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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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细则

经营管理细则范文1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管理。

港口作业区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服务的驳运和拖轮经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经营船舶的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分为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和油船(含沥青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运输、客滚船(含车客渡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和高速客船运输。

第四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条件

第六条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然人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七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经营资质条件:

(一)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第八条的要求;

(二)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四)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

(五)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第八条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外,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总运力规模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一)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以下简称“省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2000总吨;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以下简称“省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1000总吨;

(三)经营内河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600总吨;

(四)经营省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2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0立方米;

(五)经营省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1000立方米;

(六)经营省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500立方米;

(七)经营省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5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

(八)经营省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滚船3000总吨并且400客位;

(九)经营省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100客位;

(十)经营省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50客位;

(十一)经营省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100客位,高速客船50客位,客滚船300总吨并且50客位。

同时经营油船和化学品船运输或者同时经营普通客船和高速客船运输的,总运力规模可以合并计算,但每一船舶种类应当至少拥有一艘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

交通运输部可以针对因市场需求有限,致使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运力规模无法满足第一款要求的情况,公布低于第一款规定的总运力规模的特定区域。

第九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经营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经营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经营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三)经营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四)经营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前款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任职的从业资历。

经营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1人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或者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其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

第十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

在有效代管期内,委托企业可以不按照第九条第一款中要求的按照经营船舶的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但是应当至少分别配备1人。

第十一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个体经营者应当拥有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并取得与其经营船舶相对应的有效内河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持有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持有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第三章经营资质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的相应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后,盖章确认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批权限,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逐级转报至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申请经营国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调查情况,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条件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束后,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报告和申报材料一并转报至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评估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组织复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评估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向申请人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七条应当事人申请,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对于筹建期的企业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企业凭筹建批准文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办理购建船舶、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并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国企业可以租用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从事不超过两个航次或者期限为30日的临时运输或者拖航:

(一)确实没有满足所申请的运输或者拖航要求的中国籍船舶;

(二)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

第十九条租用外国籍船舶进行临时运输或者拖航的中国企业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书及能够证明符合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相关材料。申请书应当说明该申请事项的理由、承运的货物、运输航次或者期间、停靠港口、船舶名称、船舶类型、船舶国籍及船舶的适航状况等。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颁发许可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二十条从事国内船舶运输或者拖航的外国籍船舶,应当遵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的范围和期限进行运输或者拖航。

第二十一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审批程序和期限,本规定未作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或者扩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应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

(二)可行性报告,包括客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即可)及其复印件;

(四)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的设置和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即可)等及其复印件;

(七)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九)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十)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及其复印件,或者已经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证明文件;

(十一)个体运输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企业筹建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企业开业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有筹建环节的需要提供《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及筹建批准文件复印件。

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原批准文件复印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个体运输经营者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的有效维持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取得经营资质后,应当有效保持经营资质条件。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视情况确定,其中运力规模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他情况最长不超过3个月。

经营企业在整改期间已开工建造但尚未竣工的船舶可以计入运力规模。船舶竣工后,如果该船舶并未由该经营企业实际拥有并经营的,应当继续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开展的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企业主要股东及其股份构成情况、注册资本发生变化;

(二)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海务、机务、经营、船员管理等部门及其职责发生变化;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五)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发生变化;

(六)经营的船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七)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其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报备材料后,应当逐级转报至原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预警制度。对于经营资质水平下降或者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资质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九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其经营资质维持情况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国内运输船舶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及时书面通知该船舶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取得经营资质后不能保持,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负责审批的交通主管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是指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允许他人以其名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是指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且由船舶所有人经营并处于适航状态的船舶,其中船舶属共有的,经营人所占该船舶共有份额的比例应当不低于50%。

第三十六条已经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的中国企业,要求兼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三十七条载客12人以下的客船运输以及相邻乡镇、村之间为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提供直接服务的乡镇船舶(含乡镇客渡船)运输经营资质不适用本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经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之间的水路运输,其经营资质条件不适用于本规定。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登记的船舶,申请从事内地港口之间临时运输或者拖航的,比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经营管理细则范文2

