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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技术专有特点范文1
1 期刊地位的比较
无论是《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还是各国著作权法都规定,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构成作品的实质性要件除了不是《著作权法》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之外,还必须具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所要求的“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纸质期刊由于符合上述条件,毫无疑问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从“独创性”来讲,一方面电子期刊同样是根据一定的编辑思想与出版方针,经由总体设计、选题组稿、栏目安排、信息组合等创造性的编辑活动,产生出的信息和知识的有机综合体。另一方面每一种电子期刊的版式设计是独创的,体现了编辑特有的眼光和独具匠心的安排,渗透着编辑的劳动和艰辛。就“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而言,电子期刊可以复制在WWW服务器和硬盘上,也可以复制在CD、CD-ROM和磁带等载体上,还可以被打印在纸张上。我国法律对作品条件的规定比较宽泛,只要求作品“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并不强调作品的存在状态,这样在上传输的电子期刊,无论其是否已经被复制,都受到保护。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和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而《伯尔尼公约》和英美等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受到保护的作品不仅要具备复制性,还必须已经恒久或稳定地固定在了特定的介质上,这就使得在网络传播过程中只在计算机内存里形成了暂时性的复制,而未形成永久性复制的电子期刊被排除在著作权法力及的范围以外。
纸质期刊在我国原《著作权法》中是一种编辑作品。为了同国际立法接轨,我国新《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样不仅更加突出了汇编作品的独创性,而且扩大了汇编作品涵盖的范围。电子期刊只是数字化作品的一种,确定其是否同样具有汇编作品的地位,关键是要明确“数字化作品”的归属,这正是国际著作权条约和各国著作权法没有解决的问题。虽然《解释》第二条规定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受到保护,但并未指出数字化前后作品类型的差异。在学术研究中对数字化作品的类型问题存在着“取消作品分类说”、“原作品类型说”、“新作品类型说”或“概括性作品说”的争论,而在比照现行著作权法已经设置的作品类型对数字化作品进行归类时,也有“视听作品说”、“计算机程序说”、“汇编作品说”等不同意见。
在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似应把电子期刊、多媒体、网页等数字化作品归入《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1款“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和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9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概括性规定之中。法律做出如此规定的目的,就在于这种开放性的作品体系具有较大的弹性,能适应新技术的,包容可能出现的新的作品类型,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可见,把电子期刊暂时归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法理依据是充分的,但这不能由一般性的规范性文件做出,必须由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如果一定要把电子期刊归入现行作品体系中已有的作品类型的话,那么“汇编作品”更加合适。1995年1月,加拿大信息高速公路咨询委员会在“著作权与信息高速公路初稿”中指出电子著作可以归类于汇编作品。从技术特点分析,电子期刊与电子数据库更加相似,或者说就是电子数据库的类型之一。按照1996年9月欧盟的《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第一条第2款的规定,数据库在法律地位上是汇编作品。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建议,将编辑作品改为汇编作品,使数据库涵盖在汇编作品中。所以,电子期刊尽管在创作方式、传播过程、利用特点等方面与纸质期刊存在区别,但仍然属于汇编作品。
2 期刊出版发行方式的比较按照《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期刊社把电子期刊登载在互联网上或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终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行为属于出版。所以,相对于纸质期刊的出版仅是对这种汇编作品的非数字式复制和发行而言,电子期刊的出版也并不限于对其通过光盘、磁盘等数字化复制发行,而是包括信息网络传播等其他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方式。电子期刊无论是通过光盘、磁盘等方式出版发行,还是通过互联网出版发行,都要涉及“数字化权”问题,这是纸质期刊不曾遇到的,也是电子期刊编辑出版中必须解决的著作权问题。所谓数字化权(Digital right),又称电子权(Electronic right),是指作者在电子媒体上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与电子期刊编辑出版关系最密切的数字化权主要是对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和对作品的网络传播两种。
