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医疗纠纷调解和处理条例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医疗纠纷调解和处理条例范文1
2002年9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目前我国处理医疗纠纷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我国采取的是协商、调解、诉讼等多种方式并存的医疗纠纷争议解决机制,调解作为其中重要的手段之一,是医疗纠纷能否得到合理解决的关键因素之一,因而要求我们对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的认识应当辩证客观。
1.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的积极作用分析
⑴医疗纠纷虽有多种争议处理方式以供选择,但事实上在社会中,诉讼并不是解决医疗纠纷最普遍的方式。据调查,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往往更愿意首先采用调解来解决问题。调解制度之所以受到医患双方的欢迎,原因主要是: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符合我国国情,一旦发生争议,更愿意选择调解与之相适应,调解制度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调解的适用范围很广,不仅适用在像邻里纠纷这样的简单普遍的民事争议,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调解制度也趋于专业化,逐步涉入像医疗纠纷,知识产权等复杂性、专业化的民事案件中,满足社会多元化的需要。因此,在中国医疗纠纷调解制度有其存在的社会文化基础和社会需求。
⑵调解的方式能更有效的解决医疗纠纷的矛盾。和其他民事纠纷相比,医疗纠纷涉及患者健康权和生命权方面的问题,往往是人命关天,且当事人在医疗纠纷中提出的医疗赔偿数额巨大。因此,以上因素导致了医患双方之间矛盾冲突极易恶化,甚至会发生非理性暴力冲突。调解员却能在医患之间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以种种灵活方法帮助当事人消除隔阂,分析医疗纠纷的症结所在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所在,提出可供讨论的解决方案,并为他们之间开展谈判进行协调和疏通,说服双方当事人做出在现实情况下利益最大化的明智选择。
2.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的消极作用分析
调解制度对医疗纠纷的解决确实发挥出了积极的作用,但事实上,我国医疗纠纷调解制度存在的许多不足,有着一定的消极作用。
⑴单一的行政调解手段不能满足患者对公正的追求。依据调解主体的不同,调解可以概括为民间性的调解和行政性的调解,其中前者的调解主持机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而后者则是行政机关主持调解程序。根据《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的调解主要由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来主持,因为处理医疗纠纷的机关是医疗单位和医疗单位的领导机关,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难免会从本位主义出发,优先考虑保护自己的医护人员和医疗单位的声誉及经济利益,不可避免发生偏袒的事情,即使是无偏袒的行为,但基于行政调解机关的特殊地位,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结论常会被患者或亲属认为有失公正,难以实现他们要求达到的利益。
⑵医疗纠纷调解制度并没有真正的实现节省社会资源的功能。众所周知,调解具有方便、成本低、效率高的优点,可以有效地节省社会的资源。但存在的单一的行政调解并没有真正的发挥其节省社会资源的优点。因为对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结果的不信任,使得医疗纠纷的当事人继而求助于诉讼手段,这不仅导致当事人先前的成本投入的浪费,而且还需要投入时间、金钱等去等待一个结果。由于我国目前尚未设立医事法法庭,相比而言,法官处理医疗纠纷并不如像对待常见的民商案件这般游刃有余。在法庭上法官也会首先尝试以诉讼调解的方式来化解矛盾,其实值作用与人民调解制度类同;此外,整个诉讼程序繁琐,成本投入较多,判审效率却相对低下,这是社会资源使用的不恰当。
二、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模式的发展建议
1.须确保中立性和专业性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模式首先要保证其独立性和中立性。以政府为主导,出具有医学,法学和心理学专业的专职人员组成,可隶属于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市司法局统一管。也可自成系统由政府统一管理,经费由财政支付,不向医患双方收取费用,为医患纠纷争议在定性、定责、定赔方面独立提供调解的医学和法律建议。这方面“北京模式”和“宁波模式”的可操作性较强。
2.须全面引入医疗责任险
政府应加大对全民医疗保障的投入,仅靠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对于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来说相当不现实。因此,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全部参加医疗责任险,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和非医疗过错造成的医疗损害的社会救济机制或保险保障机制。使患者的医疗损害能够得到一定的赔偿或补偿,以降低或弥补患者的损失,缓解医患矛盾。“第三方”调解协议可作为医疗责任险的理赔依据。
医疗纠纷调解和处理条例范文2
关键词:医疗纠纷;鉴定体制;医疗责任保险
一、医疗纠纷的概述
