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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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范文1

平台须对内容进行审核

《办法》明确了互联网广告的范畴,并列出五类,分别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搜索成为人们获取信息最重要的手段。但过去很长时间,付费搜索服务属不属于广告,学术界、业界、相关部门一直争论不休。之前,搜索推广服务就被认定为信息检索技术服务,不受《广告法》约束。直到去年7月份《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付费搜索列为互联网广告,经过一年讨论、修改,最终得以保留。

《办法》还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广告者(主要是指互联网广告平台,如百度搜索、电商平台等)要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应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利于搜索引擎未来发展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新规旨在规范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强化各大网站广告自律审查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及互联网业健康发展。

对此,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说,新规令百姓看到互联网广告将以法规形式加强规范,由于明确推销商品或服务的付费搜索也是广告,一些不允许做广告的医药类产品,如精神麻醉类药品,将不能再打擦边球在互联网上做竞价排名推广,即便是允许做广告的,也意味着需先做广告审查,通过后才能在网上做竞价排名推广,“《办法》正式执行后,意味着原来变通的渠道不存在了,这是极大的进步。”

鉴于新规是对包括电商、搜索、社交等互联网全行业的规范,昨日,百度方面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说,新规将为互联网广告行业塑造更为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商业环境,百度将坚决拥护新规,切实遵照执行,与行业伙伴一起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及互联网业更为健康发展。

银河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孙建波表示,《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从某种意义上看是对搜索引擎未来发展的“松绑”。新规将商业搜索服务界定为广告,事实上也在市场预期之内,“新规出台是给百度等搜索引擎未来发展创造一个更透明、高效的商业环境”。

搜索引擎迎短期“阵痛”

付费搜索服务属不属于广告,之前争议不断。刚刚过去的2015年,互联网广告收入首次超过电视、杂志、报纸等四大传统媒体广告收入之和。互联网广告迅速发展同时,诸多问题浮现,付费搜索服务产生系列社会话题。昨日,有法学专家表示,此次新规将付费搜索服务界定为广告,显示出政府部门在规范发展互联网广告道路上的决心,将促进以百度为代表搜索引擎服务商及其平台上的广告主进行自我调整,短期“阵痛”必将随之而来。

亿友公益雷闯昨日透露,在百度推广被定性为广告前,国内公益人士早在8年前已起诉相关部门不作为。其介绍,1月14日百度卖血友病贴吧引发社会关注之后,亿友公益等30余家健康类公益组织已联名举报百度虚假医疗广告。参与举报的部分公益组织联合发起“互联网医疗广告打假公益联盟”。

3月14日,“互联网医疗广告打假公益联盟”的公益机构代表北京瓷娃娃罕见病关爱中心、亿友公益等组织代表又将1687名网友联名的《关于加强百度推广等互联网医疗广告监管的建议》递交给工商总局,希望能将虚假广告装进法律的笼子。

亮点

1规定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

2互联网广告应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3利用互联网、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

影响

对医药行业影响几何? 互联网+医疗监管更强化

付费搜索性质变化对医药行业影响几何?资深医药专家、国药控股高级顾问干荣富昨日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出台,一是配合营改增的需要,依照营改增政策,医疗广告有部分可用于抵税;二是近期相关部门加大对医药源头梳理的需要。医药传统广告此前是走先审查再批准模式,互联网医药、保健食品、医疗广告也应如此。这也是相关部门继加大对互联网+药品后,对互联网+医疗采取的监管强化举措,“《办法》对规范的企业来说是好事情。以互联网+医疗为例,此前魏则西事件就令部分莆田系民营医疗机构的不合规操作被曝光”。

新规对网民有何影响? 网民利益得到进一步保护

新规对网民有何影响?业内人士表示,《办法》实施将会使得互联网广告领域得到规范管理,不少原本并未被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的问题得到明确解释。对于互联网广告的范畴和行为规范的明确,也大大减少了互联网广告领域不正当竞争所产生的争议与摩擦,将使得广大网民可以获得更规范、安全的网络环境。

互联网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范文2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认真履行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全面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体系和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基层医疗机构科学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工作范围及主要内容

对辖区内各区属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及卫生室、医务室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格准入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严抓消毒隔离,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全面提高医疗机构医疗水平和质量安全。

(一)全面清理整顿,依法加强监管

1、对医疗机构注册、审批、校验管理开展全面复核清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同时,将医疗机构相关信息与“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系统”中的医疗机构信息进行比对,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注册联网信息数据,做到底数清楚、信息准确、动态管理。

