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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执法范文1
中图分类号: F322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7.04.013
随着国家惠农、强农、支农政策的落实,农机购置补贴力度的逐步加大,掀起了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热潮。姚安县2011年至2016年累计发放购机补贴998万元,农业机械总动力从2006年底62670千瓦增加至2016年底184220千瓦。截至2016年11月,全县登记注册的拖拉机1836台,其中:挂云23牌证的拖拉机1234 台,云NJ04牌证的拖拉机602台,已登记备案的小型手扶式拖拉机及微耕机5509台,异地注册登记的拖拉机128 台;联合收割机24台;水稻插秧机5台;全县累计在册拖拉机驾驶人2399人,其中:持G证1779人、持H证67人、持K证553 人。农业机械保有量不断增加,农机驾驶、操作人员不断增多,农机化水平在不断提高,农业机械化进入高速发展时期,给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加强农机监理各项工作措施是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的有力手段。面对新形势,只有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解决新形势下农机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充分发挥农机安全监理职能,把事故隐患扑灭在萌芽状态,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提高农业机械作业效率,才能确保农机安全生产,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为新农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保驾护航的重大作用。
1 当前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 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农机监理的部分职能移交交警部门,农机安全监理失去了执法检查的主体地位;条文中虽然明确了农机安全监理管理的范围,但农机安全监理面对点多面广的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不通^田检路查等动态管理手段取缔打击违法行为,仅仅依靠开展安全学习教育活动、签订安全责任书等方式进行管理,久而久之,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和有机户对农机监理人员的告诫可听可不听,农机安全监理的威信将不复存在,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会越来越难开展。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是规定了拖拉机归农机部门管理,却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行政许可农机部门对拖拉机实施牌证管理,农机部门却没有对该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造成农机安全监理监管手段严重缺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交警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微妙的变化,由于各地地方政府对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重要性认识的差异,公安交警部门可以委托农机监理部门进行道路安全检查,也可以不委托;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没有上路检查权,而公安交警部门因为警力不足等原因,对乡村道路上行驶拖拉机疏于管理,形成乡村道路拖拉机安全监管的真空区,存在着较大的事故隐患。面对公安交警无力管、农机监理无权管的尴尬局面,为有效消除乡村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公安交警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应该在对上道路拖拉机的管理上形成一个相互配合的有效合作机制。
1.2 农机安全监理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缺少专门的经费来源,使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面临较大困难;农机监理经费的投入并未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同步增长,加之无其他经济来源,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缺乏必要技术装备,农机安全监理装备是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基础,没有必要的农机安全监理装备,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机安全监理规范化建设和工作效率的提高。特别是在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方面,仅凭农机安全技术检验员传统的人工检验,达不到农机安全监理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缺乏必要的客观科学依据。
1.3农机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
农机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广度不够,交通安全关系千家万户,交警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可以说是家喻户晓。农业机械进入农村千家万户,涉及农业生产、农村生活的方方面面,农机安全更是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但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农机法律、法规和警示教育是少之又少;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深度不够,对不同的受教育群体未能因人施教、有针对性的进行深入安全宣传教育,特别是近几年来享受购机补贴快速增加的微耕机机主,未能进行有效的安全宣传教育,存在较大的事故隐患。
1.4 乡镇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工作不固定,管理体制存在弊端
乡镇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人事、工资划归乡镇管理,业务由县监理部门领导,双重管理形成管理的盲区,造成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任务不能很好的完成。
2 新形势下加强农机安全监理的对策
2.1加快农机安全监理法制化进程
加快农机安全监理立法步伐,应尽快制定国家级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或法规,明确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和违法行为处罚的权利,同时法律条款应当解决公安交警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因职能交叉而出现的执法问题;在出台国家级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后,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一系列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农机安全检查等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农机安全监理执法的依据,加快农机安全监理执法规范化、标准化进程。