[关键词]财务环境; 财务管理; 模式; 影响;

研究理财环境,弄清企业财务管理所处环境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趋势,把握开展财务活动的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为企业的财务决策提供充分可靠的依据,并提出相应对策,提高财务工作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和利用能力,对实现企业的理财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外部财务环境对财务管理模式选择的影响

1.经济环境

经济环境是影响企业财务管理的社会经济因素,主要有经济体制、经济周期、通货膨胀、市场竞争、市场季节性等。

经济环境对财务管理模式的影响主要是经济体制的变革对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内容等方面产生的巨大影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的经济组织。为了在市场中求得生存与发展,企业必须面向市场自主筹资,慎重地进行财务决策,强化财务控制,保持合理的资金结构,灵活调度资金。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转变为企业价值最大化,从而最终实现资本增值最大化,财务管理的重点也转移到资金筹集、使用和分配方面。

2.市场环境

市场环境是企业财务管理所面临的来自于市场方面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商品市场、人才市场、技术市场、产权交易市场、信息市场等。各种市场要素对企业的作用不同,市场环境的好坏,决定着企业未来收益的高低,决定着企业财务目标能否实现。因而,企业面对不同的市场要采取不同的财务政策,寻找发展机遇,推动自身发展。如面对信息市场时,应时刻关注信息的更新,及时获得与企业前途相关的信息,能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夺得先机。

3.金融环境

金融环境即金融市场环境,是企业财务管理所面临的来自于金融市场方面的影响因素。不同金融市场环境对企业的作用不同,金融市场环境的好坏,决定着企业未来收益的高低,影响企业的财务目标和财务运行方式。因而,企业面临不同的金融市场要采取不同的财务政策,寻找发展机遇,推动自身发展。不过我国金融市场建设时间比较晚,又加上受传统计划管理体制的影响,金融市场发育尚不成熟,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因此我国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受金融市场影响不大。

4.法律环境

法律环境是指企业与外部发生经济关系时所应遵守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法律环境主要包括企业的组织法规、税务法规和财务法规等。法律对企业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为企业的经营活动规定了限制空间,另一方面也为企业在相应空间内自由经营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每个企业进行各项财务活动时,必须依法处理各种财务关系,并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环境主要影响企业的财务关系和财务行为。

二、内部财务环境及其对财务管理模式选择的影响

1.企业管理体制

企业管理体制是指企业对各项工作管理极限的划分,包括由一定制度所确定的纵向分权和横向分工、隶属关系以及各自管理范围的规定等。在企业内部理财环境中,管理体制因素起着决定作用,它直接决定着企业内部理财环境的优劣,以及企业理财权限的大小和理财领域的宽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确立了企业市场主体的地位,为企业自主理财提供客观可能性,企业可以自行筹资,自主投资,并可以制定自己的财务管理制度。

2.企业经营组织形式

企业经营组织形式是指在既定的产权体制下,企业内部的权责结构和利益关系的组合方式,又称经营方式。企业组织形式按投资组合形式的不同可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对企业理财有着重要影响。如果是独资企业,由于其规模小,资金少,人员少等特点,财务管理模式也比较简单。合伙企业的规模、资金和人员都比独资企业有所增加,合伙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要比独资企业复杂得多。公司制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最复杂,要考虑企业内外部因素,合理确定企业的财务管理理念、财务管理目标、财务关系、财务权责和财务运行机制。

3.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是指企业的产品在商品市场上进行生产、销售、服务的发展现状。

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财务管理模式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经营规模的大小,对财务管理模式复杂程度的要求有所不相同;企业的采购环境、生产环境和销售环境对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有很大、影响,好的环境有利于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反之,阻碍目标的实现。

4.企业管理水平

企业管理水平是由企业经理人员或经理机构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以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盈利目的的熟练程度。企业管理水平高,则财务管理模式相对规范,财务管理各方面的职能能够得到有效发挥;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不高,则财务管理模式相对混乱,企业各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和财务管理运行机制的实施都会受到限制。

