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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应急管理方案范文1
一、工作任务及目标
(一)规范涉酸钢管企业的日常管理,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用酸和废酸的购销、运输、储存、出入库、利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行为,杜绝安全事故和污染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涉酸钢管企业的治污能力建设,督促其完善治污设施、加强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防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三)完善涉酸钢管企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定期开展演练,提高企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四)督促涉酸钢管企业完成视频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并与县环境监控中心联网,实现24小时全天候监管。
二、责任分工
(一)环保部门:负责涉酸钢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协调、指导和监管,依法对废酸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对企业治污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企业完成视频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
(二)公安部门:依法对涉酸钢管企业生产用酸的购销、运输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企业完善出入库登记制度,严厉打击涉酸违法犯罪行为。
(三)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涉酸钢管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对生产用酸和废酸的储存方式、储存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指导企业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加强应急演练。
(四)交运部门:负责生产用酸和废酸运输过程中营运车辆的监督管理,对专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五)工商部门:负责检查硫酸、盐酸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的营业执照,查处企业违法经营硫酸、盐酸等危险化学品行为,对已经县政府关停的企业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六)供电部门:负责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断电,对已经县政府批准实施断电的企业,未经批准不予恢复供电;对私接、偷改用电线路的,进行严厉处罚。
(七)有关乡镇(街道):加强本辖区内涉酸企业的日常监管,对发现的倾倒废酸行为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一旦辖区内沟渠发生水质污染,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企业所在乡镇(街道)牵头、排污企业出资、环保部门指导,对被污染坑渠进行治理,并配合相关部门严厉追究排污企业责任。
三、时间安排
下旬开始至月下旬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集中检查阶段。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县政府组织监察、环保、公安、交通、安监、工商、经信、供电等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对涉酸钢管企业进行执法大检查,逐企业开展以“六查六看”为主要内容的拉网式排查和监督检查。一是查手续,看企业的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生产用酸和废酸购买运输手续等是否齐全。二是查设施,看企业治污设施的维护、运行是否正常,酸及废酸贮存设施是否符合要求。三是查记录,看企业生产用酸使用量、废酸产生量和处置量是否相符。四是查排污口,看企业排放废水是否达标,是否存在暗管排污等违法行为。五是查,看企业厂区周边有无坑渠,监测坑渠内水质状况,查明来水源头。六是查,看企业是否存在环保部门不掌握的环境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梳理反馈给企业,并帮助企业分析原因,拿出解决办法,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工作标准和整改时限。
(二)整改落实阶段。各涉酸钢管企业要根据联合执法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全面进行整改落实。要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要设置环保专职人员,并加强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和知识的培训;要对有故障的治污设施尽快检修,不能满足现有治污需求的,尽快报请深度治理或更新;多余的排污口和暗管要立即封堵。
(三)总结验收阶段。县政府组织监察、环保、公安、交运、安监、工商、经信、供电等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针对集中检查阶段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项验收,看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于没有整改到位的要实施停产整顿,直至关闭取缔。在全面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建立健全涉酸钢管企业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监察局、经信局、环保局、公安局、交运局、安监局、工商局、县供电公司和有关乡镇(街道)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涉酸钢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涉酸钢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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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水域环境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打击违法排污企业,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力度,确保饮用水安全。
二、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水域环境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具体负责,县环境保护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建设局、县卫生局、县城管局、县农业局、县畜牧水产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县环境保护局为牵头单位。
三、各部门职责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牵头开展水域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并继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打击违法排污企业,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力度,确保饮用水安全。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优先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饮用水源护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管及土地管理。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畜禽等动物养殖业、渔业生产对饮用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突发性死鱼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禽畜粪便、渔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防治措施;开展打击毒鱼、炸鱼、电鱼、非法捕鱼专项行动;按政府要求组织实施人工放养鱼苗计划。
县林业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水域沿岸荒山造林及公益林保护方案,规划和划定水源涵养林保护区;加大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力度。
县建设局负责主要水域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督促建筑工地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把主要水域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把好选址和布局关,未经环评的项目,不予审批。
