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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总结范文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正式实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集中体现了保护医患双方合法的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的宗旨。同《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相比,该《条例》有如下特点:①强调医疗事故重在预防。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②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等民事责任争议的三条解决途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通过自愿协商、申请行政调解、依法诉讼等途径。③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作为医疗事故发生的主体,取消了技术事故与责任事故的划分,将医疗事故分级从过去的3级改为4级。④鉴定改由医学会主持,将行政处理与专业技术鉴定分开进行,并且规定建立专家库,以备法院审理重新鉴定时抽选专家。⑤赋予病人更多权利,病人有权复印病历,加大医疗工作的透明度。⑥变补偿为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整整增加了一章内容即医疗事故赔偿,并从11个方面对赔偿做出了具体规定。⑦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情形均做出了规定。根据以上特点,本文结合作者工作经验,总结护理人员应从7方面防范护理纠纷。
1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普遍运用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近年来,医疗纠纷呈逐步上升趋势,严重影响和干扰医院的正常工作[1]。防范护理纠纷首先要懂得护患双方的权益,护患双方都有公民基本的权益,还有各自“角色”的权益。因此,护理人员必须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护理服务对象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服务,务必要避免超范围操作。在日常护理工作中处处注意收集能够证明护理行为必要性、合理性、安全性、合法性的资料,降低职业风险[2]。
2构建尊重、关爱与法制的新型护患关系[3]
据有关部门统计,40%以上的医疗纠纷与医务人员缺少爱心、同情心、责任心以及法律意识有关[4]。病人到医院就诊得不到应有的服务,必然会产生不满的心理反应,在各种医疗纠纷中真正因医疗技术原因而引发的医疗纠纷所占比例并不高,频繁发生且难以解决的往往是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差强人意造成的。因此,护理人员务必增强对病人的爱心、同情心、责任心、充分尊重病人的权利。多与病人进行沟通,就诊疗护理操作、护理措施、规章制度、医疗费用等方面多些耐心、多做宣传、解释工作,以取得病人的理解与合作。对保管病人的贵重物品、发给病人贵重药品均应实行签字制度。
3严格遵守护理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
护理人员要熟练掌握各种相关的诊疗护理常规和规范,并严格遵守,保证治疗、护理准确无误。因为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遵守临床诊疗护理常规,是否按规范操作,是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的最主要证据,护理管理人员应对护理人员采取岗位培训和不定期考核,督促护理人员自觉参与基本功的训练,提高技术水平,这是防范护理纠纷的技术保证。
4保证病历书写质量,保留好完整病案记录
医疗护理文书反应了病人患病和治疗的全过程,是临床工作的原始文件记录[5],是法律的证物和法律调解或裁决的客观依据[6],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护理文书即成为法律上的一种证据。写好病案记录,保证病案质量,是杜绝因病案记录存在缺陷引发医疗纠纷的关键。病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医疗机构应对举证责任倒置的最重要证据。一份记录完整、准确的病历,可以有效地证明医务人员每一步医疗行为的必要性与合法性,而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病人可以随时复印病历的客观记录部分,所以医护人员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规范地完整记录。而临床护理文件记录作为病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护理人员应高度重视,严谨记录,并尽量与医生记录相吻合。因不相吻合的记录会降低护理记录的证明效力,或可能成为引发新的纠纷的源头。护理人员应承担,履行妥善保管病案资料的职责和义务,严禁丢失。发生纠纷时,切莫修改病案资料。
5保证急救药品到位、设备完好
对急救药品、设备必须做到四固定:定人管理、定点放置、定量供应、定时核对消毒。确保完好率达100%,保证抢救工作顺利进行。在抢救时要有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谈论与治疗无关的话题。
