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管理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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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范文1

今天,市人大常委会在这里举行新闻会,公布经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和经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是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大事,是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的重要任务之一。市人大常委会历来高度重视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制工作,2000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实施了《××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对规范和加强我市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全面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原条例出现了与上位法不相适应的情况。加之,近年来我市流动人口数量增多,管理工作出现了新的情况,为保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形势下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社会稳定,市人民政府从我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实际出发,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原条例进行修订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对原条例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是必要和及时的。

新修订的《××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和考察学习,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反复研究修改论证的基础上,历时一年多时间完成的。条例总结了我市多年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职责;确定了各部门互相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增加服务性条款,更有效地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同时,删除了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使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责任更加完善。这些规定重点突出,针对性强,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立法理念和与时俱进的精神,反映了我市多年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成果,适应了当前工作需要,为我市强化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交通参与者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随着我市城市道路的发展,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规范我市道路交通秩序,提高交通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现代新××建设步伐,2000年市人大常委会就把制定《××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并开展了工作。2004年5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又按照上位法的要求,结合××市交通管理实际,拟写了条例初稿,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形成《条例(草案)》,并将《条例(草案)》及其修改稿先后在《××日报》和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全文刊登,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共收到意见近千条,经过认真分析、采纳合理意见,并经××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体现了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方针。《条例》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加强对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保护,加强管理,方便群众,规定“道路和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并征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开辟和调整公交客运车辆的行驶路线或者站(点)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损毁城市道路上的盲道和无障碍通道;不得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的人行道上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站(点)”。二、突出了公交优先。《条例》对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使用、城市出租客运机动车停放、公共汽车进出站点作出了详细规定,以规范公共交通运输车辆的运行,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方便。三、规定了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及保险公司依法理赔规则。《条例》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细化,允许当事人在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情况下,对损害赔偿事宜进行自行协商,并规定事故车辆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持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四、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条例》规定,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各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文明执法,对违反法定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面,我就如何宣传、贯彻上述两个《条例》讲几点意见:

一、全市各级政府要把学习、宣传、施行上述两个《条例》作为普法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地向人民群众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组织群众认真学习。我市外来人员数量多,分布范围广,有关职能部门要深入外来人员比较集中的地区,利用多种方式认真宣传《××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有关服务工作,维护外来人员合法权益。道路交通安全事关每一位市民的出行,关乎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熟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内容。我市的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要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对培训人员的教育;各类中小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条例》的有关规定,教育学生遵守交通安全规定。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切实抓紧抓好两个条例的贯彻执行。要严格执行《条例》,积极支持和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执法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所属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进一步增强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监督,适时组织执法检查,保障两个《条例》的贯彻执行。

三、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市属各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传播广,报道及时的优势,大力宣传两个《条例》的内容及其制定和实施的意义,帮助执法部门和广大群众加深对法规的理解和认识,准确、全面地贯彻执行好两个《条例》。我们欢迎中央和省级新闻单位对上述两个《条例》进行广泛宣传,对《条例》的实施进行新闻监督,以促进上述两个《条例》的贯彻实施。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范文2

一、围绕一个中心: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中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十六大精神的精髓,也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同时,人口指标同经济指标、资源指标、环境指标一样都衡量一个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我们必须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出发,认真研究新形势、新问题,增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性。

二、建立一个机制: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新机制。新机制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我们要以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加快新机制的实施。

三、搞好“一项改革”:区、乡两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与宣传站、药具站合并成立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有条件的地方提倡与卫生部门协作,继续推行生殖健康服务进社区,为群众提供宣传、药具、技术、生殖健康等一系列服务。

四、突破“一个难点”: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工作。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同优化经济环境结合起来,以管理抓服务,以服务促管理,在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上有一个大的突破,促进全区经济的发展。

五、探索“一条新路”:新的形势下如何做好我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条例》的颁布,新的户籍制度,新的婚登制度的改革给计生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我们要在积极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探索一条新形势下计生管理的新路子。版权所有

围绕上述提出的“五个一”工作思路,2006年我们将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成立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全面提高服务水平

通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宣传站、药具站的“三站合一”,为广大群众提供各种方面的服务。一,宣传服务。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群众提供全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服务;二,技术服务。以全面推行知情选择为切入点,加强服务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强化服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优化专业技术人员结构,保证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及各种手术的顺利进行,同时与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结合,继续推广生殖健康服务进社区活动。三,药具服务。结合知情选择的推行,制定避孕药具免费发放手册,育龄群众持手册可到避孕药具发放点领到免费的避孕药具,使育龄群众享受到知情选择、免费的避孕药具服务。