县水务局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合理规划和调度水资源,在确保饮用水源区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土流失;开展全县性整治河道河床乱采乱挖专项行动;制定整治河道环境绿色行动计划,禁止在河道河床乱采乱挖,禁止在水域规定范围内建房,禁止往河床河道倾倒垃圾。
县农业局负责种植业对饮用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监督实施控制农药、化肥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防治措施。
县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医源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水质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饮用水源污染事故,防止和控制因水源污染引起的疾病发生和蔓延。
县城管局负责对舞水河县城段南岸的监管,禁止往城区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乡(镇)及街道社区负责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创建和巩固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各个乡(镇)明确一名副乡长、街道社区明确一名领导兼职抓水域环境监管工作,积极筹措资金,组织建设生活污水、垃圾的集中处理设施。
三、工作要求
1、完善基础调查工作。县环境保护局对县境内主要河道及支流沿线的主要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底,摸清生产项目、排污总量、污染源治理等情况,确保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无排污口,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新增排污口。
2、制定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当水域环境受到污染及破坏时,视情况启动相应预案。
3、加强监管与监测。各成员单位对饮用水源地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县环境保护局对饮用水源水质监测每月不少于1次。各成员单位需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监管台帐,县环境保护局需建立监测动态管理档案。
4、推进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群众举报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坚持快速反应,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果断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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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环保优先方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采取关停并转等整治措施,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从根本上解决电镀行业污染问题,促进电镀行业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原则
1.增量控制的原则。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电镀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排污总量予以严格控制。
2.规范整治的原则。根据企业布点、环境容量和规划建设等相关要求,对现有电镀企业实行分类整治:具备归并条件的集中归并整治,不具备归并条件的原址整治,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迁建整治,达不到整治标准的予以关停。
3.鼓励引导的原则。对整治中关闭与转产的电镀企业,享受区政府《关于鼓励化工生产企业关闭与转产的若干意见》中的相关政策和奖励;对全面整治到位和污水回用减排的企业,区政府将实施以奖代补,具体政策另行制订。
三、整治范围
全区范围内的所有电镀行业企业。
四、整治目标
1.所有原址整治的电镀企业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
2.所有集中归并或迁建的企业在2009年4月底前必须完成整治,对逾期达不到整治标准和要求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关停。
五、整治措施
(一)加强电镀企业源头控制
电镀企业布点符合规划要求,具备集中条件的要统一规划集中归并整治。取缔厂中厂,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含氰电镀工艺(低氰镀金、镀银工艺暂缓淘汰)和含氰沉锌工艺,现有的电镀生产线必须改造成自动和半自动生产线。
(二)加快电镀企业设施改造
1.厂房建设改造到位。按照厂房标准化建造要求,对原有厂房进行改造,生产场地实施硬化,生产车间铺设防渗、防漏、防腐蚀材料地面,搞好厂区内绿化。
2.防治设施建设到位。厂区全面实施雨污分流改造,生产场所的污水规范收集,经专用防渗管道送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电镀污泥等危险废物须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临时贮存场所须按国家规范化要求进行建设;排污口设置按照《省排污口设施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规范化整治,并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符合《省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的单位,应按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
(三)依法执行相关管理规定
1.严格执行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环保工作。污染防治设施操作员工做到持证上岗,运行管理台帐记录齐全。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备,不能自我监控的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定期监测。以间歇性排放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设置水污染物暂存设施,排放时间应当向区环保部门申报核准,并按照核准时间排放。企业按比例绘制不小于2㎡的厂区排污及雨水管线平面图及防治设施工艺图并上墙,雨水排放口、排污口按规定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管网图、标志牌一律设在排放口附近醒目处。排放口标志牌内容包括标志牌名称、排放单位名称、排放口编号、水量、主要污染指标、环保投诉电话等。
2.严格执行清洁生产和持证排污。所有电镀厂点,整治后要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电镀企业污水排放量不得超过环评审批量或“98年零点行动”验收允许的排放量。
3.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规定。电镀厂点,生产过程的职业危害因素(酸雾、铬烟、氰化物、抛光尘等)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报告为准);依法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生产场地设立警示标志;配置符合规定的职业防护设施及用品。
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电镀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贮存等环节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剧毒物品的购买、贮存、使用要符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生产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四)建立健全风险应急预案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环境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对企业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和环境突发性事件进行预测和预防,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灾情扩大,降低事故损失和危害。
六、整治步骤
我区电镀行业整治任务重,时间紧,各镇(开发区、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认真组织开展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整治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排查阶段(2008年8月15日-10月31日)
区专项整治办公室组织对全区范围内的电镀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生产规模、经营现状、环评审批、污染治理和安全生产等方面情况,建立“一户一档”。
(二)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11月1日-11月25日)
