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存在的问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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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存在的问题

城市环境卫生存在的问题范文1

关键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社会工程,不仅是一个城市的“脸面”也是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工作反复性大、覆盖面广、艰巨性强,突击整治短时间内效果明显,但易出现“回潮”与反弹,难以达到长效和维持在一个较高水平的状态。如何实现城市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是个重要的课题。

二、处理好环境卫生与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城市环境卫生是投资环境的重要方面,环境卫生不仅体现了一个城市的外部面貌,起着窗口的作用,更是城市综合实力的体现,是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水平、科学技术和市民素质的综合反映。因此,城市环境卫生已成为吸引外商投资的一个重要条件。发达国家把环境卫生的好坏作为衡量领导管理能力的重要标志。城市面貌对投资者的感觉更直观。在去年,我们太原市开展了六项综合整治,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现在,不管是投资者、旅游者还是我们普通市民,都感觉到城市明显的干净整洁了,这肯定会提高我们太原市的身价,进一步来讲,就是保证了我们太原市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流失。现在有一个新概念:城市及其环境是重要的国有资产。通过环境的改善,吸引外商投资,推进经济发展,带来城市繁荣,实际上也是国有资产的有效增值。

三、城市公共空间环境卫生整治的必要性

1、环境卫生整治是建设现代化城市的必然要求

现代化的城市,应该是高度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统一体。良好的城市环境面貌和高效有序的城市管理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加快城市化进程,不仅要把城市做大、做强,更要把城市做优、做美。当前,博乐市正在加快建设现代化城市建设步伐,积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通过环境卫生整治,可以全面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城市面貌,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同时,也荡涤人们思想中的落后观念,清除陋习,提升人们的精神境界和文明素质,为完成整体目 标打下基础。

2、环境卫生整治是是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的迫切需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良好的市容市貌、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越来越成为吸引资本和人才的重要条件,成为投资发展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决定城市吸引力、 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可以说,环境也是重要的资源,城市管理也是生产力。

环境卫生整治是提升市民卫生质量的迫切需求

随着博乐市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追求已逐渐由满足基本物质生活需要,转变为对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生存环境的全方位关注,转变为对优雅生活环境、良 好城市秩序、优美自然景观的迫切要求。环境卫生整治的目的是通过提高群众的环境卫生意识,鼓励群众自觉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形成良好的人居环境和健康服务体系。

四、现阶段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律和方法

1、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必须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指导,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管理和作业分开逐步把环境卫生作业推向市场,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环境卫生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环境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环境卫生管理必须依靠严格执法来保证。主要方法有:政事分开。强化政府管理职能,政府主管部门将环境卫生作业和服务从现有的体制分离。分离后政府主要进行管理、规划、监督、协调等工作。目前,疆内许多中小城市已初步开展了这项工作。比如:成立清扫公司,让街办、企业等一些单位的清扫队转变性质,成为一个经济实体,把清扫队改革成公司。政府再把各条街道的清扫权公开招标,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办法选择一个合格的清扫公司全面负责街道的清扫、保洁。让政府职能部门从作业中分离,改变以往管理的就是作业的这种状况,从而提高管理的效能 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管理。环境卫生作业市场放开后,政府主管部门必须遵循依法管理的原则,按照有关法规,通过严格的执法和管理,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保持环境作业市场的正常运行。实行严格的执法和管理,需要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博乐市必须进一步加强,现在我们的管理力度不够,比如:在博乐市的任何一条大街,包括青德里大街,随地吐痰等不文明现象经常发生,目前做不到有过必罚。这一点我认为我们应该向一些发达国家学习,如日本、德国、新加坡等,采取严厉的法制手段,严格执法,给环境管理者更大的权力。现阶段我们在优化发展环境中,已经成立了综合执法局。在另一方面还需要保证对环境管理者的监督,杜绝执法者现象,这就需要加强效能监督。就目前来讲,博乐市现阶段需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2、环境卫生管理必须通过提高市民素质来提高

提高市民素质,是改善环境卫生最根本之处。我们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市容法规、市容文明规范等的宣传,发动群众,人人动手,清洁城市,逐步使市民增强环境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社会公德,达到提高素质进一步维护我们的生存环境。这样,我们就一定会建设出一个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这需要我们长期努力。

环境卫生管理需要着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环卫队伍

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建设一支具有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要加强党性修养、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全面提高自身的素质。这为我们新时期的环卫队伍建设明确了方向,指明了道路。要求我们按照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目标,不断的学习、学习、再学习。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我们的工作目标、任务、思路,强化我们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从根本上改变工作作风,全面提高为城市服务的精神风貌。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动员全体环卫管理人员以实际行动践行“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环卫精神,切实提高环卫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开创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新局面奠定基础。

五、强化责任,增强市民的环卫意识

巩固环境卫生管理成果,提高环境卫生质量,关键在于居民素质的提高,因此要将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要加强新闻舆论引导,利用广播电视、开辟专题宣传栏目、加强街头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形成大范围、高频率舆论宣传声势。

二是积极开展创建“红领巾义务监督岗”、“老年志愿者监督岗”、“社区文明监督员” 以及进一步开展社区居民义务参与环卫等活动。

三是坚持创建行动与宣传教育紧密联系,继续开展城区“周末大扫除”活动。

四是从学生抓起,在幼儿园、小学、中学开展“小手拉大手、文明一起走”的一系列文明市民教育活动。

五是坚持开展各类文明卫生创建,营造人人关心环境卫生、全民参与环卫管理的良好氛围。

六、总结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对城市的空间环境卫生实行全方位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使城市环境卫生与城市的经济协调发展,不断满足城市人民对生活、工作环境质量的需要。同时,我们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市容法规、市容文明规范等的宣传,发动群众,人人动手,清洁城市,逐步使市民增强环境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社会公德,达到提高素质进一步维护我们的生存环境。这样,我们就一定会建设出一个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这需要我们长期努力。

