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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包装管理办法范文1
1 不按约定地点送货,可能构成毁约
[案例]张老汉家住东北农村,惟一的女儿大学毕业后留在南方某大城市任职。东北的冬天格外冷,远在南方的女儿,前不久从千里之外,通过快递给老人寄去了羽绒服、电暖气等过冬物品。一天,某快递公司致电张老汉说,快件到了让他到市里的指定地点取货。张老汉只好乘汽车到百多公里以外的市里,将货取走。可张老汉一看快递单上的送货地点,明明白白写着的是张老汉的农村家里地址,他不禁纳闷,怎么送到市里,就不接着往下送了呢?
解读:快递合同是一种服务合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实施的《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中规定:收寄应主要包括上门收寄和营业场所收寄两种形式。快递服务组织接单应满足以下要求:记录用户姓名、取件地址、联系方式、快递种类、快件品名、快件目的地等相关信息;约定取件时间;若不能提供快递服务,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告知用户。
一旦约定好明确的寄件地址,快递公司就不能随意更改。如果快递公司不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送达快件,则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张老汉完全可以要求快递公司将货物送到农村家里。
2当面验收再签字,避免货物被掉包
[案例]于老汉的儿子军校毕业后,分配到边疆当了一名边防军官。于老汉家虽然装有固定电话,可每逢于老汉夫妇外出种地时,就会接不上儿子的电话。不久前,儿子给于老汉买了一部手机,通过快递给邮寄了回去。快递到家时,于老汉看到封皮写的是一部手机,可接过来觉得沉甸甸的,像是个盒子,于老汉不由心生疑惑。于老汉打算当快递员的面打开看看,可快递员让于老汉先签字。于老汉签完字,没等看完,快递员就走了。回屋打开一看,包裹里竟是一块砖头。于老汉找到那个送快件的公司,公司竟以于老汉已经签字拒绝承担责任。
解读:手机变砖头,这是一起调包盗窃案。《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快递服务》国家标准规定:在验收过程中,若发现快件损坏等异常情况,收派员应在快递运单上注明情况,并由收件人(代收人)和收派件员共同签字,收件人(代收人)拒绝签字的,收派员予以注明。发生快件延误、丢失、损坏和内件不符时,快递服务组织应予以赔偿。快递员不告之、不准许于某先验货后签字,快递公司应对快递员的职务行为负责,在盗窃案件破获前损失应由快递公司负责。如果快递公司不赔,于老汉的儿子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
3货比三家,选择邮费较低公司投寄
[案例]柳老汉的儿子在北方农村长大,吃惯了自家产的东北大米。年年秋天柳老汉都要给在南方沿海城市工作的儿子寄去几袋。往年通过邮局寄送,邮费也就是300多元。今年前不久,他通过某快递公司向儿子工作的同一地点寄送以往相同数量的大米,快递费竟花了900多元。这下让柳老汉瞠目结舌,不知快递价格为啥这样高,他不禁疑问,全国有没有一个统一的价格表,快递收费应否受价格法的规范?
解读:因为速度和时间不同,品牌不同,快递公司的快递收费标准各不相同,全国没有统一的价格。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服务提示公告。《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也规定:费用信息应公开。费用信息主要包括:计费项目及金额、付款方式、是否保价及保价金额。消费者可以通过货比三家,积极协商,选择邮费相对比较便宜的快递公司来投送。
此外,快递公司的定价行为要受《价格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的约束,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消费者如果发现快递公司有上述行为可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
快递包装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快递行业;客户信息;安全防范
中图分类号:F618 文献标识码:A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94亿,2011年市场交易金额达7 566亿元。然而随着电子商务与快递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近期却因快递单号信息泄露引发入室抢劫案屡屡见诸报端,快递丢失或“调包”的情况也常有发生,信息安全问题再次引起人们关注。
1 快递行业客户信息泄露主要内因
1.1 淘宝商家刷信誉引发单号交易
由于淘宝店众多,且买家挑剔的需求,一些淘宝店会为了提高信誉和销量,而采用这种购买快递单号的方式。淘宝上小卖家的起步很困难,网购中要吸引消费者,需要有很旺的“人气”,有需求,所以就有买卖。在“淘单114”、“淘单吧”等网站上,也对如何进行“刷钻”进行介绍。淘宝店主若想“创造”产品热销的假象,除了需用不同的IP地址进行购买刷销量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环节便是物流。为了避开淘宝的稽查系统,店主首先要提供真实的发货单号,以及符合的发货时间(一定要在产品被拍付款后),发货地址也不能经常变换,另外还需备有避免遭淘宝降权或封杀的最后一张王牌——真实单号的快递单存根。
“淘单114”网站,每个未扫描单号价格为1元,每个已扫描单号价格0.4元(无收货地址的),每个已扫描单号价格0.5元(有收货地址的)。在网站列出的购买列表上,提供的信息包括:快递公司、快递单号、发货时间、是否扫描、发货地址、收货地址等信息。在网站上列出可供购买的快递信息中,包括了申通、圆通、EMS、韵达、顺丰、宅急送在内的国内绝大多数知名快递公司,平均每天实时更新的客户信息超过3 000条。另外,快递底单同样提供购买,且价格低廉。只要提供单号,以每张1元的价格,就可获得空白底单,同时赠送复写纸。这也意味着,只要购买到真实的快递单号以及底单,就可以伪造包裹。
1.2 快递公司监管漏洞,个别员工谋取个人利益
快递公司对员工都有着严格的规定,不允许泄漏快递单上的个人信息。而据央视近期的报道,某快递公司快件仓库的分检现场,贴满单据的包裹散落一地,而仓库内的电脑大都屏幕打开,滚动着单号、收发件时间等信息,而在现场随意将一个包裹的单号输入电脑,就轻易的看到了包裹的详细信息,收件人的联系地址、手机和座机号码一应俱全。
一个快递包裹一共有4张快递单,发件人、收件人、快递公司和快递人员各一份,在这其中,如果哪一个环节出现纰漏,就有可能造成用户个人信息的泄漏。其中最大的可能发生在快递员将快件交给客户的过程中。例如很多公司有自己的收发中心,快递员交给收发中心后,大量快件堆积,给了盗取快递单号信息的人以可乘之机。此外,客户在签收快件后,快递单随便丢弃,也可能造成信息泄露。
一般旧的快递单会在营业点内保留一年,以备用户查询,随后由快递总公司回收,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统一销毁。不过,一些营业点存在将单子随意丢弃或者卖给回收方的情况。
1.3 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监管部门力量薄弱
