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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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努力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发展目标

到2011年,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数达2000个,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个左右,社区卫生服务站1700个左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覆盖人口达10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健全,公益性得到充分体现,社区居民能在社区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价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目标。

三、实施计划

(一)人才队伍建设。按照每万居民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3名社区护士的要求,全省今后5年将培训全科医师4500人,社区护士4500人,社区公共卫生医师及管理人员4000人。平均每年完成900名全科医师岗位培训,900名社区护士岗位培训,800名管理干部和公共卫生医师岗位培训,以及20名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三年制)。

(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需要完成2000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的建设或修缮工作,平均每年完成400个。

(三)基础设备建设。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基本标准,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配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设备,平均每年完成60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340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基础设备配置工作。

四、经费筹集与管理

(一)经费筹集。在中央财政自*年起对中部地区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每年人均3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的基础上,省财政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每年人均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市(区)财政原则上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每年人均不低于5元的标准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

(二)经费使用原则。中央财政补助按照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61号)文件执行,主要用于补助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结果拨付。

省级财政投入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房屋修缮和设备配置补助、开展相关试点以及考核奖励等。根据各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每年任务完成及社区卫生服务财政投入情况确定对各市的经费补助数额;按照各市达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的机构数量兑现房屋修缮和设备配置定额补助;对有条件开展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社区首诊制、收支两条线管理、药品统购统配零差率销售试点的市、区给予专项补助。

市、区财政投入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按成本收费补贴、特困病人的基本医疗费用减免,以及以奖代补等。

(三)经费管理。各市县根据全省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当地实际,编制*—2011年分年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房屋维修、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实施计划,并报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审核批准。每年年初,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和一定标准安排补助经费,通过追加预算指标下达到各市财政部门。省级补助资金分两期下拨,批复下达后拨付60%,剩余40%将根据年底考核的实际情况研究拨付。中央补助资金按照中央实施方案执行。

社区卫生服务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手续,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要坚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努力实现规划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政府负责,目标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是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各级政府应予以高度重视,要妥善解决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用房,并加大投入,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各级政府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负总责,并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实行年度考核,目标管理。

(二)依据规划,充分利用存量资源。按照省政府民生工程的要求,制订或修订省、市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利用存量资源、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新建机构主要由城市街道卫生院、一级医院、小型的二级医院、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转型和城市大型医院延伸到社区主办,积极吸引社会资源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由政府主办。

(三)采取措施,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问题。市、区应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列入社会基本建设规划,建设资金由市、区政府筹措解决。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租赁的业务用房,政府通过购买、分期以租代购等多种形式,五年内逐步实现政府无偿提供;对暂时无法由政府提供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其房屋租金政府要予以补偿。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要与社区卫生服务紧密协作。凡经评审合格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须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医,个人负担的比例、起付标准等,要比等级医院适当降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社区首诊制,以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就医,减少医疗费用支出。

(五)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贯彻执行中编办等印发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将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列入公益性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3—5年内财政对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助逐渐过渡为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范文2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点,是城市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基础,是丰富社区建设内涵、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的有效措施,也是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有效手段。

社区卫生服务,是以家庭医学和健康促进为主要手段,以全科医师为骨干,合理使用社区资源和适宜技术,解决社区主要卫生问题的有效、经济、方便、连续的基础卫生服务。最近几十年来,社区卫生服务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它作为医疗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城市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网络体系的基础,是医疗卫生服务的第一级提供者。国际国内相关研究表明,社区卫生服务是提高卫生资源使用效率和卫生服务的公平性,确保提供低成本、经济有效的常见病和多发病诊疗、慢性病干预措施及老年人、妇女儿童医疗卫生保健的最佳途径,是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服务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2011年城市化率已达到58.18%,市区常住人口在80万人以上。快速增加的城市人口,大量集中分布在各个社区之中。适应这一情况变化,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既是形势发展之所需,也是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服务目标的要求。我们现在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经历着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艰难过程,政府的人力、物力、财力难以全面兼顾,社会保障制度也不尽完善。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事业,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关心脆弱群体健康,拉近社会心理差距,实现一定意义上的社会公平,无疑会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卫生服务方面的必要保障。

