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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养老服务建设范文1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15-0302-02
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关系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已经迫在眉睫。由于中华文化传统和生活习俗的影响,加之经济赡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需要,中国的老年人更倾向于居家养老这一传统的养老方式。因此,我国应建立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这将成为中国老年人养老的新形式,政府在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中要建立保障效率制度,为其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促使我国社区养老服务走上立足社区、制度化、标准化的发展道路。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概述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概念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组织专业服务人员,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如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同时以上门服务和日托护理为主要形式,使在家的老年人获得社会化的养老服务,具有灵活、方便、快捷、经济的优点,适合“未富先老”的中国国情和老年人“养老不离家”的传统观念。它是新时期、新阶段党和政府一项破解养老难题的德政工程。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优点
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方便、灵活
它能够以更为弹性的方式,在较小的范围内灵活开展活动、提供服务,为特定群体提供必需的公共物品,以填补政府公共服务上的缺陷。有助于分解老年人差异化需求,弥补政府提供的不足,以多元的供给主体和服务提供,促进养老保障社会化的实现,进而凭借自身的组织专业化优势更好地满足老年人不断变化的福利需求。
2、社区居家养老减轻养老负担,提高服务效率
社区居家养老对于家庭,节约了家庭支付养老活动的开支,对于社区养老组织来说能够提高服务质量,完善服务项目,规范服务行为,有助于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从而以更低的成本,实现提高服务效率的目标。
二、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制度的现状
(一)社区居家养老缺乏法律保障
1、缺乏统一的法规基础
目前,我国虽然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对老年人的权利以及侵害老年人权利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没有涉及养老服务的具体规范,只能依靠行政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来操作,而各地对老龄产业的政策各自为政,缺乏全国统一执行的法规基础。因此,执行强制力和实效性都无法保证。
2、法律体系内部缺少衔接
社会养老政策法规体系零散,各地出台的政策各自为政,缺乏内在逻辑,缺少配套衔接,造成社会养老政策落实不到位和不落实的现象比较突出。
(二)短缺专业社区服务队伍
1、社区服务队伍结构不合理
目前,我国社区保障服务工作者主要是由原居民委员会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及社会招聘人员组成,他们在年龄、文化知识水平等方面与实际工作的需要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年龄结构上,多数社区的工作者队伍都是“4050部队”,较年轻人相比,接受与掌握新事物较困难。从知识结构看,整支队伍学历层次偏低、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专业技能和知识,在日常工作中仅依靠经验,使得社区保障服务工作者队伍很难与社区管理相适应。
2、社区服务人员待遇低
首先,我国现阶段社区工作繁重而琐碎,而社区工作者的经济收入则很低,工作强度与微薄的收入极不对称;其次,由于用工性质不明确,缺少相关法律根据,导致在各项保险、公积金及各项福利上也没有统一的标准。这使我国社区保障服务工作者处于行业的劣势。
3、市场保护机制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对社区保障人员采取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如2008年我国举行了第一次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但由于缺少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安排,特别是缺少相关规范性的法律,造成了大量不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占据了专业人员的岗位,使得这种职业资格考试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三)缺乏政府财政支持
社区服务的资金来源是靠自己创收和社会集资,想要开展社区本身的工作已很困难。而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必须有一定的经费作保证,经费的缺乏,使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大多局限于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空巢高龄老年人家庭,而且服务内容少、服务层次低,无力开展旨在提高和改善社区老年人生活的高质量、多样性、个性化的服务项目。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制度的构建
(一)完善法律、法规建设
1、建立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由于缺乏统一法律、法律且内部缺少衔接,国家应该制定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如《社区服务业法》对社区服务业的资金、劳动力、等问题进行规范;《老年福利立法》对老年住宅、养老机构、医疗、就业等方面进行规范,从而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做到有法可依。
2、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相关法律
目前,我国的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没有统一的格式,条款也不够细致,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不平等现象随处可见。因此,有必要对居家养老服务合同进行规范,对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更细的划分,增加相关的法律条款,以更好的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完善老年人的法律援助
在社区内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选派热心老年人公益事业的律师,为广大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并为符合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对享受低保的三无老人,可不限定案件类型,只要其合法权益被侵害,均可接受其援助申请。
(二)加强社区服务人员队伍建设
1、加强专业化队伍的建设
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采取开放的招聘机制,在人才招聘中,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扩大对专业人才的引进,对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优先录用。另一方面,健全培训机制,对于社区工作者进行系统的岗位培训,增强社区工作者的沟通协调能力、策划活动能力、组织实施能力、掌握运用现代办公手段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等。
2、强化激励保障
国家在健全专业技术职称制度的基础上,提高社区保障从业者的待遇。如建立社区工作者年收入自然增长机制,结合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实绩,逐步提高他们的工资报酬和相关福利,确保社区工作者的年收入不低于本地职工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水平;或者按照“同工同酬、以岗定薪、以考定级”的原则,建立起“工资标准调整”和“正常考核晋升”双轨制薪酬体系,参考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社区工作者的工资标准,并为其缴纳失业、养老、生育、工伤、医疗等保险。同时,明确对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社区工作者给予每年在本人职务所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档次的奖励,并通过辅以带薪年假、评优奖励等措施,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地位和待遇。