与互联网、电信等领域比起来,快递行业泄密是后来者。但是,随着网购市场的爆炸式增长,快递行业与千家万户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其非法泄漏个人信息所带来的公共安全风险也不断放大。然而,《刑法修正案(七)》出台时,快递行业的安全风险还没有充分暴露,因此该法只是将犯罪主体定位在“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实,作为进入信息社会的“钥匙”,个人信息的使用频率必然会越来越密集、使用领域也会越来越广泛,一旦被泄漏,危害也就越来越严重地蔓延开来。
根据我国邮政法和相关规定,快递业的监管部门包括邮政、工商等。邮政局负责对快递市场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等非法经营快递行为。然而,一般省一级邮政管理部门只有几十人,面对雨后春笋般成百上千家快递企业及其加盟连锁门店,监管部门力量显得十分薄弱。而消协接到投诉后,只能协调、督促,没有行政处罚权,处理起来很无耐。
2 客户信息泄漏的环节
买家和卖家在互联网上通过电商平台交易,包裹从卖家到买家,再到废品回收站,至少要经过分拨中心、快递员、环卫工人、废品回收者多个环节。互联网站、电商企业、快递企业以及废品回收站,每个环节都有可能产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如图1所示)。
互联网站和电商企业的后台数据是产生信息泄漏的第一个源头。如果互联网站和电商企业监管不严、员工私自买卖信息或被黑客或者木马侵入,完全可以被恶意窃取和买卖用户信息。第二个源头是快递企业。目前大部分快递企业都是采取加盟方式,这就造成部分快递网点的监管混乱,部分快递员入职门槛较低,素质参差不齐,为买卖快递单和泄漏快递单信息造成了便利。最近新出现的第三个源头就是用户个人和废品回收者。用户由于不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及时将快递包裹上的信息涂抹或者撕毁,导致信息被废品回收者收集,致使信息泄漏造成个人安全隐患。
3 有效防范客户信息泄露的措施
3.1 政府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1970年德国就出台了旨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保护法》,这是全世界最早的隐私保护法;日本2005年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新加坡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案》规定,滥发短信会被重罚,如果公民被电话或信息骚扰以后,可以告知类似移动这样的公司,停止这个号码向公民发放一切信息和电话,如果公民还是继续被骚扰的话公民可以告移动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六条,《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对保护公民的通信秘密,以及对寄递企业及从业人员的法律义务及违法责任均有明确规定。寄递企业及从业人员非法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快递服务信息,均属违法行为。
近日,国家邮政局下发了《关于严密防范寄递企业及从业人员非法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快递服务信息的通知》,要求各地邮政管理局迅速督促寄递企业认真自查,对企业采集用户信息的环节、岗位、人员逐一排查,发现漏洞与隐患要及时整改。同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也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意见稿的规定,泄露用户信息的快递企业或会被处以5 000元以上30 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寄递服务信息经转多个环节,信息泄露的途径与方式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寄递企业自查与严密防范的基础上,国家邮政局将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联合对寄递企业进行检查,还将对互联网和电商等可疑环节进行排查,并联合推动研究完善信息安全监管的措施,堵塞管理漏洞,严厉打击非法泄露、贩售用户寄递服务信息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3.2 行业协会参与严管信息泄露
各地的物流和电商协会应积极配合地方相关行政部门,加大对会员企业和员工的宣传,并通过现场走访、实地调查和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客户信息可能泄漏的环节和死角。协助地方邮政局开展快递企业清查工作。从企业长远发展和品牌塑造等多角度,引导企业自觉地维护和监管信息处理全过程,以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方式激励员工做好信息维护工作,对发现有泄漏信息的员工,要坚决上报相关部门,不隐瞒不包庇。并通过定时在行业内公布黑名单等方式,真正树立起行业内保护客户信息新风气。
3.3 快递和电商企业加强监管
快递公司应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规范化操作管理,加大对各级加盟商的约束力度和平台会员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提高快递单据的保密性能,建立起完善的信息保密机制,维护自身的形象。快递企业加强并优化内部管理,加强对快递详情单的使用、收回、销毁等工作环节的管理,并以客户服务、客户保护为导向进行服务升级,提供优质、品牌的服务。快递公司需要监管,网购商家也需要加强监管。由于网络身份可虚拟性,地址可模糊性,让网络兜售快递信息的违法成本很低。因此邮政、快递企业要与电子商务等大客户签订并严格执行信息保护协议,做到对每个环节的有效管控,坚决防止泄露快递用户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发生。
3.4 提高个人防范意识
为防止住址等信息泄露,消费者通过以下几点,减少受骗、入室抢劫等情况的发生。
(1)尽量不要把收货地址写为居住地址,可邮寄至公司等地址。有选择的填写快递收货信息。网购时,收货人可填写化名,可填写办公室电话或小区物业电话,可填写小区地址,选择在小区门口取货,当填写居住地址时,可以填写至楼层,不填写具体房号。
(2)收到快递后,不要随手把贴有快递单的外包装扔掉。包装丢弃之前,一定要将包装上的个人信息抹去,应涂黑网购物品包装上的快递信息标签,直到信息无法辨认,再处理包装盒。
(3)不贪便宜,谨防网购低价陷阱。警惕低价秒杀网购,一些卖家推出所谓秒杀价,通过快递单不仅收录了买家信息,而商家最终不发货、假发货,甚至“关门大吉”。
(4)维护电脑手机安全,保护好自己的隐私。用户应时刻做好电脑的安全保护工作,安装杀毒软件并及时升级。同时,智能手机一定要安装安全防护工具软件,慎用免费的Wi-Fi,慎重安装获取权限较多的应用软件。
参考文献:
[1] 郝增亮,张燃燃. 民营快递服务中消费者信息泄漏风险与防范研究[J]. 物流技术,2012(5):55-63.