医疗纠纷的界定是本文研究问题的起点,只有在明确医疗纠纷概念的基础上,才能合理的构筑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关于医疗纠纷的定义理论界说法不一,对其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亦有所不同。本文对医疗纠纷所定义:是指以患者及其利益相关人与医务人员、医疗服务机构在特定的诊疗护理活动等医疗过程中发生的,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各种争议,从而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的一种法律关系。对于医患纠纷的界定,本文认为应该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其应包括由医源性引发的医疗纠纷和由非医源性引发的医患纠纷。医疗事故的定义在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可见,医疗事故只是医疗纠纷中的一特殊的表现形式,并非所有的医疗纠纷都属于医疗事故。医疗过失的定义主要被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其涵义与上文介绍的由医源性引发的医疗纠纷基本一致。
二、我国医疗纠纷解决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医疗纠纷解决现状
1.法律法规的适用。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我国目前审理医疗纠纷主要的依据。此外医疗侵权行为还适用《民法通则》、刚刚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条例》规定对构成医疗事故的进行赔偿,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不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只占很小的比例。因此,立法者解释对那些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对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确定赔偿的范围和赔偿的标准。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来进行索赔。
2.医疗鉴定制度。我国医疗鉴定制度包括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鉴定。当发生医疗事故时,医患双方都可以提请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也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司法鉴定。《条例》颁布后,改变了原来的医疗事故鉴定主体,由医学会来主持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医学会的鉴定体制是集体临鉴定制,鉴定专家不在鉴定结论上签字。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证明医疗机构及医疗人员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重要证据。但鉴定结论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大小没有明确的说明。因此,法官要弄清楚这些问题还要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司法鉴定。
3.医疗纠纷解决的程序。《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医患双方既可以协商解决或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二)我国现行医疗纠纷解决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适用冲突。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只对构成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其它的类型的医疗过错不给予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及少数的医疗纠纷被鉴定为是医疗事故,如果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不给予患者赔偿必定会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出现。为此,立法者表示,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对患者进行赔偿。这一解释看似很合理,但确出现一个问题,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额却比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额少,但我们都知道,医疗事故是最严重的医疗过失行为,怎么会赔得更少了。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常出现适用法律难的情况,因此,不能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如何确定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成为审理这类案件的难点,紧紧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势必会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出现,也不利于对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2.医疗鉴定体制存在缺陷。由于医疗知识的复杂性、高难度性和专业性,法官在审理医疗纠纷时不能独自对争议的问题作出准确的裁断,因此医学鉴定对法官审理案件至关重要。但是我们国家的医疗鉴定制度却存在问题:第一,医疗事故鉴定主体的公正性受到置疑。我国现行医学会的工作人员都是从各家医院抽调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为鉴定委员会专家颁发资格证书。因此,这就决定了医学会的鉴定人员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存在的千丝万缕的关系,导致其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受到置疑。第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缺乏质证程序。只有在法庭上经过质证的证据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唯一证据,应该经当事人质证,并由法官判定其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条例》并没有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并且鉴定人并不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且不对错误的鉴定结论负责,以致于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形同虚设。