6配合医师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向病人告知的义务。医疗活动中,护理人员应配合医师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注意讲究语言艺术和效果,注意保护病人的隐私权。如果告知对象是家属,则应首先明确他与病人的关系,并履行签字手续。在护理工作中,护理人员要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如使用医疗保险不报销的一次性物品、进行锁骨下静脉穿刺有创操作等,都应先告知病人,以免造成侵权,引发纠纷。
7加强管理
护理管理者要高度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加大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实施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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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闫桂环.从护理记录的缺陷看举例倒置存在的隐患[J].护理研究,2003,17(7A):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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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云.少一分缺陷多一分安全[J].医学与哲学,2003,22(5):15.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总结范文2
1资料与方法
我区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2002年9月―2006年12月受理116例医疗事故争议案。将这些争议案从医疗事故的等级、责任程度、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时间、医疗机构的等级、在各级医疗机构以及科室分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
2.1医疗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分布
《条例》引入了责任程度的概念,使专家在鉴定中可以结合疾病状况、预后及医疗风险和个体差异等情况,科学、公正、客观的评价医疗行为,合理判定责任。这比以往单纯以事故等级来评价医疗事故的严重程度要科学。116例医疗事故争议受理后,由于各种原因撤销鉴定11例,终止鉴定8例,实际鉴定97例。33例鉴定为医疗事故,占鉴定总数的34.02%。33例医疗事故中,医院负完全责任和主要责任者较少,仅占36.36%;大部分是病情发展和个体差异所致,因而医院只负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另64例虽未构成医疗事故,但在鉴定中有52例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表1)。
2.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和医疗事故的时间分布
从表2看,83例非医疗事故的争议发生在节假日和夜班的有29例,占34.9%;33例医疗事故发生在节假日和夜班的有16例,占48.5%,几乎1/2的事故发生在节假日和夜班。在节假日、夜班到医院就诊及住院的患者病情往往比较急、重、危,而辅助检查设施有限,值班人员相对不足,值班医生对全部患者的病情不够了解;值班人员存在疏忽大意,精力不集中,当患者病情变化时不及时请上级医生指导、会诊,不及时进行某些特殊检查,延迟救治而导致医疗事故争议。这提示我们,在节假日和夜班更要加强防范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发生。防止这类医疗事故和争议的重要措施是完善和落实值班制度。
表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和医疗事故的时间分布
时间段[]医疗事故争议例数[]构成比(%)[]医疗事故例数例数[]构成比(%)正常工作日[]54[]65.1[]17[]51.5
2.3医疗事故争议在各级医院及主要科室的分布
从表3看,116例医疗事故争议案主要集中在二级医院,占62.06%;其次是三级医院,占31.03%;基层医院占6.91%。在浦东新区二级医疗机构有11家,承担了新区范围内主要的医疗任务,医疗事故争议发生量相对较多;三级医院在浦东开设分院业务量较大的只有2家,其总的业务量占整个浦东新区的比例相对较小;而一级医院收治的病人相对病情较轻,风险较小。医疗事故争议案的数量与医院的工作量、开展诊疗科目的范围、患者的来源、疾病风险、病情的疑难复杂程度等因素相关,并与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所采取的处理方式有直接关系。
3医疗事故的数量与医务人员的责任心、技术水平、医院管理水平密切相关。鉴定中个别医院、个别科室短时间内呈现医疗事故聚集现象,提示该医院、该科室在医疗技术和医疗质量管理方面均存在较严重的问题,应引以为鉴,并加以整改(表4)。