[2] 任宇子,王彩霞. 快递形成泄密灰色利益链[J]. 中国连锁,2012(12):77-79.
快递包装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封装胶带; 绿色循环经济; 环保意识; 新型; 快递封装
中图分类号:X1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12028204
1引言
得益于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商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其中“网络零售”由于超越时空的界限,能够满足消费者随时随地购物的要求,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而物流快递行业作为“网购”流程中至为关键的一环,在网络零售异军突起的同时,快递业也迎来了它发展的黄金时期。据中国国家邮政局数据显示, 2016年前三季度全国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累计完成211亿件,超过2015年全年快递业务量,快递业务量同比增长54%,8倍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增速。根据国外快递业发展的趋势,当快递行业收入占GDP介于0.2%~0.5%之间时,行业迎来快速发展机会。2016年,我国快递业收入达3974.4亿元,占GDP比重约为0.52%,仍处于快速增长期。
目前,纸箱封装的方式大致有3种:胶带粘接、钉接成箱和粘接成箱。胶带接合是指纸箱的接口是用胶带来连接,使用简单、成本低、封箱效果好。钉接成箱是用钉箱机将纸箱搭接处用铁钉铆合,操作简单,设备成本低。粘接成箱是采用自动折叠式粘贴机完成粘接成箱工作。由于钉接成箱和粘接成箱这两种方式对纸箱的规格大小有一定的要求,不能满足快递行业所有包裹封装的要求。因而最常用到的就是胶带封装法,胶带由于其价格低廉、使用简便、材质强韧,非常适合用来对包装箱进行加固封装。回收难、污染重、不达标是胶带使用方面的突出问题。封装胶带由于碎片化使用,最后会随包装箱分散到消费者手中,回收起来相当困难。而且,我国广大消费者普遍回收再利用意识不强,在包裹签收后,就会随手将包装箱丢进就近的垃圾桶。污染重是“三宗罪”中对自然环境危害最大的一项。目前市面上常见的胶带主要有BOPP胶带和PVC胶带。制成这两种胶带所使用的材料均属于不可降解材料,埋在土里100年都不能够降解,而且胶水含有甲醛和苯,会伤害人的皮肤和呼吸道,污染程度极其严重。许多小厂家为降低成本,回收再生料进行生产,里面可能含有超标的重金属、有毒有机物和致病体,以此为原料生产的胶带在多项有害物质检测中不达标。每年庞大的网络零售业务量,将带来数量惊人的包装材料的使用。其中胶带的使用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废弃的胶带得不到很好的处理,势必对自然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极大危害。
在发展新时期,减少封装胶带的浪费以及对自然环境的破模探索快递业绿色循环经济,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现实问题。这不仅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更关乎全体人民的切身利益。但在搜索资料的时候,发现封装胶带使用过度问题并没有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政府和学术界只是对“包装材料”回收利用问题进行思考和行动。缺乏对封装胶带进行有针对性的细致调查。而由于封装胶带使用的特点,不能直接同其他的包装材料同等看待,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在经济转型的新时期,快递行业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必须早日解决包装材料的回收再利用问题。而以包装材料中封装胶带的使用问题为切入点,通过问卷调查和深入访谈的方法对快递行业内的封装胶带的现状进行了解,然后在借鉴国内外成熟发展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利益相关者分析的方法,针对了解的现状中出现的问题,给出合理化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2实地调查及分析
2.1走访调查
基于快递行业现象,将调查对象确定为郑州龙子湖高校快递站点。龙子湖高校有12所,快递站点44个,有韵达、圆通、申通、顺风和百事汇通等等。龙子湖高校快递站点由于大学生网购的现象颇为炙热,所以快递流通的数量颇多具有很强的代表性。调查小组通过面对面发放调查问卷对龙子湖高校44个快递站点进行走访发放调查问卷,采用采访者问,受访者答同时采访者帮忙做答。首先,基于行业现状做出调查问卷,对郑州航院6个快递站点进行预调查,通过回答情况对调查问卷进行调整。同时对周边的物流公司进行深度访谈的方式了解快递行业的具体情况,又通过网络调查问卷的方式对消费者基于快递封装的方式和回收等具体情况做出调查,共收回调查问卷558份,基于消费者的调查结果,通过参数估计的方法对消费者的购物量和次数进行统计来估计快递行业的流通量。
调查结果如表1。
运用参数估计对消费者消费数量和次数进行估计,利用参数估计方法对消费者每个季度的购物次数进行统计:
1.5×13.28%+4×37.07%+6.5×22.24%+8×27.41%=5.3204。
每个月收到的快递数量进行估计:
373.62%+6.5×16.72%+9×5.17%+10×4.48%=4.2087。
2.2调查结果及分析
2.2.1对包装箱存在过度封装
调查小组在实地调查的时候,看到快递包装工作人员用胶带对包装箱进行多次“十字交叉封装”,甚至用胶带将包装箱的外表整个覆盖。这样使用胶带,已经不仅仅是单纯的封装纸箱,而且存在过度封装现象。
2.2.2对包装箱存在重复包装
调查小组在实地调查的时候,发现包装工作人员对原本带有包装箱的商品进行二次包装。在包装的过程中又会大量的使用胶带进行十字封装。
2.2.3快递包装工作人员环保意识薄弱
调查小组成员进行调查的时候,针对“所使用的胶带是否可降解”问题,与直接从事快递包装的工作人员进行了面对面的谈话。从结果上看,有相当多一部分员工对使用的封装胶带是否可降解认识模糊。同时他们还表示封装胶带对于自然环境的危害很小。
2.2.4社会公众回收意识薄弱
从网上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社会上的普通民众的回收再利用意识普遍薄弱。当问及“在签收快递包裹后,是否将包装物交给快递站点回收再利用”大部分普通人表示从没有将快递包装物交到快递站点或进行再利用。
2.2.5快递站点对包装材料的回收缺乏有效作为
调查过程中,发现大部分快递营业站点没有进行过对包装材料的回收工作,只有一小部分会在站点门口放置一个纸箱来收集人们丢弃的包装物,从实际实施效果来看,收效甚微。
2.3利益相关者模型
基于上述快递行业现象,针对此问题采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做出如下分析(图1,图2)。
金紫微,等:绿色循环经济下提出新型快递封装方式
经济与管理
从权利矩阵中可以看出,利益相关者和所持有的权利有很大一部分关系。在对于快递封装胶带使用过度的问题中,快递站点为主要的参与者。因在包装的快递过程中,首先是商家或是邮寄快递的人对快递进行下
