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  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经济适用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是指全省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同)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购买自用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形式。职工大修理自用住房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四条  职工个人在购买自用经济适用住房时,可先向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申请支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购房资金不足部分,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贷款。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的规模,要按照资金自求平衡的原则,在保证公积金个人合法支取的前提下确定。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应编制贷款规模计划,经同级房改委员会批准后,报省房改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的职工。

    第七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二)本人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地所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年以上;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备支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首期房价款30%的自有资金;

    (五)对自有住房进行大修的,应出具自有住房房屋产权证;

    (六)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物,或由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时,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三)单位出据的有关借款人的职业及收入情况证明;

    (四)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

    (五)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借款人首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受委托银行。经审查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即贷款人)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对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借款人说明原因,并退还借款人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明确委托方和受委托银行的权利和义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直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每个借款人贷款的限额,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夫妇双方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或夫妇双方年工资收入数额的4倍。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办妥划款手续(即签订了借款合同及相应的抵押、保证合同)以后,在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或大修理住房时,由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或大修理施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期限,一般控制在3年至10年,由贷款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后,贷款期限可延长到10年以上,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办法。具体还本付息计划,由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五章  贷款的担保与保险

    第十六条  借款人须以所购自用住房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财产和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与贷款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借款人以房屋作抵押的,在合同签订前还须办理房屋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第十八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时止。在抵押期内,借款人对设定的抵押财产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十九条  质押合同中,属动产质押的,自质押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属权利质押的,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其中按规定须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对设定的质押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押物如有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或以购买自用住房作为抵押物而未办理财产保险的,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二十四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的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二十五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押物应返还抵押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或经营性用房,也不得用于住房的内部装饰。

    第三十条  受委托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各占一定比例的组合贷款办法,以增加住房贷款资金量。

    第三十一条  省、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风险 防范

近年来,住房按揭贷款在我国发展迅速,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已成为国家解决居民住房消费的重要金融工具,也是居民购房置业必不可少的金融工具。各家商业银行也都将个人住房贷款视为高收益、低风险的信贷业务而大力发展,随着这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住房按揭贷款风险逐步显现,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信贷业务进行风险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对保障贷款安全,防止商业银行金融风险的发生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发展状况

我国个人住房信贷业务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1995年―1998年为初步发展阶段,在这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1998年7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商业银行也积极调整信贷结构,逐步将个人住房贷款确立为新的业务增长点,完善相关制度办法,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第二阶段:1998年―2000年为快速发展阶段,在此期间,人民银行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1999年,人行下发《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将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从原来的房价款的70%调整为80%。第三个阶段:2001年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阶段,人民银行针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部分放松信贷条件、违规发放贷款甚至出现“零首付”等现象,下发《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第四阶段,2003年至今,通过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宏观调控阶段,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9月的《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要求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应关注借款人的偿还能力。目前各银行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当年不良率基本低于0.5%,住房消费信贷成为资产质量较好业务种类,成为各银行竞争激烈的业务品种之一。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存在的风险分析

(一)借款人引发的风险。即由于借款人不遵守合同约定导致银行利益亏损。引发借方违约的原因十分复杂,主要有:一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商品房按揭贷款的最高期限为30年,借款期间,借款人的收入、健康、婚姻等状况的任何变化都可能对按揭贷款的安全回收产生影响。二是在住房贷款业务中,普遍存在着个人实际信息与商业银行所了解的个人信息不相符的问题,借款人收人证明水分较大。三是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行浮动利率制度,贷款者在利率上升周期中就可能出现违约现象,同样会给银行带来风险。

(二)银行自身引发的风险。近年来,住房按揭贷款在我国发展迅速,各家商业银行也都将个人住房贷款视为高收益、低风险的信贷业务而大力发展;一是为了大量吸引客户,各银行都在尽量地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加快贷款发放的速度,银行在向客户提供便利的贷款手续的同时,却忽视了完善和规范贷款的相关手续,形成了信贷风险。二是少数银行内部人员利用职权以贷谋私,发放人情贷款或降低贷款条件为关系人办理“假按揭”,致使贷款损失。三是银行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不强,缺乏控制和防范风险的经验,在业务操作中难免会存在不合规、不合法情况,在合同文本中也难免存在漏洞,对住房贷款资料的审查不严,甚至会出现违章违规操作现象,使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得不到法律保护,从而使银行面临着由操作风险导致的法律风险。