数字化既是技术问题,更是法律问题。数字化的实质是增加了作品的利用方式,而且可能是数字技术条件下利用作品的惟一方式。因此,按照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与作品利用方式相对应的原理,在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中就必须包括数字化专有权。WCT第一条第4款、《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WPPT)第七、第十一和第十六条都确认数字化行为构成复制。尽管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5款规定的复制方式中没有“数字化”,但其立法模式为列举式,而非穷尽式,应理解为包括了“数字化”。因为,1999年国家版权局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二条已经明确规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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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版权、网络复制权、数字化、网络传播权
随着电子计算机与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正以飞快的速度进入寻常百姓家,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网络上的侵权纠纷案也与日俱增。传统的版权法在保护网络环境下版权主体的权利时已显得力不从心,如何实现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网络版权面临的挑战
当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渐突出,呈现出许多前所未有的特点。
1.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专有性面临挑战
专有性也叫排他性,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性,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而信息一旦上网则变成公开、公知或公取的信息,而且信息的传播不再依赖载体,因此很难被权利人控制。
2.信息交流的迅捷对知识产权时间性的挑战
知识产权保护有一定的期限,一旦保护期届满,权利即宣告终止,这样既保障权利所有人在一定时期内能够享受其智力成果,获得合理回报,又防止因保护时间过长而阻碍信息传播和社会科技文化事业的进步。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的传输速度极为迅速,且范围更广,这使得权利人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授权而获利。例如,以前也许用几年时间才能销售几万册图书,在今天通过网络只要几个月便可实现,而且销售范围更广。因此,知识产权的法定保护期有越来越短的趋势。
3.网络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形成挑战
一般说来,一国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法域内受到法律保护,除非该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与它签订的双边协定另有规定外,任何国家都不自动保护他国的知识产权。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信息很容易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这就使得国与国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由于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和水平各不相同,这就会使得网络上的侵权行为难以认定,执法主体难以明确。因此,时代的发展越来越需要各国统一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标准。
二、目前网络环境下版权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飞速发展以及作品的数字化,作品的传播形式发生了变化,速度也更加迅捷。对于网上作品的版权是否应该保护,该如何保护的问题人们争执不休。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和《民法》对此均没有明文规定,国际上虽然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6年12月通过的两个涉及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条约,即《WIP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但是批准加入的国家还很少,因此,目前网上版权保护的直接法律还是很欠缺,许多问题仍在探讨和研究当中。
(一)作品的数字化问题
数字化技术是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再进行组织、加工、储存,采用数字传输技术传送,根据需要再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还原成原来的文字图像等信息形式。作品的数字化是将传统作品转换成计算机可识别的语言,其目的并不是要创作另一种形式的作品,数字化属于间接复制行为。
