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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整改方案范文1
一、整治范围
全市涉重金属及剧毒物质排放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企业、主要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产生储存企业及其他重点风险源。
二、工作目标
摸清全市涉重金属等环境风险源底数,建立全市涉重金属等风险源动态档案,进一步完善涉重金属等风险源环境管理制度和预警监测制度以及主要河流断面、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超标应急管理制度。
对全市涉重金属及剧毒物质排放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企业、主要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产生储存企业及其他重点风险源排放废水、废气以及危险废物处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确保环境安全。
三、组织保障
成立涉重金属等风险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监察大队、监测站、法制站、管理站、审批科以及各环保所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应急办,负责方案制定、组织协调、抽查督办、信息汇总上报等工作。此次专项整治活动采取辖区负责制,各环保所分管领导为责任领导,监察大队长及各环保所长为第一责任人。
四、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全面排查,摸清全市涉重金属等风险源底数。
1、以全市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排污申报为基础,全面摸清我市重金属等涉毒排放、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以及危险废物产生储存等风险源底数。
责任单位:监察大队、各环保所
2、在摸底过程中要全面查清涉重金属等风险源企业在审批、验收、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废水和废气以及危险废物处置和应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汇总至监察大队。
责任单位:监察大队、各环保所
3、监察大队及各环保所将摸底排查情况填写附表并由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电子版报监察大队汇总备案。
4、在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筛选出全市重点和一般环境风险源,确定重点预警监测点位。
(二)第二阶段:对存在环境问题企业实行限期整改,直至关停。
(1)对存在问题的涉重金属等环境风险源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凡存在问题的企业一律要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并在限期内完成整改要求。监察大队、各环保所要加大督办力度,确保整改到位。
责任单位:监察大队、各环保所
(2)应急办要对全市重点风险源实施抽查督办,并对重点风险源企业下达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书面通知,并与我局在线监控平网,实施全天候无缝式监管。
责任单位:应急办、各环保所
(3)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重点环境风险源,要实行停产整治。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或投产的要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并立案处罚或报请市政府关闭。
责任单位:法制站、监察大队、各环保所
(三)第三阶段:对全市涉重金属等重点风险源企业进行集中验收。
由应急办牵头成立专项整治验收小组,对全市所有涉重金属等重点风险源企业整改落实以及关停情况进行集中验收评估,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上报市局,实施挂牌督办。
五、相关要求
1、根据省厅《关于对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档案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文件要求,监察大队及各环保所要建立涉重金属等重点风险源动态管理档案,报环境监察大队汇总备案,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监控。
2、对涉重金属等重点风险源要对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进行逐项落实,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新建、改建、扩建及未验收的项目要加大督办力度,限期达到验收标准和上级各项要求,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不断提高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自动化控制水平,涉重金属等重点风险源废水处理加药设施要全部实现自动化控制。
4、规范危险废物管理。涉重金属等重点风险源要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严格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5、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完善环境管理制度。涉重金属等重点风险源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台帐包括每日设施运行记录、排污记录、投药记录。同时,涉重企业应每月将排污状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月用水量、月耗电数(污染防治设施要单独安装电表)、使用药品发票(复印件)、监测报告、化验报告、检修记录和有关管理文件等整理装订成册,以备检查。