2、根据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结合人员、设备和技术水平,严格核定诊疗科目,明确执业范围。科室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注销相应诊疗科目;机构达不到基本标准的,依法暂停执业,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以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和群众投诉为执法监管的重要线索,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超范围开展技术项目(手术)、出租承包科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业行为

1、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基础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落实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健全医疗质量安全责任制。

2、完善区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及各专业组职能,加强对辖区内各区属医疗机构的指导与管理,落实各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严格按照诊疗常规和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

3、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定开展执业活动。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病历管理规定,健全完善门诊记录制度,确保门诊病人和诊疗情况的可追溯性。

5、遵照药品说明书使用药品,严格把握药品适应症、禁忌症等。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重点规范抗生素、激素等药品的使用。严禁使用过期药品。

(三)严抓消毒隔离,杜绝感染事故

1、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室、口腔科、消毒供应室及注射室等重点部门的管理。严格执行注射操作规程,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

2、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等重点环节管理,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建立健全一次性医疗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等进货验收登记制度和使用管理制度,索取、审核相关许可证明等文件。

3、落实医疗机构感染和传染病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等现象。

4、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存放、标识,做好医疗废物处置交接时间、种类、重量等登记工作。医疗废物交送当地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机构集中处置。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应制定符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管理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四)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

通过对辖区内电视、广播、平面媒体、互联网络的医疗广告违法情况等实施监测,严厉查处违法医疗广告行为,整顿医疗广告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建全医疗广告监管网络,完善和落实各项医疗广告监管制度,建立医疗广告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机制,创造安全的就医环境,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三、组织实施

集中整顿工作分为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总结评估三个阶段。各阶段时间安排和工作重点如下: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3年5月)

我局要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厅和市卫生局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集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部署集中整顿具体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6月-2013年7月)

1、贯彻落实。2013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医疗机构复核清理工作,并于6月15日前完成“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系统”中的信息录入、修订及核对复查工作。

2、督导检查。7月底前,我局在全面复核清理的基础上,结合2013年医疗机构年审校验和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等工作,对辖区内发证的医疗机构开展全面检查及审核。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3年8月)

针对检查审核结果进行总结,并要求存在问题的医疗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常态监管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并开展自查工作,将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处理。局各科室及区卫生监督所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不能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导致严重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现常态化、系统化和制度化监管,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沉。要强化与工商、环保、公安、药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各部门要加大对区属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贯彻实施《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严抓日常监管;建立医疗机构日常巡查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巡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要做到日常监管与现场校验相结合,宣传培训与教育处罚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指导帮扶相结合,对监管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及时报告,违法行为查处率100%,行政处罚务必做到实事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完整、准确规范,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加强教育培训,营造舆论氛围

互联网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范文3

一、虚假广告的特点及种类

(一)虚假广告的媒体多元化

虚假广告除了少量违规通过正规媒体如电视、广播、户外媒体、正规报纸及杂志等以外,大多通过一些非法渠道进行传播,其传播的媒体呈多元化的特点,具体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通过户外到处张贴或刷制小广告。这一形式已严重影响了广大群众的生活,尤其是给城市环境卫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近几年各大城市几乎都在采取各种方式与这类虚假小广告作斗争,这类广告绝大多数没有经过广告管理部门的批准,传播者往往是一些无照经营的小作坊、个体户及一些农民工,他们深夜雇人出没于大街小巷之间,到处乱张贴乱印制,这类广告的内容大多是一些民工进城进行简单的生活服务或非法行医广告。二是通过印刷纸质的小传单、小手册、小卡片等随处进行散发,或者通过杂志或报纸及通过邮政等渠道进行散发。这类广告比第一类要“文明”一些,采用的方式主要是通过雇用民工或其它人员站在交通要道向行人散发,或是夹在报纸中间通过报纸直接送到消费者手中,或者是直接雇人送到居民的报箱或门缝中,还有的是通过雇人大量收集地址然后通过写信邮寄至消费者。这类广告大多是虚假医药广告、虚假的服务广告、非法的交易广告等等。三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的虚假广告。如强行向别人的电子邮箱中发送垃圾邮件、在他人的网站上虚假商品及服务广告、在BBS公告板上虚假服务信息、通过自己制作的网站虚假广告,这一形式已引起有关法律专家的高度重视,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消费者与商家之间需要建立完全的信任关系,双方无法真实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这给不法者造成大量的可乘之机,他们利用虚假广告很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这一形式应成为广告管理部门打击的重点。四是通过手机短信发送虚假信息。不法分子利用手机短信虚假消息,骗取他人的钱财、达成非法交易时有发生,如湖南的张先生收到一条手机短信息,内容是“台湾某集团为庆祝30周年特举行随机抽奖活动,恭喜您中了二等奖,咨询电话是138507065**”。拨打咨询电话后,被告知奖品是东芝笔记本电脑,但需交纳邮寄费和个人所得税,当他先后3次共寄出2900元后,对方仍如石沉大海,后来干脆连手机号码都停机了,这是利用手机短信虚假广告骗人的典型事例。五是通过电视及广播有偿新闻或者其形式与新闻相混淆,让消费者无法分清是广告还是新闻。现在很多的商家与电台及电视办节目,将广告制作成新闻或专题片的形式,在电台或电视台播放而不注明是广告,有的在报纸上请记者写专题报道与新闻混在一起而不注明是广告,使消费者误以为是新闻而上当受骗,还有的药品厂家请来专家或者老人献身说法,故意引诱消费者购买其产品,还有的商家请来名人在广告中作虚假陈述,声称自己正在使用该产品,其功效如何如何,其实该名人根本就不了解该产品,更谈不上使用该产品,这在国外是严格禁止的。

