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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标签管理办法范文1
1种子经营者能否拆开包装零售种子
《种子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如果销售者拆开包装销售种子,交付给购买者的种子既没有规格包装,也没有相应的种子标签,该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因此,种子经营者拆包零售种子,依照《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在特定条件下,拆开包装零售种子是一种适当的经营行为,它有别于分装种子和散装种子;法律对经加工、包装后的种子未规定禁止拆零销售,拆零销售产生的根源是现阶段分散的、家庭小规模生产。所以,不再分装种子拆零销售应属于正当经营行为。在市场监管实际中,应当根据政策界限,区别于销售散装种子;同时也要防止监管失控,即拆零行为仅仅存在于对农民或直接用种者的销售环节和极少量的状态。
2关于种子标签和质量标注的要求
种子标签是种子基本情况的真实反映。名称应该是审定公告名称,而不是审定前的代号;标签的品种名称上带有修饰词的,如新、强、提高系、新优系等字样误导种子使用者,即使有审定号也属于违法行为。另外,一些种子标签标注的质量指标也不规范。按照《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条款规定:品种纯度、净度(净种子)、水分百分率保留一位小数,发芽率、其他植物种子数目保留整数。因此,都标注保留到整数,不符合国家强制标注标准。部分质量指标要求保留一位小数的道理在于,以玉米种子纯度指标为例,国家规定玉米纯度≥96.0%,意味着纯度至少大于或等于95.95%;而如果标注值≥96%,则意味着纯度只是大于或等于95.5%,相当于降低了质量指标要求,可以据此判定企业的标注值低于国家标准,应要求种子生产企业重视此问题,并应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经营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种子应注意的问题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标签应当制成印刷品在销售种子时提供给种子使用者。”因此,经销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同样需要制作标签,标签制作标准和内容应与包装种子要求一样,只是可以另行制成印刷品在销售种子时一并提供给种子使用者。例如,经营者销售诸如马铃薯、大蒜等可以不经包装的种子时,必须制作标签,否则,应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经营推广的种子应该符合的条件要求
《种子法》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据此可以认为,只要通过审定,就可以在审定公告推荐的适宜区域内引进推广。但是,任何品种都有其特定的适宜种植条件,即使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区,生态环境条件相差也很大,特别是在出现特殊气候条件时,有些审定品种也会表现一般,甚至减产比较明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应该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经过试验、示范成功后方可推广应用。该项工作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承担,根据试验示范情况推荐主导优势品种。种子企业不可以贸然推广未经当地成功试验示范的品种,种子管理部门应负起责任,否则会给农业生产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5关于种子质量抽查工作的问题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实施监督抽查的企业,自扦样之日起6个月内,本级或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的同一作物种子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这项规定保护了种子企业权益,但在种子管理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导致这样的情况:质量抽查时,种子企业并没有经营假劣种子,但不能保证以后6个月内经营的所有种子都符国家标准。因此,该条款在实际工作实践中这样操作才更趋合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实施监督抽查的企业,自扦样之日起6个月内,本级或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的同一作物同一品种的同批次种子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
6农民在集市上出售、串换种子的问题
《种子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这里的“剩余”存在法律空档,剩余的概念模糊,确切数量是多少,可以是几十千克,也可以是几百千克,而且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区分是真正农民还是不法商贩打着农民的名义。更有甚者,部分不法商贩套购制种基地种子,化整为零销售,执法难度增大,处罚争议增多。
7同一种子经营者同时接受多家种子公司的委托
同一种子经营者同时接受多家种子公司的委托存在的主要原因是《种子法》对经销商接受委托的公司、作物种类和品种类别未加限制,按照法律未禁止皆可为的原则,这种现象并不违法违规。但在种子销售过程中,经常出现有的受委托经营者将A公司的种子开成B公司的销售凭证,形成证据不清。在种子质量纠纷投诉中,不好确定事故责任,也导致公司之间推诿扯皮,给调查取证和索赔带来难度。
8种子生产基地管理缺少规范
《种子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但对不执行生产技术规程的行为,《种子法》没有规定罚则。例如,制种田隔离区不够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依据就存在盲点,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农作物制种田都有发生。另外,不法商贩随意到他人种子基地套购、抢购种子;农民也很少受制种合同的约束,种子缺时生产企业收不上来所生产的种子,种子多了生产企业以多种理由弃管或拒收,种子管理部门无法可依,种子企业无可奈何,制种农民没人帮助,制种基地的利益链条无法顺畅运转,各方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包装标签管理办法范文2
