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调解方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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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调解方法

医疗纠纷调解方法范文1

关键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

2010年1月,我国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原卫生部)、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联合了《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以下简作《意见》),指出:“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保监、财政、民政等部门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建立医学、法学专家库,提供专业咨询指导,帮助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到依法、规范调解。”经过六年的实践,国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该《意见》的实施情况如何?医患纠纷调解中实施专家咨询制度成效如何?截至目前,关于专家咨询制度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的运用的研究并不多见。鉴此,笔者对上海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中实施专家咨询情况进行介绍、总结,旨在引起相关组织和专家学者的重视,从而更好地推进专家咨询制度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的运用。

一、对专家咨询库建立的政策支持

2011年,上海市政府认真落实《意见》的精神,先后下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工作的暂行规定》;2014年1月11日,又公布了《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这些规范性文件对咨询专家在医疗纠纷调解中的任职条件、工作原则、工作纪律、回避制度等都有相应的规定。目前上海市政府已经建立起一个由医学、法学、心理学领域专家共900多人组成的专家咨询库,以此来规范和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的专家咨询工作。

二、申请专家咨询的相关标准

(一)简单医疗纠纷中专家咨询的适用情况

对于一般简单的医疗纠纷,调解时无须进行专家咨询。人民调解员对由医患双方提供的资料进行预先评估,对符合“申请专家咨询的标准”的医疗纠纷才提出申请,经所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讨论同意后,方可启动专家咨询程序。

(二)申请专家咨询的条件

在医疗纠纷调解中,申请专家咨询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预估赔付金额可能超过10万元的;患者已死亡的;医患双方对争议事实存在重大分歧的;预估保险理赔金额超过10万元且承保机构建议的;其他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情形。上述条件只要符合一项即可申请专家咨询。

三、专家咨询的范围

在医疗纠纷中专家咨询涉及以下范围:病史资料的合法性、及时性、完整性;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情形;医疗过错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对患者人身损害后果所产生的作用。如果医疗损害涉及多种原因时,要对在产生损害结果的过程中各种原因的作用大小进行分析;要从法律上明确赔偿责任及其计算方式;要弄清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健康、心理治疗等问题。此外,在专家咨询过程中,如涉及医疗机构使用医疗用品后有不良后果发生的,咨询专家仅对医疗行为提供咨询意见。

四、开展专家咨询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上海市各区司法局都下属设立有一个专门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部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医调办”)。这不同于具体负责调解医疗纠纷工作的各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笔者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为例,简要介绍专家咨询工作具体操作方法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开展专家咨询的方法

第一,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通过收集病史和调查确认医患双方各自对纠纷的陈述及处理意见。如针对比较复杂的医疗纠纷案件,经过初步评估属于专家咨询的情形,调解员须在每周五下午的业务学习疑难案例讨论会上,具体汇报该案件情况,供医调委集体进行讨论;如集体通过,该医疗纠纷案件方可启动专家咨询程序。第二,对须启动专家咨询的案件,该案主办调解员应填写专家咨询申请单并准备专家咨询所需资料,拟定需请咨询专家的相关学科,上报医调委主任审核;待医调办主任批准后,主办调解员将相关资料提交到医调办负责具体与专家联络的工作专员处。第三,医调办工作专员在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学科确定拟选的咨询专家委员和咨询日期;应当根据回避原则,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中选取咨询专家;必要时可以根据调解工作实际,从专家库外另行选取咨询专家。第四,医调委调解员通知医方或医患双方参加专家咨询会的具体时间与地点。第五,在医调办分管专家咨询工作的领导的主持下召开专家咨询会议。具体步骤:其一,专家咨询会原则以会议的形式进行,根据案情需要邀请相关学科医学专家1~2名、法律专家1名或医调委当值律师参加,特殊案例可邀请心理咨询专家1名;对复杂、疑难纠纷案件,可适当增加相关学科专家的数量,但受咨询的专家委员最低不得少于2名。其二,调解员代表患方汇报案例有关情况及患方诉求。其三,医方介绍患方诊治经过和医方对此纠纷的看法。其四,专家咨询委员审阅纠纷有关资料,对医方就患方诊治经过进行提问,并要求医方如实回答。其五,医方退席,专家咨询委员进行讨论。其六,专家咨询委员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书。

(二)专家咨询中所应注意的问题

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开展专家咨询活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一是专家咨询会原则上只邀请医方参加;如咨询专家认为需要向患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或需要了解患者现状的,经医调办领导同意,可以邀请医患双方参加。具体而言,人民调解员对患方先行告知陪同进行,待咨询专家调查完患方情况后,再向医方了解相关情况。整个过程医患双方须分开调查。二是由咨询专家委员出具的咨询意见书,仅供人民调解员在本案例调解中参考使用,不具法律效力。三是调解员在医疗纠纷调解中一般以口头方式向医患各方传达专家咨询意见,不向医患双方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其目的是为避免专家咨询意见与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鉴定发生冲突时而引起不必要的情况。