参考文献:

[1] 黄勤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科技资讯》,2009年02期

城市环境卫生存在的问题范文2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城区绿化和环境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第一,城区绿化和环境整治是争创国家卫生县城、园林县城的迫切需要。近几年来,我们大力实施“城市牵动”战略,按照“改造旧城、建设新区、沿河发展、提质扩容”的总体要求,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加强环境卫生整治,城市框架逐步拉开,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提出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园林县城目标以来,我们进一步加大绿化投入,大力实施广场绿化、公园绿化、街路绿化、河岸绿化,公共绿地面积大幅度增加,极大地改善了城市环境。截止到2008年末,我县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24.19%,城市绿地率达到22.16%,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1.55平方米,基本形成以社区、庭院绿化为点,街路、公路绿化为线,广场、公园绿化为面的“点、线、面”相结合的城市园林绿化体系。我们在2006年进入省级卫生县城行列的基础上,2007年又在全省第一个获得省级园林县城称号,现在正向国家卫生城、国家园林县城目标迈进。许多在外工作的同志和外地来的领导、客商都对我县环境面貌的改变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清醒的认识到,对照创建国家卫生城、国家园林城标准,我县城市绿化和环境治理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城市绿化方面多项指标未达到标准,其中城市绿化覆盖率、建城区绿地率、县城干道绿化率等六项指标与国家园林城标准还有很大距离。刚才,高书记已经讲了,我们在申报省级园林县城时,把水面作为了绿化面积。但是,国家园林城不能将水面作为绿化面积,我们的水面面积是1000亩,如果这些不能算绿化面积,我们与国家园林城的标准会有很大差距。二是车辆乱停乱放、摊位乱摆乱设、垃圾乱堆乱倒、广告乱写乱贴、建筑乱搭乱建等现象仍然存在,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脏、乱、差等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城市进出口、集贸市场等区域卫生死角没有得到彻底整治。三是教育引导还不到位,一些居民群众的环境意识淡薄,破坏市政设施、破坏市容环境和城市环境卫生的不良行为屡有发生。我们滨河路边的景观灯和石柱都被个别居民破坏掉了。所有这些问题,说明目前我县城市绿化和建设管理的任务还非常艰巨。从现在开始,我们要紧紧锁定创建目标,大力开展城市绿化活动,进一步增加绿地总量,进一步提升绿化档次,进一步搞好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为成功创卫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城区绿化和环境整治是塑造城市形象、增强竞争实力的重要途径。当前,城市之间吸纳投资的竞争日趋激烈,在这样的背景下,投资环境的优劣已成为一个城市能否在激烈竞争中赢得主动、抢占先机的决定性因素。应该看到,我们目前招商引资、整体的竞争不仅是交通、基础设施等硬环境的竞争,同时也是城市文明程度、卫生状况、环保水平等内在的软环境的竞争。应该说,城市环境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也是一块“含金量”很高的“金字招牌”,整个城市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在城市管理水平上是一个集中体现。我在招商引资见外地包括大连的客商时,他们在来*之前对辽西、对*的想像,认为一定是脏、乱、差,看到我们的县城后,我们对城市的管理水平让他们吃惊,特别在辽西干旱地区,我们对城市管理达到这样的水平,确实让他们敢于到这里投资,从这个意义说,城市环境是参与城市竞争的重要标志。从这个意义上说,绿化就是改善环境,绿化就是提升实力,绿化就是加快发展。城区绿化和环境整治工作,不仅仅是一个植树造林、清理垃圾的问题,更是一个事关优化投资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地方知名度的大问题。我们要通过绿化和环境整治,让外来人看到整洁干净的城市容貌,看到舒适怡人的居住环境,看到我县干部群众良好的精神面貌,坚定客商的投资信心,激发干事创业的热情,进而集聚人气,吸引财气,提升商气,带动全县经济的快速发展。

第三,城区绿化和环境整治是优化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好事实事。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广大市民对自己居住和生存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也更加关注城市的形象,他们不仅需要城市周围山青水秀的自然环境,更需要房前屋后、大街小巷的秩序井然、环境整洁、绿树成荫的生活工作环境。我们创建卫生县城和园林县城,并不仅仅是争取荣誉、拿块牌子,搞城区绿化和环境整治,并不是临时突击、流于形式,而是顺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通过创建这个载体,通过绿化和整治这项活动,让城市绿起来、美起来、亮起来,让人民群众拥有绿茵遍地、繁花似锦、整洁优美、文明幽雅的生活空间,也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惠及子孙的事业。我们每一个领导干部必须提高认识,必须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把各方面的力量集中起来,把全县人民的积极性动员起来,进一步加大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场秩序、交通秩序的整治力度,改变县城环境脏、乱、差的状况,加大植绿、护绿的力度,扩大城区的绿化面积,有效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真正把这一顺应民心、合乎民意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让老百姓舒心、高兴、满意。

二、突出重点,强势推进,迅速掀起城区绿化和环境整治工作新

刚才,高鹏同志已经把城区绿化和环境整治的目标任务做了具体安排。在城区绿化方面,主要是围绕县城健康路南段、古塔街南段、广电大厦西胡同、南五路、北出口等10条重点路段进行。在环境整治方面,重点治理“垃圾乱堆乱倒、摊位乱摆乱设、广告乱写乱贴、车辆乱停乱放、建筑乱搭乱建”等五乱现象。为了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我们必须突出工作重点,把握关键环节,广泛动员,强势推进,迅速掀起城区绿化和环境整治工作新。

