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传承的发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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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的发展

非遗传承的发展范文1

关键词:文化遗产;岭南舞蹈;传承发展

中途分类号:G7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2-00068-01

岭南传统舞蹈源远流长、悠久灿烂,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舞蹈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东承载着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使命,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广东人走出国门,将岭南文化传播到世界各地,同样带动岭南传统舞蹈的传承与发展。岭南传统舞蹈除了现如今大家最常见的“狮舞、龙舞”还有很多颇具名族特色的舞蹈形式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已经失传的艺术文化我们无法挽回,如今应该做的是如何将千年流传的岭南传统舞蹈与现代艺术相融合,促使岭南传统舞蹈能有效的传承和稳步发展。

一、岭南舞蹈的概述

1.岭南舞蹈的起源。据考古发现,在新石器时代古南越族的先民在岭南就有舞蹈活动。岭南舞蹈经历了三个重要的发展时期:一是独立发展时期。远古时期的岭南舞蹈我们已经无法看到,只能从考古发现中去寻找舞蹈形象。二是汉越舞蹈文化融合时期。这时期的舞蹈我们除了能在考古发现外,还有文字资料记载中去展开想象。三是岭南舞蹈的传承与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很多舞蹈形式都保留到了现在。

2.岭南舞蹈的多元化。岭南地区多名族聚集,形成了多元化的岭南舞蹈。其中除了汉族的“狮舞”、“龙舞”、“采茶舞”、“闹花灯”、“钱鼓舞”还有黎族的“招福舞”、“草笠舞”、“钱串舞”、“跳娘舞”、“清音舞”;壮族的“绣球舞”、“扁担舞”等等。岭南舞蹈形态各异,内容丰富多彩,有表现期盼丰收、喜庆的酒歌舞,有表现辛勤劳作的劳动舞,有表现爱情的情歌舞。这些舞蹈都蕴含着岭南各族人民的生活和梦想、快乐与哀愁。这些千百年流传下来的艺术瑰宝我们要重视、保护、传承并将它发扬光大。

二、广东岭南舞蹈的传承与发展

广东岭南人经历了岭南舞蹈文化和中原舞蹈文化相融合的过程,创造了绚丽多彩富有 广东特色的岭南舞蹈。广东民间舞蹈,多数是农时节令、婚丧礼仪、岁时节日、等民俗风气中展开。

1.广东民间传承的岭南舞蹈

1.1.傩舞:50年代在钦州发现傩舞“跳岭头”,随后在海康发现“走成伥”,湛江市郊发现“考兵”,化州县发现傩舞“跳花棚”,吴川县发现傩舞“舞六将”、“舞二真”。从广东“考兵”等几个傩舞特征考察,舞蹈动作和面具比较古朴,内容主要都是祭神驱鬼。流行于海康县等地的舞具有戏剧性的特点。

1.2.宗教舞蹈:佛教在广东历史悠久,香火旺盛,信佛拜佛者甚多,族中和家中做香花佛事也很普遍。在民间常可看到的较有代表性的有:“打莲池”舞蹈源自“目莲救母”的神话传说。是宣传佛教慈悲为怀、驱难报恩、普度众生。舞蹈时气氛严肃悲凉,低沉哀切,舞姿轻盈回转。

1.3.民俗舞蹈:岁时节日,是人们相互祝愿、共同娱乐、交流感情的重大民俗活动,而民间舞蹈在这些节日喜庆活动中,成了最活跃、最能宣泄人们情感的活动内容。在春节和元宵节的传统节日里,“英歌舞”、“钱鼓舞”在潮汕地区盛行。以及佛山“十番”等,这些几百年历史的舞蹈直接反映人们的生活,抒发人们的美好情感和对幸福生活的追求,这是一种表演性较强、艺术价值较高的民间舞蹈,深受人民群众欢迎。

2.岭南舞蹈发展的现状及问题

2.1.专业舞蹈演员不足,岭南舞蹈在日常的生活中演出机会很少,农时节令、婚丧礼仪、岁时节日这些时候才会展开,所以岭南舞蹈的演员薪资收入就较少,导致岭南舞蹈的演员严重不足。

2.2.观众对岭南舞蹈认识不足,岭南舞蹈不像电视上常见的歌舞表演,喜闻乐见,岭南舞蹈演出的机会比较少,所以观众对岭南舞蹈认识不足,喜好程度不深、受众群体太窄。

2.3.专项制度不健全,目前岭南舞蹈传承与发展中面临着专项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只有一小部分人在为这一传统的舞蹈表演的传承和发展努力,没有相关部门对它进行有效的管理。

三、更好的传承与发展岭南舞蹈办法

1.加大媒体推广,电视台和广大新闻媒体是信息传播最快、最广的途径,岭南人想要把岭南舞蹈推广到全国乃至全世界,让广大观众都了解岭南舞蹈、接受岭南舞蹈、热爱岭南舞蹈就要加大媒体推广。政府也要成立相关部门扶持岭南文化的传承,多推荐优秀的舞蹈演员参加电视台的娱乐活动,加大电视台及广大媒体对岭南民族民间舞蹈的传播,发挥媒体优势,加大宣传力度,在观众欣赏岭南舞蹈的同时,加深对岭南舞蹈的了解及认可,促进岭南舞蹈的全面发展。