原文作者:佚名
农业部办公厅4月18日公布《关于种子标签问题的复函》, 重申种子标签相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销售的种子都应当附有标签,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根据《种子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根据《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种子经营者提供的种子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可以印制在标签上。”国家质监总局、标准化委员会的《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规定,有关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宜在标签上标注。
种子包装物印制的品种说明,属于种子标签,不属于广告范畴。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依照《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
包装标签管理办法范文3
一、工作目标
以保障散装食品消费安全为目标,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流通环节监管职能,加强集贸市场、超市、前店后厂食品经营户的行政指导,加大散装食品经营户的巡查力度,打击违反《食品安全法》散装食品标签规定的违法行为,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努力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繁荣稳定的食品市场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流通环节散装食品标签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市工商局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监察室、法制科、市管科、公平交易科、12315指挥中心、检查支队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由市管科**科长担任,成员由**组成。
三、散装食品的定义
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散装食品包括前店后厂加工小作坊及其连锁店销售的经过简单包装方便携带的食品(如面包、蛋糕等),还包括大包装进货改小包装销售的食品。散装食品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四、散装食品的销售安全规范
(一)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二)销售的食品必须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三)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地址等内容。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涤、消毒、储存和温度调节等设施或设备。
(五)必须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并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取符合规范要求的完整标签。
五、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自2010年1月1日开始至2010年3月1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月19日以前)为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阶段。各县(市、区)工商局成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制定行动方案,分解任务,责任到人;对散装食品经营户进行调查摸底摸清底数,同时通过广泛地宣传动员和行政指导,让经营者了解《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促进经营户加强自律和整改。
(二)第二阶段(1月20日—2月31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各地要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开展散装食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第三阶段(3月1日—10日)为总结验收阶段。各县(市、区)工商局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市工商局对各地开展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六、整治重点
(一)重点品种。以消费者申诉举报多的米面制品、彭化食品、豆制品、糕点、腌制食品、冷冻食品等为重点品种。
(二)重点区域。以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车站码头,特别是农村地区为重点区域。
(三)重点场所和对象。以前店后厂食品加工小作坊及连锁店、集贸市场、超市、食品批发企业为重点场所;以小食品店、小摊点为重点对象。
包装标签管理办法范文4
乙方:
为保证所经营药品的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议协商,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如下:
一、甲、乙双方均为合法企业,并互相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的法人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存档。
二、质量条款