3、完善职业资格制度
完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授证制度,建立严格的行业准入机制。2006年7月20日,原人事部、民政部联合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首次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了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资格授证制度。同时,政府要提高对社区保障工作的重视程度,通过提供优惠措施吸收具备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投入到社区保障工作中来。
(三)加大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投入
要想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必须加大资金投入。政府应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专项工作经费,按社区规模或社区老人人数等比例确定,参照目前社区救助站经费拨付方式,一次性拨给社区居委会支配使用。政府还可以发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福利彩票,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长远开展提供充足的资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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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养老服务建设范文2
摘 要 2004年社区养老服务首次被列为上海市政府实事项目,社区各项服务设施和服务内容都得到了不断地扩大和充实。发展社
>> 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的建议 保定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供需状况与完善路径 城市社区居家养老的问题及建议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昆明模式”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及其评估的借鉴研究 城市居家养老的社区服务探析 关于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研究 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的构建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责任探析 推进乌海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思考 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存在的不足及对策思考 城市居家养老的社区服务现状及对策思考 探索与思考常州市社区居家养老 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 太原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问题与对策 居家养老服务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优化建议 河北省老旧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现状与建议 关于全面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思考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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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养老服务建设范文3
关键词:衡阳市 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保险 人口老龄化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9-218-02
自20世纪末我国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开始,在老年人口数量不断增多、老龄化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的社会背景下,政府公共服务部门开始逐渐重视对养老问题的解决和养老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近年来,湖南省衡阳市在整体规划上,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做出了及时的判断和处理,但在养老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上,仍处于起步阶段,从体系的规划建设以及具体政策落实上,都存在着诸多与民众需求和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地方。
一、衡阳地区居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现状研究
(一)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体系
在“二胎政策”正式放开以前,由于计划生育的普遍实施,我国人口生育率得到显著的降低,医疗水平的提高使人均寿命延长,年轻人口数量不断减少的同时,老年人口的盗肯喽缘玫教岣撸造成社会范围内的老年人口比例迅猛提高,从而出现人口老龄化的社会问题。面对日趋严重的老龄化问题,政府养老职能的落实情况直接影响到社会大多数老年人口的生活状态,从而关系到社会发展和稳定。
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不仅包括对社会各独立家庭提供的基本生活的环境,也包括社区为区域养老提供的基础公共设施和服务条件,更包括政府为养老问题提供的宏观政策支持以及制度保障,因此居民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一个涉及个人、社会团体、政府等多方面、多层次的赡养过程。
(二)衡阳地区居民养老服务演变轨迹
在分析衡阳市12个典型区域的居民养老服务开展状况后,笔者得到以下总结,即衡阳居民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基本保障型养老服务体系,这一阶段,区域内的养老服务体系呈现出单向度的特点,以衡阳的5个县为例,衡南县、衡阳县、衡山县、衡东县以及祁东县的居民养老基本依靠家庭进行支撑,由于县级区划下,城市居民养老体系的相关基础设施和政策尚未落实,这五个县级地域缺少基本的养老院以及相关的管理服务机构,政府和社会的养老帮助仅体现在每月发放的金额较少的养老保险上。
第二阶段是服务型养老体系,居民的养老服务通过社会化、市场化的服务行业进行集中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这一现象出现在衡阳市的县级市和5个市辖区范围内,仅衡阳市区的敬老院便已经达到37家,敬老院的主要经营形式表现在,缴纳相关的费用,将需要照顾养老的老年人群体集中起来,由专业的社会团体和营业机构对老人进行照料,以此获得经济效益,这一阶段的养老体系更多的反映了市场化的需求,缺少行业规范和市场准入。
第三阶段是发展型的养老服务体系,也是“十三五”规划的指导下,衡阳地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改革的基本方向,这一阶段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将会紧密结合政府、社会团体以及家庭个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将每个家庭中的待赡养老人通过外包服务的形式,将政府的部分公共职能委托给社会团体,形成行业化的产业链,在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保障政府公共职能的落实。同时,在这一阶段,政府部门通过更加规范的立法和司法,为养老服务体系的建立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制度支持,规范市场秩序,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促进养老资源的合理分配,以促进衡阳地区的养老服务体系落实。
从社会开始普遍认识到人口老龄化问题,到“十三五”规划提出养老的生态化和行业化,衡阳地区的养老体系由单向度的子女养老向多为视角的家庭、机构、社会养老的系统整合。体现出“适度普惠”的特点,即社会范围内的养老体系建设由政府和社会团体适度适量的提供帮助,但帮扶的范围较之前更为广泛,受益人群的比例得到显著的提高。
二、针对衡阳地区12个典型区域的养老服务体系问题的实证分析