2.加强专业舞蹈人才培养,岭南舞蹈由于历史悠久,岭南日常生活中岭南舞蹈影响深远,岭南人对于基本的岭南舞蹈有所了解,但岭南舞蹈的技巧、内在情感和表现力,岭南人民了解甚少。因此,要想岭南舞蹈在当代社会中继续传承,就必须加大专业舞蹈人员的培养,重视舞蹈教学,对舞蹈人员的基本功、专业技能、美感意识、情感表演等进行专业的培养。才能感染观众,加大观众对岭南舞蹈的认可。

3.追求创新,岭南民族民间舞蹈文化底蕴,它以各名族各时代的意识为主体,传扬一种具有精神内涵的文化状态。由于岭南地区,是沿海地带,也是我国贸易出口的重要地区之一,国外丰富的文化、商业文化、科学技术引进丰富及文化的传播,岭南民族舞蹈在创作新品时,在继承传统文化的同时,学习西方先进的舞蹈形式。岭南民间舞蹈在社会文化历史之中,以自己独特的方式传承文化的同时不断的探索创新,激发人们潜在的想象和创造力,促使岭南民族民间舞蹈的发展。

4.社区平民化推广,现在广场舞、健身操已经普及到全国各个乡镇。岭南舞蹈的专业演员有志之士也可以组织在一起编排一套适合广大观众学习的健身舞蹈,这样可以让更多的人感受到岭南舞蹈的热情及欢乐,营造活跃的氛围,把岭南舞蹈传播到神州大地每个角落,促进岭南舞蹈平民化、大众化。

参考文献:

[1] 崔英美.岭南舞蹈的传承与创新.《南方论刊》 2011(06)

非遗传承的发展范文2

关键词:德都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

“德都蒙古”是指生活在青藏高原的蒙古族以及祁连山北部居住的甘肃肃北蒙古族。广义上包括活跃在青藏高原的蒙古族,其历史可追溯至蒙・元时期。狭义上指17世纪以后迁入青藏高原的蒙古族,其主体是青海蒙古族以及甘肃、地区的部分蒙古族。在没有特指说明时,“德都蒙古”即指后者。“德都蒙古”这一称呼在很多蒙文书籍中都有蒙语记载。在汉语记载中一直习惯用“青海蒙古”或“西海蒙古”,由此一来“德都蒙古”名词就成了蒙古族圈内的自称法,其语义包含“上部”、“高处”、“源头”等自然环境特征,又包含“至尊”、“高贵”、“上等”等人文因素,因此,也被生活在此的蒙古族欣然接受,成为引以为豪的美誉和象征。在学术界,蒙古学研究或藏学研究,都不能绕开青藏高原的蒙古族而谈论历史问题,但由于缺乏一种能够涵盖其历史文化长流,又能集中体现其独特性的概念或视角,长期以来其整体性和延续性被各方有所忽略,大家对其历史文化仍然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了解。因此,“德都蒙古”称谓或概念恰好弥补这一点,可作为历史的和发展的角度审视青藏高原蒙古族历史及未来发展的一个切入点和链接线。

由于人文环境的特殊性,“德都蒙古”既较好地保持了蒙古游牧民族固有文化传统,包括语言、习俗、民间文化以及一些独特的生活方式和世界观等,又与广大东部蒙古地区有所差异,与新疆的卫拉特蒙古也有不同之处,继而形成特有的德都蒙古民俗文化。另一方面,在部分地区,由于社会环境变化,地理环境制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蒙古族与藏、汉等其他民族长期杂居、通婚,使许多风俗文化相互渗透、相互交融,形成了具有多元特色的民族文化而沿袭至今。因此,保护“德都蒙古”文化中极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挖掘其存在价值和艺术价值,显得紧迫而重要。

本文在梳理“德都蒙古”文化研究的基础上,以海西蒙古族为例来分析“德都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一、文献回顾

梳理有关“德都蒙古”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文化遗产研究,可看出呈现以下特点,从地域上来讲,蒙古族文化遗产的研究并不仅限于内蒙古,而是扩展到青海、新疆等地区;从学科上来讲,不仅限于从历史、宗教、心理和社会等学科的角度来进行,而是与考古、艺术、神话传说等资料相结合,从整个人类文化学和人类早期文明的起源、发展和传播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其成果主要按内容不同可以归纳为四类:

第一类是“德都蒙古”民间文学的研究成果。有贾儒的《青海湖畔传说》(1981年),齐布仁巴雅尔的《德都蒙古民间文学精华集》(1986年,内部资料),才布西格、萨仁格日勒搜集整理《青海蒙古族故事集》(民族出版社,1986年),海龙、乌云其格搜集注释《青海德都蒙古族祝赞词》(内蒙古文化出版社,2003年),跃进主编《青海蒙古族民间口头文学集锦》(内蒙古教育出版社,2008年),纳・才仁巴力的《德都民间文学概要》(民族出版社,2014年)等等,这些研究基本涵盖了民间诗歌、英雄史诗、民歌、谚语、传说、故事等德都蒙古民间文学的全部类型;才仁巴力的《论青海蒙古族古代文学发展特征》一文,从青海蒙古族历史文化形成的特点入手,探究青海蒙古族古代文学发展的基本规律,分析归纳其独有特征,从而论证青海蒙古族文学在蒙古族古代文学中所具有的独特地位和作用。以上这些研究,其价值不仅体现在民间文学和历史方面,更重要的是对于研究我国多民族的社会变迁、民族间文化关系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有着必不可少的作用。