二、组建计划生育行政合议庭,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针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难的问题,与区法院协调,从区法院、计生局抽调精干力量,规范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行为,成立区计划生育行政合议庭,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的当事人,无故不参加普查、不按要求采取节育和补救措施的当事人依法强制执行,加大计划生育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充分发挥制裁和警示作用,推动全区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深入开展。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范文3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企图,但尚未实施的。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骗取婚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1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出卖婚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无违法所得的,罚款2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婚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无违法所得的,罚款5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出卖婚育证明2次以上的。

罚款基准:无违法所得的,罚款1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到达现居住地16-30日内,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自告诫之日起1个月内,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1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自告诫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的,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3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自告诫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5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

三、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但用工人员中没有政策外妊娠或政策外生育的。

罚款基准:200元。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用工人员中有政策外妊娠的,但无政策外生育的。

罚款基准:800元。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用工人员中有政策外生育的。

罚款基准:10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子女的。

(一)罚款自由栽量阶次

(1)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符合第一个子女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生育证,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及时领取生育证的。

罚款基准:警告,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怀孕第一个子女,但未领取结婚证,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及时领取结婚证后又及时办理生育证的。

罚款基准:警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符合第一个子女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生育证,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仍不办理生育证,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罚款基准:2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怀孕第一个子女,但未领取结婚证,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仍不领取结婚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罚款基准:4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到法定婚龄怀孕第一个子女;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罚款基准:500元。

(2)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未领取二孩生育证怀孕,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及时办理生育证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未领取二孩生育证怀孕,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仍未领取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罚款基准:5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婚前怀孕,之后合法登记结婚,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仍未领取二孩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罚款基准:10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未领取二孩生育证怀孕,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仍不采取补救措施,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造成恶劣影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罚款基准:15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未领取二孩生育证怀孕,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不采取补救措施,且生育第二个子女后为逃避行政处罚而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罚款基准:*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一)…(二)…(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一)罚款自由栽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伪造、变造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企图,但尚未实施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以个人需要为目的,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以盈利为目的,贩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印刷、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万元;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印刷、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2次以上的。

罚款基准: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万元;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故意为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提供条件造成生育的。

(一)罚款自由栽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为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提供信息帮助造成生育的。

罚款基准:批评教育,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为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提供生活条件造成生育的。

罚款基准:1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代替他人康检且帮助骗取相关证明造成生育的。

罚款基准:*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在康检中出具假检查结果和相关证明造成生育的。

罚款基准:30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工作人员故意为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出具假康检证明并发放《生育证》的。

罚款基准:5000元,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故意为不符合本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提供条件造成生育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七、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生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一)罚款自由栽量阶次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但没有违法所得的。

罚款基准:处一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

(2)利用超生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但没有违法所得的。

罚款基准:处1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但没有违法所得的。

罚款基准:处1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生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育证明的。”

八、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但没有违法所得的。

罚款基准:处5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机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项目,但没有违法所得的。

罚款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项目,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项目,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项目,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十、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之一,但没有违法所得的。

罚款基准:处3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之一,违法所得*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4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之一,违法所得*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之一,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十一、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没有在规定时间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经警告又参加的。

罚款基准:警告,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没有在规定时间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经警告,仍不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

罚款基准:3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曾因不按规定参加生殖健康检查,被处罚1次以上,经警告仍不参加的。

罚款基准:500元。

(2)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政策外怀孕,经警告主动终止妊娠的。

罚款基准:警告,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政策外怀孕,在接到计生部门终止妊娠通知书后,仍不终止妊娠的。

罚款基准:3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政策外怀孕,在接到计生部门终止妊娠通知书后,拒不改正,继续妊娠或外逃造成政策外出生的。

罚款基准:5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范文4

在2018年度流动人量化积分推广的基础上,持续做好宣传发动、解释引导等工作,特别是在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指标体系新增有关指标的过程中,及时有效地将政策宣传到收益群体中。全力保障在4月底前落实窗口、落实工作人员,确保本年度辖域内量化积分工作顺利推开。

二、继续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

依据流动人口管理条例,落实相关任务和措施,切实做好群租房排查整治及出租房消防隐患排查工作。同时,做好新型居住证、户籍迁移等政策宣传工作,提升登记做证比例。

三、持续抓好流动人口基本素质教育培训

根据市流口办要求制定《长河镇2019年度流动人口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计划》,逐步有序推进各村培训工作,丰富培训内容,提升培训实效。做好流动人口子女关心教育工作,联合辖域内中小学开展食品安全、反、法治宣传等主题黑板报、征文、手抄报等活动。