6、实施重点风险源企业月报制度。重点风险源企业应每月5日前将企业污水及污染物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危险废物处理利用量及去向、化学品使用量、车间排放口和总排口每日监测数据等上报辖区环保所(或大队),所在辖区环保所(或大队)根据申报情况对企业各项环境管理情况进行核查。
7、涉重金属等重点风险源排放企业化验室应具备特征重金属污染物化验能力,并于2012年3月20日前建成相应重金属化验室并完成化验人员培训。
8、涉重金属等重点风险源排放企业要安装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市环保局监控平网。
医疗废物整改方案范文2
一、主要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1.加强重点单位废气污染防治工作。按计划淘汰燃煤锅炉,严格控制煤炭含硫量,加大燃煤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控和脱硫除尘设施监管;以青钢烧结机脱硫等为重点继续督促企业实施脱硫设施建设或改造;对脱硫、除尘设施不能稳定达标运行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业依法实施污染治理再提高工程或限期治理;全面推进脱硝工程建设工作,所有燃烧设施按计划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减少氮氧化物的排放;加强化工等易产生异味企业的监管,监督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异味污染。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2.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继续深入开展“汽车尾气污染防治大行动”,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排气环保检测工作,更新机动车环保检测方法,试点黄标车限行,淘汰高污染黄标车,开展油气污染治理,全面推广使用国Ⅲ标准车用燃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质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3.加大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加强建筑工地、道路施工、拆迁工地以及其他城市建设施工扬尘防治与监管,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保持周边环境整洁;落实市区道路渣土运输长效管理办法,严肃查处渣土运输撒漏行为;增加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降尘覆盖面,减少道路扬尘。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各区政府
4.加大工业企业扬尘污染治理力度,督促企业年11月底前完成扬尘污染防治硬件设施建设并正常使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工作
5.加强水库、河移风坝水源地、水库、书院水库、水库、水库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年11月底前,按照规范要求在进出水源地主要道路沿线及各级保护区界线上设置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增设取水口标志,对一级保护区陆域沿岸加装围网,清理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无关的项目和游乐设施,整治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的工业、农业面源、农村生活排污及旅游项目,严肃查禁各类违法行为;完善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定期进行环境事故应急演练;加强水库上游截污设施的巡查、维护,有效防范冒溢等事故。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区政府、区政府、即政府、市政府、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
6.尽快完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修订报批工作,制定《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三)市区河道综合整治工作
7.加快市区河中下游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年年底前完成整治前期工作,尽快完成整治任务,消除黑臭现象。
责任单位:市北区政府、四方区政府、李沧区政府、区政府、即政府、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
(四)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作
8.进一步加快、区污水管网建设,污水暂不能经市政主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的区域,应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确保年底前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
责任单位:区政府、区政府、区政府
9.尽快组织对符合要求的污水处理提标改造工程进行环保验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五)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
10.建设完善绿洁环境有限公司污泥焚烧处置设施,年10月底前实现装备试运行。
责任单位:集团、市环保局
11.理顺污泥焚烧处置的价格、转运、监管等运行机制。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环保局、海湾集团