(二)网络传输对版权人经济权的影响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新的传播形式,人们称之为“第四媒介”。与此同时,大量的版权作品被数字化并在网络上传播,相应的问题也因此产生了,那就是将数字作品搭载到计算机互联网上向公众传播是否属于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从版权保护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它一直随着传播技术和方式的发展而发展,从印刷术到无线电广播、电视,无不伴随着版权制度的沿革,因此也有理由将版权人经济权益的保护延伸到网络环境。
1.网络传输与传播权。为了适应网络环境下版权和邻接权保护的需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签订了两个新条约,这两个条约分别为作者、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规定了一项新权利即公共传播权,分别授权作者、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包括公众中的成员个人选择时间和地点的方式)将其作品向公众传播,这两个条约使得网络传输有法可依,使版权保护扩展到网络空间。而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对“播放”的解释,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对“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解释,指以拍摄电影或者类似的方式首次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这两种规定过于具体,无法把网络传输包括在内。
2.网络传输与复制权。1995年9月通过的美国白皮书认为在信息网络环境下,版权人的复制权相当广泛,绝大多数计算机之间的传播都涉及复制。根据美国法律,版权材料一旦进入计算机内存就是对该材料的复制。1996年12月通过的《WIPO版权条约》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没有将“暂时复制”包含在复制权内。我国的《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未包括网络传输复制。
3.网络传输与发行权。美国的版权法明确承认网络传输属于公众发行,在版权人专有的发行权之内。《WIP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和唱片条约》也均承认版权人在网络环境下的发行权。而在我国著作权法及其有关规定中“发行”指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不承认“暂时复制”,这里的“复制件”仅指有形物体形式的复制件,因此发行权不适用于网络传输。
由此可见,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涉及到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有关问题,这表明我国在这方面已明显滞后于时代的发展。虽然我国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能根据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有关法律来处理类似的问题,而不是仅仅依据《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但是立法相对滞后却为社会上那些善于捕捉法律漏洞的人创造了机会。因为他们往往会以我国有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在这一问题上纠缠不清,其结果只能是浪费人力、物力。法院由于没有现成的法律来规范类似的问题,造成裁决不及时、不统一,而网络传播的速度是惊人的,在短短的时间内,版权人的利益就有可能遭受巨大的损失。因此,我国应当加快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立法,以便及时有效地保护版权人的利益。
4.网络传输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和作品来源。版权保护应当延伸到网络空间,但也不能无限制地扩张,过度保护反而不利于社会文化传播与文明的发展。合理使用的目的就在于确保公众对社会信息的知悉权,其作用也就在于合理地调节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冲突,力图实现在维护作者权益基础上的三者利益的均衡,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繁荣与文化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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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118-01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概述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概念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称。著作权网络侵权即著作权网络侵权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利用信息网络传播对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行使用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的行为。法律上的根据是指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著作权网络侵权发生在互联网虚拟空间领域,这是与传统著作权侵权的根本不同。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特征