单,其次是通过快递站点的工作人员对快递进行封装。在封装过程和打包方式中,对胶带的使用量如何控制就成为快递站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核心问题,在受访过程中,快递站点的工作人员表示对快递封装要求有两个:其一,要求快递封装要严密来确保物品的安全性;其二,出于工作习惯和工作效率要求对快递进行“十”字或是“双十”字,甚至是多层次的包装,只要是严密就好。快递站点工作人员的工作习惯造成快递封装胶带使用量过多,同时工作人员对封装胶带的材质不了解,只认为胶带是最好的封装物则会无休止的使用。所以控制其源头就在于对快递站点工作人员工作价值观和工作习惯的培养和控制。物流公司可以通过在快递送的过程中对快递包裹的严格验收来加以对快递站点封装方式的严格控制,在此利益相关中,物流公司和快递站点占据同等重要的位置,在运送的过程中,快递站点和物流公司对快递包裹的安全性以及其破损程度均占据主导责任。如稍有不慎,客户将投诉给商家,则快递站点和物流公司均会因为此情况受到牵连,信誉满意程度下降,其经济利益也会受到相应的损失。但是出于对封装胶带的使用程度,则两者均应有相应的制度来限制和规定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同时,商家应对消费者的投诉和对物流公司以及快递站点的信任程度应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考虑多方面因素再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解释或采纳。如一味地追求消费者的满意程度,则到最后也会因此使自己的经济利益受损。对于需要邮寄的商品先采取一定的批注,例如:对需要多层次加固的采取注释,希望快递公司的人注意,对于一般的产品也要加以注释,希望快递工作人员不必为此浪费过多的材质进行封装。最后,消费者应基于环境保护原则,对快递封装物的回收再利用。在拆快递之后对已经使用过的封装物投放在快递站点准备好的回收桶而不是随意丢弃。这样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污染。随意丢弃带有胶带的封装物不会自我降解,只能对土壤造成伤害,而被集中起来的封装物则可通过统一的快递回收站集中处理,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建议与对策
3.1国外成熟经验与法律条例
西方国家对快递封装胶带的处理均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来制止和减缓对环境的污染。例如,美国从20世纪90年代便开始关注绿色包装。为了提高回收积极性,美国各地政府根据企业包装回收利用率的高低适当免除企业相关的税收。同时,美国还在《资源保护与回收利用法》中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消耗量,并对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再利用。”目前,美国已在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方面形成产业化运作,不仅改善了 环境、提高了资源利用率,而且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 1991年,德国出台《包装废弃物管理办法》,提出包装废弃物管理应按照“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最终处置”的顺序进行,并设定了不同包装废弃物的回收目标和时限,强制性要求包装生产商、销售商对包装回收共同负责。该办法还制定了包装废弃物从收集到最终处置的量化标准,比如规定80%的包装废弃物100%的运输包装必须回收利用,使包装处理的每个环节都有具体标准可依。1997年,德国又出台《包装回收再生利用法》,要求除了包装生产商外,从事运输、商、零售的企业也必须负责回收包装物。
3.2减少封装胶带使用量,采取新型封装方式
3.2.1行业统一规范包装箱质量,增强箱体强度
针对包装纸箱质量不佳,难以保证运输过程中的商品的完好性,从事包装的工作人员往往倾向于用胶带对包装箱进行多层加固的现状。
建议快递行业制定统一的纸箱质量规范,对包装箱的箱体强度进行增强。保证纸箱的强度足够抵御物流配送过程中的磕磕碰碰,而不必再用胶带对纸箱进行反复的缠绕加固。
3.2.2推广无胶一体封装纸盒
针对纸箱的封装不可避免的使用到胶带的现状。建议在整个快递行业内推广使用一种无胶一体封装纸盒。在搜寻资料的时候,发现了一种很特别的纸箱。这种纸盒在封装的时候不需要胶带、金属钉和粘合剂,仅仅凭借本身的独特设计,就可以实现纸箱的密封。如果这种纸箱能够在快递全行业得到推广,相信能够大幅的减少封装胶带的使用量。
另外,也可以使用可重复使用的高质量的塑料袋替代纸质包装箱。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塑料袋封装用到的胶带要远远少于纸箱封装用到的胶带数量。这是因为塑料袋束口封装可以大大减少封装胶带的使用量。
3.2.3对商品的出厂包装进行区分
针对快递业对自身带有包装箱的商品进行二次包装的现状。设计了一种方案:将出厂商品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实体市场上销售的商品,进行正常的包装,另一类是在网络上销售的商品,直接采用坚固耐用的快递专用包装箱。这样就可以避免出厂时包装,快递运输时再进行包装的重复包装问题。在顾客寄送物品的时候,也可以用拉链式布袋替代纸质包装箱的使用。
3.3基于行业现象,加强环保教育
3.3.1加大对快递从业人员环保意识的教育
针对快递从业人员环保意识普遍薄弱,在包装商品时不能很好的控制所使用的胶带数量,从而倾向于更多地使用封装胶带的现状。
建议快递公司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增强他们的环保意识和保护环境的责任感。让他们认识到自己工作对于保护环境的重要性。鼓励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对胶带的使用数量进行控制,减少不必要的使用和包装。
另外,快递公司可采取相应的奖励制度,鼓励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减少不必要的包装。可以对员工每个季度的环保素质进行评估。评估可从员工这一季度用胶带的数量、包装快递的数量、客户投诉和满意程度方面进行。然后根据评估的结果,对环保意识落实好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奖励。
3.3.2增强社会公众的回收再利用意识。
针对人们回收再利用的观念不够强烈,在签收快递包裹后,将包装盒随手丢进垃圾箱,给包装材料的回收带来困难的的现状。
建议政府要增强对人们回收再利用观念的宣传力度。倡导对包装材料“回收光荣,丢弃可耻”的价值观。在社会上鼓励人们将回收再利用理念落实到日常的具体生活中。
3.3.3完善社会回收再利用的体系建设
针对有些消费者反映:虽然有时候会考虑将包装材料进行回收,但由于社会没有一个有效的回收体系,缺乏专门的回收点,要想将包装材料送到回收站点并不方便。
建议政府和快递营业站点可以双管齐下。政府在垃圾回收站设置专门对快递包装材料进行收集的站点;快递营业站点要积极开展包装材料的回收工作,在派发包裹时,询问签收人是否愿意提供包装物进行回收。
依据国内外的经验,提出如下政策
3.4提出三级评审政策
对快递总公司、分公司及及其员工采取三级评审制度。在每个季度、月度年度快递分公司对快递员工进行综合测评。测评分为三方面:一是在每个人手中的快递流通量和接受的快递流通量综合数量;二是使用胶带的数量和封装方式的改良使用的频率;三是对客户的满意程度。三方面均采取加权的方式对快递员工的工作进行综合测评,评价出是否符合标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快递总公司对快递分公司同样基于这三方面的考察,在季度和年度的报告会上进行相应的评价和奖励。国家环保部门应对每个快递总公司采取评分制度,基于前三方面的考察,做出综合的评价,并去其末尾的公司采取惩罚和警告措施。三者相互结合,相互制约,同时为中国环保事业做出贡献。
金紫微1,等:绿色循环经济下提出新型快递封装方式
