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固体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固体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范文1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上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环保、卫生、公安、物价、公用事业、工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安排部署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相互协作,积极做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对因管理疏漏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等不良现象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二、明确职责分工
全县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处置。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处置中心的具体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同时,要定期开展联合检查,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1、县环保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操作规程,组织全县各医疗机构定期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培训,全程监控全县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
2、县卫生局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转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管理,杜绝医疗废物流失扩散。对不按规定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3、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对遗弃、倒买倒卖、再次利用一次性医疗卫生器械、不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医疗废物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县公安局要积极配合环保、卫生、公用事业等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种违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定、妨碍阻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违法行为。
5、县物价局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收费价格进行核准,并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县工商局要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前置管理。向医疗卫生机构颁发营业执照时应把医疗废物管理条件列入审核要素;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年检时,应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定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审查。
7、全县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建立完善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和源头合理分类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分类、贮存、消毒杀菌、交接等工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完善管理机制
县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及环保、卫生、公安、工商、公用事业、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结合自身职责,研究制定医疗废物管理的实施细则和集中处置操作规程,靠实责任、强化管理,使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真正做到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对违反医疗废物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及违反本方案规定的,由环保、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检时暂缓校验,甚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医疗废物处置办法
1、城区医疗卫生单位。包括县医院、中医院、妇幼站、疾控中心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家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废物由单位自行分类、贮存,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统一收集并处置。
2、乡镇卫生院。全县23所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本单位及辖区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工作。
3、城区个体诊所。城区个体诊所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由县卫生监督所组织实施,并按局域划分就近交送县医院和县中医院2家县级医疗单位暂存,统一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统一收集并处置。
五、加强宣传教育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大对医疗废物危害性宣传教育的力度,积极开展医疗废物管理法规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让医疗废物管理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教育引导全民积极参与医疗废物的管理和监督,通过网络、电视、黑板报等媒体宣传管理成果,曝光违规行为的人和事,形成人人参与环保,自觉抵制、举报违规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
固体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范文2
文章编号:1003-1383(2006)03-0325-02
中图分类号:R 197.323文献标识码:Bお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如对医疗废物管理不当,造成医疗废物流失,将可能对整个社会形成巨大的危害[1~4]。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正式步入法制化轨道。去年卫生部在医院管理年活动评价标准中,也将医疗废物处理相关内容纳入其中,可见医疗废物管理在预防医院感染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我院在近几年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结合实际,摸索出了一些管理经验,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和制度