1、乙方提供的药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整件包装的药品应附产品合格证;药品包装和标识应符合《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和货物运输的要求;
2、进口药品(进口中药材)应提供加盖有乙方公章或质管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材批件》)、《进口药品检验报告单》(或加盖有“已抽样”字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要求实行生物批签发的药品还应提供加盖有乙方公章或质管机构原印章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3、乙方提供的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应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包括 省中药炮制规范)。发运中药材应有包装,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等,并附有质量合格标识;中药饮片的标签应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批号、生产日期等,并附有质量合格标识;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需提供其批准文号批件,其包装必须注明中药饮片的批准文号。
4、乙方所提供的中药饮片其包装材料应选用与药品性质相适应及符合药品质量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5、乙方所提供的药品若出现质量问题,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给甲方的购销凭证上注明乙方公司的全称,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任意涂改。购销凭证上的药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号及数量等内容应与来货实物相一致并加盖公章,否则甲方有权拒收。
四、乙方提供的药品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进口药品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有效期只有一年的,不得超过4个月),同一品规药品的批号,5件以内不能超过1个,20件以内不能超过2个。
五、首营品种应附有加盖厂家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出厂检验报告单。
六、药品在运输途中的破损、污染和甲方在销售过程中发现的非人为的破损,产品无批号、无有效期或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变质等异常情况,乙方应无条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退货费用、顾客投诉的赔偿费用、交通费用及手续费用等。
七、因经营过程中发现假、劣药品,使甲方遭顾客投诉、被行政部门处罚、或被媒体曝光等给甲方造成经济、名誉损失的,乙方应承担一切直接经济损失,并按每个品种XX元—XX0元进行赔偿(具体视情节、损失轻重)。
八、乙方供应的药品发生不良反应而使甲方遭顾客投诉或被媒体曝光等给甲方造成经济、名誉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九、乙方提供给甲方有商品条形码的药品应能提供《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因条码冒用或盗用等造成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十、甲方验收时发现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破损、污染等,均由乙方承担。
十一、甲方按gsp要求及药品储藏要求储存药品。
十二、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未尽事宜,通过协商解决。
十三、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包装标签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 医疗废物;管理;控制;医院感染
[中图分类号] R197.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4721(2010)04(a)-121-02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1-2]。如对医疗废物管理不当,造成医疗废物的流失,疾病的传播,将直接影响人们的健康,并可能对整个社会形成巨大的危害。因此,医疗废物的安全、规范管理已成为提高医疗护理质量的主要内容,更是预防和控制院内感染的重要措施之一[3]。
1 建立医疗废物管理体系
1.1 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依据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以及上级行政部门的要求,本院建立了由法人为第一责任人,由业务副院长、业务部、护理部、感染控制科、消毒供应室、药事办、装备基建管理科科主任及主要临床科室科主任和护士长组成的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业务副院长任副主任,指导和监控全院医疗废物的各项管理工作。各科室主任、护士长为各科室医疗废物管理的责任人,切实履行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个人安全防护、防盗、称重、资料登记管理等监控工作。
1.2 制定医疗废物的相关管理制度及应急流程
本院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了本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应急处理预案》、《医疗废物分类说明》、《医疗废物场所消毒措施》、《医疗废物收集人员工作制度》,包括医疗废物处置流程、收集流程、运输路线及流程、医疗废物收运人员防护服穿脱流程指引、医疗废物收运专用车清洗流程指引,以及在收集、运送、贮存过程中个人防护和消毒措施。鼓励职工对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1.3 全员培训与分级培训相结合