五、专家咨询工作的成效

上海市于2011年8月起开始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实行专家咨询制度,至今已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约2000余例。以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为例,2011年8月至2016年2月,医疗纠纷案件受理数为2624件,其中444件案例进行了专家咨询,专家咨询率为16.92%;调解成功案例达2332件,调解成功率超过88%。与2013年所进行的有关专家咨询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相比较,在符合专家咨询案件中,实施专家咨询的比不实施专家咨询的调解成功率要高出33.58%。事实证明,在医疗纠纷调解中实施专家咨询制度,这不仅对医调委解决医疗纠纷中的难题起到了积极作用,还大大提高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成功率。

六、对开展专家咨询工作的经验总结

上海市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推动实施专家咨询制度,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取得了不小的成效,有必要对其相关经验进行总结,以有助于其他地区借鉴。一是就上海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所开展的专家咨询活动,其本质属于一个小型的“医疗事件鉴定会”,但较传统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该咨询程序具有简捷灵活、干扰因素相对少、可信度较高等特点,这不仅大大提高了医疗纠纷损害认定的效率,而且还有效地解决了医疗纠纷。二是调解员通过参加专家咨询,可以有效地弥补其医学和法律专业知识方面的不足,可帮助调解员更好地明确医患双方的责任和调解金额范围,为人民调解员拟定调解方案提供了专业保障。三是专家咨询对医患双方完全免费,极大地降低了当事人维权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深受医患双方的欢迎。经过不断地探索,目前上海市已将专家咨询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的运用作为一项调解制度固定下来,这不仅为医疗纠纷调解提供一种高效权威的途径,而且还极大地推动了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七、结语

当前国内对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实施专家咨询的研究及报道较少,一方面是因为医疗纠纷调解中实施专家咨询工作是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模式和标准可以借鉴,因此这一制度由于存在较大难度而未得到较广泛的实施;另一方面是尽管国内有些省市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初步开展了专家咨询工作,但都存在“各自为战”的状态,一些做法还在逐步改进之中,专家咨询的效果有待验证。因此,须加大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实施专家咨询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的调查研究工作,从多学科角度分析论证专家咨询制度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以切实推动医疗纠纷的调解质量。

参考文献

[1]佚名.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制度[J].领导决策信息,2011(35):18.

[2]雷红力,商忠强,孙波.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原理与实务[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

[3]雷红力,杨晓时,顾术理.医疗纠纷调解机制中专家咨询制度的实践与完善研究[J].医学与法学,2013,5(2):21-23.

医疗纠纷调解方法范文2

关键词 医疗纠纷 第三方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R-051 文献标识码:A

第三方调解机制因其独特的优势而成为时下的新宠。目前,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近56个地市采取了第三方介入解决医疗纠纷的措施,这一实践从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1年黑龙江省成立了调解委员会,自启动以来,该机制取得的成果是显而易见的,但也同时暴露出诸多的法律问题。

一、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实践情况分析

目前国内外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积极探索,尝试建立专业“第三方”来介入调解医患纠纷。从国外来看,较为典型的第三方调解模式有日本1973年建立的医疗责任险制度。美国1997年成立的国家医疗纠纷解决委员会,还有诸如调解和仲裁、监察人制度等一系列的解决方式。德国自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创建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调停所、鉴定委员会等。我国于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2011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在该法律的保障下,国内医疗纠纷第三方解如雨后春笋般广泛开展,卓有成效的模式有:北京市成立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及医疗保险承保公司指定部门调解,构建“多调联动效果”;宁波市建立与医疗责任险相结合的第三方调解;南京市成立专业服务的营利性咨询机构介入医疗纠纷调解等。

二、黑龙江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实施问题分析

2011年,黑龙江省在绥化、七台河、哈尔滨等市成立了致力于调解医患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构--黑龙江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调研,有数据显示,绥化市通过第三方介入处理的医疗纠纷案例一共有四例,其中调解成功的就有三例,这成功率都达到了75%;此外,七台河市调解医疗纠纷的案例有16起,其中成功的有11例之多,这些数据显示出第三方调解化解矛盾的巨大意义。

(一)调研数据分析。

笔者对黑龙江省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访谈、调查,以及对患者和医生进行随机取样、问卷调查。通过建立图表、数据分析,针对开放式问题收集意见和建议,归纳出以下三组数据结果:

(二)困境和问题分析。

通过对调查的数据进行归纳分析,可以看到黑龙江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面临困境和问题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社会认知程度低。从调研情况来看,发生医疗纠纷后,当事人首先想到的是传统的解决机制,如协商和诉讼等,而非第三方调解。这是因为公众不了解甚至根本不知道第三方调解组织的存在。分析来看,一方面由于第三方调解这一新模式,被公众了解、认可仍需时间,但也不可否认对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宣传不到位;另一方面,第三方调解大都需要当事人的申请才能介入纠纷。这些都使得第三方调解这种新型的医患纠纷处理模式在目前尚不能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知。