总之,财务管理模式受企业内外环境的影响,因此,选择时要考虑环境因素。研究理财环境,弄清企业财务管理模式所处环境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趋势,把握开展财务活动的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为企业的财务决策提供充分可靠的依据,并提出相应对策,提高财务工作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和利用能力,实现企业的理财目标均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棣华.企业财务战略管理分析[J].企业管理,2006,(4)

[2]伍中信.现代公司财务治理理论的形成与发展.会计研究,2005,(10)

经营管理细则范文3

一、建筑行业经营管理的特点

1.流动性突出

建筑施工企业涵盖面非常广泛,其工程项目分布点多、面广、线长,分支机构分布省内外,甚至世界各地,施工项目的流动性十分突出。施工机构随着建筑物或构筑物坐落位置变化而整个转移生产地点。同时,从事施工活动的项目经理部也是变动的,即非常设的。一个项目结束时项目经理部随即解散,新项目开始时,新组建的项目经理部也即组成并工作。人员的变动,包括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变动是经常的。

2.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施工成本控制难度大

施工项目周期通常超过一年,有些隧道、桥梁、超高层建筑工程施工期甚至长达三至五年,整个工程全周期成本与期初成本预算相比会存在较大变动。建筑材料价格在项目周期内也会可能存在较大波动。在不同的行业和地区施工,涉及的行业、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同,人工成本和施工要求也不同。这些特点决定了施工企业在成本控制上存在较大变数,难以完全仅依靠期初预算控制,对成本过程控制有较高的要求。

3.会计核算管理的特殊性

建筑业一般按单项工程为对象核算和控制成本,但是如何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准确的归集责任成本却是一个难点。因为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经营中存在项目间主辅材混用、施工机械设备折旧分摊、施工人员交叉作业等特点,属于开放式生产经营,导致人财物等责任成本难以准确归集,给财务成本精细化管理增加了难度。

二、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财务管理观念落后,对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认识不足

许多施工企业比较重视商务合约的签订、施工进度的达成率和工程质量的管理,认为抓好运营是关键,忽视了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认为财务部门属于后勤部门,主要工作限于付款、报销、发工资之类的文案工作。对财务管理观念认识不足,没有意识到财务工作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全过程。财务管理在经营分析、资金运用以及经营风险监控等方面的作用,多数企业未给予足够重视。

2.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监督职能弱

虽然大部分施工企业都有自己的财务管理办法,但要么内容过于简单,往往侧重于成本费用支出类及审批流程等制度规定,要么不够科学完整,对于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等为企业带来价值的工作没有充分落实。有的施工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形同虚设,往往是公司领导一支笔制度,无法发挥财务监督职能。

3.项目成本控制难度大,责任成本难以落实

成本核算对象的划分在实际管理中存在材料混用、施工人员混合作业,项目成本间难以准确精细的核算。成本核算对象周期长,责任成本难以落实到人。很多施工企业对成本预算的制定和实施流于形式,普遍存在成本预算和成本控制两张皮的现象,而由于工程的现场环境、施工条件和工期的变化,导致材料价差、设计变更、签证变更、施工纠纷等方面与初期工程预算差异较大,难以做好动态成本控制,最终可能造成亏损。

4.资金管理不顺畅,应收账款回收风险大

施工企业的特点是施工地点不固定,造成资金分散,影响了资金的调配和使用效率。一边是下属单位资金闲置,沉淀严重;另一边是新开工项目为保证工程正常进行筹集资金,增加融资成本。

另外由于工程款项往往数额巨大,结算纠纷较多,以及对甲方的资金实力缺乏及时监控,容易造成较大资金回笼风险。一些企业对工程款催收不及时,未建立相应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和资金回笼奖惩机制,造成资金占用和呆坏账的发生,易产生严重的经营风险,影响企业运营。

三、加强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对策

1.财务管理工作与企业经营紧密结合

在企业实行经营责任制下,财务管理工作不能仅仅作为管理者的出纳角色,而是要以企业经营目标为工作的出发点,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为此,要将企业的运营纳入财务管理的内容,积极参与经营决策,将财务管理融入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中。在管理层和横向部门会议上,在项目资金安排、成本控制、审批授权、内部控制流程上起主导作用,及时针对财务问题提出建议和解决办法。

