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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实施属地监管的原则,在市、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行政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公安部门加强侦查工作,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及时移送安监部门查处,依法查处非法运输和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监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行为并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情况;工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市场监管;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管。
第二章许可管理
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颁(换)发管理工作实行单位申请,安监部门分级审核、发证。
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审查、颁发工作,并接受市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安监部门受省安监部门委托,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不含进出口经营)的审查工作,并接受省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具有进出口经营的批发企业和原材料批发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审查发证工作,由省安监部门负责。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实行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根据本市产业布局,全市范围内不再新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烟花爆竹原材料批发企业;市区(含广陵区、维扬区、市经济开发区、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各县(市)及邗江区各设立1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不得设在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由各县(市、区)安监部门编制规划并报市安监部门备案,按当地常住人口每3000人可设1家的原则严格控制。
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和治安防范达标活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度。
第九条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经有关职能部门许可或备案,安全设施设计经安监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生产企业的改、扩建和批发企业储存仓库的改、扩建工程由省级安监部门批准;批发企业其它设施的改、扩建工程由市级安监部门批准。施工完成后,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投产或使用。
第三章生产安全管理
第十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一)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二)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企业从业人员1%以上配备且至少有1名;
(三)建立安全生产设施的长效投入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并专款专用;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省安监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从事药物混合、造粒、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市安监部门组织的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或有资质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五)应采取相应的职业危害预防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足额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鼓励企业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企业的工房、库房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布局、建筑结构和材料,生产工艺布置,消防以及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房、库房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八)用于加工药物或与药物接触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定期检验;
(九)应当依法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十)应当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严禁使用含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生产烟花爆竹产品。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严禁超药量、超人员、超品种生产烟花爆竹;严禁私自改变工房、库房用途。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建立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采购、使用登记制度,完善采购、使用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将含药工序委托给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加工。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的安全管理,对出厂的产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产品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内包装标志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级别、产品类别、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和生产日期(或批号),计数类产品还应标明数量。无外包装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时更换不合格的消防器材,定期组织对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检测。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向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供应烟花爆竹产品。
第四章经营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烟花爆竹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第二十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含药物原材料批发企业)应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一)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二)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企业从业人员1%以上配备且至少有1名;
(三)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省安监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市安监部门组织的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或有资质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四)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和材料、电气设施、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五)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六)建立安全生产设施的长效投入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并专款专用;
(七)采取相应的职业危害预防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足额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鼓励企业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九)应当依法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十)应当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向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单位供应烟花爆竹。禁止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个人订货、进货。不得采购无外包装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具备配送条件,有完善的配送制度,向零售经营者送货上门。
第二十三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产品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定期向当地安监部门报送备案,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在购买或者销售后3日内报所在地安监部门备案。
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安监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时,应当与供货单位签订由江苏省工商行政部门监制的《江苏省烟花爆竹购销合同》。采购市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产品,每年初将购销合同和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复印件报市安监部门和市公安部门备案,新增签订购销合同的应及时备案,由市安监部门印发备案通知书并抄送当地安监部门。
第二十五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应当经过县(市、区)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零售场所必须有健全的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包括:负责人、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购销管理、储存保管等制度;
(五)按规定要求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向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零售场所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量。
包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2
一、运输安全目标
道路危险货运企业规范化、集约化经营,运输车辆技术条件全部达标,设施设备完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操作流程符合标准,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到位,坚决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有序.
二、运输单位安全条件
1、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把运输安全生产纳入单位工作计划.
2、建立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规范齐全的安全基础管理台帐.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处理紧急突发事件预案;.
4、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应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和货物险;按月向其管辖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月统计报表.
5、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将严格按照"车辆资产、劳动关系、经营调度、财务结算"统一管理的标准执行,保证无挂靠车辆经营.
6、所有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并通过本市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其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需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上岗作业.
7、从业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了解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必备的有关证件;了解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法规、规章等;了解承运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防护、应急措施;对不熟悉的危险货物能主动向托运人或生产厂家、商家索要《安全技术说明书》;熟悉相关岗位的操作规程,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证.