(一)要全民“植绿”,着力建设绿色城市

园林县城创建和评审的核心内容,就是一个“绿”字。现在正是大搞城市绿化、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最有利时期。要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积极开展多形式、大密度、广覆盖的绿化宣传活动,使全民绿化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全社会形成全民重视绿化、支持绿化、参与绿化的浓厚氛围,激发全民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绿化*、美好家园的工作热情,既要大造声势、轰轰烈烈,又要扎扎实实、富有成效。要积极开展建设“青少年纪念绿地”、“青年林”、“三八林”、“双拥共建林”等活动,大力提倡种植结婚树、参军树、升学树、生日树等纪念树,在全县形成建设绿色家园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要按照全民义务植树的要求,认真组织全县各部门、各单位职工及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加绿化活动,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要按照“扩大规模、提高档次、创建精品”的思路,坚持新建绿地与改造绿地相结合、专业绿化与社会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精品建设相结合、加快绿化与加强管理相结合,进一步扩大绿化规模,进一步提高绿化档次和水平。各绿化责任单位要强化精品意识,坚决杜绝应付了事、走过场等形式主义,把建设精品工程作为绿化工作上水平的突破口,下大气力抓出成效,提高绿化档次。园林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质量标准,既要看数量,更要看质量,达不到绿化标准的,必须进行补植补种,有关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要切实加强绿化管理,严格执法,依法治绿,坚决杜绝乱砍乱伐、随意侵占绿地、违反绿化规划等现象的发生。今后,新建项目一律执行“绿色图章”制度,将绿化达标作为办理建房手续的前置条件;所有新建住宅小区都要按照园林式小区标准,绿化项目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凡是绿化指标不达标的,建设规划不予审批,工程结束不予验收。这项工作由县规划和建设部门负责把关,必须在建筑管理、房产发证、资格准入、竣工验收等诸多环节上进行制约,谁失职追究谁的责任。

总之,要通过一系列措施,不断扩大绿地面积,提高绿化水平,加快实现“城在林中、地在绿中、房在园中、人在景中”的县城生态建设目标。

(二)要集中“治脏”,着力改善环境条件

环境卫生是一个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近年来,经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县城市环境卫生状况发生明显变化,顺利通过了省级卫生城市验收,又成功创建了省级园林县城,投资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广大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得到了极大改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区面积和人口的迅速增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尤其是县城的城乡结合部、居民小区和背街小巷存在卫生死角,垃圾乱扔、脏水乱倒、柴草乱垛、粪土乱堆、塑料袋乱飞等问题比较突出。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的对外形象,影响着群众的身体健康。要始终把治脏作为这次集中整治活动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动员和组织全县上下迅速行动起来,人人动手,个个参与,大搞环境卫生清洁活动。要对城区主次干道和繁华地段的环境卫生进行全天候、无假日保洁,全面清除路面暴露垃圾和绿化带、果皮箱等卫生死角。要以城中村、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等为重点,彻底根治垃圾满地、污水横流等问题,提高城乡整体清洁水平。要组织群众全面清理当街堆放的粪堆、土堆及房前屋后的柴草堆、水渠中的垃圾杂草等,实行柴草、粪便集中堆放,切实做到道路畅通、院落整洁。要大力推行垃圾农户定点投放,村组统一收集,环卫统一运输、集中处理制度,尽快改变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脏乱差的状况。

(三)要重拳“治乱”,着力强化市容整治

城中村乱搭乱建、市场小摊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是市容管理的顽症。顽症要用猛药,要出实招,要下重拳。一是开展拆迁整治行动,以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为重点,对城区内的违法建筑、道路红线以内的建筑、乱搭乱建设施进行拉网式排查和集中整治。凡是未经审批的建筑和乱搭乱建设施要坚决依法予以拆除,对屡犯不改的,要依法严厉处罚,不能因照顾迁就少数人而损害群众的利益,坚决维护城市规划的法律权威性,从源头上阻止违法乱建现象的发生。二是开展集贸市场整治行动,坚决取缔马路市场、流动摊点、店外经营,做到划行归市、流商归摊、坐商归店,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对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修鞋、修自行车、冷饮等摊点,要进行规范化管理,配带保洁箱,严格在指定位置经营,做到环境整洁、文明交易。三是开展交通秩序整治行动,切实加强公交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的管理,强化对司乘人员的教育,重点解决乱停乱放、随意调头、违规鸣笛、违章载客、违章行驶等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影响交通秩序和市容面貌的混乱状况。要加强对铁路、公路、河流沿线、旅游景区的环境治理,坚决取缔储煤场污染、乱摆摊点、乱倒垃圾等不良现象,努力打造精品交通干线和旅游景点。尤其要加强对国道、省道等过境路段沿线环境卫生的整治,着力解决影响*对外形象的突出问题,着力建设文明靓丽、生态宜居的美好家园。

(四)要铲除“四害”,着力做好疾病防治

鼠、蚊、蝇、蟑“四害”是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病媒生物,其传播疾病包括鼠疫、登革热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传染病,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的发生与流行都与其有密切关系。据统计,因感染“四害”传播的疾病而死亡的人数远远多于死于历次世界大战死亡的人数。“四害”对人类直接危害是健康和生命的安全,造成财物的损失和破坏,间接危害就是影响国家卫生县城的创建,影响招商引资。因此,这项工作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有些宾馆现在蟑螂非常多,直接影响了*的对外形象,在这些方面要加强管理。要按照专业队伍除害与群众除害相结合、环境治理与药物消杀相结合、集中突击与经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在“爱国卫生清洁月”到来之际,积极开展消灭苍蝇、蚊子、蟑螂、老鼠等除“四害”活动,大搞环境卫生,清除卫生死角,消灭“四害”孳生地,有效预防病媒生物性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不断提高城乡广大群众的健康水平,为市民创造一个清洁、卫生的人居环境。