2.2加大财政对农机安全监理技术装备的投入
各级政府有财政支持农机安全监理,加强技术装备建设的责任和义务,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与各级政府协调,制定持续投入推动农机监理技术装备建设的长效机制,保证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业务的规范化开展,提高工作效率。
2.3加强农机安全宣传教育
安全工作,教育先行。采取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做到农机安全宣传教育不留死角,同时把安全教育工作贯穿于年度检审、安全教育学习活动、田检路查、专项整治等农机监理工作各个环节,不断努力提高群众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法制意识,为农机安全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重心下沉、防线前移、不留死角”的要求,抓住“六月安全生产月活动”、“元旦、春节、五一”等节假日及街天赶集时机,大力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农机法律、法规和农机事故警示教育,发放宣传资料,在乡村道路口制作永久性宣传标语,悬挂宣传布标和张贴宣传标语,营造一个全社会参与,对农机安全生产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社会环境;坚持认真组织好每个季度一次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学习教育,学习交通安全、农机安全监理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安全警示教育力度等,不断提升安全学习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提高;深入乡村、学校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和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做到遵守交通法规,不乘坐、攀爬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械;对于备案登记管理的微耕机机主,在进行备案登记、发放安全使用说明书、签订安全责任书的同时,还应多发放一些农机安全监理宣传资料,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其纳入安全学习教育和监管的范围。
2.4乡镇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双重管理
乡镇党委、政府可以抽调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从事政府中心工作,有的甚至几年抽调到乡镇其他部门单位工作,造成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长期脱岗或不在岗的状况,严重影响了乡镇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落实。为改变乡镇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职不在岗状况,应当理顺管理机制,县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应加大与乡镇的沟通,争取乡镇党委、政府对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将乡镇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人事管理划归县农业部门,明确县农机部门为主管部门,乡镇农机安全监理作为县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和人员,乡镇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对县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负责,认真开展好乡镇的农机安全O理工作,确保农机安全监理的各项工作顺利圆满完成。
3 结语
农机安全执法范文2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 县长负责制 意义 分析
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就是构建形成以县级行政首长为责任主体,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分工负责,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体系。这是一种“由块到面、由面到体”的治理策略,以县级区域治理为主,各区域全面提高,逐步推进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目标的实现。其中,以农产品生产环境的治理,农业化学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管理,重大动植物疫病的控制,农产品生产、流通、贮藏、加工监控作为县长负责制的内容。
1 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的意义
1.1 有利于责任的具体明确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看,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是数级组织共同负责,具体哪一级负哪一些责,哪一项为主次界定并不清楚,势必造成工作上的依赖和责任追究时的随意。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形成“省一级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市一级负责督查落实,县一级抓组织实施”的以县为主三级政府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没有忽视省市政府的组织管理,而是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化,以便于分清主次,明确任务,更好地落实责任。
1.2 有利于实施权属的配置
权属配置无序是影响工作任务落实的主要根源。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可以梳理饱受诟病的管理权限,把工作必须的某些管理权限下放到县一级,由县政府根据任务需要灵活运用。切实解决有权无责、有责无权、权责分离的问题。
1.3 有利于行政执法资源的集约利用
县级是各种权利实施的交汇点,由于职责划分不清的原因,职能交叉重叠的现象在县一级表现格外突出,形成行政执法资源的浪费。同时,由于受各自人员、经费、装备的限制,管理能力受到很大削弱。实行农产品质量县长负责制,县级可以把农业、畜牧、水产、公安、工商、卫生、食品药品、质监等涉农行政执法资源整合起来,在不增加行政、执法成本的前提下提高行政效能,更好的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
1.4 有利于责任制的考评落实
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从具体的责任关联中解脱出来,有利于站在更高层面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具体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和协调,便于对责任体系具体内容逐级进行量化考核,促进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
2 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可行性分析
2.1 法律规章依据
