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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范文1
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产品包装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八条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九条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第三章农产品标识
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第十二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
第十三条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销售农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一)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
(四)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
(五)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产品包装:是指对农产品实施装箱、装盒、装袋、包裹、捆扎等。
(二)保鲜剂:是指保持农产品新鲜品质,减少流通损失,延长贮存时间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三)防腐剂:是指防止农产品腐烂变质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四)添加剂:是指为改善农产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加工性能加入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范文2
【关键词】农产品;生产制度;销售制度;质量安全
1 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和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规定,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以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2 实行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1)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2)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3)收获、屠宰或捕捞的日期;
(4)出售农产品的品种、数量、时间、流向。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禁止伪造和涂改农产品生产记录。
3 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生产农产品
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和当地制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要求与操作规程生产农产品,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应当由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检测设备、检验人员或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检测合格的,应当附具检测合格证明并标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单位和生产日期;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生产单位,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检查员,以对农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4 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要求包装标识农产品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包装标识制度,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1)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2)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和保障安全的要求,要便于拆卸和搬运;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对于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添加剂名称;对于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农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畜禽及其产品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农产品生产者必须向农产品销售企业提供农产品检测合格证明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等有关证明;列入农产品产地准出名录的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应当在列入产地准出名录的农产品上附具产地证明、质量认证标识或者产地检测合格证明,然后方可将其运出产地;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还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或者检疫合格证明。
5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6 实行索证、索票制度
质量安全证明即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其产品的质量安全、符合相应要求的标志、证书或报告,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地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农产品经销企业在进货时,首先应当索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证明,有有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证明方可进货销售,否则,必须经现场检测合格后才可进货销售。入境农产品应当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出具有效的出入境手续和检疫检验证明,经现场检测符合我国强制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方可进货销售。
7 验明包装标识
农产品经销企业在对购进农产品进行查验时,应当验明包装标识,对于包装标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产品,不得进货销售。
8 建立购销台账
