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市场的主体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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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市场的主体

旅游市场的主体范文1

      2001年初,原告刘志斌等十三人从沈阳、大连等地来到广州,参加由广州今生有约美容美发连锁店举办的培训班。培训结束时,原告刘志斌等十三人找到广东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山四路营业部,要组团作广州一日游,并以“今生有约”为名签订了《广东省国内 旅游 组团合同》。2001年4月18日中午两点左右,旅游团在白云山风景区结束了广州一日游的最后一站,乘车下山。当大客车行驶到白云山摩星岭路段时,大客车失去控制,冲出路面,凌空坠入五六十米的山涧。被甩出车外、挂在山坡树上的随团导游在第一时间用移动电话报了案。正在附近执行任务的武警某部战士、接到报案的公安干警和广东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职员,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在周围群众的协助下,对刘志斌等十三名游客进行了救助。受伤的游客被很快送到广州南方 医院 等医疗机构抢救。2001年5月18日,经过现场勘察和技术鉴定,广州市公安局 交通 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对这起事故做出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建议书认定:大客车司机驾驶制动效能、转向器不合格的大客车上路行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这是一起责任明确的交通事故,

      尽管大客车是广东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另一个公司租用的,原告刘志斌等十三名旅游者认为,大客车是永安旅行社提供的,因此,永安旅行社要负责任,理由是旅游合同是与旅行社签订的,与车主没有签合同,没有 法律 关系,因此没必要找车主或者司机。由于旅行社在履行旅游服务合同过程中,没有提供安全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有缺陷,构成违约。

      而被告广东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认为,旅游公司所承担的责任应当是组团的责任,不承担组团责任以外的责任,其他的责任由其他法律主体,其他经营者承担,由其他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旅行社认为,旅行社是代游客租车,不是客车的经营者,出了意外交通事故当然没有责任。

      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原告刘志斌等十三名旅游者以违反合同为由,在2002年2月,分别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标准赔偿自己的各种损失,总计近300万元人民币。

        被告广东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认为,违约不适合他们,因为他们是按照跟原告刘志斌等十三名旅游者签订的合同去履行的,适用的法律应该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旅行社在组团之前为客人买了赔偿金额是3万元人民币的意外保险。而且,在这份旅游合同中双方对违约责任作了约定,其中一条是,“所发生的违约问题是非故意的、非过失的、或无法预知的或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的”属于“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在合同附件《细则》第10条明确规定,“游客在旅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或由公安部门处理。如非属旅行社的责任所致,旅行社不承担事故责任。”永安旅行社认为,依据这些条款,旅行社不构成违约。

      而原告刘志斌等十三名旅游者认为,买保险只是转嫁责任,并不意味着就不承担违约责任。况且,这个合同是一个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这些免责条款如果不利于另一方,单方面免除责任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是无效的。我们跟旅行社签订了合同,交了钱,他就要保证我们的安全,这是最起码的。旅行社应该对我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负责,他有义务保护我们。而被告广东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认为,旅行社是为游客代为订车、订房、订餐。旅行社订了车以后,客人上了车,应由客车的经营者负安全责任。在某种程度来说,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属于消费者。旅游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凡是合同的责任都是有范围的,不能够把合同责任无限地扩大,远远超出合同应该承担的范围。这样就无限地增加了旅游公司承担的义务,包括其他不应该承担的义务,这是消费者对旅游合同的一个误解。

       经过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和被告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广东省国内旅游团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为此构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原告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现在原告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选择适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请求被告赔偿损失,合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广东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志斌等十三名旅游者医疗费、法医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财物损失费等共计355多万元。扣除已垫付的医药费140多万元,还需支付212多万元。该判决引起旅行社行业的震动。

      

       [评析]

      整合多起旅游交通事故的案例,多数事故具备下列几个特点:第一,大多数肇事车辆都不是旅行社所有的,而是旅行社租用的。如果肇事车辆属旅行社所有,不管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意见都很一致,都认为应由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肇事车辆自身过错所为,不涉及车辆相撞方面的事故,不涉及行人,也不涉及旅行社的过错和旅游者自身的责任。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旅行社也有过错,那么,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事故发生后,往往涉及二方的责任,一方是旅行社,一方是所雇肇事车辆,双方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没有统一的根据。第四,受害者究竟该以谁为被告才适格、究竟该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无从定论。在司法实践中,既有提起违约之诉的,也有提起侵权之诉的。第五,旅行社和肇事车辆应承担何种责任,各地法院认定不尽相同。[2]

      旅游交通事故发生后,旅游者通常认为,旅游合同是和旅行社签订的,旅游费用是交给旅行社的,不管旅行社有无过错,理所当然地应由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类事故,如果肇事车辆是旅行社所有的,或旅行社在事故中有过错的,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赔偿责任人的认定,意见比较一致。对于以旅行社名义租用供旅游者乘坐、司机和车主负全责的旅游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学者大多认为应由旅行社承担[3];人民法院在裁判该类案件时,通常认为旅游合同是服务合同,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依据,判决由旅行社赔偿[4]。学者们持此观点的理由是,“旅游合同生效后,旅游组织者即旅行社负有确保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人身财产安全,顺利完成旅游的义务,旅游者乘坐旅行社提供的车辆,旅行社应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如果非因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造成旅游者伤亡损害,属于违约行为,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如果从该行为侵害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角度看,无疑又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致使旅游者遭受人身损害的行为,既侵害了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也侵害了旅游者的固有人身权利,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在旅游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致使旅游者遭受人身损害,旅游者既可以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为由向旅行社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旅行社侵害其人身权利为由向旅行社提起侵权之诉。”[5]笔者不赞成此观点,认为赔偿责任人是运输单位,不是旅行社,其理由如下:

      

      一、旅行社没有过错、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是侵权行为主体,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司机和车主负全责、旅行社无过错的旅游交通事故中,旅游者当然有权要求司机和车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由于大客车司机驾驶制动效能、转向器不合格的大客车上路行驶从而导致交通事故,旅游者有权要求司机和车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旅行社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则是有疑问的。

      首先,从构成要件上看旅行社不构成侵权行为。在 现代 各国的民法上,侵权行为之债的发生,除了要求加害人给受害人造成实际的损害外,还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即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在一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加害人即使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也可发生侵权行为之债。在本案中,旅行社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虽然交通事故为特殊侵权行为,不以过错为必要。然而,特殊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承担要有法律规定。那么,我们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很显然,该条文明确规定由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的运输单位承担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在本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司机和车主负全部责任。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旅行社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从侵权行为的概念来看旅行社也不构成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概念在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界定,理论上也没有统一学说。在我国学者对侵权行为的定义中,史尚宽认为,“侵权行为者,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或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之行为也。简言之,为侵害他人权利或利益之违法行为。”[6]王泽鉴认为,“侵权行为,指不法侵害他人的权益,依法律规定,应对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的行为。”[7]王利明认为,“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8]张新宝认为,“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非法侵害他人法定的民事权利和利益,依民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9]杨立新认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10]尽管我国学者对侵权行为的概念界定不一,但以下几点是学术界的一致看法:

      第一,“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若无行为,就不能产生侵权民事责任。在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都直接针对受害人实施了某种积极的加害行为,但在某些情况下,不作为也是行为的一种。”[11]不作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只有在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不作为的义务时才构成。很显然,在本案中,旅行社没有任何作为的行为,也并未违反不作为的义务。第二,“侵权行为是一种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12]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法律明确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由运输单位承担,旅行社不必承担也无法承担。第三,“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应是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侵权行为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此即民法上的自己责任原则。”[13]现代侵权行为法也承认了在一定情况下行为人对他人的行为负责,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雇主对雇员的行为等负责,这些都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然而,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旅行社应为运输单位的侵权行为负责。

      因此,旅行社无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按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的标准来衡量,赔偿主体应是运输单位而不是旅行社

      世界上多数国家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的确认方法均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定,其中最先进、最具代表性的要属日本的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危险责任思想是指对危险物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现实危害,唯有危险物的支配者和危险物的经营者可以预防和减少。因而,对于机动车运行所造成的侵害当然应当由危险物的支配者或危险活动的经营者负责。责任报偿理论源于罗马法“获得利益的人负担危险”的法谚,即谁享有利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每个人都可依自己的意志追求自身的利益,但如果因此损害他人利益时,则作为利益的追求者应负担损失。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来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具体操作就是按照“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予以把握。所谓运行支配,通常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领机动车的运行;而所谓运行利益,一般认为仅限于因运行本身而生的利益。也就是说,某人是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要看其对该机动车的运行是否在事实上处于支配管理地位和其对该机动车的运行本身是否获得利益两方面加以认定。[14]因为汽车公司和汽车所有人享受汽车带来的利益, 自然 应由他们承担因汽车运行所带来的风险;也只有汽车公司、汽车所有人和驾驶人能够控制危险和尽可能避免危险,使其承担赔偿责任,能够促使其谨慎驾驶,尽可能避免危险,尽可能减少损害。该学说与我国民法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谁行为,谁负责”的基本精神一致,因此成为我国法学界的通说,也被实务界采用。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曾于2001年12月31日以(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函答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时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该复函的认定标准就是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

      在本案中,首先,旅行社并不能事实上支配管领该车的营行,该事故是司机的过失所造成,惟有使司机和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才能够促使其在上路前检查车辆的性能和车况,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而让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是无法防止和减少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的。其次,运输单位是靠从车辆营运中获得利益而存在的,运行利益是运输单位唯一的利润和收入来源。而旅行社是从各类旅游产品供应商那里采购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活动所必需的单项旅游产品组合成各种包价旅游产品,向旅游者销售,通过旅游产品的销售获得经营利润,以维持旅行社的生存和 发展 。旅行社虽然也可能从运输单位的车辆营运中获得一些利益,但不是主要利益,车辆营运利益中的主要利益归运输单位所有,所以应由运输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这类旅游交通事故中,车辆的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归属于运输单位,理应由运输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三、旅游合同的委托、居间性质决定了旅行社不是旅游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