从现行的法律规章规定看,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被赋予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而县级是被赋责的各级政府中最基层的行政组织,负有保障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也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其他具体法律法规,如《食品卫生法》、《农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动物防疫法》《土地承包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动物检疫条例》等,也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管理部门提出了明确的责任和要求。
2.2 理论可行性分析
2.2.1 辖域幅度合适。我国县一级区域多数在2000~300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00万亩左右,人口在60万~80万,区位性、传统性特点比较相近,农业生产内容丰富但不是很复杂,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比较全面,但特色也比较鲜明。由市级以上政府直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面对幅员辽阔、全天候、无夜昼的农业生产,直面千姿百态的农产品流通、加工,不出现监管漏洞是不可能的。而乡镇一级既没有执法授权,又少有完整的产业体系,不具备全程监管的条件。由县一级对本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能够从农产品和农业化学品的源头入手,全盘考虑生产、流通、加工,可以统筹兼顾又不至于顾此失彼,抓住关键点又不会出现明显监管漏洞。
2.2.2 行政资源充分。履行责任需要相应的行政和执法资源。县一级是法律授权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最基层行政机构,行政和执法资源丰富。在原有的体制框架下,具有管理执法权的单位就有:农业、畜牧、林业、海洋渔业(有些是水利水产)、公安、卫生等。2009年以来,又先后增加了食品药品、工商、质检。每一个部门都有几人到十几人,可以说县一级管理队伍庞大,装备条件完善,完全具备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资源条件。
2.2.3 城乡对接,层级简单。县一级处于城乡结合的交汇点,与基层村民自治组织之间仅有乡镇人民政府一层间隔,是法律法规中明确的能够制定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最切近基层的一级组织,对基层情况最熟悉,对具体矛盾问题更了解,对工作动态的把握也更准确。因此,从县级所处的层次位置看,能够对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状况及时做出科学准确的判断,最有条件解决处理好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
2.2.4 具有利益制衡和补偿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除了对人民生命健康造成威胁,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产生影响外,对县级经济的发展乃至财政增长都有直接的作用。在县一级,除了农产品生产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外,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和货物的加工、贸易也是重要的经济发展因素和财政来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解决的好,区域经济的发展就健康,财政收入就会增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出了问题,经济和社会发展就会受到制约,财政状况也会受到一定的损失。随着“县级财政省直管”政策的全面实施,这种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县级经济的制衡关系会变得更加紧密。
2.3 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成功实践
在整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上,相对于种植业,水产业而言,尽管畜牧业的疫病防治更具有复杂性、敏感性,但其管理的效果是最好的。尽管也出现过三聚氰胺、瘦肉精等事件,但与其他农产品事件相比,其频率、发案率都属明显偏低的。分析其中原因,主要得益于以县为主体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的建立。
3 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制约因素和建议
3.1 实施“县长负责制”制约因素
3.1.1 制度设置的障碍。现行的条块分割、分段管理的管理体制是经过几十年部门博弈形成的,其上附着了很多的利益关系。尽管国务院已经对几个部门的管理权限作了下放,但机构人员下放并不等于执行管理权限的下放。事实上,即使一直在县一级的管理部门,由于受制度设置的制约,其管理与执法权限十分有限,像种植业中备案基地的管理、农业化学品的投放、农业项目的实施、不合格农产品的认定等,管理权限都在市级以上部门。因而说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效果如何要看上级业务部门的让权幅度和支持力度。
3.1.2 法律法规的制约。现在法律规定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的设置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因而,在制度设计上对县级履责的支持条款并不多。特别是各项专门条例的制定,基本上是为各个行业管理部门而量身定做,理论上是条块结合,实际是条条为主,一杆到底。部门之间、行业之间既有冲突、也有重叠,职责权限模糊。这样的制度制定和设计如不从法律层面加以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3.1.3 体制设计的限制。从县级层面看,目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是涉及部门较多的事项之一,相关的部门都有一套职能相近、对象相同、环节相左的管理机构与执法队伍,各自为政,自我发展。理论上都为同级政府负责,但实质上是为部门权利负责,在问题、困难面前都会绕道而行。实行县长负责制,需要确定一个责任部门,必然要对原有体制重新加以洗牌,势必影响到部门、人员的利益,这个问题处理不好就可能成为新体制的障碍。
3.1.4 动力机制缺失的因素。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要有相应的动力机制,但从目前看这一机制尚未形成。从主体看,像这种无权无利的责任县级不会愿意主动承担。特别是在目前法律责任尚未明确,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事故频发的高危时期,哪一级都不会抢担这种风险。从客观情况看,实行县级财政省级直管尚未实施到位,对各级政府科学发展的考核、对各级干部的政绩考核、甚至对县级重大荣誉的创评,尚未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容,更没有形成仅对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考核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落实是被动的、困难的。
3.2 对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的建议