(五)要强化教育,着力提高市民素质

广大市民是“两城联创”活动的主体,全面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是“两城联创”的核心。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不懈地通过舆论宣传、培训灌输、活动引导、典型带动等方式,不断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要以社区和单位为依托,大力加强市民的道德规范和文明言行教育,努力使文明新风吹遍千家万户,让每个市民都争做创建卫生城市的参与者,让创建活动融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培养良好的道德风尚,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树立良好的公共环境卫生意识和公共交通意识,自觉摒弃不文明不卫生行为,自觉爱护公共设施,争做文明守法的好公民。全县上下广大干部职工,要带头示范,身体力行,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做到不乱扔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以自己的行为影响身边的人,逐步形成人人参与“创建”,个个为“创建”出力的良好局面。要继续搞好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文明市民标兵”评选活动,树立道德楷模,充分发挥榜样在创建中的带动作用。要进一步深化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创建工作,使文明活动遍及各行各业,教育和引导广大市民自觉参与创建工作,监督创建工作,真正把创建工作的要求变成市民的自觉行动。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城区绿化和环境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抓好绿化和整治工作,关键在领导,核心在责任,重点在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和有关乡镇务必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坚持责任共担、齐抓共管,全员参与,全力攻坚,确保城区绿化和环境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具体要做到“四个到位”:

一是领导要组织到位。这项活动的开展,加强领导是关键。领导认识到位不到位,态度端正不端正,行动积极不积极,组织得力不得力,是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建立专门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高度重视起来,亲自深入现场和第一线,亲自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身先士卒,作出表率;分管领导要按照这次会议的责任分工具体抓,制定具体方案,抽调专门人员,切实做到思想、精力、组织、投入、措施“五落实”,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务必确保完成任务。

二是责任要明确到位。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划定的植树责任区和整治责任区,认真履行好职责,把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科室,落实到具体人员,实行定领导、定责任、定人员、定进度和“包片、包苗、包栽、包活、包管理、包成林”的“四定六包”责任制,构建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权责明确的责任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总之,要做到每一条道路、每一块区域都有领导负责,每一棵树、每一个项目都有具体人员承办,谁的任务没有完成就追究谁的责任。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责任区将绿化任务层层分解落实,落实到具体科室,落实到具体人头,做到每个区域都有领导负责,每棵树都有人员包保,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三是部门要配合到位。城区环境综合治理,涉及到方方面面,我们必须要在县里的统一指挥下,明确各自的任务,增强配合意识,统一行动,打一次城区综合治理的总体战。对于整治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或是涉及几个部门共同抓的问题,由主管部门牵头,其它相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和配合。涉及到部门局部利益的问题,要小局服务大局,绝不能因为部门利益和小团体利益而影响综合整治这个大环境,涉及到部门执行各项政策规定的问题,必须做到有令就行,有禁就止,政令畅通,绝不允许推诿扯皮,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城市环境卫生存在的问题范文3

关键词:流动商贩 就业权 城市公共空间 管理制度 协调

城市管理与流动商贩权益保护制度协调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城市管理者从城市环境卫生、市容市貌保护的角度对城市加以管理,忽略了流动商贩的利益保护,对流动商贩采取禁止或压制的态度,从而引发了管理者与流动商贩的冲突,出于对弱者的同情,在公共舆论环境中城市管理者基本上处于被指责的境地(宋志刚,2011)。

随着建设和谐社会理念的不断深入,近几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在对城市进行管理建设中对流动商贩的认识以及相应的政策有了很大的转变。一是制度上从单一强调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管理到在管理城市中开始关注流动商贩相关权益保护,二是,在管理方式中强调服务理念、人性执法、柔性执法等。

城市流动商贩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保护流动商贩的权益,既有对社会贫困群体就业生存权利保护的现实考虑,同时也有我国建立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过程中扩大并保障私人领域的自由和权利的理论依据。此外还有营业自由原则的制度依据。但是,流动商贩的活动确实带来了公共空间的拥挤以及环境质量下降的问题。而这些又对其他群体的利益带来影响,这实际上涉及到不同群体的利益冲突以及公共产品使用中个体利益的界限问题,因此,并不能因为保护流动商贩的权益就放弃了对城市公共空间的管理以及流动商贩行为的规制。而执法理念与方式的转变及完善仅仅解决的是执法效果问题,并不涉及不同主体利益冲突在制度上安排问题。因此,有必要明确城市管理与流动商贩权益保护相关制度的协调机制 。

城市流动商贩就业权保护与城市公共空间管理使用制度的冲突

城市流动商贩既是一种历史现象,同时其特征功能也与时代背景密切相关。在我国现阶段,城市流动商贩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从活动场所看,流动商贩通常在道路两侧、小区周边、单位周围、车站附近、地铁口、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市场周围等城市公共空间流动摆摊;从人员构成看,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农村或城郊农产品生产者。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大量农村人员涌入城市是不可避免的现象,进入城市劳动谋生是他们基本的生活方式。二是城镇失业人员、残疾人等无稳定收入者。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伴随着新兴产业的发展以及对劳动者技术、知识等素质要求的提高,采用旧技术的传统产业不断产生大量的失业人员,这也是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必然现象。以上流动商贩的来源群体基本上属于城市中的贫困人群,普遍而言文化程度较低,技术能力弱,找到一份稳定收入的工作存在困难,自己开店创业,又缺少资金。对他们而言,势必要选择适合自己社会地位、经济能力的方式来维持生活收入,流动摆摊设点销售小商品投入成本少,周期短很容易成为他们的首选,实际上成为他们以这种方式就业的途径;从收入情况看,流动商贩的平均收入水平不仅远低于企业经营者等商事主体的平均收入,而且也低于城镇居民收入的平均收入水平。大多数流动商贩的经营所得仅能够维持本人及家人的基本生活。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流动商贩的经营活动与企业的经营活动虽然都以营利为目的,但在社会功能上,则有很大不同,前者实际上主要是就业功能和某一群体维持生活来源收入的功能,后者则主要是实现投资增值的功能。