领导重视,建立健全组织管理及制度是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能否取得良好成效的关键。在《条例》颁布后,为使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我院领导根据《条例》精神,召开了院领导及相关重要部门会议,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医院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医院医疗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成立了医院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及医疗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以院长为第一责任人,由主管医院感染的副院长、后勤副院长、医院感染管理科、医务部、护理部、门诊办、供应室、检验科、药剂科、总务科等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实施由院长职能科室各科室主任、护士长医务人员病人、陪护人员的管理流程,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同时,将规章制度成文并下发到各个科室,要求每个科室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二、明确责任,各施其责,共同做好医疗废物管理
医院感染管理科主要负责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措施、奖惩办法等的制定,并按相关规定,定期对全院医疗废物的规范处理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整改;医务部、护理部、门诊办分别负责医疗、护理、门诊等系统规范医疗废物的分类及检查督导;检验科负责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的就地灭菌、消毒工作;药剂科负责过期等药品的运送及焚烧工作;总务科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焚烧、处置等工作;供应室负责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使用后不可再返回本科室的监督工作。各科室均指定专人负责,并要求各科室对本科所产生的医疗废物特点制定各自的管理制度及管理目标,使各科室的医疗废物管理做到有章可循。
三、开展全院医疗废物知识培训,提高意识
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管理能力和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开展及取得的成效[3]。医疗废物处理规范与否,也是医院整体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5]。医疗废物管理要取得成效,不仅需要各个部门同心协力,更需要全院每位职工的参与。我院对医疗废物知识培训十分重视,多次派医院感染管理科及相关的人员参加国家、自治区举办的医疗废物知识的培训班。并由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培训计划及培训内容,要求全员培训,人人过关。采取下发学习资料、上大课、举办专题讲座、提问及考试等方式,分期分批对医务人员、后勤人员、保洁工人、专职收集医疗废物人员焚烧工人进行培训,对新分配及新调入人员及时进行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岗前培训,重点培训与医疗废物密切接触的相关人员(如收集、运送、贮存、处理的工作人员)。培训内容为: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环保总局《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医疗废物类别分类;本院相关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要求、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登记、安全防护知识;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时的紧急处理措施等。通过不间断的开展培训,我院培训率达100%,培训后进行相关考试,合格率达100%。在今年1~6月,我院还要求各科室开展每月一次的医院感染控制学习,均以医疗废物管理为主要内容,进一步强化意识,提高人人主动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依法管理,重视重点环节的质量
1.收集要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必须了解医疗废物的分类,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应分别装在黑色和黄色的塑料袋中,不得混装。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5类。损伤性医疗废物如医用针头、缝合针、手术刀等,使用后直接置于注明有“损伤性废物”及警示标识的黄色利器盒内,待盒满2 / 3或3 /4时,将投放口锁紧,置入医疗废物周转箱内;其余的医疗废物分别置于有警示标识及有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的防渗漏的黄色包装袋内,袋满3 / 4时,封扎袋口置于医疗废物周转箱内;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产生地点进行高压灭菌或采用化学消毒处理后,感染性废物包装袋装,封扎袋口置于医疗废物周转箱内;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须用双层包装袋,并及时密封。
2.运送、贮存及登记科室的医疗废物由专人负责运送,每天上下午各一次,按时间、线路运送。周转箱为封闭式,确保医疗废物在运送过程中不发生泄露、抛撒。科室及贮存地分别设立登记本,登记内容:医疗废物来源科室、种类、重量(数量)、运出科室时间、运送人签名;贮存地交接时间、双方经办人签名,最终去向等。运送工具用有效氯2000 mg/L含氯消毒液檫拭或浸泡后备用;贮存地物体表面用有效氯2000 mg/L含氯消毒液檫拭;贮存地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禁止饮食”的警示标识;管理人员离开贮存地必须上锁,严防拾荒人员或儿童进入。
3.注重安全防护接触医疗废物时刻存在着被感染的危险,为此,我院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及处理的人员配备了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口罩、帽子、乳胶手套,胶鞋等,并要求他们在工作中一定要做好个人防护。同时,对他们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五、加强监督考评,不断整改,长抓不懈
有了一整套医疗废物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及应急方案,对做好医疗废物管理有了基础,但监管工作则是其取得良好成效的重要保证。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全院的医疗废物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规现象即给予扣分,并将结果纳入医疗、护理质量考核。凡在上级部门相关检查发现问题并扣分的,按分值对个人及科室进行相应的处罚。同时,定期将监督检查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院长汇报,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以确保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在我院的顺利实施,有效的避免医院感染的发生。通过长期工作,我院在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在去年的医院管理年活动两次检查及卫生厅的多次检查中,医疗废物管理环节均达标。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我们不能满足于现在成绩,应不断继续努力,长抓不懈。
参考文献
[1]刘丽杭,李慧平.医疗废物对健康的危害及规制原则[J].中国医院管理杂志,2004,24(3):21-23.
[2]倪晓平,蔡一华,俞中,等.医疗固体废物处置方法探讨与研究[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4,14(8):909C911.
[3]盖显英,王成玉,黄英华,等.全面加强医院感染控制提高医院感染管理水平[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4,14(11):1265-1267.
[4]姚林燕.依法管理医疗废物[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4,14(8):912-913.
[5]丁国英,王兆凯,李萍.加强医疗废物处置的环节管理[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5,15(8):930-931.