第二类是“德都蒙古”民俗与文化方面的研究成果。如贾儒的《德都蒙古文化简论》一书中介绍了一些德都蒙古族传统文化的基本内容和知识,通过对那些似乎比较繁琐的民俗事项和文化规约的论述,在理性层面上对其本质特征和文化精髓有了一个较为清晰、深刻的认识。《德都蒙古民俗与文化变迁研究论集》中汇集了20余位国内学者以汉文发表的关于“德都蒙古”民俗及其社会文化变迁的30余篇论文。从其内容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包括“德都蒙古”饮食服饰民俗、信仰民俗、人生礼仪民俗方面的文章,如艾丽曼的《青海省河南县蒙古族服饰的演变及其文化内涵》、僧格的《青海蒙古族“羊胛骨卜”及其民俗――卫拉特民间巫术调查之一》等。第二部分是“德都蒙古”社会文化变迁与族群认同方面的研究。如南文渊的《青海蒙古族历史发展与文化变迁》,艾丽曼的《论青海河南蒙旗文化变迁的影响因素》,索端智的《文化涵化与族群认同――青海河南蒙古族文化涵化问题研究》,褚琼、徐黎丽的《多民族认同的变量分析――以青海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多民族社区为例》等文,睦史学、民俗学、民族学、社会学角度,探讨和分析了德都蒙古社会文化变迁的过程、特点及其影响因素。

第三类是关于“德都蒙古”历史方面的研究成果。芈一之的《青海蒙古史的几个问题》、韩官却加的《青海蒙古族研究综述》、古才仁巴力的《青海蒙古族部落的溯源与演变特征》、青格力的《17世纪中后期的卫拉特与河西走廊》、杜常顺的《清代青海的盟旗制度与蒙古族社会的衰败》等几十篇关于德都蒙古历史研究方面的论文,为德都蒙古文化遗产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第四类是关于“德都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研究成果。跃进的《柴达木民间文化――海西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青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海西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丛书之一《德都蒙古民间传说》(2014年)等。然而这些研究仍与民俗文化研究雷同,仅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分析和研究其内容,并没有涉及到如何保护的问题,未对德都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系统的思考。

梳理以上成果就会发现,该方面研究成果以论文形式居多,绝大多数研究着眼点侧重于德都蒙古文化某一文化遗产现象研究,而系统研究德都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变迁现象、生存现状、保护现状及保护策略等方面的成果甚少。基于此,本研究显得紧迫而重要,其意义可以归纳为两方面的价值。

学术价值:通过对德都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的调查研究,可使蒙古族历史及文化研究的内容有所拓展,使德都蒙古族文化遗产的学术研究更具有系统性、全面性。

应用价值: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相当一部分传统文化的生存环境将会弱化,一些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如何保护和传承德都蒙古文化,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对指导当地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及其目标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民族认同、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文化建设等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这也符合国家当前有关实施文化战略部署,更为处于“丝绸之路经济带”上重要节点的青海省增添民族文化亮点及文化旅游产业亮点。

二、“德都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现状

德都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集中分布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和祁连县等三个蒙古族文化生态圈。除此之外,还包括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等区域。其种类繁多,且丰富多彩。有民间文学(包括歌谣、神话、传说故事、谚语、史诗)、长调、戏剧以及美术和体育竞技(摔跤、赛马),传统医疗以及节日、婚礼等民俗事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宗教价值、艺术审美价值和旅游经济价值。德都蒙古人迁居青藏高原之后,承袭蒙古民族古老的传统文化,而且对周边汉、藏、回、土等民族产生过一定影响。同时通过不同文化间的相互渗透,相互交融、相互影响,形成了丰富多元性文化。如,以藏文化为主流文化的青海省河南县蒙旗等。除此之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城镇化建设,传统游牧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变化,封闭的游牧文化面临严峻的挑战,传统社会正在经历着变迁,文化遗产也面临消失、濒危、变异、衰退等情况。因此,保护德都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迫在眉睫。德都蒙古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地域文化,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就以青海海西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挖掘整理收效明显,建立健全四级非遗名录保护体系

海西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工作,是从1986年6月开始。1988年6月至1991年10月间,文化研究人员深入基层,搜集整理了大量的民间文学,编辑翻译了《海西民间故事》《海西民间谚语》《海西民间歌谣》3本内部资料书,填补了海西蒙古族民间文学汉文翻译的空白,为海西州的抢救保护民间文化遗产工作打下了基础。从2003年7月份开始,在全国启动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背景下,海西州文化部门继续有目地、有计划地在全州范围内对许多民间艺人进行采访,挖掘并搜集了大量的资料,先后又出版了《青海蒙古族民间口头文学集锦》(上、下)蒙文版,《青海蒙古族民间文学研究》(蒙文版),《青海蒙古族民间艺人》《海西那达慕》(画册),《柴达木历史与文化》《瀚海友情》《青海土尔扈特蒙古人》《青海海西蒙古族风俗文化》(汉文版)等民间文化书籍。其中,2009年出版的一书,是一本全面介绍海西蒙古族风俗文化的汉文书籍,对德都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文史资料。(以上资料来源于2014年7月2日去海西州民族文化中心访谈群众艺术馆研究员跃进教授时获取资料。)

自2008年海西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开展至以来,按照“不漏村镇、不漏项目、不漏种类”的工作要求,共普查登记13大类、226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156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通过普查,进一步摸清家底,建立数据库,完善档册管理,编制保护名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省、州、县四级名录体系建设和档案的建立健全工作。目前,海西州申报的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其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中,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列入国家级代表作名录的有3项,代表性传承人1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18项,代表性传承人10名;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17项。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走入学校――汗青格勒传承方式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跃与发展离不开教育,尤其是学校教育的传承,学校教育是“非遗”传承最为核心和带有根本性的举措。