劳动就业权即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利,是各国宪法确认和保护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也规定了政府促进劳动者劳动就业的责任。既然城市流动商贩的主要来源是城市贫困群体、无业人员、农村进城人员,因此应当属于促进就业法律制度重点保护的对象,政府有责任促进这些群体的人就业。事实上,我国《就业促进法》也规定了与流动商贩有关的促进就业制度,主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从上述规定看,无论是城市劳动者自主择业,自谋职业,还是农业富余劳动力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都是政府应当鼓励、引导、提供便利和照顾的方面,流动商贩既然是城市贫困居民中的无稳定收入群体和农村进城人员实现自我就业的一种主要途径,从促进就业法律制度的角度出发,政府应当对其经营地点、范围、条件提供便利,而不应当强调限制。

城市公共空间是城市中面向公众开放使用、能够在其中进行各种活动的空间,包括山林等自然环境,街道、广场、公园等人工环境,以及建筑内部的公共空间等类型(师春梅,2012)。城市公共空间不仅具有生态功能,还具有社会功能。城市公共空间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公共产品是社会公众有权共同享用或消费的产品或服务、资源等,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但是,作为公共产品的城市公共空间虽具有一定的非竞争性特征,但当超过了城市公共空间的承载容量时,就会发生拥挤,即达到公共产品使用的拥挤点时,城市公共空间就具了竞争性,从而使他人使用受到限制(刘兆鑫,2012)。由于资源的有限性,政府除了通过增加城市公共空间供应量的手段满足公众需求外,为了能够发挥公共空间的功能,还要通过一定的限制手段,运用公共权力明确城市公共空间的合法地位或范围制止私人侵占行为、并允许或禁止政策对象从事特定活动。这在法律上表现为城市公共空间使用管理制度。在我国,目前城市公共空间使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散见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中,其中最主要的是以城市公共空间环境秩序为核心内容的相关法律制度。例如国务院颁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各省、城市颁布的地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此外,还有一些与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有关专项的制度,例如公园管理制度、户外广告管理制度、集贸市场管理制度、道路管理制度、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从不同的角度对城市公共空间的使用予以一定的限制。

流动商贩就业权保护与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制度的协调原则

由于流动商贩从事活动的地点是城市公共空间,促进就业法律制度和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法律制度出发点不同,前者的立足点在于鼓励、提供便利,后者在于规范和一定的限制,虽然二者在根本目标上并无矛盾,但是,对流动商贩使用公共空间的具体规则上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制度冲突,这种冲突如不能合理协调平衡,不仅影响到各地政府相关政策制定的不稳定性和不一致性,而且会影响到人们对流动商贩管理是否具有正当性混乱认识。 如何协调城市公共空间管理使用制度与促进就业制度,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因素和利益平衡,在具体制度上,需要专门研究,笔者在此只从协调机制的角度提出一些协调的原则。

(一)公共空间允许流动商贩使用为原则且特定公共空间禁止使用为例外

城市公共空间本身就具有开发性和非排他性,除了不得从事非法活动外,并无用途的特定限制,流动商贩在公共空间摆摊售卖相关商品是自身就业的一种途径,与企业的商业经营活动存在差别,其本身并不是违法行为,一般也不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因此,不应当针对此种行为限制其进入公共空间,从促进就业的角度出发,流动商贩经营通常只能在公共空间进行,如果一般性地禁止流动商贩在公共空间从事相关活动。则促进就业制度对于流动商贩而言就无法发挥作用。但是,对于某些特定的公共空间,其用途或功能是特殊的,因此,对在该场所从事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和时间需要特殊的限制,否则就使该公共场所的特定功能或用途无从实现,在此情况下,可以把某些特定用途的公共空间列为禁止流动商贩经营的场所,例如,天安门城楼附近、人民大会堂门前等地以及一些特定的公园、道路等。

(二)就业权保护优于城市形象维护原则

在城市化进程中,流动商贩急剧增加,客观上给城市环境卫生保护造成了不利影响,同时由于流动商贩无论在自身形象、经营工具、销售方式等方面与现代城市高楼广厦、灯火辉煌、道路宽阔、车水马龙的背景形成鲜明对照,一些地方在出于维护城市形象的考虑,限制流动商贩使用公共空间。笔者认为,城市形象塑造本身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为了塑造城市形象而牺牲城市贫困群体的就业则不足取,因为,城市形象的好坏,从根本上说取决于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如果一个城市不关心贫困群体就业,许多人员处于无业状态,生活来源没有保障,民生问题解决不好,则不可能有良好的社会形象。此外,更为重要的是,就业权的保护间接涉及到劳动者生存权的保护,是宪法规定的权利,而城市形象的维护,则是精神生活提高的需求,因此,在就业权保护与促进和城市形象保护冲突时,应当把就业促进放在优先位置上,不得以维护城市形象为由,限制流动商贩使用城市公共空间。