网络著作权具有一些与传统著作权不同的新特征:
1. 法定性。网络著作权的含义得到法律上确认,需要大量的著作权理论来支持司法实践,法律对网络著作权的认定早于于相关的司法实践。
2.专有性。网络著作权的专有性是指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和法律许可,不得使用或享有该著作权。由于网络著作权不排斥雷同的作品或者他人创作类似,所以对于专利和商标而言,网络著作权的专有性相对较弱,但是网络著作权仍然具有一定的专有性。
3.载体特殊性。传统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与载体,网络著作权与作品的数字化密不可分,作品要在互联网中顺畅的传播,须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作品的数字化是依靠计算机的相关技术把各种形式的声音、文字、图像、数值等存在的信息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并输入在计算机系统的技术”作品的数字化只是改变了作品的存在载体,并不能改变原作品的内容,原作品仍具有独创性,数字化作品是网络著作权的重要客体。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对于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学术界存在着很大争议 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1、网络版权是一种无体财产,它不能象有体财产那样可以以占有或向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向他人宣示自己的权利,从而达到公示的效果能积极地排除第三人的侵扰,而只能等到侵权行为发生后,以被动的方式加以保护;2、不可因为网络是新生事物,对其采取保护的态度,就对网络侵权也采取宽容的态度。这样不但不会遏止网络侵权的强劲势头,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放纵和鼓励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对于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一般性选择,除了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损害等七种情况外,其他侵权行为都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网络版权侵权行为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一种理所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三)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符合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特殊要求。首先推定涉嫌侵权人存在过错 如果涉嫌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样,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只要涉嫌侵权人证明了自己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就不须追究其侵权责任。
三、关于我国网络著作权归责原则的立法建议
知识产权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侵权的规则原则也与我国民法总的原则相一致,即我国在网络著作权保护领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侵犯网络著作权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也采取了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性原则。由此可见,我国著作权侵权是以过错责任为一般,无过错责任为例外。然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以无过错责任为一般,过错责任为例外。
在对具体的侵权认定中,有的学者主张在对直接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对其他一切行为以及一切间接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很难区分具体侵权行为的发展阶段和步骤,致使这种区分方法失去生存的土壤。其合理的做法是:1、对于网络著作人身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网络著作人身权属于绝对权,权利人有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请求权。若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权利人只能眼看着侵权人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或即将发生而无可奈何。对于这类非损害赔偿补偿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实现法律的公平合理。2、网络著作财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害网络著作财产权的主要责任方式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损害赔偿要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依据债权保护方法的目的是补偿因权利被侵害所受到的损失,需要以侵权人的过错为前提。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说过:"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不可以单纯的去断定适用过错原则或是无过错原则,而是应该在区分网络著作权的人身权和网络著作权财产权的基础上规定分别适用不同侵权归责原则,才能使我国法律更加符合国际发展的趋势。