2.建立科学完善的财务制度体系

对于内部经营责任制,目的是明确企业、管理层、员工三者的责权利关系,达到三方共享经营成果。而对于财务管理工作,要结合经营责任制中的各项考核指标,尤其是财务指标,如年度营业收入、经营利润率,资金占用成本、费用控制率等指标,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财务核算规范。财务核算是实现经营责任制的基础工作,在核算科目的设立,核算成本项目、成本要素的设置都要考虑责任成本的要求,及时准确实现财务数据的动态获取。财务核算的设置不能闭门造车,要与业务部门沟通配合,使之能够提供核算所需的基础数据。要建立项目责任成本动态控制、责任成本精细化核算、资金监控、监督检查制度等一系列财务管理措施。在制度建立上,要涵盖企业经济活动方方面面,从人员委派、薪酬制度、物资采购、招投标等方面要加以规范。此外,建立制度是为了企业运行有法可依,但最终制度能否得到有效执行才是制度的最终目的。为此,企业高层尤其是主管领导要营造良好的制度氛围和文化,率先成为制度遵循者,并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保证各项财务制度的有效落实。

3.实现责任成本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成本和费用开支

责任成本在财务上的体现,就是按照经营责任制方案的要求,在核算上要求各部门在申请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前,必须分清其成本所属核算对象和责任归属。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避免成本相互混用造成成本核算不清的情况,所有工程项目都必须纳入责任成本管理范畴,不能存在考核 和不考核项目同时并存的情况。在各项成本要素核算时,责任成本管理要分解到位,保证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周转材、项目管理等成本要素都能独立核算到经营承包单元,避免出现项目间成本项交叉混淆,财务主观分摊的情况发生。同时要求现场管理人员主动做好人、财、机的需求计划,避免物资相互借用和人员交叉混合作业发生,充分调动员工的成本控制积极性。

4.建立信息平台,做好财务经营分析

经营责任制下,建筑企业责任项目多,承包人员对财务数据准确度和及时性要求高,这对财务精细化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对此,除了指导业务人员提供准确的成本数据基础资料和对财务人员加强培训外,还要建立与精细化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以保证各项经营责任制下的财务基础数据,能够在一个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记录完成,并形成实时动态财务数据报表。这样可以保证经营责任的各项数据能够按月及时与经营责任人核对沟通,对数据差错得以及时发现和修正,以确保数据准确性和及时性。要形成财务分析汇报机制,定期将动态经营财务数据完成情况向管理层汇报,找出偏差和存在的问题,做好动态指标过程管控,提高项目经营管理水平。

5.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建立应收款回收制度

财务管理活动的核心之一是资金运营,资金是企业的血液。通过资金集中管理,可以有效防止资金闲置,提高资金的流动性,转部分外部融资为内源性融资,减少了融资规模,降低了资金成本,改善了企业资本结构,同时还实现了企业对资金的有效监控。

同时,要高度重视现金流管理,企业要树立“现金为王”的经营理念,以现金流来作为经营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现金流分析预测,严格控制现金流入和流出。建立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对工程款资金回笼绝对额和时间设置专项考核,作为经营责任制中财务指标考核中必要的重要节点,按月做好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并汇报管理层,对可能发生的呆坏账要及时汇报,并能落实责任人。对于材料、人工和分包工程支出,按重要性和金额大小建立分级授权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将现金流管理贯穿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

6.加强财务内控工作,建立持续监督机制

施工企业要加强财务内控工作,除了进行全面的制度建设,同时要对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尤其是在经营责任制下,各项考核指标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更需要对各项财务数据进行独立审核。施工企业点多面广,持续监督必不可少,要把内部审计和财务监察相结合,在财务管理上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的安全防护网。这样对经营责任制下的建筑企业,兼经营管理的积极灵活性和财务监督管理为一体。

四、结束语

财务管理是建筑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筑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高质量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精细化的责任成本核算规范,及时准确的财务分析,高效的资金运用水平,有效的财务内控监控体系。在企业实行经营责任制下,加强财务管理能有效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为企业带来可观收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企业快速、健康、可持续的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宋胜利:建筑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影响因素及管理对策.经济研究导刊,2009(09).