      旅游合同在我国属无名合同,只能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来处理。就旅游合同的性质而言,向来有争议,有委托合同说、居间合同说、承揽合同说、服务合同说及混合合同说。大多数学者认为旅游合同实际上是一种兼有、行纪、居间、承揽、服务性质的混合合同。不管哪一说,都不否认旅游合同具有委托的性质。如我国 台湾 地区的学者黄茂荣即认为,旅游契约为一种综合服务的承揽契约,主要由运送、导游、住宿、餐饮、保险及其它相关手续之代办所组成。[15]另一位台湾学者王泽鉴则认为旅游合同为混合契约,分别适用有关承揽、委托、居间等的规定。[16]由于旅游合同所包含的服务项目复杂多样,需要与提供运送、导游、住宿、餐饮、保险等不同服务的旅游供应商发生法律关系,包含多种不同的法律行为,需要将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行为认定为法律性质不同的法律行为,从而根据体系解释的方法准用各相似的合同法的明文规定。[17]在旅游给付中,旅行社以旅游者名义代购机票及代办签证等行为,应认定为具有直接的特征;旅行社以自己名义为旅客代购火车票或代租车辆的行为,是一种间接或称商事行为,应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旅行社带领旅客在旅游地购买物品的行为是居间行为,应适用居间合同的规定;旅行社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应适用服务合同的规定。不应把整个旅游合同单纯认定为服务合同,因为除提供导游服务外,绝大部分旅游活动并非由旅行社提供。日本的旅行社法就认为旅行社为旅客代租车辆的行为属行为。如日本的《旅行业法》(在日本旅行社被称为旅行业,笔者注)第2条规定,“旅行业系指收取报酬经营下列事业之一者:(1)为旅客提供运输或住宿服务,签约、媒介或介绍之行为;(2)提供运输或住宿之服务业与旅客签约提供服务或从事媒介之行为。”在我国,旅行社为旅游者代租车辆的行为也被认为是行为,如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国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二)为我国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三)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与国内旅游有关的业务。” 在该条中,明确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等事务属行为,而导游服务则是服务的直接提供者。

      需要指出的是,间接或称商事不同于民事,不以显名为必要,既可以以被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18]商事人的权限比民事人的权限宽,在不违背被人授权本意的范围内,可以实施未被授权的行为。[19]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交通的行为,是间接行为,应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对间接,我国《合同法》第402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虽然旅游者乘坐的车辆是以旅行社名义租用的,但租用车辆的费用是旅游者提供的,乘坐车辆的人是旅游者,运输单位也明知旅行社租用车辆的用途。因此,旅行社和运输单位签订的车辆租用合同直接约束旅游者和运输单位,由旅游者和运输单位承受车辆租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依民商事的理论,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居间行为只有在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因此,在旅行社无过错、且由于司机和车主的过错所导致的旅游交通事故中,旅行社不是赔偿责任人。当然,旅行社有披露肇事车辆的司机和车主的义务,以便使旅游者顺利向运输单位行使索赔的权利。因为《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四、旅行社和运输单位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

      有学者认为, 旅游 合同生效后,旅行社负有确保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诚然,旅行社和运输单位都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然而,两者对旅游者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旅行社对旅游者的 交通 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包括旅游交通事故发生前的危险告知义务、提醒注意义务和事故发生后的救助义务。旅行社承担的是附随义务,运输单位即承运人承担着把旅游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主要合同义务。《合同法》第290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因此,在承运过程中,保障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既是承运人的约定义务,也是法定义务。车辆是运输单位所有、由司机驾驶的,旅客在乘车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义务理应由司机和车主承担;即便是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在车上也得听司机的管理和指挥,其自身的安全也由司机和车主保障。在运输合同中,运输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02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旅行社不是赔偿责任人,运输单位才是赔偿责任的主体。

      有学者认为,旅游者是消费者,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然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的是由经营者即服务的提供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承运人才是客运服务的提供者和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旅行社不是客运服务的提供者,不是客运服务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

 

      五、旅行社不存在责任竞合问题

      有学者认为,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致使旅游者遭受人身损害的行为,既侵害了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也侵害了旅游者的固有人身权利,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我国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前提要有违约行为。旅游合同并不等同于客运合同,旅行社在安排交通方面的主要合同义务是:选择合格的运输单位,按时租用车辆并引导旅游者按时上车,以便使旅游者不误游程,同时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只要做到了上列要求,就履行了旅游合同中交通方面的义务。所以,旅行社在其无过错的旅游交通事故中,既没有违约,更谈不上侵权,也就不存在责任的竞合。

      在司机和车主负全责、旅行社无过错的旅游交通事故中,承运人没有按旅行社旅游者和其签订的车辆租用合同的规定把旅游者运送至约定地点,构成违约;在运送过程中造成旅游者伤亡,又构成对旅游者的侵权。依《合同法》第302条和122条的规定,承运人对旅游者构成违约和侵权的责任竞合。然而,旅行社不构成对旅游者违约和侵权的责任竞合,更不存在旅行社和运输单位都对旅游者构成违约和侵权的双重责任竞合。

      在旅行社制定的旅游格式合同中,都有免除旅行社在旅游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的规定。在本案中,旅行社在旅游合同明确规定,“游客在旅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或由公安部门处理。如非旅行社责任的,旅行社不承担事故责任。”这样的免责条款并没有免除旅行社应负的责任、没有加重旅游者的责任、也没有排除旅游者的主要权利,是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的,也是符合旅行社的行业特点的,因此是公平合理的。旅行社免除的只是本来就不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人民法院不宜认定为无效。依照旅游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定,旅行社并没有违约,也不存在责任的竞合。在学术界,早就有学者呼吁,在我国旅行社 经济 力量普遍较弱的情况下,应通过在旅游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来优先确立旅行社的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以促进旅游经济的 发展 。[20]

 