第二,第三方机构规范性有待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本质为特殊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样缺乏具体法律依据,这使得调解的效力与公信力大打折扣,新兴机构在具体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大都没有科学的、严格的工作规范,这些弊端都会使得公众不相信第三方调解的权威性。

第三,经费来源成为困难。第三方调解机构基本都为非盈利性机构,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然而社会捐款是有限的,第三方调解机构想要维持正常的经营仍需上级政府的拨款,这就使得第三方在经济方面不得不依赖于行政机构,在调解中势必有所偏向,无法实现真正的独立,严重影响其中立性与公正性。

第四,专业人员匮乏。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要想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在队伍建设方面需要有专业人员的参与,他们应当具备专业的知识,包括法学、医学、保险学、沟通学等。这样的专业人员很稀缺,没有相关专业培训,提供的待遇有限,因此专业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匮乏,这些难题尚未得到解决。

第五,与其他解决机制衔接不畅。由于缺少法律上的支撑,经过调解达成共同的调解意见,性质上也只是合同,并不具有强制力。若一方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重新调解或法院诉讼等救济,由此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长时间的纠纷争执加剧了双方矛盾的深化。

三、黑龙江省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完善路径

(一)加强宣传——提高法律救济意识之路径。

由于调解委员会宣传力度低、宣传内容匮乏、宣传时效性差等现实问题的存在,民众对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尚未形成法律救济意识。鉴于此,可以通过以下创新宣传手段,以提高公众救济意识:首先,设立黑龙江省大中型医院调解工作站作为前沿阵地。医疗机构可将第三方调解委员会的地点、联系方式、调解特点、调解流程图等信息印于病历上,或印在院内公告上,也可在导诊台一侧及门诊大楼告示栏中设立关于医疗纠纷案例的调解流程的指示板等。其次,建立黑龙江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网页专栏开展宣传。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信息要及时公布,如调解成效汇报、获赔额、结案时间,典型案例。

(二)设计制度——保障第三方调解流程之路径。

1、调解中立及保障制度的构建。

由于新兴机构产生,没有公正有效的保障机制,没有标准的行业准则,没有独立的经费,必然会导致调解工作的参差不齐。医患双方当事人寻求此种救济方式时考虑到以上因素,便不能相信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中立、公正、权威。因此构建保障黑龙江省第三方调解流程的制度势在必行。增设回避制度、公开制度、调解员惩戒制度等有利于保证第三方调解的中立性与公正性。 回避制度可以参照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第三方调解自身的特点和实践情况。公开是中立的灵魂,公开制度具体包括:调解过程可以旁听以及调解协议书可以公开。调解员惩戒制度能够有效限制调解员的肆意妄为,如果违反了中立原则,首办调解员应当为其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调解经费外界供给。

经费来源问题关系到医疗纠纷调解平台能否正常运作,也关系到其专业性和独立性。设想经费来自医院,纠纷解决将失去其中立性,造成当事人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假使由第三方调解机构自己出资,变成商业化的营利性机构在所难免,当事人考虑成本问题而更少去选择此种救济方式。因此建议确立专门用于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基金,以维持这种机制能有效开展和顺利进行。

3、组建专业调解队伍。

笔者认为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的调解人员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要考虑到人员专业性能否得到保障,即调解人员中必须有一部分对医疗纠纷的医学专业问题有所精通,否则难以从医疗科学的角度来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明确的划分;二是要考虑到人员要保证医疗调解的合法性,即不能出现违法调解,这就需要调解人员中必须有一部分对法律问题有所精通。当然调解人员还应当具有一定的沟通交流技能和处理纠纷的工作经验。因此调解机构应当有专门的较为完善的培训机制。

4、确立并健全医疗责任险制度。

为了给予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最终效果的实现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引入科学的医疗责任险制度不失为一个好方法。目前,可以考虑的措施有:黑龙江省应尽快出台《医疗责任保险方案》,启动试点测试方案;纠纷中的利益冲突风险由医疗责任保险进行部分分担;将保险公司设为纠纷调解的第三方,赋予保险公司相应的程序开启同意权、异议权、程序参加权、意见表达权等必要权利;以法律形式实施强制投保的商业保险。

(三)健全医事立法——完善法律保障之路径。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最后一道防线,理应为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供保障。但现实是,我国没有对第三方介入调解医疗纠纷制度做出专门规定,而且我国关于此种机制的立法与各地广泛开展的第三方调解实践相比相对滞后。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制订和颁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以构建医疗纠纷处理法律体系;并阐明介入的第三方调解部门的法律性质、组织形式、经费来源、受案范围、调解流程、执行、法律责任及其与其他程序的衔接等内容;还应该包括医疗责任保险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与应用等相关事项。黑龙江省应尽快加强针对医疗系统,尤其是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立法建设,以便在纠纷产生时能为调解工作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据,以符合我国法治化国家建设的要求。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医疗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编号:12522172;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基地项目《黑龙江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

(作者:李姗姗,哈尔滨医科大学医学法学专业学生,硕士在读;徐晗宇,通讯作者,哈尔滨医科大学医学法学专业讲师,硕士)

注释:

黄思思,方姗,陈勰,等.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现状分析-以温州为例.中国医学伦理学,2011,24(4):518-521.