[2]肖芳林 仇俊林:加强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对策研究湖南工业大学学报,2009,(7).

经营管理细则范文4

关键词:水利工程;管理;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事实说明,一个工程虽然没有完善,但是针对具体情况,利用有效措施及方法,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完全可以发挥很大作用;相反,一个完善的水利工程,如果管理不当,也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1目前水利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

1.1水利工程管理的质量需要进一步加强

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标准为:安全、适用、经济、美观。所有的质量管理活动都是围绕这四个标准实行的。安全,指水利工程的质量必须满足安全性要求。适用,指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措施要满足工程建设需求。经济,指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要采取低成本高效益的方式进行。美观,指水利工程要满足外观质量的需要。这四个标准的要求是符合水利工程实际的,但是在实际质量管理过程中,这四个指标并没有得到完全的贯彻,在规定质量管理措施的同时,还存在粗心大意的情况。所以,水利工程管理的质量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

1.2水利工程管理的经营管理有待于进一步明晰权责

水利工程管理中的经营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将水利工程建设成为永续发展的水利企业,利用水利企业的模式,对水利工程进行后期的维护及使用。从目的来看,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是按照企业建设的模式来构建权责体系的,主要表现为产权应明确,权利和责任应该划分清楚,管理方式要科学,要有自身发展动力。除此之外,水利工程管理的经营管理还需要坚守:由投资方进行管理并收益的原则,并且水利工程要服从国家的防汛调度安排。但是在实际的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中,却存在权责不明确,投资方重效益轻管理的问题,因此,必须对水利工程管理的经营管理进一步明晰权责。

1.3水利工程管理中的信息化建设程度还需进一步提高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逐渐完善,在工程建设领域采用信息化手段辅助工程管理已经成为了未来的发展趋势。从目前水利工程管理来看,信息化建设程度明显偏低,基本处在原始的管理状态之下,没有形成完善的、高效的信息化管理网络,没有实现对工程管理的信息有效利用和共享,没有构建完整的信息化管理服务体系。因此,无论是从实际应用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水利工程管理的内在需求出发,水利工程管理中的信息化建设程度都要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只有这样才能满足水利工程管理的需要。

1.4水利工程管理的施工管理需要全盘考虑,提高综合效益

水利工程管理的意义在于实现对整个工程建设所有环节的有效管理,使每一个管理环节都发挥最大的效益,最终形成效益叠加,取得整个工程高效运行的实际效果。因此,在水利工程管理的过程中,特别要注意施工管理环节。因为施工环节是水利工程的主体环节,施工环节管控不到位,将直接造成整体水利工程无法发挥最佳效益。于是,我们应该重视水利工程管理的施工管理环节,要全盘考虑。但是在实际的水利工程的施工管理中,往往出现考虑问题不全面,只顾眼前利益的现象,这直接导致了有些施工过程被忽视,从此留下了工程隐患。所以,对于施工管理必须要进行全盘考虑,提高综合效益。

2解决当前水利工程管理存在问题的具体措施

2.1制定详细的质量管理细则,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管理的执行力度

目前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中,质量管理细则的制定不够详细,对细节质量的关注不够,因此,我们要根据水利工程的实际,制定详细的质量管理细则。除此之外,还要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以制度来规范质量管理行为,以制度来指导质量管理行为,让制度成为质量管理的依靠和出发点。从管理学的角度而言,只有制度完善了,才能发挥管理的最佳效果。但是仅仅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加强质量管理的执行力度,只有依靠这两种手段,才能真正做好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2.2在经营管理中进一步明晰权责,规范投资方的行为,明确投资方责任和义务

对于经营管理中的权责不明确的问题,我们必须下大力气解决,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就是明晰权责,明确产权,明确管理责任。水利工程与其他工程不同,在平时的经营管理中如果不对产权进行明确,在关键时刻就无法发挥水利工程的积极作用,严重的将会制约整体的水利调控,影响防汛抗旱的整体效果。因此,我们必须在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中进一步明晰权责,规范投资方的行为,明确投资方责任和义务,只有这样才能规范投资方的管理行为,才能发挥水利工程的积极作用。

