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票据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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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票据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票据管理办法范文1

20xx年安徽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全文一、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与管理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与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审定省直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审定市直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审定县(市、区)直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

2、开展为公众服务的大型企业及解放军、武警驻皖部队所属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定。

3、其它医疗机构,包括非地方医院、民营医院的定点资格一律按照审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权限,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与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审定。不应将符合条件的非地方医院或民营医疗机构排斥在定点医疗机构之外。

二、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与审批

1、申请对象及基本条件。凡我省范围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均可向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达到同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②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有比较健全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③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④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医疗服务管理规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及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⑤主动配合与自愿接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或经办机构督查和考核;⑥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较好,社会评价较高。

2、申请材料。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在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领取《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并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承诺书、参合农民就诊管理措施、医药费用控制措施以及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卫生行政部门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3、审批与公布。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常年受理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申请。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评估,在3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或不予审批的书面意见。审批后及时通过媒体(含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铜牌标识。省、市两级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有效期为3年,其它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需再次申请与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因违规行为处罚被取消定点资格的,1年内不得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三、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必须与本县(市、区)或者邻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共同遵守服务协议。

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根据本地参合农民的意愿和就诊流向、医疗资源等情况,原则上在省、市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分别选择4所以上三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作为本县(市、区)定点医疗服务单位,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服务协议有效期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四、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内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职人员和基本设备,提供相关服务;要对医护人员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管理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要在显著位置悬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识,供参合农民识别;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栏与公示栏,向参合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公布参合农民就诊流程、收费标准;在就诊、结算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对参合农民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安排专人了解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参合农民住院期间,须认真核对相关证件,对其参合身份进行确认与登记;积极配合与支持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核查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提供各种原始医疗文书及相关资料。

五、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出、入院标准,根据执业范围以及自身医疗服务能力,合理收治参合农民。实行双向转诊,不得推诿或截留病人。严格依照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手册、医疗服务价格等,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格执行病历、处方书写与管理规定,保证病历、处方书写的真实性,使用合作医疗专用处方。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必须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时,须征求住院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同时注明自费字样。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目录外用药药品费用比例,省级医疗机构控制在30%以内,市级医疗机构控制在20%以内,县级医疗机构控制在15%以内,乡镇卫生院控制在10%以内。

六、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住院和门诊收费票据的管理,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唯一性。民营营利性(经营性)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收费票据,不得虚开、假开收费收据。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参合农民提供出院小结和电脑打印的日医药费用清单。

七、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

县级以及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要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配备相关设备,做好HIS系统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衔接,并按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准确录入与按时传输有关医疗服务等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的,所发生的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省、市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规定,及时将有关医疗服务信息上传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同时,按季度向负责资格审定的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书面上报有关医疗服务信息,省、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有权将相关医疗服务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

八、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控制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执行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规定;建立单病种定额或限额控制机制,逐年增加单病种定额或限额控制的病种数。严格对每门诊人次费用、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日均住院费用、药费比例、自费药品比例、平均住院日、抗生素使用率、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准确率等进行控制。

九、定点医疗机构专项考核管理与督查管理

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或经办机构要根据实际,将合作医疗服务、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服务质量、医药费用指标纳入定点医疗机构专项考核的基本内容,分级制定考核办法与标准,按定点资格的审定权限,组织定期检查和年度专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定点资格确认的依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组建由临床医、药学科专家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督查工作小组,制定督查方案。按行政管理范围,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群众举报或反映强烈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督查,重点对其医疗服务行为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专家会审,不定期通报定点医疗机构督查情况与处理结果。

十、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处罚

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由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负责。省、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次给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处罚。同时,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规定的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由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取消其定点资格,以及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1、为参合农民提供虚假发票、住院清单,篡改病历资料,以及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或套取合作医疗基金,造成合作医疗基金严重流失的;

2、为患者提供过度医疗服务且情节严重的;

3、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被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

4、连续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考核位于末2位的;

5、在定点医疗机构督查管理中,一年内受到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6、发生违规行为,拒绝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十一、相关要求

1、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履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职责。

医疗机构票据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了提高农牧民健康水平,防止广大农牧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内卫发〔2004〕28号、内合办字〔2008〕1号与内政办字〔2006〕3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暂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牧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牧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本《暂行办法》中的大病是指农牧民因患疾病住院产生的大额医药费用或患特殊疾病产生的大额门诊医药费用。

新农合工作实行旗级统筹、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分段补偿、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管理办法。

