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解决途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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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解决途径

医疗事故解决途径范文1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和法发〔2014〕5号《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极个别案件还适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可以适用的法律法规较多,就难免存在冲突。同样的医疗纠纷问题,不仅医患双方对法律适用的主张不同,而且各地法院、法官对法律适用的观点也往往不尽相同,其审判结果也就往往存在很大差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时,要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办理;审理医疗事故以外的医疗纠纷时,则要以《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根据。而《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医疗纠纷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要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6日《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则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仅限于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它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也应当予以赔偿。相对于非医疗事故纠纷来说,医疗事故纠纷中的医疗过错行为的情节较为严重,对患者实际造成的损害也较大。但是,由于法院在处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适用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处理非医疗事故纠纷时则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范处理,其结果是,在相对严重的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能够获得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反而低于非医疗事故纠纷患者所能得到的赔偿,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额反而没有不构成医疗事故(所谓医疗责任)的赔偿额高,成为事实上的不公平。如果按照上述的法律适用原则,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患者即使发生了医疗事故,也不会以该理由提讼。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不仅造成了案由的混乱,还增加了结果的不公平性,使诉讼没有起到应有的定纷止争的作用。还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对造成的医疗事故侵权应当承担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据此,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之日起,至《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之前,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均由医疗机构承担。而《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又重新回复到患者一方,这就给举证责任的分配造成了冲突。

赣州市解决医疗纠纷主要是通过协商解决、行政调解、仲裁、法院诉讼等,于2009年9月设立医患纠纷专业调解仲裁办公室,在我国首次开创了医疗纠纷调解仲裁新机制。成立以来,成功快速的调解了部分医疗纠纷,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但赣州医患纠纷专业调解仲裁办公室仅对中心城区医院的医疗纠纷进行调解仲裁。而且因为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将仲裁规定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之一” 相关部门对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存有怀疑,进而不愿意以仲裁方式来解决医疗纠纷。尽管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在《仲裁法》上完全没有障碍的,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加强,必须以完善医事法律制度为前提。目前有关部门之所以反对医疗纠纷仲裁方式的采用,主要是因为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把仲裁规定为医疗纠纷案件的一个解决途径,且我国真正的医疗纠纷仲裁制度也未建立起来。

我国目前尚无严格法律层面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医疗纠纷的问题,赣州市处理医疗纠纷其基本的规范依据仍然是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发〔2014〕5号《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赣州市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暂行办法》(〔2010〕第64号令),部门立法、行政立法仍然是我国目前启动立法程序、产生立法文本、推动立法进程的基本形式。政府及其行政部门最初通过立法,是想谋求消除人治思想、加强管理和执法力度的效果,但某种程度上也易造成扩张管理权限并对地方或部门利益特殊保护的不良后果[2]。

立法所独有的普遍参与性、民主性、充分吸纳各种利益诉求的属性,以及通过立法上公开的活动,使得各种交叉或冲突的利益相互认识、彼此理解、互为妥协,并求得能够为社会成员普遍认同的公共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从根本上寻找消解这些矛盾冲突的最佳途径[3]。为此有必要制定一部解决医疗纠纷的相应的法律,使其与现行的民法、刑法有很好的衔接,以摆脱目前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从而防止相同的事件由于适用法律不同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把医疗纠纷仲裁机制规定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之一,并明确规定医疗纠纷仲裁机构的运作模式与程序,为医疗纠纷仲裁方式的实施提供强大的法律保障;在立法内容上,实体法部分应明确其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医疗侵权责任构成和民事责任,程序法部分由举证责任、鉴定制度、仲裁制度、赔偿标准和诉讼时效等内容。只有如此才有利于减少双方纠纷,即使纠纷出现后,当事人或法院也可以比较容易地通过立法对上述环节的规范,从中判断医患双方各自的责任,进而降低纠纷的处理难度。

【参考文献】

[1]廖泽方.卢盛宽.段飞凤.等.“第三方力量”开出解决医患纠纷良方-赣州市仲裁委成功调解久拖不决医疗纠纷案[J].中国律师,2009,12:81.