2.3构建完善的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和服务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在目前的水利工程管理中,我们必须对信息化建设引起足够的重视,必须在工程管理中构建完善的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和服务体系,以此来提高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这样做的目的可以从两方面来看,一是有利于提高水利工程的管理效率,提高数据的利用率,使数据处理和管理更加高效和规范。二是有利于提高水利工程管理的整体管理水平,赋予水利工程管理更多的信息化属性,提高管理的科技含量。因此,我们必须构建完善的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和服务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2.4施工管理要全盘考虑,制定施工管理考核细则,加强执行力度

水利工程的施工管理要想取得积极效果,就要进行全盘考虑。鉴于目前的水利工程施工管理考虑不全面的问题,我们要想办法积极扭转,具体措施是:制定详细的施工管理考核细则,以考核细则为依据,对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所有施工环节,所有施工部位进行全面的考核完整的覆盖,并加强施工管理的执行力度,使施工管理成为提高水利工程整体质量和发挥整体效益的重要保障。由此可见,我们必须在水利工程的施工管理中要全盘考虑,通过制定施工管理考核细则的方式,深化推进施工管理。

3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取得的积极效果

3.1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使水利工程的整体质量得以提高

通过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使得水利工程的各个环节质量得到充分的保障,细节质量的提高直接决定了水利工程整体质量也得到全面有效提高。

3.2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使水利工程的整体管理水平得以提高

水利工程管理是一项细致的工作,只有认真推进,积极实行,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最直接的作用是提高了水利工程的整体管理水平。

3.3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使水利工程的积极作用得以发挥

水利工程管理从实用角度讲,强化了工程管理职能,发挥了工程管理的重要作用,起到了管理的基础作用,使水利工程的积极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4结束语:管理是水利工程充分发挥兴利除害功能的关键,是整个水利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上面本文所述的几种管理中,工程管理是基础,用水管理是中心,组织管理是开展这些工作的组织保证,经营管理则是促进巩固与发展以上三方面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采用经济手段发挥工程最大效益的关键。根据新形势下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把水利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管理工作上来,确保工程的安全和提高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才能有利于水利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有利于水利管理工作跟上时代的步伐。

参考文献:

经营管理细则范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和规范总裁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议事决策程序及职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总裁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二条总裁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专业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2、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组织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3、具备五年以上企业管理经验或经营工作经历,精通公司主要业务涉及行业,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4、遵纪守法、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正;

5、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6、《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裁。

第三条公司设总裁一名,实行董事会聘任制,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四条总裁任期一般不少于三年,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在聘任合同中规定,自董事会聘任之日起计算,可以连聘连任。聘任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权利、责任、待遇、解聘、辞职事由、违约责任及应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解聘总裁必须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总裁本人提出解聘理由。

第六条总裁在任期内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出售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章总裁的职权和责任

第七条总裁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确保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规范、高效进行。

第八条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1、拟订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2、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3、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财务支出款项;

4、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基本规章;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助理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7、决定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免;

8、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9、经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经营、合资经营、借款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10、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11、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12、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3、非董事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总裁应履行下列职责:

1、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2、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

3、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制定行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4、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公司市场应变及竞争能力;

5、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6、采取切实措施,推进本公司的技术进步和本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层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0%(含10%)的对外投资、收购兼并、资产处置等资产经营项目有审批决策的权利。

上述对外投资、收购兼并、资产处置等资产经营事项是指投资拥有、收购兼并拥有以及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的行为。

公司经营管理层应通过由总裁负责召集和主持的总裁办公会议,对上述资产经营项目进行审批决策,通过后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一条总裁报董事长同意后决定代表公司出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董事、监事人员。

直接及间接持有100%权益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所持股数及董事会人数等能起到实际控制作用的公司,其作出的对外投资、收购兼并、资产处置及对外担保等事项视同公司行为,其作出的对外投资、收购兼并、资产处置及对外担保等事项所涉金额作为公司投资决策依据,应先由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作出相应决议后,在上述企业代表公司出任董事的人员方可按照决议在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上表决。