二、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现状

(一)目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布局。国家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的要求是,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原则上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3—10万人,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0.5—1万人。根据这一原则,我市自1998年起,利用已有的卫生资源,对城市医疗机构和原街道门诊部进行了结构调整和功能改造,将其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时,鼓励二、三级医疗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11年8月份以来,以加快构建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目标,制定了《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进行了科学总体规划。到目前,全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全市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处、服务站63处,服务人口近97万,建立居民家庭健康档案68.9万份,环翠区、高技区和经技区实现了社区卫生服务全覆盖。按照规划,至2012年底,我市市区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将达到100%,三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将达95%。

(二)现行的社区卫生服务政策。我市自1998年起,先后出台了《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方案》、《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办法》、《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标准》和《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管理制度》,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三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设置、统一标准、统一验收发证。同时,把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2011年8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市卫生局、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市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及《市城市社区卫生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明确了财政补助政策,逐步构建起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政策体系框架。

(三)社区卫生人力资源配置情况。近年来,特别是2011年以来,我市不断加强社区卫生机构队伍建设,到目前,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有工作人员197人,其中经过全科培训的医护人员120人。去年,我市组织40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75名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参加了全省首批社区技术骨干培训。2012年内我市将完成社区卫生机构技术骨干省级培训,组织开展医护人员市级培训,并采取“下来一批、培养一批、返聘一批、引进一批”的方式,改善社区卫生队伍结构和素质。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施配备情况。从面上看,主要有三个问题。一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困难。市区42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有20个服务站没有业务用房,靠租房开展工作,占47%,年租金总额60多万元;有21个服务站房屋为自有,有1个为政府提供用房;有17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面积少于150平方米,占到40%;还有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业务用房位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工作条件较差。二是设备装备配置也不齐全。基本医疗设备齐全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只有19处,占45.2%;约有5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缺少心电、B超等小型医疗仪器和设备,一些常规检查往往因为设备不全而无法进行;缺少开展预防保健、康复理疗、健康教育等设备,难以组织有效的疾病监测和健康干预促进等活动。三是信息化程度比较低,没有形成统一的信息化服务和管理平台。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开展情况。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家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要求,不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建设,去年以来,又对重点建设的10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统一视觉系统”:即统一门面、科室牌、人员工作牌等标识,统一员服装、被褥、药品柜、出诊箱等用品,统一门诊处方、健康档案、健康处方等文书。制定了《市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推动社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2011年全市共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26万余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遍推行收费标准公开,取消了挂号手续和收费,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得到逐步提升。

三、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单一。按照国家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的要求,社区卫生服务应当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这一功能定位,囊括了解决居民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多方面问题。但目前我市大多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有收入的医疗工作比较重视,没有收入的工作开展得较少,普遍是以药养医、重医轻防,其它功能只是部分到位或没有到位。计划免疫工作基本能够完成,但康复和健康教育等延伸功能发挥得不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服务观念比较陈旧,未能真正做到深入社区、深入家庭,围绕居民的健康需求拓宽服务领域,“六位一体”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防病功能未能很好落实。

2.社区卫生服务队伍素质不高、人才匮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护人员包括全科医生、全科护士、预防保健医生、康复医生等,但目前我市多数社区卫生服务站往往只有1—2名医生和1—2名护士,约5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能提供24小时服务。尤为突出的是全科医生缺乏,不能满足开办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需求。全科医疗是提供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和核心,全科医生是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骨干。按每名全科医师服务5000名居民的低限标准计算,市区至少需要124名全科医师。而现实情况是,197名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中,接受过全科培训的医师,不到社区医生需求数的一半。而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生多数由医院下派或招聘,本身并非全科医生,相当一部分社区医生没有接受过系统化的全科医生岗位培训,大多只有中专或大专学历,医学基础知识较差,业务素质偏低,无法独立负责预防保健和疾病诊疗等多方面工作。

3.医保政策不配套。市政府文件出台后,但医保配套政策仍未出台,不能很好地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等慢性病和老年病,家庭病床及康复治疗等服务项目也未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致使不少康复期病人、慢性病病人、恢复期病人等,受政策性限制,只能放弃在社区治疗或滞留于大医院。居民到社区卫生机构与到大医院就医,报销比例没有差别,患者更愿意到牌子响、级别高、技术力量雄厚的大医院,难以达到把基本医疗服务从大医院分流出来的目标。以2010年为例,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19.2万人次,出诊服务1.48万人次,仅占门诊总量的12.3%,远未达到要求。