医疗事故解决途径范文2

现行行政调解缺乏程序保障,调解人员多来自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患者对调解结果难以满意,加之卫生行政机关本身缺乏调解积极性,行政部门的调解功能相对有限,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这也反映出我国医疗风险责任保险机制解决医疗事故仍处于次要地位,相关机制有待完善。20例脊柱外科医疗事故典型分析20例脊柱外科医疗事故典型分析结果显示,脊柱外科医疗事故发生医院、责任人、事故等级以及责任程度等与骨科事故整体分析结果一致。事故特点及发生原因的深入分析结果如下:事故特点(1)患者分布。20例事故中,男性患者14例(70.00%),女性患者6例(30.00%)。40~50岁年龄段患者较其他年龄段患者更易发生事故争议,究其原因,该年龄段群体承担着主要的社会、家庭责任,事故的发生对其家庭及家庭成员会产生更大影响,故易导致医疗争议事件。提示该年龄段为脊柱外科医疗事故防范重点人群。(2)手术部位分布。由表10可知,脊柱手术中,颈椎9例(45.00%),胸椎4例(20.00%),腰椎7例(35.00%)。颈椎部位事故数量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最高;胸椎部位事故数量虽不多,但一旦发生可能直接导致患者全身瘫痪或需要二次治疗;腰椎部位事故数量较多,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略低于颈椎、胸椎手术。因此,应严格执行脊柱外科手术操作要求,以降低手术风险发生率。.2发生原因借鉴JCAHO医疗安全事件分级分类系统,从原因、类型和影响3个角度,结合RCA分析法,对20例脊柱外科医疗事故进行深入分析。(1)原因方面。由表11可知,脊柱外科医疗事故主要是由于人员错误或者接近过失,其中,技术与管理是根本症结。提示应加强临床安全操作管理,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风险意识以及风险应对能力。(2)类型方面。由表12可知,脊柱外科医疗事故主要归于交流与临床操作2方面,表现为术中操作不当、医生告知与患者理解偏差、手术指征不符等。提示临床操作和医患沟通是防范脊柱外科手术风险的重要环节。(3)影响方面。由表13可知,脊柱外科医疗事故给病人造成伤害往往比较严重,表现为心理和生理的双重影响。提示脊柱外科手术应作为骨科医疗风险防范的关键领域。综上所述,脊柱外科临床风险事件的发生与医务人员专业知识、临床技术操作水平、医患沟通以及临床风险监管等密切相关,在临床风险管理中应有针对性地加以干预。

首先,加强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4]。低年资医师(住院医师)严格落实“三基三严”培训与考核,扎实基本功;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等高年资医师应重视临床轮转和继续医学教育,强化临床操作技能[5]。其次,注重思想教育,提升职业道德。一是定期开展临床风险防范宣传和安全操作培训,提高医务人员风险防范意识;二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敬业精神教育和法制教育,促使医护人员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增强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医患沟通骨科医疗事故过失行为分布及脊柱外科医疗事故原因分析结果显示,医患沟通是骨科临床风险发生和干预的重点。骨科病情多具突发和隐匿性,患者就医心理强烈,期望很高,医务人员诊疗时往往忽视与患者进行沟通,医患信息不对称导致患者产生猜测心理,从而引发医疗纠纷。防范因医患沟通所造成的医疗风险,医务人员首先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首先,患者入院时,做好健康教育;实施手术及诊疗时,完善术前谈话;术后和出院后,做好康复指导。其次,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注重倾听与交流,充分保证患者知情权,帮助患者建立客观的疾病诊疗期望。此外,医务人员应增强证据意识,严格执行签字知情同意书制度,并对病历、检查影像学资料等进行严格质控和保管。