公司参股企业作出的对外投资、收购兼并、资产处置及对外担保等事项交易标的有关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的金额作为公司投资决策的依据,应先由公司的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作出相应决议后,在上述企业代表公司出任董事的人员方可按照决议在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上表决。

第十二条总裁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压制、刁难、威胁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总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实和勤勉尽责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四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权分工

第十四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副总裁、助理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副总裁、助理总裁、财务负责人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十五条 副总裁及助理总裁、财务负责人协助总裁工作,直接对总裁负责,对总裁布置的工作应及时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总裁汇报。副总裁及助理总裁、财务负责人具体分工由总裁按照市场销售、技术开发、项目开发、生产安全、质量保证、人事后勤、投资管理、财务成本管理及资本运作等职能安排。总裁外出期间及不能履行职权时,应指定一名副总裁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总裁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总裁在授权范围内和职权范围内对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般议事程序原则:

(1)坚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原则;

(2)确定待决策事项并下达相关工作部门;

(3)有关部门在编制预案中,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各相关部门意见,一般应形成两个或以上的预案供讨论决策;

(4)召开总裁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5)重大事项决定后,应根据事项的性质向董事长报告。

第十七条 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总裁在向董事会提名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人选时,应事先征求董事长的意见;总裁在任免部门正副职负责人时,应安排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讨论,由总裁决定任免。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1、生产经营中,要认真贯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控制,强化财务管理;财务收支,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报总裁批准;

2、日常的费用支出,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预算内一般性费用参照执行公司财务有关的审批权限规定;

3、每月份结束后15日内向董事长报告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重大合同管理程序

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合同,由主办业务部门组织与客户洽谈合同,按公司制定的管理程序报总裁审批,总裁认为必要时向董事长报告。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管理程序

1、建固定资产应有专项报告,严格按公司的预算执行,报总裁批准;购建预算金额外固定资产由董事长审批。

2、不需用、不使用或使用到期报废的固定资产可以变卖处理,但必须预先办理审批手续,由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公司总裁按规定审批。

第六章总裁办公会议

第二十一条总裁办公会议分为高层行政会议和总裁工作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均不少于一次,由总裁根据工作情况进行安排,总裁办公室负责组织工作。高层行政会议为总裁经营管理工作的决策会议;总裁工作会议为总裁听取工作汇报、传达经营决策,布置工作任务的工作会议。

第二十二条总裁办公会议由总裁负责召集和主持,总裁因故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职责时,由其指定的其他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高层行政会议参加人员为总裁、副总裁、助理总裁、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总裁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每次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总裁工作会议参加人员为公司总裁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和全资或控股企业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可列席会议,总裁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每次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四条总裁对所议事项进行决策时,应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分管该项工作的参会人员意见,以集中集体智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总裁有最终决策权。

第二十五条总裁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并邀请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六条主管总裁办公室工作的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和归档保存工作,需要形成会议纪要、决议等文件的,经总裁签发后应于会后一周内送达各位高管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紧急情况除外);对需要向董事会报批的事项,必须形成书面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总裁工作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1)定期报告:总裁应于半年及一年结束后对半年度及年度工作进行总结,接受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质询。

(2)临时报告: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总裁、副总裁、助理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及其绩效考核与奖励管理办法的拟定,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上述制度和办法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对副总裁、助理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总裁批准发放。

第二十九条 公司总裁、副总裁、助理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及其绩效考核与奖励管理办法应当建立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第八章附则

经营管理细则范文6

[关键词]森林资源;调查;工作;要点

中图分类号:P618.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10-0365-01

0.引言

森林资源调查是林业生态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和公益性工作,是及时掌握森林资源动态,正确制定林业措施的重要依据。近年来,我国林业生产发展迅速,森林覆盖率、林木蓄积量都有了大幅变化,现有的档案数据已不能准确反映当前我国森林资源现状,因此,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工作十分必要。本文就森林资源调查工作的要点进行初步探讨。