《汗青格勒》作为海西蒙古族英雄史诗,主要以说唱的方式所表现的“活态”文化遗产。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及主流文化的影响,人们的文化生活日益丰富和多样化,对英雄史诗的认知越来越少,尤其是青少年,其生活观念和欣赏观念的差异,他们对传统英雄史诗多少表现出了冷漠和无知的态度。因此,英雄史诗说唱和演唱的民间艺人普遍年龄偏高,出现年龄断层现象,急需保护和传承。

为此,海西州政府于2007年建立海西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中,州教育局负责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容进校园、进课堂。《汗青格勒》的传承就在海西州各民族学校中得到了良好的发展,由老艺人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利用学生假期,走进学校授课,培B了一批又一批说唱小艺人,并在舞台上进行表演,表现了孩子们对蒙古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发扬和时代文明的追求。

(三)民间艺人传授文化遗产的行为――访老艺人曲日青

民间艺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载体,尊重和保护民间艺人,关注他们的生存状态,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以及支持和保障民间艺人传承活动的开展,是各级政府部门应该重视的一项工作。为此,海西州各级政府部门也非常重视,先后申请并成功审批11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蒙古族文化传承人就有10个,其中1名为国家级,9名为省级(见表1)。除此之外,为了及时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海西州群众艺术馆研究员跃进在对海西州民间艺人的简历及学习过程进行全面调查搜集整理的基础上,编写了《德都蒙古民间艺人》(蒙文版)一书,书中收录了已去世和年长的老艺人的资料,成为研究民间艺人及民间文化的珍贵资料。为了使现有的文化得以传承,海西州十分重视由民间艺人传授文化遗产的途径。

“孟赫嘎啦”文化节是近几年出现的为了丰富牧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为了传承发展民间文化而创办的新的群众文化节。“孟赫嘎拉”是蒙古语,意为永不熄灭的火焰。这一节日是海西州群艺馆和柴达木报社为丰富牧民文化生活创办的一项创新活动,是以诗歌朗诵为主的文化节,并且仅限于牧民参加比赛。自2002年在都兰巴隆地区首次举办以来,已在全州各地成功举办了十一届,日益激发了海西蒙古族群众诗歌创作的热情,涌现出―批牧民民间艺人和优秀诗歌作品。文化节也从当初单―的诗歌朗诵,逐年推陈出新,不断丰富内容,拓展到如今的长调、说唱以及采词、拉利等不同风格的表演项目。孟赫嘎拉文化节是富裕起来的牧民精神文化生活的真实写照,已经成为草原牧民进行文化交流、继承传统、展示才能的最佳平台,尤其在挽救和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加强牧区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民族文化事业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第十一届节孟赫嘎拉文化节与第六届蒙古族那达慕有机融合,更加凸显出节日的传承功能。

(六)传统文化与现代旅游的结合

传统文化对于现代旅游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特殊的旅游资源,经适度的规划与开发,打造为不同类型的旅游产品,吸引游客进行消费,其发展潜力非常大。同时,旅游又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重要手段,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得到进一步体现。通过精心打造高品质的文化旅游产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让更多游客欣赏、体验民族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髓,借此弘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激发民族自豪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一个更为适宜的生存环境,这是现代旅游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贡献之一。

海西州经济发展迅速,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城市化率高,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发展前景也较好。在采访专家跃进时也了解到海西将一些民俗文化作为旅游产品开发,如祭敖包、祭火等文化遗产,成为海西乃至青海省极具有特色的民俗旅游产品。海西州政府以建设“高原旅游名州”为奋斗目标,正在投资建设德令哈德都蒙古文化旅游产业园。它是以德都蒙古族文化为主题,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与演艺、民族竞技体育、休闲、体训、旅游、度假为一体的多元化、多功能大型产业园,主要由德都蒙古族文化博物馆、柴达木岩画公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那达慕和汗青格勒文化墙、蒙古族哈萨克族民俗村、德都蒙古饮食文化产业基地、非物|文化演艺厅、柏树山旅游景区等组成。用充满德都蒙古文化特色的设计,将柏树山德都蒙古族旅游文化产业园打造成集历史文化观礼、休闲娱乐旅游为一体的综合景区。由此,体现海西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果,也能明确在其保护中政府所发挥的作用。

三、“德都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可持续发展思考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研究,主要强调整体性、活态性遗产保护,推广文化生态的理念,彰显文化遗产的艺术价值及经济价值。

第一,确立生态文化保护战略目标,进一步推进“德都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明确重点发展区域、产业目标、重点项目、传承人培养。以此科学有序推进“德都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激发和增强德都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对自身文化的自豪感和保护的自觉性,这是保护和弘扬德都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有效的策略之一,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途径。

第三,根据“德都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情况,确立遗产各区域不同类型、不同模式的管理、检测及评价体系,做到保护与发展协调进行,凸显可持续发展理念。

第四,创新“德都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产业的深度融合及发展,推进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以产业发展促进保护珍贵的“德都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将“德都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积极纳入到国家积极推进的重大战略――“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大项目中,争取国家层面的投入与保护。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西部项目(16EH194)

参考文献:

[1]贾儒.《德都蒙古文化简论》[M],民族出版社,2014.

[2]余悦.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十年回顾与理性思考[J].新华文摘,2010年.

[3]刘春玲.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及当代意义[J].阴山学刊,2013.12.