4.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尚需完善。硬件建设是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物质基础和前提,由于缺少资金支持,我市的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薄弱。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紧张,医疗设施设备配备很不齐全,影响了医疗业务的开展和服务功能的拓展。2011年,全市社区卫生机构门急诊32.57万人次,门诊人次费用45.4元,仅为大医院的1/3。

四、解决问题的思路与对策

(一)理顺管理体制,培育有序竞争的服务市场。认真落实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机构管理一体化。坚持属地管理,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规划设置,科学管理,不断健全包括基础设施、基本设备、人员配备、服务流程、价格管理等社区卫生服务标准体系,建立以群众满意为核心的监督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要坚持举办主体多元化,打破所有制限制,通过基层医疗机构整体转型、大中型医疗机构举办、个体医疗机构参与等形式,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公开招标,择优准入,严格考核,动态管理,为增强社区卫生服务活力和效率提供体制性保障。要坚持卫生服务规范化。尽快使社区服务机构统一标识、统一工作职责和制度、统一操作规范、统一服务流程、统一上岗培训、统一收费标准等。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协作互动机制,确保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公共卫生服务功能落实到位。

(二)完善补偿机制,构建政府主导的财力支撑体系。2006年《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同年,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要求,区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结合现阶段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建议政府设立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可采取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的方式,适当补贴,不足部分暂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通过医疗收入等弥补,以后随着政府财力增长逐步提高补助标准。现阶段可按服务人口(以常住人口计)年人均补助15元,市区两级财政按1:2比例分担。设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资金。按照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20万元和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5万元标准,统一配备基本设备,统一实行政府采购,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维护设备的正常运行,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退出时,需将政府出资购买的设施设备交与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资金。对经岗位培训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每人给予适当补助。

(三)落实配套措施,营造部门联动的政策扶持环境。一是落实规划建设政策。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二是完善医保政策。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将诊断明确的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家庭病床、术后康复等项目纳入医保统筹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应明显低于二级医院就诊自付比例,引导参保人员更方便、更合理、更有效地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比例。三是探索建立严格的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制定统一的转诊条件、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推行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协作,资源共享、利益和风险共担,逐步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二级以上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范文3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保障社区居民健康为中心,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综合、连续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就医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基本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在城区优先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二)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门联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渠道、多形式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三)坚持科学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以改扩建为主,新建为辅,优化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结构,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四)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的“六位一体”(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的服务模式,坚持主动服务、全程式服务、全方位服务。

(五)坚持因地制宜,着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根据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水平,结合“*”卫生发展规划,到2009年底,城市所有街道办事处基本建成设置规划合理,配套政策落实,人员素质较高,服务功能完善,监督管理规范,适应社会需求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二)具体目标。

1.在城区建成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原则上每个办事处或每3-10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每1—1.5万居民或1公里左右服务半径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的城区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服务站不少于150平方米。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可得到有效治疗和管理,居民可享受到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2.建立配套的社区卫生服务政策体系。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公共财政补助政策,理顺服务价格体系,社区基本医疗服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条件的可引入商业保险。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居住区建设规划,并无偿提供服务用房。

3.建立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设置规划,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技术的行业准入制度和各类工作监督制度,推行社区首诊负责制和双向转诊制。

4.建立一支社区卫生服务队伍。每万名服务人口配备2-3名全科医生、3名社区护士、1名公共卫生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社区管理、药剂、检验等其他有关专业人员。5.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城市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率明显增加,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病人的规范化管理率达到90%,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知晓率和满意率分别达到95%和90%,社区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人次占本地区门急诊总数40%以上,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明显改善。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向农村拓展。

四、加快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坚持公益性质,明确功能定位,提高服务水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坚持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基层卫生机构为主体,以全科医师为骨干,以居民的健康为中心,以家庭为单位,以社区为范围,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重点,以满足社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为目的,开展“六位一体”服务。