1.森林资源调查工作的目标

全面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及其分布,综合评价森林资源现状特征与森林经营管理绩效,提出对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利用现有行政区域界限,现场对县、镇、村、社界进行核实或者调绘;完成森林资源小班区划,明确林地权属关系;查清四旁资源、散生资源、下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包括用材乔木树种、经济林木等。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就是摸清森林资源家底,为科学经营和管理森林、制定林业发展规划,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提供基础资源数据,其调查成果是建立森林资源信息管理系统,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的基础,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科学森林经营的重要依据。

2.森林资源调查工作的要点

2.1 提高思想认识

森林资源调查目的是查清、查实森林资源的本底,掌握人为和自然因素引起的森林资源消长变化规律。其成果是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和落实林业生产建设规划计划、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实施林业分类经营管理等的客观依据,是科学经营管理森林资源,培育和建立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重要基础。我们要充分认识森林资源调查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真履行《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进一步确立依法行政的意识,增强科学经营、依法管理森林资源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只有真正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领导上切实加强,措施上保障有力,森林资源调查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在推进林业快速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今后,应当力争将森林资源调查纳入地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总体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确保其制度化、规范化。当前,要将其作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抓紧部署,加快步伐。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组织协调机构,组织专门力量,明确落实责任,理顺资金渠道,有计划、有步骤、有成效地加快推进森林资源调查工作全面完成。凡近十年尚未开展调查的地方和单位,应在两年内完成;已经开展过的地方和单位,要对调查成果的质量和适应性进行验证,凡存在质量等问题、不能全面反映森林资源状况的,应在两年内重新进行调查。

2.2 多渠道筹集资金

森林资源调查工作不仅为林业经营单位提供服务,而且也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提供服务,是一项基础性公益事业,因此,林业主管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多方筹集资金,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本级政府汇报沟通情况,争取将调查纳入到财政预算。当预算安排资金不足时,结合实际,按照有关规定,用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进行弥补。将按照扶强、扶优的原则,采取多种措施扶持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工作。

2.3 推广新技术

积极应用新技术,是提高调查工作效率和水平的基本途径和有力保障。森林资源调查要利高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进行,以切实提高区划和调查的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要广泛应用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进一步改善技术手段和技术设备,扩充调查内容,特别是要丰富调查成果。在新技术应用中,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专题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推动技术进步,不断提高新技术在森林资源调查中的贡献率。

2.4 强化质量监督

森林资源调查成果对林业和生态建设影响重大而又长远,必须坚持质量第一,严格质量管理与监督。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组织安排森林资源调查工作,并明确由符合资质规定的专业调查队伍承担具体任务,相关单位配合完成。同时,要加强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质量教育,严格考核,对调查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在开展森林资源调查中,要认真执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细则和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监督体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规范调查质量检查验收,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肃处理。要规范和坚持成果审批程序,林业主管部门和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把住森林资源调查成果审查审批关。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实行森林资源调查外业质量验收合格证制度。对验收不合格的,其调查成果不得予以承认和审批。

2.5 科学经营管理

我们应在森林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及时组织编制森林资源经营方案,依法进行科学经营管理。高度重视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整章建制,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及时、准确、翔实地进行森林资源档案更新,客观、全面地记载森林资源状况及其变化情况。要高度重视,广集资金,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研制开发、分级建设的原则,以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计算机技术及网络通讯技术等为主要手段,积极加快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共同推进国家、省、地、县相互依托、相互兼容的全国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全面提升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3.结束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森林资源调查工作与林业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重视不够、欠帐太多、投入不足、手段落后,以致许多地方长期存在森林资源家底不清的问题,其对林业的决策、经营管理和工程建设的不利影响日益凸现。因此,我们每位调查人员都应该认真学习《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细则》,领会贯通技术要点,严肃对待每一个操作程序和调查数据,熟练掌握外业调查操作技术、调查项目内容。调查人员要坚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对每天外业调查数据详细核实,做到环环相扣、紧紧相连、不缺不漏,确保调查质量。 [科]

参考文献

[1]刘军.浅谈森林资源调查[J].河北林业科技,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