严格风险监管脊柱外科医疗事故原因分析结果表明,监管不到位是骨科风险事件发生的一大重要因素。结合事故发生原因,提出建议如下:(1)针对风险发生重点环节,制定风险预警和干预制度。包括骨科诊断管理、临床治疗管理、手术安全操作管理、病人安全管理、护理管理、感染控制管理、病案管理、术后恢复管理等制度。(2)恪守安全规章制度,施行规范化技术操作。诊断过程中,医务人员应认真询问患者病史,进行全面系统的体格检查,实施针对性辅助检查,及时组织会诊与转诊;术前准备时,医务人员应认真做好术前检查,严格掌握手术指征及禁忌症,严格执行术前讨论与手术审批制度,加强与患者(家属)的术前谈话与沟通并签字备案;手术过程中,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手术操作规程操作;术后康复期间,医务人员应重视术后观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术后并发症。此外,医务人员应合理用药,规范器械使用,并严格掌握药物和器材使用适应症和禁忌症及使用方法,严格执行审批、采购与验收制度[6]。加强不同级别医院技术交流骨科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分布分析结果显示,二级医院是骨科医疗事故发生的主要单位。二级医院在医疗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应进一步加强技术和设备投入,积极开展继续教育,提高专科精细程度;同时选派优秀人员去三级医院进修,提高技术水平[7];加强风险管理,减少非技术性医疗事故的发生。三级医院医疗事故发生率相对较少,但其承担着疑难杂症等医疗攻关任务,应加强技术研究投入,降低疑难杂症医疗事故发生率;提高医护人员沟通技巧,建立良好医患关系,减少非事故性医疗纠纷的发生;加强对一、二级医院的风险管理和技术支持,提高整体卫生服务体系风险应对能力。一级医院以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为主,建议按照就近原则,与附近上级医院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完善转诊制度。

健全医疗事故鉴定质控体系骨科医疗事故定性途径分析结果提示,当前我国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由法院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然而,两者结果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统一。为保障医患双方利益,首先,医疗事故鉴定应由统一的鉴定机构,结合法医与医学会进行科学鉴定;其次,应配置科学、专业的鉴定人员;再次,可借鉴美国医疗事故鉴定质控模式,实行鉴定过程质控,使鉴定技术程序标准化,保证鉴定结果质量和公平[8]。此外,应完善医疗事故管理法律规范和监督机制[9]。我国目前涉及医疗事故损害处理的有《民法通则》、《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但其在适用范围、司法解释等方面尚不统一。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相结合的医疗事故监管法律法规体系[10]。建立适用的医疗事故风险分担机制骨科医疗事故赔偿解决途径分析结果提示,我国现行医疗事故解决方式以法律诉讼和医患协商为主,行政调解和保险赔偿较少,存在一定隐患。一方面,由于法律诉讼程序严格,需要较高的诉讼费用和较长的诉讼时间,导致医患双方利益损失。另一方面,专业知识差异使得医患双方彼此缺乏信任,患方趋利倾向和医疗机构以金钱掩盖责任的思想使得纠纷解决最终归于经济赔偿,一般由医院和事故责任人按比例分担,造成了医务人员巨大的压力,也导致了“医闹”、姑息迁就、滥诉等现象,使医疗事故处理失序。建议借鉴国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11-12],如法国成立地方医疗事故损害仲裁委员会,负责医疗事故的调解与仲裁。可实行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责任保险、社会保险相结合的模式,建立适用的医疗事故风险分担机制。此外,可利用医院一定比例的流动资金,建立院内风险基金,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实现医疗风险内部与外部共同分担。

作者:孙纽云 董丹丹 许苹

医疗事故解决途径范文3

医疗事故处理中,对于同一等级、不同责任程度的医疗事故,以及不同等级、相同责任程度的医疗事故,其严重程度比较相对容易,处理时也容易掌握。但对于不同等级、不同责任程度的医疗事故,如一级医疗事故轻微责任和二级医疗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一级医疗事故次要责任和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孰轻孰重?在对患者赔偿和给予行政处理时,赔偿数额及行政处罚程度又如何具体掌握?医疗纠纷诉讼中,同样也存在类似问题,对法官判案也带来了一定难度。为此“,过失严重度”这一量化概念的适时提出,对解决这一实际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过失严重度”的建立