(二)虚假广告内容夸大化、行业集中化

虚假广告比较集中的行业是医药品、保健品及房地产行业,夸大内容、夸大功效、夸大事实几乎是所有虚假广告的共同特点,如有的药品号称“包治百病”能“立杆见影”,有的吹嘘能治愈癌症、顽固性疾病,有的宣扬迅速瘦身、快速长高,有的声称其药品解决了医学界的世界性难题,或者使用一些绝对化的术语声称自己的产品为“世界首创”、“全国第一”、“世界一流”、“最新技术”等《广告法》明令禁止使用的语句,有的虚假广告故意玩弄科学术语,用一些消费者摸不着头脑的词语描述其产品;还有的虚假广告假借患者、专家、医疗机构名义作证明,由退休干部、居民现身说法,推销产品,有的虚假广告以虚假承诺做诱饵欺骗消费者。我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等规定,药品、医疗器械不得出现以下形式的广告活动:宣传疗效和治愈率,如“药到病除”、“根治”、“一盒见效”;保证治愈或者隐含有保证治愈,如含“无效退款”、“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利用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等等,有上述行为的广告都是虚假广告是违法的。

(三)虚假广告的种类及表现形式

一是消息本身虚假,即广告主本身没有此项服务,或者服务内容不真实带有欺骗性。主要表现为如利用虚假广告招生办学、培训技术、虚假的“致富信息、实用技术”广告骗取钱财,根本就没有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邮购为名骗取购物款。二是有关资质文件虚假,如谎称自己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谎称产品质量已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并获得专利等;谎称产品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义为自己的企业或产品作广告宣传。三是产品功能虚假,广告主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如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的实际质量、性能、功效等;对性能低下的商品谎称性能优质;擅自改变食品、药品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审批表》批准宣传的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四是承诺虚假。即对产品、服务的承诺是虚假的,不能兑现的且带有欺骗性的。五是价格虚假,如对非最低价格或大幅度降价商品谎称最低价格或大幅度降价,未经任何调查谎称为全国最低价,全市最低价等等。六是程序违法。按广告法的规定,药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医疗广告、农药广告、烟草广告、培训班或招生、招工广告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都要事先取得其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查许可。但现在于大众媒体上的以上内容的广告,有的是许可证书虚假,有的根本就不提供证明文件。

二、虚假广告大量出现的原因

(一)经济利益的驱动是首要原因。某一产业或行业的高利润、低投机成本、高投机利润,让游医和经销商们产生了强烈的虚假广告的内在动力,直接导致虚假药品医疗广告泛滥成灾。医药产业、医疗行业和房地产行业的高利润是虚假药品医疗广告泛滥成灾的前提和基础,这些广告主即使被查处,但因其处罚而受的损失远低于其虚假广告而带来的丰厚利润,这更加促成了这些暴利行业不惜巨资加大虚假广告的投入。

(二)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也是虚假广告得以存在的重要原因。虽然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为内容的虚假广告法律责任体系,但从有效惩治虚假广告来看,仍有其不足之处。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不配套,导致执法部门难于操作。

(三)执法机关和行政不作为、不履行作为的责任是直接原因。从目前情况看,虽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设立了专门的广告监督管理机构,但普遍存在人员数量不足和一些人员素质不高的状况,即使是有人的执法机关,在查处的过程中也会受到经济利益的牵制,有的是由于各行政部门之间的利益分割关系,使得执法者难以正确执法,也使许多虚假广告无法及时依法查处。