(三)开发商引发的风险。开发商引发的风险是银行在按揭贷款中的最大的风险源。表现为:一是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由于开发商缺乏流动资金。为达到筹集大量资金的目的,开发商会向多人要求提供保证金。开发商收取购房人保证金后,通常向购房人编造保证金是代银行收取并已存放在银行。由于购房人不熟悉按揭流程,不了解开发商骗取保证金私自占有的情形,所以会直接向银行索要,从而在银行和购房者之间产生矛盾和纠纷,对银行利益造成不良影响。二是开发商延期交付房产。由于开发商不能按约定准时将楼房交付使用,甚至楼盘“烂尾”,致使购房合同无法履行时,购房者会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会停止向银行归还贷款。此时,银行己将贷款全部发放,由此导致银行被迫陷入债务纠纷、利益受到损失。三是开发商用“零按揭”的方式套用银行信用。在销售中,如果购房者无力支付首付款导致合同无法签订或开发商为达到自己的某种利益,开发商会向购房者出具虚假的首付款证明,导致购房者没有支付任何款项就取得贷款,“零按揭”不但违背了按揭的基本条件,而且增加了银行贷款的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风险防范措施

针对目前我国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状况,为保持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强化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应重点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一)加强风险防范的意识,严把贷款审批关。由于我国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起步晚,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对风险的认识不够深刻、全面,且风险防范意识较低,对风险的管理不够重视。因此,有效控制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风险,一是要从思想上给予重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二是在行动上严把贷款审批关,从源头上防控风险。由于按揭申请人获得贷款的成功率较高,假个贷、假按揭案件时有发生,必须严把贷款审批关,严格审查按揭人资质,严格执行首付规定,以防止出现为争揽客户,竞相降低标准等各种违反信贷准入原则的现象,从源头上防控风险,确保新发放贷款的质量。

(二)健全和完善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在于健全和完善“审贷分离”制度。 “审贷分离”其基本的内容是把贷款的评审工作与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工作分开。不得集中在同一个部门办理。真正形成审贷、放贷、检查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分离机制。但是从贷款管理的全过程来看,现行的“审贷分离”管理体制仍有欠缺,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完善。

(三)建立有效的商业银行激励机制。不论是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还是对经营风险实现控制, 人的因素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信贷风险管理本质上是对人的管理,信贷风险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在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中起关键性的作用。所以通过建立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人才吸引、培养、开发、激励、保全的整体性战略,保证人员配备的真正到位,也是减低商业银行经营风险、提高商业银行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保障。

(四)加快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进程。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是指商业银行将住房按揭贷款汇聚重组为抵押贷款群组,由证券化机构以现金方式购入,经过担保或信用增级后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的融资过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银行避险工具,其主要作用有:一是 有利于拓宽商业银行的融资渠道;二是有利于降低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三是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四是有利于加强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五是有利于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金融调控六是有利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各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发展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发行抵押贷款债券、引进抵押贷款投资者,以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1)陈冉,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风险控制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2006.4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风险 防范 对策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资金流动性泛滥以及盈利压力困境。为了摆脱困境,各商业银行纷纷调整信贷结构,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作为业务的发展重点和新的业务增长点。但是,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因风险管理滞后面临着两难的困境。一方面,从银行来讲,虽然银行充分意识到信贷政策应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倾斜,但由于缺乏有效的风险识别技术和风险控制措施,影响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从社会来讲,居民通过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以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水平,但由于部分购房者对房地产市场的炒作,以及不法机构和个人利用一些政策、法规的不成熟及银行操作中的违规进行投机,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正常发展。因此,探讨与揭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存在的各类风险,结合理论分析与实践,总结出一系列的风险防范措施显得尤为迫切。

个人住房贷款的特点及风险特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5月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就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一般以中长期贷款为主,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月或按年归还贷款本息的一项资产业务。个人住房贷款具有三大特点:贷款对象特殊且用途专一,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只能用于支付其所购住房的房款;贷款期限长,五年至三十年为主;偿还方式特殊,按月归还贷款本息。正是由于上述特点,个人住房贷款呈现出分散性、隐蔽性和滞后性等风险特征,给贷款实际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也阻碍了进一步发展该项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的风险因素

(一)征信系统不发达与借款人还款能力导致的风险

商业银行对于借款申请人资信的调查通常可采用的手段很少。例如上海地区目前仅能通过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的资信网以身份证索引其资信情况。而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目前建立的个人资信记录仅856万条。这些记录大都是在沪各大商业银行有过借款记录或申办过贷记卡的人士的档案。公用事业费项目现在也仅包括电信费一个项目。没有贷款、贷记卡或电信买卡充值的客户一般都没有建立信用记录,对于这些客户,银行放款是相当盲目的,由此就会产生来自借款人道德的风险。

(二)开发商经营不善导致的风险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经营管理失误,造成其已销售期房不能按时交业主使用,致使购房人与开发商发生争执或要求解除购房合约,而且往往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使用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客户往往会暂停偿还银行贷款,从而将客户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转嫁到银行身上。另外,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完备,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房产,回笼资金,造成所签购房合同无效,从而波及借款合同的履行。