12.按照市统一部署建设楼山河污泥处置项目;同时,今年11月底前研究确定市内四区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的其他方式,明确污泥处置项目建设运行计划、时限,落实立项、环评、资金筹措等工作,年底前实现市区污泥无害化处置。
责任单位:城投集团、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
13.三区于今年全面完成本辖区管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相关工作,并实现稳定运行。
责任单位:区政府、区政府、区政府
14.规范各污水处理厂污泥存放、内部处置、外运处置工作,确保污泥得到无害化处置,杜绝随意倾倒、填埋、流失等现象。
责任单位:城投集团、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六)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作
15.年10月底前改建完成海泊河污水处理厂4万吨/日中水回用设施并试运行,保证中水回用设施稳定运行。
责任单位:城投集团、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
16.市内四区其他污水处理厂加快中水回用工程建设,三区加快本辖区污水处理厂中水利用相关工作的进程,年12月底前制定出明确的建设运行计划并完成前期准备工作。
责任单位:城投集团、市市政公用局、区政府、区政府、区政府
(七)工业企业达标工作
17.进一步督促工业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不断更新改进污染治理设施,强化设施运行管理,提高生产和治污技术水平,确保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稳定有效运行;年底前完成全部强制性清洁生产单位的审核及评估验收,并经环保部公告;按规定开展工业企业监督性监测,监督保证企业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全面掌握辖区内涉重金属企业的状况,严格按照省环保厅对涉重企业的环境管理要求进行监管;做好青钢烧结机脱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烧结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尽快达到省环保厅要求;对市控以上企业按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进一步完善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加强环境风险源监管和污染治理,做好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防范工作,防止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破坏事件以及环境污染导致的。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18.开工建设垃圾处理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造工程,年12月底完工,按规范开展渗滤液、废气及周边地下水环境监测工作,确保防渗、渗滤液处理、废水废气监督监测等管理工作以及各项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家《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责任单位:区政府、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
19.年10月底前,垃圾处理场完善运行管理、事故防范等相关制度、措施和档案,渗滤液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并通过环保验收,确保污染防控及污染物排放均达到国家《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责任单位:城投集团、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
(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工作
20.加强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监督各医疗单位按规定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工作;监督医疗废物运输单位、集中处置单位规范操作,依法安全处置医疗废物,严肃查处医疗废物非法变卖或混入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21.加大工业危险废物监管工作力度,严格规范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的各个环节,监督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完善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特许经营单位、运输单位的监管,确保收集的危险废物全部得到安全处置或回收利用,处置场所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推动红星化工厂铬渣堆存场所土壤修复工作的开展。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22.加强环保能力建设,保障投入,确保各级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能力建设全面达到环保部标准化建设要求,并通过上级环保部门验收;各级环保部门配备有专职的环境应急管理人员。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区政府
(十一)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23.加强市容环境整治,确保城市市容环境、城市河道、湖泊环境均卫生整洁;加大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确保城乡结合部环境面貌良好。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爱卫办、市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公用局、各区政府