衡阳市作为湖南省第二大城市,总人口超过730万,其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超过97万,占总人口数的13.1%,其中高龄化老人的比例为8.59%。在对衡阳市12个区域的老龄化情况做出调查分析后发现,衡阳地区的老龄化表现出“女性多,男性少;受教育年限较低;丧偶多,子女少;经济来源子女多,社会保障提供少;闲暇时间多,精神文化少,带病情况多,自理生活少”的特点。而作为规模中等的城市,衡阳地区的养老意识和养老机构的建立起步较晚,处于养老工作开展的初级阶段。
就已有的衡阳地区养老机构及体系建设情况而言,体现出了以下问题:
首先,养老结构单一。养老机构的主要形式为民办养老机构,由私人开办的敬老院以及福利院生存状况混乱,且开展的环境鱼龙混杂,近年来,全市区域内的126家养老院机构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一共84家,以社会福利院为主要形式的国有养老机构仅有15家。一方面,现存的养老机构中,养老的形式十分单一,设施简陋,除了日常的照料和供养外,缺乏创新的服务项目和丰富的活动内容。另一方面,敬老院的开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市场准入原则,对敬老院的管理责任不明,十分混乱,导致现有的敬老院中经常出现入住率低、经济纠纷严重、服务质量低下等情况。
其次,数量和基础设施上的落后。一方面敬老院由于环境设施落后、服务质量低下等原因造成养老资源利用率不高、入住率低、养老效果不佳,另一方面97万老年人却亟待安置和接受公共服务,衡阳地区的养老资源和基础设施较为落后,以全市现有的养老机构平均水平计算,单个养老机构的建筑面积为393平方米,活动场所面积为285平方米,平均投入费用为65万元,面对巨大的资源配置和财政支出,养老机构的发展受到了明显的限制,造成现存的养老机构在数量上无法再得到提高,在自身的服务质量提升和基础设施完善上也体现出疲软。
再者,专业人才的缺失严重。养老体系总体呈现出工作人员少、人员素质差别巨大的特点,通过对12个典型区域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状况的走访调查,区域内养老机构中现有的工作人员一共为1890名,其中医护人员125名,护理人员471名,其中超过一半的工作人员集中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市辖区和县级市,而5个县级区域的养老服务人员数量极少,且工作环境较差。不仅在数量上存在明显的不足,在质量上也亟待提高和改善。大部分的养老机构工作人员为已下岗的失业人员,缺乏专业的护理培训以及上岗资格,管理能力和医护水平不专业,面临突发状况缺乏正确的处理经验和及时的护理手段,造成了多次护理意外和纠纷。
衡阳地区的养老服务体系在资源利用、人员分配、社会意识以及管理规范上都存在明显的不足和问题,再进一步的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和改革过程中,要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需要来自家庭、社会利益团体以及政府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共同努力。
三、衡阳居民养老服务体系的长效机制和政策分析
“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在未来的养老服务体制改革过程中,要积极促进“互联网+”与养老体制的结合,“积极开展相应的人口老龄化行动,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一)政府宏观政策支持与引导
政府的政策现行和制度落实是社会以及市场实现内部改革的风向标,充足的资源分配和良好的政策环境支持能够促进衡阳地区的养老服务体系的完善。于老年人团体而言,政府在政策支持上应该加强对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完善,为老年人团体提供充足的生活保障和政策支持,提高养老保险覆盖的空间范和时间维度,监督落实养老保险的发放过程和福利给予。于养老机构等社会团体而言,认真加快落实衡阳市政府对于养老服务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对现存的优惠政策进行补充完善以及适当的细化,充分调动行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养老机构提供相应的财政支持和政策支持,促进相应的社会资源向社会养老行业汇聚,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不仅能够对市场做出方向引导,而且在资源分配以及市场秩序的管理上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衡阳市政府应该善用政策和制度手段,对养老服务体系的建立做出宏观的规划和建设分析,为社会养老企业的发展指明方向和道路。同时,利用政府调控手段的强制性,对养老行业做出适当的规范,杜绝虚假的信息进入市场,加强监管,形成养老保险制度和市场监察制度相互结合的政策引导。
(二)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机制
一方面,在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政策大环境下,养老机构的建设和养老服务体系的完善必须逐渐向农村地区倾斜,实现城乡的统筹兼顾,实现城乡养老机构的均衡分配。另一方面,随着知识经济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养老服务体系的建立需要与时代接轨,将“互联网+”与养老体制相结合,颠覆传统的养老模式,将网络和大数据运用到养老机构的建立、管理和监控过程中。通过对老年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健康状况进行电子化的建档和管理,推动区域内各养老机构自身信息资源的整合和高效管理,促进区域养老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资料传递,形成覆盖全市范围的养老服务网络,从而实现信息资源整合以及共享,创新养老机构的管理机制,提高养老服务的效率。在市场准入原则上,创新养老机构的服务支出方式,通过购买或者外包的形式,将政府的公共职能委托给具有专业能力和科学管理的相关企业,增加市场主体向养老行业的倾斜,提高社会范围内的养老服务和养老产品的供给和产生。
(三)加快人员培养,提高社会意识
首先,在社会范围内,必须明确养老责任是个人、社会和政府三方共同承担的结果,并非单纯依靠家庭提供经济支持,也无法全权委托社会团体,因此在养老意识的形成上,三方责任主体必须主动的承担自身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形成过程中的相关责任,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其次,在养老服务的人员培养上,社会范围内需要对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予以正确的社会地位,并提供相对优越的工作环境和薪资报酬,以提高养老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提供专业的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场所和考核环境,建立一系列的科学化考核程序,提高市场的劳动者准入原则,并且积极培养相关职业能力者,优化整体的人员素质和工作环境。再者,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十三五”规划的重点,通过政府和社会团体合作的方式,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优化养老行业的学科专业布局和人才培养方向,提供正确的行业定位和专业定位,为区域养老服务体系的完善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人才。这一过程需要市场的各个行业和企业以及政府部门的共同合作,付出巨大的财政支出建立专业的培养环境,促进养老服务行业的人员充沛以及合理分布。
四、结语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且政策环境不断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背景下,养老服务体系的完善不仅能够使衡阳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更加科学合理,而且对于衡阳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在“十三五”规划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的支持下,将互联网与养老服务相互结合,不断优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着眼未来,统筹全局,才能不断促进养老服务向“适度普惠”的方向发展。只有长效的市场和有为的政府相互监督,共同作用,衡阳地区的养老服务行业才能够取得显著的长远的发展和进步。
[基金来源:本文系衡阳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衡阳地区居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问题研究―基于对全市12个典型区域调查数据的分析》(编号:2015D042);湖南工学院2016年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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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养老服务建设范文4
【关键词】社区服务资源;居家养老;养老模式;社会公益互助;养老体系
