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方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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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方式

医疗服务方式范文1

社会信息化的发展与民主进程,促使医疗服务模式从对个体的医疗向社会群体的医疗模式转变,这种模式也适用于眼外伤的防治。提议的眼外伤管理模式可由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共同开展,能最大程度获得防治效益。本文就眼外伤管理模式的建议、眼外伤登记、职业性眼外伤、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眼外伤、眼外伤治疗共识、有关眼外伤研究等问题做一评述。

【关键词】 眼外伤;流行病学;医疗模式;防治

【Abstract】 The progression of social informatization and democracy accelerates the transition of medical service mode from inpidual to community care.This mode can also be applied to prevent and manage the ocular trauma.The proposed mode for management of ocular trauma may be carried out through collaboration of general hospitals,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units,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rganizations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greatest benefits.This article reviewed the following issues: management of ocular trauma,ocular trauma registry,workrelated ocular injury,ocular injury due to road traffic accident,and trends in management of ocular trauma.

【Key words】ocular trauma;epidemiology;medical mode;prevention

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和民主进程,促使医疗卫生事业发生深刻变革。医疗改革的内容涉及医疗体制、医疗保险制度、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行为、医学教育和医学研究等各个方面。面对庞大的医疗需求和有限的医疗资源的矛盾,转变医疗服务模式是体现社会公平、充分利用资源、保障人民健康和医疗需要的基本出路。作为医疗机构及医务工作者,应重视医疗服务模式从对个体的医疗向社会群体的医疗模式转变。医疗行为离不开为具体的患者服务,但仅此是不够的,还应该着眼于社会群体,开展群体疾病防控更具有社会和经济效益。这样做不仅适用于老龄化社会的多种慢性疾病,也适用于眼外伤的防控。

眼外伤是造成青壮年力丧失、劳动能力下降、家庭和社会巨大负担的伤病。WHO根据世界范围内的资料统计,全球每年报告至少限制患者一天以上活动的眼外伤5500万例;每年有75万眼外伤患者需要住院,包括约20万例开放性眼外伤;约有160万患者因外伤致盲,另外还有230万人因外伤造成双眼低视力,以及1900万例的单眼盲或低视力[1],这些资料主要来自发达国家及地区。在发展中国家,眼外伤的发生率可能更高[2-3]。如印度德里市一个贫民区人口中眼外伤的发病率为2.4%,外伤时平均年龄24.2岁,11.4%的伤眼致盲[2]。在各地的眼外伤中,男性总是占大多数,青壮年居多,儿童或老年人也占一定比例[4]。严重的眼外伤,如眼球破裂、穿孔伤、视神经挫伤等,造成视力或眼球丧失,伤者终生致残,带来心理、就业、家庭和社会的一系列问题。

我国还缺乏完整的眼外伤统计资料和权威的流行病学数据,但各地都有大量的论文统计报告,反映出眼外伤发生的严重性和不良后果[5-6]。国内以人口为基数的眼外伤发病率鲜见,多是以1个或多个医疗单位收治患者的比例数。各地因眼外伤住院的人数,约占同期眼科收治总人数的15%~52%。眼外伤的常见类型,在门诊主要是眼表异物或擦伤,以及各种锐器造成的眼球穿通伤,碰撞、斗殴、交通事故引起的钝挫伤,运动或玩耍引起的外伤以及爆炸伤等。在住院患者中,眼球穿通伤和钝挫伤各占约1/4,异物伤占35%,其余为眼烧伤或眼附属器伤。一些地方的统计指出,除了白内障,眼外伤是致盲的第二位原因[7]。

与糖尿病、高血压等高发病率、需要终生治疗的慢性疾病不同的是,大多数眼外伤是可以预防的。如何强化行之有效的防治措施,切实减少眼外伤,是全社会的一项系统工程。从医疗服务的角度看,转变为社会群体医疗的模式,不失为一个出路。

首先,需要建立眼外伤管理模式,这个模式可以参照糖尿病管理模式的框架[8],由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共同开展。综合医院负责组建多学科的诊疗团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指导室,配备人员负责管理患者档案和资料统计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订项目督导检查方案,收集与分析相关信息,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生活方式行动。应提出明确的目标,如降低眼外伤发生率、提高公众对预防眼外伤知识知晓率的具体百分比。从实际操作的角度考虑,随着医改的深入,多种重要疾病的管理模式都可由以上三方同时开展。在卫生行政干预之前,医院眼科应关注本社区眼外伤的防治与登记,为每个眼外伤患者建立档案并适时随访。

眼外伤登记制度是一项可行的措施,能提供眼外伤流行病学资料,为防治提供依据,应纳入眼外伤的管理模式之中。已开展的美国眼外伤登记系统和国际眼外伤学会体系可资参考。部队医院已经启动眼外伤登记工作[9]。登记制度的基础工作之一是眼外伤术语的标准化。虽然国际眼外伤分类法早已写入全国统编眼科学教材中[10],但还没有全面应用。眼外伤病例的登记目前还是医生“额外”的工作,确切的实施还需要制度化。