(一)“过失严重度”的概念及计算公式“过失严重度”是描述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综合严重程度的量化指标,它等于事故级别系数乘以责任大小系数。其计算公式为:过失严重度=事故级别系数×责任大小系数。这一概念综合了医疗事故的等级及责任程度两个变量,对不同等级和责任程度的医疗事故可以进行量的区分。其中的责任程度是指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一般称之为过失参与度,通常用百分率表示。

(二)事故级别及责任大小系数的取值

1.事故级别系数对于事故级别系数,我们设定一级事故为1,二级事故为2,三级事故为3,四级事故为4。根据具体取值,很明显,事故级别越高,其取值越小;事故级别越低,其取值越大。

2.责任大小系数对于责任大小系数,我们按照责任程度级别,取其过失参与度的倒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9条列举了影响医疗事故赔偿的三种因素,分别是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以及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这三种影响因素中,事故后果容易判断,真正要鉴定的是后两种。其中过失的责任程度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过失参与度,而疾病对后果的影响我们可称之为疾病参与度。这里首先分析过失参与度的取值问题。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7月19日卫生部令第30号)第36条规定,医疗纠纷中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划分为4级: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全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过失参与度取100%;主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过失参与度取80%;次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过失参与度取30%;轻微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过失参与度取10%。

根据取值,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的过失参与度分别为1,0.8,0.3,0.1,责任程度越大,过失参与度的数值也就越大。取倒数后,责任程度越大,其倒数就越小,而且使原始数据的集中趋势变得分散,差别增大,与事故级别系数结合起来,可使不同事故等级、不同责任程度的医疗事故之间的差别更为显著。据此,责任大小系数,即不同责任程度过失参与度的倒数分别为1,1.25,3.33,5(轻微责任取0.2的倒数,按0.2取值,其倒数已足够大,足以满足区分要求)。

3.各级医疗事故“过失严重度”的计算结果及排序按照《条例》及相关规定,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级别,每一级又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经排列组合,就有了16种情况,这16种情况的严重程度如何排列呢?根据“过失严重度”的概念及计算公式,经计算,共产生了15个级别的过失严重度,从最重的1到最轻的20。如一级事故全部责任的过失严重度为:过失严重度=事故级别系数×责任大小系数=1×1=1;四级事故轻微责任的过失严重度=4×5=20。各个级别,其中一级事故全部责任的过失严重度为1,数值最小,严重程度最大;四级事故轻微责任的过失严重度为20,数值最大,严重程度最小。各级医疗事故的过失严重度排序为:(1)一级A,(2)一级B,(3)二级A,(4)二级B,(5)三级A,(6)一级C,(7)三级B,(8)四级A,(9)一级D、四级B,(10)二级C,(11)三级C,(12)二级D,(13)四级C,(14)三级D,(15)四级D。其中:一级事故过失严重度排名本论文由省略整理提供为:1,2,6,9;二级事故过失严重度排名为:3,4,10,12;三级事故过失严重度排名为:5,7,11,14;四级事故过失严重度排名为:8,9,13,15。这个排序实际上就是在综合考虑医疗事故等级与责任程度的情况下,各级医疗事故之间严重程度的综合排序。

三、“过失严重度”的现实意义及其应用

因为“过失严重度”是一个量化的概念,可对不同等级、不同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的严重程度进行排序,有了这样的排序,可以解决医疗纠纷与事故处理中的许多实际问题,并且使这些问题的解决更加合理。

(一)使医疗事故与纠纷的处理更具操作性与合理性“过失严重度”对不同等级与责任程度的医疗事故进行了量化排序,使这些医疗事故之间具有了明显的可比性,根据这个排序,可以轻松回答文章开头所提出的问题,即一级医疗事故轻微责任明显小于二级医疗事故全部责任的严重程度,而一级医疗事故次要责任则大于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的严重程度。在医疗事故处理中,包括医疗纠纷诉讼中,对于确定不同等级与责任程度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包括民事赔偿)的多少,医院应承担行政责任的大小,以及医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大小,“过失严重度”具有非常重要的实用价值,它可使行政机关以及审判机关的处理过程更具操作性,处理的结果更具合理性。