在本旗范围内,参合者及从事此项工作的苏木镇、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组织机构及职责

新农合工作是由旗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成立由旗政府主管领导为主任,相关部门领导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领导组成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合管委"),负责全旗新农合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旗合管委办公室设在旗卫生局(以下简称"旗合管办"),负责新农合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旗合管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新农合工作。各苏木镇相应成立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由苏木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农牧民代表、主办会计、民政助理员、卫生院院长等组成,负责本地区新农合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苏木镇合管委在卫生院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业务工作。嘎查委员会有责任协助苏木镇做好新农合工作。

旗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四条新农合参加对象及相关手续

一、凡属旗范围内所有持农牧业户口的常住人口;

二、农牧民以整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

三、每年按规定的数额及时缴纳新农合资金;

四、苏木镇合管办负责填写《新农合参合人员情况表》一式两份,汇总后报旗合管办备案;

五、苏木镇合管办审核后,统一发放《新农合证》;

六、《新农合证》一户一本,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如有遗失,应在30日内向旗合管办申请补发。

第五条参加新农合对象的权利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医药费用的补偿;

二、对新农合工作享有知情、建议、选择、监督等权利;

三、因患重病、大病,发生特大医药费用时,虽得到新农合基金的补偿,但仍生活困难者,可向旗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第六条参加新农合对象的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新农合资金;

二、自觉遵守本办法及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

三、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七条新农合基金由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个人缴纳资金、集体扶持资金、基金储蓄利息等构成,基金由旗合管办管理,用于参合者患病住院产生医药费用时进行补偿使用。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农合。

第八条基金来源与标准

根据自治区新农合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合办字〔2008〕1号)精神,基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5元,盟财政补助20元,旗财政补助40元,农牧民个人每年缴纳参合基金30元。

新农合资金分配方式是:155元为住院大病统筹基金,年度内筹集基金总额的3%作为新农合风险基金,用于支付大病医疗保险费用超过预警线时使用。

第九条新农合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旗财政设立基金专户,对基金进行专户管理;建立健全新农合基金预决算制度、支付预警报告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自觉接受旗合管委和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筹资办法。基金筹集以年度为单位,整户参加为原则,一次性缴清30元参合费,并从下年度开始享受新农合待遇,年度内不办理补交或退出手续。个人缴纳部分由各苏木镇人民政府与嘎查委员会负责筹集,于每年11月20日前收缴下年度新农合基金,以苏木镇为单位统一上缴至旗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参合的个人基金为一年一缴纳。

有条件的苏木镇、嘎查集体经济可对本苏木镇、嘎查农牧民参加新农合给予适当补助。

农牧区五保户、低保家庭、特困残疾人等参加对象,经各苏木镇政府、旗民政局与残联确定后报旗财政局和旗合管办,其个人缴纳部分由旗民政局划入旗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上述人员名单必须在本苏木镇、嘎查进行张榜公布(期限不少于30天),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新农合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借支挪用。每年收支帐目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结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新农合基金结余或超支数额较大时,旗合管委将调整基金筹集标准、报销比例,对年度内住院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患者给予二次补偿或为参合者进行免费体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旗合管办所需事业经费由旗财政预算另行安排。

第十二条各级合管办要建立本辖区参合农牧民基金台帐,设立住院大病统筹支出、贫困医疗救助支出等科目。

第三章基金的兑付

第十三条参加新农合的对象,因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住院医药费超过起付标准,即可分段按比例报销,报销设置起付标准和最高封顶标准。

特殊病种(指重症糖尿病、重症肝炎、癌症晚期、慢性肾功能衰竭、高血压3期、肾移植术抗免疫排斥、中风后遗症和冠心病)的门诊医药费年累计数额较大,超过起付标准时,可按住院报销标准予以分段报销。

第十四条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报销范围参照《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与《新农合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和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新农合基金不予兑付范围

一、超出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范围的;

二、超出新农合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和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范围的;

三、未经批准转旗外诊治的医疗费用;

四、在私立医院(诊所)、药店就医与购买药品的;

五、因不接受预防接种所致疾病的医疗费用;

六、器官移植等特殊医疗费用;

七、就医交通费、营养费、陪护费;

八、因公伤、计划生育、交通事故、斗殴致伤、自杀、自购药品、第三者责任事故致伤有明确赔偿对象、犯罪行为、酒后滋事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九、整形美容及出国、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一切费用;

十一、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具费用;

十二、近视眼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

十三、性传播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四、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五、其他不属于基本医疗范围内的项目。