8、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技术登记评定必须达到一级车况,并符合以下条件:车厢底板平坦完好;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采取衬垫防护措施;排气管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电路系统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的装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配备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9、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10、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11、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12、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13、各种装卸机械、工属具要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机械和工属具,有消除产生火花的设施.
14、运输单位存放危险货物的仓库或场地,符合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库场通风良好,清洁干燥,周围划定禁区,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库场配备专职人员看管.
15、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16、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17、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XX)规定的技术要求.
18、在装运危险货物时,要按(jt618—XX)《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规定的包装要求包装,并严格检查,凡不符合包装要求的不得装运.与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
19、高度重视操作安全.装运爆炸品、易燃物品的车辆、机械及装过易燃物品而未经消除危险处理的空罐,检修时不动用明火,不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进行危险货物装卸操作时,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采取相应的人身肤体保护措施;对被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恶臭物品污染的防护用品分别清洗、消毒;定期对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运输车辆、设备、搬运工具、防护用品进行放射性污染程度检查,当污染量超过规定的允许水平时,不继续使用.
20、从事危险运输应按规定使用运单,并在运单上填写危险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21、运输过程中应自觉遵守交通、消防、治安法规等,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操作,轻装、轻卸.
22、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应及时向当地道路运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23、上述未规定到的安全条件,应符合交通部(jt617—XX)《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国家标准gb13392—XX《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等相关法规、规章、文件的有关规定.
24、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本保证书一式三份,一份单位留存,一份报其隶属运管机构,一份报市级运管机构.
运输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包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3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博莱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切实加强我车间20__年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兴国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加大投入,夯实基础,深化整治,强化监管,严格执法,使安全生产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本文来源于文秘站一般事故,努力实现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促进工业丝车间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提高,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
1、坚决杜绝各类重特大事故,杜绝车间内安全隐患造成的死亡事故。全面实现上级下达我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2、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保障车间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建立健全各班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坚决杜绝各岗位和高危场所漏管现象发生。
3、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稳步推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设,防治职业病,保障企业职工健康安全。
4、切实加强生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兼职工种)、各岗位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确保培训率达100。
5、继续深化高温高压危险化学品联苯、氮气;特种设备牵伸卷绕机、电切丝刀、行车、电动葫芦;消防预防等安全专项整治。车间内无非法运行设备,无违章操作,无无证上岗,无无证临时施工。
6、认真做好SSP纺丝楼防火工作,不发生火灾死亡事故。
7、进一步健全全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及时、准确,无瞒报、漏报、谎报、迟报现象。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工作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1、全面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车间和班组发展计划。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主要领导要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要亲自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并切实加强对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2、实行“属地管理”和“岗位管理”双重责任制。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班组、个人。要把安全生产作为班组考核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纳入班组十星级评比中。
3、严格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管理制度。按双重责任制进行双重考核,对完成年度安全工作目标的先进班组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达标的班组实行一票否决和给予经济处罚。
年初,各班组必须向车间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并将安全生产各项指标进行层层分解,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认真组织考核,严格兑现奖惩。
4、全面加强安监工作机构建设。各班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的安监员,建立一套完善的日常工作制度和工作档案,列支一定数额的安监工作专项经费,确保运转正常,确保监管有力。
(二)强化日常监管,狠抓隐患治理。
5、严格遵守高危行业安全许可证制度,严把源头关、准入关。确保办证率达到100。