(二)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根据行政区划和社区卫生设置规划,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根据社区人口数量、服务半径,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管理。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按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进行结构与功能改造。正确处理坚持政府主导与鼓励社会参与的关系,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坚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整体上以政府举办为主,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预防保健机构和综合医院的合理分工协作机制。调整医院、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职能,将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并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三级医院一般门诊和多发病、常见病、住院疾病康复期的治疗护理及慢性病防治等服务。

五、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

(一)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改革医院承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运行模式,改革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定岗定编、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管理办法,不允许任何人承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内设科室,不允许没有资质的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医疗活动,不允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外人员借技术合作等借口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收入不得与医疗收入直接挂钩。逐步建立科学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营管理机制,探索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管理机制。建立社区卫生服务基本药物制度,对常用药品和医用耗材由政府组织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弱化药品收入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偿作用,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探索实行社区常用药品零差率销售。加强收费监督管理,不允许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用于销售药品和保健品的免费讲座,不允许开展其他形式的增加医疗成本、增加居民保健经济负担的活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只接受免费和赠予的新技术、新设备,不允许借技术合作、推广新技术或新仪器设备等各种途径,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取任何费用,确保基本用药低成本运行,切实减轻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

(三)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根据要求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办法及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动态管理。通过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质量考核、服务评价,增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竞争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医疗水平、服务质量和居民满意度。根据每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综合考核结果确定等级,对取得优秀和合格等次的采取以奖代拨的形式给予奖励。

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

(一)强化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功能。要突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及时掌握社区人群健康状况和影响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有计划地实施预防保健服务,预防残疾发生。要开展常见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传染病防治、妇女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社区康复、精神卫生、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残疾人康复等服务。

(二)拓展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在落实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功能的基础上,社区卫生机构要根据社区居民需求,提供不同层次的专科保健服务和家庭护理、临终关怀等延伸服务。积极开展惠民医疗卫生服务,对城市低保家庭等符合条件的居民实行费用减免政策,开设惠民门诊。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由政府负责安排改造惠民病区所需经费,优惠减免的医疗费用由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承担。

(三)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的特色和优势,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不断完善服务功能。要有计划地安排中高级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诊和举办讲座,邀请省、部级大医院专家到社区进行技术指导,根据社区需要,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生、护士听取相关病例讨论和学术报告,鼓励离退休医护人员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建立社区卫生服务首诊制度和双向转诊制度,逐步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转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医疗服务格局。

(四)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加快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中医药服务设施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大力推广和应用适宜的中医药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康复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五)建立和推广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管理水平。

七、强化社区卫生服务保障措施

(一)认真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实现新建和扩建居民区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要按照规定给予安置和补偿。

(二)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经费投入。建立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由医疗保险和个人支付,医疗救助由政府和相关部门予以补助的多渠道、多层次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从20*年起,按照每服务人口每年不低于15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资金,在省财政补助1元的基础上,市和县(市)、区财政分别补助8元和6元,由市财政、审计、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严格考核后拨付,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年提高补助标准。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在预算中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经费。

(三)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把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基本用药、诊疗项目、服务项目等纳入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医疗机构之间形成有效的双向转诊机制。

(四)落实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的优惠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收费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收入和非医疗卫生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享受国家规定的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探索按单病种收费办法,允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据政府指导价,在规定浮动范围内确定实际医疗服务价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在无偿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

(一)加强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广泛开展社区人员岗位培训,推动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有计划地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招聘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大中型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行规范化培训。建立全科医学培训制度,立足在职教育和岗位培训,培养一支能够掌握社区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指导、慢性病防治、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的全科医学队伍。

(二)建立专家进社区和对口支援制度。定期安排政府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中高级职称医务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做好社区诊断、社区干预、疾病预防控制和重点人群保健,并定期巡视、评估,及时帮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解决业务技术问题。建立三级医院和部分二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培训机制,不属于大、中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与1所上级医院建立对口支援的双向合作关系,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业务技术和服务水平。

(三)建立吸引人才进社区制度。完善社区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和职称评聘制度,在晋升上一级资格时,其转前转后年限合并计算,在职称岗位设置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落实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高级职称前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累计服务1年,享受与卫生支农同等待遇的政策。