三、完善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建全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体系
我国的立法机构应当尽快地制定一部完整的《医疗纠纷处理法》,这部法律既是一部实体法,也应是一部程序法。法律条文应该明确规定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统一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并且对医疗鉴定制度作出合理的规定。应该修改《条例》中医疗事故的概念。扩大其外延,涵盖所有的医疗过错行为,并且法律应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对保险的范围,保险率的计算作出详细的规定。
(二)建立非诉讼解决程序优先和诉讼程序相结合的模式
目前我国的医疗纠纷诉讼解决机制并不成熟,没有建立像国外那样成熟的非诉讼解决机制。鉴于医疗纠纷案件的复杂性,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花费的时间长,诉讼费用高,不利于保护患者的利益。因此,通过成本低,效率高的非诉讼解决方式来处理医疗纠纷是一条正确的道路。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但由于我们国家与国外相关的法律体制、法律文化和背景存大着差异,我们并不能完全照搬他们的经验。目前,我们国家的司法资源还不太丰富,单独的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和医疗仲裁委员会存在着许多障碍,因此我们应该另觅新路,通过简单便捷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我们可以在法院内设立纠纷的调解处,并聘用医学专家来参与调解,形成由法官和医学专家组成的调解委员会,为医患双方的沟通提供一个双互沟通的“平台”,避免双方对簿公堂,加剧紧张的关系。调解委员会通过介入医疗纠纷案件,确定医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并对赔偿数额进行初步的估定。调解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只是建议性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双方不同意调解意见,还可以向法院。
(三)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自《条例》颁布后,医疗机构意识到自身的风险加大,因此,纷纷将目光转向了医疗责任风险机制上来,欲通过第三方的介入来分担风险。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对医患双方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好的选择。然而,目前我们国家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处于空白的状态。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
1.在立法上应当确立强制保险原则。即将制定的《医疗纠纷处理法》中应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强制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只有确立大范围的参保主体,才能确保共同分担风险,维持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顺利有效的运行下去。
2.明确医疗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我国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范围只限于医疗事故,对其它类型的医疗过失行为不予赔偿。这大大缩减了保险的范围。因此,医疗责任保险的范围应包括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一切医疗过失行为,只要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过错,就应该赔偿。
3.取消赔偿额度的限制。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规定保险公司最多只赔十万元。这一限度,完全打消了医疗机构的投保积极性。因此应取缔这一限制额度。既然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也参加了责任保险,那么就应该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患者的损失。
4建立责任保险金的多渠道来源。医疗责任保险金的来源是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确立的关键所在,是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最主要的物质来源。因此,要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由于,目前大部分医院的性质都是公立的,受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资金的来源大部分都是由国家财政拔款。因此,医疗机构可以从这一部分的拔款中拿出一小部分作为责任保险金。医务人员也应该适当缴纳一部分保险金从其工薪中划扣小额的比例作为保险金。
参考文献:
[1]郑雪倩,童云洪.仲裁是否适用于解决医疗纠纷的探讨.医院管理论坛.2005(6).
[2]刘涓.美国医疗损伤责任纠纷相关法律介绍.中国卫生法制.2001(6).
[3]周秀芹,赵立新.日本的医疗事故纠纷与处理办法.国外医学·社会医学分册.2002.3(1).
[4]孙华志.医事鉴定制度建立之探讨.法律与医学.2004.11(2).
[5]蒲川.医疗侵权行为法研究.成都:电子科大出版社.2006.
[6]何颂跃.医疗纠纷与损害赔偿新释解(第1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7]胡发明.日本的医疗差错赔偿与法律解决系统.国外医学·医院管理分册.2002.19(2).