农产品经销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并建立农产品进货台账,对进入本单位销售的农产品如实记录农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对取得经具有认证资质机构认证的农产品,还应记录其商标名称、产品标志、批准产量、认证证书编号、认证日期和发证机构,然后将所登记的内容与进货票据、认证证书复印件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一并备案。从事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还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产品品种、规格、数量等内容,并详细记录销售去向,主要包括经销公司、超市、加工企业和饭店、食堂等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以及进货产品名称、数量和来源。农产品批发商批发给农贸市场经销农产品的个体户,应记录其所在的农贸市场名称、地址、摊位号和市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范文3
物联网在国外的农产品可追溯系y中已得到了广泛应用。例如美国的农产品全程溯源系统、瑞典的农产品可追溯管理系统、澳大利亚的牲畜标识和追溯系统、日本的食品追溯系统和欧盟的牛肉可追溯系统等。国外发达国家在动物个体标号识别、农产品包装标识及农产品物流配送等方面对RFID(射频识别)技术的应用非常广泛,如加拿大肉牛已从2001年起使用的一维条形码耳标过渡到电子耳标。日本2004年构建了基于RFID技术的农产品追溯试验系统,利用 RFID标签实现对农产品流通的管理和个体识别。
“十二五”以来,我国各地加快推进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积极发展智慧农业、感知农业,努力构建智慧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体系,推动“互联网+”和现代信息技术与农业智能监管相融合,探索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物联网技术应用模式,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创新农业管理手段,为推动农业转型升级,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技术的研究和系统建设上,主要集中在农产品包装标识及农产品物流配送等环节,广泛采用条形码技术、电子数据交换技术和RFID电子标签等技术。例如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地相继采用条码技术、RFID技术、IC卡技术等建立了以农产品流通体系监管为主的质量安全溯源系统。天津市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管理中心和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信息中心建设了开发了“放心菜”基地管理系统、“放心菜”质量安全监管系统、“放心菜”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和“放心菜”信息服务平台等4类应用系统;建设了市、区县、乡镇、基地相结合的4级监管网络,构建了“3344”放心菜质量安全保障技术体系,建成10个区县级监管站、72个乡镇级监管站和186个“放心菜”基地,应用规模达到35.47万亩,实现生产可控、安全可管、产品可溯。
上海市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物联网应用示范,在这方面做得尤为突出。在粮食作物方面,建设10多万亩示范基地,辐射20万亩,通过物联网技术与先进农机装备的联动应用,促进了农业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数据的互通共享,实现了粮食作物可追溯;蔬菜方面,利用条码、二维码等物联网技术,在全市200多家园艺场、种植大户,共计6万多亩绿叶菜建立了安全生产质量可追溯系统,实时记录绿叶菜生产过程中的播种、施肥、用药、灌溉、采收、农残检测等信息,建立了电子化田间档案,并与加工、出库、运输、销售等环节数据相关联,实现绿叶菜安全可追溯;在动物及动物产品方面,开发了上海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应用于19个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8个市境道口、110个产地检疫报检点与16家屠宰场检疫点及近58家动物产品集散交易单位,形成了覆盖全市检疫监督管理物联网解决方案;在冷链物流方面,形成了生鲜农产品冷链物流解决方案,详细记录农产品从出库到交付用户期间冷藏环境的温湿度、车辆的行驶线路等信息,实现一体化农产品冷链物流管理,物流效率提高近30%,生鲜产品损耗降低15%,实现物流过程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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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加强 认证后监管 提高 农产品质量安全
1.加强“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
“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工作的主要措施包括企业年度检查、产品抽样检查、市场监察等。企业年度检查是指各级管理机构对辖区内获得“三品一标”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一个标志使用年度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行为等实施监督、检查、考核、评定。企业年度检查的重点是企业产品控制体系状况,特别是生产投入品使用状况、生产记录档案留存等;产品抽样检查是指对已获得“三品一标”标志使用权的产品,采取监督性抽查检验,产品抽样检查的重点是产品质量重要指标的检测与评估;市场监察是指对市场流通中的“三品一标”产品的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场监察工作的重点是有效标志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1.1强化“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有利于促进法律法规条款的贯彻落实
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质量安全法》和相关的管理办法,加强了农产品生产法制法规建设,强化了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意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全程全面监管,生产经营者负首责、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参与和监督”的监管理念;《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指出,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认证认可条例》要求,认证单位要对其认证实施跟踪调查,对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要追究责任;《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要求,获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必须包装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赋予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应的法律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到执法管理工作范围,强化“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工作,将全面促进各项法律法规条款的贯彻落实,对安全生产农产品起着重要的督导作用。
1.2强化“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有利于农业标准化生产的大力推进