3.2.1 修订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应的法律规章。适应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的需要对有关的法律规章条款作出修订完善,使之在赋予县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更大责任的同时,赋予其更多更大的权力,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及其权利也应做出相应的界定和调整。在法律规章的制定上,国家层面应以法律的形式对事项做宏观界定为主,具体的管理与实施应突出省级规章的作用,以进一步增强规章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2.2 构建县一级统一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借鉴城市行政管理综合执法的经验,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资源加以整合,组建一个对县政府直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执法综合机构,形成县一级“统一管理、统一执法、统一标准、全程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市级以上管理体制可以保持不变。人员队伍源于传统的几个管理部门,但要从中分离出来,在县级人民政府专门机构的直接领导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专门管理。乡镇一级不设对应机构,但在乡镇或一定区域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区域的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村一级建立信息员或协管员队伍,根据生产实际可分别设立农业、畜牧、水产等专门人员。
农机安全执法范文3
关键词:城市化;失地农民;社会安全阀机制
1我国的“三农”问题出现新的变化
由以前的“农业、农村、农民”演变成了“农民工、失地农民、村落终结” 这新“三农”问题,充分说明了失地农民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无论是老“三农”问题,还是新“三农”问题,根本的出路在于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有步骤地将一部分农村人口转到城市,促使一部分农民放弃原有的土地,促进农业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农村的城市化与农民的市民化。农村经过城市化实现农民市民化,可以进一步增加农民的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协调发展,缩小城乡差别。
但是,城市化进程也是有它的负面影响。它在推进农村城市化与农业现代化的同时,也给广大农民的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影响。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导致了对土地越来越旺盛的需求,而且很大一部分土地来自于农民的耕地。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李培林教授的统计数字,我国的城市化水平由1993年的28%上升到2004年的42%。城市化水平以2个百分点的速度上升。这说明,城市化进程与占用耕地规模是正相关关系。城市化进程加速了农民耕田的丧失。农民不断从土地中剥离出来,失去了原来最可靠的生活资料―土地。千百年来,土地对于中国农民来说,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然而,随着城市化、城镇化的铺开,失去土地的农民越来越多,一种新的现象和一个新的群体正在中国形成和发展:失地农民。说是农民,他们己经失去土地。说不是农民,他们却在城市的边缘徘徊。失地农民失去土地后,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他们的家庭收入不再以原来的农业生产为主,而是以非农生产为主。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就业、社会保障以及失地农民自身的素质等问题,给他们造成了各种各样的冲突。他们生活在农村与城市的“夹缝”之中,成为“边际人”。“边际人”是“置身于‘传统一现代’连续体上的人:他既处在传统之中,又处在传统之外,他既跨进了现代的门槛,又未完全投身于现代的怀抱。与此相应,他的行为也受着‘双重价值系统’的支配,他渴慕现代的刺激,但又摆脱不了传统的掣肘。” “边际人”正是经历着传统与现代两种不同的社会文化的熏陶,使之产生有时可能是互为矛盾的冲突体验。
2我国解决“城乡二元制结构”的不同方式
城乡二元制结构,它是“我国城乡之间因人口流动受到严格约束而出现的一种分割状态,是我国50年代在户口管理、粮油供应、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各方面实施城乡区别对待的政策的基础上形成的。”
自90年代以来,城乡分割最明显的障碍―户籍管理制度一直受到学术理论界的抨击。2001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户籍制度的改革措施。如2001年7月,浙江省宁波市颁发了新的户籍管理制度,建成区内的农业人口和外来人口(包括农村人口)可通过投资落户、人才落户、投靠落户、婚迁落户、大中专毕业生落户、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落户等渠道获得宁波市的城市户口。这是全国第一个较为全面开放城市户口的中等城市。8月,河北省石家庄市出台了新的户籍政策,允许在石家庄市连续居住工作2年及以上的外来人口(包括农村人口)落户市区。这是全国第一个全面放开城市户口的省会城市和特大城市。12月,广东省宣布,2002年1月1日起,广东省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广东人只要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职业,符合相关条件,户口上哪儿都行。湖南省则宣布:到2002年底,将逐步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二元制”的管理模式,实行本省户籍人口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统称“湖南居民户口”。
但是,在欢欣鼓舞之后,我们还应该看到,“这并不意味着现在的农村居民都可以无条件地落户城市,他们还要跨越‘准入条件’的门坎。这在目前看,还是必要的,因为要在城市长期生活,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物质基础,譬如要有住房、有工作等等。” 户籍制度不仅限制了失地农民的合理正常的流动,同时也对其生活质量的提高造成的一定的阻碍。
3社会安全阀机制
不同主体之间的功能联系和沟通渠道。功能联系是社会安全阀机制的压力部位,它是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社会生活中结成的相互依赖,互助协作的关系。在现代社会中,固然由于人与人之间相互依赖关系愈来愈强,冲突极少以暴力等激烈对抗形式出现,但彼此间较为频繁的非暴力冲突亦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沟通渠道则是社会安全阀机制的排气孔部位,它是人们表达不满、紧张的合法方式、场合以及机会。这种渠道越畅通、越广泛、越规范,人们用社会无法接受的方式对经济、社会不平等做出反应的可能性或必要性就越小。功能联系和沟通渠道的关系配置得当,就是成功的社会安全阀机制。而成功的社会安全阀机制能够将不满情绪和不同意见适时的宣泄与表达,能够适时地调适与消减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强度与烈度,有助于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避免社会秩序的混乱,从而保障了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所必需的稳定局面。而对处于急剧转型的中国社会而言,有着排释与调适贫富差距和保持社会稳定及促进社会发展等特殊作用的社会安全阀机制显得尤为重要。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就应重视大众传播媒介的引导,建立合理的安全阀制度。在现代社会里,大众传媒充当了新的“故事”讲述者,开始了一种新的教育形式。正如法国新闻学者贝尔纳・瓦耶纳所说:“真正的教育也离不开新闻(媒介)。因为大众传播工具是一种扩大器,可以使教育者的作用超越一般传播的对象。”
大众传媒通常是在城市生产出来的,它们向整个社会传播的是一种城市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这对提高失地农民的城市化意识来说是一种建构性因素和力量。正如英国文化社会学家莫达克所说,传媒能提供新的社会接触点,新的社会习惯行为和仪式……提供了结构与行动、社会与个人之间的枢纽。在长期二元社会结构下,城市的传媒对农村社会的负面报道过多,致使一些城市居民在观念上认为农民是“愚昧、野蛮和粗俗”的。随着社会流动的加剧,大量的农民进城务工,媒体更多关注的是民工犯罪和民工冲击了城市人的就业等问题,这无疑又加大了城市居民对农民的排斥。因此,农民要加快城市居民化观念,大众传媒就要引导一个正确的舆论方向,营造一种和谐的社会文化气氛。
