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范文1

关键词:必要性;条件;形式;方案

一、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必要性

企业在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情况下,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也是非常必要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和职工实际医疗消费需求之间存在差距,特别是对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必须通过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

2、基本医疗保险定位在“广覆盖、低保障”,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实行统一的政策,难以充分体现不同人群的现实差别,并且降低一部分人的医疗保障水平,影响了基本医疗的稳步推进。因此,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实现效率、公平原则,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推进的基础。

3、有利于职工队伍稳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同时享受特殊的医疗补助,企业职工必须有相对应的措施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以保证广大职工队伍的稳定。

4、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还为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同时也有利于强化医患的制约机制,有利于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

二、企业建立补充保险的条件和形式

1、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条件:

首先,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其次,具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即具有持续的税后利润,并按时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保证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第三,已经形成的医疗保障待遇高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有能力主办或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2、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其一,建在企业内部。如有实力大集团、大企业可以自办补充医疗保险,但应建立相应的经办和管理机构,并使补充保险资金与企业经营性资金分离,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

其二,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产品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也可以保险公司的某一相关产品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由商业保险机构根据订制的方案确定费用。

其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实行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也可以实行企业单独缴费,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实行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体现合理分担的原则。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

1.企业补充医保险方案的设计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企业在制订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时一定要依法从事,切不可认为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自己的事而自行其是。

(二)是合理负担原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在设计过程中应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这样既有利于规避道德风险,抑制不合理费用支出,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如有的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门诊和住院费用都不设起付线(免赔额),就不符合这一原则。

(三)是针对性原则。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目的是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以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主要是解决患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血液透析、器官、骨髓、血管移植及服用抗排异药等)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因此,医疗费用支出的绝对数额越大,个人负担的比例应该越低。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要有针对性,体现“雪中送炭”的原则。

(三)是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企业在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时,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从操作上讲,这样也有利于报销单据的收集和范围的认定。

2.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设想

(一)“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的是基本医疗,但是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病例又是客观存在的,尽管这一部分职工所占比重较小,但费用很大,致使单位和职工个人均难以承受。对于这些“超大病”的医疗问题,基本医疗既不可能完全包下来,也不可能一推了之,更不应该把这个包袱再推给用人单位,因此应该为职工寻求一个最佳解决办法,即面向统筹地区建立职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

其具体做法,可以由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根据患“超大病”的职工比例和职工总数等数据资料,合理进行资金筹集数额和承保水平测算,制定出在年人均几十元钱的条件下,保证“超大病”医疗费用支付的办法,至于资金的来源,可通过个人为主,单位为辅的方式实现。实际上,只要是费用低,即便是完全由职工个人负担,单位代扣代缴也是可以实现的,更何况还有统筹地区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可以发挥相应的作用。

这一方案的实施,是本着规模出效益的原则承办的,因此对于在统筹范围内的职工应当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其参加,集合大多数职工的力量为少数需要的职工提供帮助。

这样做的好处,一是由于承保费用较低,便于推广实施;二是可以减少单位的医疗费用支出和行政管理事务,若发生超限额医疗费用,可由参保职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三是可以沿用和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易于实施和管理。

另一方案是,企业如果效益好,可直接拨付一部分款项支付自负段。

(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帐结合方式实施,其中社会统筹基金要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支付为主,但个人同样要负担相应比重。尽管相对统筹支付而言个人负担比例较小,但由于医疗费用相对较大,对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工资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本人和家庭来说,还是困难重重。为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职工所在单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职工大病专用基金,在企业内部实行统筹使用,所需资金可按企业、职工共同分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如企业可以在新增效益工资的税前福利基金中提取一部分,职工在包干药费或工资收入中提取小部分。基金的使用,要按职工工龄长短、贡献大小有所区别。

四、结论 

补充医疗保险不同于基本医疗保险,其方案不求一致,只要能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满足人们多元化的医疗需求,同时使有限的医疗资源得到更为合理和有效的利用就可以。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需要对职工基本医疗的保障程度、医疗需求的多样性和实施的可能性进行调查和分析,有针对性地建立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需要根据保险目的,以及可能提供资金和管理情况的不同,进行具体的规划。重点研究针对不同保险目的的资金来源和给付、管理方式等各要素,目的是提供设计水平不一又可供选择的实施方案。

补充医疗保险由单位承办时应有一定的限制,即单位经济效益要好,具有一定承受能力。同时,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只能是职工本人(不含家属)。补充医疗保险的水平不能与物价挂钩,还必须体现一定的差别;在保险项目上要根据各行各业的特点有所侧重。

【参考文献】

[1]陈智明.医疗保险学概论〔M〕.深圳:海天出版社,1995.