第十六条新农合基金的使用实行大额医疗费补助为主,小额医疗费补助为辅的办法。新农合基金中155元与基金储蓄利息为住院医疗基金,用于补偿农牧民因病在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费用。

一、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报销标准:

起付标准:旗苏木镇卫生院为100元,旗级医疗机构为200元,旗外国家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为300元,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为500元,起付标准(含)以下不予报销。

1、旗内医疗机构分段报销标准:

超过起付标准至5000元部分,报销40%;

5001元至10000元部分,报销50%;

10001元至25000元部分,报销60%;

25001元以上部分,报销70%;

当年报销最高封顶报销额25000元。

2、旗外医疗机构分段报销标准:

超过起付标准至5000元部分,报销30%;

5001元至10000元部分,报销40%;

10001元至25000元部分,报销50%;

25001元以上部分,报销60%;

当年报销最高封顶报销额25000元。

二、新农合基金的医药费用报销方式,采取剔除自费部分的住院医药费用总额超过起付标准的,分段按比例报销。参加新农合的对象全年二次以上(含二次)住院的,分期给付。

三、在外打工人员或外出办事人员,因患病需在外地旗县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者,需凭入院诊断书在住院后7日内报旗合管办备案。并于出院后30日内凭出院诊断书及有效票据等报旗合管办审批,按报销标准予以补偿。

四、参合者因病情需要转旗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者,需由旗直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诊断书,在新农合转院登记表填写新农合专家组意见及转院意向并加盖公章,报旗合管办备案后,外出诊治医疗费用方可按标准予以报销。

五、60周岁以上的参合人员、独生子女户与双女结扎户在补偿住院医疗费时,其报销比例均上浮2%;住院药费超过25000元,属特困户参合者,在新农合有节余资金的情况下,经嘎查、苏木镇、旗合作医疗管理组织逐级批准,可适当提高报销比例。

六、参加新农合的对象,如户内有人口变动,其参合资格在下年度应进行变更。如家庭成员死亡,报销权不得继承。

第十七条对因患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已在新农合基金中进行较大额度补偿,但生活仍然非常贫困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救助申请,报苏木镇、旗合管委审核,由旗民政部门审批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八条新农合基金的报销,以出院时间为准,在出院后的30日内结清,逾期不予报销。

参加新农合的对象,医药费用先由本人垫付(住院报销的入院时间须在参加新农合年度之内)。出院后30天内凭住院医疗费发票、新农合转院证、出院诊断书、医疗费日清单(清单数量、金额需与发票金额相符)与《新农合证》复印件到苏木镇合管办,由各苏木镇合管办填写《新农合住院(特殊病种)医药费报销审核表》,进行初审工作。全程代办员(苏木镇合管办成员)全程,以报帐制形式,到旗合管办核报,经旗合管办复审后,由各苏木镇全程代办员负责报销款的发放。

特殊病种的门诊医药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直接到旗合管办报销。报销时须提供年度内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药费用发票及药品清单或处方等有关票据。

第四章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经核准的本旗苏木镇卫生院、旗级医疗机构为我旗新农合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条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职责

一、对就诊病人进行身份确认,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接收参加新农合对象就诊时,须对其人与新农合证进行身份核实;

二、严格执行诊疗项目和用药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对自费药品和自费检查的项目应履行告知义务;

三、根据需要,及时填写《新农合特殊病种申报表》、《新农合转院登记表》等上报旗合管办审批;

四、负责提供参加新农合对象住院的收费收据(包括费用分类清单或附处方)与住院证明等有关材料,为医药费报销审核工作提供方便。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收取新农合基金统一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收据。

新农合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由苏木镇政府及嘎查委员会统一收缴,以户为单位开具收费收据,造册登记后张榜公布。

收费票据由旗合管办统一向旗财政局领取,各苏木镇合管办到旗合管办领取。

各苏木镇合管办每年11月20日前,将收缴资金的票据存根、《参加新农合人员统计表》等上交到旗合管办。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遵守新农合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规范医疗行为,维护新农合整体利益。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暂停三年的执业活动等处理:

一、将未参合者的医药费记入参合者的;

二、将不属于报销范围的医药费记入可报销范围内的;

三、将不符入院标准的参合者收住院而产生医疗费用的;

四、大处方、人情方、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的;

五、伪造医疗文书及有关资料,未经亲自诊查而签署诊断、治疗等医学证明的。

六、参合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享受新农合待遇的资格,并依法追回支付款:

1、将《新农合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2、将他人医药费用记入本人住院费用的;

3、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套取新农合基金的。

七、定点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教育监督不力的,给予医疗机构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资格,情形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二十三条旗、苏木镇新农合管理人员在新农合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报销的,责令其追回所报款项;无法追回的由责任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移送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在旗级卫生行政、财政、审计部门设立新农合监督员和审计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农合基金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章举报受理及奖励

第二十四条旗合管委将对各苏木镇和有关部门新农合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对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苏木镇、部门和个人,由旗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旗合管办负责受理违反新农合政策行为的举报,并在受理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依据核查事实作出处理并抄报相关部门。

医疗机构票据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财务集中核算;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规范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7-0168-02

一、基层医疗机构财务集中核算的积极作用

(一)规范了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后,财务核算中心为规范管理,往往会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财务人员培训、统一自制凭证、修订完善财务制度、岗位职责及财务工作流程,促使基层医疗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及财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财务核算中心人员集中办公,便于探讨会计账簿的设置、会计科目的归类、会计报表的编制等会计事务。使得会计账簿设置统一,会计科目归类更合理和规范,正确性也越来越高,保证了会计核算信息的统一性。由于财务核算中心的会计人员与核算单位没有任何关联关系,因此在核算过程中能够比较公正地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集中核算后基层医疗机构的财务报表统一由财务核算中心按时编制,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及时性。

(二)加强了会计监督,为遏制腐败发挥了作用

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后,基层医疗机构的财务收支全部纳入财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财务管理中心严格按内控制度要求分设制单、记账、复核人员,这些人员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起到了互相监督的作用。同时,核算会计有权对被核算单位的支出事项和凭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对不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支出和凭证要求单位纠正或补办手续,有效地发挥了会计监督作用,遏制了腐败。

二、基层医疗机构财务集中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核算中心机构及人员编制问题未解决

我市绝大多数财务核算中心一般为区县卫生局的临时内设机构,其人员的编制问题未解决,财务核算中心人员的编制、人事、工资福利仍在原单位。集中核算后,财务核算中心虽然制定有财务中心及核算会计工作职责,但财务中心人员由于考虑自己的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在履行会计监督职能时有所顾虑。

(二)核算工作量大,反馈信息滞后

全市集中核算的区县普遍存在着财务核算中心人员少、工作量大的情况。据调查,财务核算中心一般每人承担6~8个单位的会计核算,他们的主要工作用于凭证整理、归集、录入,各种报表填报等日常事务。加之基层医疗机构在财务中心开设统一核算账户,各单位银行存款必须分户明细核算,工作量大,完成时间较长,基层医疗机构无法及时了解本单位财务活动的实际情况,特别是银行存款余额情况,而财务核算中心人员感觉自己长期超负荷工作,力不从心,从而使基层医疗机构与财务核算中心之间产生一些矛盾。

(三)财务监管脱离现场,源头监管力度不够

会计的监督作用就是要使单位财务收支的整个过程都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不可否认,实行财务集中核算,会计的监督职能在某些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还存在一些盲区。在财务集中核算形式下,财务中心核算人员脱离了各具体单位的实际业务工作,不了解情况,其审核仅限于会计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及是否按程序审批,难以对各单位的支出做出判断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加之医疗机构资金流量大、存货多的特殊性,很容易导致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脱节。

(四)会计核算与单位财务管理责任不清

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后,基层医疗机构账务由财务核算中心核算,单位领导认为财务核算中心会把关,单位报账员认为自己只是会计凭证接收、报账的“票据传递员”。财务核算中心根据会计责任主体不变的原则,认为财产物资自在各基层医疗机构,其职责是核算和监督。于是财务核算中心与核算单位对各自的责任产生了一些模糊的认识,产生“三不管”现象。这使得进行财务集中核算的各单位财产物资管理薄弱的问题更为突出,对往来款项的核对和清理有所放松。

三、对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一)尽早落实机构编制,让财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

落实机构及人员编制,让财务人员的组织、人事、工资关系,全部转到财务集中核算机构,由其统一管理,从而改变了原来财务人员以单位管理为主的体制,保证了财务人员与单位之间保持相对独立。这样一方面降低了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人员进行约束、控制甚至打击报复的可能性,消除了财务人员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也使财务人员的个人利益不受单位经济状况的影响,降低了财务人员成为“内部人”的可能性,大大改善了财务人员进行监督的环境,使财务人员敢于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有利于财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