6、严格执行“日日检查”制度。各班组每日必须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各类问题和事故隐患,要文秘站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并当场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责任人认真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对重特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应立即报告,立即采取措施,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同时严格执行“定人包岗,日日见面”的监控制度。各班组,每周二前必须将本班组的安全检查情况以及存在的重大隐患和处理措施形成书面材料报车间安全员。
7、进一步深化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隐患整改。坚持落实车间禁烟的规定,严禁疲劳上岗,履行佩戴劳保用品义务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规范车间质量管理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勤抓下去。要切实强化专项整治中的隐患整改工作,建立隐患整改责任机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基础,全面落实班组主体责任。
10、逐步推广班组安全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建立班组安全生产评先评优管理机制。在卷绕,纺丝,上料,包装逐步推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将工作中各方面、各环节、各过程的安全质量行为纳入制度化管理。切实加大对低等级安全信誉责任班组和个人的安全监管力度。
11、强力推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设,切实防治职业病,保障职工健康安全。每个班组和个人都有义务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治职业病,并通过自己在日常工作中的对自身行为的一点一滴注意,逐步消除职业危害。
(四)加大
包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枸杞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支撑平台建设;生产管理制度;信息网络建设
枸杞是一种药食兼用的经济作物,自古受到世人推崇。宁夏作物枸杞原产地,在政策带动下,无论是面积、产量及产品质量都走在了全国的前列。科研单位组织制定了枸杞生产相关技术标准及规程,各枸杞基地在标准化技术的支撑下,枸杞生产完全实现了无公害,部分达到了绿色食品甚至有机枸杞要求[1]。
虽然质量标准执行提高了枸杞产品质量,但是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督链”,各基地生产标准化技术执行不够彻底,种植不规范、不科学,生产中仍然存在农药、化肥使用量超标现象,导致枸杞产品质量不稳定,尤其消费市场对枸杞产品质量仍存有疑惑感、不信任感。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2009年6月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比以前的《食品卫生法》,将食品生产安全由过去的分段监管体制、命令控制模式,提高到现在的全程监管体制、预防风险模式的高度,总体趋势是在逐步提高产品等级,不断加强产品质量安全有效监管机制建设步伐[2]。为了充分保证居民消费枸杞安全的需要,加强枸杞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技术建设是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需要,也是进一步促进我国枸杞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保证消费者身心健康的需要。
1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技术支撑平台建设
无论根据哪种产品质量标准,决定枸杞质量安全的关键因素是生产及加工过程的全程管理。推行标准化生产及管理技术、规范田间生产档案记录、按照国际惯例和市场需求建立与市场准入相衔接的枸杞产品全程质量追溯制度,是全面提高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提高枸杞产品质量安全和竞争力、保障消费安全的一个重要手段,更是推动枸杞生产方式变革,提高枸杞种植者收入的一条有效途径[3,4]。
农业部2003年组织开发设计的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对我国农产品安全生产有着积极作用。该系统以无公害农产品标准为依据,以规范化数字档案为基础,以信息网络为纽带,以专题网站为载体,集中展示了全国优质农产品,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建立了认知途径、提供合作渠道。这套系统能够为消费者、生产者和各级管理部门提供无公害农产品方面的综合服务。一是利用这套系统,消费者输入产品的编码后可在互联网上通过文字和照片,清楚地了解无公害农产品的品牌情况、生产企业的情况、产地土壤水质等环境情况,以及每一件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农药、化肥等各种投入品的情况,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二是可以追溯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三是对于枸杞种植生产单位或企业来说,利用这套系统可以方便、系统、规范地记录和管理无公害枸杞生产全过程各种信息,建立健全从田间投入品的使用到最终产品质量检测情况的档案记录,规范生产行为、不断改进生产技术,规范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从而确保枸杞产品安全。
无公害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引进建立,不但保证枸杞无公害产品质量安全,为无公害枸杞产品质量追溯提供了技术平台;而且对于从事绿色有机枸杞生产单位或企业,可借鉴该质量追溯系统,自行开发、设计绿色、有机枸杞质量追溯系统软件,为进一步规范枸杞质量追溯系统,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奠定基础。
2规范枸杞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枸杞生产、管理单位或企业要在严格遵循枸杞标准化技术规程,并组织枸杞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要求、枸杞产品质量认证要求,组织制定科学、可行的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全面保证枸杞质量追溯系统正常运行。一是在已培育的优质枸杞品牌以及haccp食品安全体系的基础上,依据枸杞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需要,制定适合品牌产品质量追溯工作规范,包括从品种选育、种植、产品销售、枸杞产品质量反馈等全程质量管理操作规范。二是组织制定品牌枸杞生产产品质量追溯信息采集细则。三是制定品牌枸杞产品质量追溯系统维护与管理制度。四是制定可追溯品牌枸杞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
3加强信息网络建设
质量追溯体系建设中,为保证体系运行高效有序,须配置计算机、打印机及相应的配套服务器、交换机和路由器等,所有体系运行的微机系统以宽带联接、局域网的信息管理方式,以利于枸杞质量追溯系统运行快捷、有序。应合理配置应用质量追溯系统软件。一是对引进的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软件和基本数据库适时升级、更新,并设立专人对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将生产管理
的各种信息及时输入软件系统管理的ic卡中。二是加强对枸杞种植环节控制、监督,尤其是关键环节枸杞生产管理、采摘筛选、加工销售等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控。三是枸杞采摘后,按照每一个地号的每个枸杞种植户为一个最小单元,按区域对其分别包装并打印标签,或者喷码标示,上市销售的枸杞及其产品均实行带码销售。枸杞包装采用带有喷码或射频进行标记,采用小型耐用(以不超过20mm×20mm为宜)、不易脱落的优质无毒副作用的塑料标识。所有枸杞生产管理各阶段的信息均及时输入微机系统管理,用户或消费者只要依据所购枸杞商品的条码标示,即可在制定的信息设施系统中获取枸杞产品的各种详细信息,使得相关信息具有较好的可追溯性。
4扩大技术宣传推广
生产经营者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号召广大种植者及生产管理者参与到现代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技术建设中,突出发挥各示范生产区功能及示范带动作用;选派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基层传播枸杞种植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知识和管理经验,监督基地质量追溯体系和标准化管理执行情况,保证枸杞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推广,充分保证枸杞质量安全。