(三)非真实交易造成的风险

一些中小型开发商销售缓滞,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时,就设法同十几户甚至几十户虚拟购房人签订售房合同,并据此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以达到回笼资金的目的。一些二手房中介机构联手评估机构、借款人抬高房屋成交价格,达成降低首付的目的,从而增加了银行的贷款风险。中介机构协助借款人虚构买卖交易,套取银行按揭贷款,将资金挪作他用,以规避银行资金政策投向的限制,增加银行贷款资金的风险。

(四)商业银行自身管理薄弱导致的风险

1.决策风险。目前,各家银行都十分重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市场竞争渐呈白热化状态,无序现象突出。不少金融机构还没有完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经营理念,在外部市场和内部考核的双重压力下,片面追求指标、抢占市场,放宽贷款条件,降低客户准入门槛。并且在决策的制定过程中,不对客户的资质进行细分,造成执行决策的人,对所有的借款人都使用同样的标准。银行的决策者在面对市场与风险的选择上,往往会选择市场,这必然加大了经营的风险。

2.内部操作环节的风险。随着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量的急剧增加,为了加快办理的速度,银行会忽视贷款操作的严谨性,从而造成相关法律文本和手续的缺漏,如合同要素填写错误、漏填、随意修改,从而影响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在法律认定时产生纠纷。对借款人的身份审核不严,造成贷款合同及相关法律文本由他人代签或伪造签名,形成无效合同。在抵押登记手续未完善前发放货款,使得贷款担保无法落到实处。

(五)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给按揭业务带来的风险

2005年1月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出台,给逾期贷款的催收和执行带来了很大的法律风险。该规定对于债务人变卖、拍卖抵押物设置了限制条件,使得抵押物虽然被查封,却不能自由转让,造成银行抵押权实际被悬空了。即便是可以达到处置条件的房产,银行也普遍感到过程漫长,耗时耗力。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银行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应在扣除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针对划拨、集体土地而言)后依下列顺序分配: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偿还抵押权的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而通常归还贷款本息前还应支付诉讼费、拍卖费及房产过户费。剩余的款项才能用于归还贷款,最后未必足以收回全部本息。

(六)商业银行外部经济环境变化产生的风险

1.房地产行业波动风险。由于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期限长,使得房地产业与总的经济趋势和宏观经济周期变化的关系非常密切。当房地产泡沫破裂,公众购房欲望受挫,房地产价值大幅贬值,对银行贷款资金回收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威胁。经济的萧条,使得原来一部分借款人失业,没有了还款来源,造成不良贷款。

2.利率变动风险。目前个人住房贷款采用浮动利率。从1997年到2004年,利率一直处于下降趋势,未能对借款人的还款造成影响。而2004末至今多次调高贷款利率,使借款人的每月还款金额加大,每月还款负担加重,某种程度上贷款违约率也会增加。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具体表现为:个人住房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居民的储蓄存款,属于短期资金来源。而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普遍较长,目前又缺乏及时融入现金的手段和渠道,使得商业银行始终面临资金流动性风险的问题。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尽快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

政府应将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作为当前一项重大工程来抓,联合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工商部门、司法机关、人事单位、户籍、社会医疗机构、税收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各物业公司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共同完善、健全信用体系,让信息使用者能对被查询人的资产、信用、健康等涉及还款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全面评估。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内的完整的个人信用体系。

(二)建立对房地产公司、中介公司以及评估机构的制约机制

1.严格对一手房开发商的审核。对于一手房开发商资质及信用状况除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财务报表、法人资格证明等材料外,还可以通过工商、税务等渠道了解其有无拖欠贷款或其他信用问题。还应加强对开发商开发手续完备性进行审查,开发商提供所开发项目的“五证”是否齐全、有效、合法以及项目土地、房屋有无设置第三者抵押权。开发项目是否适销对路,期房会否造成“烂尾”现象等。对于一些优质合作伙伴,可建立优质客户数据库,为他们提供如降低保证金额度、上门服务、提高手续费比例等优惠政策。而对于那些资质不太高的开发商,应降低其推荐个人住房贷款的成数,以防止风险,必要时,应中断与其的合作。

2.加强对二手房合作企业的管理。应对中介合作机构进行清理,停止与一些注册资本小,操作不规范、诚信度不高的中介机构的合作,尤其是那些自身没有房产交易,仅提供融资配套服务的服务机构。要重点支持那些优质、大型、注重品牌的房产中介,对他们也可提供适当的优惠政策,用政策优惠来促使他们规范自身行为。

3.提高对评估公司的要求。评估机构应由银行指定,而非二手房经纪公司引进。并且应对评估公司的资质有所要求。银行应当与评估机构签定责任制合同,对于其评估的房价明显虚高造成银行资产风险的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必要时还可要求其开立保证金帐户。

(三)加强银行自身管理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范文4

在货币政策趋紧的条件下,在衡阳市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带动下,2007年衡阳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年初以来其增长速度却显著加快,月平均增速达到8.74%,12月份环比增速为22.37%,达到年内的最高值。