蔡蓓慧,姚丁铭,胡嘉佩,等. 温州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实施效果跟踪研究.现代医院管理,2011,45:13-16.

医疗纠纷调解方法范文3

【关键词】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法经济学;市场

一、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市场假设

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习惯于将研究对象放置进一个市场框架内进行研究,即使对其进行假设,对于医疗纠纷解决法律的问题,也可以假设它们具有与普通市场类似的属性,假设医疗纠纷解决是一个市场。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经济分析理论就是把相关法律问题模拟为一个经济学意义上的市场,用经济工具分析患者、医疗机构以及立法、执法、司法机关、自治组织、社会在医疗纠纷解决法律市场中的活动,并用效率作为价值评判标准。其也有理性人对收益的最大化追求,参与医疗纠纷解决的不同主体在激烈竞争,影响资源分配、对利益进行交换、考虑成本支出、供求等关系。

(一)理性人假设

理性人就是理性的最大化者,即对利益获取的最大化追求者,也被称作“经济人”。该理性人是经济学者在对经济学问题进行抽象研究时的理想状态,是经济市场得以完整分析的重要基础,也是我们要研究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市场假设的理论出发点。

在经济市场中,交易双方都有其自己对交易标的考量,即市场的供给状态和我的需求程度,或者价格影响,我的支出成本和收益的比例,能否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这就是常见的理性人,即每个理性人在作出决策时都会使用经济的分析工具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在医疗纠纷解决市场中,各方也是理性的。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是理性的、患方是理性的、医疗机构是理性的、法官或调解人员是理性的、律师也是理性的,各方都能够合理行事,各方都排斥不合理的行为。选择何种方式解决纠纷、是否要进行调解、如何参与调解,都由患方和患方的律师决定。医疗纠纷解决市场同样利用价格问题引导各方最求利益最大化。比如在赔偿金问题上,赔偿责任并不是要求违规者去遵守法律法规或是操作守则,而是强制违规者承担与其违规的机会成本相等的价格。

(二)竞争

市场是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指导的,这只看不见的手就是市场竞争。因此,竞争充斥着我们的市场生活,小到商贩买卖,大到国家贸易,竞争无时无刻不在调整着市场关系和资源分配。同样,医疗纠纷法律市场也存在着“看不见的手”,左右着医疗纠纷法律市场主体的活动,法律市场也要发挥竞争的作用。医疗纠纷的产生主要原因就是竞争,正常的竞争可以导致医疗市场良性的发展,但由于种种因素我国的医疗市场正朝着相反方向发展,恶性竞争导致了医疗纠纷频发。同时,纠纷解决市场也存在竞争,也许我们并没有意识到,在纠纷解决的第一步就存在竞争,医疗机构和患方在面对医疗事故时,首先想到的是要解决这个问题,但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很多种,于是就产生了竞争,基于对各种解纷方式的评价和衡量而产生的竞争。

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供给-需求分析

市场经济最有用的分析工具就是供给-需求分析,它可以分析市场中出现的任何现象,提供其产生原因和未来走向。那么,在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法经济学分析上,供给-需求同样能发挥很大作用。

(一)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供给

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供给首要的还是政府对法律制度的供给。政府在这一活动中充当调控者的角色。政府服务于全社会公民的利益,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为医疗纠纷解决市场提供前提和基础,即是制度保障。但同时,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以维护医疗纠纷解决法律市场的同时,又可能通过法律法规政策破坏这一基础。比如说,我国目前关于医疗纠纷相关法律资源不足,大部分都依靠地方卫生部门的文件作为执行依据,其执行力和约束力较低,法律调解的环境不佳,就会导致纠纷双方选择非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我们还应该注意到,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是通过公共选择作为其基础的,即是大多数人都赞同的情况下制定某一部法律,满足了更多数人的意愿,作为制定法律的垄断机关,它可以比其他社会团体以更低的成本提供法律服务,降低制度成本,并扩大适用范围。当然,其满足的范围仅仅是大多数人,并不能造成一致同意的现象,其结果是有利于一部分人而不利于一部分人,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同时,法律制度的供给还受到法律体制的影响,受到法律生产技术水平、法律意识、法律生产要素等因素的制约,所以目前医疗纠纷无论是调解还是其他解纷方式都还存在供给不足的状态,所以才会出现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的局面。