参考文献:
[1]刘斌斌.知识产权理论与战略研究[M].甘肃:甘肃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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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IEC61850;网络通信;工业以太网;新技术开发
1 引言
根据近几年的通信系统资料统计显示,目前全球85%的网络采用以太网技术。尤其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随着计算机性能的不断提高以及通信量的急剧增加,传统局域网逐渐超出了自身负荷,交换式以太网技术应运而生,大大提高了局域网性能。为了顺应技术发展的潮流,各个芯片公司也推出了适用于工业要求的产品.当前电力系统中,对变电站自动化的要求越来越高,为方便变电站中各种IED的管理以及设备间的互联,就需要一种通用的通信方式来实现。IEC61850通过对设备的一系列规范化,使其形成一个规范的输出,实现系统的无缝连接。IEC61850标准是变电站自动化系统结构和数据通信的国际标准,主要目的是使不同厂家的智能电子设备(IED)通过相同标准实现互操作和信息共享。IEC61850标准将变电站通信体系分为变电站层、间隔层和过程层。各层内部和各层之间通过高速以太网实现信息共享。
2 以太网交换机功能原理
2.1交换机主要功能
学习:以太网交换机了解每一端口相连设备的MAC地址,并将地址同相应的端口映射起来存放在交换机缓存中的MAC地址表中。
转发/过滤:当一个数据帧的目的地址在MAC地址表中有映射时,它被转发到连接目的节点的端口而不是所有端口(如该数据帧为广播/组播帧则转发至所有端口)。
消除回路:当交换机包括一个冗余回路时,以太网交换机通过生成树协议避免回路的产生,同时允许存在后备路径。
2.2交换机的工作特性
(1)交换机的每一个端口所连接的网段都是一个独立的冲突域。
(2)交换机所连接的设备仍然在同一个广播域内。
(3)交换机依据帧头的信息进行转发。
另外,目前交换机在传送源和目的端口的数据包时通常采用直通式交换、存储转发式和碎片隔离方式三种数据包交换方式。目前的存储转发式是交换机的主流交换方式。
3 数字化变电站自动化系统
配电自动化系统主要由配电主站、配电终端、配电子站和通信通道等部分组成, 配电主站是配电自动化系统的核心部分。数字化变电站是指遵循IEC61850标准的变电站,其主要特征是:“一次设备智能化,二次设备网络化,符合IEC61850标准”。
数字化变电站自动化系统的特点:
(1)智能化的一次设备。一次设备大量采用微处理器、可编程控制器、光电技术、光纤技术等技术手段。
(2)网络化的二次设备。站内常规的二次设备以及新兴装置全部基于标准化、模块化的微处理机设计制造,设备间通过高速的网络通信,真正实现了数据共享、资源共享。
(3)自动化的运行管理系统。包括电力生产自动化;故障时的智能化;设备检修自动化。
3.1 数字化变电站对工业以太网交换机的要求
网络系统是连接站内各种智能电子设备(IED)的纽带,是数字化变电站自动化系统的命脉。工业以太网交换机作为数字化变电站通信网络的重要设备,IEC 61850.3对其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在功能方面:(1)支持QoS服务质量和快速存储转发方式,以保证网络中重要的GOOSE/GSSE报文得到实时传输:(2)支持VLAN实现网段隔离,保证重要数据实时、可靠传输并抑制网络广播风暴;(3)支持冗余网络拓扑结构,以提高网络的可靠性:(4)支持RSTP快速生成树协议,提高网络故障时的收敛速度,避免网络环回和抑制网络广播风暴等。在电磁兼容方面:要求能在强电磁干扰、电击、雷击等环境下正常工作。在环境温度方面:满足宽温范围。在机械结构方面:满足特定的防尘、防潮、防水要求;具备良好的散热条件:能承受强振动、大冲击的外力等。
伴随国内数字化变电站的建设,符合IEC61850标准的工业以太网交换机得到了国内外通信设备供应商的高度重视。严格按照IEC 61850标准,自主研发了IETH9000系列智能型光纤工业以太网交换机,图1是9000系列结构框图。
图1 IETH9000系列结构框图
3.2 方案设计
3.2.1 硬件部分
IETH9000系列交换机均采用工业级、高性能的元器件,硬件部分主要由CPU模块和交换模块组成,如图2(a)所示。CPU芯片是基于ARM9的32位嵌入式处理器,实现交换机的高级管理功能配置、远程管理以及对故障的诊断监测。SDRAM和FLASH实现交换机中程序和数据的存储管理。硬件整体设计结构图见图2(b)。
图2(a) 工业以太网交换机方案
图2(b) 交换机硬件整体结构图
交换模块选用工业级、高速芯片,支持VLAN、QoS,Trunk,IGMP Snooping,STP/RSTP,Mirroring,SNMP等功能:提供4个千兆的光/电接口,24个10/100 M光/电接口和一个RS232管理口;采用存储转发、无阻塞全线速交换;具有-40℃-85℃宽温范围;等。为了提高硬件电路的质量采取了许多技术措施:如印制电路板使用CAD技术;元器件的焊接大规模采用表面贴装生产工艺等。
3.2.2 软件部分
在软件设计中系统分为:初始化、系统移植、芯片驱动、通信模块和应用程序等几部分来实现。为了完成复杂的算法计算、任务调度及管理功能,并保证交换机的实时性、可靠性,采用了基于Vxworks操作系统的嵌入式开发技术。 软件设计的主要任务是对交换芯片的寄存器进行设置,使之实现丰富的网络管理功能,如环网自愈、Vlan、QoS等技术。