固体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 医院感染;临床感染;危险因素
医院感染已严重影响到患者的安危、医务人员的健康、医疗高新技术的发展和社会保障医疗体系的正常运行。医院是一个特殊的环境,担负着防病治病的特殊使命,医院感染又贯穿于疾病诊治的全过程。医疗质量是医院生存发展的命脉,医院感染管理又是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部分,预防控制医院感染不容忽视临床实验室的管理、危险因素的分析。
1 自我防护意识不强
工作人员只重视实验室的检验质量和经济效益,而忽视了自我防护。如操作中有的不戴防护手套、帽子、口罩和防护眼镜,有的在实验室喝水、吃饭、接待朋友;有的穿着工作衣在值班室休息等。
2 对医院感染认识不足
有的工作人员认为是多余的,只会增加工作量及资金的投入,而没有利润,有的甚至认为那是医院感染科的事与自己无关。忽视了现感染性疾病已成为全球第二大主要死因,未觉察到问题的严重性。
3 对医院感染知识的匮乏
实验室的标本来自医院的各个临床科室,病原体的种类多且集中,主要来自患有不同疾病患者的血液、尿液、痰液以及各种分泌物等等,有些来自高度传染性疾病的病员,随时存在着被感染的危险,同时处理这些标本时,也存在着实验室环境被污染的危险。
4 菌种的保存责任心不强
实验室存在有各种各样的菌种,而且一般都是致病菌。如果菌种保存不当,会造成实验室的感染,甚至会出现更严重的后果。
5 实验室的固体医疗废物
一般情况下,固体医疗废物经过严格消毒,应存放于醒目的黄色医疗废物包装袋中,如有的装的太满、有的没有贴医疗废物的科室名称、重量等,认为是没必要。
6 实验室的液体医疗废物
一般情况下,液体医疗废物应经过严格消毒,达到无害化标准后再排入下水道,可有的工作人员图方便,或者是为了减少成本或者是感染知识的贫乏或意识的淡漠等直接排入下水道,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后患及经济损失。
7 检验报告单
检验报告单被临床标本污染或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手污染后,交给临床医生或患者后,也增加了医院感染的机会。
8 6步洗手法
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的需要与患者接触较频繁。如采手指血时工作人员的手被污染而没有及时清洗消毒,或者患者的手被污染,都有可能在医院感染传播起着不可估量的危害。
9 实验室的工作环境
实验室的设计布局不合理,很难区分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有的空气不流通,有的通风设备不足还有消毒设备不足等,这些都会导致医院感染的发生。
10 实验室钥匙串
钥匙串是工作人员使用频率较高的一种公用器具,其细菌污染严重,是导致医院感染的重要媒介。例如当一个人值班时,钥匙串随工作人员及采血用具同行,经常接触患者床单元和患者的血液、痰液、分泌物等,都有可能引发交叉感染。
11 加强管理
11.1 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对医院感染的认识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消毒技术规范》、《实验室生物安全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1.2 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各项操作规程,使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11.3 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必须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处理。
11.4 检验报告单的消毒 检验报告单必须经过消毒后,然后再出结果以免交叉感染。
11.5 加强手的消毒 在进行各项操作后,手的消毒是非常重要的,有效防止交叉感染预防医院感染。
11.6 改善实验室的环境 加大资金投入,使布局更加合理,勤通风换气,增加先进消毒设备,减少污染机会。
11.7 钥匙串的消毒 建议每天清洁消毒一次,提高工作人员对钥匙等公用器具污染程度的认识,强化医务人员的消毒意识。
固体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范文4
第一条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广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管理,并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监测网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排放数量、污染情况及处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第十条生产、销售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回收。
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无条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置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一条禁止进口列入国家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及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其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不能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后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鼓励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并对农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第十三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畜禽粪便污染环境防治规划,指导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沼气、制造有机复合肥等技术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
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死畜禽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建设病死畜禽集中处置设施。病死畜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处置。
染疫畜禽和为防止疫病传播在一定区域内捕杀的畜禽处理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五条对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水产养殖产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产生者或者依法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依法进行功能调整。
工业企业、垃圾填埋场所、农业生产单位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第十七条污染土壤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
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土地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对该地块土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被污染土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置,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开发、利用。
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处置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土地的范围以及认定污染土壤的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农业、建设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不得随意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规划等部门组织的论证后,方可进行适宜的非农业开发和利用。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研究和开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餐具和包装物。