医疗事故解决途径范文4

【关键词】医疗纠纷;原因分析;处理

【中图分类号】R197.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49(2013)11-202-02

近年来,随着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人们维权意识的加强,加上患方利益的趋动,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遇到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事件远远超过了医疗事故。如何认定医疗纠纷的责任,把握经济补偿的额度,正确有效地处理好医疗纠纷,是当前工作中的难点。医疗纠纷赔款金额越来越难以接受,给医院造成了较大影响,带来了很大压力,特别是部份重大案例,如何客观公正妥善的处理,备受管理者的关注和高度重视。我们对近年来所发生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及处理技巧进行了调查分析和总结。

1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1.1 医疗行业的自身特点:由于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性、医学领域的不可知性和医疗过程的不可逆性所决定。加之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及其生命的不可逆性,即使病人本身就属于正常死亡,患方则难以理解,难以接受,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纠纷。

1.2 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医护人员不遵守操作规程,对操作要求不熟悉,对用药说明不了解;主动性不够,解释不耐心,服务不热情;观察不仔细,查对不认真,交接不清楚;监督检查不力,管理力度不够,核心制度执行不到位;个别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制度落实不够,由此而造成工作疏漏引发纠纷。

1.3 自我保护意识不浓:医护人员未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对注意事项交待不详细,对可能的风险告知不清楚;说话不分场合,沟通态度不端正,沟通技巧不当,沟通方法不妥;记录不及时,内容不完善,重点不突出;医护记录、解释不一致,互相推诿扯皮,抬高自己或贬低他人,被患方钻了空子,激化了矛盾,引发了纠纷。

1.4 存在收费偏差:因为收费不规范,重复收费和错收费而引发,加上发生后解释不到位,解释方法不妥,让患方难以理解接受,而引发纠纷。

1.5 利益趋动患者家属受经济利益的趋使,动机不纯,无理取闹。

1.6 转嫁矛盾:有的老年病人长期住院,子女在医疗费用上“拘礼推诿”,都不想出钱,入院就随时收集一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寻找医务人员语言行为上的不是,把家庭、政府、社会、单位的矛盾转嫁到医院或医务人员身上。

1.7 期望值过高:病人及其家属都希望服务优,技术好,少花钱,效果好。而客观上现有医疗条件又不可能完全都依双方的意志为转移,特别是当其病人病情危重,治疗效果不满意或出现死亡后,患者家属无法理解,难以接受而引发纠纷。

1.8 社会原因社会舆论的导向和新闻媒体的炒作,个别媒体把医疗纠纷当成焦点报道,大肆宣染,起了推波助难的作用,而普通民众对正常医疗过程不能正确理解,患方易被社会同情,使医方处于被动局面。

2 医疗纠纷的处理技巧

2.1 分析事件性质:收集相关证据,分析事件性质,完善抢救记录,对现场实物做好保留封存。查找有无过失存在,分析过失与后果间有无因果关系,做到心中有数,以便采取相应策略。

2.2 了解患方动机是因为无理闹事、得到索赔,还是因为确实对医疗技术或医疗服务不满,必要时可采取旁敲侧击或寻找相关摸清家底,了解患方的具体情况和真实想法,以便做到知已知彼,为下一步纠纷处理提供基础和前提。

2.3 进行妥善处理

2.3.1 告知处理程序做好换位思考,理解患方感受,稳定患方情绪,务必冷静对待,做好说服工作;告知处理程序,明确解决途径,逐级进行汇报,争取多方支持,得到社会理解。

2.3.2 切忌一味迁就:对有无过失的纠纷给予区别对待,对确实有过失者应明确过失与后果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患方的无理要求不能一味迁就,切忌息事宁人,快速表态,赔款了事,更不能有花钱买平安的思想,以免被患方抓住把柄,得寸进尺,提出更高的索赔要求。