职业性眼外伤应是防控的重点之一。这首先是因为,与职业有关的眼外伤占所有眼外伤的一半到2/3,危害面大,后果严重。大多数发生在建筑工种,其他还有金属加工、电焊、冶金、化工、木工等行业,敲击金属是造成多数眼内异物伤的原因。其次,这些眼外伤应该是能够从根本上预防的。有关行政部门应监督各行业制订并严格执行操作规范,针对施工特点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如使用防护面具或眼罩。我国有大量的农民工从事建筑等工作,对其岗前培训和防护的监督是必要的。企业还应承担因失责造成眼外伤带来的后果。

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眼外伤也应引起重视。我国每年在道路事故中死亡10万人以上,伤者更多。随着机动车和驾驶新手的剧增,交通事故伤日益严重。据国际上对外伤的一种评分标准,15分以上称为重大外伤(major trauma)。在重大外伤患者中,16%合并眼外伤,发生颌面骨折的眼外伤风险高,且多为钝挫伤,包括眼球破裂及视神经损伤[11]。伴重大外伤的眼外伤会造成诊断困难,患者意识水平降低无法叙述视力症状;面部骨折、眶周血肿和肿胀使初诊时可能看不到眼球。对多发伤患者,应优先处理威胁生命的外伤,但是不应忽视眼外伤的可能性,尤其是面部外伤患者。早期确认眼外伤和适时治疗很重要,如视网膜脱离和眼内异物,可能挽救视力。所有外伤患者都应检查视力、瞳孔、眼球运动,对骨折及视神经外伤作影像学检查。研究指出,气囊减低了致命外伤的风险,但增加了眼外伤总体的风险;使用前方气囊有2倍风险,不过,严重眼外伤的数量减少,最多的是眼睑外伤。做过角膜屈光手术的患者,也可能增加严重眼外伤的风险。改变气囊设计,如使用较低能量的气囊,可能减少气囊引起的眼外伤。

建立各类眼外伤治疗的指南性共识,可以提高眼外伤治疗效果、减轻伤害带来的损失。当前在医疗行为模式上的重要转变,是医生的服务要从个人的经验决策模式向群体的共识循证模式转变,利用共识循证的指南与路径,开展临床医疗。现代科技的发展已使眼外伤的救治大为改观。累及眼球前段的外伤多能够恢复相当的视功能;在累及眼后段的复杂外伤,适时地显微玻璃体手术治疗不仅能够保留眼球,也可恢复有用视力。对大多数复杂开放性眼外伤,实行初期眼球外重建和伤后1~2周的内重建,是合适的选择[12]。此外,对前房出血、外伤性眼内炎、视网膜脱离、视神经挫伤、角膜烧伤等的处理,也已形成一定的治疗模式。目前,在基层处置的眼外伤病例中,治疗时机和措施不当的情况时有发生。通过建立初、中、高三级治疗阶梯,力争对每例眼外伤患者实施最佳方案的治疗是可能的。应培训初级单位的医疗人员正确接诊眼外伤患者;中级医疗单位可能处理较单纯的外伤;没有技术或经验等条件时,应将复杂外伤患者适时转院接受高级专科治疗。

关于眼外伤,还存在许多未知的课题需要研究。根据转化医学的概念,基础研究成果应该尽快应用于临床,使社会群体服务的医疗模式更容易与医学研究相结合。例如关于眼外伤的流行病学调查,可通过眼外伤登记体系进行,从流行病学资料中分析眼外伤发生的原因和危险因素,提出新的预防措施,设计新的防护工具,并通过群体的实际应用评价其效果。不同的人群或环境还会发生各具特点的眼外伤,例如与运动有关的眼外伤、儿童眼外伤、老年人眼外伤等,仔细研究这些外伤的发生规律,可以提出有效的防护策略。关于眼球外伤的创伤愈合及其后果,眼内炎、角膜化学烧伤、视神经损伤等已有许多实验研究报告,深入了解这些病理过程是需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开发有临床应用价值的技术、药物和疗法。

总之,应强调眼外伤防控的重要性。在诊治个体患者的同时,我们应该更多地考虑社会群体的防治需要,开展眼外伤的预防教育和防护工作,以减少眼外伤的发生。很显然,成功预防眼外伤的效益远大于外伤后的治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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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惠延年.眼外伤.眼科学[M].6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4:227-238.