(十二)工作档案整理工作
24.进一步补充完善各项指标工作档案,并根据时间进度及时补充最新档案材料;进一步完善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特色报告,更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宣传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有关责任单位
(十三)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25.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宣传我市环保事业所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宣传与广大市民密切相关的环保工作的完成情况,使广大市民了解环保、支持环保、参与环保。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二、有关要求
医疗废物整改方案范文3
【关键词】 基层医院;后勤管理;存在问题;对策
医院后勤是为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的保障体系,是医院管理链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医院各项工作正常运行和稳定,是体现医院管理水准的重要指标,也是医院管理现代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1]。医院后勤应包括总务、设备、基建、财务、保卫、信息等部门,是医院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近年来,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落实,基层医院病员不断持续增加;同时,病员对医疗单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医院后勤管理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医院后勤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医院的医疗质量和经济效益。本文通过对我县8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及辖区内两所民营医院的系统检查,针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汇总并提出改进意见,切实提高基层医院的后勤管理水平。
1 现状检查结果分析
1.1 方法 以《四川省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的各项检查指标为标准,对全县8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及辖区内两所民营医院采取实地查看现场、检查汇总材料、抽查询问工作人员、听管理人员汇报等方式。
1.2 检查内容 制度职责落实情况、专业人员资质、医疗安全、基础设施、各类检查记录文书。
1.3 存在问题分析,发现10所医院普遍存在的问题如下:
1.3.1 制度职责不完善,落实不到位 所检查的10家医院的制度职责普遍存在照搬上级医院的文书痕迹,不仅与本院的实际不相符,也缺乏可操作性。因没有按医院的特点来从实际出发,所有制度职责都成了一纸空文,并没有照章办事,也无法落实到位。
1.3.2 人员配置不齐、分工不明确 大部分医院都是除一个分管后勤的院长比较明确外,其余人员分工模糊,工作人员大部分为兼职人员或临时工,根本无法表述自己的职责到底是什么。工作没有头绪,都是领导临时安排一样做一样。
1.3.3 专业人员缺乏,资质不够 后勤人员大多是临时工和无学历、无职称人员,重点岗位如电工、电梯工、锅炉工均没有查见上岗操作证。
1.3.4 管理人员理念陈旧 与医院领导层座谈、沟通时发现;后勤管理很少纳入日常医院管理中,对后勤的管理不太重视,以为后勤管理与收治病人创造效益没有太大关系。
1.3.5 基础设施不到位 ①食堂,为全院职工及病人提供就餐的场所均没有消毒柜、防蚊防蝇灭鼠设施、大多数医院的食堂连洗碗池都不足三个,生熟菜板也没有分开。②洗浆房:均为在屋顶放置1-2台普通洗衣机操作即可,没有清晰的分区,没有标准化操作流程,也没有浸泡消毒的设施和防护隔离的装置。③消防设施:10所医院里的消防设施均未配置够,大部分医院灭火器已过期失效但无人发现,没有及时更换。
1.3.6 安全意识淡漠 ①针对后勤安全方面的培训几乎没有,各种应急预案均存在抄袭其他医院的现象。②各种演练也没有落实到位。③各类安全检查也没有落实。④10所医院的食堂均没有办理食品安全许可证,也未对每餐食品做留样,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医院责任重大。⑤各重点部位均缺安全警示标示。⑥很多医院没有备用的发电设备,有个别医院有发电设备,但发电设备没有妥善的放置场所,没有定期进行检查及试运行,一旦医院发生停电,医疗活动必然会受到极大的影响。⑦10所医院对全院的计量器具均未按要求进行定期强制检定,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⑧10所医院均未与当地派出所形成警医联动,在当前医疗秩序较乱,医闹横行的形势下,为了保护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持医院正常医疗秩序,与当地派出所形成警医联动势在必行。
1.3.7 院感知识未融入后勤管理 ①污水处理:10所医院均没有污水处理设施。②医疗废物处理:医疗废物暂存点无防护装置,无消毒处理设施。③房屋建筑改造未经过院感专家的审核,存在很多分区及布局流程不合理的地方。④相关工作人员未进行定期体检,食堂工作人员无健康证。
1.3.8 信息化投入少 10所医院除两家医院有病案软件外,均只有一个简单的收费软件,大部分的汇总报表均无法信息化完成,只能用手工操作,存在较大误差,同时给统计的工作人员但来一定难度。
1.3.9 社会化程度不够 10所医院只有一家医院把环境卫生保洁服务交由专业物业公司管理。据了解有个别医院的病区内布类洗涤由医务人员分床包干完成,既增加了医务人员的工作量也缺乏对布类洗涤的规范管理。
1.3.10 各种记录不完善 大部分医院均找不到各类工作记录、检查记录,有个别医院有记录,但记录的内容与实际不相符,一看就是做假文章,经不住推敲。
1.4 原因分析
1.4.1 医院领导对后勤管理重视不够。
1.4.2 后勤管理人员缺乏管理经验及服务意识。
1.4.3 后勤队伍人员不够、素质不高。
2 对策