      六、中介性质的旅行社不应承担所有与之联系的其他旅游服务业的风险

      旅行社从旅游饭店、航空公司、运输单位等旅游供应商那里购买旅游服务,通过将其加工组合成最终旅游商品,直接或间接地出售给旅游者,以满足旅游者的旅游需求,扮演着旅游中间商的角色,起着媒介、中间人和经纪人的作用。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必须依靠众多的其他旅游服务 企业 为其提供各种相关服务。在食、住、行、游、购、娱等旅游活动中,旅游者有可能遇到各种危险和风险,遭遇如交通事故、食物中毒、财物被盗的等各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这些损失的赔偿责任人应是各相关旅游服务企业。即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是承运人、食物中毒的责任人是饮食企业、住宿时财物被盗的责任人是旅馆、缺陷产品所致损害的责任人是生产商或销售商、娱乐时所致损害的责任人是娱乐企业、在景点游玩所致的损害应由景点企业负责。旅游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各相关旅游服务企业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 自然 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认为旅游合同生效后,旅行社负有绝对的确保旅游者在旅游全过程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那么,旅行社就要承担旅游者在食、住、行、游、购、娱等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所有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这就等于把交通运输业、饮食业、旅馆业、娱乐业、零售业等所有旅游服务业的风险都转嫁给了旅行社。这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旅行社行业也是极不公平的。势必加重旅行社的经营风险,不利于旅行社行业的发展。

      旅行社本身业务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客源与效益的不稳定,经营风险较大。在我国,旅行社大多为劳动力密集型中小型企业,一般投资少,注册资金低,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我国的旅行社行业是个稚嫩、脆弱的行业,更不应该强加给它本不应由它承担的过多的责任和风险。

      由上面分析可知,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明确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是承运人、提供客运服务的经营者和过错方,旅游交通事故也不例外。认为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都是旅行社,是对旅游合同性质的误解。当然,由于旅游者和运输单位一般都相距遥远,诉讼极为不便。而旅行社与运输单位关系密切,故发生交通事故后,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向运输单位索赔。如果旅游者要求,应旅游者诉讼。依旅游合同的性质和特点,旅行社应有旅游者诉讼的义务,这是旅游合同的必要和合理延伸,也是平衡双方利益的需要。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运输单位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可解决一定的问题,然而,凡保险都有责任限额的规定[21],超出责任赔偿限额的,仍然需责任方承担。因此,明确责任主体依然是必要的。当然,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在修改《合同法》时增设旅游合同为有名合同,允许旅行社免除在司机和车主负全责、旅行社无过错的旅游交通事故中本来就不应由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公平地分配各方权利和义务。

       

 

 

注释:

  [1]案件详情见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经济与法栏目2003年3月15日播出的《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

旅游市场的主体范文2

一、旅游市场机制的概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旅游市场的功能作用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的。所谓旅游市场机制,是指旅游市场中的交换各方在交换活动中形成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内在联系形式,具体讲就是各旅游市场主体在旅游市场上进行经济活动而形成的供求、价格、竞争、风险等因素有机结合的方式,其表现为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风险机制的共同作用过程。

(一)旅游供求机制。旅游供求机制,是指旅游供给和旅游需求之间通过竞争而形成的内在联系和作用形式,也就是旅游供求关系在旅游市场中的规律性反映。旅游供求机制不仅对旅游供求的均衡起着调节作用,而且对旅游者的合理流动也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

旅游供求机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旅游供求机制及时、灵敏地反映旅游经济运行的内在矛盾,反映旅游市场上供求双方的变化及发展态势,从而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信号和指示方向,调节旅游市场的供求平衡;二是旅游供求机制依靠其他机制的配合作用,有效实现合理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功能,从而调节旅游市场供求结构的平衡;三是国家通过旅游供求机制对旅游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旅游价格机制。旅游价格是旅游产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它既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进行旅游产品交换的媒介,又是衡量旅游经营者生产和经营旅游产品的劳动耗费量的尺度。因此,旅游价格机制是旅游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机制,是旅游供求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旅游价格机制对旅游经济运行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对旅游者而言,旅游价格机制是调节旅游需求方向和需求规模的信号,即通过旅游价格的涨落,反映旅游供求的变化,影响着旅游者的购买欲望,并调节旅游者的需求规模和需求结构。对旅游经营者而言,旅游价格机制是旅游市场竞争和调节旅游产品生产的重要工具,即旅游经营者通过价格变动来占领市场,调节旅游产品生产和供给的数量和结构。对政府宏观管理而言,通过旅游价格机制的作用,一方面为国家制定宏观政策,调节社会经济的运行提供必需的信息;另一方面也自发地调节着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

(三)旅游竞争机制。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哪儿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哪儿就有竞争,“竞争的实质就是消费力对生产力的关系”。因此,旅游竞争机制就是指旅游市场中,各旅游经营者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而相互争夺客源,从而影响旅游供求及资源配置方向的运动过程。

旅游竞争机制作为市场机制的基本要素之一,其核心内容是争夺旅游者。因为争夺到的旅游者越多,表明旅游产品的销售量越大,从而为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或旅游企业带来的收入越高,经济效益就会越好。同时,争夺旅游中间商,即对从事转销旅游产品,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和个人的争夺,也是旅游竞争机制的重要内容。因为各种各样的旅行社和旅游经纪人,是销售旅游产品的重要分销渠道,争夺到的中间商越多,得到的支持越大,旅游产品销量就越多。争夺旅游者和中间商的目标集中表现为提高旅游市场占有率,因而旅游市场占有率的高低变化对旅游供求和旅游价格产生着影响和决定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旅游竞争机制是客观存在的,是同旅游供求机制和价格机制紧密结合并共同发生作用的。

(四)旅游风险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都面临着盈利、亏损和破产的多种可能性,都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因此,旅游风险机制就是指旅游经济活动同盈利、亏损和破产之间的相互联系及作用的运动形式。

旅游风险机制作为旅游市场机制的重要部分,是一种无形的市场强制力量,促使每个旅游经营者承认市场竞争的权威,从而自觉地对市场信号做出灵敏的反映,形成适应旅游市场竞争的自我平衡能力。同时,旅游风险机制也利用市场利益动力和破产压力的双重作用,促使每个旅游经营者行为的合理化,并按照旅游市场需求提供适销对路、物美价廉的旅游产品。