为了强化各级各类人员的管理意识和参与意识。由院感科科主任负责,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分级、有重点地进行培训。培训后,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对全院医务人员,培训重点是法律法规、职业安全防护和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严格遵守“谁产生、谁分类”的原则;对医疗废物专职收集人员,培训重点放在医疗废物的收集流程、分类、转运、暂存地的清洁消毒、职业安全防护等方面;对卫生保洁人员,培训重点放在职业防护和消毒隔离方面;对新上岗人员,培训重点是法律法规、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培训。不断强化各级人员规范处置医疗废物意识,确保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2 严格按医疗废物处置流程进行管理
2.1 制定医疗废物收集流程
医疗废物由科室产生,由本院指定的专人、专车、规定路线、规定时间每日运送出病房两次,使用专门的污物电梯,收集运送路线应遵循由上至下、由远到近的原则,运送到暂贮存点。在运送的过程中密封回收车盖,超量时应分多次运送。各科室治疗室门外均设有科室医疗废物收集车(图1),车身为全不锈钢材料,内设1块纵隔板,车面设4个投放口,2个投放口投损伤性废物,1个投感染性废物,1个投输液袋,车内置锐器箱盛放损伤性废物,置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黄色包装袋盛放感染性废物和输液袋,车的一个侧面为开关门,可上锁。科室医疗废物收集车外有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和分类说明。医疗废物收集车上锁,由负责医疗废物收集的专职人员开锁及管理锁匙,科室收集桶(车)于每天收集完废物后及时使用0.2%含氯消毒剂喷雾消毒30 min后清洗。医疗废物的包装物外表面有医院统一印制的警示标识,每个包装物都有标签,内容包括:废物产生地点、日期、类别及说明等。病理性废物少量放入黄色胶袋中,大量的低温贮藏;少量药物性废物可混入感染性废物,但需标明,批量的化学废物(消毒剂)和重金属交当地专门机构。检验科产生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及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就地用0.2%含氯消毒剂加盖浸泡10 h后,按感染性废物处理。
2.2 严格交接登记制度
环环交接有记录。科室指定班种,落实具体人员职责,与本院专职工作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内对本科室医疗废物进行封口、贴标签、称重、登记,在《科室医疗废物登记本》及《工作人员医疗废物登记本》上登记,内容包括废物类别、重量、数量、科室,收集员与科室人员双方交接确认签名,要求登记资料不缺项,保存3年。
本院严格按照佛山市医疗废物管理规范的规定,与佛山威立雅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每天向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移交分类收集、包装好的医疗废物,做到日产日清。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及时填写医疗机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交接双方签字存档备查。
2.3 制定专职工作人员工作流程与配备个人防护设备
工作人员收集医疗废物前要按二级防护标准着装,包括戴帽子、口罩,穿工作服,戴防水围裙及塑胶手套,穿水靴,必要时戴防护眼罩,做好个人防护,操作前、后洗手及手消毒,每天消毒防护物品。每年接受至少1次的业务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预防接种乙肝疫苗。明确规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流程:①医疗废物产生科室分类放置;②医疗废物收集前做好个人防护的准备(戴口罩、帽子、手套、水鞋、胶围裙);③用医疗废物专用收集车到各科室收集医疗废物(经专用污物梯);④医疗费物封口、贴标签、称重并记录;⑤与科室交接后双方签名确认(科室记录本、医疗废物收集记录本);⑥把医疗废物暂存车(加盖)经专用污物梯运送到医疗废物暂存间;⑦ 卸载医疗废物到“威立雅”公司的周转箱内;⑧ 清洁、消毒医疗废物收集车;⑨与“威立雅”公司全量交接(称重、记录、双方签名);⑩清洁、消毒医疗废物暂存间环境和物品;清洗、消毒个人防护用品。
3 落实暂存地管理
3.1 制度上墙
将《医疗废物管理应急制度》、《医疗废物处理流程》两个制度挂在暂存间的墙上,明确制度和流程。
3.2 标识齐全
贮存地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并有防蝇的纱窗,由专职人员上锁封闭,平时关密门窗,做好防盗、防火及严防儿童及无关人员进入。
3.3 清洁与消毒
医疗废物暂存点在每天清理完医疗废物后,应用0.1%~0.2%含氯消毒溶液喷洒或擦拭墙壁、地面、回收车, 擦拭30 min后用清水冲洗干净,擦干。用紫外线灯消毒空气,每天1次,每次不少于40 min[4]。
4 质量控制与督导
为了使医疗废物管理真正落到实处,本院将医疗废物管理纳入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检查的范围,由医院感染控制科每月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结合业务部和护理部,对全院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处置、登记等情况及安全防护知识掌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违规现象将给予扣分,与科室绩效考核挂钩。通过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协调、整改,确保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顺利实施,有效避免由此引发的医院感染的发生。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80号令).医疗废物管理条例[S].2003:6-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S].2003:10-11.
[3]黄金梅.加强医疗废物处置的规范化管理[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9, 19(2):190-192.