[4]张玉祥.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研究[J].西部蒙古论坛,2015.1.

[5]群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依据和途径[J],群文天地,2012.9.

[6]南文渊.青海蒙古族历史发展与文化变迁[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2008年.

非遗传承的发展范文3

论文关键词: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程序;支持力度;资格取消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概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是指具体非遗项目的系统掌握者,并对非遗的传承和发展具有一定影响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群体。非遗的产生、传承和发展主要由其载体即传承人来完成的,没有了传承人,就丧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生态延续,非遗就失去了其文化魅力与存在价值。

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过政府机构或经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认定并从制度上对其加以规制的非遗传承人中的特定个体。代表性传承人通常是非遗传承人中的佼佼者,其对非遗的影响较一般传承人更大,重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是非遗传承人制度的核心。

代表性传承人属于广义上非遗传承人的范围,代表性传承人固然重要,但是非遗项目以及代表性传承人自身都不可能脱离非遗传承人整体而独立获得发展。当前,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一般意义上所提到的非遗传承人为狭义的非遗传承人,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非遗传承人认定扶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相结合的非遗传承人保护制度,相关立法与文件主要对非遗传承人的资格认定和取消、扶持及义务等问题进行规定。综合分析相关规定,不难发现,非遗传承人制度中的认定及扶持制度均存在较大问题。

(一)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有缺陷

“传承人”身份的被认定,是原生的民间音乐、最基层的民间音乐家等有史以来第一次得到官方文化和上层文化的重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我国非遗传承人采取层级认定方式,非遗传承人也分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现仅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为例,来探讨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依据是文化部45号令,研究该法规,可以发现当前非遗传承人的认定至少存在以下问题:认定数目不明确;认定的条件较为抽象;认定程序不够合理。具体叙述如下:第一,文化部45号令没有明确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数量,《非遗法》关于非遗传承人相关条文对此也予以回避。认定是给予支持的前提,认定的传承人越多则对非遗传承推广的力度越大,一项非遗被认定并获得支持的传承人数目将直接影响该非遗的最终生存。非遗的主要掌握者是民间艺人,他们是否能一代代薪火相传,直接关系到某个“非遗”项目的兴衰存亡,也只有认定支持更多的传承人,才能通过群体力量延续非遗的生命。对特定项目的非遗,认定更多的传承人并予以支持十分必要。

其次,认定程序的申请推荐制不适合非遗实际。文化部45号令第4条规定,成为传承人的方式应是自行申请或被推荐,以申请为主。非遗传承人大多生活于民间,无从了解相关制度,自愿申请方式根本不适合他们。非遗保护意识的淡薄也使得一般民众和组织不会为其偶然发现的非遗传承人去充当“认定”的推荐人。

此外,当前以政府为主导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申报是表格式申报,学院式评审,没有进入田野的深度,更没有细致地观察到传承人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也不利于将真正的传承人纳入到保护中来。只有进一步拓宽并完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才能将更多的真正的非遗传承人纳入到各级政府认定体系中来,并使其得到切实保护。

(二)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扶持力度不够

我国对非遗传承人保护扶持力度明显不够。首先体现在保护的广度上,其仅保护“代表性传承人”,此举排除了绝大多数的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我国《非遗法》上的传承人较为狭义,仅指各级政府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真正意义上的传承人应是:“在有重要价值的非遗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一切人。”

其次,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得力。根据《非遗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在法理上,该条明显属于任意性法律规范,各级政府及其文化部门无必然支持非遗传承人的义务,而即使给予支持也有很大的可操作空间。该条另一大缺陷是未规定国际上通行的应对传承人进行培训扶持,从而创新非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保护措施”条款中对“传承人”就加上了“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的说明,这意味着“教育”也是传承人支持机制的重要内容。

其三,被认定的非遗传承人在其扶持未能得到切实保障的同时,还要承担较大的义务。《非遗法》第31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在法理上,该条所规定的义务属于“应当”的范畴,是强制性的,是所有被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必须履行的,否则是要被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

此外,现行《非遗法》对传承人保护的不足还体现在保护不够全面,仅体现为一定程度的经济扶持,未提及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人身侵害从而对非遗本身造成无法弥补影响应否承担特殊责任。对非遗传承人的人身给予特定的行政保护乃至刑法保护,更能体现对非遗的重视。现行刑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也只是停留在其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阶段上,还没有对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这个特殊身份进行保护。

(三)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取消机制有违法理与情理

中国拥有十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非遗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将有限的资源用于保护更为重要的非遗是我国《非遗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取消不履行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正是基于这一缘由。然而,《非遗法》第31条规定的这一取消机制并不符合非遗保护本身。

1、取消资格的理由不合理

根据《非遗法》第31条规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取消的缘由是其不履行第31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法定义务。国家及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实施以来,被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实质上所享受的“保护”主要是荣誉称号,政府并未在资金及税收上给予认定的传承人有力的支持。代表性传承人通常有且必须有“主业”,其不可能在无切实保障的情况下全力无私支持非遗事业。相关支持措施未能到位,动辄以违反义务为由取消资格显然不合情理。  2、代表性传承人的能力无法取消

“代表性传承人”是一种荣誉资格,但更是对其内在能力这一事实的肯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并不取决于是否有这一称号,其能力也不会因具有政府认定的资格而得到根本提高。

3、取消“资格”悖于非遗保护宗旨

取消“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无异于是对非遗传承人施加的“耻辱性惩罚”,此举不利于非遗的传承,尤其是对于异常珍稀的国宝级代表性传承人更是不能用此强制性的方法,以免造成“非遗”彻底灭失。