从贷款总量来看,12月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10.33亿元,比年初增长66.74%,高于全市贷款总额增幅54.89个百分点,这一比例也超过全国购房贷款增幅33.14个百分点。在全国个人住房贷款增速回落的情况下,第四季度衡阳市个人住房贷款新增1.75亿元,是上季度新增贷款的8.9倍。从贷款结构来看,2007年末,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与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增长24.15%和45.40%,同比分别多增12.62%和35.30%。从贷款银行来看,中国银行增长101.66%,在房贷市场所占份额上升了7.65个百分点,达到了24.23%。农业银行增长77.50%,市场份额上升了3.76个百分点。国有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而城市商业银行由于历次法定准备金率的上调收缩了不少的流动性,资金紧张不得不从房贷市场中有所收缩,导致其出现负增长,但是由于城市商业银行2007年所占市场份额只有2.15%,对房贷市场影响不大。

二、衡阳市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快速增长的原因分析

个人住房贷款市场与房地产市场之间的联动效应是很明显的,分析房地产市场变化因素的影响必然是分析个贷市场发展浓墨重彩的一笔。从衡阳市房地产市场相关情况来看,影响个人住房贷款快速增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市场主体的预期因素

1.价格预期

据当地的报纸公布的房地产数据披露,2007年衡阳住房价格实现快速拉升,从第一季度住房均价每平方米1665元到第二季度每平方米1758元,上涨了5.58%,然而到第三季度的每平方米1921元,却比第二季度上涨了9.27%,第四季度房价涨速有所下降,却突破2000元关口,达到每平方米2103.5元,比第三季度上涨3.7%,比上年同期上涨11.4%,而同期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价只比第三季度上涨了2个百分点。年内快速攀升的房价,让购房的老百姓应接不暇,无所适从,而居民对市场的盲从心理更是造成房地产市场上的“恐涨”气氛,“价格还会涨”的预期把一部分居民推上了房价上涨的快车道,在“早买房少吃亏”的心理作用下房贷市场也比往年少了几分宁静。

2.收入预期

2006年以来,衡阳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进入一个快速上升的时期,2006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突破9000大关,达到9154元,增幅达11.07%,2007年居民收入继续保持快速的增长态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突破万元大关达到10680.69元,同比上升16.54%,扣除物价上涨因素上涨11.74%。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大幅增长,2007年12月末,居民储蓄存款584.81亿元,比年初增长12.40%,居民储蓄存款的大幅增长,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居民收入的增长。在缺乏投资途径,房价攀升的情况下,居民收入(或预期收入)的增长必然会推动资产相对增值的房地产市场的繁荣。

3.通货膨胀预期

物价和房价是互为联系的。2007年全国消费物价指数CPI从1月份开始一路上扬,在11月份达到全年最高的6.9%,12月份虽然有所回落,但是也达到了6.5%,为全年的第二高位。物价上涨造成了通胀预期的加重,推动房价的继续上扬。相对于资产价格的货币贬值,一定会推动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去“以币求房”,以规避辛辛苦苦积累起来的货币资产“缩水”风险,而购房,在银行按揭贷款的放大作用下,恰好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这种规避货币贬值的需求。

(二)市场主体的投资或投机因素

1.居民的投资或投机行为

2006年底衡阳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就已达到26.24平方米,90%以上的居民拥有自己的住房,而拥有单元配套住房的城镇居民达83.5%,就是说目前城镇居民的住房需求是满足住房的升级换代,而非过去大部分需求是解决“三代同堂”或一家人共居一室的窘迫状况之需求。2007年10月,衡阳市有关媒体对市民购房意向、购买决策能力等内容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从问卷结果得知,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投资比例已占衡阳市住房总需求的15%,虽然只占总需求的小部分,但是这一部分投资者给市场带来的“示范效应”也许是空前的。在价格上涨的心理预期下,居民的住房需求带有一定的盲目性,那种买贵不买贱,买涨不买跌的心理一定程度上左右着居民的住房需求,害怕价格上涨将使一部分居民在自身实力不够的条件下求助于金融机构按揭贷款。同时衡阳市二手房交易活跃,价格急剧攀升,其中仅第三季度二手房价就环比上涨8.4%,地段、楼层、结构等都较好的楼梯房达到了2000元左右的单价,电梯房也卖到了2700元左右/平方米。二手房转手就可获得的看得到的财富效应也使一部分居民产生投机行为,从而对银行贷款产生巨大的需求。