医疗服务方式范文2

房地产交易服务市场集体事迹材料

区房地产交易服务市场作为房产系统为民服务窗口,全体工作人员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扎实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行业形象,先后被评为“省巾帼示范岗”、“市巾帼文明示范岗”、“市巾帼建功活动先进集体”、“市三八红旗集体”、“南京市市民放心房地产中介”、市房产系统“十佳文明服务窗口”、“区文明单位”、“区巾帼文明示范岗”。

一、优化“窗口”管理,服务人员素质一流

作为服务群众的“窗口”,实现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尤为重要,交易市场在加强内部管理和规范行业管理上下功夫,争当优质服务窗口,全体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提升。一是强化了教育培训。积极参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牢固树立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争创服务品牌、党员品牌形象;自觉加强房地产交易业务学习,特别对权证、商品房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房地产中介等业务探讨,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现拥有6名专职房地产经纪人,聘请“全国换房状元”、“建设部劳模”王瑞芬同志为市场高级顾问兼总管,队伍整体素质高。二是规范了办事行为。先后制定、完善了一整套考勤、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对直管公房调整、转让、更名、交换、等业务的办事程序以及委托业务的权限、收费标准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有了这些较为详细、规范的制度,使每位职工在工作中忙而不乱,各负其责。办事程序实行公示上墙,使住户群众知晓理解并积极配合工作。三是依法办事,严格按程序操作。一方面按要求收取各类税费,另一方面在国家法规及物价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收取合法中介服务费,没有发生一起违反工作程序的事件。

二、狠抓“岗位建功”,服务优质塑造新形象

交易市场始终恪守全心全意为住户服务的宗旨,本着“为住户着想、为住户分忧、为住户文明办事”的态度,在工作中耐心、细致的接受住户的咨询,周到的解答住户关心的各类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做好房屋的交易、调配、租赁更名过户等工作,满足住户的需求。把直管公房交易转让作为服务住户的最基本服务项目。同时,不断拓宽业务范围,增加服务内容,扎实做好房屋权证、土地使用权的代办工作,商品房、二手房的销售工作,以及辖区内重点拆迁工作中的房源提供,建立了全区房地产二级子网络,进一步活跃了全区房地产交易。鹭鸣苑公房承租人王康发因家庭生活困难原因,欲将其公房使用权转让,在其已将租用的公房意向性转让给某房产中介公司的情况下,我们工作人员本着对其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帮他认真分析该房屋的合理价格,建议他将房价提高7000元,他当时惊喜万分,与交易市场签订了售房协议,经多方联系,顺利将此房出售。在拿到房款的当天,他与妻子专门从农村赶来,一个劲地讲:“你们公家办事的人真好,替我们房价卖得高,我们差点上当损失7000元,真的从心里感谢你们”。一位住户在表扬信上这样称赞交易市场职工,“你们的工作耐心、细心,老百姓找你们办事放心、安心”。以来,市场累计办理公房交换手续22户、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171户、公房租赁手续240户。

医疗服务方式范文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0019(2009)7-0026-01

随着我国各项事业的高速发展,医疗卫生行业呈现出新的矛盾:一方面,生物医学领域科研成果不断,医学科技向着高、精、尖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广大人民群众对疾病预防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迫切,急需改善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而以往大而全、小而全的医疗服务模式已不能适应高速发展的新形势。为此,党和政府提出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体系、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目标,医疗卫生改革已成为今年两会解决的重点问题。作为承担着推动医学科学技术发展社会责任的医学期刊,在这种新形势下如何根据刊物特点探索新的思路,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医疗卫生市场,是医学编辑应该思考的问题。本文根据地方性医学期刊特点,总结多年来的编辑实践经验,提出一些思考意见,与同行商榷。

医学科技期刊对于医学科技的发展有着无量的价值,这个价值是无形的。作为科技期刊,它记载、传播、积累了人们精神创造物质生产过程中的知识、经验、信息[1],促进医学科技的向前发展。对于我国的医学期刊来说,地方性医学期刊一直占有半壁江山,其自身特点让它们在浩如烟海的期刊世界中生存,有些期刊已经走过了几十年的历程,它们对当地医学科技的发展和人民健康功不可没。

1地方性医学期刊的特点

对于地方性医学期刊来说,首先是其稿源具有较强的地方特点。笔者曾对与本编辑部交换的地方性医学期刊做过统计,约有70%左右的稿件来自于当地和周边地区(内刊尤其如此)。其读者也大都是当地和周边地区的医务人员。

其次,从内容来看,地方性医学期刊所载论文大多是临床应用类文章。临床医学或临床实践类文章占主导地位,实用性较强,具有临床指导性,而基础类、研究类文章较少。

第三,地方性医学期刊的质量受当地医疗水平的制约。期刊的质量主要取决于论文所表达的信息内涵,其内容所含的科学性、前沿性的表达,反映当地的医疗水平和卫生管理水平。

第四,地方性医学期刊的作者队伍大多是中级以下职称的临床医务工作者,学历大多是大学本科和大专,高职称和高学历者较少。

2新形势下地方医学期刊编辑思路探讨

我国目前医疗卫生行业现状和国家对医疗卫生改革的政策及地方性医学期刊的特点,决定了地方性医学期刊理应承担起帮助推动我国基层医疗卫生建设的重任。为此,编辑部要顺应新的形势,作出相应调整。重新做好市场定位,找对服务群体,满足基层广大医务人员的需求。