(四)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是重要原因。很多的消费者受贪图小便宜的心理支配,失去了对违法者的鉴别,轻易落入虚假广告的圈套。这是虚假广告得以大量存在的土壤,也是虚假广告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

互联网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范文4

一、整治工作的任务和目标

(一)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严厉打击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的虚假违法广告。重点查处下列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1.以新闻报道形式的广告。一是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二是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广告;三是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方法。

2.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

3.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主要是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超出核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宣传未经核准的功能。

4.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主要是未经审批擅自和篡改审批内容药品广告,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做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

5.医疗广告夸大功能,宣传保证治愈。主要是在广告中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治愈各种疑难疾病。

6.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夸大功能,虚假宣传。主要是对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等作虚假宣传,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宣传化妆品的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对美容服务的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

(二)整治工作的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重的方针,通过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对当前广告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特别是利用新闻媒体的虚假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和美容服务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的虚假广告,进行集中治理,严厉打击。通过专项整治,使群众反映强烈的广告虚假宣传现象得到有效治理,对经营、恶性虚假广告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严厉惩治,使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商业欺诈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结合专项整治,完善法律法规和广告执法监管机制,增强消费者对虚假违法广告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建设诚信广告业,探索和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二、整治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组织专项检查和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要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典型虚假广告案件。严把广告市场准入关,严格掌握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加强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全方位监管;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要立即责令停止,并立案查处;对上级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办的案件,必须及时处理,并上报或者反馈查处结果;对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转办的案件必须及时处理,做好异地查办案件的协调工作;对消费者投诉举报或者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移交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线索,要及时调查处理;要加大对印刷品广告特别是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印刷品广告。对符合追诉标准,已涉嫌虚假广告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导向的管理,并作为今年深入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向新闻单位*严格要求。要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突出的新闻媒体,会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督促整改,责令其予以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

(三)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广播电视媒体的管理。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播电视媒体,要严格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7号)进行查处。对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广播电视媒体,要责令其予以改正,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媒体及其负责人的各种评比、评优、考核等,必须将广告经营守法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意见,实行“广告违法一票否决制”。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的管理。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报刊出版单位,要及时责令其予以改正,并视情节责成报刊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刊出版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各种评比、评优、考核等,必须将广告经营守法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征求报刊出版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意见,实行“广告违法一票否决制”。

(五)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重点打击无证行医和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美容服务业的监管,坚决取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美容机构。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将所有审批通过的广告,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虚假药品广告情节严重,被撤销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生产销售医院制剂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医院制剂的行为。

(七)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涉嫌犯罪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八)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区、市)电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声讯服务、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经营者的行业管理,对虚假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出具书面意见后,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要加强对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督,对措施不得力、整治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国家有关广告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与配合,对虚假违法广告进行综合治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整治工作的措施

(一)建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党委宣传部门、公安、监察、纠风、电信管理、卫生、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一是根据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不同时期的治理重点,对查处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通过联席会议予以认定、解决;二是通报各部门转办案件的查处情况,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测检查发现、立案查处的虚假违法广告情况,对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要进行专门通报;三是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具体应对措施。

(二)建立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新闻媒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其媒体广告的合法性和正确导向承担领导责任。新闻媒体要建立健全广告责任制,对未经审查或者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药品广告,不得;对不具备相应证明文件的保健食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的广告,不得。对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问题严重或者放弃广告终审权而导致新闻媒体广告出现导向错误的新闻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事实后,由新闻媒体的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必要时追究其主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报党委宣传部门、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三)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一是联合公告。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典型案件,根据具体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中医药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监察、纠风等部门联合公告。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及广告市场监管情况,及时向社会“广告监管公告”,包括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提示、违法广告案例点评等。

(四)建立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根据广告市场监管情况,结合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相应地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即A、B、C、D四级。A级为守信企业,用绿牌表示;B级为警示企业,用蓝牌表示;C级为失信企业,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用黑牌表示。逐步完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广告信用评价体系,对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给予通报表彰;对把关不严、违法违规现象突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在广告行业的各种评比、评优中不予评为先进单位和个人。根据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和企业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对黄牌企业,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日常检查,实施案后回查、办理登记和年检时重点审查、公开违法记录等监管措施;对黑牌企业,要吊销公告并公开违法记录,对典型案件还要予以曝光。探索新闻媒体作为广告单位信用监管的新路子,逐步建立广告单位信用监管制度。