交换机的动态环技术,采用专有快速算法确保网络自愈时间最小。环网中的交换机通过循环的发送一帧监测报文来保持彼此联系,一旦发生故障,环网中的交换机就能知晓,并立即启动备用通道。交换机实现了基于802.1Q/Port/Mac等VLAN,可以根据任务的轻重缓急划分不同的网段,既规避了网络风险,又改善了带宽的利用。
图3 软件结构框图
交换机采用IP Head优先级和802.1p用户优先级两种策略来提高网络的服务质量。图3是软件结构框图,其中涉及驱动程式和驱动程式封装的是SAL层、Driver层和BCM层。SAL层可对操作系统和驱动层进行隔离,可提供PCI中断连同PCI设备的查找、线程、中断、同步和内存管理。Driver层包括BCM5690寄存器的访问方式实现、表的初始化、内存初始化、芯片堆叠模式的配置、L2和L3地址的操作和查找、数据包的发送/接收连同端口的管理等。
交换机采用冗余双电源输入,当工作电源发生故障,立即通过继电器接通备用电源,并给出告警信息。电源的设计采用了军品级防雷击、防浪涌保护电路。
交换机具有专有的自然风道散热方式。在特制的厚铝金属机箱中间,通过一个中空的管道将电源和交换芯片两大热源分割开,两热源通过散热器与管道和机箱上面板紧贴,实现散热。
4 IETH9000系列交换机在数字化变电站的应用
考虑到数字化变电站的实际应用情况,遵照IEC 61850标准,提出如图4所示的数字化变电站通信网络方案。方案采用抗电磁干扰强的光纤网络,在变电站层和间隔层之间采用冗余环网,在每层的内部采用星型网络。方案使用IETH9000交换机来搭建快速的光纤通信平台。
图4 数字化变电站通信网络
数字化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对通信的实时性要求很高,方案采取了许多措施来保障。光纤冗余环网采用动态环技术,以保证数据通道的畅通。通过VLAN将不同的业务划分在不同的网段内,不但能提高网络的吞吐量和带宽利用率,还能有效地防止网络风暴和数据的冲突,从而保障了网络的实时、可靠传输。
通信网络是数字化变电站自动化系统的纽带,而网络拓扑结构关系到通信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在这个方案中采用光纤冗余环网和星型网相结合的方式,可以避免交换机的单环节点过多和多级级联而引发的网络缺陷,有利于提高网络的实时性、可靠性和扩展性,有助于保障变电站的正常工作。该方案基于IEC61850标准,实现了保护、测量以及监控等功能,具有可靠性高、互操作性强和扩展灵活等优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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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P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导言:随着以数字测绘、全球定位系统、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为代表的现代测绘技术体系的建立,4D产品以及高精度、高效率的新型测绘仪器的出现,地籍测量与现代测绘新技术的结合逐渐紧密,使地籍测绘从理论到实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现代地籍测量主要是指以一定的测定土地界、权属位置、土地面积并以反映土地利用类型、分布状况以及质量等级的专门精度测量,它为土地部门提供具有现势性的土地详查资料,并为土地登记提供依据。
一、现代地籍技术的测量模式 地籍测量专业性强,地籍数据具有法律效力,对数据精度要求高,配套的成果资料现势性强,同步变更需及时。因此,根据地籍测量所特有的专业性,现代测绘技术对于地籍测量来讲,主要有野外数字测量、GPS测量、数字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扫描数字化测量4种模式。受环境和技术的约束,这些模式各有优、缺点,但能相互补充,从而实现地籍信息的全覆盖采集。(一)野外数字测量模式 野外数字测量主要使用的是全站电子速测仪,根据所搭配使用的硬件不同分为3种方式: 1.全站仪+电子记录簿+测图软件。这种方式是利用全站仪在野外实地测量各种地籍要素的数据,在数据采集软件的控制下,实时传输给电子记录簿,经过预处理后,按相应的格式存储在数据文件中,同时配绘草图,供测图软件进行编辑成图。
2.全站仪+便携式计算机+测图软件。这是一种集数据采集和数据处理于一体的数字式地籍测量方式。通过全站仪在实地采集全部地籍要素数据传输给便携式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实时处理并显示所测地籍要素的符号和图形,原始采样数据和处理后的有关数据均记录于相应的数据文件或数据库中。
3.全站仪+掌上电脑(PDA)+测图软件。作业方式与全站仪+便携式计算机+测图软件方式相同,采用蓝牙传输,这种系统定位于地籍数据的前端采集部分,通过使用体积较小、便于携带的PDA来满足外业测量的智能化、电子化要求。
(二) GPS测量模式 GPS本身就是现代测绘技术的一种标志。随着RTK技术的迅速发展,GPS+RTK技术几乎覆盖整个测量领域。GPS—RTK技术利用有两种方式:
1.GPS-RTK接收机+测图软件。利用GPS—RTK接收机在野外实地测量各种地籍要素数据,经过GPS数据处理软件进行预处理,按相应的格式存储在数据文件中,同时配绘草图,供测图软件进行编辑成图。
2.GPS-RTK接收机+全站仪+掌上电脑+测图软件。这种模式将克服集中数字测量模式的缺点,发挥各自的优点,可适应任何地形环境条件和任意比例尺地籍图的测绘,实现全天候、无障碍、快速、高精度、高效的内外业一体化采集地籍信息