构建和谐社会首先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在我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的进程中,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因素。老年人群的和谐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帮助,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老年人维持正常生活困难的帮助;二是老年人发展需要的服务。随着社会的进步,人均寿命的持续增长,人类会面临更多由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问题。虽然老年人的困难和需要是多方面和全方位的,但归根结底还是养老问题。
一、养老模式
在实际工作中,划分养老模式有两个划分准则:一种是以照料老人的方式为依据,把养老模式划为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另一种则以经济供给形式为依据,将养老模式划为家庭和社会养老两大类。本文以照料方式为划分标准的城市养老模式下,从居住在城市的老年人及其养老服务设施基本状况跟老年人具体需求之间存在的关联性入手分析,并深入探讨现阶段城市养老服务过程中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措施。
(一)机构养老
该养老模式即为每月向养老机构上缴一定额度的费用,就可享受该机构给予老人在护理、饮食、居住等相关养老服务,这机构养老适合老年人安享晚年,养老院、福利院、护理院等均属于机构养老的服务范畴。机构养老服务有以下好处:给予老人专业的护理,其子女不必为父母晚年操心;为老人提供舒适的居住场所;可悉心照料独居老人的生活起居。
(二)居家养老
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不同,与过去的家庭自然养老也有很大区别。它以家庭为主导,辅之以社区服务,服务内容涵盖老人的生活起居、日常护理、家政及精神慰藉等方面,居家养老分为上门服务与社区日托两种形式,在此基础上,还引进了另外一种服务更为专业化的以养老机构为依托的服务模式。居家养老将家庭养老与机构养老的优越性集结在一起,是现代老年人较为理想的一种养老模式。其社会成本不高,能有效利用资源,且费用不多,老人不必远离原来居住的社区及房屋,便可获得温馨的养老护理服务。
二、老年人心理、生理特点及对养老方式的选择
(一)老年人心理、生理特点
生理特点:人类从出生到18周岁为成长期,19周岁-45周岁为成年时期,46岁之后身体逐步走向了下坡路。到了老年期,每一个人都不可避免的面临体内各项组织器官衰老、生理和整体调节机能严重下降。表现在外的是:面容衰老、反应迟缓、活动能力变差、以及健忘和焦虑等状况的出现,自理能力差。
心理特点:一是自尊心理,许多老人认为:儿女对其百依百顺,不断恭维才是对他的尊重。二是孤独心理,许多人退休后无所适从,甚至会感到茫然若失,不善言谈、性格孤僻也成为了这一时期老年人的主要心理特点。三是患得患失心理,例如好猜忌、敏感等。许多老年人的心理疾病要明显重于身体。
(二)老年人对养老方式的选择
为进一步对浙江省养老方式进行一次准确无误的摸牌,作者以浙江省部分城市的老年人为调查对象,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就老年人对养老方式选择这一话题进行了周密地调查。
1. 问卷编制。本调查内容的调查方式为实地调查。在调查对象选择上分别针对浙江省部分城市5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具体的调查人员选择上,选择了随机抽样的方式,最终,本调查问卷回收的有效调查问卷为2000份。为了预防主观判断所引起的失误,在本问卷采用了“隶属度赋值”方法,即:将定性指标分为A、B、C三个部分,并对每个选项所对应的内容予以明。
2. 调查结果。(1)根据调查结果,浙江省老年人目前的养老方式选择在家养老的占67.7%,选择养老机构的占20.1%,选择在家养老的占12.2%。(2)浙江省老年人选择在家养老的原因。从对问题“浙江省老年人养老方式”选择在家养老的原因进行调查后发现:身体状况良好、家庭成员能够照顾自己和对养老院条件不满意这三个因素是主要诱因。(3)浙江省老年人选择机构养老原因。在对问题1选择养老机构进行养老的501位老人进行该问题的调查后发现:子女不在身边、和家人关系不融洽、身体状况不好和认为自己在家太孤独是主要原因。(4)浙江省老年人对社区养老服务的需求。有47.60%的老年人不知道社区有专业的养老服务,62.60%的人不清楚,知道的占19.80%。
从调查结果中不难发现:随着老年人身体机能的下降,自理能力明显下滑,需要能够提供洗衣、打扫卫生和做饭等一系列家政服务。从老年人身体和需求角度出发,家政服务是社区养老首先应该提供的一个服务项目。
三、人口老龄化给老年人供养水平带来的问题
老年人供养水平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其衡量标准不能仅限于经济。供养老年人的前提条件是经济,只有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老年人的物质与精神需求才能得到充分的满足。社会人口老龄化会带来很多社会问题,供养内容及养老方式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与此同时,老龄化还将制约供养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一)家庭规模锐减,赡养压力上升
就当前浙江省人口年龄分布结构来看,受计划生育影响,多数家庭夫妻生育的子女数迅速减少,从而使得家庭规模变小。在老年人不再是家庭主要的经济来源的境遇之下,那些享受不到社会保障服务、没什么经济来源的老年人,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子女。另外,老人的体质状况与自我养老能力对其晚年养老生活质量也有很大影响。总之,家庭规模不断减小的过程中,照料老年人的生活的压力却在日益增加,成为浙江省人口老龄化情况之下老年人供养水平欠佳的主要问题。
(二)改变了家庭的理财模式,影响了社会经济发展
现代人的寿命在逐渐延长,这也表示退休后的日子更长了。为了保证和提高自己老年的生活水平,储蓄成为许多家庭的理财之道。从个人方面分析,预期寿命的延长说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及强度应相应增加,在工作期间必须增加储蓄。从家庭方面分析,可以推测出家庭成员的养老期限后,整个家庭就必须根据现期收入及将来的预期收入去消费。上述这些养老投资形式对国民储蓄及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极为深切的意义。
(三)人口寿命延长,社会医疗压力加大
在浙江省人口老龄化问题深度发展影响之下,高龄化趋势日益明显,这无疑延长了老年人的经济供养年限。同时,随着老年人的年龄递增,其生活自理能力却在下降、患病的可能性也比从前更大,而医疗护理费用与生活照料时间及成本都在上升。老年人是社会医疗保险资金的最大使用群体。而在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的浙江省,社会医疗压力将会日益加重。
四、浙江省养老模式的发展
浙江省养老的基本模式可以考虑家庭养老、家庭与社会协助养老及社会养老结合发展,从而构建依托“社区服务资源”的“居家养老”“社会公益互助”二合一的养老体系。
(一)家庭养老
家庭养老是指由家庭其他成员提供养老资源的养老方式与制度。从经济角度分析,家庭养老以家庭为载体,具有自然实现和完成养老保障功能和过程的优势;另一方面,受中华传统文化儒家文化影响,我国素有“养儿防老”的思想观念,因此,家庭养老也是最为原始的一种养老模式。
(二)家庭与社会协助养老
家庭与社会协助养老,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以家庭为核心,结合社会养老,另一个是以社会为核心,以家庭协助养老。就浙江省总体水平来看,尚处于第一阶段。而从“家庭养老”上升到“社会养老”,这也是人口老龄化社会体系中的一种必然发展趋势。可以预见的是:两个阶段和模式之间的转换需有一个过程,家庭养老与社会养同发展将一直存在于未来的某一发展阶段中。
(三)社会养老
随着浙江省的老龄化问题不断加深,诸如:一对年轻人赡养4-8位老人、空巢老人等社会问题将会日益严重,而这部分人单纯借助家庭养老或是家庭社会协助养老等方式安度晚年是完全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在浙江省的统一协调之下,集合民间资产,增设养老机构、慈善机构等多元化社会养老机构则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五、构建“居家养老”“社会公益互助”二合一的养老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一)深化社区养老服务内涵
1. 理论分析。浙江省开展社区养老必须从以人为本的规则出发开展社区养老,首先解决老年人的困难,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不同的帮助;同时还要具备选择的空间,让老年人有自己挑选的可能。要做到以社区建设为基础,为老年人的养老提供服务和便利。把养老的各种设施和居住居民的生活结合起来,保证不但可以为老年人的生活提供服务,还不会影响到社区内另外人群的生活。此外,要在各社区内营造互帮互助的气氛。让老年人彼此之间更加熟悉,增加互信。浙江省建设养老社区还要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提升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以最少的资源投入换取最高的社会利益。