经济与管理
4结语
在对快递封装胶带使用过度问题的研究上,探讨如何可以减少使用量。快递员工不是出于思考后对快递封装进行打包,减少其使用的固定成本。改变封装,不仅仅可以减少胶带的使用量同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程度,而且将改变的包装回收利用,回收次数越多越减少其固定成本,同时很大程度改善环境。
综上,根据调查发现和结果,对比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①改变包装方式,增强员工环保意识,减少工作惯性带来的胶带过度使用,提倡快递公司应每日给员工开设 “关于快递封装”的会议,使职工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培养环保意识。在交代使用方面如何把握好尺度。②加强消费者的环保意识,对快递包装尽量大规模的回收,以避免随意丢弃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在各个快递站树立警示标语并配有大型再回收箱。顺便员工要耐心,提醒,细心引导,相信长时间的反复工作会带来不销的效果。③对员工,快递公司均采用胶带使用进行综合评比,同时也要参照客户的满意程度进行打分制,每个快递分公司由总公司按季度对快递成交量和胶带使用量进行综合排名,由国家主张对每个分公司进行评比,奖惩分明。这样一来,可以很大改观的解决胶带使用过度问题
在绿色循环经济下,“回收再利用”、“环保”就变得重中之重。快递封装胶带过度使用后随意丢弃的包装物不仅仅对环境造成不可避免的伤害,同时也是对资源的重大浪费。基于此状况,希望商家、快递公司和消费者都可以以自身做起,对于包装袋、包装方式和使用胶带的数量都加以回收再利用和控制,即使现在不能从根本直接解决问题,但是可以通过我们长期的努力和坚持,一点点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和工作习惯,从而保护环境。最后,希望在社会,国家乃至快递员和我个人的共同努力下,一定会很大程度地减少胶带的使用量,使我们的环境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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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包装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消费者后悔权
一、消费者后悔权的涵义
消费者后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延伸,但又独立于知情权和选择权,是一种新的权利,即消费者在购买取得商品后的一段时间内拥有确定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撤销此次交易活动的权利。消费者后悔权的确立不仅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也有利于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与繁荣。
二、消费者后悔权的法律规定以及理论依据
(一)消费者后悔权的法律规定
2014年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①
虽然我国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都没有就后悔权制度做出专门规定,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了消费者在网络购买活动上的后悔权,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二)消费者后悔权的理论依据
1、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即指:人拥有自主选择订立契约的对象、内容从而为自己创设权利与义务且不受第三人干预的自由。
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虽然基于经营者在网络上所作出的广告、说明而对商品信息有所了解,但所获得的信息是局限在经营者所给出的,同时消费者无法在购买之前接触到商品,因而也无法对商品有真实直观的了解,此时消费者虽然仍有选择是否购买商品以及决购买何种商品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的范围明显缩小了。
2、公平交易、信息公开
公平交易和信息公开是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应在市场交易中所必须恪守的,其中,公平交易是指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在交易地位以及交易内容上都是公正平等的;信息公开则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公开自身信息以及所拥有的所有商品信息,以便消费者在充分了解信息的前提下决定是否购买商品。
在网络交易中,一方面,经营者相比消费者有着巨大的经济实力,同时经营者单方制定了商品的价格、买卖商品的支付手段、商品售后服务等,在这些方面,消费者是处于无法与经营者相抗的弱势地位,因而难以实现实质公平,《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中所体现的消费者后悔权便是立法者为了增强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而赋予消费者的一项权利;另一方面,经营者对商品有着丰富全面的信息,消费者虽然基于经营者在网络上所作出的广告、说明而对商品信息有所了解,但所获得的信息是局限在经营者所给出的,这些信息大多都是有利于经营者卖出商品的信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中所体现的消费者后悔权即赋予了消费者基于在收到商品后对商品有了直观充分的信息了解的前提下再决定是否购买商品的权利。
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关于消费者后悔权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七日”如何界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此项规定虽然明确写出了消费者后悔权的期限——“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问题:收到商品之日是以快递单据被签收的日期为准,还是以商品被消费者实际拿到的时间为准?因为现今代收商品的现象非常普遍,如果商品是被他人代收的,此时消费者并未实际拿到商品,甚至由于消费者自身原因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会出现消费者超过七日才实际拿到商品的现象,如果不对此作出详细的规定,消费者后悔权可能会得不到实施。
(二)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如何判定应当完好?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此项规定了消费者实现后悔权的前提——“商品应当完好”,但“商品应当完好”的标准是什么?例如电子产品,消费者往往需要拆开包装通过试用才能判断其是否质量完好,若之后消费者因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行使后悔权,此时,包装得再好也无法和初始一致,而商品也已被消费者使用过了,那么是否仍能算作“商品完好”?