首先,作为地方性医学期刊,需结合其特点做市场定位,明确办刊宗旨和服务的群体,在此基础上进行编辑策划。在编辑策划的过程中,除了本着临床需要的原则,为临床提供具有实用价值的新观点、新技术、新知识外,还应考虑基层特别是农村牧区和城市社区卫生机构的医务工作者,为他们提供一个业务交流的平台。鼓励他们积极学习,不断探索,总结经验,提高专业水平。

编辑思路确定之后,要与编委统一认识,达成共识,从编委审稿开始转变思路。在实施编辑计划中,从选题、稿件评价、栏目设置等诸方面适当向基层倾斜。选题时,可有意识的考虑编排一部分来自农村牧区和城市社区的稿件作为专题;由于基层的医务人员大多是初、中级职称,面临的多是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所以对于来自基层稿件的评价,不宜用以往的学术性、前沿性作为衡量标准,只要有独到的观点、经验、心得、体会可供基层医务人员临床实际应用或研讨即可收录编排;设置栏目可根据以交流、研讨、学习、提高为目的的原则,既要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的学习积极性,为他们开辟出一块园地,又要帮助他们提高专业学术水平,设置一些高水准的栏目,诸如“专家笔谈”、“专题研讨”、“专题讲座”等栏目,增强其可读性。

医疗服务方式范文4

    对不同的结算方式可以有多种分类。按付费的时间可以分为预付制和后付制。

    无论预付制还是后付制,也都有总额付费和定额付费的方法。预付制的特点是控制能力强,但可能导致医疗服务差,必须加强对医疗服务规范性要求。同时,预付制办法对刚刚开始的医疗保险管理来说,会由于缺乏参保人和医疗服务数量的依据存在着确定预额费用额的技术难度。后付制的特点是对医疗服务费用支付有着充分的依据,一般后付制的方式也不存在支付审核的技术难度,但出于医疗服务方自身利益,会变相扩大或刺激诱导医疗消费,从而导致基金入不敷出。因此,对这一方式必须对医疗服务的范围、数量给予严格的限定,这种限定应尽可能符合基本医疗诊疗规范,并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偿付范围。同时,针对两种结算方式的利弊,都要将各项技术参数和控制管理措施在结算标准上给予完整的体现,以保证结算审核有充分的依据。

    按付费的医疗服务内容可以分为项目付费和单元付费或病种付费等。按服务项目付费是最早使用的付费方式,服务项目费用也是确定付费的最原始的费用依据。

    服务单元付费如按病种付费,是在完善服务项目付费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付费方式,是按一定分类标准对医疗服务项目归类付费的方式,换句话说,就是同类服务项目付费的集合。但正因为单元付费是项目付费的归类,因而一方面其付费方式较之项目付费更有利于推进医疗机构合理施诊,更有利于保险机构对医疗费用加以审核和控制,但这两种方式同样由于目前世界各国都没有基本认同的科学合理的基本医疗规范和收费标准,因而导致医疗服务方出于自身利益而人为扩大医疗消费的弊端。此外,按服务单元付费,需要健全的诊疗规范和资料管理基础,其分类和费用标准的确定都存在一定的难度。

医疗服务方式范文5

贵阳市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物价科,贵州贵阳 550000

[摘要] 目的 探讨如何让医院适应新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方法 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作为研究的参考依据,并提出相应的政策更快的适应新的医疗服务价格。结果 通过《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颁布,成本意识由38%增至82%,成本核算由62.75%增至89.78%,成本支出由47.23%降低至12.84%,卫生资源使用率由57.83%增至92.26%,医院收费中存在的政府摸不清、医院说不清、患者问不清、价格查不清的一系列问题得以解决。结论 通过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了解分析,提出更符合市场要求的收费标准、医疗服务价格,使医疗服务具有足够的竞争力。在新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之后,患者在门诊方面,药费、检查费、劳务费三方面均有所下降,在医院方面,药费与检查费有所下降,只有劳务费略有提高,从整体上看,欣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之后,医院中存在的许多和医疗价格有直接关系的问题得到有效改善,不合理收费得到了较为有效的控制。

[

关键词 ] 适应;新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中图分类号] R1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2-5654(2014)07(b)-0056-02

为了使医疗机构中提到的补偿机制更加全面,应该站在患者合法权益与医疗机构合法权益的角度分析,编制更适合市场行情的医疗服务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制定、开展已经取得了满意效果[1]。怎样让医疗机构更快的适应新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是本组研究的重点。怎样把新的医疗服务价格顺利落实,并确保医疗机构能够正常运行,以利于医疗机构朝着高效低耗、科学的现代管理模式的方向长远发展。把患者看成医疗服务的中心,把市场需求看成发展的导向,改进就诊条件,给予舒适的医疗服务,缩减医疗服务成本,以便合理性缩减患者的医疗费用,使医疗机构趋于有利的方向发展。为了促进医疗服务价格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我们通过一系列研究活动,对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适应性办法进行相关研究。