3.1培育传媒的公平观念传媒在评价城市居民与农民时,要使用同一标准,扩大对农民勤奋、淳朴和勇敢的传统美德的宣传,增加农民对城市贡献的报道,以激发农民的上进心,引导城市居民客观的评价农民。
3.2传媒要纠正流行的错误观点,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文化气氛多年以来,城市人尤其是下岗职工,认为是农民抢了城市人饭碗。事实上,进城务工的农民,在城市从事的工作是脏、累、苦的行业,并没有给城市居民就业带来很大的冲击。相反,进城务工的农民改善了城市居民的生活,促进了城市的发展,城市已离不开这些任劳任怨的农民了。
3.3传媒应关心农民的文化需求,开辟出农民的专栏,关注他们的生活,提供大量有用的信息、技术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中的教育台、教育频道以及综合频道中的教育节目,直接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工作生活技能等,增强农民的自主、自立和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提高城市适应性,从源头上杜绝因生存所迫等原因引发的犯罪事件,逐步消除城市居民的偏见和歧视,改善与城市居民的关系。
3.4培养失地农民的城市社会角色和倡导城市社会规范大众传媒不仅能为农民提供城市角色模式,还可以通过对信息的选择、过滤以及对正确行为、观念的认可,谴责社会违规行为,强化城市社会规范。大众传媒应通过与舆论宣传、知识传播、生活娱乐等方式,对失地农民进行一种关于城市居民的教育,如道德法制教育、文明行为、价值观等等,提高其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拉扎菲尔德和默顿说过:“公诸于众的做法缩短了‘私人态度’与‘公共道德’之间的距离”。 大众传媒公诸于众的做法可以产生巨大的舆论力量,对“越轨”的农村转移人员形成了一种普遍的社会约束力,强化其意识,规范其行为,与城市社会达成一致。
4社会安全阀机制的作用
它对于调适目前我国贫富差距较大所可能带来的社会冲突与社会矛盾激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就社会安全阀机制而言,社会流动机制和合法利益表达机制尚存在着诸多不足与缺陷,这需要社会各界作长期共同努力,进而构筑健全、完善的社会安全阀体系。我们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流动机制,充分发挥其消减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强度与烈度的社会安全阀机制功能,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合法的利益表达机制,充分发挥其表达意见与宣泄不满情绪以消减社会矛盾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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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执法范文4
关键词:泰兴市;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存在问题;相关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421(2012)07-903-02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但影响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事关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而且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局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泰兴市农业部门通过采取组织领导、技术指导、典型先导等一系列措施,使泰兴农业逐步走上了标准化、规范化发展道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为进一步推进泰兴市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发展,笔者对部分种植大户、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涉农企业进行了调研,分析了泰兴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并提出推进发展的相应对策。
1、泰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现状
1.1 组织管理网络已经初步建 成泰兴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除有专职部门负责全市种植业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外,还组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领导小组”,同时配备了5名农产品质量监管员。各乡镇(街道)建立了农产品质量检测室,成立了农(水)产品质量监管所,均配备了1~2名农产品质量监管员,全市共配备22名。“三品”获证企业配备了34名全国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全市建立了一支由市、镇、种植大户和涉农企业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队伍。
1.2 农业生产基本实现有标可依 长期以来,泰兴市农业部门一直致力于农业新技术、新标准、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积累了各种农产品生产、加工的第一手技术资料,为制定各类农业生产标准奠定了技术基础。截至目前,全市种植业制定并由有关部门批准18项农作物生产技术规程和8项农产品质量标准,其中省级标准6项,市级标准12项,企业标准8项,全市农产品生产基本实现有标可依。
1.3 品牌农产品建设取得新突破 为进一步增强泰兴市农产品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的能力,市农业部门在切实抓好境内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组织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近年来,全市共申报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63个,其中粮油产地23个,面积1.1万hm2;蔬菜产地40个,面积O.79万hm2。全市组织申报认证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318个,其中粮油产品10个,蔬菜产品308个;组织申报认证绿色食品66个。
1.4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近年来,全市种植业共建设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1个(“沿江地区优质弱筋小麦宁麦9号标准化示范区”),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2个(“鲜食玉米标准化示范区”、“弱筋小麦标准化示范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稻麦)标准化生产基地1个。4个示范区示范面积合计16.84万hm2,累计增产12377.5万kg,节支增效33896.63万元,有力带动了农民增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果。
1.5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 首先,重点加强对进沪农产品生产基地和通过“三品”认证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质量监管和责任分解落实工作。其次,加强对农作物生产基地的技术指导。对上规模的蔬菜生产基地,利用高级职称人员挂钩生产基地的形式,分别对全市11个规模蔬菜生产基地进行技术指导。再次,积极配合省市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