(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需求

医疗纠纷的法律需求属于制度需求的范畴,是一种非市场、非物质商品的需求。其根源在于主体期望获取的利益最大化。如果按照原有的制度安排或行为模式,社会资源的配置没有达到帕雷托最优状态,而改变资源的配置方式将更有效率,这时我们说原有的制度安排存在“潜在利润”。这种“潜在利润”存在于制度之中。当主体意识到通过法律改变行为模式或建立某种行为模式可以获取该“潜在利润”时,便产生了对法律的需要。也就是说,主体之所以选择适用法律,是因为适用的结果给他带来了利益,而不适用将丧失该利益。从制度需求理论上讲,通过法律使显露在现存制度安排结构之外的利润内在化,是法律需求产生的基本原因。

目前,在医疗纠纷解决市场上,由于医患关系紧张,医方技术失误、误诊、违规操作、费用纠纷、隐私权纠纷等因素,医疗纠纷的量在不断上升。某市医院仅2011年一年发生的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和非事故纠纷总共95起,重大医疗事故18起,仅是该医院对解决纠纷的需求就已经非常严峻了。

三、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成本-收益分析

(一)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成本

成本是当事人在进行纠纷解决的过程中所耗费的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支出的总和。成本也直接影响着供给的数量和质量,对供给曲线有重要影响。当然,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中,当事人各方支出的成本包括静态的成本和动态的成本,静态的成本主要就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度这一支出,当然,这一支出已经通过国家税收进行了支付,动态的成本就是我们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所耗费的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支出,即是运作的成本。

以诉讼和第三方调解来进行对比我们可以发现:诉讼所耗费的成本总是大于第三方调解。从诉讼的经济成本来看,案件受理费是首要支出的费用;再者是律师费,目前律师费针对涉及金钱标的的案件基本起步价2000元,按照标的的大小梯度收费5%、4.5%、4%......针对医疗纠纷这种专业性比较强的案件,这还不涉及复杂案件的费用,基本上律师费是高于普通民事案件的;其次是鉴定费用(包括伤情鉴定费用、伤残等级鉴定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鉴定是其决定性的证据,鉴定费用也是一笔较大的支出,每个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次数保持在2-3次,甚至因为双方当事人的不信任鉴定可能超过3次,其费用支出是巨大的;除开前述费用外,勘验费、公告费用、翻译人员费用、证人费用特别是专家证人费用、执行费用等都是诉讼所必须要支出的费用。从诉讼的非经济成本来看,主要是人力成本、时间成本、精神成本。其中,患方的人力和精神成本是巨大的,既要承受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还要应对强大的医方和繁琐的法律救济程序。从时间成本来看,医疗纠纷诉讼短则数月,长则几年,诉讼一般要经历诉前准备、、立案、保全(财产、证据和行为保全)、调查举证、鉴定、庭审、判决、执行等阶段,同时,程序上还要经历法庭调解、一审、二审,若二审发回重审还要重新进行审理,审结之后可能还有当事人的申诉、检察院的抗诉,导致再审。即是是简易程序,其耗费的时间也不短。所以,诉讼当事人支出的成本是巨大的,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都不愿意用诉讼来解决医疗纠纷,而是借助社会力量,比如媒体曝光、或者武力围堵,通过非法手段解决纠纷。

而第三方调解模式则可以减少当事人的经济和非经济成本。第三方调解模式的成本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法律成本、经济成本和非经济成本。法律成本即是国家对第三方调解制度的法律制度保障,国家通过法律条文限定第三方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机构的组建、调解结果的效力以及执行保障。当然,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法,现有的调解都是依托《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地方政府卫生部门出台的文件。经济成本是很低的,无论是哪种机构主导的调解模式,弱势的患方都基本无需支付调解费用,因为调解是由中立的第三方在进行,双方当事人都无需再聘请律师;也无需支付专家证人等费用,因为第三方调解机构都建立了医学和法学专家库,调解时随机抽取专家。第三方调解的非经济成本较诉讼也小得多,在时间成本上,当事人可以省去诉讼的很多程序,一般调解的时间跨度都能控制在一个月以内。所以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更能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

(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收益

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收益,是指通过依法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分配、责任的确认、损害的救济,促进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满足法律主体的最大需要和利益,并促使社会公共生活更富效率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原则的总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收益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时表现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得到更好的保护;有时表现为违规违法行为收到赔偿金的否定;有时表现为公民收入增加、福利改善和就业机会的改善;有时表现为医疗秩序的好转,医疗环境改善,社会供需矛盾的解决;有时还表现为环境污染的减少及所受侵害获得的相应补偿等。同时,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收益不仅包括经济上的收益,还包括政治上的收益、社会上的收益、伦理道德上的收益等。

目前,供给-需求和成本-收益分析已经广泛运用于法律制度建设、司法和执法过程和评价,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将供给-需求和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引入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分析将更有利于公正高效的解决纠纷、缓和医患矛盾。