2.1 领导应加强对后勤管理工作的重视 医院领导应高度重视后勤工作在整个医疗活动中的作用,不要总认为后勤光花钱不赚钱,光消耗不创收,看不到后勤管理的重要性,但后勤管理是服务,后勤管理得好,能省钱、省心、省力,服务管理出效益,后勤如果管理好了人、财、物,能为医院增加附加值,能赚小钱,也能赚大钱,能增强医院的核心竞争力。
2.2 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职责
2.2.1 完善管理组织结构,根据各项大的工作分线条细化管理,把每一项工作做到谁管、如何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
2.2.2 完善制度职责并督促落实 医院后勤范围广、工种多、技术性强,要保证医院后勤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合理化的后勤管理制度。根据医院的实际出发,对后勤工作逐项细化,不断地修订并完善后勤管理工作制度、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和操作流程。将制度职责的内容落实到人,让每一个工作人员明确自己应该做什么、该怎么做,做了的事学会做记录。管理人员应该多指导员工,简化文书,突出重点,做到什么事都能有据可查,同时可提高大家的责任心。领导应定期监督、检查、考核,对存在问题要不断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持续改进,确保医院各项业务工作规范、有序运行,为临床一线和患者提供更好的保障服务。
2.3 强化服务意识 后勤部门是全院的保障体系,一切应以一线工作为重中之重,要积极主动服务临床,定期与不定期深入临床一线,听取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意见,为临床提供全面、周到、优质的服务,做到下收、下送、下修。
2.4 加强后勤人才队伍建设 首先,要提高后勤管理干部的专业技术水平。医院后勤管理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后勤保障工作质量的好坏,要造就合格的医院后勤管理干部,有效的办法便是开展医院后勤的规范教育与培训,提高医院后勤管理队伍的素质与水平。在选拔后勤管理干部时,也要考虑到从专业技术人员中选一些热衷于后勤管理工作的同志充实到后勤管理部门,必须以务实为重要标准[2]。
其次,加强现有岗位人员技能培训。医院应重视现有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可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学习方式,达到学习新知识、新技术的目的,与时俱进。医院应鼓励他们参加各类培训、等级考试等,提高后勤人员的工作技能,一专多能,更好地服务于临床。
第三,加强与上级对口支援医院的联系,可分系统、部门到上级医院短期培训,学习并借鉴上级医院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模式,也可请上级医院管理专家到现场指点,这样既投入小,又效果好。
2.5 推行医院社会化进程 基层医院因资金紧、人员少,很多条件不具备,完全可把一些后勤服务项目如消毒供应、布类洗涤等可与附近的上级医院达成服务协议,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行成本;可把环境卫生保洁服务、绿化、安全保卫、设备维修等交由专业的公司统一管理,以解决基层医院管理人员少、工作人员少、专业人才缺乏等诸多难题。
2.6 后勤管理部门应加强与院感、医务、护理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协同完成各项工作 后勤部门的诸多工作如食堂管理、三废的处理、布类洗涤、各区域的布局流程、分区等,包括各类工勤人员院感知识的培训都需要院感部门的指导,使各功能区布局流程规范合理,从而更好地达到预防院内交叉感染。后勤部门应定期与不定期与一线医护人员及病人进行沟通,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大家的需求,才能更好地做好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2.7 加强医院后勤信息化建设 后勤信息系统是医院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院运行中的常规支持系统,对全院信息系统有着直接影响。后勤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管好用好后勤部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满足医教研、管理、工作人员等在衣食住行诸方面的需要,并提供优质服务。针对基层医院的特殊性和各医院的实际情况,一些重要的信息系统应该及时投入。
2.8 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地区提供医疗服务和预防保健的医疗保健场所,承担着农民的基本医疗、农村的公共卫生、传染病报告管理、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及计划生育咨询服务等工作[3]。医务人员工作的环境,为病人提供诊断治疗的设备设施投入是每个基层医院面对的难题。有很多公共卫生项目医院针对广大服务人群都是属免费的项目,而医院要发展、要生存,最重要的还是需要得到政府的支持,这样才能让医务人员更好地为大众的健康服好务,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才能真正得到解决。
3 效果
通过对每所医院存在的各项问题进行逐项现场指导,提出改进建议后,各医院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了整改,后勤管理质量明显得到提高,软件资料更规范完善,投入小的硬件设施也不断得到完善。
4 结论
我县农村乡镇(中心)卫生院基础薄弱,虽然近年来政府在硬件上有了更大的投入,但在管理上还需要医院自身加强,不断持续改进,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提高,与时俱进。
参考文献
[1] 陆宙,陆培兴,李成万.浅议医院后勤管理[J].中国医药论坛,2007(04):58.
医疗废物整改方案范文4
1、存在的问题