5参考文献
[1] 姜文胜,李建国,李军.宁夏枸杞基地建设及产业化发展探析[j].现代农业科技,2009(21):344-345.
[2] 本刊编辑部.食品安全的保障之道[j].中国农村科技,2009(6):36-37.
[3] 王彩艳.宁夏枸杞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研究[j].甘肃科技,2008,24(18):63-64.
包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5
这次××会议,是由省局决定召开的,主要内容是,总结票证服务中心筹建以来的基本情况,重申省局有关文件精神,安排部署今年的票证工作,下面我主要讲三点问题。
一、真抓实干,开拓创新,票证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票证服务中心是隶属于省地方税务局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具
体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及各种发票的印制工作。20*年1月份票证服务中心进入了实质性的筹建阶段,随后经过了厂址租用、厂区改造、设备的招标、购置、安装以及中心各种资质的办理工作。到目前,总投资规模已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员工人数达到66人。
20*年,票证服务中心在省局的正确领导下,本着“敬业、安全、质量、效益”的原则,抓队伍、严管理,坚持安全生产和提高效益并重,从20*年6月28日开业至12月25日,仅半年的时间里完成总产值1073.48万元,实现利税310.74万元。较好地完成了省局下达的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一)抓硬件设施。一是去年3月份先后对厂房、厂区进行了改造,并根据印刷企业行业的特点,专门配备了相关的配套设施,形成了厂区相对独立,条件设施相对完善的中心格局。二是通过反复比较,购置了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生产设备。这其中包括:印前部门购进了微机排版系统、激光照排系统及配套设备、SBK-A型碘镓灯晒版机、XY-APS版全自动显影机各1台;印刷部门选购了一条TOF型商用表格轮转印刷机生产线,仅此一条生产线就高达六七百万元,这在省内同行业之间是唯一的一条最先进的生产线,并同时购置了2台威海滨田WH47系列胶印机;印后部门购进了CSR-III型商用表格轮转配页机3台、BS-V型商务表格撕页机1台、分切机1台、SQZKR型程控切纸机1台、BBY-40圆盘胶订包本机1台、DS101A型铁丝订书机1台、PW-086DC全自动捆包机1台、压平机1台、zzSehaPrimo5401粉碎机1台。以上所配设备均具有印制所有税收票证的功能,并于6月下旬完成了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6月28日正式开业投入生产。在这里,我还要向大家通报一下,我中心向省局申请购买的四色机一套,已得到了同意,将于近期完成对设备的安装、调试。对此,我向省局对我票证中心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抓队伍建设。目前,中心共有员工66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33人,技术骨干17人,平均年龄在26岁,员工队伍具备了年轻化、专业化、技术化的特点。一是在员工的需求管理方面,遵循精简、精干、高素质的原则,对所有入厂的员工都经过考试、面试、体检、试用等层层把关,并把全员聘任制作为员工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二是在提高员工技能素质方面,采取内训与外训相结合的方法,先后组织部分技术骨干到设备厂家以及山西省地税票证中心和石市西焦印刷厂等税务定点印刷厂参观学习,使他们熟悉生产流程和操作技能,掌握设备的操作、运行、维修等技术能力。同时,对所有员工进行了上岗教育、技术操作、质量、安全、管理等培训。通过以上措施,对提高员工技能素质,保证印刷质量,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三)抓管理。一是严格组织生产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心根据省局和各市局下达的生产任务,适时编制生产计划,即时下达到班组,并依据产量多少,定期评选出先进班组;同时,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末位淘汰制,从根本上调动了员工的生产积极性,使劳动生产效率得到不断提高。月产值也由7月份的20万元,增加到12月份以来的250多万元,短时间内完成了大步跨越,并受到了省局领导的一致好评。二是严格质量管理,严把产品质量关。(1)设立质检小组,负责各工序产品的抽检工作,抽检率达到15%以上;(2)实行工作日制以及严格的交接班制度,针对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做出详细说明,以确保生产信息的畅通,并使机长、车间主任对所负责的工序严格把关,严防质量事故的发生;(3)对质量责任事故,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每遇一起质量责任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并且予以通报做出相应的经济处罚。通过以上措施,中心产品的合格率达到99%以上,各种票证的印刷质量也深受广大用户的好评。三是严格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1)在物资采购上实行“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服务”的原则,建立了比质比优比价的供应商准入制度。同时,对生产油墨、包装箱厂家进行了选定,以此形成了更为完善的原材料供应系统。(2)在采购审批制度上,始终坚持“审批在前,购买在后”的原则,杜绝了不必要的开支,防止了浪费。(3)在材料费用上,实行定额管理,节约按比例发放,将企业的效益与职工的收入直接挂钩,提高了职工的节约增效意识。(4)在财务管理上,加强资金的运营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加强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并与移动公司签订回款协议,应收账款回款率达80%,加速了资金回笼。
(四)抓安全。一是中心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了由中心正副主任为正副组长,一线员工为组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二是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装监控设备、配备了消防器材,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三是加强班组层面的安全生产。定期对班组一线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了员工自我安全防范、互相监督的能力。四是开展安全生产、无质量事故月活动,车间主任跟班生产,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从根本上杜绝了人为事故,消除安全隐患。五是加大安全教育培训,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与管理制度,做到警钟常鸣,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六是为税收票证、发票配备了专用仓库和运送工具,保证了票证、发票印制质量和安全。
(五)抓制度。一是建立员工管理制度。中心本着“人才”第一的用人理念,定期对所有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和绩效考核,能者上,庸者下,初步形成了具有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的用人机制。二是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为确保生产目标的实现,先后制定了《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产成品保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标准及奖罚办法》以及各岗位的《操作指导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了工作有标准、做事有规范,形成了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的工作机制。三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在财务开支过程中,坚持集体研究,“一枝笔”审批的原则,使财务工作步入正轨。四是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制度。先后制定了车辆管理制度、司机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食堂宿舍管理制度等,并完成了中心内外网的建设与维护,保证了中心工作的正常运行。