1研究背景与方法

1.1研究背景

将2012年11月—2013年11月期间《医疗服务价格》[2]实施情况作为研究的参考资料,同时提出相对应的政策,以便更快的适应新的医疗服务价格。目前,医院医疗成本管理方面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①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与实际运行成本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是由政府进行确定和控制,其重点通常停留在医疗服务项目方面,却忽略了与之相关的卫生行业内其他材料的价格变化,而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不断的调整,所以在很多医疗服务项目的支出方面便出现了入不敷出的现象,这使得医院的服务质量受到较大的影响,同时也损害了医院的形象。②地区和医院等级之间存在的差异被忽略,因此容易造成医疗服务价格的设置存在较大差异。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等级的医院中,医疗服务的价格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形势息息相关,政府在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时,如果忽略了这种差异性的存在,便容易造成不合理的现象。同时在手术标准、手术器械等方面的收费标准不一致,也是导致地区医疗服务价格差异的原因。③护理价值得不到充分体现。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整体护理观已经成为当前护理工作的首要原则与执行标准,整体护理要求实现患者生理、心理、社会以及精神等方面的全面护理。但是由于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在护理项目的核算收费方面存在较多的问题,使得全面护理无法有效实现,导致医疗成本的虚增,进而造成医疗服务价格收支失衡。

通过调查2012年12月—2013年8月到我院就诊患者在药费、检查费、技术劳务费等方面的开销发现,上述资金开销的数值均明显小于实行新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之前的医院收费。通过总结上述方面医疗记录单的形式,进行调查分析。

1.2方法

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依据,通过对我院现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法如下。

①培养院内工作人员成本意识:传统医院的医疗收费指随着医疗成本的改变而随之发生改变,不管医疗服务价格高低,患者都要担负医疗成本。患者在疾病诊断、治疗的过程中,担负的直接支出,都将通过自立名目的方式收费,获取补偿[3]。因为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发展,医院经济体制表现了更强的独立性,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尤其是新的医疗服务价格的颁布实施,对医院缩减医疗成本提出了严格要求,而且使医疗服务质量水平、医疗效率得以显著提高。②增强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支出:成本高低能用来衡量医院医疗耗费程度、补偿费用,充分表明医院经营管理的效益水平,便于医院的经营决策[4-5]。由此便要求医院应该适应变革,并且鞥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具有独特优势,所以一定要重视成本核算,不断完善适合生存、发展的经营效益。③改变对各科室综合目标考核期间的核算方式增强成本核算:医院应该采取相应的整改以往考核、工作人员收入的合理调配方法。其中,医疗产生的卫生材料费用、水电损耗费用,应该和收益计划相结合制定相应的指标。在工作过程中,员工如果有节约的表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反之如果有浪费,需要给予惩罚。并且每个科室在治疗过程中,必须强化自身成本管理,保证资源最大化利用,从而节省医疗成本[6],产生更大的收益。

1.3 研究资料

根据我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的相关规定,在以下三个方面有着较大的价格调整:一是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编码、名称及服务内容;二是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三是对不同地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进行结构性调整。

1.4评价标准

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未实施前2011年院内成本意识、成本核算、成本支出以及卫生资源使用率作为对照标准进行对比分析,评价实施后的效果情况。

1.5统计方法

通过spss 11.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数资料用率表示,使用χ2检验,P<0.05时,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通过《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颁布,新的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通过我院财务科会计汇总报表得知,成本意识由38%增至82%,成本核算由62.75%增至89.78%,成本支出由47.23%降低至12.84%。通过后勤部调查统计实施前后卫生资源使用数据发现,卫生资源使用率由57.83%增至92.26%。

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颁布之后,我院经营模式得到完善,合法经营及合理收费的理念有所改变。与此同时,对门诊费用与住院费用方面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调整后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如表1所示。

经计算,P值为0.01。通过表1 可以看出,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之后,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都产生了较大的变化,这也充分说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对医院经济效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3讨论

本文通过实际检验的方式,论证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颁布前以及颁布后我院经营模式的异同,并且同时SPSS 11.0统计学软件对相应数据进行计算发现,《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颁布之后,门诊药费、检查费、技术劳务费以及住院期间的药费、检查费和技术劳务费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削减,其中住院的技术劳务费有所增加。通过实际统计与调查发现,在实行新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之后,药费由原先的9.34元变为7.12元,门诊费从6.5元转为3.3元,技术劳务费从1.8元变为0.9元。这仅仅是门诊上的转变,在住院方面的转变更为明显。通过这新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的费用变化我们可以发现,新医疗服务价格的施行,可以从根本上减少医疗环节以及医疗过程中不必要费用的支出。在门诊与住院双方面的结果上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在药费与检查费都有所减少,只是住院方面的技术劳务费有所提升,从整体上对患者是有益的。