2、泰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两头热中间冷”。工作难以开展
近年来,从中央到省市都十分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直接从事农作物生产的农民和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也迫切需要提高农产品质量的技术指导。而处于中间层的县级农技推广部门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专业人才严重匮乏,乡镇农技服务中心的农产品质量监管员都由服务中心主任兼任,经费投入不足,这都导致提高农产品质量的工作力度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开展。
2.2 重认证、轻监管,影响政府认证的公信力 几年前。由于省农林厅明文规定“对今后有关农产品质量建设的项目安排,将充分考虑农业生态环境条件,原则上只有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的基地,才给予考虑。”因此,相当一部分申请人申报“三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在很大程度上是为完成考核任务或为以后申报项目服务。在产地获得认定或产品获得认证后,由于县、乡两级监管队伍力量薄弱和监管手段较少等原因,只能实行区域监管的办法,即在哪个乡镇的产地和产品由那个乡镇的监管员负责监管,而实际上这些产地、产品监管基本处于应付上级检查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品牌农产品的信誉,影响了政府认证的公信力。
2.3 有标难依,标准执行的难度较大 近年来,泰兴市种植业基本实现了有标可依,并初步实现了全市大宗农作物生产标准化。但由于泰兴市种植业生产主要还是以千家万户分散生产为主,农民为了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和病虫草害侵袭,同时追求高产,长期以来依赖于农药化肥的高强度投入。因此,一方面难以按照标准来统一组织生产,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土壤中有毒物质和农产品中农药残留超标,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
2.4 农产品质量检测不能适应农业生产发展 目前,泰兴市尚在筹建市级多功能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各乡镇(街道)建立了农产品质量检测室,但资金投入有限,检测设备少、档次低,检测水平不高,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高要求不相适应。就市场检测现状而言,全市目前仅有少数市场实行农产品准入制度,多数市场进场农产品内检处于时断时续状态。因此,农产品质量检测不能适应农业生产发展,与社会需求也存在较大差距。农产品农药残留和土壤中有毒物质的检测更不能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2.5 执法部门信息沟通不畅,农产品质量安全难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涉及到农业、工商、质监、环保、卫生、经贸等多个部门,职能交叉问题比较突出。如食品卫生由卫生部门监管,农产品销售市场由工商部门监管,生产环境由环保部门监管,只有农产品产地建设由农业部门监管。这种多头监管体制必然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困难,难以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3、推进泰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建议
3.1 加强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技术的普及程度应继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要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文件精神,宣传农产品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农产品质量体系建设工作动态和经验,宣传种植业标准化生产的相关知识;继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一是对全市的农产品质量监管员、乡镇(街道)农村农技人员、种植大户、涉农企业内检员等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专业技术培训,二是对农民进行直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指导,通过分层次的宣传培训提高农民标准化、规范化生产的意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推进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3.2 加大“三品”农产品市场开拓力度,实现优质优价 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的目的是推进农产品生产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市场化。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只有在它的市场利益大于实际成本时才有生命力。而目前完全依靠市场规律来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时机尚未成熟。建议政府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政策、资金等扶持力度,积极培植典型,因势利导,同时充分发挥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农民经纪人的作用,加大“三品”农产品的宣传和市场开拓力度,真正实现优质优价,切实保护好农民和企业的利益。
农机安全执法范文5
关键词:农机监理;执法;建设
农业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也促进了农业机械化建设与发展。农业机械发展过程中需要农机监理工作的有效进行,同时通过进一步推广农机使用规范与执法制度能够有效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从推动农业经济发展角度分析。也必须要随着发展进一步完善农机建立执法工作,进而保证农业科学化生产,提高劳动者的生命与财产安全。通过农机监理执法能力的建设助力于社会主义新农村进一步发展。
一、对农机监理执法能力概念的研究
简单来说,农机监理执法能力是指开展农机监理工作执法活动时的水平。开展农机监理执法能力的高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是否按照农机监理法律法规履行职能;第二,在农机监理执法活动中是否充分体现出公平性和公正性;第三,农机监理执法过程中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第四,农机监理执法活动的开展是否具备公信性。总之,在农机监理执法活动中,只有充分体现以上几点内容,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好农业生产者的利益,才能激发农业生产者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才能不断提高农机监理执法能力,促进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现阶段农机监理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我国农业机械化生产投入力度加大,国家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些政策与法规,在农机监理方面,这些政策的提出也有利于农机监理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我们也了解到了一些问题。首先,农机监理工作部门不规范,相关人员对于农机使用与监理工作认识不足,从意识方面看,不重视程度多些,在发展过程上,没有合理的监控系统,对于农机管理缺乏合理方法。其次,受到区域性影响,尚有部分地区农民法律意识不强,对于农机安全使用规范也有所忽视。这些问题都提高了安全监理工作难度,同时也给农机执法工作造成了巨大阻碍。再次,从法律监督体系和执法人员法律掌握上看,由于农机使用和推广过程多重视推广,往往忽略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讲解,这就造成监理工作的忽略,虽然随着发展也进一步得到完善,但在农机监理执法工作体系中,法律监督体系的不完善也会直接影响了农机推广与发展。在相关工作中执法人员观念错误,认为老百姓是接收管理者,并没有从平等角度分析,造成了执法过程的不合理问题发生。这也直接影响到了执法服务水平的提高。