以上成绩的取得,是省局坚强领导、正确决策的结果,是各市局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的结果,也是中心全体员工脚踏实地、团结拼搏的结果。在这里,我代表票证服务中心,向各有关部门对票证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落实政策,把握关键,确保票证印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全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及各种发票,逐步实行集中统一印制,是省局加强税收票证和发票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加强税收征管,规范发票管理必将产生重大影响。为规范、统一税收票证及各种发票的印制工作,提高税收票证、发票的规范性、防伪性和安全性程度,省局专门印发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和发票集中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111号文件),文件下发以后,各市局都进行了认真的贯彻执行,各种税收票证及发票的印制初步做到了统一规范,但是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市局仍然留有部分税收票证委托定点印刷厂来印制,这为全省统一、规范税收票证印制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我认为在这里有必要再重新强调一下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地税函[20*]111号文件中有关集中印制税收票证、发票的具体范围:
(一)、全省地税系统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等13种税收票证。
(二)、全省通信业、饮食业、客运出租车业(机打票)、交通运输业(货运)发票。
(三)、对于税收票证和印制数量较大的发票,由省局票证服务中心负责印制;数量小的发票,仍由各市局负责委托定点印刷厂印制。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努力完成全年税收票证任务
20*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税收票证发票实现统一规范印制的关键一年,在新的一年里,票证服务中心要在省局的领导下,继续坚持以“敬业、安全、质量、效益”统揽工作全局,规范完善各项管理工作,以生产为中心,以管理为保证,抓素质、抓质量、抓效率、抓安全、抓效益,“五措”并举,使票证服务中心的工作跨上一个新的台阶。在生产、利润指标方面,全年产值达到2800万元,力争实现3000万元;利税指标800万元,力争实现1000万元。今后我们要加强管理,向管理要产量、要效益。
第一,加强质量建设,规范工作流程。中心硬件基本到位,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规范各项规章制度,约束员工的行为,并制作各部门的操作流程图,为各项工作提供明确的依据。
第二,实行量化管理、精确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我们提出一次交验合格率达到99.9%,用户满意率95%,顾客投诉不超过0.5%,全年废品损失不超过15000元。同时并明确具体的管理目标。
包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6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上不包括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车用燃料(如甲醇汽油、醇烃复合燃料等)暂不列入许可范围。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三条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新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执行新的规定。
第二章 经营许可发证机关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级安监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含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辖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分公司);
(六)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且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三章 取得经营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除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四)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第八条 从事仓储经营的企业,仓储设施应当满足所储存品种的储存条件。仓储设施整体出租的,应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仓储设施同时分租给不同企业的,由该仓储经营企业按《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xx〕38号)的要求实行统一安全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和《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办理安全许可手续。新建储存经营项目应设在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专用区域或集中交易市场储存专用区域内。
第十条 无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零售店面内只允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总质量不超过1吨),带备货库的零售店面备货库总质量不超过2吨。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分散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按照本地规划,有计划地迁入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
第四章 企业申请
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为企业且具备本细则第三章规定条件的经营企业,向所在地(注册地址)市或县(市、区)级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新增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的企业以及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被发证机关注销的企业可以提出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首次申请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含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七)企业或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经营品种是否涉及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和监控化学品的辨识材料。
带有储存设施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申请人首次申请有以下情况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租赁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的仓库、储罐、货场等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租方的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制件)或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复制件)等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二)没有也不租赁仓储设施(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仅从事纯票据往来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没有也不租赁设施(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诺文件。
(三)有气瓶充装作业的企业还需要提交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制件)。
(四)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企业,要提交山东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经营的批准文件(复制件)。