医疗纠纷调解和处理条例范文3
一、部门职责
(一)医疗机构
负责医疗纠纷的协商解决。发生医疗纠纷时,应主动与患方沟通,防止事态扩大;研究制定解决方案,自行与患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问题的,应及时向区卫生局报告。
(二)卫生局
负责重大医疗纠纷的行政调处。
(三)公安分局
及时制止医患双方过激行为,协助卫生局做好行政调处工作。负责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
二、现场处置
(一)医疗机构
1.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在患方在场情况下迅速封存医疗文件、相关器械和药品等实物,妥善保管,以备检验和鉴定;立即将死亡患者的尸体移离医疗区,并妥善保存。
2.指定专人与患方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办法。首先由病区(科室)负责人与患方进行沟通,如协商难以解决纠纷,应及时向负责纠纷处理的职能科室报告,由其出面协商;职能科室仍不能解决,应及时向院方负责人报告,由其出面协商;院方负责人协商解决无效的,则由院方负责人告知患方通过行政调解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在医患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向区卫生局提出书面行政调解申请。医院不得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报告制度,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报告相关信息。
4.出现患方停尸、摆放花圈、设置横幅标语、堵塞交通、欧打医务人员、抢夺病例资料、损坏财物等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行为时,医院应立即向辖区公安机关报警。
(二)卫生局
1.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时,应立即派人到达现场,组织调处。
2.及时调查了解纠纷情况,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纠纷。
3.对医患双方任何一方拒不服从行政调处,也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且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情况。
4.负责对医疗纠纷的上报和信息工作。
(三)公安分局
1.当接到医疗机构报案时,应根据情况组织相应警力,立即到达现场维持秩序,保护医患双方人身与财产安全。
2.当患方有下列行为时,公安分局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正常医疗秩序。
(1)在医疗区域或医院门口停尸的,立即劝其移离。如不配合,应指挥医院工作人员强行将尸体移到医院太平间或殡仪馆,如发生攻击干扰,可对其采取相应措施。
(2)抢夺医疗文件、欧打医务人员、损坏医疗设备和其它财物的,应立即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可对当事人采取相应措施。
(3)在医院门口或医疗区摆放花圈、设置横幅标语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聚集人员堵塞医疗办公区通道的,应劝其离开,对不听劝阻者,采取相应措施。
三、长效管理
1.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2.在医疗纠纷行政调处时,区卫生局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医政股为职能科室,负责医疗纠纷处理的接待和现场调处。卫生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3.公安分局负责维护医疗机构正常治安秩序。要在二级医院设立警务室和警务点,负责维护正常秩序,打击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
4.司法局负责牵头成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专门设立“医患纠纷调解中心”,负责调处医患纠纷。
5.医患双方自行协调不成,且对卫生局调处不服,可共同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可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讼。人民法院在涉医民事案件审判中,要考虑到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加强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依法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区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的“区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在区卫生局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派一名联络员参与办公室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医疗机构成立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领导小组,医院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院长具体负责,各相关科室参与。二级医院要成立专门的职能机构,一级医院要明确专人负责。
2.加强配合。各部门要把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作为综合治理、建设平安宿豫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履行职责,齐抓共管;要加强信息沟通,在医疗纠纷现场处理工作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医患双方工作。
3.重视舆论导向。新闻媒体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对医疗纠纷的报道要慎重处理,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实,不得相关信息。
医疗纠纷调解和处理条例范文4
参考文献可以帮助读者对论文当中引用的学术论点查阅原始资料进行核查,同时还为同一研究方向的学者提供相关的文献信息。关注学术参考网查看更多优秀的论文参考文献,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医疗纠纷论文参考文献,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医疗纠纷论文参考文献: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易会中国医师现状调研报告2004年10月29日
[3]王娅妮.调查:医疗事故鉴定新华社2011年3月28日
[4]医疗纠纷处理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北京律师协会2002年10月
[5]倪利莉郝杰赵莉祝海元,崇尚人文精神优化医患关系中华中西医杂志2003年七月第4卷第14期
[6]郑建林柯予新医患纠纷现状透析中国法院网2004年1月
[7]庄一强魏小钢医患关系缘何紧张医患关系管理现状调查中国医药报2011年5月2日
医疗纠纷论文参考文献:
[1]陈竺.《突出重点攻坚克难,全面落实医改和各项卫生工作任务—在2012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R],2012.
[2]张有义.卫生部拟重点推行人民调解制度[N].法制日报,2008-11-02(190).
[3]刘跃,张圣泉.医患和谐十法[J].现代医院管理,2006,4(2):6-10.
[4]李华.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优化策略研究[M].重庆:第三军医大学,2012.
[5]韩亚男,万里涛.,医疗纠纷处理模式及干预途径[J].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2009,16(1):55-56.