2. 实际操作规程。(1)构建完备的医疗系统。医疗是老年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完善社区医疗设施和改善医疗环境就成了改善浙江省老年人生活条件的主要手段。构建满足社区养老需要的医疗条件,除了要完善医疗设施、提供温馨的医疗环境之外,还要主动了解社区管辖范围内老人的具体情况,经常开展医疗知识普及和常见老年疾病的预防和急救。(2)提高社区家政的能力。步入老年之后,人的生活逐渐开始出现变化,其生活会随着年龄的增长需要外来帮助的程度逐渐加深。社区提供服务的时候要针对这种特征,寻求专业的家政公司或者由物业公司牵头,为社区老人提供专业的、有针对性的家政服务。(3)打造社区养老人员队伍。社区养老是一个复杂的项目,需要专业的人员提供专门的服务,这就需要各社区服务管理部门要大力提高服务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同时,对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化管理,加高服务人员进入服务行业的门槛,进行凭证上岗制度管理,逐渐优化养老服务人员的构成管理。(4)扩大养老资金筹集来源。就现况而言,浙江省经济虽然较为发达,但是对基层养老的投入相对较为单薄,家庭的经济情况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区居民养老的水平。在增加养老投入方面,依靠政府投入大量资金来实现养老设施的建设是不可能。因此,浙江省必须须扩大养老资金的来源,开拓养老资金的筹集面,逐渐实现社会募集为主,政府投入为辅的资金筹措形式。
(二)健全居家养老服务体制
1. 整合资源,为社区养老的发展提供硬件保障。当人进入晚年时期,想要延缓身体机能的衰老,就要加强身体的锻炼。社区养老首先要对社区内已经具备的锻炼设施进行排查,对现有的锻炼设施进行整合,对那些存在安全隐患的锻炼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对不可以使用的锻炼设施进行更换或者拆除。同时根据现有经济能力增加一些事儿老年人锻炼的健身器材和休闲娱乐的场所。
2.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社区养老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不同的社区,老年人有不同的特点,因此,社区建设也要有所区别。在社区养老建设的过程中,要从长远着眼,对养老建设有一个规划,让养老建设真正成为社区养老,要提供配套的、系统的服务,彻底现在的个体化养老形式。对有意建设养老院的单位,可以适当给予经济和政策上的支持。对于已经建成的养老院,可以根据养老院的入住老人和养老院现有的养老水平,有目的的进行适当的扶持。
3. 扩大养老服务队伍,为社区养老事业的发展提供组织保障。养老建设不单是硬件设施的建设,更重要的是养老服务人员的建设。养老更关注的应该是老年人的内心,是老年人的精神生活。由于独生子女政策的持续发展,很多的家庭都是独生子女。这造成现在很多的老人都是空巢老人。因此,在社区养老的建设过程中,更应该吸收那些可以理解老人内心的服务人员加入到养老服务人员的队伍中。
4. 应用信息化手段,为社区养老的发展提供技术保障。信息化建设是时展的潮流。在社区养老的建设过程中,增加其信息化程度不但可以精简养老服务的流程,而且可以提高养老建设的效率。加快养老服务中的信息化建设,可以对社区内老年人的信息进行有效的管理,对社区内的资源进行合理的调控,逐渐形成系统的,整体的、全面的社区养老体系。
5. 加强跟踪独居老年人变化工作。各社区、街道办事处对老年人的信息进行全面且系统的管理。特别是老年人的动向,社区和街道管理人员要更加的关心。同时,把大的社区划分为一定的区域,配置专门的区域管理员。组织义工和志愿者和老年人结成对子,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对老年人的资料和动向进行管理。对老年人的相关情况做好记录,确保老年人的健全。
(三)推进养老机构建设
为了优化浙江省城市社区的养老服务,必须增加对养老机构的监管,完善其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体系,建立相应的科学规范,对养老部门准入、运行和退出实行严格的奖惩和监督。对养老机构的资金扶持要建立统一的规范,根据养老部门的设备、养老人口、服务人员的配置等相关资源发放适当比例的资金扶持。可以在养老部门的建设中引入协会制度,对浙江省养老市场上的养老组织进行行业培训和管理,对养老组织的运营加以帮助和引导,从而在政府部门和养老部门之间扮演好中介的角色,不断推进浙江省养老部门的持续运行。
(四)完善长期照护体系
1. 提倡老年人自助互助。老年人要对自身的健康有合理、科学的认识为。在长期照顾体系形成之前,首先要对健康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别人再周到的服务,也不如老年人自己对健康重视。为了缓解浙江省社区养老问题,老年人互助、自助的养老模式是及其值得提倡。在社区养老建设的过程中,要提倡老年人之间的互助,在生活节奏越来越快,生活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走出家庭,这就导致对老年人进行长期照顾的提供者将会出现大规模的缺失。所以,在那些低龄的老年人群体中发展出照顾资源,对老年人实行互助是极有必要的。
2. 以家庭为基本养老单位。对长辈的孝敬和奉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在这种养老形式却有所衰退。年轻人除了要赡养父母、供养子女,还会有房贷、车贷等贷款压力,在庞大的经济压力面前,多数人不会选择送长辈进入相对昂贵的养老机构颐养天年,于是导致部分老年人处于无人照顾的状态。想要解决这种困境,只能采取雇佣当地的低收入者,对老年人进行必要的照顾。此外,我国政府还可以出台一定的政策,为外出打工的人员提供一定的带薪休假的时间,让他们可以多在家照顾父母。
3. 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虽然家庭是养老资源中的主力军,但是也必须构建一些社会养老组织,对那些孤寡老人或者是家庭确实照顾不到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生活上的照拂。空巢老人的现状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是一两条政策的推出就可以改变的。因此,针对这种情况,要打破以往的那种“小家”氛围,为老年人构建社区这个“大家庭”。
4. 构建政府法律、法规,保障养老建设。目前,出现了很多子女不赡养老人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在家庭养老的问题上缺少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只是单独依靠自己自觉和道德约束,在法规约束方面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因此,浙江省有关部门应增加养老方面的法规完善和制度建设,为养老建设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
(五)社会公益服务养老“银行”建设的构想
1. 社会公益服务的参与人员与受益人员。养老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需要有更多的开拓创新精神,才能提升当前的养老服务水平。可以借鉴公益献血中“一人献血,全家受益”的模式,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到社会公益服务中来,建立一个类似献血档案的社会公益服务“银行”式记录,以社区为单位,所有常住人口中的具备公益服务意愿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其所付出的努力可以在有关部门的社会公益服务档案中累积,所有公益活动的付出,都可以为自身或家人的未来养老换来相应的回报。
2. 社会公益服务的具体内容。社会公益服务的内容可以覆盖面广一些,但主要还是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服务与医疗护理服务两大类。日常生活服务可以包括洗衣、做饭、买菜、打扫卫生等家务类的体力服务,或者陪聊等精神上的抚慰服务。医疗护理服务可以包括陪同就医和居家医疗护理或陪护服务。此处以小时数作为公益活动量的累计,但也不是单纯的时间累积,可以引入服务内容难度的高低及服务效果评价等,划分不同的公益服务等级,越高的服务等级,对应的服务小时数越多,这样的综合性累积能够更加公平。此外,关于医疗护理服务,由于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所以需要争取社区医院或医疗服务机构和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复杂的医疗护理服务最好由医务人员担任,参与服务的医务人员,也可以得到相应的公益服务小时数。
3. 社会公益服务的管理与监督。以社区居民服务点为管理主体,负责社会公益的养老服务“银行”的建设和管理,其监督责任可以由服务参与人、受益人和社会、个人、政府相关机构共同进行,还可以筹建社区公益服务志愿者委员会,负责服务质量的提升和服务效果评价维护等。建议每一个社区都成立“服务评价考核组”,在评价考核公益活动的同时,还可以宣传社会公益养老服务活动的意义及内容,维护服务参与人、受益人的权利,对各类公益服务行为进行监督评价,全面推动社会公益服务养老“银行”的发展与完善。
六、结语
浙江省是我国的经济大省,人均年收入在全国名列前茅,其经济与社会改革也走在前端,在该省试点“居家养老”“社会公益互助”二合一的养老体系,无论是民众观念还是资金支持,都有一定的可行性。这种新颖的养老体系重在社会公益资源的成果累积,用行动换收益,成立个人社会公益服务“银行”,制定社会公益服务的具体内容,通过个人公益服务时数认证系统,实现全省数据共享,个人累积的服务小时数能够在自身或家中老人需要的时候取出,换取相应的社会公益服务,真正做到“居家养老”“社会公益互助”二合一,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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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养老服务建设范文5