[2]郭士征,葛寿昌.中国社会保险的改革与探索〔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范文2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由政府主导,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重点解决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支出。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市)分别统筹。广阳区、安次区和*开发区按照本实施方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统筹。各县(市)参照本实施方案,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四条城镇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属地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常年随农村父母在城镇上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也可自愿参加属地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居民,经政府就业扶持不能就业的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业以后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现役军人、在校大学生和已享受异地养老保险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第三章筹资标准和补助办法

第六条在校中小学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各级财政补助110元。

上述人员中属于重度残疾(1-2级)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居民,其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

第七条18周岁及以上重度残疾(1-2级)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个人不缴费,其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

第八条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其中,个人缴纳130元,各级财政补助250元。

第九条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其中,个人缴纳260元,各级财政补助120元。

第十条其他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其中,个人缴纳280元,各级财政补助100元。

第十一条在国家和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广阳区、安次区、*开发区参保居民的补助资金由市、各区财政各承担50%。

国家、省和市对县参保居民财政补助标准为人均85元。各县应当按人均不低于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市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居民人数和财政补助金额,于每年11月底前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于下年3月底前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困难家庭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在税前列支。鼓励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居民医保进行捐助。

第四章参保登记与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参保登记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学前教育阶段的儿童由所在学校统一负责组织参保,以学校为单位直接到市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1-2级)的城镇居民,本人持民政或残联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到市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参保手续。

(三)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及符合参保条件的其他城镇居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五条广阳区、安次区和*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医保的宣传发动、扩面征缴及参保人员的申报登记、信息录入和医保证卡的发放等工作。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度缴费制,参保居民每年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下一个参保年度的医保费,缴费地点为指定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居民应当及时参保,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按新参保人员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新出生的婴儿可以在90天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一个医疗待遇支付期缴费并享受待遇。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为:

(一)参保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从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五)基金利息收入。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基金使用应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免征各种税费。

第五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各类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因疾病、意外伤害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报销,以及其他参保居民因疾病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报销。住院和门诊报销设立起付线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二条在校中小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其他参保居民年度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第二十三条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等级确定: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00元。

第二十四条起付标准以上、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比例为:

(一)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二)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三)20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第二十五条缴费年限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挂钩。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每增加一个参保年度,报销比例提高0.5%,最高可提高10个百分点。

第二十六条建立门诊大病制度,参保居民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重症尿毒症及器官移植,需要门诊治疗的,持本人医疗保险证、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验、化验报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后,可申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证》,持证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门诊治疗费用可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为每年1200元,报销比例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门诊大病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第二十七条参保居民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参加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方式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管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参保居民因病需要住院时,应当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就医。

第二十九条参保居民就医时,应当持本人医保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发生的费用,除由个人负担的部分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外,其余部分由医疗机构与市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三十条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按照逐级转院原则办理,并实行区外转诊转院备案制度。参保居民因病情严重,经市区内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诊治需转往外地同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到市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

参保居民按规定在本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未按转诊转院规定在统筹地区以外住院治疗的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参保居民探亲、旅游等在外地期间突发急病,确需住院医疗的,应当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市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在出院后7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区外转诊转院标准办理报销手续。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费用自理。

第三十二条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是,其中各类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外: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故意自伤、自残的;

(三)斗殴、酗酒、吸毒及其它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四)意外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

(五)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六)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违规处罚等管理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用药目录不再区分甲类、乙类,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报销比例为50%,并在此基础上适度增加儿童用药品种和范围。

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范文3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按照“全面覆盖、免费提供、自愿参检、城乡均等、方便群众”的基本原则,分年度、有重点地对全市市民进行健康体检,筛查相关重大疾病,通过“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以及“未病先防、小病先治”,切实维护群众健康利益,保障群众健康水平。

二、具体内容

(一)实施时间。至20__年。

(二)实施对象。市户籍人员和参加了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非市户籍人员(包括在蓉大专院校参保学生)。

(三)实施内容。在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年龄阶段人群的健康问题,制定适宜的全民健康体检服务项目,按照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对自愿参加健康体检的人员开展免费健康体检服务。具体服务项目内容及标准由市卫生局另行公布。