(三)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是否合适?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此项规定虽然明确写出了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后果——“除另有约定的,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会存在有失公平的现象:假若是商品质量有问题,消费者退货还须承担运费,这无疑对消费者权益会造成损害,是不公平的。
四、解决问题的措施
(一)“七日”应以“消费者实际拿到商品”为价值目标进行界定
消费者是否会行使后悔权是以消费者实际拿到商品为前提的,消费者只有在实际拿到商品之后才能判断商品是否符合自己的预期,也才能判断是否应该行使后悔权。同时,经营者与消费者应该事先约定好如果出现代收情况,商品代收之日是否能视为消费者实际拿到商品之日。只有这样,消费者后悔权才能得到充分的尊重与落实。
此外,笔者认为消费者行使后悔权不应局限于七日,应该适当延长,因为由于消费者自身原因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可能会导致消费者根本来不及行使后悔权。
(二)消费者退货商品的完好应以不影响经营者的再次销售为判定标准
笔者认为消费者退回的商品不影响经营者的再次销售即可以判定为商品完好。因为签收打开后的商品即便包装得再好也无法和初始一致,而部分特殊商品可能已被消费者试用过了,因此如果以包装与商品是否有被消费者使用过来判定商品是否完好是不合理的。
(三)退回商品的运费由谁承担应区分情况
笔者认为一概将退回商品的运费交由消费者承担是不合理的,而应将之具体细化。例如:若因商品质量存在问题、商品外观存在严重瑕疵、商品与经营者宣传的存在明显差异等商品自身问题的,退回商品的运费应由经营者来承担;而因消费者单方原因行使后悔权所造成的运费才应由消费者来承担。这样既避免了给消费者带来不公平的损失,也避免了因消费者滥用后悔权而给经营者带来的损失。(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周利生:“在线交易消费者后悔去之法律探析”,《法制博览》2013年第1期刊。
快递包装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 监管目标;监管范围;监管内容
快递业务的监管对象应该是那些从事快递服务的市场主体。快递服务其实是一种介于邮政服务与物流业之间的新型服务。目前,从事快递服务的企业主要包括三个类型:一是邮政企业,例如EMS;二是各类物流企业,例如DHL等;三是各类运输企业,例如中铁快运等。由于我国现阶段没有对于快递业务的监管主体、监管范围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各类型企业在实际上都是执行的本部门所制定的部门规定,导致了多头管理、相互矛盾、市场竞争秩序混乱,甚至出现年终歇业卷款逃跑的案例。因此,对快递业务进行监管时,应该明确专业监管原则,凡是涉及快递业务的所有类型企业,都应该由统一的监管主体进行监管,从而维护一个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
一、监管目标
从快递业务的业务特点来看,快递业务更接近于一个竞争性的行业而非垄断性行业。因此快递业务监管应主要致力于实现三个方面的目标:社会效益、市场竞争公平和产品供应的稳定性。社会效益是指政府应通过对于行业的监管,确保企业能够以最低的成本向社会提供相关产品与服务,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市场竞争公平是指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防止破坏性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营。产品供应的稳定性,是指对从业企业提供适当的激励,以保证其提供服务的稳定性和质量可靠性。
监管目标的选择对于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具有重大的影响。目标选择合理,则监管机构可以迅速、有效地进行监管,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发展。在目标选择时,除了要顾及到监管机构的内部因素,例如监管模式、职能配置、监管手段、实施程序、机构组织设定、人员构成与素质、管制经费等以外,还要充分重视外部因素的影响。这是因为,第一,外部环境因素会制约监管能力的提高;第二,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会对监管能力提出新的要求;第三,外部环境因素还会影响监管能力在实际工作中的发挥。尽管外部环境因素不是监管机构所能左右的,但我们必须区分清楚各种因素对监管带来的不同影响,以最大限度地保证监管的效果。
二、监管范围
从快递业务的定义和业务特点来看,快递服务业兼具有邮政普遍服务和物流业的某些特点,实际上往往很难将快递业务的归属进行明确划分。我国现行《邮政法》对邮政信件专营和除外条款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八条规定如下:“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1995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原外经贸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代为办理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国际快递,私人信函除外”。
1998年1月海关总署重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批准,并应当依照本办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三条规定:“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主管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运私人信件”。第十条规定将“海关现行法规规定予以免税的无商业价值的文件、资料、单证、票据”划归快件。上述规定表明,作为国家进出境快件监管部门的海关总署不仅确认外经贸部门为进出境快递业务的主管部门,而且确认经批准的进出境快递企业可以经营除私人信函以外的所有法律、法规允许进出境物品的寄递业务。
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经国务院批准复函国家邮政局,对“私人信函”作了明确的解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中的‘私人信函’是指各类文件、通知以及非私人属性的单据、证件、有价证券、书稿、印刷品等以外的书信”。2005年12月商务部《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企业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企业可以经营除私人信函和县以上党政军公文以外的国际快递业务。
