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营销定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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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营销定义

直播营销定义范文1

编者按:双十一购物节开幕在即,美丽联合集团的《中国互联网时尚报告》显示,伴随着互联网消费时代的到来,大牌消费已经逐渐走下神坛,而由代表时尚的“网红”所主导的趋势性消费,正在替代曾经大牌的自留地。

双十一开幕在即,各大电商平台摩拳擦掌,但 “低价”与“折扣”对互联网用户的吸引力已不复从前,“时尚”成为新的消费需求。近日,美丽联合集团通过对蘑菇街、美丽说、淘世界等旗下女性电商平台大数据的交叉分析,以及平台有效问卷的调查统计,了《中国互联网时尚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对互联网时尚进行了多层次的解读。

报告显示,大牌已经走下神坛,消费者对国际大牌不再仰视。时尚消费者在国际大牌上的花费占收入的比例相对于去年同期,整体下降三成。消费者对时尚的态度也趋于日常化,开始尊重自己的审美偏好,相信时尚由我定义,时尚从“他定义”时代进入“我定义”时代。

而对于流行的选择,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网红是自我表达的一种形式,坚持流行由自己定义。数据显示,至2018年中国网红产业规模将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而电商仍会是网红产业主要变现渠道。此外,38.6%的受访者表示更相信网红直播穿搭时看到的效果,网红成为时尚“我定义”的重要推动力。

大牌走下神坛

与2015年同期对比,时尚消费者在国际大牌上的花费占收入比,全国总体降低了3成。其中,北京地区下降3成,上海地区与杭州地区均下降2成,在一二线城市中,仅成都地区不降反升高1成。

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跨国电商的不断完善,让大众对时尚信息的获取渠道变得越来越多元,购买渠道也得到了拓宽,从前“欲买无路”的状况已然消失。当大牌不再是难以触及拥有的标志商品,很多人对拥有大牌的执念也被冲淡。加之,大众对时尚信息的获取渠道越来越多元,更多的品牌进入大众视野,独立品牌、设计师品牌等小众品牌越来越受到追求个性与时尚人群的青睐,极大地冲刷了大牌消费所占的比重。同时,伴随着全国整体收入的提升,时尚消费占比收入的比例整体缩水。

大牌地位的持续走低,不仅表现在消费市场上,也体现在时尚观念上。在对平台用户的问卷调查中,41.7%的人认为大牌不再是时尚的定义者,而更相信自己的喜好和选择。

“网红”引导流行

如今,互联网购物已成为一种消费习惯,获取和判断互联网的时尚信息成为了消费者新的门槛。38.6%的受访者表示更相信网红直播穿搭时看到的效果。网红特殊的草根群体特征,以及直播的平民化,使得观众很容易产生“网红即我”的代入感,“网红穿着好看,那我穿也好看”成为很多人选择网红渠道购买时尚商品的原因。

除了可观的导流作用,网红对时尚引导的作用也不容小觑。据统计,所有走进直播间的用户,有超过37%的几率被成功种草,而77.4%的95后信任网红推荐更多于明星代言。而由于二三线城市对互联网时尚信息的强依赖,这个数值在二三线城市会更高,网红对小城市的时尚引导作用尤为明显。

直播营销定义范文2

直播营销探索琳琅满目

雷军在玩儿了一次直播之后,结论是“直播真是太好玩儿了”,在这之后就跟扎克伯格一样,被直播迷住了。确实,直播给许多人第一印象是“好玩儿”,而围绕直播的营销,同样是在追求"好玩儿",最近一个月出现的经典营销案例就说明了这一点:

1、《ELLE》+欧莱雅+美拍娱乐直播:导流吸粉两不误

在刚刚闭幕的69届戛纳国际电影节中,欧莱雅在美拍的#零时差追戛纳#系列直播,全程记录下了包括巩俐、李冰冰、、李宇春、井柏然等明星在戛纳现场的台前幕后,创下311万总观看数,1.639亿总点赞数、72万总评论数的各项数据纪录。带来的直接市场效应就是,直播四小时之后,李宇春同款色系701号CC轻唇膏欧莱雅天猫旗舰店售罄。当然不只是欧莱雅,聪明的媒体方们也看中了直播的粉丝效应,包括《ELLE》杂志、PCLADY等时尚媒体也纷纷同步跟进直播现场。在此之前3月份的巴黎时装周上,《ELLE》杂志通过直播范冰冰一个多小时,吸粉10万但范冰冰直播,依旧被视作是直播行业的里程碑事件。