四、 大力开展暑期“小候鸟”安全教育工作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范文5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省委十届十次全会,市委八届十次全会精神,深化城市基层人口计生管理体制改革,精简管理层级,优化资源配置,积极探索与城市化快速发展相适应的城市基层人口计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夯实人口计生城市基层基础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行政、居民自治的原则。

(三)坚持部门统筹、社区服务的原则。

三、实施方案

(一)健全管理服务网络

1、由市人口计生局统筹成立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站。

该站为股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设领导职数2名(站长、副站长各一名),负责社区服务中心的人口和计生工作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2、社区服务中心要明确1名班子成员分管人口计生工作,明确1名社会事务部副部长主抓人口计生工作。

(1)社区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居委会计生信息员、流动人口协管员开展人口信息采集、宣传教育、计划生育协会、基层群众自治等工作。

(2)各居民委员会要设立人口主任或人口信息员,组织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等工作。各居民小组设立诚信计生自管小组长,加强育龄群众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工作,确保多方配合,上下联动,信息互通。

3、健全人口服务管理网络,为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提供同等化管理、均等化服务。

(1)市人口计生局要将政法委招聘的流动人口协管员统一划转给社区服务中心管理。各居委会原则上每500名流动人口要配备一名流动人口协管员。

(2)社区服务中心要按照计划生育协会章程要求,成立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居委会计划生育协会、企业计划生育协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带领群众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实现基层人口计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二)明确职责

1、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2)落实人口计划生育各项管理措施。

(3)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4)开展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工作。

(5)开展社区计划生育业务培训。

(6)组织、协调和实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7)组织实施社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

2、社区服务中心职责

(1)设立人口计生服务窗口和流动人口服务窗口,开展人口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工作。

(2)负责做好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录入、确保辖区人口信息的完整、准确、动态及时。

(3)负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并提供咨询服务。

(4)协助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生殖健康检查、妇检、出生缺陷干预、免费避孕药具发放、随访服务等技术服务工作。

(5)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开展利益导向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7)负责指导辖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

(8)负责指导居委会开展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

3、市人口计生局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站工作职责

(1)落实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2)开展人口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明的审核、发放、管理工作。

(3)负责计划生育规划统计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社区生殖健康检查、妇检、出生缺陷干预、避孕节育、免费避孕药具发放、随访服务等技术服务工作。

(5)负责社区人口计生利益导向工作。

(6)负责社区计划生育工作。

(7)开展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4、居委会人口计生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

(2)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生育关怀行动、关爱留家老人活动等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组织开展宣传咨询服务活动;推进人口文化建设,营造人口文化。

(3)组织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依法依规制定《诚信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章程》和《诚信计生居民公约》,与育龄群众签订《诚信计生协议》,并监督落实。

(4)组织召开人口计划生育月例会,推动工作正常开展。

(5)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和社区服务中心做好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服务工作。

5、诚信计生自管小组长工作职责

(1)及时采集本组育龄群众婚姻、怀孕、生育和节育信息变动情况,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并向居委会汇报。

(2)组织育龄群众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知识。

(3)对本组育龄群众开展入户访视服务,认真填写《入户访视手册》。

6、流动人口协管员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1)负责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居住信息采集和变更。

(2)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工作,提供同等化管理、均等化服务。

(三)健全完善服务管理机制

1、建立协作服务管理机制

(1)以社区为依托,面向家庭,广泛开展计划生育全程优质服务。即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援助服务;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孕情访视、生殖健康、避孕药具、保健咨询等技术服务;人口计生全程等服务。

(2)以社区为载体,依法落实社区人口计生管理措施。开展社区人口计划生育依法管理、综合治理、政策推动、群众自治工作。

2、建立健全社区人口计生目标考核督导机制

市人口计生局和社区服务中心共同与市人民政府签定《社区人口计生目标责任书》,将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目标量化分解到市人口计生局和社区服务中心,实行月排位、月考核、月问责制度。

3、健全完善人口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机制

以诚信计生为抓手,切实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修订完善《诚信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章程》、《诚信计生居民公约》,签定《诚信计生协议》,健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推动诚信计生建设纵深开展。