医疗纠纷调解方法范文4

一场医疗纠纷最终演变成一场,对于患者和医院来说是“双输”局面――患者失去了生命,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影响。同时,此起事件背后凸显了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缺失。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医疗资源紧缺,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加上医疗机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关系往往十分紧张,甚至出现了“职业医闹”等不正常现象。这不仅影响了我国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社会生活的安定、稳定。在目前紧张的医患关系无法得到有效缓解的情况下,要破解医疗纠纷困局,单靠医患双方自发调节机制显然不够,这就迫切需要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第三方”来制衡目前紧张的医患关系,维护双方的利益。在“南平医闹”事件中,如果有类似的“第三方”介入调解,想必事态不会发展到如此严重的地步。

目前,我国的医疗纠纷处理有三条途径,分别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卫生行政机关调解和人民法院诉讼。然而,这三种途径在实际操作中均遇到了种种困难。第一,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虽然程序简单方便,但因医院和患者双方缺乏相互信任,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反而容易将矛盾进一步激化。第二,由于人们通常存在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有附属关系的观念,患者也因质疑卫生行政调解的公正性,故而不愿去卫生行政机关调解。第三,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医疗纠纷虽被认为是最正规的解决方法,但始终存在着诉讼成本高、时间长等缺陷,医疗纠纷的审理时间多以年计算,医疗事故受害者的损失难以得到及时的救济;而患者往往因病致贫,支付不起昂贵的医疗费,在时间上也等不起。这些现实情况共同导致许多患者及其家属不愿通过司法途径去解决医疗纠纷,而是选择了“医闹”等非正常行为。

2006年,一项对深圳市10家公立医院、6家民营医院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16家医院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患者及家属聚众闹事,甚至殴打、辱骂医务人员的“医闹”事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有一个既懂专业知识,又与医疗机构没有多大关系,可使医患双方均能接受的“中立调解机构”从中调解,显然不仅能让医院避免“医闹”之苦,也能及时维护患者的利益,是一种双赢的选择。

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具有“第三方”主持、调解方中立、案件处理快捷等优势。医疗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一类民事纠纷,属于可以调解的范围。在现有法律制度下,通过由保险公司、公安部门、司法机构、医学会等部门联合组成的“第三方”介入医疗纠纷的处理,无疑是目前非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的最好方式。由于“第三方”的社会地位中立,不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之下,能有效打消患者的顾虑;同时,在医患之间建立一个缓冲地带,为双方提供一个沟通、协商的平台,为医疗纠纷中的弱方提供证据、法律方面的援助。从实践来看,我国部分地方如浙江省已采取了这种“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的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医疗纠纷调解方法范文5

[关键词]医疗纠纷可仲裁性;优越性;仲裁制度应用

[中图分类号]D90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4-0147-02

1 医疗纠纷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是当事人基于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的合意,将纠纷中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法律关系内容交予仲裁庭处理,表示愿意服从仲裁庭裁决的一种非诉讼纠纷方式。仲裁制度作为一种民间纠纷的解决机制,是处理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近年来,随着医疗纠纷的不断增多,仲裁与传统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如调解、诉讼等相比,其公平、公正、经济、专业等优势,更能满足社会对医疗纠纷处理的期望,因此我国不少学者呼吁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以仲裁手段来解决医疗纠纷。

要在我国以仲裁制度解决医疗纠纷,首先要确立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医疗纠纷是否具有可仲裁性,是指医疗纠纷能否作为仲裁解决的对象,当事人是否能将医疗纠纷事项自由约定,交由指定仲裁机构去审理裁决。影响某一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的因素很多,但决定性因素主要包括:案件性质、主体身份、主体能力三个方面。就案件性质来说,可以仲裁的纠纷一般限于合同纠纷或涉及财产权益的纠纷,医疗纠纷产生于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了争议,本其质主要体现为民事法律纠纷的一种,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民事赔偿责任,完全可以纳入仲裁制度的裁决范围之内。

从主体身份来看,适用仲裁制度解决的纠纷,发生纠纷的双方主体当事人法律地位应当平等。尽管医学科学专业性强,医患双方对医学知识和信息掌握不对称等,但这并不代表医患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对等。无论是医疗侵权纠纷还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患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医疗纠纷仍然属于私法范畴,医患双方信息量的不对等只是由医疗机构本身的职能所决定,对医患双方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并无影响。

从主体能力来看,适用仲裁制度时,争议事项的当事人应当对所争议的民事实体权利具有处分权。医疗纠纷属于民事法律纠纷,在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医患双方当事人在不涉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实现意思自治,这与适用仲裁制度的要求并不相悖。