关键词 社会治理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模式 长寿区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1社会治理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适用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社会治理”这一概念,既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又顺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诉求,更呼应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完善与发展。
2长寿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的困境
2.1资源整合能力有待加强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一项综合性、全方位、多专业参与的服务,仅凭社区自身的资源难以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这就需要整合社区所有养老服务资源,形成资源共享、功能互补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长寿区养老资源较为丰富,如在社区层面已经探索出了养老服务站、幸福院、社区医院等机构,但这些养老资源分散在各个部门,这就导致原本就有限的社区服务社会使用效率非常低下,难以统筹管理、形成合力,难以为老年人提供系统全面的养老服务。社区居家养老的主管部门是民政部门,而由于条块管理,使得民政部门也难以有效聚合其他部门的资源,由此导致很多问题,包括投入不足、服务模式少、管理水平低下、覆盖面小、服务项目有限等。社区资源整合程度低既抑制了老年人的有效服务需求,也束缚了社会组织的发展。
2.2社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不完善
长寿区社区虽然越来越重视老年基础服务设施的设置,但不完善的问题比较明显。(1)实用性差。很多社区设置的养老服务设施并没有考虑到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忽视了这些设施的设置应该具有防碰撞、防滑等功能,同时也缺乏无障碍设施的考虑,造成了老年人活动的不便。(2)种类不全。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老年人对医疗保健、护理等的需求越来越大,此外,对日常照料、文体生活、健康保健、社交等需求不断增多,而目前的养老服务设施已经达不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基本要求。有的社区尽管有一定的医疗设施,但是社区医疗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影响了老年人的看病率,也无法为老年人提供预防、治疗、护理等一条龙服务。
2.3养老资金来源单一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程具有长期性、连续性,需要持续稳定的资金保障,长寿区目前尚未出台专项经费保障政策,严重制约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当前长寿区社区居家养老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财政投入,当前虽然依靠上级部门的投入,逐渐启动了居家养老工作,并开展了针对老年人的一系列服务,但由于管理资金来源有限、社会资本参与不足、筹资渠道过于单一,社区又没有经济来源为居家养老服务继续注入资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健康发展受到了极大挑战。
2.4现代养老观念尚未养成
传统养老观念认为“百善孝为先”,老年人的养老服务理应锁定在家庭,全部依赖于家庭和子女,老年人去机构养老是难以被接受的。虽然人口老龄化程度正在急速加深,但对开展和加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问题的认识上仍未在大众甚至老年人的心里形成重要的认识,没有意识到社区居家养老的兴起是在“未富先老”和传统养老观念的双重压力下诞生的,没有意识到现代养老观念已要求老年人接受养老职能由以家庭为主转向社会化发展。
3创新长寿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的路径研究
3.1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需坚持的原则
原则是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的基本遵循,它主要包括: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多元发展与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与社区义务服务、邻里互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满足服务需求与价值实现相结合的原则等
3.2创新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建设
养老机构的设置关系到社区居家养老参与方之间的责任分工,是养老模式运行的核心。针对长寿区当前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现状,构建一种能够克服当前养老模式缺点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式”的新型社区居家养老机构。
3.3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建设
所谓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建设,主要就是要明确各种组织的职能定位、积极促进其健康发展,以更好地发挥在养老服务中的功用。居委会应该根据居民的需求调整工作内容,为社区老年人提供较为个性化的优质服务;政府可以利用购买服务等方法来为居委会的活动提供资金保障,保证居委会的稳定运行。充分重视家庭的作用。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家庭是主体,一方面积极倡导孝道文化,在全社会形成养老、敬老、爱老、护老的良好风气;另一方面,加强政策扶持,对于能够与父母同住、照顾父母的子女给予实实在在的优惠。
3.4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队伍建设
服务队伍建设是社区居家养老落到实处的组织保证。专业化服务队伍的建设,一直是长寿区第三产业的软助,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也不例外。要从根本上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必须在管理与服务上进行创新。
3.5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保障体制
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保障体制是创新社区养老模式的重要支撑。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保障体制可以从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社区居家养老建设资金的投资体制、建立对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评估机制、制定具体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完善和运用激励与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着手,为长寿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保障。
社区养老服务建设范文6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方针,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社区养老服务,培育社会服务组织,鼓励连续经营,支持规模发展,构建居家养老服务的社区支持体系和社会化发展机制,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各具特色、整体推进的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格局,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不断提高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覆盖面和受益面。在年全市建立和完善210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基础上,继续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队伍建设、服务网络及信息化建设。到2012年,实现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全覆盖,农村社区(村)依托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室)、老年学校等现有场所,增加服务功能,完善服务内容和形式,开展以村民互助和各类志愿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服务。