制订全区电镀行业全面整治的实施方案,区政府召集各镇(开发区、街道)和电镀企业负责人召开全区电镀行业整治的动员大会,部署电镀行业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力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广泛动员公众参与监督。
(三)编制方案阶段(2008年11月26日-12月5日)
各镇(开发区、街道)根据全区电镀行业全面整治工作要求,对辖区内电镀企业逐企编制整治方案,并将各个企业的整治方案于2008年12月5日前上报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实施。
(四)集中整治阶段(2008年12月6日-2009年4月30日)
原址整治的企业必须于2009年3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迁建、归并整治的企业必须于2009年4月底前完成整治。在此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经所在镇(开发区、街道)审核后,报区电镀行业专项整治办公室。
(五)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5月1日-2009年5月30日)
区电镀行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牵头组织专项整治验收。对未完成整治任务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依法采取关停措施,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七、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电镀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创建生态区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措施。为保障电镀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区政府成立由张建新常务副区长任组长,顾伟国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改、经贸、工商、环保、安监、卫生、公安、建设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区电镀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电镀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制订整治标准,并组织对电镀企业整治的验收工作。各镇(开发区、街道)也要高度重视电镀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将该项工作列入政府重点工作计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专职人员,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案,进行工作布置、指导和督促检查。在整治工作结束后,区将组织对各单位整治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奖励。
2.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深入宣传此次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要大力宣传普及安全和环保知识,使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熟悉并掌握《环境保护法》、《太湖水污染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等。同时,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媒体对整治的监督,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推进。
3.综合治理,夯实基础
排污应急管理方案范文4
主题词:《水污染防治法》;见解
Abstract: new revised the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summarizes the experiences and lesson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old law, combined with our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in the face of the new situation, to have 11 years of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law implementation of the many revisions, rich content, adjust the structure, make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water pollution from passive to active to prevention and control,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rategic thought to provide the most effective legal protection.
Keywords:《 the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law 》; opinions
中图分类号:X13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一个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水环境保护的形势变得异常严峻: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水体污染依然严重;部分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过高,水环境恶化趋势加剧;居民饮用水安全存在隐患,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面对水环境的挑战,国家环境部提出了“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的战略思想。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总结了旧法实施的经验教训,结合了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对已实施11年的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大量修改,丰富了内容,调整了结构,使水污染防治工作由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防控,为这一战略思想的实施提供了最有力的法律保障。
修订后《水污染防治法》共8章92条,比修订前增加了30条。明确提出保障饮用水安全,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确立超标违法原则,强化淘汰严重污染的落后产能机制;还增加了水污染事故处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等方面的规定;尤其是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方面,这次修订取得了重大突破,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法律责任”一章共22条,比原先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9条,使处罚手段更加多元化,处罚力度也得到明显增强,这既对污染物的排放带来了强大的压力,也为水环境的治理提供了积极的动力。
一、饮水思源,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饮用水的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旧水污染防治法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已经作了严格的规定。为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这次修订将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门列为一章,彰显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决心和重视程度,真正把以人为本落实到实处。
1.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新法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将其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2.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新法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3. 严格禁止排污。新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明确责任,强化环保部门权利,构建高效管理体系