在这之后的明星已成为直播的杀手锏,宋仲基、井柏然、王宝强、周杰伦、李冰冰、巩俐等明星,以及Papi酱等网红,分别以不同形式出现在各大直播平台。

从欧莱雅和《ELLE》杂志在美拍的直播可看到,直播对于品牌来说有强大的导流能力,可实现效果营销;而媒体更乐意将直播当做获取受众的新兴渠道;对于明星和网红而言,直播是与粉丝互动,让粉丝了解自己另一面的新方式。

2、杜蕾斯Air空气套+六大直播平台:恶评如潮但关注度高

这一营销是否属于经典业界有巨大争议:杜蕾斯新产品Air空气套在直播之前进行了一周的疯狂造势,在吊足观众胃口之后,在4月底的一个晚上进行了三个小时漫长而无聊的直播,最终不论是观众还是业内人士都给了这个营销差评,认为其太过恶俗,有失杜蕾斯一直以来的营销高水准,政府部门最后还禁令,相关视频内容全被下架。不过从营销目的来看,杜蕾斯Air空气套直播在Bilibili、乐视、优酷、天猫热点、在直播及斗鱼获得了500万人次的观看,并形成了巨大的话题讨论效应,如果说这是一场别开生面的会,吸引关注这个指标应该是达成了。

与杜蕾斯获得关注丢掉美名不同,美宝莲“唇露”在美拍和淘宝的新品直播就收获了真金白银:直播结束最终卖出10000支口红新产品“唇露”,转化实际销售额达到142万人民币。小米Max在小米自家和Bilili的直播则吸引了超过2000万人观看,并且尚未结束,这次直播主要是为了告诉外界小米Max“超耐久”的特性,比起传统的新品会而言,覆盖人数更多、传播效果更好,在5月25日晚上,小米无人机同样会采取纯直播方式。周杰伦签约唯品会成为CJO(首席惊喜官)的会在美拍等平台直播,同样带来数千万观看,一定程度助长了唯品会上季财报活跃用户增长52%。“直播”正在成为会的流行方式。

直播正在成为营销洼地

品牌+明星+直播,品牌+会+直播,正在成为直播营销最主流的两种方式。除此之外,影视剧等内容品牌亦十分亲睐直播平台,一个月前直播平台还要花钱购买《我是歌手》的版权来获取用户,接下来的趋势是视频内容节目将争夺焦点直播平台,因为娱乐化的直播平台受众与影视剧、综艺节目、电影的契合度非常高。《超级女生》《大牌对王牌》《WOD世界舞蹈大赛》等节目已经开始在美拍这样的直播平台扩大影响力。

直播对于品牌而言,具有多重价值:

获取海量关注度(观看人数和话题讨论数量);

传递品牌形象(植入广告例如李云春用欧莱雅口红,再比如小米Max超长待机);

直接形成购买(淘宝直播、聚美直播等电商平台的直播已支持边看边买,而美拍等直播平台则可通过口播引导到淘宝店购买,转化率比传统视频高很多);

聚集潜在用户(《ELLE》杂志在美拍吸粉,品牌在直播平台吸粉)等。

直播对于明星、网红和媒体而言,则可获取粉丝,与粉丝互动。明星和网红本身又可以成为品牌广告的代言人(主动代言或隐性植入),或者开自己的淘宝店进而将名气变现。

看得到的好处,让品牌、明星、网红和媒体对直播平台趋之若鹜,在直播平台,大家各取所需,直播正在成为移动互联网时代的营销洼地。

直播营销究竟好在哪里?

