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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审计报告范文1
定州市2018年田间工程建设项目(机耕路)
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定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承包人(全称):河北弘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和本工程施工特点,就本项目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招标文件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河北省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
定州市2018田间工程建设项目机耕路工程
二、工程地点:定州市叮咛店镇南王村、开元镇东沿里、东亭镇东庞村
三、工程规模、内容:
标段
乡镇
村庄
3米路(米)
4米路(米)
5米路(米)
合计平方米数
2
叮咛店镇
南王村
266
1018
6154
开元镇
东沿里
212
848
东亭镇
东庞村
339
1356
小计
817
1018
8358
四、技术规范和要求
工程单元内要求机耕路采用混凝土路面,主路宽3-5米(部分需加宽的路段,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施工),路面中心高出周围田地0.2米。采用15厘米厚的12%石灰土基层,15厘米的商砼C25路面,素土路肩0.5米,做到晴雨天均能通车。
(1)《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50363-2006)》;
(2)《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
(3)《农田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20203-2006)》;
(4)《低压输水灌溉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T13664-2006)》;
(5)《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T 10002.1-2006)》;
(6)《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GB/T 30600-2014)》;
(7)《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
(8)《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
(9)《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15)
(10)国家、省、市或行业的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五、合同价款:
人民币小写:933835.81元
人民币大写:玖拾叁万叁仟捌佰叁拾伍元捌角壹分
第二条 建设工期
一、工程建设总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前,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
二、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并影响建设工期的,经监理人确认,建设工期可相应顺延:
1、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2、发生重大设计变更;
3、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
第三条 工程质量
须满足现行国家以及河北省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 跟踪审计
一、审计对象、范围和目标
1、审计对象:定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2018年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
2、审计范围:
定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2018年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资料以及与内部控制制度有关的其他资料等;监督施工单位合理、规范使用工程资金。
3.审计目标
(1)保证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管理,促进廉政建设。
(2)维护财经法纪,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3)以建制度、防隐患、促发展为目标,促进建设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提高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
二、审计内容
签订合同前中标方投标文件的审核、合同审核;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一般性变更经济方面的审核;工程洽商和现场签证审核;大宗材料、大宗设备、新 型材料的价格审核;审核工程进度款;其它支出费用审核;竣工后工程结算,并 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和竣工验收需要的报告;监督施工单位合理、规范使用工程资金等其它造价相关咨询。
(一)开工前审计内容及要点
1、 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善。
2、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3、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选定情况,重点关注招投标是否规范。
4、 施工图预算编制是否合规、完整,定额套用是否合理。
5、 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和完整情况。
6、 各种施工、监理、设计、采购等合同签订的合理和规范性。
(二)建设期间审计内容及要点
1、 建设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情况,包括建筑安装投资管理、设备投资管理、 其他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情况,重点关注:土建和材料采购等有无招投标方面的问题;施工单位有无违规转包和分包行为等;
2、 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包括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及其他基本建设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多计虚列、少计工程成本等会计核算 不实问题;是否存在计划外工程及超标准、超规模建设等加大投资问题;是否存在管理费超支问题等;
3、 工程计量和费用支付情况,重点关注:工程变更和索赔是否合理;变 更、索赔审批权限的执行是否规范;计量支付是否正确等;
4、 建设资金管理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专款 专用和专户存储情况等,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问题;是否存在违规借款问题;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监督施工单位合理、规范使用工程资金等。
(三)竣工决算审计
1、 工程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重点关注超概与否及其原因;
2、 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
3、 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4、 尾工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和建设情况;
5、 资产管理情况;
6、 竣工决算报表编制的合法和真实情况;
7、 工程结余资金的清理和分配使用情况等。
三、其他要求
随时提供审计咨询服务,凡遇有重大设计变更或掩埋工程以及重大会议,
应委托方的要求应及时参加;按照约定时间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承担审计风险;对审计报告和委托人提供的审计资料以及在执行 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更换主要审 计人员。
审计报告文件提交份数:一式 6 份,并附电子介质文件一套。
审计报告文件内容与格式:审计报告应包括本项目所列审计内容。格式分为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其中,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应包括:按每个合同反映计量支付表、变更令等
送审金额、核减金额及核减理由、核定金额以及审定的基本建设结算书或基本建设竣工决算书等;管理建议书应包括:内部控制制度评审以 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管理建议等。
第五条 监理人
一、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4.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4.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4.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员