三、完善非遗传承人认定扶持制度的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传承人认定机制

1、应合理确定认定数量

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有助于传承者的精湛技艺被社会及时关注,让年轻一代的学习者在政府的资助下抛去经济上的后顾之忧,防止因为年龄和经济的原因导致“人亡技失”。认定非遗传承人的数量是非遗保护中的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当前制度上未明确认定数量且实践中认定偏少。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在结合具体非遗项目的稀缺性、本地财政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给予更多非遗掌握者以“代表性传承人”身份并加以物质支持。

2、构建并完善多渠道的认定启动机制

现阶段传承人认定制度主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我们将这种方式称为国家认定制。在这种认定制中,个人申请和他人推荐相结合的申报制是程序启动的原因,但这种机制存在明显弊端:此举不适用于对政策不够敏感的绝大多数“民间非遗掌握者”,也不利于调动社会发现推荐非遗传承人的热情。因此,应规定政府有发现和认定非遗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使其变被动为主动;应构建适当地针对“发现并推荐非遗传承人的个人和单位”的激励机制,激发全社会发现、尊重非遗传承人的热情;应将传承人直接“登记”作为现行认定制度的补充程序。如日本等国家,在评定传承人时,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式,即除政府组织申报外,还采取由传承人直接“登记”的方式。

(二)加大对传承人扶持的广度和力度

1、应扩大对传承人支持的广度

认定是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前提,相对于被认定各类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更多的或许更有价值的非遗项目因未能被认定为“非遗代表性项目”而不可能有“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承认,有选择地对非遗传承人进行支持是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国情,但在现有条件下,适度扩大扶持面也是很有必要的。《非遗法》未提及“非代表性”的非遗及其传承人,无疑是一大缺陷,不利于该类非遗项目的普及和发展。进一步扩大传承人支持的广度还体现在应当扩大扶持门类。按照《非遗法》第30条规定,对传承人的扶持局限于所列的5个领域,尚未涉及传承人的培训支持及传承人对非遗创新的奖励等重要领域。非物质文化的“变”是进化,而不是后退,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加以激励。

2、应加大并有效落实支持力度

如前所述,《非遗法》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支持尚未成为政府的法定义务,关于采取的支持措施和力度,政府有选择的权利。非遗保护理念尚未被社会完全接受的情况下,单靠政府自觉自愿实现非遗保护的根本性改观,显然是不可能的。应当将《非遗法》第30条的“根据需要”改为“应当”,明确规定扶持非遗事业是政府应尽的法定义务;应当规定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非遗传承人;应当规定在税收等财政收入领域为非遗传承人创造更为轻松的发展环境;应当对特定弱势非遗传承人群体的扶持给予单独考虑。

(三)废除传承人的资格取消制度

传承人的资格取消制度固然可能有利于督促传承人更好地实现非遗的传承,但荣誉惩罚机制是不适合不以获取物质利益为主要目的文化从业者的,很可能还会招致文化人的反感。一直以来,非遗的传承人都是在没有“官方身份”的情况下为非遗的传承推广默默做着巨大的牺牲,授予身份而又随意剥夺其身份,无疑是对传承人的重创。激励才是非遗保护唯一的原则,而即使认定的传承人不再具有传承能力或不积极传承,也不应当剥夺其传承人身份,而只能继续引导,在仍不能实现时可考虑适度削减乃至终止物质扶持。

非遗传承的发展范文4

关键词:旅游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保护

一、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互动影响

(1)旅游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所产生的积极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自身的生存环境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根据各地非遗现状,将其规划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在政策和资金上加以倾斜,虽然不失为一种好的保护方式,但目前存在的非遗保护资金欠缺、非遗保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仍然亟待解决。而通过文化旅游开发建设,对非遗加以重视和保护,这无疑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和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2)旅游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所产生的消极影响。由于近似于掠夺式的不合理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活环境仍然或多或少地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所有这些不合理的开发,不仅误导和扭曲了游客的文化认识,而且破坏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汁原味以及正常的文化传承,对于千百年来形成的优秀文化传统也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破坏。有些商家盲目地追求最大利润,一味地去迎合游客的需求,不惜以破坏这些优秀的非遗资源为代价,这些行为都进一步加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

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非遗资源的保护与开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过程中缺乏整体规划和合理配置。要想推动整个非遗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形势来进行整体规划以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这对整个文化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虽然州委州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旅游发展的一揽子政策措施,但是目前仍然没有专门的非遗旅游开发规划,个别非遗项目的开发并未考虑其独特性、地域性,盲目跟风,造成了资金的巨大浪费。(2)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传承问题。人是推动整个非遗可持续发展的最关键因素。现阶段,许多非遗传承人面临着年纪偏大,传承技艺后继无人的窘境。非遗传承人所掌握的技艺受传承人所限趋于消失,而且年轻一代人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变化,现代文化逐渐占据了文化主流,民族文化魅力削减。(3)非遗资源的开发深度不够且开发方式简单。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非遗资源涵盖面较广泛。博物馆展示以及节日节庆展示是当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非遗资源的主要开发形式。因为这些单一的开发利用形式,没有较好地体现出当地非遗资源深厚的文化内涵,这对游客来说是不足以满足其心理需求的,同时这对当地整个非遗保护来说也是没有借鉴意义的。

三、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文化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建议