①通过《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颁布,关于医院收费中存在的政府摸不清、医院说不清、患者问不清、价格查不清的一系列问题得以解决。医院必须明确收费,以便患者可明确查询所承担的收费项目。新的医疗服务价格的贯彻落实,卫生资源使用率提高了32.6%,可以纠正医院中存在的不良风气 ,充分说明了新的医疗服务价格对医院体制的改善,经济效益的改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②针对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策略的有效实施,必须要从两方面考虑:第一是促进医疗服务价格补偿机制的不断完善。以相关的经济规律为基础,通过科学的补偿机制确保医院各项医疗服务活动的有序开展,从而促进医院活力的增强。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面,要确保其与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形势相适应,避免以往医疗服务价格管制体系过于死板的特点,使其能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进行调整,从而使其与当前的市场发展需求相适应,根据医疗市场的价格变动实施相应的公示,从而保证其获得有效执行。第二要加强政府对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制的管理和监督。不是放松政府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而是改变政府管理方式,有直接控制医疗服务机构的经营服务活动向以多种手段调控医疗服务市场转化。改革以后,医院将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服务价格,而政府主管部门应以“裁判员”的身份监督医疗市场的运行,并重点对医院服务行为、服务质量、服务价格、信息披露及相关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适度管制和监督,对医疗服务市场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从而保证医疗服务市场公平、有序、健康发展。

③想要彻底完善价格效率功能,就必须对价格单位进行简化处理,以便监督及操作。对收费项目实行定价、调价以及相关价格管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很难控制。在进行价格定位时,要考虑到当地医疗服务项目场所的层次,对差别进行定价处理,并且在定价过程中要考虑到当地政府的财政补贴,保证卫生价格合理化。

通过上述方式对医疗服务价格政策适应性办法进行整改,采用改变对各科室综合目标考核期间的核算、增强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支出培养院内工作人员成本意识等诸多方式来完善新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与常规完善方式相比,可操作性较高,而且整体实行过程比较简单。经笔者实际检验证明,上述方式在我院运行过程中没有产生任何负面影响,并且从根本上提升了价格政策的实用性,值得临床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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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娄淮建,陈翥.浅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卫生经济研究,2012,2(12):121-122.

[5]厉李.我国药品费用的影响因素与控制机制研究[D].沈阳药科大学:药事管理,2012:56-58.

医疗服务方式范文6

【关键词】医疗服务权;行政委托;给付之诉

一、医疗服务权与健康权之辩

健康权,在民法意义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至其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在身体健康受损时,侵权人需承担赔偿责任,触犯刑法的承担刑事责任。在社会保障领域中,健康权具有社会权的属性,国家负有为公民提供医疗保障的积极义务,因为对于其自由权的成分,国家只负有消极不侵犯的义务。在国际条约等规范性文件中,健康权是一个类概念或是复合概念。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世界卫生组织,健康权大致包括卫生保健和卫生条件领域。1在其他国家法律中,如《葡萄牙共和国宪法》健康权涵盖在社会保障权、健康保护权及生活环境权;南非在其宪法中规定为获得卫生保健权、紧急医疗救治权、儿童基本卫生保健权。本文探讨基本医疗服务只是健康权中的一个部分,以健康权来指代基本医疗服务不妥,医疗服务权更能体现公民的权利与国家的职责。

二、医疗服务权的可诉性

在基本权利传统的二分法中,国家的消极义务具有可诉性,而对社会权的积极义务不具可诉性。社会权不可诉逐渐松动,国外已做出相应尝试。例如南非、荷兰、印度,以社会权诉讼促进了社会的发展。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有社会救助的权利,在条件满足时,政府必须提供相应的物质帮助。对于没有提供或是提供不到位的,公民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张华生诉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珠海市香洲区民政局不履行社会救济一案。因张华生患病治疗造成生活困难,依据《残疾人保障法》和《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向香洲区政府和民政局请求手术费救济。在判决理由中,除上述法律规定外,法院还依据粤民救[2002]36号《关于建立完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的紧急通知》,因手术费用超出法律规范而驳回张华生的诉讼请求。但从内容而言,该通知规定对于低保对象广东省辖区政府应该提供相应额度的基本医疗保障,以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利。医疗服务权具可诉性在学界已有理论支持2,在现实中社会权诉讼已存在,其可诉性具有现实性。

三、医疗服务义务主体与给付模式

在医疗服务权下,国家有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义务,在没有提供或提供不到位之时,公民拥有医疗服务请求权。权利的实现取决于法律对权利的保障,缺乏保障的权利只是而是没有约束力的宣言。