(三)数字摄影测量与遥感模式 随着航空航天影像信息获取手段朝着多平台、多时相、多传感器、高分辨率、高光谱和快速机动的方向发展,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将成为地理空间信息获取与更新的主要数据源,以激光测距系统(LIDAR)、激光成像雷达、双天线SAR系统、数字摄像机、GPS/INS为主体的机载三维数字摄影测量系统等多种数据获取手段的迅速发展,不但能完成地籍图的测绘,还可以得到各种专题的地籍图,同时利用卫星遥感进行土地资源调查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为快速及时的变更地籍测量作好参照。由于地籍测量的精度要求较高,数字摄影测量主要以大比例尺航空像片为数据采集对象,利用该技术在航片上采集地籍数据,其控制点和目标点主要采用航测区域法和光束法进行平差,即所谓的空三加密,进而通过专有数字摄影测量的数据处理软件,完成地籍测量的内外业。(四)内业扫描数字化测量模式 用扫描数字化方法对已有地形图或地籍图采集数字化地籍要素数据,而界址点的坐标数据则由之前所述的两种模式测出和计算得到,或把已有界址点的坐标数据输入计算机,然后将这两部分数据叠加,并在数据处理软件的控制下得到各种地籍图和表册。“准地籍测量”就是近年来出现的内业扫描数字化模式。 鉴于现代测绘技术存地籍测量中的几种模式,可以总结现代地籍测绘技术的几个特点:专业性、数字化、网络化,即以数字化的采集模式获取具有很强专业性的地籍要素,并最终建立地籍数据库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以实现网络办公自动化。但是上述四种模式以及各种组合方式各有优、缺点和适应范围,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单独使用。根据测区的实际情况、各种模式的适用环境和作业单位的实力背景,可以选择经济、高效的测量模式,以达到地籍测量的精度要求。 二、现代地籍测绘技术的基本框架 现代测绘技术是融地籍测量外业、内业于一体的综合性作业系统。其最大优点就是在完成地籍测量的同时可建立地籍数据库和地籍管理系统,为完成“数字国土”工程,实现电子政务和现代地籍管理奠定基础。现代地籍测绘主要是采用自动采集地籍要素的方式,利用全站仪、计算机或PDA采集地籍要素,传输到计算机上,运用专用的地籍数据处理软件,对其进行分析、整理、编辑和入库。
数字化技术专有特点范文6
[关键词]数字化校园 “校园一卡通” 安全
[中图分类号]TP393.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3-0041-01
一、数字化校园
数字化校园能使数字资源得到充分优化,在传统校园基础上构建一个数字空间,以拓展现实校园的时间和空间维度,提升传统校园的运行效率,扩展传统校园的业务功能,最终实现教育过程的全面信息化,从而达到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的目的。随着国家在教育方面投资的加大,高校网络化越来越普及。这为构建数字化校园的实现提供了保证。
二、校园一卡通
(一)普通校园卡的现状
1.校园管理混乱。校园管理部门众多,各个部门相互不沟通,没有统一的接口,造成管理混乱,资源浪费。
2.学生使用不便。高校中学生证、图书证、饭卡、上网卡、银行卡等数目众多,不能通用,携带不便,每个卡都有一个密码,学生容易遗忘,构造每个卡都需要重新设置安全系统等也给学校造成资源浪费。
3.安全问题。由于管理的混乱,各个部门没有统一的接口,给入侵者提供了方便,极易造成资源泄漏;同时由于学生卡目众多,每个卡的安全系统薄弱,容易造成密码泄漏,安全度不高。
基于以上可以看出统一的身份认证系统是创建优良数字化校园的必然趋势。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必须是在切实了解高等院校信息化需求的情况下,结合计算机软件、网络等技术,设计出的一套能够解决高等院校软件资源和角色使用权限的管理方案。高校中学生证、图书证、饭卡、上网卡等数目众多,不仅给学生带来不便,也使学校难以管理。校园一卡通利用校园网成功地解决了以上诸多问题,不仅为学生带来了方便,也为学校解决了资源浪费问题,可以发现恶意不交学费的学生,为学校和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真正实现“一卡在手,走遍校园”。
(二)校园一卡通的应用现状
随着我国在教育领域投资的不断加大,以及教育管理信息化的不断深入,校园网络提供的信息服务质量的提升,作为信息时代前沿的高校在数字化方面也走在了最前面。数字化校园与校园一卡通也不再是纸上谈兵,目前部属和省属的院校都已完成校园一卡通建设,55%~60%的高校校园也完成了系统改造。北京交通大学校园一卡通的应用范围较广,涉及学习、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如食堂、图书馆、网络中心、教学中心、校医院等。目前,北京交通大学的校园一卡通使用的是“非接触式”磁卡,这种磁卡与需要“刷卡”的“接触式”磁卡相比,有着使用简单、耐用、安全性强、抗干扰性强等显著优点。
(三)校园一卡通的系统结构
借助计算机网络,通过“网―卡结合”的方式,将一卡通作为个体信息的记录媒体,具有实用性强、实时性强、扩展性强等特点。计算机系统作为群体信息的记录媒体,实现一卡多用,主要包括:
1.校园管理子系统。主要负责学生的非金钱管理,如:学籍管理、开学报到、学生的考试成绩、图书馆内书籍的借阅、校园内机房的使用等等。
2.银行子系统。主要负责学生的金钱管理,如:奖学金的发放、校园内饭卡的使用、校园内购物、上网、银行存储等。
(四)校园一卡通的安全系统
由于校园一卡通包含的信息广泛,因此它的安全性成为校园一卡通系统的生命线。由于校园一卡通是建立在校园网络上的系统,所以它包括的安全隐患包括人为的恶意攻击和计算机病毒攻击。在网络安全上我们可以采用虚拟局域网技术、虚拟专用网技术、访问控制列表技术等。在卡的安全性上,由于每个人的指纹都不相同,而且指纹识别系统现在已经发展得很成熟,我们可以采取自动指纹身份识别系统作为一卡通的安全认证系统。在开学时便可采集每位同学的指纹样本,建立安全数据库进行备份,以防丢失。这样不仅避免了学生密码的丢失,而且不给拾到卡的人留空子。
学校作为发卡机构将学生的个人信息写入卡里,使该卡成为学生的专有物。卡上的内容包括:软硬件逻辑的格式化;写入系统应用信息和个人有关信息;印上卡的名称、学校名、持卡人的照片等。
三、结束语
随着网络化的加速,校园一卡通的使用,完成了提升高校管理的效率、资源的使用率,而且为学生带来了方便,对高校和学生有着深远的影响。但由于本卡是建立在网络上的,所以高校应加强校园网的建设,在其安全性上加大力度,建设一个安全、可信的数字化校园环境。随着校园数字化和校园一卡通的不断成熟,在细节上也将不断完美,功能和安全性上将逐渐完善。
【参考文献】
[1]关于高校校园一卡通系统设计的探讨[J].新乡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