1从表4看,116例医疗事故争议案主要集中在内科、骨科、妇产科、外科。这些科室医疗风险较高,是今后关注的重点[1]。在骨科、普外科、胸外科、手术治疗效果好坏直接影响功能状况,表现最直观;其次,患者通常对手术的期望值较高;第三,手术科室的医生往往更重视治疗过程,但对患方的知情权重视不够,医患沟通不足,这是引发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对于产科,因为就诊的产妇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患者,产妇和家属对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缺乏心理准备。产科的事故多发生在大龄初产妇和有不良孕产史的病人,对这部分孕妇要特别注意。
骨科近年来已成为医疗纠纷的高发科室。本组116例医疗事故争议中,骨科有26例,鉴定为事故的有8例,占事故总数的24.2%,高于妇产科和外科。骨科医疗纠纷多发,一方面骨科疾病的检查结果多为影像资料,对于诸如骨折是否愈合、内固定器的安装情况等比较直观,医疗信息相对其他专业疾病而言更为透明;另一方面骨科由于专业范围相对比较狭窄,而骨科高龄患者较多,老年人大多合并心脑血管疾病或糖尿病,由于医生问诊不仔细或术前未请相关科室会诊,术后各种并发症的发生增加了纠纷和事故的发生率[2]。
本组资料中心内科的纠纷和事故的发生率仅次于骨科。其主要原因由于上海城市人口老龄化;饮食生活习惯的改变及工作压力过大,使青壮年人群罹患心血管疾病比例明显升高。上述因素导致了心血管疾病发病的绝对数量明显增加。此外心血管疾病患者病情变化快,在诊疗过程中漏诊、误诊及治疗措施不到位均会引起严重后果,导致医疗事故争议的发生。
3讨论
诊疗操作常规是在总结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对医疗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规范和指南。这些规范经卫生行政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制订和颁布后,具有技术性、规定性和可操作性,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否则医疗事故就难以避免。本组材料中违反诊疗技术操作常规的有24例,违反规章制度的有9例。
现代医学发展日新月异,任何个人都不可能成为全才,特别是一些三级医院和专科医院分科越来越细,不少医生擅长某一专科、某一疾病,但他们不可能精通所有疾病的诊治,这就需要会诊,请相关的专家共同研究讨论,把问题想周到,把检查做全面;而有些医生忽略了这个问题,局限于本专业的知识,没有全方位的考虑患者的病情,很容易漏诊、误治,因此造成医疗事故。对门诊病人3次不能明确诊断必须进行会诊的规定许多医生置若罔闻。例:一中年女性,因头痛、发热、呕吐不能进食,1周内4次在某二级医院中医内科、内科门诊就诊,医生给予抗感染、止痛对症处理。随后该患者又至某三级医院就诊,主诉:头痛十余天伴恶心、呕吐1周,有尿频尿急,接诊医生诊断为泌尿系感染,给予门诊补液治疗。2d后患者出现意识障碍再次至该三级医院就诊,经腰穿脑脊液检查考虑为“结核性脑病”。在该院神经科治疗3d后转入传染病医院,确诊为“结核性脑膜炎”,虽经积极抢救,2周后不治身亡。鉴定中专家指出:接诊医生采集病史、体格检查(尤其神经系统检查)不够周全、详尽,临床思维狭窄,使患者虽经4次诊治,仍不能获得早期诊断,延误了对患者早期治疗;随后三级医院接诊医生未能全面分析患者的症状、体征和实验室检查结果,错误诊断为“尿路感染”,未予以留院观察。患者再次就诊,经检查拟诊为“结核性脑膜炎”后,该院仍未能给予积极有效的治疗,使患者再次失去了可能救治的机会导致死亡。
本组资料中因手术适应证选择、操作方法及术后观察处理不当、术前未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引发的医疗事故争议共68例,占争议总数的58.62%。其中鉴定为事故19例,占鉴定事故数的57.58%。手术适应证掌握不当,手术操作不规范,出现并发症或后遗症,患方不能接受,最易形成医疗事故争议[1]。例:一50岁女性患者因“子宫肌瘤”入住某院妇产科,行腹腔镜辅助下阴式全子宫切除术。术后第3天出现右肋缘下疼痛,静脉肾盂造影检查显示,输尿管扭曲、肾盂及输尿管扩张。术后2周B超显示:大量腹水,盆腔内局限性积液。术后3周患者因腹痛加剧行剖腹探查,行右输尿管膀胱再植术。鉴定专家指出:①腹腔镜辅助下阴式全子宫切除术,由于医方术者双极电凝操作不慎,导致术中电凝右侧子宫动、静脉时损伤同侧输尿管。未尽到谨慎、细致的腹腔镜诊疗原则;②术后对患者输尿管损伤、尿溢性腹膜炎,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有违诊疗常规。
术后观察处理不当,使术后各种并发症的发生率明显升高,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甚至死亡而引发争议。本组资料中有5起争议由于术者担任行政职务,术后由其他医生负责治疗,术后观察处理不当所致。术前、术中、术后是整个治疗过程的不同环节,任何一个环节疏漏都会影响治疗效果而引发争议。
本组资料中胸椎手术定位有误、青霉素输液错输他人、臀部肌肉注射部位不正确引起坐骨神经损伤等低级错误屡有发生。这些现象均是由于医生、护士工作中缺乏责任心所致。例:一中年女性,原有子宫肌瘤史10年,B超提示子宫增大、多发性肌瘤变性,考虑合并肌腺症。患者因下腹疼痛7d加剧1d入住某院妇产科,在全麻下行“腹腔镜后转开腹全子宫切除术+左侧输卵管切除术”。2个月后患者投诉阴道内遗留纱布,中午到该院妇产科门诊,医生从患者阴道取出纱布1块,后诊断为霉菌性阴道炎。鉴定专家指出:患者术后纱布遗留于阴道内为院方违反医疗常规操作所致,本病例构成四级医疗事故轻微责任。
本组资料中涉及病案书写不规范的争议有7例。熟人介绍未挂号无门诊病历,或病历记载不全,以及X线片丢失等原因导致无法鉴定。另外在鉴定中涉及病历记载时间错误、病历涂改的问题也较多。其中1例争议由于医院病历保管不善,为弥补病历中存在的不足,在鉴定中出现3个不同版本的病历,导致家属拒绝鉴定。