(二)开通网络报账平台,缓解财务核算中心与基层医疗机构的矛盾

财务核算中心要建立一个高效的运转机制,必须立足于电算化和网络化,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来处理日常工作。如可以开发和应用远程报账系统,从根本上解决核算中心工作人员的超负荷工作量,使工作人员主要的工作量花在凭证整理和摘要输入上的情况彻底改变,实现网络报账,这样工作人员只需花审核和修改的时间,从而大大地减少工作量,就可以有更多的精力从事单位的财务和预算管理工作。实施网络报账,基层医疗机构还可以时时了解自己单位的财务状况,特别是银行存款余额,从而缓解财务核算中心与基层医疗机构的矛盾。

(三)采取各种措施,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财务监管职能

一是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财务人员培训。财务核算中心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财务人员不仅应加强业务技能培训,还应加强财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遵守会计法律、法规,保证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二是财务核算中心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稽核督查,调查核实各项重大开支、非经常性开支、大宗物品采购等。三是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财务印鉴管理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落实临管职责。

(四)坚持遵循“三个不变”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监管与服务的关系

对基层医疗机构实施财务集中核算,应坚持遵循“三个不变”的原则。一是预算管理体制不变,财务预算仍由各基层医疗机构编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批复给各单位;二是基层医疗机构资金的使用权和审批权不变;三是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即基层医疗机构的各项收支仍由本单位审批并承担相应的会计法律责任。在坚持这“三个不变”的基层上,按照监管与服务并重的原则,从细节上规范财务行为,加大服务力度,努力使会计核算、监督、管理与服务融为一体。操作上多解释、财务上多分析、业务上多沟通,让基层医疗机构切实感受到财务核算中心只是他们财务管理的服务机构,促使他们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五)建立会计管理体系,明确机构职责

基层医疗机构作为会计法律主体,负责制定并严格执行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编制上报单位年度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并按预算审批文件执行;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理;严格控制负债,定期清理债权债务;负责单位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负责按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领用、使用和核销票据,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组织收入。基层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规范会计工作流程

1.单位报账工作流程规范。发生经济活动后取得相关合法原始凭证—经办人签字确定经济活动发生事项—报账员审核并签字,审核内容包括:凭证的真实性:主要对发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凭证的合法性:主要审核取得的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凭证的完整性:主要审核凭证的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如时间、单位、收款单位是否盖章、经济发生的事项、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分管领导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报账员(或出纳员)付款:报账员(或出纳员)根据签字手续完善的原始凭证付款。付款后加盖现金付讫章,并根据支出业务的先后顺序编号记入现金日记账。

2.财务核算中心报账流程规范。报账员根据单位备用金账户余额及现金库存情况,及时将单位所有财务票据及相关资料送到财务核算中心报账,确保单位资金正常运转—财务核算中心审核人员审核财务票据—审核后出具报账员报账审核单,报账审核单的内容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期初余额、本期收入、本期支出、期末余额、原始凭证张数等—核算人员与报账员审核对账后分别签字确认,报账审核单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交核算中心出纳作为补充单位备用金依据,第二联作为核算会计记账依据,第三联由报账员存留—财务核算中心核算会计根据报账审核单提出资金划拨计划—将资金划拨计划交核算中心领导审核签字—核算中心出纳根据审核后的资金划拨计划补充单位备用金。

3.会计核算流程规范。基层医疗机构报账员将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交财务核算中心核算会计—核算会计甲填制记账凭证—核算会计乙复核记账凭证—核算会计甲对审核无误记账凭证登记入账—核算会计编制会计报表并将报表下发基层医疗机构—核算会计打印记账凭证—核算会计按照规定整理、装订会计凭证,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起讫号码等。

参考文献:

医疗机构票据管理办法范文4

一、机构与人员

1、医疗构构的主管药品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保证本单位严格执行,对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质量负领导责任。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建立药事管理组织;一级医疗机构视规模设药事管理小组或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药品的管理和使用。

3、一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剂管理部门负责人应由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担任。

4、医疗机构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应及时调离岗位,并做好记录。

5、医疗机构药品从业人员除每年参加药监部门组织的统一培训外,应定期(每半年或每季度)进行药品法律、法规,专业技术、药品管理等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二、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制定药品管理制度,包括:1、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制度;2、药品从业人员体检管理制度;3、药品采购验收制度;4、药品出库复核制度;5、药品质量问题报告及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制度;6、药品调配和复核制度;7、药品保管养护制度;8、药品有效期监控制度;9、药品质量信息管理制度;10、设施设备检测使用管理制度。