2.开发商的投机因素

开发商明显的囤地和捂盘行为造成房地产市场上“供不应求”的假象,造成众多购房者非理性需求,从而在非理性需求的拉动下,个人住房贷款规模也被节节推高。从调查中我们得知,2003~2006年购置土地与完成开发土地之比最高没有超过50%,说明从2003~2006年购置的土地有一半以上没有完成开发。这种明显的土地囤积行为在2007年更甚,2007年,衡阳市购置土地面积达146.58万平方米,为近几年来之最,但是商品房竣工面积大大小于2006年,说明2007年衡阳市房地产业完成开发土地面积至少不会超过2006年很多,开发商囤积土地,坐等土地涨价现象可见一斑。在2007年房地产涨价风潮中,衡阳房地产开发商的腰包急剧膨胀起来,在未来房地产价格上涨的预期下,开发商加大了拿地的力度,但是却缩小了供房的速度,从2003~2007年,衡阳市房地产竣工面积与施工面积之比总体上是不断缩小的,2007年更是达到了近几年的最低点14.68%,大量的房产处于在建工程阶段,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捂盘行为,直接造成了市场上“量减价涨”现象。

三、防范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对策建议

在市场主体预期因素、投资和投机因素的作用下,衡阳市房价快速上涨,个人住房贷款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蕴藏的风险一时不会显现,但是当房地产市场出现

逆转或调整时,个人住房贷款市场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风险。因此,政府需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调节,维持一个健康稳定的市场环境。金融机构也必须高度重视,从防范市场风险的发生和减轻其影响入手,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1.调整信贷政策以平抑房地产的投资性与投机性需求。向市场表明政府对房地产价格走势的态度,向市场发出强烈的调整信号,有利于购房者特别是投机者形成对未来房地产价格较合理的预期,从而降低投资性与投机性需求,有助于使价格理性回归。而在房地产价格限制于合理范围不产生剧烈波动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业务的市场风险也就失去了爆发的根本条件。

2.调整房地产税收政策以打击投机性购房。在税收政策上对两者进行区别对待:对自住型消费在交易税费上给以优惠,允许个人贷款本息支出在一定套型面积(如120m2)、一定总价比例范围内抵扣个人所得税,而对投资型(包括投机型)则应课以投资所得税,对其购买、持有、转让环节加大课税比例,特别是调整住房转让环节的税赋比例。通过征收房地产交易所得税、营业税,可以有效地降低投机者“炒房”收益,抑制房地产投机性需求。开征物业税可以增大房屋的空置成本,也能起到抑制房地产投机的作用。

3.加强土地供应的控制,抑制土地投机。一方面,严格执行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增加土地出让的透明度。政府根据土地市场行情适时收购土地或增加土地出让,以便调控土地供应增量。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房地产税收制度,引导土地持有者合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闲置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规定,在必要时无偿地收回开发商闲置过久的土地,提高土地投机的成本,打击囤地捂房行为,刺激低度开发土地转让或出租,以调节土地供给、盘活存量。第三,地方政府不要单纯把土地出让作为生财之道,必须从房地产利益链中有所退却,支持发展基于非营利目的的各种开发项目,关注民生问题的解决。

4.推进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统一部署,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有关要求,从“构建和谐社会”出发,建立健全的住房保障体系。政府可以通过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供给平抑市场上的房价,而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使人们预期在不同的收入状况都能拥有适当的住房,不用担心因为无法追赶上飞速上涨的房价而失去购房的机会,从而减弱房地产价格上涨带来的“追涨”的羊群效应,减少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气氛。

5.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首先,加强贷前审查,加强对开发项目的合规性、开发商的资质等的审查,严格市场准入。同时加强对借款人资格的审查,严查信息真实性;其次,严格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完善贷款相关手续,防范“假按揭”等风险的发生;第三重视贷后管理,银行应对已发放贷款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和跟踪,对发生的有可能影响贷款正常回收的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对逾期贷款应加强催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支持。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规避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主体,已成为职工个人购房贷款首选的贷款方式。很多城镇居民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自住住房,改善了长期困扰人们的居住条件。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繁荣,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规模不断扩大,贷款时间的推移,贷款逾期率也不断上升,贷款风险不断增强。对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不断地加强,管理风险与规避方式显得格外重要。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形成

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住房贷款既拥有共性的经济风险和管理风险,同时又有其自身独特的经济风险和管理风险,而管理风险是目前各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较为突出的风险。

(一)运行体制带来的管理风险

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房改资金中心不能直接办理金融业务,应当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个人住房贷款只能以委托方式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并由房改资金中心承担风险。也就是同一贷款业务的委托方与受托方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受委托银行是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经营目标的经济实体,虽有手续齐备的合同要求和约定,但仍无法回避自身利益的驱动,和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利害冲突之间的矛盾。

1、受委托银行自身的风险及利益。在受委托银行在自营业务与委托业务之间,存在将风险较小、利润较高的贷款项目留下,而将风险相对较大的项目以委托贷款方式留给房改资金中心,大力推荐商业贷款,甚至出现对只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开发商不给予按揭签约的现象,这样,房改资金中心一方面失去了资质较好的开发商,另一方面又失去了资信较好的客户,无形加大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