4、健全社区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投入保障机制

(1)社区人口计生工作经费按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市人口计生部门。

(2)居委会人口计生信息员工资、诚信计生自管小组长人口计生工作报酬,纳入市财政预算,按月拨付到社区服务中心,由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发放。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报酬资金渠道不变,划拨到社区服务中心,由中心负责发放。

(3)人口计生部门依据工作开展情况向社区服务中心拨付工作经费。人口计生部门委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有关标准拨付工作经费。

四、工作保障

(一)组织保障

成立市城市基层人口计生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基层人口计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二)经费保障

按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人均经费标准,将社区人口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并按月拨付经费到市人口计生局(不含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社会抚养费,计生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和养老、医疗、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利益导向资金)。居委会人口计生信息员工作报酬、诚信自管小组长和居民小组长人口计生工作补贴,纳入市财政预算,按月拨付到社区服务中心,确保工作正常运转。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人口比例从青龙街道办事划拨到市人口计生局,由市人口计生局全额拨付到社区服务中心,用于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三)人员保障

组建市人口计生局社区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站,管理站人员配置采取从基层计生干部中选调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方式及时充实到位。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范文6

关于在××市区开展出租房屋流动人口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租房屋和用工单位中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建立流动人口管理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根据全省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浙江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市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出租房屋和用工单位中的流动人口的现状,经市综治委研究报市委市府同意,从2004年2月下旬至5月,在我市区范围内,开展一次以出租房屋及其中介机构、外来民工用工单位和外来流动人员为重点的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维护我市的社会治安稳定,巩固、完善打防控一体化建设,遏制我市市区刑事发案和街面犯罪的多发势头,进一步提高“效能建设年”的实效。坚持“党政领导,综治协调,各方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坚持“打牢基础、突出重点、抓着根本,以查处促管理,以管理强基础,以打击促防范”的工作思路,坚持管理与服务、维权并重,进一步推进流动人口社会化、市场化、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为打造“平安××”夯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顿,达到如下目标: 1、通过宣传和整治,用工单位领导和管理人员及房屋出租人的法制意识有较大提高,能依照有关房屋租赁规定,自觉申报登记并做好自我管理和防范工作。 2、全面摸清××街道及××××新区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及其中介机构和流动人口用工单位底数,健全各类档案资料,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管理规范。 3、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从中发现一批流动人口中的违法闲散人员,查处打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遏制刑事案件高发势头,维护社会稳定。 4、整治或取缔一批无证出租房屋及其中介机构,规范中介机构的中介租赁行为,依法查处一批经教育通知拒不办证或妨碍执行公务不听劝阻的违法人员和违规违法经营的中介机构。 5、建立健全管理网络,理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联动关系,建立和巩固流动人口的长效管理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社会化管理新局面。 三、工作步骤 出租房屋流动人口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分五个阶段: (一)调查准备阶段(2月20日至3月10日) 1、成立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市综治委副主任、公安局副局长、××街道副书记、××××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任副组长。市综治委、公安局、××街道、振东××新区管委会、市委组织部、纪委、宣传部、法院、司法局、计生局、财政局(地税)、工商局、建设局、经贸局、劳动局、教育局等部门综治分管领导参加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中心。市综治办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市综治办副主任、××街道综治办副主任任副主任,主要负责收集汇总情况,指导检查各组工作进度和质量、会务安排、编发工作简报等综合性工作。 2、由市综治委、××街道、××新区组织召开社区干部、社区民警、社区保安、外来务工人口用工单位协管员、出租房屋房东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了解掌握流动人口管理混乱的区域,确定专项整治重点,同时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工作难点,为集中整治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供依据。 3、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制订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刷各类宣传资料和整治工作表簿册。 (二)宣传发动阶段(3月10日至4月5日) 1、召开驻××街道和振东××新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等部门负责人及抽调工作人员参加的动员大会进行发动,并由市公安局、劳动、工商、计生等职能部门组织做好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2、通过报纸、电视、电台、流动宣传车、电子显示屏、平安信息栏等宣传渠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争取社会各界与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3、通过在车站、劳务市场、出租房屋等外来务工人员聚集较集中的地方张贴发放《集中整治通告》、《致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公开信》,向出租房屋业主发放《出租房屋管理手册》,向外来务工人口用工单位发放《外来务工人口管理手册》。 4、通过板报展示、法律咨询、分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上街宣传活动,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 (三)组织实施阶段(3月10日至4月20日) 为确保完成这次集中整治工作,经研究决定从各机关、部门和××街道、××新区抽调工作人员206名,具体分成5个小组开展工作: 1、排摸组。由××街道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兼),××警署署长任副组长,以社区、村为单位分成若干个排摸小组。以小组为单位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特别对流动人口较为集中、治安状况较为复杂的地区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地毯式”的排摸。摸清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用工单位的底数,建立聘用50人以上外来务工人员用工单位登记站,并设立协管员,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工作,暂住人口登记率达到100%,发证率达到95%以上,出租房屋登记率达到100%,《出租房屋治安管理保证书》签订率达到100%。 2、房屋租赁、劳动就业的中介机构排摸整治组。由工商局副局长任组长, 工商局任副组长。摸清中介机构底数,召开中介机构负责人会议,制定工作职责,明确中介机构的权利和义务,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厉查处无证经营和违规违法经营,真正落实和规范中介机构、劳动就业机构对流动人口的代管责任制。 3、综合协调组。由纪委副书记任组长,纪委、组织部抽调人员组成。针对领导干部及直系亲属的出租房屋,制定、下发相关行政纪律规定,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落实领导责任制,对本单位的所有干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的出租房屋进行排摸,做到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带头依法事实申报登记。并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抓好工作落实。 4、整治查处组。由公安局副局长任组长(兼),公安局任副组长,公安治安部门及其劳动、工商、计生、财政(地税)、建设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根据排摸组提供的情况,依法查处、取缔一批非法出租户、中介机构和劳务市场,整治一批藏污纳垢的场所,处罚一批登记管理制度不落实,雇佣无暂住证人员的用人单位、出租户和个体私营业主,扭转一些单位、场所人口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治安失控的状况。同时,对集中整治期间拒绝、妨碍公务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法从严查处。 5、宣传报道组。由宣传部副部长任组长,宣传部、司法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根据整治工作的不同阶段和宣传要求,制定相关的宣传计划,自始至终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报道,尤其是对重点整治地区和典型案例进行跟踪宣传报道,推动整个整治工作的开展。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阶段(3月15日至4月底)