(五)建立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一是建立违法广告量化跟踪及处理制度。对违法率居高不下或者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广告主、广告公司和广告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可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其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公司,限制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对负有责任的媒体单位,可暂停其部分类别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业务,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二是对严重违反宣传纪律,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事实后,由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商业欺诈行为的重要性,增强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注重实效,不走过场。

(二)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制。要按照重点突出、目标明确、措施有力、注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做好整治行动的动员工作,明确整治工作的目标、重点、步骤、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落实责任制,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任务和责任分解到有关单位,并在人员经费等各个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建立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综合治理机制。

(三)突出重点,齐抓共管。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突出整治工作的重点,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媒体、重点广告主、重点商品服务广告的检查和监测,从重点商品服务广告入手,严把媒体广告这一关键环节,把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整治工作的信息沟通,夯实齐抓共管基础,形成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强大合力。

(四)打防结合,立足治本。各部门要结合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这一基础工作,坚持边整边改的原则,从源头治理,规范审批行为,强化广告内容监管等各个环节,积极探索广告市场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立足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广告监管执法的效能。

(五)加强部门之间整治工作的信息沟通。各部门要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整治成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定期或者不定期编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简报》,印发各成员单位并上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加强指导,督促检查。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从*年4月开始,*年6月进行总结验收。各部门要加强对整治行动法规政策、执法办案、日常监管等各方面的指导工作,对在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在整治期间,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商品服务、重点媒体的广告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部门要在*年6月底前,将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汇总后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21号)的要求,为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形成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综合治理机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组成

(一)联席会议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二)联席会议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及相关业务司局负责人参加。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

二、联席会议职能

(一)根据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整治工作重点。

(二)协调查处重大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三)通报、沟通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四)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具体应对措施。

(五)分析广告业发展与监管形势,结合整治工作,*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的对策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建议。

各部门要按照《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职责分工,做好各项工作。

三、工作方式

(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成员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邀请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对联席会议确定的具体工作任务,需要协调解决的,可由联络办公室召开联络员会议。

(二)遇有重大问题,应成员单位提议,随时召开。

互联网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范文5

(一)卫生信息化系统工程建设中的安全隐患较为明显医疗卫生信息安全标准是医疗信息系统数据安全性的重要保障。目前,省内只有部分政府卫生管理部门的信息系统实施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医院、卫生站等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没有实施,大多数医疗机构对信息缺乏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1.远程医疗信息数据传输中的安全隐患较为明显。在远程医疗运行的数据接口方面也明显缺乏规范,特别在区域性医疗卫生协同发展的趋势下,数据接口关系到数据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存在被黑客入侵、网络攻击等安全隐患,将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行和病人的正常就医。在服务外包方面,医疗机构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内部信息系统开发,开发过程中,往往忽视对信息安全的管控,没有对开发人员和访问范围进行有效约束,为不法分子通过系统本身的原始漏洞窃取数据埋下了隐患。2.智能网络化协同导致“统方”的信息外泄事件增多。信息数据是医疗卫生机构的核心机密,在经济利益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统方”等重要信息进行有目标的窃取,必须对信息数据安全性予以足够的重视。目前,医院大多通过用智能网络来共享重要的医疗信息,对于医院而言,网络化协同可以使不同的医疗机构共享重要的医疗信息资源,减少重复投入;对于医护人员而言,网络化协同意味着他们能够以方便、有效的方式,存取患者的电子信息,包括化验结果、处方信息、医嘱和健康状态等。但是,网络化协同带来医疗便利的同时,一些医药机构缺少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和审计机制,并存在账号滥用、业务数据被非法读取的风险,或为本医药机构谋取不当利益而频频发生的“统方”核心信息数据外泄事件。3.有关侵犯患者隐私问题更为突出。推行电子病历是“十二五”期间医疗卫生信息化的重要方向和主要任务。电子病历将记录一个人从生到死的所有医疗记录,属于个人隐私信息,也属于医院医疗级的保密信息。而电子病历的数据集中存储、频繁交换以及与其他公共服务集成使用等特点,使电子病历的有效保障患者隐私问题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市开始推行电子病历,其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功能逐渐丰富,数据交换的机构增多,信息安全隐患也在逐步升级,在医疗信息化运作传输和存储过程中,发生侵犯患者隐私权的问题较为突出,这不仅是一个法律的难题,更是现代医学伦理、医德的一大难题。