九、明确各部门职责

(一)卫生部门。负责制订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平台,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本地有关大中型医疗机构专科设置、联系方式等转诊信息,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关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定推动中医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

(二)发改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助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根据需要将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人事编制部门。负责审核、审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负责完善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和聘用办法,制订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

(四)财政部门。负责制订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补助政策、财务收支管理办法,提供经济运行指导,参与绩效考核。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订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

(六)规划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卫生专项规划,依法加强落实和监管。

(七)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总体规划,并作为社区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医疗救助制度,落实有关社区惠民医疗救助政策。

(八)市政公用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供暖、供水等基本运转费用按照居民收费标准和相关规定收取。

(九)物价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政策,并依法监督。

(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十一)教育部门。负责学校的社区卫生服务预防、保健、康复的宣传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范文4

(一)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与当地的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努力保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均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

(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通过实行绩效考评、购买服务等办法,着力提高资金使用和服务效率。

二、政府补助范围及责任划分

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包括: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方面的投入和支出。

区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要根据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以及市(地)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地财政经济状况,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在预算中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按规定安排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省级政府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央财政从**年起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中、西部地区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3元和4元并统筹考虑各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情况给予补助。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各级政府在安排相关经费补助时,要统筹考虑支持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发挥作用。

三、政府补助内容和方式

(一)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

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市(地)级以上政府的有关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有关慢性病预防控制,有关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列入政府补助范围。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补助。单位(综合)项目补助定额由财政、卫生主管部门在合理分摊有关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成本的基础上,按照合理弥补人工、耗材等成本的原则确定。人工成本包括工资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人员基本工资和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补助。同时,要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建立完善按岗位管理的人事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办法,努力提高服务效率,并积极创造条件完善财政补助机制。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灾害防疫等工作所需补助经费,由区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二)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等经费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所需资金按项目支出预算办法核定补助。

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经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进入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滚动项目库,由同级政府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所需经费,同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需要,针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开展的岗位培训等有关培训,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是否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等考核结果核拨。

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的人员费用,根据离退休人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补助。

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个人付费等方式,由服务收费补偿。因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由同级财政根据基本医疗服务成本与收费标准之间的差额,统筹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整体收支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固定资产投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同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辅以改扩建和新建,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设程序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按分级管理的要求,经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所需资金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安排,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困难地区给予支持。其它项目按规定纳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四、政府补助及社区卫生服务收支的管理和监督

(一)加强政府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政府补助资金的分配、核拨、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追踪问效。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要与服务效果挂钩,由卫生、财政部门在严格监督和考核评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情况的基础上予以核拨,努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对服务效果好的,适当给予奖励;对服务效果差的,相应扣减补助,以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按规定实行项目管理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由卫生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立项、评审、实施、检查、验收。项目所需设备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基本建设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证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正。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稽查、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特点,加强财务监管,规范其收支行为,探索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运行机制。

为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特别是基本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各地财政、卫生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办法,明确收入和支出的范围、项目和标准,严格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上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支出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安排。

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还要建立和完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体系,将服务项目完成情况、社区居民满意度、社区居民健康指标改进等绩效因素,纳入考核范围,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为核拨政府补助提供可靠的依据。探索社区卫生服务财务收支公示制度,让社区居民参与监督。同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重点检查,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收支管理,提供价格低廉、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范文5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区(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一)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三)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四)慢性病预防控制。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五)精神卫生服务。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六)妇女保健。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七)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八)老年保健。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九)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十)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

(十一)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四)转诊服务。

(五)康复医疗服务。

(六)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

第九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以政府举办为主。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应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小于3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由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须经同级政府批准,报当地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立足于调整卫生资源配置,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应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举办的部分二级医院和有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通过结构和功能改造,可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由政府设立,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三条设置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征询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由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含民族医学)、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可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条件的可登记中医科(含民族医学),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现有住院病床应转为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或予以撤消。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住院病床。

第*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专有名称,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执业登记,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所在区名(可选)+所在街道办事处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街道办事处名(可选)+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统一的专用标识,专用标识由卫生部制定。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第二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

第二十三条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有关专业的医护人员(含符合条件的退休医护人员),依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的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临床诊疗服务。