2.3.3 尽量争取主动:在处理纠纷过错过程中要积极主动,对可能难以明确责任的纠纷或涉及患者死亡的,积极争取医疗事故鉴定和尸检。其他纠纷也要争取主动,既不能给患方有医方在推卸责任的感觉,而激化矛盾;又不能过于积极,而给患方产生医方存在想“私了”的感觉,从而漫天要价,不利纠纷解决。

3 处理医疗纠纷体会

医疗事故的处理,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后赔偿问题有法可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具体的计算公式。而大量医疗纠纷的处理无需鉴定,双方协商,责任的认定,经济补偿的额度难以把握,应当在仔细核实调查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分析认定院方在医疗纠纷事件中有无责任,责任有多大,认定医疗结果对病人有无身体损害,损害程度有多大,同时根据病人已支付的费用及实际必须花费的费用等情况,给予减免、退款,确定存在责任大、损害大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尽可能地减少病人的损失。对医院无责任、无过错的医疗纠纷,无论患方以任何方式,如吵闹、冲砸、媒体曝光等,院方在做好解释、安抚、调解的同时必须依法办事,向患方宣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关解决医疗事故的途径和方法,决不轻易给予经济补偿,必要时借助上级主管部门,当地社会矛盾调解中心,当地派出所协调,引导患方走合理合法的纠纷解决途径。医疗纠纷的处理主张一次性解决,不留尾巴。在双方多次反复协商后达成的协议,无论补偿额多少,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留存,以免事后反悔。

杜绝医疗事故,减少医疗纠纷关键在预防。要使医院的每个人都明确重要的基础是守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对不规范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事件要从重处罚。

医疗事故解决途径范文5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正式实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集中体现了保护医患双方合法的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的宗旨。同《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相比,该《条例》有如下特点:①强调医疗事故重在预防。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②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等民事责任争议的三条解决途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通过自愿协商、申请行政调解、依法诉讼等途径。③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作为医疗事故发生的主体,取消了技术事故与责任事故的划分,将医疗事故分级从过去的3级改为4级。④鉴定改由医学会主持,将行政处理与专业技术鉴定分开进行,并且规定建立专家库,以备法院审理重新鉴定时抽选专家。⑤赋予病人更多权利,病人有权复印病历,加大医疗工作的透明度。⑥变补偿为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整整增加了一章内容即医疗事故赔偿,并从11个方面对赔偿做出了具体规定。⑦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情形均做出了规定。根据以上特点,本文结合作者工作经验,总结护理人员应从7方面防范护理纠纷。

1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普遍运用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近年来,医疗纠纷呈逐步上升趋势,严重影响和干扰医院的正常工作[1]。防范护理纠纷首先要懂得护患双方的权益,护患双方都有公民基本的权益,还有各自“角色”的权益。因此,护理人员必须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护理服务对象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服务,务必要避免超范围操作。在日常护理工作中处处注意收集能够证明护理行为必要性、合理性、安全性、合法性的资料,降低职业风险[2]。

2构建尊重、关爱与法制的新型护患关系[3]

据有关部门统计,40%以上的医疗纠纷与医务人员缺少爱心、同情心、责任心以及法律意识有关[4]。病人到医院就诊得不到应有的服务,必然会产生不满的心理反应,在各种医疗纠纷中真正因医疗技术原因而引发的医疗纠纷所占比例并不高,频繁发生且难以解决的往往是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差强人意造成的。因此,护理人员务必增强对病人的爱心、同情心、责任心、充分尊重病人的权利。多与病人进行沟通,就诊疗护理操作、护理措施、规章制度、医疗费用等方面多些耐心、多做宣传、解释工作,以取得病人的理解与合作。对保管病人的贵重物品、发给病人贵重药品均应实行签字制度。

3严格遵守护理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

护理人员要熟练掌握各种相关的诊疗护理常规和规范,并严格遵守,保证治疗、护理准确无误。因为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遵守临床诊疗护理常规,是否按规范操作,是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的最主要证据,护理管理人员应对护理人员采取岗位培训和不定期考核,督促护理人员自觉参与基本功的训练,提高技术水平,这是防范护理纠纷的技术保证。