(二)有悖于医学伦理的现象时有发生依照有关法律与医学伦理、医德相应规则,针对我国医疗信息化进程中所发生的实情,有悖于医学伦理的主要现象可归纳如下:1.未经患者许可,在网络上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资料;2.利用患者身份、扩大治愈效果而制作虚假电子网络广告;3.将电子病历、医学影象商品化,从中非法谋利,或私自篡改电子病历、医学影象而推脱医疗事故责任;4.通过患者IP地址,越位浏览、收集患者的网络踪迹的活动内容,或违规泄露患者纯个人的隐私;5.在实施远程医疗诊断中,有意刺探患者情感生活,并将患者婚外性生活在网上公开披露,或将患者有关性疾病的电子病历、影象等信息公布于众,严重干扰和破坏他人夫妻正常生活;6.以网络医务者之居,非法刺探患者信用、财产状况,或与网站管理员串通合伙骗取患者钱财,或未经患者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7.行临床网络医生之便,收集、刺探患者的社会关系并从中谋取私利;8.在医疗信息化管理过程中,因医方原因将患者的个人资料丢失、被盗用或遭篡改;9.违背了守法、诚实信用、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及医学伦理、医德,虚假、带有欺诈性的医疗电子网络信息、医学图像的广告。

二、医疗卫生信息化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医疗卫生信息化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加快推进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服务,建立起功能比较完备、标准统一规范、系统安全可靠,与卫生改革与发展相适应的卫生信息化体系。2.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为使市民便捷地享受现代信息技术的最新成果而服务,并创造一个医患关系和谐、合法、有序、诚信、安全的法制保障环境。3.依法治业的准则,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而提供科学、高效、合理的法制支撑,并解决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应用中的矛盾,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服务。

(二)卫生信息化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1.坚持统一标准与顶层设计原则,把握国家法制统一与制度创新的关系。同时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形成分级推进、各方参与的局面,积极争取人大法工委、政府法制办的立法资源,既要考虑卫生管理部门的职能和权限,还应充分反映各类各级医疗机构的实际需求,做好卫生信息化法治建设体系的顶层设计。2.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原则,把握卫生信息化法治建设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卫生信息化法治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应当把握好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的关系,在立足于全面、整体推进本市卫生信息化法治建设的同时,以完成若干重点立法项目和推进信息化执法工作为主要抓手,特别是在立法工作中,要集中精力,适时推出一些关键性的立法项目。3.坚持立足实际与适度超前原则,把握当前计划和长远规划的关系。在制定市卫生信息化立法、执法和法律服务工作计划时,应当把握好近、中、远期三个关系,在通盘权衡近期法治建设目标的基础上,储备一批政策法规调研项目,注重前期研究,适时提出卫生信息化法治建设的中长期目标以及具体要求。4.坚持力求创新与区域特征原则,把握移植吸收和自主创新的关系。要研究世界上卫生信息化法治建设比较先进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成功经验,借鉴国际上一些特大型城市卫生信息化推进的法治经验。同时,在推进卫生信息化法治建设中要注重体现时代特征、区域特点,从卫生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牢牢把握卫生信息化法治建设为创新型城市建设服务的总体要求。

三、构建结构相对完整的医疗卫生信息化法规框架

(一)卫生信息化法治建设的立法项目医疗卫生信息化法规框架,在立法层面上,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为主体,以行业自律规范、示范合同、行业标准等为补充;在时间安排上,优先安排若干关键领域的重点立法项目,同时安排一定数量的立法调研项目;在立法参与度上,积极利用人大、政府法制办的立法资源,重点推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对行业自律规范工作则以引导为主。医疗卫生信息化法治建设的立法项目主要包括:卫生电子政务条例、卫生信息化网络管理办法、卫生执法监督办法、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办法、远程医疗管理办法、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管理办法、医疗卫生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办法、区域卫生信息化示范区工作实施细则、卫生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办法、市属各级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等。

(二)卫生信息化法治建设的基础调研项目卫生信息化法治建设的基础调研项目主要包括:卫生信息化条例、卫生信息安全条例、市民健康信息卡管理条例、公共卫生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卫生电子政务数字认证管理办法、远程就医个人信息保护办法、电子病历管理办法、公共卫生电子信息共享管理办法、市卫生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医院信息标准建设与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社区卫生服务系统软件及其相关标准的开发和研制办法、医疗卫生网络安全管理和防范网络犯罪办法、医疗卫生信息系统产品和服务管理制度、远程会诊应用和隐私保护的相关工作制度及纠纷调解规则等。

(三)卫生信息化法治建设的行业自律规范卫生信息化法治建设的行业自律规范工作主要包括:卫生医疗机构与相关行业之间的自律服务规范、协调发展规范、纠纷解决规范等三个方面的自律性文件。国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还应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有关卫生信息化法治建设的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数据标准的机制,细化居民健康卡的信息采集工作流程和管理工作制度;研究制定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技术方案及保障措施,落实信息安全、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制订完善适应电子签名、远程会诊应用和隐私保护的相关工作制度,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研究制定医疗卫生信息系统产品和服务相关管理制度,促进卫生信息化建设可持续发展。