(1)当地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非遗保护的认识。要推动经济与文化的和谐发展,对于当地政府来说,就必须加大对非遗传承与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非遗保护的认识,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掘、抢救以及合理利用是非常有用的。所以,在旅游活动的场所及旅游过程中,要着重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和人文价值及对整个文化事业的发展所起到的推动作用。通过深入浅出的介绍,最大限度地激发群众对非遗资源的保护意识。当地政府只要认真贯彻这一工作方法,必将达到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双赢。(2)对开发模式加以创新,深度开发非遗资源。第一,当地政府要向那些知名度不高,但是文化价值较高的非遗资源政策倾斜。第二,要大力加强与旅游企业的合作。在政府主导下,加强非遗景区与不同地域的旅游企业的合作,可以多开辟不同主题的非遗旅游专线。全方位、多角度地进行非遗宣传和开发。(3)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培养机制。第一,要保护好目前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大对非遗传承人的培养力度,对非遗传承方式也要与时俱进,加大改进力度,同时也要尊重以往的传承方式。第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是每个非遗传承人的责任,也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

参考文献:

[1]杨春晖.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J].魅力中国,2011(4):36-38.

[2]刘建平.刘向阳区域红色文化遗产资源整合开发探析[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9).

非遗传承的发展范文5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语境 高校 人文素质教育 路径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12C-0109-03

文化遗产与民族历史发展密切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不只是传统的技艺和实物,更是民众的非遗意识和思想的传承,是非遗“主体”实践,保持非遗本质的“生命力”。因此,高校非遗教育实质是优秀的传统文化教育、人的基本素质教育。

一、非遗内涵与非遗传承

关于非遗的内涵,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非遗定义来看,它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非遗的无形文化,包括文化思想、观念、精神、技能等,反映着地区性的群众心理、性格特征,在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发展、创造中,能够为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这是非遗本质的部分、最有价值的部分。二是非遗的有形文化,诸如各种社会实践、知识、技能的表现形式及其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等,是非遗的无形转化为有形的主要载体,体现和展示非遗存在的部分,并构成了非遗的完整性。就非遗本质而言,非遗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凝聚了民族的智慧、品格和美德等宝贵的思想文化,是其独特发展及形态形成的内在动力。非遗的精髓不是物化的技艺,更在于其中所蕴含的特殊的表达方式、情感和创造力。比如壮锦,经典的图案和精湛的技术体现了壮族人民的智慧、审美、特殊情感、表达方式等,承载着壮族的各种风俗文化,具有悠久的历史、丰富的文化内涵。又如少数民族的歌舞,承载着民族生活生产情景、民族思想文化,是民族普通民众的真实生活,记载着民族历史。文化遗产与民族历史发展密切相关。

非遗是农业文明的产物,大部分植根于农村社会。在农村社会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原有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传统文化受到切割,非遗碎片化现象明显。碎片化不仅体现在非遗构成要素及发展方面,也反映在非遗调查、研究、保护、传承及管理方面的表面化、形式化、简单化。比如壮锦,作为礼品和旅游商品,只看重其造型、图案、色彩等外在的东西,而对其内在的工艺质量、文化内涵不太关注。又如侗族大歌,其逐渐走向“舞台化”,逐渐剥离出侗家日常生活,创作动机、创作热情、创作机制受到制约,发展空间日趋萎缩。各种非遗的调查、研究也基本上局限于表面、肤浅地介绍知识,研究人员缺乏耐心和时间与人们进行情感沟通和深层感受,深入地了解非遗与当地人的情感联系,挖掘非遗所蕴含的深层精神文化。如安徽芜湖铁画,人们更多的只是欣赏其题材、构图、技法、笔意,而对其历史变迁、文化内涵以及艺人们的创作心态、人画互动、审美价值等缺乏关心和了解,无法体悟一种源自生活的艺术表达和文化体验。

在民俗学视阈下,非遗的注意力应该关注民俗的主体“人”,关注负载着“俗”的“民”和他们的最基本的日常生活,而不是异彩纷呈的“俗”。民俗传承不是理论上概括出来的行为特征,而是来自人在实践中的具体行为,理应关注传承人或传承者、民俗传人的主置,不能只见“俗”而不见“民”,见“物”而不见“人”。非遗保护在传授传统技艺、艺术的同时,更要挖掘非z文化背景与历史渊源,促使人们更透彻地理解民族文化,增加民族自豪感和民族认同感,激发人们文化自觉意识,确立“主体”的地位,只有建立这样动态文化传承系统,非遗才具有鲜活的生命力,才能永续传承、发展、繁荣。简言之,非遗是人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技能、观念等,并在实践中以人的口述、身传、心授等方式表达和传承,非遗研究、保护和传承不应该只是工具、实物或表现形式等内容,而是非遗“主体”实践,保证非遗核心内容的“生命力”。

二、高校非遗教育的现状与问题

非遗传承的发展范文6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高校;保护传承;传播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31-0035-02

随着日益频繁的中外交流,中国传统文化备受世界的青睐。我们在吸收外来文化的同时,高校更应该肩负起传承中国文化、保护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保护传承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历史和自然的发展过程中,民间各种文学作品、技艺、工艺作品、表演形式、文化场所等世代相传的非物质表现形式,是民族历史文化的“活化石”。学者王文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中归纳了非遗文化“独特性、活态性、传承性、流变性、综合性、民族性及地域性”等7个特点。各地区非遗文化的合理传承开发,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社会,使非遗传承人能够保有持续弘扬甚至创新的动力,进而使本土非遗文化成为地区社会文化的特色和名片。