放射科对骨折的漏诊、病理科误诊都时有发生,有的已构成了医疗事故,必须引起临床医生重视。例:一患者因无痛性肉眼血尿1个月入住某院泌尿科,入院诊断左肾占位待查。(肾癌,肾结核)。入院后在全麻下行根治性左肾切除术。病理报告为左肾结核,予以抗结核治疗。术后2个月患者持该院病理切片至肿瘤医院会诊,坏死组织中见异性腺体,可见核分裂像。该院结合免疫组化检查病理诊断为左肾集合管癌。患者于术后4个月因“左肾癌术后肺、骨转移”死亡。鉴定专家指出:医方存在术后病理的错误诊断及后续的错误治疗,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本组材料显示,部分医疗差错表面上是个体操作导致,但深层次原因涉及卫生管理。部分科室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盲目扩大手术指证。部分一级医院什么病都敢看,先收进来查一通再说;什么刀都敢开,以至于手术时技术不过关或请专家走穴完成手术,但无法应对术后出现的各种并发症引发纠纷。
此外通过医疗事故争议分析,发现医务人员法律保护意识缺乏,诊疗过程中轻视病人及家属应有的知情权,尤其在手术中术式改变或切除重要脏器时没有家属签字引发争议。医疗事故鉴定中,封存病史不规范,答辩前未能认真准备,举证不力,这些无疑增加了医疗事故鉴定中的阳性率。
防范医疗纠纷,除了加强管理外,更重要的是全体医护人员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与学习,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强化专业知识学习提高基础技能,认真遵守诊疗常规,规范病历书写。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医疗纠纷和事故的发生,最终实现医患关系的和谐化。
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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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7-03-19)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总结范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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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我身上还存在一些不足有待改进。比如,在学习上,()有时仍有浮躁的情绪,感觉要学的东西太多,心浮气躁,尤其是在遇到挫折时,不能冷静处理。韩美在工作上,有时存在着标准不高的现象,虽然基本上能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但是在主动性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这都是我今后需要改进和提高的地方。
在即将过去的一年里,要再次感谢院领导、护士长和带教老师给予的教育、指导、批评和帮助,感谢同事们给予的关心和支持。回顾过去,有许多进步和提高,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展望未来,应当发扬自身的优点与长处,克服不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总结范文4
【关键词】医疗纠纷 医院管理 体会
1 增强自身免疫力,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1.1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医技水平 制定具体的学习制度和学习方案,要求各级各类人员根据各自岗位要求,加强“三基三严”的训练,有效杜绝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1.2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根据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省卫生厅在全省卫生系统强力推进以“知庸提能、治懒提效、治散提神、治软提劲”为主要内容的治庸问责,强化医疗质量工作,切实落实治庸问责工作实施方案,自查自纠,督查整改,评议总结,要求全院职工亮牌上岗,文明礼貌待患,视病人如亲人,增进和广大患者的亲密关系。
1.3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 定期组织学习卫生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严格诊疗程序和操作规程,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2 研究应对方法,妥善处理纠纷
2.1处理要早 目前患者受社会大气候影响,可能把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中的某些情况立即与医疗事故联系起来,如治疗效果不佳、对医疗行为不理解、沟通不足及费用等方面的问题,这类纠纷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却是患者投诉最多、处理起来也是棘手的问题,应当由科室的医务人员直接接待,他们对患者的治疗处置过程是面对面的,最了解、最清楚,也最有发言权。
因此对于这类一般性的医疗纠纷由科室靠前主动做工作,通过解释或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打消患者疑虑,大多数是能自行处理的;对科室处理有难度的医疗纠纷在科室的配合下,我们职能部门再积极主动调查处理。