二、旅游市场机制的特征

旅游市场机制既有一般市场的共同特征,又有符合旅游市场特点的特殊性,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旅游市场机制的客观性。旅游市场机制的客观性,是指其发挥功能作用的条件是客观的。在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下,旅游市场机制会自然地发挥作用;而当条件不具备时,旅游市场机制的作用也就不能发挥。例如,旅游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的条件是旅游价格围绕旅游产品价值而上下波动,从而自动地调节旅游需求和旅游供给,使之趋于平衡。但是,如果旅游价格不能自由变动,或者其变动形成刚性,即只涨不降或只降不涨,那么旅游价格机制就不能有效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旅游市场的主体范文3

今年4月,**省政府了**建设国际旅游岛的目标计划,国际旅游岛建设分为3个阶段性目标,2013年,建成国际旅游岛的雏形,2018年,基本建成国际旅游岛,到2028年,建成世界一流的国际旅游岛。为适应“国际旅游岛”建设的要求和发展思路,大力发展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省工商局制定了10项措施。

这10项措施分别为:

一、营造**和谐诚信的旅游消费环境。开展创建“**省旅游消费诚信示范单位”活动,工商、旅游部门对连续3年在旅游经营过程中,诚信经营且没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和单位,公示为“**省旅游消费诚信示范单位”。

二、引导旅游行业开展优质服务活动。大力支持旅游部门在全行业开展“**省优质旅游服务计划”活动,凡被旅游部门向社会推介的优质服务旅游购物点、旅游酒店、旅游景区和旅行社,列为工商部门优先服务对象,实行专办员跟踪服务制度,并由每年年检一次改为每3年年检一次。

三、支持大型外资旅游企业和各种新型旅游业态进入**市场。

四、培育**旅游优质品牌。树立旅游行业商标意识,大力推进旅游特色产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3年内认定的旅游行业著名商标数量不少于30件,并为争取驰名商标认定提供各项基础。

五、规范旅游市场主体准入行为。对旅游市场主体及旅游珠宝玉器商场实行总量控制,凡从事旅行社经营业务的,必须先取得旅游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后,方可核发营业执照。违反规定从事旅行社业务的,按超经营范围依法从严查处。坚决打击各种变相从事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完善旅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以旅游土特产经营店、珠宝玉器经营店、海鲜大排档和以接待团队为主的演艺场所为重点监管对象,全面落实旅游市场经济户口管理、旅游市场重点商品准入、旅游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旅游消费服务内容及价格明示、旅游市场12315进场进店等制度,促进行业自律,规范经营秩序。

七、建立旅游服务、旅游投诉联动工作机制。按照“有诉必接、接诉必查、查诉必果”的工作要求,积极整合12315和12301旅游消费维权服务资源,建立快速反应的旅游消费维权机制。

八、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的协调和互动。积极会同旅游部门定期对旅游市场的经营秩序进行综合巡查。定期通报监管工作信息。对旅游部门依法吊销旅行社经营资格许可证的,工商部门一概责令办理变更手续;对拒不变更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旅游部门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吊销。

旅游市场的主体范文4

今年4月,××省政府了××建设国际旅游岛的目标计划,国际旅游岛建设分为3个阶段性目标,2013年,建成国际旅游岛的雏形,2018年,基本建成国际旅游岛,到2028年,建成世界一流的国际旅游岛。为适应“国际旅游岛”建设的要求和发展思路,大力发展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省工商局制定了10项措施。

这10项措施分别为:

一、营造××和谐诚信的旅游消费环境。开展创建“××省旅游消费诚信示范单位”活动,工商、旅游部门对连续3年在旅游经营过程中,诚信经营且没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和单位,公示为“××省旅游消费诚信示范单位”。

二、引导旅游行业开展优质服务活动。大力支持旅游部门在全行业开展“××省优质旅游服务计划”活动,凡被旅游部门向社会推介的优质服务旅游购物点、旅游酒店、旅游景区和旅行社,列为工商部门优先服务对象,实行专办员跟踪服务制度,并由每年年检一次改为每3年年检一次。

三、支持大型外资旅游企业和各种新型旅游业态进入××市场。

四、培育××旅游优质品牌。树立旅游行业商标意识,大力推进旅游特色产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3年内认定的旅游行业著名商标数量不少于30件,并为争取驰名商标认定提供各项基础。

五、规范旅游市场主体准入行为。对旅游市场主体及旅游珠宝玉器商场实行总量控制,凡从事旅行社经营业务的,必须先取得旅游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后,方可核发营业执照。违反规定从事旅行社业务的,按超经营范围依法从严查处。坚决打击各种变相从事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完善旅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以旅游土特产经营店、珠宝玉器经营店、海鲜大排档和以接待团队为主的演艺场所为重点监管对象,全面落实旅游市场经济户口管理、旅游市场重点商品准入、旅游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旅游消费服务内容及价格明示、旅游市场12315进场进店等制度,促进行业自律,规范经营秩序。

七、建立旅游服务、旅游投诉联动工作机制。按照“有诉必接、接诉必查、查诉必果”的工作要求,积极整合12315和12301旅游消费维权服务资源,建立快速反应的旅游消费维权机制。

八、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的协调和互动。积极会同旅游部门定期对旅游市场的经营秩序进行综合巡查。定期通报监管工作信息。对旅游部门依法吊销旅行社经营资格许可证的,工商部门一概责令办理变更手续;对拒不变更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旅游部门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吊销。