(三)为流动商贩提供就业便利不得破坏公共空间基本特性的原则

公共空间的基本特性在于其公共性,公共性的表现在于任何人可以进入,一般不予限制,但是任何城市公共空间都是有限的,如果使用过度,则发生拥挤现象,这将导致其他人无法使用城市公共空间。如果某些群体经常使用该公共空间,则其他群体事实上长期无法使用,而成为某些人专有或专用的场所,则将导致城市公共空间事实上丧失公共性,使一部分人占用了公共产品和公共资源。这就造成了为了某一部分人的权利或利益而牺牲社会公众利益的现象。允许流动商贩使用公共空间是基于权利平等原则公共空间不得对流动商贩加以歧视或差别对待决定的,也是促进就业制度的要求。但是,任何权利都有界限,当流动商贩使用某一城市公共空间,其使用时间的持续程度、使用人数的规模导致其他社会公众事实上无法使用该城市公共空间时,就形成了为促进一部分人就业而直接损害多数社会公众利益的现象。城市公共空间资源是有限的,如果仍以保护流动商贩就业权为由对破坏公共性的现象不加限制,势必导致城市公共空间枯竭,影响城市公众的正常生活和城市正常社会经济发展,最终也无法保障大多数城市居民的就业权和生存质量。应当根据某一城市、某一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该城市各个特定公共空间的最大承受程度,据此,在不破坏该公共空间公共性的前提下,允许流动商贩使用公共空间,如果超出了公共空间的承受程度,破坏了公共性,或者造成公共安全隐患,则应对流动商贩使用公共空间的人数、时间等进行必要的限制。

(四)尊重传统习惯和居民需求差异原则

在原则上允许流动商贩使用城市公共空间的同时,还应考虑到传统习惯和居民需求差异确定某些特定地段的城市公共空间是否允许流动商贩使用以及允许如何以何种方式使用。例如,在某些特定社区或写字楼旁设置流动商贩,与该区域人们的需求不符或者将明显影响其利益,除非在习惯上或传统上该地区就是流动商贩摆摊的地区,否则应当予以限制。

参考文献:

1.宋志刚.城管来了.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1

城市环境卫生存在的问题范文4

【关键词】摊贩经济;城管执法;出路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5-091-01

一、关于摊贩经济的思考

纵观各大街小巷,经营各种商品的小摊小贩比比皆是,每逢开市时间必是人山人海。摊贩经济已发展成为无法遏制的洪流。面对这样的一个存在,人们开始思索有关其利弊问题。诚然,随着城市整齐划一的文明城市建设要求的提出,我国这样的摊贩经济的存在显然是一种阻力,比如引致城市环境卫生问题;利于规范化市场的建设;摊贩的随处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堵塞交通。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否认其所具有的积极功效,譬如摊贩经济的存在对缓解一定程度的就业压力具有不可磨灭的功劳,对稳定社会秩序和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此外,它还丰富了城市文化,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在我国,摊贩经济有其产生与发展的充足养分。一方面,摊贩经济因其所具有的能为广大群众提供廉价的商品和便捷的服务而成为一般民众所接受并广受欢迎的一种客观存在。另一方面,摊贩经济的兴盛与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涌入的潮流息息相关,因为迫于生计而又没有一技之长或者城市就业压力,很多人选择了摆摊设点维持生计,这种规模小、成本低、风险小的糊口方式成为这样一些弱势群体的最佳选择。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面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如何有效地处理摊贩经济问题将是重要的一笔,不可全盘否定企图消灭殆尽,亦不可听之任之。

二、从对摊贩经济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折射出的我国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

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对摊贩经济进行管理是城管执法的职责所在,但是在不少城市,城管与摊贩被视为天敌。不可否认的是,城管队伍对我国现取得的城市建设成果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面对近年来屡禁不止的暴力执法等问题,官民矛盾又一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以致一谈及“城管执法”便会有人破口而出一句“流氓谈法治”。在一份“你对城管执法的印象如何?”的网络调查中,1174 张有效投票中有650票选择了“不好,经常性野蛮执法”,占总票数的55.37%。①这是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第一,我国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充分、标准不明确,导致了执法混乱现象的普遍存在。我国城管执法的产生得益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确立,但是其存在与执法的根基并不稳固。首先,针对我国一直以来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等问题,1996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属于重要制度的变革,然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全国通行、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制度进行规范。其次,关于城管执法尚无统一的执行标准,虽然部分省市政府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但是我国尚不存在关于城管执法的具有全国性效力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城管执法多呈现出盲目性与恣意性。

第二,对摊贩经济的制度排斥和城管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是我国摊贩经营的混乱与“摊贩——城管”矛盾的白热化的症结所在。如上所述,摊贩经济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发展程度的产物,有其存在的价值与必然性。政府部门对摊贩经济一味进行打压的管理理念,不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因此给城管组织施加了压力以致增加了暴力执法的可能性,而且其本身也是对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的背弃。

三、我国城管执法的出路

无论是摊贩经济还是城管执法,都有其存在的根基与价值,但是现实生活中两者如何相容又是无法忽视的难题。笔者欲从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发展经济,帮扶低收入者增强收入能力。如上所述,摊贩经济的存在实乃民之生存问题使然。在这种情形下,城管若只采用打压式强制清除方式完成自己的职责,恐怕适得其反。城市固然需要美丽,但不应至民生问题于不顾。面对这种情况,应在想办法帮助他们做更好安顿的同时进行清除。例如在美国, 市政当局每年都会通过媒体发出公告,向社会公布可供申请小摊贩的数量和地点,这些数量和地点是经过科学规划的,既不影响当地交通和周围居民的生活,也要照顾到有足够数量的客流。②