2 医疗仲裁解决方式的优越性

(1)更具有专业性。与传统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相比,仲裁具有专家裁断的优点,更具有专业性。医疗纠纷常涉及医学专业知识、医疗技术问题以及医疗法律法规适用问题,法官以相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自然难以深入探究,其公正性多少会受到影响。在医疗纠纷中适用仲裁制度,由具有专业知识的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医院管理专家等组成的仲裁庭来裁决医疗纠纷案件,能有效克服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专业知识的局限性,同时更能体现法规的权威性,避免双方当事人在听审技能上的技术缺陷,保证医疗纠纷能够得到更科学、更合理地裁决。 (2)更具自愿性。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当事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仲裁员,甚至是可以选择仲裁程序及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有更大的自由处理权,能够避免不公正因素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3)更具独立性。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组织,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员大多是兼职的,不隶属于仲裁机构,这样可以避免行政干预,同时仲裁机构之间也不具有隶属关系,因此仲裁没有级别和地域管辖。

(4)快捷性、经济性。医疗纠纷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医患双方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或上诉。这就有效克服了医疗纠纷久拖不决、搅闹医院正常秩序等现象。从经济角度来比较,时间上的快捷性,费用也就相应的节省,仲裁收费一般比诉讼费用低,能够减少当事人的开支,减轻诉累。

(5)具有更好的保密性。仲裁制度重视对当事人秘密的保护。由于医疗纠纷案件常常涉及患者的隐私、医疗机构的社会影响,保密性对医患双方都尤为重要。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的整个程序和裁决都不公开,仲裁机构成员和仲裁员以及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整个仲裁过程处于“绝缘”状态,更能促使医患矛盾顺利解决。

3 仲裁制度在国内外医疗纠纷解决中的应用

(1)我国医疗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现状。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和高风险性,世界各国对医疗纠纷的处理,都经历了漫长的探索过程。目前,我国某些部分地区开始尝试医疗纠纷仲裁解决。例如,2002年洛阳仲裁委员会联合洛阳市卫生局下发文件,规范医疗格式合同文本。近年来,洛阳仲裁委员会处理医疗纠纷共10余起。合肥仲裁委员会与合肥市卫生局合作,仲裁了15起医患纠纷。虽然很有成效,但这是在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的医事仲裁,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仲裁委员会缺乏自主性。2006年年底,天津市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正式挂牌成立。它是与天津金必达医疗事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办公室设在金必达公司所在地,调解中心副主任由金必达公司领导担任,调解员、仲裁员由金必达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推荐,这样就使医事仲裁带有严重的公司操作性质,造成了其仲裁行为在社会方面信任度不高,受理的案件稀少,同时遭到有关部门的强烈反对。由此可见,现阶段我国的医疗纠纷仲裁解决机制主要还是仲裁委员会与其他部门合作,没有独立性,不能自主进行医疗纠纷的仲裁解决。

(2)医疗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国际经验。在其他国家,医疗纠纷的仲裁解决机制已经得到了应用,这同时对于我们国家有很多启示。例如,1960年日本东京医师会设立的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就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医事仲裁组织。197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承认仲裁解决医疗纠纷的效力,也特别强调了仲裁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的重要性。1997年,美国的仲裁协会、律师协会以及医学会联合成立国家医疗纠纷解决委员会,据调查显示,美国85%的医疗纠纷都是通过仲裁和调解的方式解决的。我国台湾地区将“调解”和“仲裁”作为医疗纠纷处理的重要机制,地区“中央”还成立了专门的医事仲裁委员会。由于医患双方的特殊关系,医疗技术的专业性和发展性,患者病情体质的特殊性,医方是否存在过错、医方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举证责任的承担都十分复杂,所以解决医疗纠纷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需要在发展中解决,需要在探索中前进。现在各国普遍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医疗纠纷,逐步建立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解决机制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4 在我国设立医疗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几点构想

(1)常设机构――医疗仲裁委员会。由于医疗纠纷仲裁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和仲裁的特点,可先在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区设立常设性的仲裁机构――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对其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主要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医疗纠纷案件,聘任以及管理仲裁员,领导和监督仲裁庭开展工作,向有关部门提供处理医疗纠纷的建议。

(2)临时机构――医疗纠纷仲裁庭。医疗纠纷仲裁庭是临时机构,对医疗纠纷作出裁决。仲裁庭可以根据医疗纠纷的复杂程度分别由3、5、7人组成:3人仲裁庭由医学专家、法医、法律工作人员组成;5人仲裁庭由医学专家3人,法医、法律工作者各一名组成;7人仲裁庭由医疗专家3人、法医、医学伦理学专家、法律工作者、公证人员各一名组成。

(3)仲裁程序的启动。医疗纠纷仲裁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①当事人申请,提出仲裁要求的医患一方应当在受理时效内向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②案件受理,由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③案件审理,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促使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若调解不成,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④仲裁执行,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败诉方在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下,胜诉方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4)仲裁员的聘任。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所选任的仲裁员除了具有公道正派的品质之外,还必须具备医疗纠纷处理实践经验以及相应的专业资质,由不同专科临床医学专家、法律专家、卫生行政管理专家、医学伦理学专家、法医、公证员、律师等专业人士担任。由这些素质高、专业强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委员会,在保证仲裁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增加医患双方对仲裁的信任度的同时,也有利于纠纷公正合理的解决,医患矛盾的缓和。