2.2工作要细 在处理医疗纠纷时,不论患者情绪如何,都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力争做到心平气和的与患者交谈,做到有礼有节,办事利落,让患方当事人产生信任感、感到亲切感。给予患方充分的言论空间,这样可减轻患方的敌视情绪,要从细节上做患方思想工作,掌握有效的沟通原则,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争取让患方理解我们工作中的小瑕疵。
2.3方法要活 当患方与院方发生意见分歧时,要善于利用病人及家属的亲友或对病人及家属有影响的关系人来协助我们共同做病人及家属的工作。
2.4应对要稳 发生医疗纠纷后我们争取做到不急、不躁、不火、心平气和,对患者及家属多安慰、多解释,宣传解答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政策等方面的问题。如果我们有责任,可以告知患方可通过法律渠道公平公正的解决,如果没有,让患方明理后理解我们。
2.5态度要明确 患方提出天价赔偿,对医院无责任、无过失的医疗纠纷,无论患方以任何方式,如吵闹、冲砸、封门、拉横幅及殴打工作人员等不法行为扰乱医院秩序的,我们必须依法办事,向患方大力宣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关解决医疗事故的途径和方法,绝不轻易给予经济补偿。大量医疗纠纷的处理无需鉴定,双方协商,责任的认定,经济补偿的额度难以把握,应当在仔细核查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分析认定院方在医疗纠纷事件中有无责任、责任有多大,认定医疗结果对病人有无身体损害、损害有多大,同时根据病人已支付的费用及实际必须花费的费用等情况,给予减免、退款;确认存在责任大的、损害大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尽可能地减少病人的损失。
医疗纠纷处理主张一次性解决,不留尾巴,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无论补偿额多少,都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双方签字留存,以免事后反悔。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总结范文5
关键词: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 和解
有资料统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医疗纠纷平均上升了26.41%,在全部医疗纠纷解决中,自行和解的占83.31%,行政解决的占6.2%,诉讼解决的占10.48%。和解具有高度的自主性、较大的灵活性,往往可以和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同时使用,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和解中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1 现行医疗纠纷和解中的基本法律问题
1.1 不同医疗机构的和解权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四十九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产的处置需征得国家同意,营利性医疗机构财产的处置一般不需征得国家同意,有自主决定权。因此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一般只能对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与患方进行调解。而营利性医疗机构一般对所有的医疗纠纷都可以和解,对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的和解视为将自身财产赠予患方。
1.2 参加和解的民事主体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1.2.1 患方具备的条件:①参加和解的患方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一般要求在18周岁以上。②患方必须直接与医院发生利害关系,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本人。若病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此时与医院和解的患方只能是病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具备主体资格的患方既可亲自参加和解也可委托人参加和解或与人一起参加和解。为了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纷争,委托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在授权委托书上应有患方和人的签字、人的姓名、事项、权限和期限。
1.2.2 参加和解的医方所要具备的条件:医院的法人即院长,参加调解,代表医院的行为,其和解行为合法有效。如其他医院人员参加和解,原则上应有医院的授权委托书,并在协议书上盖上医院公章。