第十五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要在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如企业有变更事项,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结合延期一并完成,无需单独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具备下列规定条件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 只需提交申请文件、延期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直接换证征求意见表》,直接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服从安监部门管理,在历次安全检查中未发现安全生产问题或事故隐患或者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已全部整改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需要取得二级以上达标证书),才可免于提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但仍需由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合格后才可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符合以上要求的企业如在延期时同时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储存设施及其监控设施的,应提交发生变更相关条款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第十八条 变更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变更文件及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及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土地购买或租赁合同);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六)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还需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申请人仅需要提交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未发生变更则不需要提交。
第十九条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因行政区划调整、企业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注册地址称谓、企业经济类型和隶属关系等变更的,仅需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备案;如需变更经营许可证的,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一条 重新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要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企业提交申请时,需首先在《危险化学品政务信息监管系统》进行网上申请,提交后在线打印申请书,连同其他需要提交申请的文件、资料一并报发证机关。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经营许可证申请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为最新版本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第五章 发证机关受理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或行政许可工作点)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六章 发证机关审查与发证
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对于经营并储存危险化学品但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的现场核查,应现场调阅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和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对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初次申请或变更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现场核查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对企业的申请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书面意见并签署姓名。
第二十七条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证机关内设机构应当根据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研究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并由发证机关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其中,变更申请受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企业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间均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完毕后,要由当地安监部门进行复核确认,报发证机关备案。有储存设施的,还需要提交评价机构的复核证明。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并送达企业或者通知企业领取;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本着谁发证,谁存档的原则,对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文件、材料及审查书等进行存档。
第七章 经营许可证书
第三十一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住所(注册地址);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四)经营方式(仓储经营、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
(五)许可范围;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初次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延期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起始日和截止日顺延三年,发证日期为发证机关作出延期许可决定之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载明变更日期;
(七)证书编号:
格式:市级发证:鲁X安经〔YYYY〕QQQQQQ号;
县(市、区)级发证:鲁X(Y)安经〔YYYY〕QQQQQQ号。
其中:X代表企业所在地级行政区域代号:济南A;青岛B ;淄博C ;枣庄D ;东营E ;烟台F;潍坊G;济宁H;泰安J; 威海K; 日照L ;滨州M; 德州N; 聊城P ;临沂Q; 菏泽R;莱芜S。
YYYY表示发证的年号;
Y代表企业所在地级行政区域代号:县市区名称代字缩写;
QQQQQQ表示发证机关发证流水号;
举例:济南市级发证:鲁A安经〔20xx〕000001号;
济南市中区发证:鲁A(市中)安经〔20xx〕000001号。
(八)发证机关;
(九)有效期延续情况。
第三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由各发证机关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自行购买。
第三十四条 经营许可证暂时由各发证机关采用打印模板进行打印,登陆 下载中心书籍软件,点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打印软件及使用说明下载。国家安监总局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系统整合完成后,打印方式再另行通知。
第三十五条 各地安监部门自20xx年8月1日起按照本细则的编号规则和证书格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换)发新证,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待证件到期后再按本规定换发。