(5)加强医疗仲裁监督。良好的制度设计并不意味着良好的执行,为了保证仲裁制度的良好适用,维护医患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必须同时加强医疗仲裁监督。首先要重视内部监督,加强仲裁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严格选拔仲裁员,监督仲裁庭对医疗纠纷作出公正合法的裁决;其次要接受司法监督,医事仲裁机制作为非诉讼解纷机制,是独立于国家司法体系之外的法律救助方式,为了保持社会秩序和国家司法权威性,同时也为了保证医事仲裁的公平、公正,医事仲裁必须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

参考文献:

[1]余承文.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研究[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2007(1):26.

医疗纠纷调解方法范文6

关键词:公立医院;医疗纠纷;处理路径;有效模式

近十年来,随着现代人群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对医疗环境的要求也有了明显上升,所以我国医疗纠纷的发生率也在逐年上升。医疗纠纷是指一种基于医疗关系而产生的医患间争执,而医患关系是由于健康需求的不同,从而出现的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但由于医患之间对于专业知识的认知差异较大,所以多数情况下,患者对医院的信任感往往较低,导致目前医患关系较为紧张。所以在本次研究中,探讨完善公立医院医疗纠纷的处理路径的有效模式,取得了一定效果,现报道如下。

1 一般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15 年4 月至2016 年4 月我市某医院所发生的医院医疗纠纷数据作为对比,在2016 年4 月至2017 年4 月间进行有效医疗纠纷管理路径。在两组时间段内,均选择200 例就诊患者进行医疗纠纷调查,所有患者对本次研究均知情,且签署知情同意书,所有患者均具有正常认知功能,能够理解本次研究内容。

1.2 方法

首先来说,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医患纠纷解决能力。在进行培训时,应当对医疗纠纷调解团队和医疗人员,开展人文精神以及伦理学的培训,这样能够引入同理新概念,使医务人员能够站在患者的角度为患者进行考虑,了解患者心中所想。同时还需要在医院中开展定期的专业培训,加强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培养相应的服务理念,以应对各种医疗纠纷。

同时医院还应当为患者和医务人员搭建相应的沟通平台。由于患者往往对医学知识较为缺乏,所以导致医患双方的沟通较差,基于这种情况,医院应当通过各种方式搭建医患之间的沟通平台,使医务人员能够告知患者相应的医学知识以及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使患者也能够了解到医务人员的困难和责任心,通过双方了解的方式来缓和医患关系,从而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率。

建立完善且有效的医患纠纷解决渠道。就目前来说,医患纠纷的主要解决途径为民事诉讼或医患双方协商而达成,但这两种解决途径均有一定的弊端。所以如何加强合作,对医患纠纷进行高效解决,是目前医患纠纷的重要难题。医院应当通过借助多方平台的方式,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使医疗纠纷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1.3 评价标准

记录实验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总次数,并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全程记录医疗纠纷的时间,记录其解决的平均时长。

1.4 统计学方法

所有患者的临床基础资料均用统计学软件SPSS17.0 或是SPSS19.0 处理,其中总有效率与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等计数资料用率(%)的形式表达,数据采取卡方检验,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的形式表示,并采取t检验,若p

2 结果

实验结果显示,采用有效医疗纠纷管理路径后,医疗纠纷的发生状况为12 (6.00%),显著低于采用有效医疗纠纷管理路径前42 (21.00%);并且在开展有效医疗纠纷管理路径前的医疗纠纷平均解决时长为(76.4 ±8.1 )d,而在开展管理后的平均解决时长为(39.8 ±11.6 )。各数据组间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

3 讨论

想要彻底的解决医疗纠纷,发生在目前临床上还难以完全实现。所以在进行各级医疗机构的管理时,应当通过搭建医患认知平台,强化患者对医学的认知力,从患者的角度,使患者能够理解医务人员的工作方式和责任心。另一方面也需要引入同理心理念,使医务人员对患者的思考方式和生活水平进行了解,加强医务人员的人文和伦理基础培训工作。在发生医疗纠纷时,也需要根据各个医疗纠纷的不同特点,采用个性化的处理途径,在最短的时间内给予双方明确的解决意见;如难以达成一致,也应当采用最合理的途径对医疗纠纷进行彻底解决。

综上所述,对公立医院采用有效医疗纠纷处理路径,能够有效降低公立医院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同时也能够缩短医疗纠纷化解时间,为构建和谐的医疗关系,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值得推广使用。

参考文献

[1]杨琳.医院医疗纠纷处理路径的实践探究[J].农家参谋,2017(21):291.

[2]胡晨. 县域二级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困境及治理路径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