实现现代农业,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必须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分散,生产方式落后,质量安全意识淡薄,农产品生产环节多、链条长,要彻底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就必须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加快对传统农业的改造,加大对农业标准化的推进。农产品“三品一标”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组织模式,实施“全程质量监控”的生产加工方式,建立了“环境有检测,操作有规程,生产有记录,质量有标准,用标有监管”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从“三品一标”生产基地建设入手,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要实施载体,通过“三品一标”的品牌效益,带动了农业标准化发展,转变了农业生产方式。强化“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就是严格按照“三品一标”的各项制度和要求,依法对“三品一标”产前、产中、产后过程的全面监督控制,激励生产者积极、自觉地从事农业标准化生产,增强生产者发展品牌农产品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1.3强化“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全面提升
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和观念的变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不容忽视、日趋重要的一项工作,成为农业部门无可推卸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必须义无反顾地担当起来。从整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看,主要包括三大方面,即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技术支撑。从执法监督角度看,农业部门要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职能,主要是依托各级“三品一标”管理机构工作体系来执行,包括产地环境监督、生产标准化督导、产地准出、包装标识使用、市场准入和质量追溯等。强化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全面提升。
2.我省“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现状
吉林省自1990年开展了绿色食品认证工作以来,吉林省相继于2003年、2007年开展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等工作。目前,全省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产品785个,有机农产品271个,无公害农产品2090个,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8个,环境监测面积3900万亩;2009年,全省“三品”产量达到3340万吨,实现产值487亿元,带动农民增收58亿元,带动农户278万户。
我省始终坚持“认证与监管并重,数量与质量并举”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实施,狠抓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以“全面加快事业发展步伐,大力推进依法监管进程”为主线,扎实推进“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工作,先后制定了产品抽检制度、企业年检制度和市场监察制度,逐步形成了“统一领导、属地监督、分层管理”的工作格局。从监管组织看,吉林省“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工作主要由省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2010年初,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企业年度检查计划、产品抽检计划和市场监察方案,由各地管理机构按照计划要求,具体主抓落实。目前,全省具备“三品一标”行业自律监管资质人员15人,并且都集中在省级管理机构中,基层管理机构监管队伍薄弱已是不争的事实;从监管依据看,“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主要遵循行业自律的原则,依据《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等规章制度实施监管。部分管理机构得到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授权,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监督;从监管实效看,全省大部分管理机构还没有得到本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授权,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完全按照行业自律执行,监管措施还很薄弱,监管实效性不强。
3.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吉林省“三品一标”市场影响力不够强,包装标志使用不规范,假冒伪劣产品时有发生。面对新形势、新时期和新问题,吉林省的“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探索。
3.1管理机制不完善,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
“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既是是长期性的工作,更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日常性的工作。做好“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工作,需要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的实施。目前,“三品一标”工作机构覆盖了60个县(市、区),能够独立承担产品认证、生产监控、证后监督工作。但是,还有部分县(市、区)的管理机构和队伍不健全,职能职责不明确,监管长效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管实效性不强。这些问题极大制约着“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工作的开展,“鞭长莫及”的现象时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要从“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质量追溯”三方面入手,产地准出的监督管理是监督管理工作基础环节。“三品一标”产品生产前沿是证后监管的关键点,生产者能否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主要依靠基层管理机构现场检查和督导,基层管理机构在“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工作中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为此,应及早确立并理顺“三品一标”基层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激励机制,完善各项监管的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监管职能并落实工作职责。