从有关国内外的法律法规内容来看,对于快递业务的监管范围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信函类的快递业务由国家邮政局监管。但由于从业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交叉性和混合性,导致邮政监管部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面临很多困难。因此,我们建议应该按照专业监管的原则,由国家邮政局统一负责快递业务的监管,在具体的政策上,邮政监管部门可以同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做出明确规定。邮政监管部门作为信函快递业务的指定监管部门,无论是从监管效率还是从经济效益角度出发,都更适合作为整个快递业务的监管主体。
三、监管内容
根据我们对于快递业务特点和市场发展状况的分析,我们认为快递业务的监管应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内容监管
对于快递服务内容的监管主要是指对于通过快递企业投寄的物品应该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邮政局的有关规定,凡是处于禁寄物品指导目录上的物品是不能通过快递服务企业投寄的。违禁物品主要包括有:各类武器、弹药;各类易爆炸性物品;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各类烈性毒药;各类物;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2、服务质量监管
快递业务是一个标准化程度很高的行业,因此对于快递业务服务质量的监管就是快递服务的标准化过程,保证相关从业企业能够按照有关的标准提供服务。对快递业务服务质量的监管也是维护一个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的重要方面。从具体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时效性要求。快递业务对于时效的要求是非常高的,因此对于投寄的时限需要有明确的规定。快递服务时限指快递服务组织从收寄开始,到第一次投递的时间间隔。除了与顾客有特殊约定(如偏远地区)外,服务时限应满足一定的最低时间要求。
(2)准确性要求。快递服务组织应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为了确保准确性要求的事实,快递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设备和信息管理能力。快递服务组织应具有与开办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如:计算机设备、通讯设备、封装器械、办公设备等)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并应严格执行。
(3)安全性。快递服务的安全性主要是指:快件不应对国家、组织、公民的安全构成危害;快递服务组织应通过各种安全措施保护快件和服务人员的安全,同时在向顾客提供服务时不应给对方造成危害;除依法配合国家安全、公安等机关需要外,快递服务组织不应泄漏和挪用寄件人、收件人和快件的相关信息。
(4)方便性。快递服务组织在设置服务场所、安排营业时间、提供上门服务等方面应便于为顾客服务。
3、价格监管
由于快递服务本质上一种竞争性的业务,因此对于它的价格监管并不意味着要实行价格管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快递服务的定价模式。快递服务业是一个竞争性行业,因此在定价模式上应以发挥市场机制为主。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邮政一直是通过交叉业务补贴的方式,来为邮政普遍服务提供资金支持。所以在快递业务上,中国邮政一直在努力通过维持垄断格局,来弥补普遍服务业务的亏损,因此导致快递服务的价格居高不下。另一方面,随着快递企业的不断增加,监管机构需要注意防范快递企业以牺牲服务质量为代价,进行恶性价格竞争,扰乱市场竞争环境。因此在对快递服务价格进行监管时,除了要注意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外,还要注重维护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2)快递服务的定价形式。就目前的现状来看,快递服务通常是以重量计价的。因此快递服务组织应在提供服务前告知顾客服务费用计算方式。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快递服务计费的起重及费用;快递服务的续重及计费单价;附加服务的费用。
快递服务费用的制定应按照《价格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快递服务组织不应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市场准入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保证市场竞争秩序的有效;二是保持产品与服务供应的稳定性。快递市场的市场准入监管经历过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的主要目的是维持中国邮政对于邮政快递市场的垄断地位,因此市场准入的标准相对较高;第二阶段,随着邮政体制的改革以及快递市场的迅速发展,市场准入监管的目的已经发生变化。它的主要目的应该是构建一个统一、高效、完善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快递市场的发展。所以在监管过程中,市场准入监管的标准不断降低。由此所导致的好处是市场的竞争环境不断完善,快递服务的供应大量增加,价格不断降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随着市场准入标准的不断降低,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越来越多,市场竞争的强度不断增强。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企业有可能牺牲服务质量,从而使得服务的供应缺乏稳定性。因此,市场准入标准的选择应该综合考虑,一味的降低市场准入的标准可能会影响到市场竞争环境的有效性。可以根据企业是否具备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相关服务的能力,制定《快递服务企业资质标准》,合理规范市场竞争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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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快递包装管理办法范文6
董 鹏
网上销售处方药的政策尚未落地,但一批瞄上医药电商物流的快递企业已按捺不住。日前,阿里旗下菜鸟网络开始杀入医药物流配送领域。更早之前,德邦、新邦等快运公司也在涉足药品配送。菜鸟等快递企业的到来,让原本“宁静”的医药物流配送市场迎来“新老势力”的角逐:一边是国药、上药以及九州通等传统的医药物流分销企业,另一边则是菜鸟网络等开始介入该领域的快递新锐,如此看来,医药物流配送市场的商战势必更趋激烈。
抢了谁的饭碗?