[6]彭炜,王晓燕,张建.等.影响医患关系和谐的患方因素及对策[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9,25(9):612-614.
[7]舒明蓉,王星月,庄红娣.等.加强医患沟通防范医疗纠纷[J].现代预防医学,2005,32(8):994-1000.
[8]刘振华.医患纠纷预防处理学[J].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3.
[9]王华.医疗纠纷成因分析[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7,23(4):273-275.
[10]姜世瑞,郭全民.浅议医疗纠纷的防范[J].山西职工医学院学报,2004,14(4):78.
[11]张元宇.某医院医疗纠纷成因216例分析及防范措施[J].现代预防医学,2012,39(10):2479.
[12]王汝哲.浅谈《侵权责任法》背景下的医疗告知知情同意制度[J].临床误诊误治,2011,24(11):98.
[13]李国俊,宋广军,赵栋.86起医疗纠纷原因的分析[J].中国卫生经济,2003,23(1):36.
医疗纠纷论文参考文献:
[1]崔卓兰.医疗纠纷维权指南.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2]黄鉴.医疗纠纷问答.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03
[3]王为民,王晓静等.医疗纠纷,谁给你一个说法?.法学天地,2002
医疗纠纷调解和处理条例范文5
一、宁波市第三方调解机制的运作形式
宁波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 以下称医调会) 成立于 2008 年 3 月,成立之初是专门调解海曙、江东、江北宁波老三区医疗纠纷的群众性、公益性组织。后来渐渐的发展成为宁波市医疗纠纷调解的标志性组织,现在,宁波市的其他 8 个县( 市) 也分别设立了医调会。
医调会在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中引入了强制医疗保险制度,并明确规定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发生时,索赔额度低于 1 万元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额度超过 1 万元的必须委托保险机构理赔中心负责理赔事宜。同时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建专家库,通过非诉讼、非行政的方式调解医疗纠纷。其中,责任划分比较清楚,当事人关系比较简单的案件,由理赔中心协商解决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撰写调解协议; 比较复杂的案件,由医疗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必要时可以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鉴定。
医调会应该在 30日内组织进行调解,30 日之后,如无特殊情况,视为调解不成,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医疗纠纷。
从 2008 年至今,宁波市各医调会共受理医疗纠纷 3917 起,调处成功 3638 起,调解成功率达 92.9%,与此同时,宁波市医疗理赔中心累计受理医患纠纷案件 4664 件,目前仍在协商的案件从 2008 年的 60 起减少到 2013 年的 6 起。公安部门强制移尸的案件从 2008 件的 13 起减少到 2013 年的 1 起。
二、宁波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优势
( 一) 政府高度重视,财政独立
2008 年,宁波市府出台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使医调会的存在得到认可。2011 年,宁波市人大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又通过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条例》的颁布使宁波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真正有了法律上的保障。在医调会成立之前,宁波市政府就牵头多加保险公司和多家医院,强制引入医疗保险制度,确保调解后的赔付及时有效。另外,宁波市医调会的经济支持和财政补贴都来自于市区两级的财政,解决了医调会的后顾之忧。
( 二) 强制引入医疗保险制度,医患保三方共同受益
考虑到医疗损害赔偿的高风险性,国内的一般医疗保险的免赔条款很多,理赔程序和手续都很复杂,赔付率也很低。宁波市医疗保险制度是由人寿保险、大地保险、太平洋保险和平安保险四家公司组成“医疗责任保险共同体”,共同分担医疗赔偿责任,并且组成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与人民调解会一起调解医疗纠纷。截止 2013 年 12 月底,全市的 215 家公立医疗机构已经全部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会,另外 1 家部队医院和 4 家民营医院也主动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由此,医疗责任保险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实现覆盖。