一个地区的水环境的好坏,与地方人民政府是否切实承担起防治水污染的职责密切相关。为了保证本法规定的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能够落到实处,落实地方政府保护水环境的责任,本次修订后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同时规定,国家施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作为水污染防治的排头兵,新法也在进一步强化了环保部门的执法权限上下足力气。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赋予了环保部门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行为的限期治理的行政处罚权,明确授权环保部门在限期治理期间可以责令排污单位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并适当增加了强制执行手段,赋予环保主管部门实施关闭、拆除的权力和拆除、扣押、没收污染环境的生产设备或工具的强制执行权,及对产生污染的设备断水、断电的强制权。使环保部门可以更具刚性和震慑力的执法,大大提高了环保执法的权威性。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新确立了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生态补偿机制、排污许可制度、区域限批制度、行政代执行制度、水污染损害诉讼法律援助制度等制度、机制的法律地位,从而使得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将进一步提高水环境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也为环境管理制度体系的整体完善提供了借鉴。
三、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震慑违法行为。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瓶颈。新法加大了水污染违法成本,增强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对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都相应增加了规定,大大丰富了法律责任的内容,提高了水污染的违法成本。
1.丰富了处罚手段,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罚款、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业、责令关闭、责令船舶临时停航等措施及处罚。同时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罚款的绝对值,如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且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而逾期仍不拆除的,最高罚款额提高到100万元。对不正常使用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行为规定了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又如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的直接损失的百分比处以罚款。
3.确定了排污者违法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新法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并对违反本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雨绸缪,强化事故应急机制。
水污染事故与公共危机往往只是一步之遥,如果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不好,那将对公众健康、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甚至是外交局势都会造成重大损失。
此次修订专门设定了“水污染事故处置”一章,将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上升到了国家法律的高度。
1.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2.规定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3.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参考文献:
排污应急管理方案范文5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结合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周边污染源现场监察力度。对全县所有排污企业,环保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了全面检查落实。
二是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抓好尾矿库汛期安全工作。我县认真吸取近期尾矿库安全事故教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安全准入条件、切实落实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认真制定了切实有效的防汛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做到“防汛组织、防汛队伍、防汛物资、防汛措施”四落实、四到位。各生产企业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岗位责任制度,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度汛方案,配备适当的人员、筹集必要的经费和防汛物资,24小时派人对尾矿库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任务到人,各负其责。针对汛期尾矿库安全工作的特点,认真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扎扎实实抓好汛期尾矿库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发现的隐患立即整改,确保汛期尾矿库的安全运行。
三是开展汛期安全检查和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州的有关要求,把防汛工作与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在防汛工作中排查治理隐患,在隐患排查治理中落实防汛措施。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深入、细致的防汛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查防洪度汛措施,查安全管理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情况,查生产运行情况,查隐患排查排除治理情况,查坝体稳定性及库区边坡稳定情况等,加强公路附近尾矿库的安全环境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隐患,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确保安全度汛。
根据《云南省尾矿库专项整治验收办法的通知》要求,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对全县运行使用的尾矿库进行了再次调查摸底。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抓紧布置,成立了专项整治验收领导小组,制定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并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根据尾矿库的基本情况,制定了工作方案,建立尾矿库数据库,落实责任,保证尾矿库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是加大宣传,强化培训。充分利用广播、印发安全知识传单等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充分认识尾矿库发生事故的危害性,理解和支持企业采取的各项安全、环保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抗灾、减灾和自救能力。
五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加强与部门和企业之间的通力协作,进一步完善工作联合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情,统筹安排好防汛工作。严格执行汛期的值班制度和事故专报制度,确保领导带班制度,做到对各种异常情况能及时进行处理。
通过以上工作的开展落实,走访了各排污企业附近居民群众,到目前为止我县未发生因企业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而引起的厂群冲突、矛盾纠纷、群体上访等环境案件。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环境工作。集中精力排查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就地有效化解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影响当前社会和谐稳定的环境污染纠纷,努力消除激化矛盾纠纷和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
排污应急管理方案范文6
一、整治目标
通过努力,到2010年底,确保完成江流域水环境污染整治各项任务,流域性污染问题基本解决,江环境质量和自然生态明显改善;印染、电镀等行业规范化整治全面完成,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城乡一体的污水处理体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置体系基本形成;小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初见成效,农村生活污水、农村“门口塘”得到治理;环境污染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正常运行,CODcr、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到2010年底,在上游水质得以保证情况下,流域各断面水质总体达到Ⅳ类功能要求,其中Ⅲ类功能符合率大于50%。
二、现状分析