三、加强农机监理执法能力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1.首先,要加强对农业生产者的安全教育力度,提高农业生产者的安全认识能力。大多数农机安全事故都是由于操作人员对农机的违规操作造成的,所以,不断加强对农机安全的宣传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在日常工作规划中,并对其进行严格落实。同时,各地加强对本地农业生产者的安全教育,提高农民的安全意识,在此,监管人员应该加强对农机操作人员的监督力度,发现违规操作现象予以及时处理,降低农机安全事故的发生。
2.在农机监理工作中,提高监理执法队伍素质。提升建设力度非常关键,首先必须从选拔制度人手,规范工作人员管理方式。通过各项措施提升农机监理执法队伍建设能力,把法律意识和服务管理结合,通过二者之问的合理融合提高工作人员综合办公能力,尤其对新人职人员的选拔与培训,都需要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与选拔流程。从本质上改变传统监理执法形式,通过思想意思的转变,逐步建设成高素质专业化的农机监理队伍。同时在进行日常工作规划的时候,必须结合实地情况,从日常工作规程的制定和监理工作的进行上入手,把规范化与严格化的农机监理执法工作形式进一步夯实,从而提示执法亲和度与有效性。
3.创建完善的执法监管系统。唯有确保过程的公平性,才能够确保结果的精准性。在进行农机监理执法期间,监理机构及从业者需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好各自的责任,严格遵照规定流程开展工作。唯有如此,才可以在执法期间确保民众的合法权利及利益,预防因为公权侵害民众收益的情况发生。应创建完善的执法监管系统,并公布执法结果,提高执法的公平化与透明化,如果执法从业者行为失当。则予以严肃处理。上级相关机构需要定期对执法情况予以检查,认真听取农民的建议。
农机安全执法范文6
[关键词] 农机监理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S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01-0123-02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及国务院563号令(《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部的(《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农机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理顺了拖拉机管理的关系。特别是《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的实施、安徽农机监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也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农机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还相当突出,这些问题在本地乃至全国普遍存在,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农机安全生产,影响到农机事业的发展。
一、 当前农机监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机监理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
1.1我国缺少一套相对完善的农机监理法律法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有据可依,有法可行。农机监理处罚程序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和一些省、部委的法规规章。国家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违法追究的法律法规,虽然《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省条例》等法律法规有部分条款进行规定,但规定不够详细、规范、系统,针对性小,可操作性差。
1.2 农机监理的范围还比较狭窄。由于两个部令规定,仅仅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做了规定,而对机动脱粒机、机动植保机械、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农机具及其操作手的安全监理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在对上述机械实施安全管理时缺少执法依据。
1.3老旧农业机械的强制报废、交易监控等政策法规尚未制订。对那些使用年限过长、技术状态恶化、安全运行无保障、应予强制报废的农业机械缺乏有效的制约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事故隐患;对老旧农机的交易,由于缺少监控手段,缺少管理措施,不仅造成了旧农机交易市场的混乱,而且也增加了日益突出的“黑车非驾”现象,给农机的安全生产带来了威胁。以我们淮南市的情况为例:目前拥有拖拉机113864台,小型拖拉机109893台,而在这些小拖中90%的使用年限都在10年以上。
2.农机安全监理体系不完善
2.1农机安全管理组织网络不健全、力量薄弱。县级农机监理部门虽然始终承担着农机监理排头兵的重任,但近年来由于机构改革、经费不足等原因,一些原来经费较充足的地区,由于进人过多,背上了沉重的人员包袱,也导致了经费不足;一些原来经费就不足的地区,保工资都感到非常困难,根本没有资金武装自己、发展自己,所以大部分县站属于装备不良,经费短缺,生存活力和发展后劲明显不足;乡镇、村两级农机安全管理工作更加薄弱,有的被撤消合并,没被撤消的也名有实无,人员在编不在岗,主要从事乡镇政府的“中心”工作,常年不能从事农机管理工作,致使乡镇的农机安全管理工作无人管无人问;更谈不上村级农机管理组织,即便有的村指定农机安全员,但也因无法解决经济报酬而无法开展管理工作。
2.2农机监理体系中的监督机制不健全。虽然建有农机监理站,但这只是农机监理的管理部门,缺少监督部门,以至于在执法过程中虽然有不当或过失,却没有完善的监督体系。这就让许多监理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懈怠,不积极,对工作不认真。
2.3农机监理机构的单位性质不明确,地位未确立,从而出现了无统一规格和编制的现象,有参公管理的、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有差额的、还有自收自支的。
3.监理手段薄弱和监理装备落后
3.1农机安全管理缺少应有的执法手段,农机监理无权对上道路的拖拉机和驾驶员实行动态监管,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农机部门管理拖拉机的法律主体地位,但没有授予道路检查权。抓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消除“黑车非驾”,纠正各种违章,很大程度上是靠路检路查实现的,可是法律规定农机部门没有道路检查权,虽然有些地方性法规给了一些执法空间,但执行起来也不是理直气壮,有时还会受到有关部门制约,所以对行驶在道路上的农业机械的各种违章行为不能及时查处和纠正。