4.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4.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4.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4.4 监理人的指示
4.4.1 监理人应按第4.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4.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4.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八条处理。
4.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4.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4.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4.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4.5 商定或确定
4.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4.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十二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十二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第六条 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工程开工前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和必要的现场测量基准资料。
委托监理人审签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复核承包人工程测量放线成果。
二、工程开工前组织设计人、监理人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和答疑。
三、委托监理人及时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开工申请进行审批,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向承包人下达开工通知。
四、为本合同工程配置监理人员,负责对施工工程质量、数量、进度、管护进行检查、监督和验收。
五、委托监理人对发包人、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检验,质量达标并出具完整的质量证明.
六、委托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验签证。
七、委托监理人对承包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和工程质量评定表进行审核。
八、组织、主持对承包人完工工程的初验工作。
九、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十、对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十一、检查承包人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
第七条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工程不得再分包出去。
二、开工前认真核查本合同的工程项目、地点、工程量和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发现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三、开工前向监理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开工申请。
四、负责本合同工程的测量放线工作,并将测量放线成果及时报送监理人复核。
五、为本合同工程配备施工技术人员和质检员,负责工程布设和对工程质量、数量、进度、管护的查验。
六、工程隐蔽部位完成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进行检验(提供交通工具方便),检验合同签证后方可复盖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七、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工程施工总结和工程进度表。
八、对支付工程款要严格执行国家基建有关规定和国债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单独建账,保证资金安全运行,随时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检查监督。
九、制定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措施,配备安全员,保证人员、材料、机械设备和工程安全。否则,所造成的一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全部责任。同时,保护好工地环境,完工后将场地清理干净。
十、工程通过国家竣工验收前,负责对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并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
十一、为切实保护民工合法权益,加强定州市千亿斤粮食工程项目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人需缴纳中标价5%的保证金,保证金需通过单位账号汇至发包人的基本户。当项目完工并支付全部农民工工资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拨付保证金,并由发包人抽查确认发放后,退还至发包人账户。
第八条 设计变更
一、发包人发现自己提供的施工图纸有误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监理人,并及时提供修改的施工图纸。
二、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工程项目及工程量、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经监理人审签的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确实需变更时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
第九条 工程验收
一、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及时进行全面自验,自验合格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报送初验申请(附自验报告及完整的相关资料)。
二、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报送的初验申请并审查无误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县级初验,编写初验报告。
三、对初验存在的质量不合格和任务未完成的工程,承包人应负责及时进行整修、返工和施工,直至工程质量合格和工程任务全部完成,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条 工程款支付
承包人对已完成并自验合格的工程项目、数量、工程量,向监理人报送工程量报审和工程款支付申请手续,经发包人、监理人、审计人核验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当完成工程总量30%时,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量报审和工程款支付申请手续,经发包人、监理人、审计人核验后,支付30%工程款;当完成工程总量70%以上时,再付工程款40%。当工程全部完工时,县级初验合格后,再付工程款25%,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将剩余的工程款5%付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发生违约行为时,除建设工程予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下达监理通知警告、停工整改通知、工程暂停通知(须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必须认真落实进行整改,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负。如承包人拒不执行监理人指示,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并委托其它承包人施工,发包人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负担。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办法
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3 、争议评审
(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2)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3)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其它未尽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工程通过国家竣工验收、工程款全部决算付清后止。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修改)合同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人) (或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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