(一)医疗服务给付主体

政府提供向公民医疗服务属于行政给付行为,在我国社会自治组织发展不健全、不完善的情况下,将部分医疗义务转移给医院等企业、社会组织不现实。所以医疗服务的主体为政府,医院只是放置基本医疗服务的平台,政府委托医院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医院按照政府的委托来进行医疗服务工作,公民医疗服务请求权的对象为政府部门,具体为卫生行政部门。

(二)医院与政府的关系

医疗服务不同于社会救助,因为在医疗服务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医院、政府与患者(或社会)。解决好医疗服务,必须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

1.目前关系与问题

在目前医院角色如同高等院校,属于行政授权的行政主体。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管办医院”的合一职责,使得政府扮演裁判者和运动员的角色,不利于利益回避和监管职能的实现。同时,公立医院在人事和财力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其法律关系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当出现政府对医疗投入不足时,该内部行政行为只能通过申诉途径解决。只有保证足够的财政投入,才会保障充足的医疗服务,否则整个医疗服务体系会出现断层。内部申诉的救济方式,能否起到保障医院医疗服务充足的作用,在目前情况下出现折扣。根据暑期对湖南西部经济较为发达的市的调研发现,其乡镇卫生院存在资金严重欠缺的情况。根据其院长反映,已经四个月没有支付医务人员的工资和基本药物资金,整个卫生院运转困难。

2.新模式探索

行政授权因救济方式的局限性,不能为医疗服务权提供保障,所以沿着这个思路,可以尝试外部司法救济。在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前提下,社会管理创新和法治化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社会管理创新,主要体现为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从政府主导向政府指导和社会参与的方式转变。在目前“管办合一”的情况下呈现“管办分离”的趋势,政府退回监管职能范围。内部救济局限,突破到外部救济,尝试问题的解决。如BOT模式,政府并非要亲力亲为才能为社会提供交通的服务,可以借助社会力量来实现。这在德国和台湾地区得到实践。3因此在政府与医院间采用行政委托,采取行政合同的方式将经营事项交给医院,政府保留其监管职能和对基本医疗服务的投入义务。

在政府与医院之间因行政合同建立的行政委托关系中,其目的是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而非为了政府或是医院的私利;政府对医院负有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资金投入义务,医院负有依规定向患者提供基本医疗的义务。根据合同法原理,这属于利他合同或第三人利益合同。由于其目的公益性,可以称之为公益合同,类比于公益信托。当政府对基本医疗投入不足时,医院依据行政合同有权进行诉讼。基于第三人利益合同原理,医院对于患者而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产生纠纷时,作为第三人的患者有独立请求的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患者或是社会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进行诉讼,要求政府为相应的监管行为。

在目前的行政法理论中,对于行政委托性质的界定还存在一定分歧。有学者认为行政事务的委托是行政合同,而且属于行政契约的规范。4但是姜明安教授将行政委托排除在行政合同之外。同时对于这里是否是行政委托,在学界也存在分歧。在我国《行政许可法》中,规定行政主体可以将部分事物委托给具有管理公共事物的事业组织。在《行政处罚法》中,对于行政委托的受托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所以在我国现有法律上,行政委托的受托对象为行政机关,及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私立医院从萌芽发展到了不可或缺的地位,所以在基本医疗服务中,私立医院不能排除在外。社会的发展呼唤服务行政,服务行政需要政府转变执法方式,服务行政需要行政法理论的突破。在行政给付领域,扩大行政委托受托的对象,不仅利于服务型政府理念的落实,也便于公民对于权利的享受。

四、医疗服务请求权的保障

在行政委托的前提下,医疗服务权利的保障分别从政府与医院和医院与患者两方面来展开阐释。

(一)医院与政府之间权利义务实现

医院与政府之间为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合同,因两者互负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对于公民医疗请求权的保障,分别从医院与政府两方面来分析。

1.医院对于足量基本医疗服务保障

足量的基本医疗服务是确保基本医疗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了充足的基本医疗服务,对于社会基本医疗将成为空中楼阁。故此,为了充分保障公民基本医疗服务权,必须确保基本医疗服务充足。在医院与政府的行政契约中,因其互负给付义务,政府向医院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医院基于该基本医疗服务而向患者提供。当政府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时,医院有权向法院提讼,通过司法途径保障其权利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诉讼类别为给付之诉,表现为医院向法院请求政府为相应投入。

2.医院对义务的履行

在政府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医院有义务履行相应的合同内容。也即政府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给医院,医院必须向患者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否则构成违约。在医院违约的情况下,为确保医院履行义务而采用诉讼的方式,还是其他?在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行政契约约定自愿接受执行时,债务人不为给付时,债权人得以该契约为强制执行之执行名义。”即债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其目的是为了对社会公益的保障,避免因诉讼期限造成的公益损害。再者,其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债务人没有对于债权人的正当、合法的抗辩理由。