3.2装备建设是强化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按照国家《农机监理技术装备配备标准》要求,农机监理部门应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检验检测、事故勘察仪器以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配备情况也不尽一致,有的监理装备不能全额配备,有的老旧设备不能及时更新。在监理车辆配置上,省、地、县三级基本达标,县级以下基本空白,乡镇农机监理员还依然靠自行车代步;在宣传教育装备上,有的县级还没有配备摄像机等;在检验检测设备的配置上,有的虽然配置了一部分,但大多已经年久失修,在实际工作中,检验人员还没有摆脱“眼看、耳听、手摸、脚踹”的传统做法;在事故勘察设备和牌证档案管理设备装备上,有相当一部分县还属空白。所有这些,都在制约着农机执法的规范化建设,制约着农机执法的应变能力,困扰着农机监理工作向更高层次的发展。
4.农机监理人员整体素质偏低
4.1农机监理属于事业单位,其执法人员并没有按照高要求规范进行管理,还有些人员是多年前集中招聘的人员,把关不严,素质参差不齐,加之不经常培训学习,使整个农机监理队伍观念陈旧,思想落伍,方法单一,执法粗暴。这影响了农机监理的整体形象,并且严重影响了农机监理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4.2 服务意识不强。有的个别监理人员忘记了自己是人民的公仆,不善于做机手的知心朋友,仍然存在着“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有的喜欢高高在上稳坐办公室,而不喜欢深入基层,为机手排扰解难;有的只顾自身利益,侵害机手利益;有的甚至还存在着“吃、拿、卡、要、报”的个别现象。
5.客观因素的制约
由于乡村经济条件相对落后及广大农机手文化水平偏低,部分机手对农机安全监管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认为拖拉机特别是小型拖拉机是自己的农具,主要用于农田作业和生活服务,很少上公路,操作比较简单,技术容易掌握,一般的技术维护和维修问题自己就能解决,不存在安全问题,也就没有必要到农机部门进行知识培训,没有必要花钱费工夫办理牌证和进行年度检验,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出现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机手以众抗法的现象,造成农机管理难、执法难。
二、加强农机安全管理的对策
1.健全农机监理法律法规
1.1国家要制定和出台严谨的《农机监理执法条例》等规章制度,让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据可依,并力求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以适应新形势下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从而推动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上一个新台阶,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1.2 制定配套规章。除了国家出台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外,农机监理机构依法行政还需制定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规定、农机安全检查规定、农用动力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农业机械上牌目录等一系列的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做为执法依据,以加快农机监理执法规范化,标准化进程。
1.3 实行农业机械强制报废制度。鉴于目前我国农村的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我们不可能象发达国家那样,对农业机械实行高标准的强制报废制度,但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尽快制订适合我国国情的强制报废制度,以确保机械技术状态完好,确保实现优质、高效、低耗、安全生产。
2.加强农机监理队伍建设
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依据农业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第五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是公共安全管理职责的执法单位”的规定,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纳入公务员管理序列,增加人员编制,争取在有条件的中心乡镇设立农机安全监理分站,使之尽快适应日益增长的农业机械监督管理工作。
3.加快监理手段和监理装备现代化
3.1要解决农机部门无上路权问题,探索多部门联合执法或建立“农机警务室”、“农机巡回法庭”等农机安全管理模式,把农机监理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3.2 各级农机监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千方百计地节约经费,筹措资金,有计划地配备交通、通讯、安全技术检测、农机事故勘察处理,计算机辅助管理等技术装备;有条件的县级机构要加快“检测线”、“检测车”等新检测装备的引进。同时还应考虑为乡级农机监理人员配备交通、通讯工具,促进农机监理手段科学化、现代化、标准化、正规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4.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机监理队伍
4.1加强政策、业务学习,提高监理队伍素质。政治合格,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执法严明作为监理队伍的主要工作目标及标准。对国家法律、法规一定要学深、吃透,通过岗位练兵,开展经常性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觉悟、政策理论、业务素质、执法水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单位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做到文明、严明、按法监理。
4.2树立有监理才有理,转移工作重心,由管理型变为上门服务型,融管理于服务之中。工作重点从上路检查向田间场院转移;由你到站变我上门服务,节约机手的时间和费用。树立文明监理、优质服务,真正提高为农机手的服务意识和工作水平。
5.搞好协调,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农机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农村千家万户、社会方方面面,所以求得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十分重要。一方面要加强与物价、财政、交通等联系,求得他们在相关政策上的支持;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党政部门的联系,求得他们对农机执法的理解和支持,确保人员、资金、职能得以稳固并保持长久活力。同时要加强与公安司法部门的联系,加强与公安交警的齐抓共管,在执法过程中,遇到阻碍农机行政执法行为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依法对滋事者进行处理;对在执法过程中拒绝接受处罚的,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照执法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维护农机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6.积极开展农机安全主题创建活动
深入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有效地提高农民群众安全意识,提高农机“三率”水平,减少农机事故发生,保障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农机安全监理示范窗口和示范标兵创建活动,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业务水平,更好地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