包装标签管理办法范文6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体制的不适应
药包材企业的注册申报工作都是直接上报国家局或省局,并不经过市县两级药监部门的初审,但是日常监管工作却是市县两级基层药监部门承担,部分企业从自身商业保密的角度,拒绝向所在辖区内的基层药监部门提供完整的注册申报材料。导致有的基层药监部门对辖区内的药包材产品缺乏了解,监管更是无从下手。有的药包材企业甚至拒绝市县级药监局的监管,认为自己是在国家局取得的注册证,有什么事直接找省局,对市县局的监管不予配合,甚至百般刁难。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目前,关于药包材的法律法规仅有《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一唯一的部门规章,仅仅规定了药包材的注册管理,没有明确的生产环节的管理要求,导致了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缺乏切实可行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督检查程序和标准。如《办法》第64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进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第65条规定: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包装药品的药包材应当立即收回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但是在实际监管工作中,药监部门对药包材是否“不合格”缺乏相应的判定依据。同时,《办法》未明确对使用未经注册的或不合格药包材的医院制剂室的处罚措施,导致药监部门在监督执法中对此类情况的处理因缺乏明确依据而产生监管的随意性。
此外,与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如对药包材的包装、标签管理以及药包材的使用管理无明确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该对药包材做相容性试验,但却找不到相关的明确的规定。对药包材的包装标签也无相应地要求。我们发现药包材厂生产出来的药包材就用旧麻布口袋当外包装,上面手写生产单位、品名等;作为药包材这种产品更是没有任何标识。比如生产塑料瓶的企业生产出来的塑料瓶上面什么标识也没有,根本无从鉴别该产品是从哪个单位生产的、有无注册证。这种状况导致无证生产药包材的企业的取缔有一定难度,我们能要求的也仅是提供一张注册证,企业很容易偷梁换柱购进低价的无证企业生产的药包材。
(三)监管人员专业技术知识的匮乏
药包材监管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尤其对药包材检验技能的掌握更是不可或缺,但在基层药监部门,大部分是“非药学出身”,即便是药学专业出身,对药包材知识的掌握也是十分有限,平时也很少有机会参加此方面的专业培训,市场上能找到的相关书籍也很少。监管者本身知识的匮乏是导致药包材监管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技术监督手段的落后
对药包材质量的定性很多时候需要依靠专业的检测设备,而根据相关的药包材国家标准,大部分药包材检测项目较多,涉及专业性较强,要求的检测仪器条件也较高。以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为例,检测项目就有[外观]、[鉴别](包括红外光谱、密度)、[密封性]、[振荡试验]、[水蒸气渗透]、[炽灼残渣]、[溶出物试验](包括易氧化物、重金属、不挥发物)、[微生物限度]、[异常毒性]等十来项。目前,省级以下药检所还没有药包材质量检测能力,基层各项基础设施和设备与实际的监管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在一定程度也制约了监管工作的开展。
(五)药包材生产及使用单位质量管理意识淡薄。
在我国将药包材纳入法制化监管的历史并不长,药包材作为药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保障药品质量的重要作用也未能被药包材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所广泛认同。生产企业重经济效益,轻质量管理的现象还十分突出,导致实际生产过程中存在诸多安全隐患。药包材使用单位也缺乏对所使用的药包材的规范管理,相当一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未制定药包材的采购、验收、使用等管理制度,更缺乏对其所用药包材的检测能力。诸如此类,也为我们的监管工作设置了很大的障碍。
解决对策:
(一)完善药包材配套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鉴于目前,对药包材生产的监管缺乏操作性强的检查标准,建议出台《药包材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药监部门的职能和职责,切实加强对药包材企业生产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参照药品生产企业gmp制度对药包材生产企业实行认证准入制度,从源头上保证药包材质量;对药包材的包装、标签及流通环节也须做出明确规定或操作性强的配套性文件;对药品生产企业、医院制剂室等药包材使用环节的监管也应有法可依。只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了才能使监管部门对药包材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加强药监部门检测机构和检测能力建设
应加大对基层药监部门的资金投入以及检验设施的配备,将药包材的检测划入市级药品检验所的检验范畴,以方便基层的抽验、送检等工作。药包材生产企业因自身条件限制不能检测的项目,也可委托市级药包材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从而达到既能满足监管要求,又能帮助药包材生产企业把好产品质量关的双重目的。同时,还应建立和健全药包材质量抽检机制,根据抽检结果,建立药包材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药包材抽检结果,充分发挥技术监督的作用,强化药包材的质量技术监管。
(三)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积极引导企业规范药包材生产和使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