其次,新形势下榜样效应和形象效应日益凸显其重要性,是故对执法队伍的素质要求在提高。一方面,从源头上肃清城管队伍成分,应对城管人员进行严格选拔,主要考核其人文素养。另一方面,要对城管队伍进行培训,加强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素质。

再次,加强各部门的密切合作和职务监督,切实落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破除各部门将其作为推卸责任的挡箭牌的难题。

最后,加强相关的立法工作。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城管执法的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这使得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处于执法相对人的质疑和与其他部门打交道时处于“弱势地位”的尴尬境地,同时也因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而导致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任意被使用。因此建议立法部门及时制定相关的法律,保证城管执法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以立法方式明确城管执法的合法性以及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定权限范围,确保城管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避免执法过程中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从根本上解决城管“借法执法”的状态,是完善城管执法的首要环节,有助于帮助执法工作正规化、规范化、法制化。

注释:

城市环境卫生存在的问题范文5

【关键词】执法困境;困境破解;重构执法模式

[ 中图分类号 ]DF34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673-5838-(2009)12-0076-03

摊贩治理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城管执法中的隐痛,一方面,站在城管执法的立场,从规范法学角度的来说,小摊贩是一群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城市环境卫生的人,城管对其不得不管,因而对其执法也是无可厚非;而另一方面,街头零散商摊在中国各个城市之所以普遍存在,是有其深层原因的:日渐衰落的小农经济,轰轰烈烈的征地运动,使大量一无所有的失业农民,迫切需要到城市寻找新的生存空间,除了从技术和资金含量最低的街头摊贩做起,他们在城市几无立锥之地。因此,小摊贩是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与城市化进程中必然出现的社会现象,在小摊贩治理问题上,城管的一味驱赶,不仅无法达到禁绝小摊贩的目的,反而会将问题激化,走向反面。本文拟对城管执法中小摊贩治理问题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一系列相应的对策。

一、城管执法中的困境――摊贩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当下,城管执法面临的困境,以摊贩治理问题为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执法正当性受到怀疑;一是城管执法公信力不足;一是城管执法管理模式简单化、绝对化。

(一)执法正当性受到怀疑

城管执法需要在公平与效率、公益与私利之间进行平衡取舍,所以他在维护城市环境与卫生的同时,也对公民权益、公民自由造成一定制约。很多市民认为小商贩是城市的福利,它给城市居民提供便利和廉价的商品,它有效地降低了城市居民的生活成本。《中国青年报》2007年初做过一项调查,“调查显示,43.5%的公众‘经常在街边小摊买东西’,51.2%的公众‘偶而买一些’,‘从来不买’的公众只有5.4%。此外,70.6%的公众对此明确表示反对城管部门查抄小摊贩――因为‘小摊贩给市民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在小摊贩问题上,公众对执法状况感到不满,进而对其执法的正当性产生质疑。有人就批评说:“在任何时候,民生都是第一位的,老百姓的饭碗比什么‘文明’都重要。……个别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面子,为了满足自身的权力妄想,连他们的生计也不顾了”。很多小商贩在街头设摊做生意,是养家糊口的饭碗,执法不当,就是断了他们的生路,而群众总是同情弱者的,所以城管执法的正当性在小摊贩问题上常常受到怀疑。

(二)城管执法公信力不足

城管执法的公信力,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城管执法的满意度和信任度。而城管与商贩之间不断发生矛盾,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城管的执法公信力不足,城管的执法不能让他们信服。

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当然是可以处罚的。但如何罚?罚多少?据报导,在个别地区是由城管执法人员自己说了算,在处罚额度上就高不就低、就重不就轻,有的地方还能讨价还价,熟人打个折扣,甚至还可以用实物代替罚款。城管执法人员手中的执法权成了生财的法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执法机构被赋予了大量的自由裁量权。

2.缺乏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

城管执法中,执法谋私,将国家管理变成个人谋求私利的工具,这样的问题时有发生。这种问题在实践中有时表现为城管执法人员的不作为,有时表现为执法中的等现象。这些现象虽是个别的,但社会影响却是巨大的,它让执法的公信力大大降低,其反应的问题也是深刻的,正是当前城管管理体制中缺乏完善的监督与制约机制,才使得执法人员个人利益与政府利益发生背离,才造成上述问题。

(三)城管执法模式简单化、绝对化

一方面,单一的城市规划,造就了这样的一种思维逻辑:城市的每块地方都应有相应的功能――宽敞的马路供车辆通行;笔直的街道供人行走;路边的树木绿化城市;购物有大超市;休闲有商业区。人们的需求也应符合城市的规划要求,理性而有逻辑。可是这种规划忽视了一个基本的事实:人在大多时候其需求并不是单一的,多样化的需求是人的特点。而街道上的小商贩正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多样化的需求。而很多时候城管执法的思维偏偏就是定位在这种单一规划的基础上,所以他们执法时缺乏灵活性,难免会一刀切,无法满足居民多样性的需求。另一方面,虽然当前城管执法中已经变“围追堵截”为“疏堵结合”,但仍未正视小商贩存在的现实合理性问题,这种执法方式只是尽量减少正面冲突的权宜之计而已。所以也无怪乎我们常看到的执法现象是执法者一肚委屈,违法者满腹牢骚,旁观者批评执法,同情违法。

二、困境的破解――摊贩治理的对策

(一)人性化执法

在城管执法工作中,少数城管工作人员执法态度粗暴,素质较低,缺乏和群众的沟通,造成很坏的影响,一方面群众对城管执法的正当性表示质疑,一方面城管执法的公信力大大降低。笔者认为,解决此问题,采取人性化执法是重要的一环。