旅游市场的主体范文5

[关键词]生态旅游;市场营销;目标市场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6.06.106

[中图分类号]F5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06-0-01

生态旅游是一种产业,发展好了就能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给当地居民创造收入,但如果不合理地开发生态环境,不仅有损当地经济,同时也会造成生态破坏,因此,生态旅游开发要采取全面合理的策略,有条不紊地进行,为我国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1 生态旅游市场营销内涵与营销策略

1.1 生态旅游市场营销含义

生态旅游市场经营,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可持续发展的旅游营销,是对传统的旅游市场营销的继承与创新,是一种绿色的旅游营销方式。这种市场营销将生态旅游的理念与产品结合,对两者进行直接营销。生态旅游市场营销与传统旅游市场营销有很大不同。

首先是营销的不再只有具体的旅游产品,还包括对生态旅游理念的营销。传统的旅游对环境和资源,造成了或多或少的破坏与浪费,而生态旅游在营销旅游产品的同时,会加上生态旅游理念营销,广泛宣传生态旅游理念,使每一位游客在享受高品质服务的同时,加深生态旅游理念。其次,生态旅游市场营销的范畴不断扩大。传统的旅游营销对象只是游客,所有活动都是围绕着游客而策划的。而生态旅游市场营销不再只面对游客,还包含旅游管理者、当地居民、政策制定者等。简而言之,只要与生态旅游相关的主体,都是市场营销的对象。最后,市场营销的工作任务发生变化。传统的旅游市场营销,仅仅是为了满足游客的不同需求,最大限度地满足游客要求。但是生态旅游在市场营销过程中,坚决否定游客可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要求,积极引导游客进行科学合理的旅游消费,大力宣传环保旅游方式,促使正确的旅游理念得到普及。

1.2 生态旅游市场营销策略

生态旅游的市场营销包含很多客体,但主要对象是产品。因此在市场营销过程中,要特别注重对生态旅游产品的发掘,使其具有持续性和延展性,促进生态旅游向可持续方向稳步发展。本文主要以产品策略为例,分析生态旅游市场营销策略。

1.2.1 周期性市场营销策略

周期性是大部分产品的基本特性,产品的生命基本都要经历投入期、成长期、稳定期、衰落期。任何旅游活动及景点,都会经历由胜到衰的过程。生态旅游产品具有综合性的特征,它的周期也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因此,生态旅游在市场营销过程中,要根据自身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解决策略。另外,要不断改进旅游产品、完善营销组合、研究新产品,以延长产品的市场成熟期,延缓产品衰退。值得强调的是,这里的生命周期不是指生态旅游形式衰退,而是某一个具体产品。

1.2.2 旅游产品捆绑策略

旅游产品捆绑是对各种旅游产品开发与经营的合理组合形式。所有产品都要经历衰落的过程,因此只经营一种旅游产品会使风险增加。假如同时经营多种旅游产品,并控制每个产品不同的周期阶段,就能降低经营风险,延长整个产品组合的生命周期。

1.2.3 开发新产品策略

这里提到的所谓新产品,就是从未出现过且与生态旅游相关的产品。就目前的旅游形式来看,分为团体游客与散客。在产品开发时,可以针对不同旅客的性质,有针对性地研发新产品,重视团体与单项的区分,增加产品类型与花样,不断丰富娱乐活动和功能类型,发展有特点的旅游形象。

2 生态旅游目标市场策略

生态旅游市场需求不同,任何一个单一的生态旅游经营,都不能满足越来越多样化的生态旅游市场产品需求。但无论如何,市场营销依旧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生态旅游市场的需求。因此,要求针对不同的主体目标市场制定相应的市场策略。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2.1 自身具体实力

如果目标市场的资源和实力非常雄厚,可以考虑采用无差别市场营销策略。如果实力不足,则可选择采用针对性营销策略,将资金集中在某一团体或者对象身上。

2.2 产品生产周期

当产品处于投入期时,同类产品不多,可采用无差异策略,当同类产品增加,产品进入稳定期,同类竞争激烈时,可采用差异性经营策略。这里需要提到的是,产品采用捆绑方式进行营销时,周期会变长,所以在采用营销策略时,需要根据当时具体情况来选择。

2.3 生态旅游产品特色

如果是同类型的普遍性产品,可以考虑采用无差异营销策略,若是不同类的产品可选择集中性营销策略。

2.4 生态旅游竞争者营销策略

在考察目标市场时,要分析竞争者的营销策略,如果对方采用差异性策略,要考虑采用与之相同的策略或者集中性策略,如果对方采用无差异营销策略,可考虑与之相同或者差异性策略与之一决高下。

2.5 市场竞争对手的基数

当市场上竞争对手较多,且同类产品竞争激烈,可考虑开发新产品或者采用差异性策略与之较量。如果市场上同类产品竞争较少时,可采用无差异性营销策略。

3 结 语

生态旅游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在不断地发展完善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很多问题,但是,只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创新观念,加强理念宣传与实际探究,就可以慢慢解决这些问题,实现我国生态旅游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国家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做出贡献。

旅游市场的主体范文6

关键词:海南;县域旅游;综述

本论文受海南省科技项目资助(项目编号:ZDXM20130102)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公共财政支持下的海南县域旅游发展问题研究