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
从事废塑料、废布料回收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回收利用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固体废物处置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处置固体废物,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依法委托处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处置费用的标准,由设区的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其中生活垃圾处置费用的标准,可以由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对处置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单位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应当自行建设贮存设施。
第二十二条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处置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布点、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已建成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其中属于危险废物和有害废物的,应当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集中处置。
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的处置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人不明确或者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章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增加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共建共享。
禁止建设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二十五条对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六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区)处置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集中存放点和垃圾中转站。
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经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就地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处理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第三十条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填埋的永久性档案,填埋过的场地应当建立识别标志,并将填埋情况向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申报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
第三十二条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
(一)有两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三)有与利用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技术和工艺;
(四)有保证危险废物利用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五)对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合理的处置方案或者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利用危险废物申领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时间、主要危险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
(二)运输单位具有运输危险货物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接受单位具有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资格及同意接受的证明材料;
(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方案。
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批准文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危险废物依法跨区域转移、利用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可不再审批。
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应当包括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数量、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利用和处置方案、转移时间和次数等内容。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转移年度计划执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超过年度计划,或者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接受单位与批准的年度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提出转移申请。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转移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的运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危险废物的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该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标准和方式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和处置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
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
禁止销售或者回收利用医疗废物。
第三十八条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原则。
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经县级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废物,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所需费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证据证明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可能发生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进行调查处理。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村)民公告,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根据需要疏散人员,控制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进一步污染环境的作业活动,消除危害。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涉嫌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备、场所、交通工具、物品予以暂扣、查封:
(一)不当场暂扣、查封,将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暂扣、查封措施,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出具暂扣、查封清单,交当事人签字。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暂扣、查封清单上注明情况。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或者造成其他损害。
第四十三条暂扣、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且解除暂扣、查封将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暂扣、查封期限届满或者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的,采取暂扣、查封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暂扣、查封。
对暂扣的设备、交通工具和物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从事利用和处置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有害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设备及技术、工艺;
(二)有两名以上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有害废物安全利用和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有害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有害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
有害废物的处置应当按照有关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处置。
第五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十五条产生电子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
电子废物实行分类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处置。
本条例所称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国家规定为电子废物的其他废弃物品。
第四十六条从事电子废物收集、拆解、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登记制度,如实记载电子废物的数量、来源、流向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购有序的电子废物回收网络。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拆解场所和拆解工具、设施;
(二)有一定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的技术人员;
(三)对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置条件和措施;
(四)有保证安全拆解和利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经营活动。
拆解、利用电子废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法律、法规关于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执行;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有害废物的,按照本条例关于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导致环境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病死畜禽处理未尽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疫情传播等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八)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买卖或者转让进口固体废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或者未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被污染土壤进行清理和处置,或者清理、处置后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而开发利用土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销售、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塑料及其复合制品,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废塑料、废布料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同意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章附则
固体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 固体废物 处理 现状
随着中宁县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深入推进,使得各类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持续增加。中宁县坚持以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为原则,结合地区实际,以固体废物循环利用和无害化为目标,以促进固体废物减排、完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强化监督管理为主要任务,大力实施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重点工程,切实减少固体废物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促进中宁县社会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
1 中宁县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现状及存在问题
1.1 中宁县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现状
中宁县固体废物主要以工业固体废物为主,还有城市生活垃圾和农业废弃物。工业固体废弃物以锰渣、粉煤灰、脱硫石膏、硫铁矿制酸渣、镍渣等为主,城市生活垃圾以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和电子垃圾为主,农业废弃物主要以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和农田残膜为主。
中宁县的固废处理处置工作起步相对较晚早,现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主要有中宁县工业废渣场和中宁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中宁县工业废渣场设计处理规模为119.4万吨/年,其中I类工业废弃物为19.4万吨/年,II类工业废弃物为100万吨/年。I类渣场全场有效库容为250万m3,使用年限可为13年;II类渣场一期填埋有效库容为240万m3,使用年限为2年,全场有效库容为1260万m3,使用年限为17年。2014年废渣场防渗层铺设完毕,已开始收存工业废渣。中宁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总库容为140m3,一期库容为70万m3,填埋规模为100t/d,使用期为2003~2015年;二期库容为70万m3,填埋规模为120t/d,使用期为2016~2025年。中宁县生活垃圾填埋场于2008年正式投入使用,按照中宁县人口以及经济发展,该生活垃圾填埋场能够满足中宁县城居民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量(107.6吨,含餐厨垃圾)以及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填埋量。
1.2 存在问题
进入“十二五”时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有所提高,但从全县和长远的发展看,仍存在如下问题:
(1)固废产生量大,缺乏合理规划。近年来随着中宁县经济的迅速发展,工业固体废物也随之逐年增加,不仅有当年产生的固体废物还有多年来历史遗留的,不仅有大量工业固体废物,还有大量的农业废物、市政固体废物以及建筑垃圾,使本来就相对薄弱的固废处理处置难度更大,矛盾更加突出。预计到2020年,全县工业固体废物总量可达564万吨,较2014年工业固体废物将增长297.18%。这些工业固体废物将给全县带来巨大环境污染压力的同时,也给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带来了前所未有挑战。工业固体废物以电解锰渣为代表的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均低于同时期全国平均水平。全县没有针对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合理规划,来指导对历史遗留和未来产生的固体废物科学、有序地采取有效的办法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
(2)处理处置不规范,存在环境风险。中宁县以电解锰生产过程产生的含铬污泥、电解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修渣为主的少量危险废物,主要为临时堆存和依赖宁夏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填埋处置),处理方式较为单一。随着中宁县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仅依赖与处理能力有限的填埋处理,存在潜在的环境事故安全隐患,环境风险较大。各类固体废物的简单堆放(既无覆盖、围堤,也无防渗和导排气系统)和不规范处置,增加了环境风险。畜禽粪便产量大,未做无害化处理就施入农田,导致进入农田的氮、磷等营养元素富集,引起地表水的富营养化及黄河水体以及地下水的污染,导致影响到附近居民的饮用水安全。生活垃圾产量大,加之村镇对于生活垃圾管理回收不到位,处理处置设施不完善,长期堆存会对土壤、地表水甚至地下水资源产生严重污染。
(3)综合利用水平低,资源浪费严重。中宁县目前对畜禽粪便、农业秸秆、餐厨垃圾等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主要是还田、直接堆放或填埋,固废综合利用技术水平低,缺少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监管及无害化处置规范;资源综合利用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投资体系不完善,还未形成有效的评估、投资、融资机制;产生的农用薄膜回收率低,且回收后的农用薄膜其再利用率低,资源浪费严重,既影响周边环境,又浪费了大量的资源,不利于县城种植业、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宁县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途经仅限于水泥或建材,附加值不高,大量固体废物不能充分利用或者处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不健全。
(4)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滞后。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处置能力与固废产生量不匹配,中宁县企业2014年前产生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厂区堆放处理,部分企业堆放场未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599-2001要求建设。中宁县工业园区固废处理厂占地面积99.8万平方米,项目设计库容2000万方(吨),填埋使用年限约为30年,该项目建设能够更好的提高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目前,项目土石方清场工程已基本完成,固废厂的排洪暗涵、拦渣坝、渗滤液收集及导排、防渗膜铺设的一期已完成,已完成投资约12000万元,二期工程也在有序进行。但由于资金缺乏,影响了工程进度。
2 对策建议
固体废物的处置利用是一项利国利民、造福子孙后代的事业,应从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来给予重视,实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做到“自产自消”与“自产自销”相结合,减少和控制工业固废对环境的污染。
2.1 落实企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规范处置的主体责任
企业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要求,负责落实已堆存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处置和综合利用的制度、措施等。企业在申报扩容增产项目时既要落实原有项目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措施,又要对新项目明确可操作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途径,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管理。
2.2 统筹规划,明确综合利用目标和任务
针对工业固废类型特点,应对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与综合利用进行统一规划、整体布局,全面提升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质量和水平。
2.3 开展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研究
发改、工信等部门应围绕固体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再利用等,积极开展国内、国际技术研发交流与合作,吸引先进技术、人才和管理方式推动资源利用发展。制定产业导向和优惠政策,鼓励投资固然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和再利用的高新技术、污染防治、节能减排技术研发项目,鼓励设立生态经济研发机构。
加强对国家产业政策、财政政策、市场趋势等信息的收集和研究,通过市场调研、产业分析和科学论证,着力谋划一批市场潜力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环境改善明显的项目。编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回收利用项目发展计划及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有效性、相关技术方案及财务效果进行具体、深入、细致的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认真包装每个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尽量做深、做细前期工作,并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库,大力向外推介,积极引进合作伙伴,使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成为招商引资的新亮点。
2.4 做好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范围和企业的认定工作
发改、工信等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对粉煤灰、脱硫石膏、冶金废渣等工业固体废物和植物秸秆、畜禽粪便等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属综合利用类资源,享受相应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报请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和监督管理。
2.5 制定积极的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政策
一是减少和限制天然石膏、石灰石等矿产资源开采,提高资源补偿费标准。推广脱硫石膏、石灰石、粉煤灰、冶金渣等综合利用产品替代天然石膏和石灰石等。二是引导企业开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发改、工信等部门应从项目审批上鼓励引导企业研发适合区情、县性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及途径,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开发新型固废利用墙材。三是政府应采取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政策措施,产生工业固体废物企业应采取措施对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未综合利用部分,无偿提供给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和园区所有建设项目应明确提出采用新型利废建材产品要求,在工程设计时,应优先设计采用综合利废建材产品,将其作为鼓励综合利用产品使用的一项任务予以落实。无特殊需要不得选用可替代的建材产品。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制品和国家明令淘汰限制的建材产品。