二、云南非遗文化的保护传承现状

云南是祖国西南边陲多民族大省,有着悠久的民族文化与丰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2003年开始,云南作为全国试点省份,开展了民族传统文化资源普查,收集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之后持续开展非遗申报工作。目前,在文化部四批国家级非遗保护名录中,云南已有大理三月街、阿诗玛、东巴造纸技艺、傣族泼水节、布朗族弹唱、普洱茶制作技艺、白族扎染技艺等107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位列其中,有几十个文化部命名的国家级中国民间艺术之乡和中国特色艺术之乡。同时,《云南映象》《云岭天籁》等成为驰名中外的云南民族文化名片,李怀秀、李怀福姐弟、香格里拉组合等,也成为云南原生态文化的代言人,这些文化遗产传承与创新为今天的彩云之南打下了耀眼的民族文化烙印。

但是,云南的非遗文化传承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1.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在城镇化浪潮的冲击下,云南不少传统民居、服饰、语言习俗等民族具象特征正在消亡,大量珍贵的非遗文化亟待保护。

2.非遗基础理论研究和学科体系建设滞后于保护实践,各州市对非遗重要价值的认识不一致、不到位,传承人才队伍参差不齐,非遗学科带头人和专业骨干匮乏。

3.云南各州市非遗申报比例失衡,如布依族、基诺族、德昂族等文化遗产亟待发掘和非遗申报。

4.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之间还缺乏有力的合作机制,非遗传承和保护形式较为单一。除了各级文化馆、艺术院所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阵地外,还应发挥博物馆、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作用,使非遗保护及传承机制多元化提高传承保护的有效性。

三、高校在非遗传承保护的使命及文化责任

教育和文化传播本身就是高等教育的职责所在。当年,西南联大的闻一多、钟敬文等先生就在挖掘研究云贵少数民族文化方面做了许多开拓性的工作。非遗保护需要理论支持,理论研究正是高校的优势所在。作为文化的承载者和传播者,高校学者具有先进的文化理念和很强的思辨能力,通过选择、批判、传承、传播培养大学生的审美能力和宣传文化保护传承的责任意识,同时对传承非遗传统文化起到文化拓展创新的职能。

四、高校在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探索

1.利用高校教育经验优势,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化建设步伐。

2.建立非遗文化保护人才培养计划,构建非遗人才培养机制,以老带新,培养更多有志于从事非遗保护传承专家和学人。

3.构建高校、地方政府与传承人合作的新模式,即“1+1”互动教学模式。安排一名专业教师与一个非遗传承人共同开设一门课程或讲座。由传承人现场表演,传授艺术创作技艺、呈现创作过程,由专业教师从学术角度讲授其起源、发展及流变,归纳艺术价值。这种通过口传身授、声形并茂又有一定理论文化深度的方式更有利于传播弘扬非遗文化,也是对非遗传承人一种长期良性的保护。云南财经大学2016年就邀请一批非遗传承人如杨文忠、毕向红等到校开展系列“活态”非遗传承活动,受到财大广大中外学生的好评及政府管理机构的关注。

4.高校可以利用校园文化艺术节、“非物质文化遗产日”以及国家民族传统节日,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校园巡展”、非遗系列讲座、学术论坛、“非遗”专题展览和地方戏曲、曲艺、民俗游艺活动等演出,同时收集精品,通过走出去及网络传播的形式扩大传播影响力。以此提升学生及公众对传统文化的兴趣,深化大学生人文底蕴和人文情怀的培育与熏陶,打造缤纷多彩的校园文化。

5.搜集、整理有关云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数字化资源,创建非遗名录信息资料库和研究资料专题数据库,以云平台资源库形式用网络传播的渠道,将云南非遗文化传向世界。同时,还可利用大数据,对非遗媒体活跃度、关注度和成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对应策略,为非遗的活化传播寻找方法和路径。

6.随着移动互联时代的到来,对于引导公众,特别是年青一代对非遗文化的价值认同,移动互联网媒体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在非遗文化传播统一规划体系下,通过网站、QQ、“三维一端”(微信、微博、微视频、移动客户端)等,以中英文双语形式,加大非遗文化的移动互联网传播和互动交流。

7.以产学研合作为载体,加强非遗保护与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多渠道为非遗传承和弘扬提供持续的经济保障。

8.加强高校与博物馆、文化馆、专项科研机构的联合,形成资源共享的合力。

9.非遗保护既需要理论,更需要现场实地挖掘。因此,高校的非遗传承保护应在确定系列课题后,“走出去”主动融入非遗地进行基层田野调查。云南财经大学通过“布朗族弹唱”“傈僳族民歌传承”等非遗田野调查课题研究,正在积累相关实践经验。

10.非遗的传承传播应在继承中吸收新元素,不断创新,融入当代民众的文化生活。受到大众的喜爱和维护,才是最好的传承保护。

11.高等院校可以Y合本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成立相关研究传承机构。基于此,云南财经大学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社会和政府的肯定,并在2016年成立了“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更加体系化地投入到云南非遗保护传承和传播中。

五、结语

中华民族有着五千年的悠久历史,将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和传播,并使非遗文化成为一种核心竞争力,是我们教育文化工作者的责任和使命,也是进一步提升高等院校自身价值和形象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播引入高等教育体系,将丰富高等教育的文化资源、教学手段及方法,也对高校大学生素质教育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

[2] 刘宁.地方高校对本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研究[J].大众文艺,2014,(5).

[3] 李桂云,缪悦.学校教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地位与作用[J].江苏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