医疗责任保险的强制引进,第一,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医疗保险处理机制,既确立了共保模式和保本微利的原则,又扩大了理赔范围并提高了理赔限额,拓宽了纠纷解决的渠道,增强了医调会的公信力,提升了患者对医调会的信心,保证了医疗纠纷的有效解决。
( 三) 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之外的人民调解,中立性更强
传统的医疗纠纷调解组织一般是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这样极易让患者产生医调会与医院“蛇鼠一窝”的不信任感。而宁波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是受宁波市司法局指导的,在调解过程中更注重法律程序的公正性。而且医调会的专家都是从卫生司法系统退休下来的的经验丰富的医生或者法官,与医疗机构已无多大利害关系和利益冲突,提高了医疗调解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宁波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缺陷
( 二) 社会认知度不高
在笔者的走访调查过程中,对宁波市的各大医院和患者进行了抽样调查。发现医生中有 96.3% 的人是知道医调会的,但不了解医调会调解程序的医生却占了 56. 7%。而患者中却有 54. 4% 的人不了解医调会,了解其调解程序就更加无从谈起了。而且,笔者在网页上浏览关于医调会的相关资料时,也没有发现专医调会的官方网站和专门的介绍。对于医调会的介绍常常只见诸于报纸、杂志、论文中。对于网络方面的宣传几乎是一片空白。由此看来,宁波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作为一种新型的医疗纠纷调解形式,社会各界的认知度还是比较低的。
( 二) 医疗安全监管力度不够
根据宁波市的相关规定,有权对医疗机构执行行为进行监管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机关是卫生行政部门。医调会作为第三方调解机构只能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防范建议,再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和追究责任。这样,医调会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如何直接反映患者诉求,从而提升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对宁波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完善建议
( 一) 深化第三方机制的作用
引入第三方机制,扮演好“第三方”的角色,不能仅仅止步在处理医疗纠纷的“止痛剂”,要能够构建一个处理医疗纠纷的和谐的平台,让医患在这个平台上平等对话,并从这一平台向上延伸,引发医疗机构的相关改革,使医患关系达到良性的循环。
如何从源头上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重点在于提升医疗机构的质量,传统的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和监督已经远远不够。由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经验,通过发动律师协会、医师协会、仲裁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具有良好公信力的社会团体以第三方的角色成立一个医疗纠纷监督委员会,既发挥对医调会的监督作用,同时也可以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 二) 加大宁波市医调会的宣传力度
宁波市医疗调解委员会可以加大在医疗机构、患者之中的宣传力度。如在医疗机构显眼的位置设置宣传栏或者宣传海报。在这个网络信息爆炸的时代,医调会应当加强在网络方面的宣传,可以建立自己的官方网站,设置专人维护官方微博,加强与宁波网民的互动交流,从而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和社会认知度。
五、结语
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趋势加剧,“医闹”等暴力事件频发,正确处理医疗纠纷已经成为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难题。医疗纠纷能否有效解决,不仅关系到医患当事主体双方的利益,更影响着社会和谐、稳定以及医学科学的进一步发展、人们群众的身心健康。宁波市将具有中立性的第三方引入医疗纠纷解决顺应了我国的社会传统和文化传统,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本文只能反映其中的一个缩影。在医疗纠纷解决路上,我们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余瑛,宋方芳. 实施第三方调解化解医疗的实践分析[J]. 中医药管理杂志,2012,2,20( 12) :1163 -1165.
[2]蔡蓓慧. 温州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实施效果跟踪研究[J].现代医院管理,2011,12( 6) :23 -25.
[3]朱晓卓,李国炜. 宁波市医疗纠纷实施人民调解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医学与社会,2013,6,26( 6) :23 -25.
[4]黎志敏,徐翻翻. 解决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理模式的探索与创新[J].医学法学,2013,10,34( 10) :58 -61.