四、构建全方位的卫生信息化法制监控的有效机制

(一)远程医疗中对患者隐私权保护的有效机制法定的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在远程医疗网络化推进中,构建有关隐私权保护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重点卫生信息化建设部位:1.保守就医用户登录的身份、健康状况信息。网络就医用户在申请上网开户、个人主页、免费邮箱以及申请医疗服务时,医疗信息化管理者往往要求用户登录姓名、年龄、住址、居民身份证编号、工作单位等身份和健康状况,服务商有义务和责任保守个人秘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2.保守就医用户的信用和财产状况信息。网络就医用户的信用和财产状况信息,包括信用卡、电子消费卡、上网卡、上网帐号和密码、交易帐号和密码等。患者个人在上网、网上消费、交易时,登录和使用的各种信用卡、帐号均属个人隐私,不得泄露。3.保守就医用户的IP地址和电子邮箱。网络就医用户的IP地址和电子邮箱同样是个人隐私,就医用户大多数不愿将之公开。掌握、搜集用户的邮箱并将之公开或提供给他人,致使用户收到大量的广告邮件、垃圾邮件或遭受攻击而不能正常使用,使用户受到干扰,显然也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4.严禁窥探就医用户纯个人隐私的网络活动踪迹。法定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也是每个就医患者依法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因此,任何医方都无权借远程医疗网络化管理之便,私自介入包括浏览就医患者踪迹、活动内容的纯属个人隐私。各级医疗机构在远程信息化医疗过程中,应注重和强化保护就医者信息力度,特别是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意识,采取相应措施及问责、追纠机制,重点对患者在医院就医登记过的电话、家庭住址,还有医疗费用清单等信息资源加密给予保护,严禁将患者的远程医疗网络的有关信息商品化而被违法者所利用。

(二)构建电子病历应用中对患者信息保密的监控机制临床信息系统核心的电子病历(Electricmedi-calrecord,EMR)因其存储量大、节省资源、查询方便、共享性好而得到了广泛应用。为保障电子病历相关信息不泄漏、不篡改而有悖于医学伦理或被非法商品化,应建立相应有效监控机制:1.加快医疗卫生信息化管理的法律与伦理制度建设。医疗信息化管理的法律与伦理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建立和完善医院伦理委员会(章程、组织、经费、运作与监控体系等);建立并启动患者及社会评价与监督医疗信息化运作与伦理、医德医风的制度体系;建立并启动医疗信息化管理中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与伦理制度体系;建立临床信息化对患者隐私权的基本保障制度;建立对医务人员不断进行医学伦理道德与法律教育等相关制度并认真实施。2.设置全方位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的网络监控体系。依照国家卫生部有关推行信息化医疗规范性准则,建立和健全临床电子病历系统的应用网络监控体系,并启动患者及社会评价与监督医疗行为运作与伦理、医德、医风的制度体系,监管重点是防范医院内部利用病人的信息或转借电子签名谋私泄密现象,有效遏制对患者隐私权的侵害。3.推行电子病历信息分级管理和加密查阅限权制度。电子病历信息分级管理及加密限权制,即依据临床医院、医疗保险、远程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而分类管理电子病历信息,同时针对涉及到患者个人的基本情况、疾病发展、诊疗状况等病人隐私方面的医疗信息实施加密级别,并在医院内外网上设立下载、查阅权限,最大限度减少医疗信息和数据的商品化或病人隐私泄漏。4.实行对违背医学伦理和医德行为一票否决制。各级医院都可依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制定和实施临床信息系统电子病历应用监控的同时,加大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对违背医学伦理和医德规范,并构造就医用户隐私权的侵犯,或人为发生电子病历等信息数据泄密事件的,在医疗专业考核评优与晋升职称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构建对虚假医疗信息和医德缺失的防范机制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医学伦理、医德而传播虚假、带有欺诈性的网络诊疗信息,或言过其实,夸大疗效的网络医疗广告信息,或利用远程医疗及患者现身说法,在网上招揽患者等虚假医疗信息和医德缺失行为,应采取相应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遏制。1.从虚假医疗信息和伦理医德缺失制作的源头抓起。按照“谁制作,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虚假医疗信息和伦理医德缺失的责任,从源头抓起并不断增强“网络医疗信息安全真实人人有责”的意识,对任何一部网络医疗信息的广告真实性严加审核,对广布虚假医疗信息和伦理医德缺失的信息事件,要严肃追究当事人、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2.强化医学伦理职业操守的力度和实效性。医生职业操守,是指医生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低医学伦理和医德底线及行业规范。它具备“基础性”、“制约性”的特点,要求每一个从事医生职业者必须做到。各级医院都要重视和强化对医生职业操守培育和执行的力度,将其贯穿于医疗信息化建设的全过程。只有这样才能使每个医务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伦理观念和从医职业的神圣感、使命感,并有效地遏制虚假医疗信息和伦理医德缺失事件的发生。3.强化和规范对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服务外包管理。强化和规范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服务外包管理,特别是在实施HIS等重要信息系统过程中,应对外包企业严格审核,在签订外包合同时要增加有关信息安全、真实性的条款及虚假广告宣传违约责任,对外包服务人员要进行规范管理,限制操作范围;在验收和实施阶段,要对系统实施信息安全检查、网络医疗信息真实性审核,避免系统漏洞及虚假信息等情况的发生,从源头和运行过程中保证医疗信息系统的安全性、真实性。此外,还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各种病毒软件,病毒、木马程序侵袭,造成数据的删除或病人隐私泄漏及医学伦理、医德的缺失。