收录日期:2013年8月19日

自2010年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以来,旅游市场得到快速发展,旅游人数不断增加,旅游服务质量也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海南旅游市场的不均衡发展依旧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传统意义上的东部旅游市县依旧占据着核心地位,而西部和中部市县的旅游市场开发没有明显起色,究其原因,在于长期以来县域旅游市场开发的不均衡,及县域旅游发展定位、发展模式的不明确等。本文试图从公共财政支持的角度,探讨县域旅游发展模式问题,为旅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思路。

一、海南各市县县域旅游发展综述

目前,海南省各市县政府为了推动本地旅游经济发展,纷纷加大政府干预力度,加快旅游产业布局,推动旅游产业发展,具体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应当加大旅游基础设施投入,完善旅游环境。完善的基础设施是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的基础,也是扩展旅游市场的关键。根据市县政府网站公布的消息,市县政府更倾心于投资环境建设,纷纷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力度,完善旅游配套设施,确保旅游景点路通、水通和电通。2010年以来,海口市政府为了支持“乡村游”项目,对项目自然村的基础设施进行规划,投资建设道路,改善电力设施,对水资源进行治理,完善旅游投资环境。定安县政府为了加强南丽湖旅游景区建设,投入大量资金,治理南丽湖周边水系,纯洁湖水质量,改善旅游环境。琼海市政府投资大量资金,用于“白石岭”周边道路建设,确保周边官塘温泉旅游区、红色娘子军景区道路畅通无阻。三亚政府对旅游基础设施的关注度一直居全省之首,在旅游基础设施的投入也最多,构建完整的沿海旅游景区道路,确保景区道路畅通,加快旅游扶持力度。

2、加大旅游企业扶持力度,加快旅游产业升级。旅游产业是一个市场化较高的产业,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世界各国旅游产业发展研究表明,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旅游市场开发及市场运作,能快速提高旅游市场质量,提升旅游服务水平。目前,海南省各市县政府政策性支持重点,在于实施招商引资,通过提供优惠措施,加大引资力度,创造良好投资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三亚市政府出台各项优惠措施,吸引希尔顿、万豪等国际知名旅游企业参与三亚酒店建设,提供高质量的酒店服务,提高服务水平。琼海市政府充分利用博鳌亚洲论坛的机会,鼓励国内外大型旅游企业参与旅游景区开发,丰富旅游产品线,实现旅游服务产品的多元化。海口市政府公布旅游发展总体规划,邀请国内外大型旅游企业加盟,共同打造“四宜”旅游发展文化。而希尔顿、海航等酒店企业的加盟,为海口创建了新的旅游发展环境。万宁市政府联合体育总局,邀请冲浪企业加盟,以政府投资推动,开发沙滩冲浪旅游项目,提高旅游知名度。

3、加大旅游项目规划力度,合理布局,提高旅游长期竞争力。旅游基础理论研究表明,旅游发展规划是旅游发展的核心,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措施。海南省各市县在旅游发展规划方面,均投入大量资金,做好长期性发展规划,谋求长期性发展空间。海口市政府在“十二五”发展规划中,对今后10年旅游发展方向提出具体要求。三亚市政府邀请专业咨询机构,对三亚“十二五”期间旅游发展重点及发展方向进行规划,确保旅游产业升级换代成功。文昌、陵水等其他市县政府,依据地区特色,突出地区旅游资源的特殊性,实施差异化旅游发展策略,确保旅游产品核心竞争力。

二、海南县域旅游发展中财政投资不明确的原因

在海南县域旅游经济发展过程中,财政资金均有介入,并一定程度上推动旅游产业发展,提高旅游服务水平。然而,由于财政资金注入方向不明确,其直接作用并不明显。

1、财政资金投入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领域,内容较为单一。当前,作为推动海南地方旅游经济发展的行政主体,市县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主要有修建旅游景区道路、扩大旅游接待能力的车站、机场建设等。由于道路、车站和机场等具有公共产品性质,企业投资意愿不足。政府以财政资金注入等方式,能有效解决公共产品供给问题,也符合财政资金投入原则。然而,旅游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投资层面较多,市县政府资金大量用于基础设施投资,其投资方向过于单一,对地区旅游经济的影响也十分有限,不利于实现县域旅游经济长期性发展。

2、财政资金注入机制不明确。目前,关于市县财政资金注入的研究,尚未形成规范的体系,市县政府尚未形成明确的投资途径和投资方式。海南省许多市县政府对财政资金的投入,主要依靠政府的关注重点安排。由于市县政府管理职能较宽,涉及民生支出领域较多,用于旅游发展上的资金投入较少。在市县旅游市场投入方面,由于没有完善的投入机制,市县政府的资金投入,主要表现在推介旅游品牌宣传上。如海口、三亚、五指山市政府每年均在全国一些重点省份举行旅游推介会,向当地群众介绍海南市县旅游资源,开拓潜在旅游市场。市县政府这种各自为政的旅游投资方式,对旅游市场的影响究竟有多大,其效能如何等,均值得思考。因而,加强市县财政资金投资机制研究,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一个值得研究人员研究的重要课题。

3、财政资金对旅游企业的影响不明显。在成熟的旅游市场中,市场竞争主体主要是企业。企业依据竞争机制,通过开发科学合理的旅游项目,来吸引消费者,进而提高旅游市场竞争力。企业资金筹集及资金运用,主要来源于投资主体和市场供给。这种资金筹集模式,使得市场成为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企业为了发展壮大,必须遵照市场运行规律运作,以竞争实现资本增值。由于海南市县旅游市场较小,发展空间不足,资金量较少,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而严重制约旅游市场发展。而财政资金由于缺乏相应的进入渠道,无法直接注入企业,这是导致政府对旅游市场调控较弱的原因,也是制约市县旅游经济发展的主要影响因素。