为什么直播营销如此受欢迎?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看看品牌在直播前时代,是如何做营销的:

1、在互联网前时代,营销几乎等同于广告,只是这些广告被投在了不同地方,广告以品牌为主,效果为辅,毕竟传统广告时代,衡量效果是非常难的事情,“我知道广告费有一半被浪费了,但我不知道被浪费的是哪一半”。必须承认的是,传统广告塑造了大量家喻户晓的品牌,尤其是许多“央视品牌”。换句话说,传统广告时代,品牌塑造更加容易一些,有钱抢到黄金广告位置,再加好的品牌定位、强势的明星代言人和容易记住的广告语就可以了。

2、在互联网时代,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时代,营销完全被重新定义了,广告分裂成许多种类型,而营销前面有了许多前缀:社会化营销、搜索引擎营销(SEM)、病毒营销、话题营销、事件营销……效果衡量非常容易,还有根据效果实时竞价的RTB自动化投放技术。而营销的目的不再只是塑造品牌,还兼顾了促成购买、获取用户等目的。

问题随之而来:注意力看上去容易获取,实际上却愈发困难,因为注意力分散在太多媒体了,品牌自身就是媒体,人们有许多时间看手机,却不会抬头看户外广告;人们花很多时间玩iPad,却不一定再盯着CCTV广告了。所以,品牌塑造反而更难了,互联网时代的品牌,往往是先有用户,再有品牌,比如小米聚集了上亿用户自然成了品牌,淘品牌则是卖了许多产品之后,成了品牌。

直播的好处则是,它在互联网媒体基础上,融入了“传统媒体”的特色:分散在各处的注意力,通过各种造势手段,被吸引到某一个平台,某一个时段聚焦,就像我们过去看电视一样,营销效果不言而喻,直播平台开始有了“黄金时段”——不一定是某个时段而是某个直播事件;未来还将有“直播标王”——不一定是简单粗暴直接的贴片广告了。总之,用户注意力被聚集之后,传统媒体的“被动式广告”有了死灰复燃的机会,直播正在成为互联网的电视台,“聚集注意力”的能力,是直播的核心营销价值所在。

各种品牌营销方式,由于嫁接了直播平台丰富的可玩性,这种被动式广告并不会让用户抗拒,再也不会出现“恒源祥”“脑白金”这样的让人感到不适的超级强制广告了。李宇春的欧莱雅口红,小米Max的超长待机,它们俨然已是内容不可分割、无法回避的一部分,用户不能转台,也不会想到转台。更直接的说话是,直播彻底实现了内容即营销,营销即内容,而视频是很难做到的——视频植入广告需要精心策划和前期制作,成本高,难度大,位置有限。

直播营销定义范文3

2016年,随着“papi酱”拿到巨额投资,网红经济站上了风口,在“网红经济”研究者、微博大咖、大V们口中2016年已被定义为“网红”元年,并且将芙蓉姐姐、凤姐划为网红1.0版,将“papi酱”、“罗休休”、“艾克里里”等,跨内容、电商、互联网等多个领域的网红定义为2.0版本。

据悉,“网红”年收入可达300万元,赚得比一般明星还要多。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近期网红商学院大量出现,批量生产网红。

网红说话就可以赚钱?

“我老公最近迷上了MC天佑,一有空就听他直播喊麦,我也跟着看了几次,觉得特别无聊。”成都市民赵女士告诉记者,她不理解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人迷恋直播网站的网红主播,更不理解“他们只要说说话就可以赚钱”。“那种农业重金属一样的声音,到底有什么美感?”

在各大网络直播平台上,更多的粉丝在打扮妖娆、声音甜美的女主播面前“舔屏”。为博红颜一笑,粉丝们不惜花重金给主播们送各种虚拟礼物,礼物虽是虚拟的,但花出去的则是真金白银。如果花的钱足够多,还可以向女主播提要求,为自己唱首歌或者给自己“打广告”。

不久前,一份网络直播的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目前约有200家网络直播平台,近一半网民表示看过网络直播。另一方面,网络直播也广受名人和企业追捧。日前,雷军为推销小米新品,当了一晚直播网红,还不时向粉丝要“掌声”和“鲜花”。更早些时候,新东方创始人俞敏洪也参加了一次24小时直播活动,将自己10天的生活进行直播。

一份网上流传的“某直播平台金牌主播价目表”显示,该平台身价最高的主播,签约价高达一个月200万元。尽管签约价不等于直播网红的实际收入,但最终落入主播口袋的仍然不少。“目前顶级的主播年收入可达300万元。”业内人士透露。

网红商学院批量产网红?