2、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繁琐。面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的冲击,加之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相比为业务受委托银行所带来的利益不均衡,购房者选择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其利息全归受委托银行所有,若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只能收取5%作为手续费,且失去了许多贷款客户。正是由于受委托银行自身利益的驱使,往往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客户采取一些消极拖办和误导的手段,抵制或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高效、快速发展。而其自运营的商业贷款比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要快的多,并且程序简捷。当然无论是对开发商还是借款户来说,都希望资金快速及时到位,惧怕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遥遥无期。有些开发商甚至还打出实行商业贷款给予优惠,或用先贷商业贷款以后再转公积金贷款等等方式。使许多客户由公积金贷款转为商业住房贷款,继而使房改资金中心失去了许多优质客户,无形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3、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贷款数据统计信息化建设滞后。由于我国许多地方房改资金中心的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没有建立健全和更新,致使许多职工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而受委托银行力争主导地位和强调自己的网络优势,往往会采用其通畅、便捷的程序,进行贷款人员信息登陆和计息扣款,而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统计信息滞后,贷款程序无法正常运行,双方数据无法统一。而且房改资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群体,业务发展趋势以及经营状况等重要商业秘密都无法对外保密,既不利于市场的竞争,还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4、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在贷款资金的回收方面处于被动地位。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受委托银行不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受委托银行基于节约成本考虑,对贷款的回收力度不够,贷款发放到位后,银行既不能及时通知客户还款,也不实行跟踪服务,导致客户逾期还款比比皆是,甚至对逾期户不及时还款视而不见。而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因贷款业务审核后就不再直接面对借款人,受委托银行又与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信息交流不够,致使有些贷款逾期户根本不知贷款已逾期,还有原准备一次性预还多月贷款本息的客户,因受委托银行以计算机程序不便、不畅等多种推托为由拒绝,由此也形成了逾期还款。由于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是由政府或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即使受委托银行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收贷职责,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也无力对银行进行制约和追究,处于承办银行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之间的被动局面,没有保护广大职工的利益。

(二)政策取向和金融市场形成的管理风险

由于政策取向的特殊性决定了个人住房贷款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广大的中低收入城镇职工、居民,同时也决定金融管理风险。

1、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下降的风险。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借款人中相当一部分职工收入不稳定,偿债能力有限,甚至有的单位濒临破产,职工随时会面临着下岗或买断工龄,严重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直接关系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安全性、风险性,如遇央行利率上调,职工的还款负担还会加重,逾期率就会上升。

2、存贷不挂钩导致资金缺口的风险。我国许多城市在住房公积金配贷时,只注重借款人的还款经济能力以及是否满足贷款的其他条件,却很少评估借款人对住房公积金的贡献率,住房公积金配贷既无最低储蓄年限(仅一年)要求,也无最低存款额限制。从现在现阶段看,这种信贷方法似乎有利于解决和改善居民的住房,刺激居民的有效消费需求,扩大住房公积金信贷规模。但从长远看,今后可能会导致资金缺口,而且加大住房公积金储蓄长期融资的风险。

3、国民经济状况和金融市场变化而带来的风险。城镇职工、居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贷款期限长,在长期的贷款期限内,社会经济状况和金融市场必然会不断发生变化。如发生通货膨胀等,由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相对固定利率,这就会使住房公积金蒙受贬值的风险。同样数额的个人住房贷款,如果贷款期限延长一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最长可达20年,从机会成本的角度来看,容易产生市场风险,并其风险将增加一倍以上。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单一性使它缺乏银行通过多项业务组合分散风险和规避风险的机制,更加剧了其风险性。

4、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行为带来的风险。地方政府为拉动住房消费,许多地方对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下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任务目标,过分强调住房公积金贷款数量增长,往往忽视住房公积金贷款质量,加大了产生不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能性。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规避措施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理应正视和竭力规避,避免出现大的风险损失,根据上述风险的分析,规避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一)确立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主导地位

解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制度性风险的根本途径在于消除委托与受托两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首先必须强化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主体地位,采用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自营模式,可以实现责、权、利的统一,既能有效地消除委托方式中的利益冲突,又能做到了职责分明。运作高效,彻底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委托运作机制。使委托方始终居于主体地位,可以自主选择受托人,同时也应该将选择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的自交给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对受委托银行敷衍应付办事不力和操作失误,而导致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出现的风险,应由受委托银行承担,或由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充分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规避,体现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的主导地位。