所谓人性化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具有一种以人为本、关心人、尊重人、为民负责的文明执法理念,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所开展的执法工作。城管执法部门应如何在执法中体现人性化呢?笔者认为应做到以下几点:

1.转变执法理念

城市管理并不等于城管,也就是说城管执法要走出“法治就是治民”,执法就是“整人”的思想误区。首先,“执法型城管”必须向“服务型城管”转变,坚决杜绝粗暴执法行为。要明确的是执法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为人民服务,要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权、人格,维护其合法权益。其次,牢记执政为民的宗旨,要急人所急,帮人所难,同情弱势群体,向政府反馈弱势的呼声与要求,安抚与安置弱势群体。

2.执法工作中始终贯彻合法、合理原则

这就是要求城管执法工作符合现代实质意义的法治原则,在公民的自由权利与公共利益需要二者之间的权衡中,一方面要求城管执法部门对公民个人利益的干预不得超过实现行政目的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两者须合比例或相称。另一方面要求城管执法部门在达到执法目的的前提下,面对多种可选择的手段,应尽可能选择消极影响最轻微、对相对人利益损害最小的最温和手段。

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城管执法队伍建设要按照《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严格把住“入口”关,录用德才兼备的人才进入执法队伍。严格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以公正的执法、严谨的风纪,赢得人民的理解和支持。严格评议考核制度,不仅执法机关内部要建立健全社会考核制度,,而且要建立健全社会考核制度,使评议考核制度成为对执法者的一种强有力的约束机制。

(二)完善城管立法、加强监督力度

征对城管执法中出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对城管执法监督不力等问题,笔者认为完善城管立法,加强监督力度,迫在眉睫。

1.规范自由裁量权

调查显示,城管执法部门与商贩发生矛盾冲突,绝大部分都与处罚有关。为什么人们会对城管的执法不服,会对其执法存在误解,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中幅度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就是原因之一。

什么是自由裁量权?即在一定范围内,执法人员可根据违章情况,自由裁定处罚数额。而现实生活中,城管的自由裁量权往往幅度过大,比如说,对于一块擅自设置的大小相同的户外广告牌,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这么大的处罚幅度,完全由执法人员自由裁定,而且,对于相同的案件,不同的执法人员,处罚的结果可能也会不一样。如果自由裁量权随意滥用,不仅会影响行政执法部门的公正形象,而且还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损法律的尊严。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要遵循公正原则。处罚公正的原则,要求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要受限制,要有理有据。所以城管立法中,应明文规定如何裁定违法行为的轻重,哪些情形可以从轻处罚、哪些行为应从重处罚等,细化立法,以规范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2.赋予百姓知情权

在这里,笔者所说的知情权,主要是对城管执法中行政处罚罚款的去向,百姓应有知情权,也就是说处罚应当公开。很多商贩除了对处罚数额不满外,还对城管罚款的去向一无所知。这就使得有的人认为罚款都进了执法人员的腰包;有的则认为城管处罚因人而异,和城管执法人员关系好的一般就能免罚或少罚。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要遵循公开的原则。处罚公开的原则,要求执法人员对处罚的依据、罚款的多少、罚款的去向等,都要向当事人公布。所以城管立法中,应规定城管局定期将处罚的依据,数额及去向公示出来,赋予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的知情权,如果当事人仍有疑问,可以随时到城管执法队查阅罚款存根。

3.完善问责机制

完善问责机制,首先体现的是惩罚的作用,通过问责机制的完善,使得侵犯公共秩序和公民利益,给社会造成危害的行政权力行使者以惩罚;其次体现的是维护秩序的作用,既表现在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上,也表现在维护法的尊严与社会秩序上。再次是体现的预防的作用,通过对行政失范与违法行为的惩罚,其目的在于解决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

综上,通过规范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赋予百姓知情权,完善问责机制,等于把城管执法的全过程都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它带来的效果是执法规范了,执法人员不敢乱罚款;商贩对罚款额心里有底了,对处罚心服口服,自然也就会慢慢从误解、抵触城管执法到理解、支持城管执法。

(三)重构城管执法模式

征对城管执法模式简单化、绝对化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重构城管执法模式,采取协商式治理模式。

1.有效参与、平等协商

在摊贩治理问题中,小商贩与社区居民都是利益的相关者,都会因城管执法而影响到他们的生活,所以要让两者参与到摊贩治理中来,而只有赋予两者平等的地位,才能使他们有效的参与到摊贩治理的决策中来,使他们能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参与到规则制定中来,使他们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而政府则主要扮演召集人、督导人的角色。

2.充分沟通、了解民意

协商的过程一定要在充分沟通的原则上进行,要让利益各方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这种充分有效的沟通,使各方参与到协商中来,能“改变个体,个体从观念上会变得‘更有公共精神’,更容忍,更有见识,理关心他人利益,更追求自身利益。”所以,通过充分的协商达成的一致协议才能最大限度的满足各方的利益,减少实行中的冲突。

总之,提倡社区与小商贩进行协商,就是既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公共治理,又重视政府管理的合理界限,力图通过扩大公共治理的参与范围,通过平等自由的对话来消除冲突,保证公共秩序和共同利益的实现。

三、结语

摊贩问题在现阶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摊贩治理,也并非城市化进程中无法克服的“中国城市顽疾”。城市管理者、执法者要有充分的智慧和耐心,平衡各方的利益,避免一刀切和简单化带来的冲突和对立。我们应当善于运用各种资源,正确处理各种矛盾,文明执法,使城管执法工作做到创新、和谐,最终更好的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参考文献】

[1]殷国安.无摊城市:可怕的权力妄想症[N].中国青年报,200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