.查自己是否违反了医疗常规.3.查自己是否了解医疗纠纷条例.七对指的是:查对床号、查对姓名、查对药名、查对剂量、查对时间、查对浓度、查对用法,一注意:就是注意自己做为一名医生的言行举止是否行当,做为一名服务人员是否服务到位.这些主要是针对病人服药,注射,输液的查对制度,减少操作差错。加强专业性,将法律建立在专业上面,最大程度的减少护患之间的纠纷。

3总结

随着时代的发展,医疗技术在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病者享受到了新医疗技术带来的恩惠。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护患纠纷也渐渐增多。护理人员也应该运用其法律武器,努力提升自身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保障自身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参考文献

[1]周锦萍,黄瑞卿.增强精神科护士的法律意识以防范护患纠纷[J].护理实践与研究,2008,5(22):122-123.

[2] 封小贤,阎淑兰,尚志霞等.强化法律知识 防范护患纠纷[C].//全国第五届临床护理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5:62-64.

[3] 陈运英.浅析护理人员防范护患纠纷的对策[J].医学文选,2005,24(3):409-410.

[4] 吴玉霞,张士化,吴宏霞等.从护理管理上防范护患纠纷[J].实用护理杂志,2002.加强医院临床输血工作的几点体会

司丹雁 沈建军

(哈尔滨市211医院输血科 黑龙江哈尔滨150080)【关键词】1.输血管理; 2.合理用血【中图分类号】R19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511(2012)06-0208-01结合医院等级评定活动,笔者所在医院按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军队三级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标准和细则(试行)》的要求。对临床输血工作的规范流程、环节管理进行了全面检查和改进,确保临床输血安全。现将对如何加强输血管理、提高输血安全的一些经验体会报告如下。

1加强输血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近年来,由于国家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血液质量管理,输血感染传染病的风险正逐年下降,而医院输血不当所造成的事故却时有发生。[1]随着新型医保覆盖面的扩大,就医人数扩增,临床用血量也相应增多,如何科学合理地利用宝贵的血液资源,确保临床的用血安全是输血管理者和医务工作者应该重视的问题。不仅采供血机构对要提高血液质量,做为用血的医疗机构也要强化临床输血的规范管理,医院管理层和输血专业人员应高度重视临床输血安全,重视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业务管理制度,各项业务工作在各种制度、标准、规范约束下运行,在工作中树立较强的质量安全意识,并自觉落实到行动中,有效地保证血液质量安全。[2]

2重视医院临床输血委员会的职能作用。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第五条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医院输血工作环节涉及临床科室、输血科和医院行政部门等众多方面,过程复杂。加上部分工作人员学习的主动性不够、法制意识淡薄,落实法律、法规不到位,新理论和新技术更新滞后。任何环节出问题或被忽略都将影响输血质量甚至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因此,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发挥如何尤其显得更加重要。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不仅制定适合本医院输血指南和程序文件,宣传输血相关的知识,推广新的输血技术,还应定期通过监督检查、考核和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对现行的工作模式进行评估,对建立的标准进行审核、修改和再落实。充分履行职责,实现监管的职能作用。

3积极推行科学合理用血

我们清楚认识当今输血的现状,输血是一把双刃剑,既能挽救生命,也能带来危害痛苦,输血有风险性,一是输血传染病。尽管血站对献血者进行极严格的检测,国内有些血站开展了核酸检测,但是病毒检测的“ 窗口期”、潜在未知病毒等因素的存在、仍然无法完全避免因输血引发传染病的可能。二输血相关的免疫不良反应,包括红细胞,白细胞,血小板血型不配合引起的不良反应,白细胞引起的其他免疫性反应等。 三是过敏性输血反应和其他临床输血反应(循环超负荷,大量输血相关的输血副作用等)。同时,我们也要认清血液资源的宝贵性,来源紧张,全国范围多次不同程度出现临床用血供应不足的情况,输血已经不单单是一个简单的技术工作,医务人员一定要提高风险意识,把有限的血液用到最需要的患者身上,保证抢救危重病人的急需,积极推行成分输血,科学合理使用血液资源,减少病人的不良反应,预防和杜绝了医疗纠纷的产生。

4做好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估

输血的主要目的是补充和纠正病人因病情所致的一种或数种血液有效成分含量的降低,输血要有明确的输血指征和预期疗效目标。临床医生在对患者实施输血治疗前要根据病人病情需要和实验室指标,对患者进行输血前状况评估,选择适当的血液成分制品和达到预期疗效需要的输血剂量, 输血24小时后应对患者状况进行输血疗效评价,来确定输血治疗的效果。

5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专业技术培训

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定期开展包括输血风险教育培训,安全、合理用血教育培训,输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和输血相关新技术、新理论培训等。根据在输血治疗过程中各类人员的不同职责,进行分级培训:临床医生重点培训输血适应症的把握,成分输血方法;护理人员重点培训临床输血护理技术规范,血样采集、输注要领,不良反应的观察报告和处理;输血科人员重点培训法律法规和实验技术;取送血(样)人员重点培训安全责任意识。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要对其宣传教育的效果进行检查、考核和不断校正教育内容和方式的方法来提高教育效果。

6加强医疗输血文书管理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在实行医疗责任举证倒置的今天,发生临床输血相关医疗纠纷时,临床输血病案文书做为输血过程的原始记录,有很强的稽查凭证属性,可为输血医疗事故或纠纷的是非认定、责任判定以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提供依据。完整的输血病历,包括:输血指征的分析、治疗同意书、输血前检查、输血申请单、医嘱、输血记录单、手术记录单、输血护理记录、输血疗效评价、不良反应记录及回报,是对输血全过程的具体记载。因此,写好临床输血病历是杜绝因输血引起医疗纠纷的关键。所以,在工作中要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纠正部分医务人员只重视输血的疗效,而却忽视输血病历的书写不良习惯,使每个医务人员真正认识到一份完整没有缺陷的病案是对医疗机构无声的辩护,真正做到客观准确及时完整书写每份病历,提高病案内涵和质量,即对病人负责又对自己负责,确保输血安全,避免医疗纠纷发生。[3]

输血工作质量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着临床医学的发展,医院整体医疗工作,更与病人的安危、医院的医疗质量等密切相关。我们必须始终把质量管理作为血液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管理,及时更新输血观念和知识、提高输血风险意识和严格执行临床输血相关规范,才能减少输血传播疾病的风险和其他输血不良反应,使血液安全性不断提高。参考文献

[1]陆典瑞,胡继征. 安全输血的关键在医院,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07, 14(3):6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