3.2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有待进一步明确授权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到法制管理范畴,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明确的法律职责,然而,在依法监管过程中,我们还缺少相应的管理条例和细则,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实效性不够显现。吉林省大多数管理机构还没有得到本级行政部门的明确授权,监督管理层面存在执法空白,监管实效和工作力度呈现较弱的态势。提升农产品质量,保障食品安全,依法监督农产品,特别是“三品一标”产品的生产、包装、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依法监管至关重要。应尽快对各级管理机构明确法律委托授权,积极协调法制部门,指导监督“三品一标”证后监管,形成“上下协调一致,对口统一监管”的工作格局,督导“三品一标”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标准化生产,详实记录生产档案,合法规范使用标志。此外,对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还要继续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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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发展有机农业是保护生态环境、节约稀缺资源、发展农村经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的需要,是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效防治环境污染、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发展生态环保型经济、构筑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跨越式发展、打破国际“绿色壁垒”的重要举措。人们通常将不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理解为有机农业,但这只是有机农业的必要条件,并不能体现出有机农业的实际内涵和有机农业的精华。世界上不同的国家,根据本国的国情和有机农业的侧重点不同,对有机农业概念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4月实施的《有机产品》标准(GB/T19630.1-19630.1)对有机农业的定义是:遵照一定的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2辽宁省有机农业、有机食品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辽宁省有机农业、有机食品产业保持了较快的发展态势,总量规模不断扩大,2009年底辽宁省有机农产品认证企业达55家,产品总数312个,生产认证面积5.5万hm2,实物产量7.7万t,销售额3.8亿元,出口创汇1597万美元,品牌影响不断提升,为满足国内外市场对安全优质农产品的消费需求、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以“绿色芳山”为代表的有机食品生产企业走出了一条有自己特色的生产安全、优质、健康有机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道路。被辽宁省政府评为首批“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其基地被授予“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在看到成果的同时,还要意识到辽宁省有机农业、有机食品发展面临的问题。辽宁省有机农业以生产有机豆类为主,加上一些花生、大米、野生天然产品如松蘑等。有机生产基地面积很大,总产量高,但是产品相对单一。作为日常消费量很大的果蔬类有机产品的发展则跟不上国内外的需求。有机食品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如商品性有机肥、生物农药等供应不足或缺乏专门的供应部门。
3辽宁省有机农业、有机食品发展的具体对策和建议
3.1利用自然环境优势,发展优势有机产业
辽宁省位于东北地区的南部,是中国东北经济区和环渤海经济区的重要结合部,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优越,是发展有机农业、有机食品的最佳地区之一。辽宁省东部农业生态环境条件良好,土壤肥沃、水源充足、环境洁净、交通便利,特色农业优势明显,没有工业“三废”污染源,产地环境符合有机农产品产地环境要求,是辽宁省得天独厚的生产优质、安全农产品的后花园。在东部地区建设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因地制宜发展有机农业生产,不但有利于保持东部地区农业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和良性循环,而且对推动东部地区优良环境优势向农业生产优势转化,增强辽宁省农业市场竞争力、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3.2以标准化生产为基础,建立严格质量管理体系
有机农业的突出特点是,不以评价安全为最终取向,而是重在生产过程,通过生产加工过程的一系列准则标准,约束和规范生产者的操作,保证产品的质量。在发展有机农业过程中,不仅要继承传统农业优良的种植习惯,同时要按有机农业原理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科学的作物轮作安排,施用堆肥恢复和培肥地力;运用物理的和生物的综合措施控制和防治作物的病虫害。有机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安排专人负责每个基地,建立种植户档案,统一印制,发放田间管理记录卡,内部检查员随时根据技术准则对生产过程进行检查,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逆向追踪体系等等。
3.3以“公司+农户”为运作模式,发挥规模生产效益
采用龙头企业、“公司+农户”订单运作模式,即公司与农户签订种植合同,由龙头企业提供技术指导,统一管理、统一种植、统一收获、统一加工和销售。所谓“龙头企业带动型”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是以农产品加工、储藏、运销企业为龙头,围绕一项产业或一种产品,实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的一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龙头企业外接国内外市场,内接农产品生产基地与农户,形成一种“企业+基地+农户”的产业组织格局,在这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下,经济利益主体是龙头企业和农户两方。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方式主要是合同契约,利益分配主要是保护价让利,纯收益分成等。使龙头企业与农户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这种模式下的有机生产组织规模大,专业性较强,组织严密,运作规范,管理层次较高。
3.4发挥政府的行政推动作用
在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下,发展有机农业、有机食品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推动,各级地方政府应因地制宜,出台相关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利用地方资源环境优势加快发展有机农业。对于有较好基础条件且具有有机先进理念的企业,政府应给予政策上、技术上乃至资金项目方面的支持,以鼓励其带动当地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3.5建立和完善有机农业、有机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追溯是指从供应链的下游至上游,以一个或多个标准为基础,鉴别供应链定产品的来源与特性的能力。作为国家政策性文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最早在2007年中央1号文件中提出。按照农业部《种植业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建设方案》的总体目标,依托《全国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管理平台,按照生产可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溯的基本要求,通过规范产地和产品编码、档案记录、包装标识、产品召回、责任追溯等一系列管理,在示范成功的基础上,稳步推进质量追溯实施进程。