(二)建立贷款风险监管体系

建立贷款风险监管体系,将风险管理系统纳入个人住房贷款全过程中,并授予该体系应履行的功能:一是对个人信用情况进行相应的时实评估,特别应能防范恶意超贷的情况;二是实现对个人住房贷款贷前审核与贷后监察结合的功能,实现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三是实现个人住房贷款高风险的预警功能,并给出响应的规避建议;四是实现会商制度的建立,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定时对预警高风险的情况进行会商,特别是对金融、房地产市场、社会就业与家庭收入变动信息的应急响应,以期协同规避,对已发生逾期的应协助尽快催收;五是建立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基金,实现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化解损失的规避功能。

(三)采取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1、建立以政府为主体减轻中低收入职工住房贷款负担的贴息和担保制度,可采取政府扶持(实行贷款贴息政策)、社会参与的办法,组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既减轻了这部分低收入职工的债务负担,又化解了金融风险。

2、房改资金管理中心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关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增值收益中按比例提足贷款风险准备金,并制定严格核销坏账制度和程序,认定后及时核销坏账、呆账。

3、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险,在个人住房担保中介机构尚未发育成长起来的情况下,应由保险公司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结合起来,开拓住房保险新业务,既降低保险费用,减轻借款人的负担,又提高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四)采取相关配套还贷措施

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跟踪服务和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因服务质量带来还贷风险。

1、建立便捷的还款方式,利用银行网点和资源,办理还款储蓄卡或一卡通,实行通存通还,自动划款等便捷的方式,在时间和地点上方便借款人还款。

2、受委托银行贷款放款后,及时通知借款户月还款额和其帐户余额情况,使借款人知道每月实际应还多少钱,什么时候还,做到心中有数,经济上有准备,敦促贷款人养成良好的还款习惯,减少不必要还款纠纷。

(五)加强贷款抵押审查力度

住房抵押贷款是当前住房公积金贷款运营管理的重要环节,严格抵押审查,对降低贷款风险,资金的安全运营提供了重要保证。具体审查程序应做到:

1、认真审查抵押房屋的合法性及被抵押的合法性。

2、要求售房单位到期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做出连带责任承诺,与产权抵押登记部门协议确保抵押手续完整到位。

3、控制抵押率,规避抵押物市场价格变动的变现风险。

4、切实执行担保法,对不按照合同清偿债务坚决依法拍卖抵押房产。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政策性住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实行低存低贷的政策,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也有力地推进了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发展,是解决和改善职工住房的政策性融资途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贯穿于贷款审核、发放和回收整个的管理过程之中。因此,必须建立包括个人住房贷款全过程的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贷款程序性方面的制度建设,使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催收、内部稽核、违规操作责任追究等全部管理流程化、规范化、制度化。积极汲取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用法律和制度等管理手段,有效规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管理风险,以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风险降到最低的限度。

参考文献:

1、梁万泉.我国个人住房贷款的四大风险及控制[J].青海金融,2006(9).

2、范纯建.借鉴银行经验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管理[J].科技信息,2006(1).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范文6

2007年美国的次级抵押贷款危机(简称次贷危机)爆发。基于当今世界经济金融的紧密联系,美国经济在全球的引领位置,次贷危机不仅给美国,也给世界其它地区带来了极大的震动。我国房地产市场近年来迅速增长,如何加强管理,避免类似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是我国房地产业和金融业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问题。本文从个人住房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消费信贷

消费信贷是指商业银行以消费者的信用为基础,按照银行的有关贷款规定,向消费者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个人消费支出不足时给予的贷款。它是消费者在其收入约束内,实现对商品和劳务超前消费的一种借贷行为,实质是适度的超前消费。消费信贷具有以下几个基本因素:

1.贷款对象。消费信贷的贷款对象是自然人。按照我国规定,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银行为了控制风险,消费信贷往往具有附加条件,比如贷款人要有稳定的工作和预期收入。

2.贷款机构。在我国,消费信贷的提供者是各类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从事消费贷款活动,属于其众多业务中的“零售业务”。

3.贷款用途。用于个人或者家庭的最终消费,如住房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等。生产性消费、经营性消费、集团性消费等则不属于个人消费信贷的范畴。

4.贷款条件。贷款条件是指在贷款过程中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的限定,是消费过程中贷款申请人和贷款机构都十分关心的基本要素。金融机构往往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然后决定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5.贷款的审查与风险防范。一方面,银行需要建立起个人消费信贷登记制度,对消费者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在整个贷款和回收过程中,始终需要进行风险的防范,确保贷款质量。

二、个人住房消费信贷

个人住房消费信贷是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融资,以帮助其购买或建造住房、进行住房装修或维修,从而达到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刺激消费、启动经济新的增长点的目的。同其他贷款相比,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具有以下特性:

1.贷款对象的特定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

2.贷款用途的专一性。个人住房贷款是为了配合我国住房制服改革,拉动内需,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房,促进国民经济增长而推出的业务,其用途只能用于支付所购买住房的房款。