力争到2015年,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覆盖城市所有街道、社区和80%以上的乡镇、50%以上的农村社区,形成服务设施不断充实完善,专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的队伍不断发展状大,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运作长效机制更加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对象不断增加的格局,不同层次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高质量、人性化的服务。二是坚持依托社区。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方积极性,在社区层面普遍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场所和服务队伍。三是坚持因地制宜。紧密结合实际,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区(村)人文环境和老年人需求相适应,符合各地实际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四是坚持社会化方向。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提高养老服务的社会化水平。
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
居家养老服务要以老年人的需求为导向,以日间照料和上门服务为主要方式,服务项目上坚持基本服务和选择相结合,为老年人提供日托照料、护理陪伴、代购代办、配餐送餐、家政服务等,同时兼顾老年人的多种需求,提供疾病防治、康复护理、安全救援、法律维权、文体娱乐、学习教育、心理咨询等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方式:子女应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更多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对子女确定无力照顾的老年人,政府鼓励和帮助采取机构服务、专业组织服务、志愿者服务、义工服务、邻里互助服务等多种方式实施居家养老服务。
(一)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网络。
在城市社区搭建“一站式”服务平台,建立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养老服务机构协调运转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着力构建居家养老“十五分钟”服务圈。农村地区要创造条件,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大力推动专业化的老年医疗卫生、康复护理、文化娱乐、老年教育、信息咨询等服务项目,不断完善为老服务网络,充实服务内容。
1、加强社区生活保障性商业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养老服务、家政服务、餐饮服务等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通过选拔、招标、签订协议等方式,把服务质量高、服务信誉好、实力强的社会服务机构确定为居家养老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定点单位。有条件的社区可通过开设托老所、老年人餐厅,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卫生、优惠的配餐、送餐服务。
2、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实施“社区医生进家庭”制度,建立健全城乡老年人健康档案。“十二五”期间,城市社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85%以上、农村社区达80%以上。切实加强与改进老年医疗保健服务,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预约的上门随访、送医、送药、康复护理等服务,扶持发展老年护理院,支持有条件的医院开设老年专科,逐步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康复服务。开展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加强保健知识普及工作。采取积极措施,尽快解决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空巢老人的医保问题;逐步扩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病床纳入医保范围;针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加对象中60岁以上老年人,适当扩大门诊特殊病种的医疗机构范围,让老年人能就近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
3、为老年人提供社区文化娱乐、教育学习、体育健身、精神慰籍等服务。切实改善城乡基层和社区老年人教育学习和文体娱乐活动的设施条件,组织和指导老年人进行文化娱乐和科学健身活动,不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重视老年人心理健康和精神关爱,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帮助老年人协调家庭关系、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老年群体的社会问题,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及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和婚姻等合法权益的服务。到2015年,全社会老年人入学率达到18%以上;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老年人在城市达到60%以上、农村达到45%以上。
4、组织志愿者、义工开展助老服务。组织志愿者或义工开展长期结对帮扶服务、企业助养贫困老人等活动,对空巢、高龄、失能等老年群体,采用定期或不定期上门服务,努力解决这些特殊老年群体在养老方面存在的困难。对确有需要的老年人,组织家政服务机构或专业服务人员上门进行生活照料;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可采取专人上门包户的方式提供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可开设老年人日间照料室,及时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
5、建设全市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在鼓楼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试点,并确保年底前建成,在2012年底建成全市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同时,依托城市社区信息平台,普遍建立为老服务热线、紧急救援系统、数字网络服务系统、邻里互助系统等多种求助和服务形式,建立起覆盖城市社区,与老年人沟通便捷、服务及时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服务网络。
(二)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老年人日益增多的实际,把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发展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合理配置资源,探索适应当地特点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1、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力争到2012年实现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在城市社区全覆盖。新建城市居民区和旧城连片改造居住区,应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定的配置指标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同步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交所在地街居使用,所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用房不少于80平方米。现有老城区没有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或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社区,由各区政府负责,通过盘活利用社区资源,新建和改扩建、购买、租赁等途径解决。