(1)建设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可以利用农委辽宁金农网管理平台,建立与农业部管理平台接口对接的,省级网络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系统,逐步扩大到市、县,建设市县管理子平台。完善市、县管理机构设备配置。建立省、市、县三级数据管理中心(包括编码数据库、生产档案数据库、产品检测数据库和认证信息数据库),通过互联网,实现本区域和全国范围的产品质量可追溯。
#p#分页标题#e# (2)完善全省质量追溯管理体系。协调各市、县质量安全管理系统,围绕追溯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需要,制定《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维护与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编码管理办法》、《可追溯农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管理规范。利用政府推动力量和市场引导作用,立足强制性规范与调动生产者积极性相结合,逐步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体系的覆盖范围。
(3)推动实施产品和产地编码制度,完善产品身份识别手段。建立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以农户和产地为基础编码信息,指导企业建立编码制度,使之成为追溯信息的有效载体,建立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从源头做到地块、生产责任人和农产品身份的可识别、可追溯。
(4)按照良好农业规范(GAP)组织生产,建立农产品生产电子档案。良好农业规范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体系,其核心是可追溯,强调全过程档案记录。电子档案是实现产品质量“数字化”管理的基础,记录内容包括地块、面积、生产者、种植品种、播种期、施用肥、药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停用日期、农残检测情况以及采收、清洗、包装、贮藏和运输等信息。将这些内容通过网络系统传输到信息中心,就可形成产品的田间电子档案,同时产生追溯编码,管理部门可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生产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5)建立标识管理制度,规范包装标识。结合产品包装标识加贴和管理的需要,设计制作统一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与农产品追溯编码相对应,实现产品包装标识和追溯编码的同步加贴。追溯标签内容包括品名、产地、生产者、包装日期、生产标准、电话、产品追溯码、查询网站、查询电话等基本信息。消费者可以通过查询系统查询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信息。
(6)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公众查询系统。消费者和监管者可以通过拨打电话或在网上查询产品的产地、生产过程等相关信息,如购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就可据此查到货源,实现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查询和追踪。
(7)相关知识和业务操作培训。组织技术力量,对各市、县农业管理部门以及各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内容包括质量追溯、良好农业操作、软件操作和管理制度等相关知识,对编码设立和田间生产档案的填写进行现场演示和指导。
(8)舆论宣传,树立追溯产品形象。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设的宣传活动,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追溯制度建设的进展情况,扩大追溯产品的知名度和对同类产品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设,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范文6
[关键词] 农产品 物流 供应链
中图分类号:G353文献标识码: A
农产品物流是指为了满足用户需求,实现农产品价值而进行的农产品物质实体及相关信息从生产者到消费者之间的物理性经济活动。具体的说,它包括农产品生产、收购、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配送、流通加工、分销、信息活动等环节,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实现农产品价值增值和组织目标。
农产品物流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和周期性,表现为在农产品成熟时,出现短时、较大的物流量,而季节过后,物流量迅速减小,呈现较大的周期性和波动性。
农产品物流具有预期性。预期是指对于当前决策有关经济变量未来值得预测,是决策者对那些与其决策相关的不确定的经济变量所做的预测。农产品物流具有预期性是指其生产者都是根据当年农产品的价格来决定下一年农产品的种植数量,这将导致农产品的供给数量与农产品价格年复一年的大幅反向波动。在某些条件下波动将收敛于均衡值,在其他条件下,波动是不收敛的。
农产品物流具有易耗性。“鲜活”是农产品的生命和价值所在,但由于鲜活农产品的含水量高,保鲜期短,极易腐烂变质,因而农产品物流特别要求绿色物流。
农产品物流具有专业性。由于农产品所具有的生化品质特性,是的农产品物流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就要求农产品生产、流通加工、包装方式、储运条件和技术手段具有专业行。同时,农产品物流的设施、设备和运输工具也要求有专用性。
一、我国农产品物流存在的问题
1.我国农产品物流处于分割状态。在我国,公路归交通部管理、铁路归铁道部管理、航空运输归民航总局管理。管理分割使不同运输方式在运输组织方式、服务规范、技术及装备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使得物流企业很难根据市场需要选择合理的运输服务方式,使以多式联运为基础的许多现代化物流服务方式难以开展.
2.我国物流硬件投入和建设不足,技术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等因素已经严重限制了我国物流业的发展.目前,我国农产品交易仍以传统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模式为主,物流系统极为落后,包括运输组织与运输工具等.此外,我国农产品流通辅助设施落后,主要表现为储藏条件差,能力低.
3.农产品物流技术落后.运销保鲜技术是农产品生鲜经营的重要保障.目前,由于产品保险技术方面的原因导致农产品损失巨大.
二、我国农产品物流发展滞后的原因
1.农产品物流重视不够.过去一段时期内,我国由于农产品供给不足,难以有效满足生产、生活所需,为弥补供需缺口,国家主要致力于如何增加农产品生产,而对流通领域的重视程度不够。以投入领域为例,国内大部分资金投向了农业生产领域,进入流通领域的资金不足;我国铁路设施仍常年超负荷运行。我国的公路建设虽然速度很快,但运力还远远不足。我国的高速公路和铁路只分别相当于美国的1/3和1/5,路网密度相差甚远。与城市相比,我国农村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更为薄弱,而鲜活农产品由于本身易腐烂变质的自然属性,对运输时间和条件又有很高的要求,如不能及时运出,将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