三、药品的采购与验收

1、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记录必须注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等。

2、购入的中药饮片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批号、生产日期、供货单位名称。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须标明批准文号。

3、对发生业务联系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应进行资质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建立审核记录和购药档案。档案包括:①、药品生产或批发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②、药品生产或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③、药品销售人员的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④、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及进口检验报告书、进口药品批件等药品批准文件的复印件。⑤、生物制品检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实行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按规定执行。⑥与供货方签定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以上资料的复印件应加盖供货方原印章(红色)⑦、购入的药品应有合法的票据。

四、药品的储存与保管

1、储存药品的库房总面积应与药品使用规模相适应,即按品种、规格、剂型和用途储存与摆放。不同品种或相同品种的不同批号应分开摆放,留有间隙。原则上库房的面积三甲医院不低于500m2 ,其他三级医院不低于300m2,,二级医院不低于100m2,一级医院不低于50m2。

2、库房应设立三温库,即冷藏库(温度控制在 0℃ - 10℃ ,冷藏柜亦可)、阴凉库(温度控制在 0℃ - 20℃ ,不超过25℃)、常温库( 0℃ - 30℃ ),相对湿度45%-75%。药品按其储存条件的要求分别储存于三温库中。

3、需低温储存的药品必须具备相应的低温冷藏设施;三级以上医院新建药品库房的,必须建立5m2以上冷库。

4、药品储存实行色标管理:待验区、退货区标识为黄底白字;合格区标识为绿底白字;

不合格区标识为红底白字。库房地面、墙壁应整洁无污物。

药品不能直接接触地面,设底垫,与地面的间距不少于10厘米;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少于 30厘米 ;与散热器;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少于 30厘米 。

①、医疗机构的药房面积应与药品摆放相适应,应设冷藏柜,柜内设温湿度计,每日上午9点、下午3点各记录一次监控数据。

②、药房设立存放药品的货架,药品实行色标管理(同药库)。

③、药品应分类摆放,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摆放;性质相互影响、易串味的药品分开摆放;分类标识(绿底白字)清楚规范。

④、药房应配备空调、温湿度计,每日上午9点、下午3点各记录一次温湿度监控数据。

⑤、药房地面、墙壁应整洁无污物;药房与生活区及办公区分开。

5、特药管理:品和一类按《麻精条例》的规定执行。设立的帐页须有印刷的页码。拆零药品应在固定、符合条件的场所进行。拆零药品的包装要注明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生产批号、有效期、适应症、用法用量,并做好拆零记录。

五、设施设备

①、医疗机构的药库和药房应配备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空调按每匹可调控 50m2 安装。

医疗机构票据管理办法范文5

一、基本情况

(一)农民参合情况

2010年,全县参合农民378380人,参合率为97%;截止到2010年12月30日,2011年度全县农民391676人有381626人参合,比上年增加3246人,参合率达到97.43%。

(二)基金筹集情况

2010年筹集资金5297.32万元(其中自筹756,76万元,各级财政补助4540.56万元);2011年自筹参合金114,487,80元。

二、基金运行情况

全年共补偿参合农民152689人次,补偿额为5085.16万元;其中门诊补偿81970人次,补偿514.84万元,人均补偿62.8元;住院补偿70719人次,补偿4570.32万元,人均补偿646.3元。当年资金使用率为96%,实际补偿比为60.42%;累计资金沉淀率为17.45%。总体而言,基金运行良好,安全合理,没有风险。

三、主要工作开展及经验

(一)强化管理是确保基金安全合理运行的关键。

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标准制度化,充分发挥乡、村组织的监督作用,实行一年一申报,一年一认定,确保参合农民就医安全。严格落实“三级审核制”和“三级公示制”,按时完成了全年报账补偿兑现工作,当年资金使用率为96%,实现了当年资金深沉率不高于15%的目标任务;增加内设机构稽查股及相应编制人员,稽查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对县内和县外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化,两个管理办法(即《印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外就医管理办法》)已通过县合管委议决、县法制办审核,将于2011年全面实施。基金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是省、地新农合专项资金审计、检查顺利通过的保障。同时还组织业务骨干和乡镇合管站相关人员到周边县(德江、石阡)开展学习交流,取长补短,为我县新农合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搭建县级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是实现科学管理上水平的关键。