业界最期待的医药电商政策利好《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目前已经制定完毕。在国家力推“互联网+”战略东风的吹拂下,该政策有望加速落地。《办法》中关于处方药解禁、配送条件放宽等具体细则一旦正式实施,医药电商黄金时代或将随之而至,预计将有超过价值3000 亿元的处方药登陆线上销售。
今年4 月24 日,由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持,中物联医药物流分会、冷链委、北京科园信海医药经营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起草的《医药冷链物流设施设备性能确认规范》国家标准启动会在北京召开,这标志着《医药冷链物流设施设备性能确认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的全面启动。
菜鸟医药目前划归到菜鸟冷运板块当中,由于药品所需要的冷运条件比食品更严格,菜鸟为此已经投入了近百辆冷藏车以及500 多个医疗温控箱,在配送过程可实时进行温度监控,同时,还专门研发了一系列一次性泡沫包装以及可回收的中转箱,在保障快件运输安全的同时实现了温度控制,而且正在尝试构建“干线—仓储—配送”一整套医药物流的体系。满足了国家对第三方医药物流企业的信息技术、物流设备、营销管理等软硬件的要求,菜鸟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我国的药品批发企业有1.65 万家,零售企业有14 万家。然而,95% 以上的相关企业都是中小型规模的。在高昂的成本之下,医药物流领域少数龙头企业的现状也不容乐观。
据悉,目前国内医药物流分销领军企业为国药、上药以及九州通,然而这三家企业所占份额也仅为市场销售总额的3%—5%左右。九州通等本身就属医药流通企业,在上游药企资源、配送资质、经营经验等方面都具备先天的优势,但其缺乏的则是“互联网基因”。九州通等企业的医药物流是B2B 模式,即向医疗机构、药店供货。而电商物流是B2C 模式,即把药品直接送到消费者手中,这一领域恰恰是B2B模式的短板。因此,传统医药流通企业的转型都面临着如何把自身资源与新技术、新模式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的困惑。
从国外来看,美国的医药流通费用率为3%,销售利润率为2.4%,而中国医药商业企业平均流通费用率为12.56%,销售利润率为0.6%。据预测,依照目前的药品流通体制,药品从厂家到患者,往往需要经过多个流通环节,以最简单的“两票制”流通方式为例,即允许流通过程中经手两次,若非基本药物每次15% 加成,即意味着30% 的加价。而一旦实现互联网“直销”,即意味着这些中间的加价环节有望大幅被压缩。
由于我国传统医药商业发展仍不成熟,行业内一直缺乏专业的物流服务,不少医药商业公司不得不投入大量的精力、财力在医药物流层面。在这场颠覆性的新医药物流革命中,快递企业和医药企业之争双方都各有优劣,唯独医药商等中间环节面临被市场淘汰的风险。
菜鸟向综合物流平台迈进
阿里巴巴目前的布局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电商平台、支付平台和以菜鸟为核心的物流平台。阿里近来借助菜鸟网络的物流优势在医疗健康领域落子颇多,目前除了阿里健康外,菜鸟网络、阿里云、蚂蚁金服也均有医疗相关业务。与此同时,5 月11 日,阿里巴巴集团与全球十大药企之一的默沙东宣布达成多方面战略合作。双方将携手探讨在广泛的医疗领域的合作,包括专业医疗仓储、慢病管理云端数据存储及健康数据分析等云计算业务的合作。而医疗仓储物流正是阿里巴巴旗下菜鸟网络的全国物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合作成为菜鸟搭建医药物流体系的关键一步。
目前,已有深圳海王星辰大药房、上海复美大药房、北京金象大药房、杭州九州医药公司等超过80 家医药流通企业进驻天猫医药馆,2014 年3 月—2015年3 月,天猫医药馆总商品交易额达到47.4 亿元。中国医药电商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天猫医药馆已经成为国内最大的医药电商渠道,2014 年的交易规模占总体医药B2C 市场的比例为46.9%。
不过,随着医药电商领域的不断发展,腾讯、百度,以及众多传统医药流通企业均在此领域展开布局,这势必会影响到阿里的市场地位。对此,阿里开始加速医药电商布局,缩短快递送达时间,将进一步增加用户黏度,以继续保持其在医药电商领域的领先地位。
阿里巴巴不但在前景广阔的医药电商上铆足了劲,而且在医药物流上也是“咄咄逼人”。而菜鸟早在去年初就正式成立了专门事业部,专注于医药物流领域,为医疗行业提供定制的物流服务。一年多来,菜鸟医药已经实现“仓干配”一体化,并开通广州—厦门—上海的医药冷运干线,服务范围覆盖佛山、东莞、中山、深圳、惠州、漳州、泉州。目前,北京、上海、广州、杭州、天津5 个城市的消费者已经可以在天猫上享受这一服务,预计年内成都、武汉、深圳、南京等14 个城市也将陆续开通,部分城市和区域极速达服务会向1 小时内提速。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菜鸟网络的该项服务主要服务于天猫医药馆,第一阶段已经打通了1500 家线下药房,形成网上购物、就近发货、抢单揽派的全新物流派送模式。据菜鸟网络介绍,消费者在天猫、淘宝、聚划算购买有“极速达”标识的产品,订单会通过高德地图自动分配到离消费者地址最近的门店,门店接单后,系统自动会给附近的小件员发通知,小件员抢单成功后可立即上门揽收派送,实现3 小时内送货上门。目前,包括上海复美大药房在内的共计500 多家门店,以及万象物流等医药零售企业和物流企业,均已对这一服务提供支持。
作为阿里旗下企业,菜鸟网络推出高效的物流服务,无疑将提升淘宝、天猫等阿里电子商务平台的竞争力,但更重要的是,这一服务也将加快阿里在医药物流领域的布局,进一步帮助其推进医药电商和移动医疗等业务的发展。
“最后一公里”待破局
当然,医药物流体系的建立,绝非朝夕之功。从药品物流的角度来说,医药商业巨头有多年的经验,在供应链管理上最有优势,有能力把成本压到最低。而B2C 电商,优势只是流量,物流体系上比这些巨头差了十万八千里。因此,对于B2C 说,最具实际意义的在于要做好“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