3.强制执行对政府适用的探讨

在基本医疗服务中,因目的公益性和范围普遍性,一旦政府不按约向医院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存在对社会公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风险。为保障公民基本医疗服务权利,有必要减少因机制运转成本,如因诉讼的时间拉锯,造成基本医疗服务空缺导致公民健康损害。对于医院的强制执行制度,是否能运用到政府?这个问题存在谈论的余地。

因为当政府不提供足量的基本医疗服务而造成医院不能履行义务,构成医院的合法抗辩理由,故此患者对于医院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政合同利益为第三人,对于“逐利”本性的医院而言没有任何利益,所以不会产生诉讼政府的动力。当出现医院诉讼政府请求权利,也会因诉讼程序成本造成基本医疗服务在诉讼期间内的空缺。对于政府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存在强制执行的必要性,但是是否存在范围的问题,仍需考虑。在基本医疗服务法治化研究中,会加强对基本医疗投入的保障,体现为政府每年预算和决算。如果是在预算范围内,或是有预算保障,在每个预算年度内对于政府向基本医疗阶段投入,应该实现对政府的强制执行。如果超出预算,出现财政赤字,那么基于此客观原因而导致的投入不足,政府有裁量权,不能对其定位违法及强制执行。

(二)公民关于医疗服务救济

基于第三人利益合同,当医院没有依照行政合同来对患者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时,作为第三人的患者有权向法院提起对医院的诉讼。即患者拥有独立请求权5,请求医院履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义务。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诉讼与一般的医疗事故存在差别。前者是医院应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是对于社会基本卫生健康的保障,属于公共产品之列;后者是指因医生违反相应的诊疗规范所造成对患者的人身损害。前者关注医疗服务的给付,后者关注结果;同时前者的给付不当也可能造成后者结果的产生。所以患者基于基本医疗服务对于医院的诉讼,是医院不向患者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或是不当提供,如医生在处方中不开基本药物或是大处方。对于医疗事故,患者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进行诉讼。同时基本医疗服务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是平等可及的,而且是患者所必需的。在基本医疗服务法律关系中,对于基本医疗服务不仅仅是被确认有资格享有,更应是基本医疗服务的实际享用。所以关于该类诉讼包括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当然在这两类诉讼类别中其前提也有形成之诉,但是不是主要类别,故此没有专门论述。

1.给付之诉

因基本医疗服务属于社会保障,故对于需要的患者,医院必须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否则构成违约。现在以整个医疗活动为主轴来展开论述,一旦对患者确诊,对于患者所需的基本药物、治疗等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内的,医院有义务提供,除非患者明示放弃基本药物、治疗等基本医疗服务而选择基本医疗之外的私人产品。故此,医生在诊疗活动中负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对于选择基本医疗服务的负有开处基本医疗服务处方的义务。对于确诊患者符合基本医疗服务的,而且没有明示放弃基本医疗的,医生必须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没有提供或是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之外的医疗服务的,法院可以判决医院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由于医疗服务的及时需求性,因诉讼时间的问题而造成贻误治疗时机、造成身体健康损害,虽然可以通过事后得到法律救济,但是事后救济不能对已经造成的损害予以充分保障,如瘫痪等。所以不能完全依靠事后救济,应该在事中设置简洁的救济渠道和方式。根据第三人利益合同理论,对于债务人有协助第三人权利实现的义务,相对应的是第三人拥有请求债务人协助权利实现的权利。同时由于其合同强制性,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之诉

依照行政委托和法律的规定,医院对于确诊的患者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医生应严格依照诊疗规范开具适当的处方,包括应提供的基本药物等基本医疗服务,同时保证处方的适当性和合理性。超出所确诊病症需要的基本医疗服务,如与病症无关的药物,也称“大处方”,不具合理性。同时根据前文关于基本医疗服务阐释,对于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应按照规定实施。如对于基本药物,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向配套的规定是发改委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对于超出价格规定的,患者有权向医院进行诉讼,请求变更价格。法院可以判决医院变更处方,对于大处方之不合理部分,由医院做出相应赔偿;对于超出价格的,法院可以判决医院变更价格,以规定价格提供。

3.抗辩理由

上述所阐述医院承担法律的前提是政府提供足量的基本医疗投入。根据合同法原理,政府投入不足成为医院不按约履行义务的合法抗辩理由,同时这种抗辩理由对利益第三人有效。但是这种理论应用于基本医疗方面是否适合,值得讨论。因逐利性医院没有要求政府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投入的动力,但是在整个医疗体系中,医院对于基本医疗服务了解最为清楚,所以对于医院存在督促政府为基本医疗的相应投入的义务。只有医院履行了积极作为的义务,而政府不予提供,方能构成医院不予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正当、合法理由。

【参考文献】

1.夏立安.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裁性[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2).

2.参见胡敏洁:论社会权的可裁性,《法律科学》,2006年第5期。夏立安: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裁性,《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2期。

3.参见翁岳生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7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