积极贯彻落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系统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印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全年共开展信息化管理培训20期,累计培训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及县、乡新农合管理经办人员600余人次;完成了全县新农合管理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基本信息统计,17个乡镇按县、乡(镇)、村、组、户统一编号,参合农民基础信息采集录入等工作。县乡新农合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于5月、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于8月全面试运行,标志着我县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建成,为网上在线审核、适时监控和信息汇总,业务管理实现信息化、数字化、便捷科学化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三)不断修订完善补偿方案是切实减轻参合患者医疗负担的关键。

定期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积极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及时提出修定方案意见,反复进行理论测算和现实论证,实现了2010年方案完善修订和2011年的方案修订。一是完善了《印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特殊病大额门诊费用补偿方案》实施办法,新增3种慢病和5种重特大疾病门诊补偿,提高了补偿比例及封顶线;二是扩大了参合患者的就诊选择范围,新增了本县17个乡镇及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站、铜仁地区第二人民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三是提高了补偿比例及封顶线,于7月对60岁(含)以上参合老人给予优惠补偿,按年龄段分别提高5-30个百分点。四是于12月实施了《印江自治县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补充办法》,对2010年度累计住院发生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补偿比例在原比例的基础上统一提高10%,发生费用在1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补偿比70%的标准给予补偿,封顶线提高到20万元/人;五是再次扩大了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县、乡、村三级基本用药目录扩增391种。六是早落实2011年补偿方案,主要是提高比例,提高封顶线,实施重特大疾病补偿等扩受益面和提高受益程度,即在本县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提高到70%,县外指定医疗机构提高到55%;常规补偿封顶线由2万元/人提高到5万元/人;从2011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印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特大疾病大额医疗费用补偿方案》,将对5大类及其它疾病大额医疗费用按实际补偿比70%的标准补偿,封顶线为20万元/人;将住院前三天的门诊检查费用列入住院审核补偿;对所有参合农民全面开展健康体检工作等。

(四)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是我县常年筹资工作又创新成绩的关键。

常年筹资工作贯穿于我县日常工作中,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积极引导我县农民转变观念,自觉参合。于元月、二月份在二次补偿资金发放期间,开展了“我与农民面对面讲政策”宣传活动,印发宣传资料10万余份、张贴“印江自治县新农合补偿政策宣传公告”1500余份;利用印江门户网站开设“农村合作医疗专栏”对补偿政策进行详细地、永久性宣传;把“六进村”活动与宣传工作有机结合,编排文艺节目,组建宣讲团等进村入户深入宣传。新农合政策成为乡镇逢会议提讲,干部下乡进村入户工作的基本工作内容,进一步提高了我县新农合政策知晓率。

筹资工作早谋划、早安排。在2010年3月份全面完成了2010年度参合票据结报及2011年参合票据调运、分发等工作,在4月19日全县卫生暨新农合工作会上全面启动了2011年度的筹资工作。经各乡镇共同努力,截止到12月30日,共收缴参合金114,487,80元,参合农民381626人,参合率为97.43%,完成了地区考核我县95%的目标任务。

四、存在的不足

一是管理信息系统推进缓慢。参合基础信息准确率不高;医疗机构既懂医、又懂电脑的业务人员严重不足;移动网速慢,跟不上工作的需要,移动公司维护人员不能及时进行维护等。

二是部分合管站管理体制不顺,人员安排不够合理且不专职,工作经费没有保障,难以保证工作贯彻落实。

三是由于外出务工人口较多,家庭账户得不到有效使用,筹资工作压力和难度较大。

五、2011年工作计划及重点

(一)在2008年—2010年常年筹资工作成功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将继续早谋划早安排,把常年筹资工作机制纳入日常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的互助共济意识,巩固参合成果,确保2012年参合水平不低于2011年。

(二)积极开展2011年新农合管理能力建设年活动,全面推行新农合网络化管理,强化全县新农合管理工作,实现网上审核,使我县新农合管理工作切实步入科学、规范化轨道。落实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及县外就医补偿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合理运行,实现2011年度资金使用率达到85%,实际补偿比达到50%以上。

(三)统一安排,定期对全县新农合经办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进行政策及业务能力培训。

(四)加大新农合工作的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手段,力争宣传工作有新突破,确保2012年筹资工作稳定在2011年的参合水平。

医疗机构票据管理办法范文6

1深入调研,摸清市场现状

郊区区域面积284.77平方公里,9个乡镇办事处,142个行政村,人口29.5万。20__年6月,郊区分局组建后,首先对辖区内医药市场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研。