(四)构建医疗卫生信息化医学伦理的监督及评价机制通过现代信息化手段,搭建一个方便快捷、高效管理的医学伦理和医德监督及评价机制,不仅增多了医院服务患者的窗口与途径,实现方式更加人性化,而且收集的数据更加真实可靠,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医疗机构在实施信息化进程中的医学伦理与医德医风真实情况,也有利于加快医疗信息化进程中医学伦理与医德医风长效机制目标的实现。1.针对远程医疗设置医学伦理和医德监督及评价系统。就医病人可自助触摸屏设置于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平台窗口,依据自身就医经历有针对性进行监督与评价,也可投诉或举报有关违背医学伦理和医德行为及事件,也可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等,从而促进医疗信息化与医学伦理和医德医风建设同步并朝健康方向发展。2.建立全方位的监督和互补型的综合评价模块运行系统。医院伦理委员会与医院信息系统平台无缝集成并连接到政府卫生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模块有机结合,并形成卫生主管部门、院内与远程就医患者的全方位、高层次的监督和互补型的综合评价系统。在医院监督管理平台中医院领导和管理部门可按需要进行月统计或季统计,并以此为依据对医院及医务人员进行医学伦理与医德医风综合考评,表彰先进或推广好的经验,及时纠正错误、堵塞漏洞或查处各种违背医学伦理与医德行为的事件。3.设立相应医学伦理和医德监督及评价系统的操作模式。采用多种信息化手段和方式,包括互联网博客、电子邮件短信、网络涂卡问卷、按键评价、触摸屏、软件系统等,方便不同层次的就医人群使用有关医学伦理和医德监督及评价系统的操作模式。如设置网络电子问卷涂卡,向远程医疗就医病人定期发放有关医学伦理与医德医风满意率问卷表,通过专用读卡器,可批量录入问卷结果,将数据装入系统平台数据库。4.建立专门的网络医疗随访中心收集患者反馈信息。通过患者随访平台软件,操作员可利用计算机自动拨号,全面记录患者每个反馈信息;还可通过短信系统自动对网络远程病人进行短信随访,从而加强对医疗信息化中有关医学伦理与医德医风进行随时监督和实时评价。

五、全面提升医疗卫生信息化综合执法的整体水平

全面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中综合执法的整体水平,是一项具有全局性和长期性的工作,需要长抓不懈。具体来讲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准确引导、规范、监管全国卫生信息化法治建设针对卫生信息化推进中不同阶段的发展目标,以推进市卫生行政管理的职能转变、提高民主参与为重点,准确引导、规范、监管、服务于全国卫生信息化法治建设,全面提升卫生信息化建设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

(二)切实保障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全面正确实施根据卫生信息化法治建设工作的特点,加强信息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日常执法检查、定期执法检查、不定期执法检查、联合执法检查等形式,不断完善和推进行政执法工作,切实保障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全面正确实施,努力做到权责分明、保障有力、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三)重点加强对远程医疗监管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以维护公共卫生医疗信息网络秩序为抓手,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处罚手段,处理卫生信息化领域的违法行为,加强对远程医疗监管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安全、传播不良信息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四)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探索建立和培养专业的执法人员队伍,加强执法业务培训和法律知识教育,建立执法人员上岗培训制度,通过基本法律法规培训、专业法律法规培训等,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