三、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提高海南县域旅游发展水平

1、设立市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企业发展。在海南市县旅游市场中,除了海口和三亚有大型旅游企业驻足之外,其他市县旅游企业一般规模较小,竞争力不强。虽然各市县政府采取招商引资措施,吸引国内外大型旅游企业参与市县旅游市场开发,然而效果并不明显。本地旅游企业由于受资金及市场制约,一直没有形成规模,无法实现旅游跨越式发展。为此,由财政出资设立市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对旅游企业及旅游项目实施补贴,是一种可行之道。财政部门设置的专项资金,必须具有专门用途,专项用于旅游市场开发与扩展,其资助内容包括老景点扩展、新景点开发、旅游创新等。对于旅游景点扩展,由于其投资成本较大,资金回收期较长,还债压力较大,许多旅游企业受资金制约,不愿意投资景点扩展业务。专项资金的设立,能有效解决旅游企业资金压力问题。对于符合发展规划的景点扩展行为,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确保景点扩展行为的成功。对于新景点开发业务,可采取分类资助原则,实施资金支持。对于新景点旅游设施建设,遵循适时配套原则,按照资金配比比率,实施资金支持,确保新旅游项目开发成功。对于旅游创新项目,由于其风险较大,风险规避不可避免。加大财政承担风险力度,鼓励旅游创新,确保旅游方式创新。对于海口市、三亚市这种旅游市场开发较为完善的市县,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将主要投入到旅游新景点开发上。通过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开发新景点,丰富旅游产品线。当然,由于财政资金源于税收,是公共资金,其资金用途及投入领域有一定的限制。财政资金的支持,不能成为企业旅游项目开发的资金主体,只能是配套资金,且这种资金支持必须符合市县旅游发展规划要求,以扩大市县旅游市场为目的。在资金投放过程中,一定要规避部分旅游企业人为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确保资金安全。

2、设立旅游人才培育专项资金,培育旅游人才。研究人员对国内外旅游发达地区的发展历程进行研究表明,人才是旅游产业发展的生命力,是核心竞争力。加快人才引进力度,能快速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加快人才培育力度,能有效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才竞争力。当今,旅游经济发达地区的人才培养,主要依靠旅游企业培养。企业通过不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来吸引人才、培养人才,进而改变人才结构,提高人才竞争力。海南市县旅游企业受收入水平限制,其主动培育旅游人才的动力不足,导致旅游人才缺乏,人才竞争力不强。以财政投入设立旅游专项资金,助力旅游市场,能加快旅游市场开发,加速旅游市场发展。政府设立的旅游专项资金,可以实现企业资金与政府资金的有效融合,共同助力海南旅游市场的发展。借鉴国内其他省份的成功经验,政府提供的旅游专项资金可以用于资助高端旅游人才的安家费等支出,确保高端人才居者有其屋,解决其后顾之忧。企业提供的资金主要用于发放高端人才工资福利待遇支出,提高人员生活水平。由于旅游专项资金解决了高端人才的居住问题,能有效降低企业人才引进成本,提高高端人才服务海南的成功率。此外,旅游专项资金还可用于本地旅游人才培养。通过专项资金支持,选送旅游企业中的优秀人才到国内外知名旅游企业或机构参与培训学习,提高其专业技能,进而提高其业务处理能力。此外,也可以由专项资金邀请国内外知名旅游专家学者到海南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海南旅游管理人员素质。总之,政府设立旅游人才培育专项资金,能有效发挥政府统筹旅游市场的能力,吸引旅游人才,为他们创造发展机会,共同参与旅游市场开发,有效提高旅游市场人才的综合素质。

3、设立市县旅游发展融资平台,助力旅游发展。当前,中央政府支持地方政府设置地方性融资平台,参与资本运作,解决地方经济发展资金缺乏问题。海南各市县政府可以根据财政实力,以财政投入方式,独立设置市县旅游发展融资平台,推动旅游金融的发展。也可以由几个市县共同组织,按照资本运作原则,共同投资,创建统一融资平台,共同推动地区旅游经济发展。市县融资平台建设,将为市县旅游企业筹集资金提供机会,助力旅游市场发展。市县旅游发展融资平台的投资方式,可以采取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地方旅游企业向全国性金融机构筹集资金,用于旅游项目开发建设。企业借款期间的利息,可由财政资金负担,既能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能激发企业开发新项目的热情。在企业旅游项目投入运行之后,可从其门票收入中抽取一定比率收入,充实到旅游融资平台中,扩大旅游融资平台资本额,提高其资本运作能力。此外,也可以采取由旅游发展融资平台统一筹集资金,将资金直接贷给市县旅游企业,用于本地旅游项目开发建设。这种筹资方式,由于发挥公共资金信用优势,加入财政信用,能有效解决本地旅游企业由于信用度不高,无法筹措资金等问题。

四、结语

本文探讨公共财政如何参与海南省市县旅游经济建设,提高旅游竞争力问题。海南省各市县由于历史发展等原因,普遍存在旅游企业规模较小,竞争力较弱等问题。通过财政专项资金注入、设立旅游发展融资平台等方式,能有效解决资金缺乏问题,提高人才培育质量,提高旅游市场竞争力。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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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晓燕.公共财政理论的发展与我国公共财政理论基础选择[J].财会月刊,2008.8.

[4]姜维壮.关于确定我国财政学理论基础与财政基础理论的几点想法[J].财贸研究,2010.2.

[5]陈智博.江苏旅游经济发展的空间差异[J].经济地理,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