1.1制定方案,确定重点调研对象

为确保调研结果能反映出市场的真实情况,分局制定了周密的调研方案。对参加人员、时间安排、方式方法以及组织分工等均作了详细的部署,并制作了涵盖药械管理主要内容的《郊区涉药单位药械管理基本情况调查表》。根据“基本情况全面调研,突出问题重点调研”的方案要求,选择了具有区域代表性和类别代表性的涉药单位作为重点调查对象。其中包括50的区直及企业医院,60的乡镇卫生院、40的农村卫生所、30的个体诊所和20的药品零售药店。

1.2细致调查,摸清涉药机构底数

全区共有涉药机构275个。其中药品生产企业1个,药品经营企业71个(批发企业1个、零售药店70个),医疗机构203个(区直及较大企业医院12个、乡镇卫生院14个、农村卫生所和个体诊所177家)。

1.3辖区药械管理的总体现状

区直及较大企业医疗机构的药械管理和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管理相对规范;乡镇卫生院、农村卫生所和个体诊所的药械管理存在问题较多。

2认真总结,找准存在问题

通过汇总调查表,归纳出基层医疗机构药械管理的主要问题有: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现象较为普遍;使用假劣药械情况时有发生;对“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的规定执行不到位;部分药品的储存条件(冷藏)不符合规定要求;几乎不做储存药品的养护(中药材尤为突出);个体诊所不凭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处方调配药品,变相销售药品的问题较为普遍;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使用后多数未按规定要求毁形、无毒无害化处理,销毁无记录或记录不规范;从业人员对药械购进、验收、使用、养护等具体法律法规知识普遍缺乏。

3积极探索,推出“二图一簿”

3.1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涉药机构的总体状况,综合分析研究后认为:目前存在问题较多的是乡镇卫生院以下的基层医疗机构。而这些医疗机构的数量却占辖区涉药单位总数的69,服务人口占全区人口的74。因此,基层医疗机构药械的质量状况直接影响着全区三分之二以上药械使用者的安全。规范基层医疗机构的药械管理是当务之急,也是我们日常监管工作的重点之一。

3.2目前尚无医疗机构“规范药房”的具体规定,尤其对基层医疗机构药械管理还存在着“监管难,难监管”的实际情况。在调研中,受医疗机构治疗室的《注射药物配伍禁忌表》和药品经营企业GSP管理制度的启发,我们认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养护和使用各环节中,可以参照医务人员执行《注射药物配伍禁忌表》的工作方法和药品经营企业GSP管理经验管理药械。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药械管理的基本要求,制作了《医疗机构药品购进、验收、使用管理示意图》、《医疗机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购进、验收、使用管理示意图》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使用、毁形记录登记簿》。

4注重实用,解析图簿特点

4.1《医疗机构药品购进、验收、使用管理示意图》,主要由药品的购进、验收、使用三部分组成。药品购进,首先强调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格审验。罗列内容有加盖企业公章(红)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表签发的授权委托书、销售人员身份证等资料的复印件及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其次,药品验收,提示凭购进票据及清单验收。重点查对供货单位、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厂家、注册商标、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数量及外包装情况;第三是药品使用,标示出对不同处方的保存时限和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情况应及时报告药监部门。并注明冷藏、阴凉、常温等药品储藏温度。

4.2《医疗机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购进、验收、使用管理示意图》内容与《医疗机构药品购进、验收、使用管理示意图》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4.3《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使用、毁形记录登记簿》,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领取使用时间、品种、数量、回收、消毒、毁形、经手人和负责人均有记录。并对毁形方式有“剪断”、“焚烧”等提示,以杜绝重复使用。该登记簿内容详细,要求明确,责任分明。

5全面推行,试用成效明显

5.1“二图一簿”,在辖区基层医疗机构全面推行后,通过对6个乡镇卫生院、20个村卫生所和39个体诊所回访调查显示:从业人员重视药械质量管理的意识普遍提高,认识到药品的购进渠道、储存条件和适时养护对保证药品质量的重要性;纠正了从非法渠道购进药械问题,95的医疗机构都有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作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使用后毁形并记录。使用后乱丢乱放,不消毒、不毁形问题得到扭转,杜绝了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重复使

用;严格执行凭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处方调配药品,防止了变相销售药品现象;乡镇卫生院都建立了医疗器械供货方档案,确保医疗器械购进渠道合法。5.2基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反映:示意图贴到墙上,一看便知,可操作性强。有据可查,有章可循,易懂易记,非常实用,使法律法规条文变得直观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