3.贷款期限的长期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0年。

4.分散性。个人贷款笔数多、金额小。

三、个人住房消费信贷风险管理

1.消费信贷风险理论

(1)信用脆弱理论。信用的脆弱性,可以从信用运行特征来解释。信用是联系国民经济运行的网络,这个网络使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环节相互依存、共谋发展,但这个网络上的任何一个环节即使是偶然的破坏都势必会引起连锁反应,信用良好的银行或企业也会因此受到牵连而陷入信用混乱之中。信用的连锁性和依存性是信用脆弱、产生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

(2)预期收入理论。普鲁克诺在《定期放款与银行流动理论》中提出的预期收入理论认为:任何银行资产能否到期偿还或转让变现,归根结底是以该资产所投资的项目或借款人的未来收入为基础。如果未来收入可以加以分析估算并有保障,那么即使是长期性放款,通过分期还款的形式,也可以保持该资产的赢利性、流动性与安全性;反之,如果未来收入没有保证,即使短期贷款,也有可能发生坏帐,产生到期本息不能收回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除了发放商业贷款以及投资有价证券作为二级储备金外,还可以对一些未来收入有保障的项目和个人借款,发放中长期贷款,如项目贷款、设备贷款、住房抵押贷款和耐用消费品贷款等。

(3)信息不对称理论。根据申农的信息论,信息是用来消除某种不确定性的东西,不确定性实质上就是一种信息不完全的状态,而作为不完全信息重要表现形式的不对称信息是风险形成的根本原因。在商业银行信贷活动中,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商业银行内部的信息不对称,是信贷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

借款人作为资金的使用者,对资金的实际用途、使用资金的负责和努力程度、资金使用的损益等情况拥有完备的信息;而作为资金提供者的银行,处于资金使用信息的劣势。借款人可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违反合同规定,隐藏资金使用的真实信息,将资金投资于高风险的领域,有可能造成银行资金本息不能按期归还,产生信贷风险。

信息不对称情况同样存在于商业银行内部上级行与下级行、管理者与信贷员之间。信贷员作为信贷活动的具体执行者,对信贷项目的风险、收益、偿还概率以及自己在信贷工作中的努力程度,具有较完备的信息,而管理者由于信息来源渠道的间接性和获取信息成本的存在,处于信息的劣势。因此,人信贷员可能为了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不按委托人的意愿行事,如在信贷工作中勾结借款人,虚报调查材料,贷款审查中徇私,对贷款使用的监督和催收不积极等,从而使信贷风险产生或加剧。

2.个人住房消费信贷风险管理

个人住房消费信贷风险是指银行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不能按期收回,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可能性。由于个人住房消费信贷的发放和收回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内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导致借款人不能按期还贷,造成银行贷款不能收回,消费信贷风险由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这种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除来自借款人和银行外,消费贷款一旦发放,还面临着自然灾害、市场变化、经济政策改变等风险因素的作用。

四、加强我国个人住房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措施建议

我国个人住房信贷风险防范体系的基本框架可以描述为:个人信用制度的风险预警机制,贷款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机制,贷款保险担保和消费信贷证券化的风险分散机制以及体现政府参与和保障作用的风险监管机制。这四个方面内容的有机统一、相互协调形成“四位一体”的风险防范体系。为了避免美国次贷危机在我国重蹈覆辙,需要加强对个人住房消费信贷风险的管理。

1.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及体系。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信用是一个人在社会中生存的“通行证”。我国的住房贷款当前面临着个人信用制度的“瓶颈”制约。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一方面,可以降低银行事前风险控制的成本;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信用制度的奖罚机制,有效降低消费者的“道德风险”,使“信用抵押”比没有保障的房产抵押来的更有效。具体措施包括:

(1)建立个人账户体系严格依靠法律手段实施以储蓄实名制为基础的综合性信用账户,并结合个人收入申报制等有关税收政策,使个人作为“立信”基础的货币资产具有真实的衡量标准。

(2)建立一个设置科学、机制灵活、管理方便的个人信用管理机构,是建设个人信用制度的基本前提。

(3)注重与国际行业标准接轨,建立科学严谨的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4)建立网络化的信息交换制度。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和以分行为单位的数据集中的实现,为个人信用评估动态调整提供了条件。可以利加强银行同业间的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从而简化消费信贷受理环节,降低交易成本。

2.完善贷款银行内部风险管理体制。从银行内部,要加强内控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严格个人住前审批,完善贷后管理机制,全力控制个人不良贷款持续增加的局面。对重点、优质客户实行客户经理制,落实责任,为其提供差别优质服务、特色服务;对不守信用者,则要采取措施强化其信用观念。

3.建立良好的住房信用风险分摊机制。虽然市场经济下的主体是企业,但是政府在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上,也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在住房信用分摊上,一方面,可以通过政府的手段进行分担,如建立健全政府中介担保服务;另一方面,通过金融工程的理论的应用,创新保险品种,有效防范贷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