1.1重护理业务,轻预防保健及健教客观上,一是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只有2名护理人员,而实际上只有1人在上班,由于护理人员少,每日的各项护理工作就花费了护理人员的大部时间及精力。二是医疗护理操作有业务收入,而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事业短期内看不到经济效益。主观上,我院院管院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由两种形式转型而来,一是原来外设的门诊点,二是把周边村卫生室集齐进城市,因此,村卫生室及门诊点原来的服务方式也就是处理门诊日常事务(处理医疗护理业务)成了护士固有的思维;另外,个别社区居民由于预防保健等项目不收费,1日内会多次要求医护人员为其服务,这些都造成了护理人员重护理业务,轻预防保健。
1.2护理基础理论、技术操作水平均较低据统计,我院外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人员全部为中专学历且年龄偏小,除1名护士在编外,其他均为合同制聘用。而近年来,护理院校招生的生源整体素质相对有所降低,不具备基本办学资格和条件的学校充斥市场,故全国统一考试没有达标的人也可通过各种途径入学而成中专毕业生,总体教育层次降低,护士整体素质下降,基础理论掌握不全。社区护士90%工龄在3年以内,60%尚未接受社区护理专业知识培训,基础理论掌握不全,临床经验不足,知识面较窄。急救技术(院前急救)知识贫乏,如发生药物过敏反应时,不能恰当地先作应急处理,而是错误地把原静脉输液管拔除后送来医院,违反抢救操作程序。同时,社区护士工作时间长,工作辛苦,待遇差,影响了护理人员的积极性,认真学理沦,刻苦练技术的理念也大幅度降低了。
1.3护理制度执行不到位,风险意识淡漠。(1)由于医院对社区护理制定的一些制度不健全,考核也不规范,护理人员对健康档案管理、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指导等工作基本不能完成。(2)仪表不得体,着装不规范:工作时间社区护士均不戴燕尾帽、不穿工作裤、不佩带工号牌,穿高跟响底鞋,夏天穿拖鞋,长发垂肩、戴戒指、耳环等现象。(3)消毒隔离制度执行不严格,无菌操作不规范,无菌观念差:无菌操作未实行托盘化,已托盘化的物品备用不齐;消毒剂的使用不规范,无菌缸做不到一日一消毒,棉球做不到小包装,经常发生过期现象,导致资源浪费,增加科室的支出;棉球的使用不符合无菌操作的要求,经常用手捏、抓;压脉带做不到一人一用一消毒,一次性针筒做不到一人一用一毁形;一次性棉签做不到即用即封口,输液贴做不到开一包用一包,给病人输液时,输液贴贴在工作服上,不符合无菌要求;无菌操作中最重要也是最简单的一点,操作前不洗手,即使洗手,也不能严格按照洗手方法进行,随便用水一冲或稍用肥皂擦一下,再在工作服上擦干就完事;操作时不戴口罩;治疗室凌乱,治疗台面脏乱,不及时抹擦,常因药渍抹擦清除不及时而发生粘手现象;无菌物品放置不规范,且常出现过期现象;总消毒不按医院要求进行;空气消毒监测不到位,无累计时间记录,灯管未做到及时清洁,导致消毒效果降低;“三区”区分不严格,物品混放,药、物置于同一抽屉内,物品放置按喜好进行,未分门别类放置,如无菌物品、一次性损伤性物品、一次性非损伤性物品等等均混放。(4)忽略操作的正常流程与规范,风险意识淡漠。皮内试验、肌肉注射、静脉输液等简单操作均不按正规流程进行操作,询问、告之不到位。加药时输液瓶不注明瓶签。更有执行口头医嘱的现象,增加了护理风险。(5)医疗垃圾的处置不规范。一次性物品使用后毁形不及时,浸泡不到位,浸泡的消毒液浓度不符合要求,并且做不到一日一更换,浸泡消毒的容器清洗不及时。不能对医疗垃圾进行绝对分类,常发生混放现象,有些安瓿、针尖随生活垃圾丢弃到居民生活垃圾桶内,成为了污染源。医疗废物的登记及向医院暂贮间运输、交接的过程不规范,甚至无分类垃圾的数量登记和交接记录。(6)环境卫生差。床单做不到一人一整理,卫生死角无人清理,清洁工作不及时,治疗室有霉变现象;一把拖把从里到外拖个遍,桌抹布混用,用后不消毒。
1.4护士的自我防护意识薄弱对患者的血液、体液等污染物不能作好双向防护,注射完毕的针头处置随意性大,增加了造成自身误伤的途径。
2、对策
2.1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社区护理职责建立社区护理管理体系并针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功能及服务宗旨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护理制度,完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指导等相关制度,督促社区建立完整的网络体系,护理人员走向社区,发挥社区护士多元化的角色,把照顾者、教育和咨询者、组织和管理者、协调与合作者、观察者与研究者的角色演绎到淋漓尽致。
2.2医院护理部加强考核、认真指导作为社区护理的直接管理部门――护理部,应根据社区护理工作的实际性和特殊性制定针对社区护理人员的考核奖惩措施,不仅要加强对基础护理操作的考核,更要结合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社会效应进行考核,技术操作上要绝对规范操作规程。对消毒隔离、无菌要求、操作熟练度要严格考核,完善医德医风、服务态度、工作质量数量、护理服务及护理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的考评,坚持定期深入社区,现场检查,定期随访,看现场操作,问服务情况,听群众满意度,征求居民对社区护理工作意见及建议,对护理工作进行认真指导,提出整改方案,最大限度满足社区居民护理服务需求。
2.3护理人员加强综合素质训练,提高社区护理质量有计划有系统地组织进行社区护理理论知识培训,提高基础理论,对各种疾病的护理、家庭护理、健康教育、康复知识等需认真掌握;强化操作技能的培训,通过在医院轮转培养,在各个科室进行院内专科培训,学习掌握好各专科护理操作技术,更要特别熟练掌握社区急救、家庭抢救、外伤清创、洗胃、小儿头皮静脉穿刺、老年人吸痰等技术操作;加强工作能力的培养,社区护士要有较强的社会工作能力,锻炼协调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掌握与居民沟通交流的技巧,应用知识开展健康指导、咨询服务。完善社区护理知识结构,提高综合实力,以护理部考核合格作为胜任工作的标准,提高社区护理质量。
医疗废物整改方案范文5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
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进口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审批、许可并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并公布审批、许可的期限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