第二十五条社区卫生技术人员需依照国家规定接受毕业后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职业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在区(市、县)及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支持和组织下,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和培训,参加学术活动。各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使高等医学院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的有关医学专业毕业生,逐步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六条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岗位管理、绩效考核、解聘辞聘等项制度。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自主用人制度。

第二*条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维护居民健康。

第五章执业规则与业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

第二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

(五)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六)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七)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八)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九)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

(十)其他有关制度。

第三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履行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

第三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妥善保管居民健康档案,保护居民个人隐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关闭、停业、变更机构类别等情况下,须将居民健康档案交由当地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掌握家庭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的适应症,切实规范家庭医疗服务行为。

第三十三条区(市、县)及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平台,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本地有关大中型医疗机构专科设置、联系方式等转诊信息,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关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到相应医疗机构诊治。对医院转诊病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医院建议与病人要求,提供必要的随访、病例管理、康复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中医药(含民族医药)服务,应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药品,遵守相应的中医诊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三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

第三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配备与其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基本药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药品,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购入。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的药品。

第六章行业监管

第三*条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防治院(所)等预防保健机构在职能范围内,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评价与指导。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范文6

一、发展目标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城市居民健康水平作为发展社区卫生的根本出发点,进一步健全网络、完善制度、增强功能、充实队伍。二是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满足群众的基本健康需求。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加强统筹规划,切实增加投入,严格监督管理,确保社区卫生沿着正确方向发展。逐步形成高效、优质、廉价、连续、便捷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城市医疗卫生格局。

二、指导原则

(一)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总揽,坚持探索创新,综合配套,协调推进,促进城市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

(二)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三)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四)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现有卫生资源,以中心为主体,以站为补充,实行一体化管理,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五)坚持预防为主、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防治结合,满足居民的基本健康需求。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服务网络,拓展服务范围。年,完成已批准建立尚未进行标准化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任务。按照以中心为主体(每个中心覆盖人口在3万人以上)、站为补充的设置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实行中心和站一体化管理。根据城市建设的发展需要,不断拓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范围。2012年,完成“两区一市”镇改办和泾渭新区等新建园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并实施标准化建设任务,实现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形象统一、结构布局合理、全市范围内城区全部覆盖。

(二)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服务水平。2013年-2015年,重点以卫生信息管理、健康教育、传染病预防控制、慢性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服务、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残疾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医疗服务为重点,加强内涵建设,规范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能力,促进人群健康水平。

(三)加快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执业行为。加大培训力度。力争2014年末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参加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康复医学、公共卫生等相关培训率达到90%以上,逐步实现持证上岗。采取对口支援等措施鼓励大医院医生到社区服务。制定吸引人才进入社区机构的优惠政策,落实人员编制,保证人员基本收入,制定优惠政策,引导业务技术人员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流。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家庭医生责任制”等形式的服务模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全面的健康管理服务。

(四)建立健全健康档案信息管理平台。2012年始建全市城镇居民健康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医疗、医保、医疗救助信息互通、共享、广泛利用的健康管理信息平台。

(五)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机构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降低门槛费,提高报销比例,逐步实行社区门诊统筹,力争将家庭病床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在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鼓励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补偿办法。引导社区居民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利用率逐步提高。

(六)社区卫生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与效率,有效落实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的双重功能,使城乡居民最大限度的享受到社区卫生带来的便利与实惠。

(七)社区卫生管理更加科学规范。逐步实行规范合理的收支运行管理制度,改革人事用工与分配制度,规范诊疗标准和管理流程,探索“社区公共卫生项目包”管理。实行绩效考核,注重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在市财政建立社区公共卫生项目经费集中支付业务专户,经费补助与项目执行效果挂钩,充分调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积极性和可持续性。

(八)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机制,实行规范合理的收支运行管理制度。积极探索收支两条线管理,最大限度的减少社区机构的趋利行为,杜绝重治轻防、诱导需求、过度服务的不良行为。充分体现政府职能,保证社区卫生健康持续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强化措施,抓好落实。要将社区卫生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并作为政府职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努力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发展。

(二)加大资金投入。每年各级财政预算新增卫生事业投入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事业。房屋建设由同级发改部门安排;社区公共卫生补助经费从年起提高到人均25元。各区(市)要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做到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