2.6 加大政府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从技改资金、企业扶持专项资金等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重点支持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新型建材产品科研、生产基地建设。对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项目予以奖励。凡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优先考虑使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对未按要求使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建材产品的工程可不予审批。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通过制订鼓励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政策,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流向。各类金融机构要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金融支持,向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提供中长期优惠利率贷款等。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企业,在项目资本金构成比例上可以适当放宽。
2.7 加大监管力度
要落实固体废物排污申报制度,全面推进工业固体废物排污申报制度,建立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核定企业固体废物排放种类、数量;建立和完善固体废物监管机制,建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奖罚制度。对堆放库存超过核定量的实行处罚,对堆放库存减少的予以奖励。要求企业废物排放一定时间段内实现零增长,并制定时间表,逐步消耗。同时,对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业予以取缔,给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典型企业留出空间,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规范化、法制化。
2.8 推进固废综合利用产业建设
针对中宁县工业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建设中宁县固废处理处置循环产业链,以中宁县产生的工业固废、低品位原材料和燃料,通过水泥窑炉协同处理、有价元素回收、生物质废渣发酵、秸秆发电等措施,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有效地实现固体废物变废为宝,实现资源再利用和循环经济,降低环境污染,实现资源综合利用的目的。推进农业循环产业链建设,加快农田残膜污染整治与回收再利用,充分利用种植业和畜牧业优势,规范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便管理,减少秸秆资源损失以及畜禽粪便直接还田,提高有机质资源回收率,采取青贮、氨化、黄贮等措施进行饲料利用,发展生物质燃气、发酵、肥料等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化肥的使用,逐步改善农田生态。配套发展规模化肉制品加工厂、林果加工业、枸杞制品加工业,形成微生物生产、植物生产、动物生产、工业加工生产完整的循环经济产业链条,实现农作物的生态有机种植以及畜牧业生态循环养殖,减少向环境中排放废弃物,改善和保护环境。
参考文献:
[1]王伟,袁光钰.我国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现状与发展[J].环境科学,1997(2):87-90.
[2]李金惠,聂永丰.中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预测研究[J].环境科学学报,1999,19(6):625-630.
[3]聂永丰,董保澍.中国固体废物管理与减量化[J].环境保护,1998(2):6-9.
[4]孙汉文,安建华,梁淑轩,等.固体废物污染状况分析与废物资源化的思考[J].河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26(5):506-514.
[5]周北海,朱雷,李治琨,等.中国工业固体废物的现状和对策探讨[J].环境科学研究,1998(3):1-4.
固体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范文6
何为医疗垃圾
医疗垃圾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险的废物。
医疗垃圾分为:
1.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质,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性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生活垃圾,病原体培养皿、标本和器皿,以及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和医疗器械等);
2.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
3.损伤性废弃物:能够刺伤人体的废弃医用用品(医用针头、缝合针、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以及载玻片和玻璃试管等);
4.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被污染的废弃药品(一般性废弃药品如抗生素等,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如三苯氧氨、司莫司汀、顺铂、苯巴比妥等,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5.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物(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及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等)。
医疗垃圾含有腐败变质成分及大量细菌、传染病毒、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学药剂等,所含的病菌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几十倍甚至成百上千倍,在国外被视为“顶级危险”和“致命杀手”。如经非法收集后再次流入市场,则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成为流行病的源头。
医疗垃圾处理的现状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机构产生的垃圾数量越来越多,其危险性也非同一般。预计到2010年,全国医疗垃圾的产量达到68万吨,平均日产量达到1870吨。这些废弃物除一次性输液管外,还包括人体组织、器官等手术废物,治疗用的纱布、脱脂棉,实验用的动物尸体和化验用品制备的废渣废液,病人的血、痰以及排泄分泌物等。
1991年,我国加入了国际社会于1989年签定的《巴塞耳公约》,以推进我国危险废弃物特别是医疗垃圾处理的国际化进程。发达国家凭借其雄厚的技术基础和经济实力,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基本完成了医疗垃圾的安全处置,在对医疗垃圾的安全转运、无害化处理和规范管理等方面有一套自己的体系,并且对医疗垃圾进行了严格分类并制定了针对性处理方案。但我国在医疗废物的处理上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大部分的危险废弃物处置处于低水平综合利用,简单存储或直接排放到自然环境中去。没有得到无害化处理的医疗垃圾危害常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公共安全。
我国医疗垃圾处理现状如下:
一、医疗垃圾的处理不规范
2003年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章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办法。但有关医疗机构不能做到明确分类,且无专门回收单位。存在问题主要有:输液器、注射器用后不作消毒、毁形等无害化处理;偶尔可见输液器、注射器用作他用,甚至流向社会;清创包、缝合包包布不能做到一用一洗,反复灭菌造成黑、硬,达不到灭菌的效果;还有个别诊所仍使用玻璃注射器,用普通铝饭盒消毒,用后清水冲洗即行处理;职业安全防护意识淡薄,大部分没有流动水洗手设施、针头回套等。
二、医疗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处理技术参差不齐