江全长38.39km,流域面积812.7km2,多年平均流量48.5m3/s,最小径流量3.4m3/s,按照多年平均流量计算江日均流量为419.04万m3,按照最小径流量计算,江日均流量为29.38万m3。近年来,江水环境质量有所好转,2008年49次交接断面常规监测中,6次为Ⅲ类水,占总次数的12.2%,但劣Ⅴ类水达29次,占59.2%,与“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目标差距较大。经检测,我市流域主要超标污染因子为氨氮(NH3-N)和化学需氧量(COD)。污染源主要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畜禽水产养殖排污、农业面源污染和工业排污。根据污染源普查数据,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中排入江的氨氮达4200余吨/年,占排入总量75%。农业面源污染和畜禽、水产养殖等排入江的氨氮(NH3-N)约1140吨/年,约占排入总量的21%。根据江各支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氨氮浓度分布特征分析,上游各支流前溪、后溪、六都溪、东青溪、洪溪、青口溪、鲇溪和城南河的总量和浓度明显高于下游各支流的总量和浓度。城市中心区、上游廿三里街道商业、工业发达,人口密度大,排放的生活污水相对较多,是造成江上游各支流氨氮超标的主要因素。
三、整治重点
(一)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进度。
加快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第二、第四、佛堂分厂及服务区域污水干管、支管建设进度,确保第四、佛堂分厂在2009年6月前、第二分厂在2009年8月底前建成并投入试运行,2010年底各分厂运行负荷达到60%以上。尽快启动义亭、赤岸、苏溪污水处理厂建设,确保2011年底建成。新建污水处理厂同步配套脱氮除磷设施和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加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正常运行,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加快水处理中心脱氮除磷改造工程和污泥无害化处置工程建设,确保2009年6月底前投入试运行。进一步完善城乡垃圾一体化收集、中转、处置体系,提升垃圾卫生填埋、焚烧发电处理的水平。
(二)大力开展小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江沿江各支流前溪、后溪、六都溪、东青溪、洪溪、青口溪、鲇溪、铜溪和城南河等全面开展小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充分利用现有水面、滩涂,建设人工湿地或生态浮岛,采用生态组合处理技术,通过资源化利用方式去除污水中的氮、磷和COD。根据堤防现状和治污要求,对部分岸线进行改造,配置河道防护林、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等生态隔离带,提高水陆交换能力。根据水生态状况,有选择地投放草食性动物群,种植浮水、挺水、沉水植物,改善生态系统。积极推进溪沟池塘污染整治,建立全市水库、溪、河、沟、池塘等长效保洁管理制度,对部分污染严重、水草分布较少、水生生物多样性不足的溪流实施底泥清淤,努力恢复溪沟自然功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巩固城乡生活垃圾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成果,严禁垃圾乱倒乱烧。探索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新模式,推进垃圾处置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至2010年,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实现全流域水质功能基本达标。
(三)全面推进城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治理。中心城区、镇街所在地各功能小区、污水干管覆盖区域村庄,要加快完善雨污管网系统,实现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不具备截污纳管条件的农村,因地制宜采取建设独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湿地、生物技术处置和沼气工程等多种方式,有效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绩效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及运行效果。
(四)加强农业污染源治理
1、深化养殖业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制度,控制散养密集区饲养量,禁止用垃圾作为养殖饲料。积极推进畜牧业布局调整,加快畜牧生产方式转变,大力推广农牧结合、林牧结合、人工湿地及循环利用等生态养殖模式,修建秸秆、粪便、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发酵池,处理有机垃圾等废弃物,生产沼气和有机肥,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强化规模化养殖场污染防治监管工作,探索污染治理新技术,全面完成污染治理任务;逐步实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提高污染治理绩效。
2、大力开展化肥农药污染防治。逐步实行农业规模化种植,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精准施肥,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鼓励开发使用精制有机肥、有机无机复合肥等新型高效肥料。积极引导和鼓励使用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
3、加快推进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加大饮用水源地、山塘水库、农村池塘保洁力度,禁止水库、池塘承包养殖,全面推广水域无投饲清洁养殖模式。在市属水库全面实施无投饲清洁养殖的基础上,镇(街)属及农村集体所属水域实施面积2009年累积达到8000亩,2010年累积达到10000亩,确保无投饲清洁养殖面积占全市水产养殖面积60%以上。村村实现清洁“门口塘”目标。
(五)加强工业污染源整治
1、加大重点行业企业污染防治力度。强化环境执法,深化印染、造纸、电镀、食品酿造、医药等重点行业污染防治。加强环境监管,完善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区域的巡查、检查制度,增加监督检查和监测频次。进一步完善企业治污设施,规范企业排污行为。对超总量排污的单位,依法实施限产、停产。
2、加强开发区环境监管。理顺开发区环境管理体制,杜绝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建不一、批小建大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快推进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化改造,积极引导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
3、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发展循环经济,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传统工艺,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和技术。严格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业,加快低耗能、低排放产业的发展,在重点行业、工业园区培育扶持50-100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企业,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六)建立环境安全预警和应急机制
提高应急装备水平,培养应急监测队伍。加大环境监测和应急装备投入,建立环境质量监测监控网络,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提高应急监测能力,配足应急监测所需设备。建立完善流域应急监测网络,健全环境安全预警和应急机制。应用现代地理信息系统和遥感技术,收集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数据,建立市小流域生态环境信息数据库,为全市流域环境管理提供信息服务。提高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完善环境应急指挥体系,建立完善环境安全预警预测系统和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及信息传输系统。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小流域水环境污染整治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镇街、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出发,认真落实,把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市委、市政府成立市小流域水环境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做好督促协调。各镇街、部门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加快开展工作。环保、水务、农业、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破坏水环境的违法行为。建立小流域整治工作月报制度,定期督查工作进展,及时通报各镇街、各部门整治任务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