第三十六条 经营许可证延期、变更或者被依法撤销、注销的,企业应将原许可证正本、副本交回发证机关。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经营许可证,发生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提出补领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提交当地新闻媒体公告遗失的证明材料或者毁损件,发证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正、副本内容不变,载明补领和补领日期。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经营许可证、使用伪造的经营许可证。
第八章 安全评价
第三十九条 在国家及省相关新的标准规定实施前,对企业的安全评价仍按《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的规定执行,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仍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xx〕255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企业(包括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纳入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的内容。报告的签发日期距现场核查之日不得超过12个月,否则,应由原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变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做出补充评价。
第四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全面评价,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全部问题及其整改的方案、对企业整改情况的复查意见和对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相关审查内容的评价意见。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包括辨识材料)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其结论性意见作为发证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意见。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化品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据《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其中,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以及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实施。
第四十三条 对于有储存设施或者租赁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其储存设施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地区的,由储存设施所在地安监部门对储存设施进行安全监管。
第四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四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本机关网站或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第四十九条 各县级发证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市级发证机关。市级发证机关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省安监局。省安监局应当按照有关统计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章 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五十条 本细则施行前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
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经营地点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对于储存设施所在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或者跨地区租赁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发证机关在许可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可征询储存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意见,对储存场所现场审查时应会同当地安监局工作人员一同审查。
第五十二条 对于经营方式的界定:
仓储经营是指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位提供危化品储存、周转业务并收取仓储管理费的经营行为;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是指无储存场所和设施或经营场所储存少量民用小包装危险化学品实物(店面总质量不超过1吨)或带备货库的零售店面(备货库总质量不超过2吨)的经营方式;其余统称为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
仓储经营企业自身也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按仓储经营和有储存设施的经营同时申请,许可证注明所有经营方式。
通过租赁形式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根据安全管理协议,若储存设施由承租企业负责安全管理,则承租企业的经营方式为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由出租方负责安全管理的,则承租企业的经营方式为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
第五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已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暂扣经营许可证,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企业的整改时间超出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且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改、经营许可证未被批准延续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企业因项目建设或者隐患整改等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延期的,可以在经营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推迟延期换证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推迟延期换证申报表》,并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交回原经营许可证。如无特殊原因,推迟延期换证时限不宜超过半年。
第五十五条 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申请继续经营危险化学品,应当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7月31日止。省安监局的《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xx〕14号)、《关于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安监发〔20xx〕15号)、《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xx〕52号)、《关于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安监发〔20xx〕60号)、《关于当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安监发〔20xx〕185号)同时废止。
危险物品指的是什么危险物品:在航空运输中,可能明显地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对财产造成损害的物品或物质。危险物品的详细分类参见IATA《危险物品规则》,危险物品品名以《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载明的为准,并参照现行有效的IATA《危险物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