以我国工业危险物总处置能力仅为18万吨/年,我国现有的生产医疗废弃物处理设备企业的生产规模小,产品的性能与无害化处理标准的要求相一致的不多,难以满足社会需求,并且全国没有任何一座功能齐全的综合性危险废弃物处理中心完全可以投入使用。目前,除广州、沈阳、大连等少数城市对医疗垃圾集中处理外,大部分由医院自己分散处理,但医疗废弃物处理的能力却不尽人意。大多数医院沿用以往配备的小型焚烧炉对医疗垃圾进行处理,且传染性医疗垃圾和普通垃圾未经分类就混合处理。传统的焚烧设备不能适应医疗垃圾处理的热值与成分变化大的特点,造成医疗废弃物的毁形不充分,高温燃烧不彻底,具有毒害化的污染物重新进入环境,可能会造成更为严重的二次污染。如1999年轰动全球的“二恶英”事件就是由于焚烧生活垃圾中的危险物引起的。此外,医疗垃圾处理设备隔绝性能及自动化等问题尚未能很好的解决,工人的身体健康也不能得到保障。
三、没有合理的收费制度,医疗垃圾的处理需要高昂的费用
据不完全统计,在北京一家医院每年年至少需要为医疗垃圾处理支付48至50万元,许多机构为了节省成本,将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在一起,无视医疗垃圾所带来的危害。在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处理医疗垃圾采取收费制,使得医疗垃圾有利可图,调动了有关部门的积极性,改变了长此以往无人管理的局面。但在具体的操作中,收费方式存在着不合理因素。目前现行的收费方式有两种标准:一是按床位收费,二是按垃圾量来收取。由于各个医疗机构经济效益不同,床位的占有量差异很大,采取按床位收费会导致收费不公平。按垃圾量收费,一些医院为了节省处理医疗废物的开支就把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中去。
四、农村医疗垃圾无人问津,农村医疗垃圾的处理问题令人担忧
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有关医疗垃圾管理政策的法规,但在农村地区的执行情况却亟待解决。许多乡镇卫生院和小诊所的医疗垃圾未做任何处理,随意丢放在附近,不少农民因为缺少文化知识,不知医疗废弃物的危害而捡拾其中的玻璃器皿盛食用油和生活用水,不少孩子把废弃的一次性注射器当“玩具”去玩。
五、医疗废物处理过程存在不法行为,有些医院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医疗垃圾
在利益的驱使下将医疗废弃物回收利用或者卖给私人再转运到废品收购站或直接进入了塑料制品厂,被制成一次性水杯、水桶等,这些带有病毒、细菌的容器从而流入市场(主要是偏远的农村地区),给社会的稳定造成威胁。
我国医疗垃圾处理问题产生原因
我国1998年1月4日颁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共列出了47类、数百种危险废物,其中医疗垃圾名列“首害”。据清华大学固体废物和污染控制与资源化研究所研究员刘建国博士介绍,危险废物是指具有腐蚀性、爆炸性、易燃性、毒性、
化学反应性、传染性,对人的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1999年,轰动全球的“比利时鸡”事件就是焚烧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引起的。但是,我国医疗废物的处置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为了节省成本,人们往往将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在一起处置,这些废物含有大量病原微生物、寄生虫等有害物质,具有很强的生物感染性,需要进行专业隔离和特殊的焚烧处理,绝不能与普通的生活垃圾混在一起处理。
其次,从体制上,管理多头造成了垃圾处置的无序。上世纪90年代,处理医疗垃圾实行收费。“无利可图的谁都不管,一收钱大家都抢着管。”刘建国说,医疗垃圾属于危险废物,应该由环保局负责。但很多单位将它纳入生活垃圾范畴,医院的主管部门卫生局也在做。
另外,在具体操作上,收费方式存在不合理性。我国现行垃圾收费主要有两种标准:一是按床位来收取,二是按垃圾量来收取。各个医院经营方向和效益不同,床位占有率差异很大,采取按床位收费就会导致收费不公平。如果按垃圾量收费,一些医院会为了节省医疗垃圾处理的费用,把部分医疗垃圾混进生活垃圾。单纯从技术上看,第二种方式更科学,但目前国内这两种方法都在使用。同时,还存在着许多不法行为。有些医院并没按规定将医疗垃圾作为废物处理,而是将纱布、一次性针管等器具回收利用,或低价卖给私人,从中牟利。不法商人又使这些具有生物感染性的器具重新流入市场,主要是边远的农村市场,给社会带来极大威胁。
“其实,除了医疗垃圾,整个危险废物处理都存在着很大隐患。”刘建国说。2001年,北京市环保局就成立了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集中力量专门处理垃圾,并设立北京市环境质量报告,对市内所有工厂每天产生、处理、排放、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量进行统计。但由于某些原因,很多企业的危险废物去向不明,无法被登记。此外,我国对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水平比较低。一些企业所谓的“综合利用”实际上是转嫁危险废物,通过小商贩将化学物品低价或无偿送到北京附近的小企业,“出了北京城就不关北京的事了,”刘建国说,“这些小企业根本无力处理工业废物,留下自己需要的东西就撒手不管了,由此引发的二次污染无法估量”。
最后,有关部门对医疗垃圾的危害认识不足,监管力度不够。医疗垃圾属于危险废弃物,含有有害病原体和有害化学物质以及放射性医用物质等。这些含有病毒、病菌的垃圾的危害性是普通垃圾的几倍、几百倍甚至几千倍,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成为疫病的源头。有关部门为了本地经济利益的发展,对医疗垃圾处理的投资不足,而且我国至今没有统一的监管体系,对医疗处理的监管状况上处于初级阶段,许多地方政府机构部门存在职责不明、执法不严的现象,导致医疗废弃物的去向不明,在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密封设备等方面存在缺陷,很可能导致医疗废弃物的沿途丢失。医疗废弃物的监管体系的问题直接影响我国医疗废弃物处理的前进步伐。
如何解决医疗垃圾处理问题
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加强监管力度
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政府应本着执政为民的态度积极建设公共卫生体系,严格医疗废弃物的监管管理,落实危险废弃物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依法对危险废弃物的安全转运、处理实行监管,坚决从重查处医疗垃圾回收利用等不法行为。明确医院以及运输、储存、处理企业的相关责任,对运输、储存、处理实施许可证制度,禁止不具备从业经验以及基础设施的单位从事医疗垃圾的处理。对收集、运输、储存及处置执行联单管理制度,防止医疗垃圾的遗失,杜绝不法交易如卖给塑料厂的行为。规范乡镇卫生院及小诊所的垃圾处理,制定合理的收费政策,照顾他们的经济能力,保证国家抓大方面的同时,能兼顾局部方面的利益,使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得到安全的处置。
二、建立合理的收费制度,政府有关部门举行听证会听取
医疗垃圾的范围和处理费用的多少等问题制定出具体的收费细则,对不法分子回收利用医疗垃圾、乱排乱放等行为给予高额罚款甚至刑罚,保证处理中心的正常运营和防止因费用而造成医疗废物的流失。
三、增加投资力度,建立医疗废物处理中心
高标准建立一批医疗废物处理中心,解决医疗废品聚集重点地区和特殊废品如放射性物质等的处理问题,逐步完善医疗废物的运输、处理体系,对医疗垃圾实行统一收集和完全密封性的运输以及无害化的处理,兼顾农村地区的医疗垃圾乱堆乱放的问题。地方政府也应当将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当作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国家投资外,也可以吸引其他资金参加建设。国内外的企业界对投资我国的医疗垃圾处理有很高的积极性,政府应该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多种形式的资金进入该项领域,积极实施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的企业化经营、社会化管理。
四、积极宣传,加强社会监督
开展医疗废物防治以及其危害的宣传,加大媒体的监督力度,对违规事件进行暴光,鼓励群众成立医疗垃圾管理、处理的研究学会或民间团体,动员群众对医疗废物处理中的问题给予意见和建议,对不法行为积极举报。增强公众的健康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全社会共同关注我们人类的生存健康问题。
五、培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医疗垃圾的产生、运输到处置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渗及健康、环保等诸多方面,为了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建议与高校、研究机构合作,培养相关专业的应用性人才;成立医疗废弃物学会,对医疗垃圾的处理标准,处理企业的资格认证以及培训教程等方面作出规定。定期开办培训班以提高工作人员对于医疗废物的健康、安全、环保问题的认识,突出员工在总体管理中起到的作用与责任,建立一支素质高的专业化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