4保证病历书写质量,保留好完整病案记录

医疗护理文书反应了病人患病和治疗的全过程,是临床工作的原始文件记录[5],是法律的证物和法律调解或裁决的客观依据[6],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护理文书即成为法律上的一种证据。写好病案记录,保证病案质量,是杜绝因病案记录存在缺陷引发医疗纠纷的关键。病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医疗机构应对举证责任倒置的最重要证据。一份记录完整、准确的病历,可以有效地证明医务人员每一步医疗行为的必要性与合法性,而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病人可以随时复印病历的客观记录部分,所以医护人员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规范地完整记录。而临床护理文件记录作为病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护理人员应高度重视,严谨记录,并尽量与医生记录相吻合。因不相吻合的记录会降低护理记录的证明效力,或可能成为引发新的纠纷的源头。护理人员应承担,履行妥善保管病案资料的职责和义务,严禁丢失。发生纠纷时,切莫修改病案资料。

5保证急救药品到位、设备完好

对急救药品、设备必须做到四固定:定人管理、定点放置、定量供应、定时核对消毒。确保完好率达100%,保证抢救工作顺利进行。在抢救时要有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谈论与治疗无关的话题。

6配合医师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向病人告知的义务。医疗活动中,护理人员应配合医师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注意讲究语言艺术和效果,注意保护病人的隐私权。如果告知对象是家属,则应首先明确他与病人的关系,并履行签字手续。在护理工作中,护理人员要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如使用医疗保险不报销的一次性物品、进行锁骨下静脉穿刺有创操作等,都应先告知病人,以免造成侵权,引发纠纷。

7加强管理

护理管理者要高度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加大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实施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1] 刘虹.医疗纠纷困扰医院[N].健康报,2002-03-11(1).

[2] 闫桂环.从护理记录的缺陷看举例倒置存在的隐患[J].护理研究,2003,17(7A):800.

[3] 王春生.中国护理改革发展现状与未来的思考[J].护理管理杂志,2002,2(3):1.

[4] 李云.少一分缺陷多一分安全[J].医学与哲学,2003,22(5):15.

医疗事故解决途径范文6

新华网济南3月28日电 (记者王娅妮) “从1998年的50多例,到现在的每年200例左右,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数量呈逐渐增加之势。”山东省卫生厅有关人士透露。作为医疗纠纷处理的一条重要渠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数量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医疗纠纷的一些新变化。

自2002年9月成立以来,山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已组织了194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中被鉴定为事故的有97例,平均事故率达50%.鉴定办公室主任于群贤分析, 今日焦点:百姓就医需求大幅增加,使医疗机构业务量增长迅速,发生医疗纠纷的几率也就大了很多。

  医疗机构业务量增加的同时,其管理水平却没有相应跟上。一些医生在接诊时往往过多地考虑自己的经济利益,医德医风状况不尽如人意。部分医护人员服务态度差、责任心不强、法律观念淡薄、出现问题后不积极补救。“大多数事故并不是因为医生的技术水平不够才发生的,责任心不强才是造成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于群贤说。

医疗纠纷的增多还有深刻的社会和体制原因。“医疗费用的大幅上涨与百姓收入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医疗纠纷的增加。获得一定数量的经济赔偿是许多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考虑。”于群贤分析说:“另外,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的同时,对医院和医生的期望值往往过高。而现有的医学水平有限,医疗过程本身风险很高,不确定因素也多。在患者及家属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一旦治疗不能达到他们所预期的效果,医疗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就很大。”

另外,还有一个使医疗纠纷数量增加的重要原因,即患方维权渠道的畅通。2002年9月开始实施的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允许患方复印病历等规定,以及司法部门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采取“举证倒置”原则,给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及家属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了一条相对畅通的途径,使患方和医方的地位更平等。“对患者来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门槛已大大降低。”于群贤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