(四)补助标准。每人每年20元,当年未参加体检可累加到第二年或第三年,连续三年未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实施机构。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主,其他医疗保健机构为补充。参检人员可自愿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参加体检;中小学在校学生及在蓉大专院校参保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到上述医疗机构参加体检。

(六)经费保障。参加了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人员的健康体检费,按标准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市户籍居民健康体检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健康体检费由各承检医疗机构按季度分类汇总上报所在区(市)县卫生部门,经区(市)县卫生部门审核后与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财政部门据实结算。健康体检费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财政部门划入同级卫生部门实行专账核算,由卫生部门拨付各承检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费的具体结算办法由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自行制定。

三、实施步骤

(一)试点阶段(4月至5月)。在青白江区、温江区、双流县和新津县开展全民健康体检试点工作,通过试点,进一步完善全民健康体检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6月至11月)。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试点区县的经验,结合各地实际,全面启动全民健康体检工作。

1.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全民健康体检的目的和意义,提高群众知晓度和自愿参检率。

2.各承检医疗机构要按照市全民健康体检服务项目内容,针对不同年龄段人群,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建立健全居民健康档案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工作。

3.要对全民健康体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确保体检质量。

(三)总结评估阶段(12月至20__年2月)。在底前对全年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并对20__年和20__年全民健康体检工作做出安排部署,探索建立推进全民健康体检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职责分工

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全市全民健康体检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会同市委宣传部和市卫生局拟定全民健康体检工作宣传方案。

市卫生局负责全民健康体检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全民健康体检服务项目,并监督和指导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规范开展全民健康体检服务;负责做好全市年度全民健康体检人数的统计报表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全民健康体检经费预算,保障全民健康体检专项经费的落实,并监督、指导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年度预算执行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参保人员全民健康体检费的划拨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中小学在校学生和在蓉大专院校参保学生的健康体检。

市政府目督办负责将全民健康体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并适时组织督查。

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全民健康体检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相关医疗机构成立全民健康体检工作小组,根据本方案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全民健康体检实施细则。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实施全民健康体检是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各区(市)县政 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全民健康体检工作顺利实施。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制定科学、详尽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沟通,确保全民健康体检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三)加强宣传,强化监督。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承检医疗机构要加大全民健康体检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知晓度;要引入社会监督评价机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定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不断提升全民健康体检工作质量。

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范文4

具体来说,重点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农村低保工作

1、继续推进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清退生活条件好转或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及时纳入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对享受低保的对象实行半年一调整,年度一审核,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低保政策知晓度,我们将通过制作标语,散发传单,设立宣传台,广泛宣传农村低保政策和办理程序,使农村低保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规范管理,阳光操作。增加政策透明度,低保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程序进行,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实行民主评议、三榜公示制度,阳光操作,公开透明,畅通监督举报渠道。

4、加大督查力度,我们将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大对低保案件查处。同时,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对发现的问题,将按照《县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结合我县实际,适度提高供养标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2012年度,我县分散五保供养标准调整为年人均1500元,集中供养为年人均1820元。

加强五保供养资金的管理,确保及时发放到位。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补助资金统一由民政局向财政部门提供准确的数据,经领导审核批准后及时将经费足额发放。要认真贯彻执行《县农村敬老院财务管理补充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县审计局、财政局、民政局将对拨付到敬老院的生活、管护、小额医疗三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依法依纪,按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农村敬老院建设

今年新建农村敬老院2所,扩建10所,改建1所,涉及10个乡镇,计划3月20日前开工,8月20日前全部完工。按照市民政局统一部署,今年敬老院建设任务750张床位。为确保敬老院建设工作得到有效发展,取得明显效果,参照2009年敬老院建设实施方案,制定2012年《敬老院建设实施方案》,按照“六个统一”的要求,保质量,抓进度,确保完成750张床位的建设任务。

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1、按照省新出台的《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及时出台《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创新和改进城乡医疗救助方式,进一步落实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按照便民救急的原则,改进救助方式,采取医后救助与医前、医中救助相结合,大病住院救助与门诊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2、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医疗保险,确保参合率和参保率达到100%。

3、对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设病种限制,提高医疗救助的惠及范围和补助水平,完善救助方式,扩大医疗救助受益面,确保患病的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及重点优抚对象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范文5