医疗纠纷调解和处理条例范文6
1医疗纠纷的防范
1.1加强医疗管理,提高医疗质量首先要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规范服务语言,积极提倡礼貌用语。在诊疗过程中通过加强对病人疾病知识的健康教育、解释沟通、心理护理等,建立融洽的医患关系,努力提高对病人的服务满意度。其次是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对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人员要认真查处,责任到人。建立培训考核制度,严格实习生、进修人员的管理,明确带教人员的责任。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医疗技术质量的动态分析、评估和跟踪调查,从严把好质量关,使医疗技术操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标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在医疗活动中绝不能违反医疗卫生方面的国家法律或职业规范,杜绝失职行为是医院避免医疗纠纷的根本方法。
1.2改善就诊环境,方便病人就诊积极改善诊疗区的医疗条件和基本设施,努力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根据患者的需要,调整门诊布局,方便病人就诊,努力创建“花园式环境,宾馆式服务”的现代化医院,彻底消除病人挂号、收费、取药排队的现象。建立便民服务措施,如供应茶水、免费邮寄化验单、设立健康教育咨询台、值班主任及时解决病人的需求等,形成便民服务流程和网络。
1.3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使医护人员自觉的依法行医,有效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因此,医务人员通过法律的学习应具备以下2点意识。
1.3.1纠纷意识医院医务人员应更新观念,树立法律意识和纠纷意识,在诊疗活动中保持清醒的头脑,认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若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病人的不满,就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
1.3.2举证责任意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使医疗机构承担了较大的责任。在医疗诉讼案件中,原告病人只需证明自己曾在被告处接受过诊疗并在诊疗后出现了人身损害后果,就算完成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此后,举证责任的“皮球”就踢给了被告——医院,由医院提供证据来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如果医院不能提供充足有利的证据,即举证不利,将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医务人员应当有举证责任意识。在诊疗活动中不能重治疗、轻病历,不能光做不记或光说不记。病历不仅是记载病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诊疗理活动的医疗文书,也可能成为以后出现医疗纠纷时的法律文书,成为决定自己在医疗官司中命运的重要证据。
1.4要有预见性医务人员面对不断增多的医疗纠纷,不仅要有高尚的医德和精益求精的医疗技术,而且要有预见突发事件的能力,利用各种条件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以确保医疗安全及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我们发现以下的疾病种类和人群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1.4.1酒后之人。患者或家属酒后,控制能力下降,容易发生争端。个别人发酒疯制造事端。
1.4.2经济拮据者,对用药、治疗费用易产生怀疑,担心被开大药方或无关的治疗检查项目。
1.4.3慢性、复发性疾病,因不能根治,花费较多,心情烦躁,往往对治疗效果不满,易产生抵触情绪。
1.4.4患者家中有从医人员者,由于医务人员熟悉医疗行业中的瑕疵,如某项医疗活动影响医疗效果,很容易引起纠
纷。
1.4.5应用激光、外科手术进行美容、整形的患者,因收费较高及期望值较高,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易产生纠纷。
1.4.6本院职工的熟人,往往减少医疗程序,减少检查项目。因是熟人不做详细交待,不签协议书,留下了纠纷隐患。对于上述疾病和人群,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制度,多和病人解释沟通,完整书写病历和各项记录,努力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2处理医疗纠纷的技巧
2.1一些纠纷在现场燃起“战火”时,病人或家属往往情绪激动、大吵大闹并在现场引起围观,有时还会引起其他病人的打抱不平。这时首要的任务是想方设法让矛盾双方分开,以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护人员安全。可让患者离开现场,或请病人到办公室坐下商谈,耐心倾听病人的投诉,使病人逐渐息怒。
2.2对于病人由于医护人员服务不到位、就诊不方便引起的不满,在耐心倾听病人的诉说时,表示理解和赞同,这时病人的愤怒往往有所下降,我们代表院方向病人表示歉意,并尽量满足病人的要求,必要时由当事人当面向病人赔礼道歉。
2.3对于医院没有过失,只是由于患者缺乏医学常识,对诊疗行为不理解造成的纠纷,我们耐心向他们讲解有关医学知识、诊疗的风险性、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副作用的预防等,赢得他们的理解和信任,使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2.4有些病人无论你如何解释,非要医院赔钱,否则就会曝光媒体。在医务人员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我们要据理力争,正告患者医院是不怕病人的胡搅蛮缠和媒体曝光的,可告知病人索赔的依据和方法,让病人通过法律等正常途径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