1.3 医疗纠纷和解必须采用法定的形式。由于医疗纠纷涉及的问题特别复杂,时间跨度较长,而且患者容易出现反复,因此医患双方在协商解决纠纷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本质上是属于契约,效力比较弱,事后容易反悔。在通过和解解决医疗纠纷时,最好通过公证或担保等形式来加强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在协议书中写明违约的责任,以此来制约反悔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4 和解行为不得规避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法律问题。由于和解无需甚至无法严格坚持法律规则,和解把纠纷主体的意志置于判断纠纷主体行为合法性以及处置纠纷权益的关系的法律规则之上。和解尽管可以解除纠纷,但也常常排斥了应当介入的权力机关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法律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间的私了可能就排斥了卫生行政部门和检察机关对相关主体的责任追究,从而使责任人逃避法律制裁。在实践中,对通过和解解决医疗纠纷应划定适用范围,规定属于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绝对不能适用于和解。
2 在医疗纠纷和解中其他一些格外注重的法律问题
2.1 自行和解中的权利滥用及其危害发生。正常情况下的自行和解应当是双方友好地交换意见,以求明确不良后果与诊疗行为有无关系,双方知识相差悬殊,经常发生权利滥用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以不正当方式维护自己利益和行使权利时牺牲他人权利,难以实现自行和解简便高效、建立良好医患关系、公平解决医疗纠纷的真正目的。媒体关怀弱势群体的行业视角使他们常站在患者一边,公安机关的具体工作人员出于同情,常对患方的过激行为采取容忍的态度,于是“闹医院”成了默许的可容忍的患方“维权”的最佳方法。
2.2 医患双方自行和解时应当注意的情况。医方应结合患方提出的质疑深刻反思,客观全面地重新评价全部诊疗过程,如果确实存在诊疗上的错误,则应认真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深入了解疾病,完善诊疗技术,提高医疗质量和水平,使双方为此付出的沉重代价,转化为谋求医学科学技术上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
对于不构成医疗侵权的情况,应通过科学解释和人文关怀消除患者或其家属的误解,而患方应控制情绪客观地面对。自行和解中支付的过高的赔偿金,未被查清的医疗隐患和未能认真总结的诊疗经验,仍是阻碍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严重问题。
3 怎样完善纠纷的和解机制,创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根据医患关系的特征采用《医事法》进行调整是必然的选择,我国目前尚无形式意义上的医事法,但诸多单行的医事法律、法规等已构成了实质意义上的医事法。《条例》虽然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调整医疗侵权,但其中的内容已基本脱离了单纯的行政干预,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解决医疗侵权兼顾医患双方权益和社会公益性的医事法律的内容,在目前医事法和社会保障法初步发展的阶段中,以《条例》为基础作出对医疗纠纷自行和解的必要限制应当是符合实际的正确选择。
医疗纠纷解决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很多,而交流与合作的不足,相互尊重和宽容欠缺,往往是医疗纠纷难以快速高效解决的最大障碍。所以说努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的路途还是很长的,需要不断的探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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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总结范文6
①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提高理论知识水平和技术操作能力,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病情观察,恰当地给予护理处理,紧急情况下积极配合医生进行抢救,及时、准确、规范地书写特别护理记录。
②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急救药品、器材要求班班交接,随时保持应急状态。
③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改善服务态度,增强服务意识。对患者的病情和护理操作中的高风险项目如吸痰、洗胃等要履行告知义务,将要进行的每项护理操作的目的、风险因素告知患者及家属,不但可以取得患者和家属的理解,达到配合的目的,同时也满足了知情需要。
④熟悉特别护理工作中的业务与相关法律的密切关系,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相关法律知识,从一些典型实例中吸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提高安全工作的预见性,尽职尽责地为患者服务。
2.规范特别护理记录的书写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之后,一切护理活动应遵守写我所做,做我所写,记录做过的。特别护理记录单中的抢救记录,护士可先写成草稿,抢救结束后,当班补记清楚,6h内完成,不能为书写而书写。要求记录忠于事实,做了就必须写,确保各种记录的及时、准确、完整,禁止漏记、错记、主观臆造和随意篡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