一、主要做法

(一)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摸清各种医疗保障政策。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财政兜底等医疗保障制度多部门分散管理,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水平、保障信息等未对接、共享,各种医疗保障制度各自为政,保障混乱,群众不满意等问题,我县组织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深入各乡镇村、各部门,认真调研,为实现精准、有序、全面救治救助,制定统筹优化健康扶贫政策和措施提供了可靠依据。

(二)统筹扶贫政策,全力实施“四个一”工程。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狠抓各项健康扶贫措施的落实。一是出台 “一份文件”。即《桑植县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健康扶贫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桑政办发〔2017〕20号),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扶贫特惠保、民政大病住院、民政补充医疗、财政兜底六重医疗保障,落实健康扶贫工程的“三提高、两补贴、一减免、一兜底”规定措施,实现从缴费住院“城乡医保一张卡”到“医疗结算一站式”新医保服务模式。二是建好“一个平台” ,即阳光医疗信息平台。为保证“一份文件” (桑政办发〔2017〕20号)五重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有序、全面、精准实施,实现扶贫办信息、五重医疗保障政策与医保系统数据的对接、共享,开发出“阳光医疗信息平台”,为实施健康扶贫医疗救治救助 “一站式”结算服务奠定基础。三是用好“一张卡”。即社会保障卡。参保缴费、就医结算、银行金融等均可在社会保障卡上完成。四是开辟医保新“一站式”结算。我县将涉及医保的各项政策集中到医疗机构的“先诊疗后付费”窗口,实行住院报销一次性结算,真正实现了人民群众不跑路、部门政策不重叠的精准、快捷医疗保障目标。

2017年累计救助7037名建档立卡贫困患者,资金支出6765万元,其中医保基金支出4899万元、大病保险支出275万元、特惠保36万元、民政救助958万元、财政兜底597万元。我县籍农村贫困患者住院实际报销比例87.66%,人均住院费用负担仅为497元(救助前为1418元),县级及县级以上人均住院费用负担为1023元(救助前费用负担为2839元)。2017年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减免住院起付费716万元;提高报销比例10%,为患者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万元;扶贫统筹资金和民政资金为建档立卡户补贴1071.8万元缴纳个人参合基金,扶贫统筹资金补贴625.356万元缴纳扶贫特惠保(两补贴),明显有效缓解了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三)扩大救治范围,稳妥推进“三个一批”行动计划根据《 湖南省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张家界市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我县健康扶贫工程行动相关计划实施方案。一是出台《桑植县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自2017年11月份启动至年底,已救治6人(直肠癌1人、终末肾病5人),住院费用10.4万元,其中保内费用9.3万元,报销费用9.3万元(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减免0.55万元(一减免),实际报销比例94.6%。根据我县实际,除对省里规定的4类9种疾病患者实施定点集中外,还扩大了大病集中救治病种。出台《桑植县2017年重点民生实事项目“重型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工程”》、《桑植县尘肺病农民基本医疗救治救助实施方案》、《关于做好高血压等五种疾病门诊治疗基本药物免费的通知》。将尘肺病、肺结核病、艾滋病、重症精神病、高血压病、糖尿病等六种疾病患者纳入了大病集中救治和门诊基本药物免费治疗范畴。二是出台《桑植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2017年10月份正式启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以乡镇为单位,组建家庭签约服务团队23支,常住居民签约率32.51%,重点人群签约率65.1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了全覆盖。三是重病兜底保障一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病住院后,出院经一站式结算神谕的合规费用按10万以内全部兜底保障,2017年财政共支出兜底资金522万余元(一兜底)。

(四)开通绿色通道,全面实施“先诊疗后付费”措施。出台了《桑植县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工作实施方案》。与县医保局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开展农村贫困人口入院“先诊疗”和出院结算缴纳自负费用的绿色通道,极大地减轻患者就医垫付医疗费用的经济负担。大病县域内首诊比例达90%以上,县域内救治比例为83.4%,患者及时就医率明显上升。

(五)开展深度贫困县民政重点救助工作,切实减轻健档立卡贫困户就医负担。2018年,我县被列为全省11个深度贫困县开展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试点县之一。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深度贫困县开展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试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75号)文件精神,结合《桑植县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健康扶贫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桑政办发〔2017〕20号)文件精神,我县出台了《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桑植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桑政办发〔2018〕3号)文件。从今年1月1日起,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患大病需住院治疗和43种特殊病种(含长期慢性病、重大疾病、罕见病)需长期门诊治疗服药的患者实施重点救治,并已将我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纳入医疗结算一站式管理。