2、合理整合现有各类为老服务资源。各部门设立在社区(村)的卫生服务机构、文化站(点)、劳动保障工作站等为老服务机构,在社区(村)统一安排下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政府兴办的公共服务设施应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社区内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资源优惠向老年人开放,以满足老年人就地、就近学习、活动的需要。
3、农村社区应紧紧依托老年福利服务中心、乡镇敬老院、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积极推进县级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以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特别是对列入省、市民生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大资金保障和项目建设协调力度,确保项目如期建成。
4、认真贯彻省有关技术规范,确保新建市政道路、公共建筑、住宅和养老服务设施无障碍率达到100%,加快推进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公共建筑、养老服务设施、居住小区的无障碍设施改造,积极支持旧住宅增设电梯。积极探索建设集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医疗保健、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学习教育、休闲购物于一体的适合老年人特点的老年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安全、便利的生活环境。
(三)加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1、建立专业服务队伍。对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考试合格的发给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参加培训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与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及街道(乡镇)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每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可根据本中心(站)情况决定是否配备一名助老协管员,若需配备,所需经费由中心(站)的运转补助经费中列支。
2、建立志愿者和义工服务队伍。以开展“空巢老人志愿服务行动”为载体,积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组织,不断完善志愿者招募制度和定向、接力服务制度;动员、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社会各界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
3、建立低龄健康老年人公益服务“时间储蓄”制度。本着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组织低龄健康老年人开展各种公益服务,对其服务时间和内容予以记录,采取时间或劳务储蓄的方式,作为以后转换相应时间为自己免费居家养老服务。鼓励老年人采取自愿结合的方式,开展家庭式互助养老,或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依托的社区式居民互助养老。
(四)规范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机制。
1、着力培育社会养老服务组织。积极支持社会养老服务、餐饮服务、家政服务、物业管理、教育文化等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的形式参与承办专业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扶持发展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的服务模式。对新设立的以居家养老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服务机构,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实行备案制度,创造宽松发展环境,推动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
2、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按照“区分对象、突出重点、适度普惠”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榕政综〔〕234号文件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统一采用居家养老服务券的形式支付,并逐步扩大服务券使用范围。适当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标准,将无偿服务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低偿服务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活动经费,人均标准提高到每年40元。
3、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监管、考评、奖励机制。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快制定各类标准,规范服务、收费等行为,引导老年人与服务机构通过签订协议、合同,明确管理机构、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的权利、义务、责任,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三、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科学制定规划,持续有序推进。各级政府要将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业发展和社区(村)建设的总体规划,进一步明确居家养老服务的目标任务,科学制定每个年度推进的工作计划,不断完善推进发展本地居家养老服务的措施,做到统筹安排,有序推进,持续发展。
(二)完善政策机制,加大扶持力度。各级要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主导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和引导,带动社会力量的投入和有效参与,逐步形成居家养老服务投入增长的长效机制。“十二五”期间,市、区两级财政每年继续按1:1配比落实安排居家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一次性补助和运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等。同时,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实际任务,安排相应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扶持养老服务业优惠政策,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在用地、用水、用电、用气、数字电视开通以及税费等方面按居民使用价格政策执行或给予优惠。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政〔〕18号)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办居家养老服务经济实体,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优惠政策。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还要与已出台的有关社区建设、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医疗保健等政策措施的衔接,让老年人受益。
(三)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在区、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受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建立老年人信息库,对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资格进行评估;全面掌握并及时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信息,引导为老服务机构和组织适时调整服务内容;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相关资格进行审查,接受服务对象的信息反馈,检查监督服务质量;指导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服务站开展工作,定期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检查。市老龄、民政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适时对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