按照边排摸、边整治、边查处、边建章立制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建立和充实以下长效管理网络机制和工作、保障机制: 1、××街道、××新区要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队伍的建设,配强配足专职管理员,并落实日常的保障经费。 2、建立行业性自管队伍,试行市场化管理运作机制。根据建筑行业外来用工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偷盗建筑材料案件时有发生的现状,由建设局、××街道、××新区负责在建筑行业中组建一支行业性专职流动人口管理队伍,配合××警署,专门负责对市区范围内的建筑行业的外来用工情况实行管理、指导和检查监督。经费保障按《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七条规定,通过受益单位出资或捐助的合法途径,实行有偿服务市场化运作。 3、完善基层流动人口管理网络。各社区、村、出租房屋管理部门、劳务市场、房屋中介机构、聘用外来务工人员5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要设立流动人口登记(采集)站,配备协管员及电脑等必要的工作设施,统一联网实行电脑化管理,确保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信息实时采集和输入,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各登记站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规范运作,协助××警署和流动人口管理中心做好登记发证、信息采集、宣传教育、便民服务和检查监督工作。 4、继续深化和完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分层次管理办法。公安业务部门及××警署要积极探索分层次管理的形式、方法和措施,狠抓工作落实。通过分层次管理新做法,要切实提高管理工作和为现实斗争服务的效率。 5、建立流动人口维权联动办公室。由市综治委牵头,建立由市委宣传部、总工会、市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劳动局、经贸局、工商局、建设局等职能部门组成的流动人口维权联动办公室,制定维权范围、职责,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协调和处置各基层网络管理单位工作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的涉及用工单位侵害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合法权益的事件,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保护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验收阶段。(4月21日至5月) 在整个专项整治期间,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定期听取汇报,并对工作的进度和质量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专项整治完成后,领导小组将组织总结验收,并根据工作实绩视情做好全市性推广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流动人口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真正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工作中各职能部门之间、组与组之间,既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职能优势,又要信息互通加强配合和协作,做到分工不分家。 (三)加强纪律、狠抓落实。全体抽调参战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文明办事,严格请销假制度。各组长要认真按要求做好工作安排,加强领导和检查监督。全体同志要服从命令听指挥,充分发扬吃苦耐劳的精神,加班加点扎实工作,努力完成这次专项整治任务。 (四)建立工作汇报制度。各整治组组长要注意掌握组内的工作进度、质量、遇到的突出问题及好人好事,每星期五下午二时,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及各小组组长准时到××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中心会议室参加工作汇报会。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 市 公 安 局

×× 街 道 办 事 处

××市××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