二、存在的问题

我县自开展健康扶贫工程以来,在县脱贫攻坚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健康扶贫工程在我县初步实现了“农村贫困人口大病得到及时救治、就医费用负担大幅减低、就医条件、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可及性显著提升”等目的。但与国家对健康扶贫工程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后续需继续跟进和努力的地方。

(一)基层基础医疗设施落后。阵地建设:乡镇业务用房面积,按照2020年达到规划床位数面积的仅占57%。2017年共建村级卫生室240所,在建157所,有26所还未开工。乡镇和村级医疗设备添置,大部分靠上级部门配送或捐赠。

(二)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不足。医务人员总量不足、医学文凭及业务水平不高、医学专技人员储备缺乏、人才队伍梯队建设有待加强。县级医疗机构综合服务能力不强、无优势专科。

(三)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防控力度和妇幼健康服务有等待进一步加强。我县受制于缺乏预防医学和妇幼儿保专业人才、地理环境是地广人稀等因素限制,出现慢病发现率低、只签约不服务、传染病的监测防控村级网络质量不高和传染病报告人员意识不强,乡、村、组妇幼儿保专干队伍不稳定、不专业,高危孕产妇的发现、出生缺陷的防控、儿童营养改善项目等妇幼儿保工作难突破,我县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儿保工作难保障。

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范文6

关键词: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和措施

随着就业形式日益多样化和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逐年上升的趋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劳动保障工作的重点和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2003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了《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各省、市(州)根据指导意见相继制定并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这些相关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出台,为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开启了一扇通往医疗保障大门。

那么,意见出台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开展得如何呢?据调查可谓是喜忧参半。有的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一出台,就赢得好声一片,办理、咨询参保手续和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络绎不绝,大家踊跃参保,也切身体会到参保带来的好处。一位参保的武先生说:“一听说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医保,我立马就去了。像我们这些失业工人,被单位买断工龄后,关系就不在单位了,我觉得应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保。参加医保,就是积小钱办大事,谁也不能保证自己一辈子无病无痛。”

正在住院治疗的齐女士说:“自己这次病得不轻,幸好在单位买断工龄后,自己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续交了医保,感觉确实不一样,就像是有了精神支柱。”

刚大病初愈的孙先生说:“原来没体验过真是不知道。刚参加医保时,是被家里人逼着去参保的,还真没想到能享受到这么大的实惠。我这次住院省了不少钱,最关键的是,治疗时心能放宽了。”他们的声音基本上代表了参加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的心声。

他们的感触是:随着医疗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如果没有医保将越来越不能自如地应付。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工作为那些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家庭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保障,对家庭和社会的稳定起到了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同时缓解了灵活就业人员看病贵、看病难的后顾之忧。但是,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在大部分地区也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难题,遭遇了种种尴尬,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工作亟待解困和突围。

一、工作中遇到的尴尬

(一)参保人数的尴尬

据权威部门统计,截止2005年年底,我国约有5000万灵活就业人员,约占城镇就业人员总量的18%。但其中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比例仅为10%左右。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参保,相关举措出台后,咨询的人很多,但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很少。尽管相关部门采取了种种措施,想尽了办法,但收效不大。

(二)参保人员结构的尴尬

据统计,目前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中以企业改制、破产后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年龄大、身体状况差的人员为主,而且参保形式大都是接保和续保,以纯个人形式投保的自由职业者只占到了其中的5%左右。

(三)参保费用的尴尬

自推出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制度以来,业内关于参保费用高低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在制定费用标准时,政府已充分考虑了灵活就业人员的承受能力。但与有固定单位的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比,零活就业人员还是相对较高,而零活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往往是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

二、解决的办法

(一)政策解困是关键

选择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依靠自己的劳动解决自身的生活问题,实际上是为国家和社会减轻了就业压力,减少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用的支出,为社会承担了改革的成本。对此类人员,政府和社会应该在医疗保险的问题上给予政策倾斜,适当降低其个人缴费比例,让更多的零活就业人员参加进来,让他们交得起费、看得起病,真正发挥医保的作用。

(二)政策宣传是基础

既要考虑到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都能参保,又要考虑整个医保的承受能力,同时坚持从小事做起为群众办实事,积极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