2016年,网红经济成为互联网时代又一个风口,站在这个新的风口,一大波网红商学院应运而生。今年2月,天使投资人丁辰灵就创办了号称中国第一个网红商学院,据其介绍,网红商学院火到“每一期150个名额都很多人候补,一场活动4小时门票抢空”。

5月初,全国首家网红经济研究院在山东青岛成立。研究院创始人青岛大学2010级学生孟得明介绍,网红经济研究院主要业务之一就是为网红提供包装推广以及为企业定制网红营销方案。

而黄晓明等人投资的中视科技,也将融得的5000万元用于建立一家“欢聚网红商学院”。与其他商学院不同的是,这家网红商学院提出了明确的网红包装术:微整形加变声包装。

种种迹象表明,网红已经到批量化生产的程度。“光我知道的,现在国内就有四五家网红商学院,这个领域也有竞争。”知名电商分析人李成东向记者透露。

分析人士认为,网红经济成为风口,与今年出现的超级网红“papi酱”不无关系。“很多人都不会想到,网红也能融资,但papi酱就做到了,获得了1200万元融资,并且估值达到3亿元。”有了成功者的标杆示范作用,越来越多渴望成名的人加入了网红队伍。然而,网红是否真的可以批量化生产?

网红商业变现能力遇困难“黄晓明投资网红商学院没有投资逻辑可言,只是因为现在网红是热门,有商业价值,大家都在投资网红。”李成东对记者表示。而迅游科技相关负责人也告诉记者,此次投资是迅游科技董事长章建伟的个人投资行为,“不知道他的投资逻辑是什么”。

在李成东看来,网红商学院的思路并不复杂,“就是通过制造热点造星,然后做IP进行商业变现”。“都希望培养出几个papi酱,复制这种成功模式,达到成名的目的。”李成东说,网红经济以及网红商学院的出现,与造星模式的转变有关。

但李成东也认为,网红商学院希望通过培训包装“生产”网红并不容易。“培养肯定是培养不出来的,因为网红首先要具备相当的天赋和基因,在这个基础上才有可能包装。”李成东说,另外,网红只有通过变现才能实现其商业价值。“现在除了一些大明星,一般的草根明星商业变现能力都不怎么样。”

直播营销定义范文4

2015年,业界发在微播易平台上的社媒意向订单额是7亿人民币,其中大额订单中的40%都会增加包括短视频和直播在内的社交视频投放。到了2016年,意向订单变成了21.3亿,社交视频由极小部分上升到了整个社媒市场的10%。2017年春节,社交视频占比再度上升到25.8%。这些数据告诉我们,社媒市场增长很快,但更快的是其中的社交视频这一部分。这段时间我们还做了一个调查,70%的CMO们希望了解社交视频的更多新玩法。

市场崛起的背后,是无数短视频账号和直播网红的崛起。他们帮助企业实现品牌扩散和超高的商品转化。而这一切,都因为一个巨大的用户习惯的变化而发生。如在直播中微播易经常看到类似这样的场景:一个大V在直播时说,家里的某个空气净化器好用,会看到下面一连串粉丝回复的“已下单”,或者追问购买地址。在微博和微信时代,当用户表达自己和某人关系很好时,通常会通过关注、点赞、分享、转发等行为来表达。但是到了2016年,我们看到最直接的变化就是:网红推荐什么商品,粉丝就直接去下单购买――用户定义自己身份的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点赞分享,直接变成了“买买买”。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催生了一个巨大的社交电商机会,也帮助许多企业实现了超高的转化率。

实际上,自媒体自身也在发生巨大变化。从微博的冷笑话排行榜、扒皮王等,到微信的咪蒙、商务范、毒舌电影等,再到直播的头部大号,正好反映了一个规律:在一个社交平台刚刚启动的时候,一定是轻量的、轻松的自媒体最先发展,这是第一波机会点。如微博的段子手等。第二波机会是名人明星账号,他们永远都是粉丝和平台的最爱。第三波切入机会是微信这些头部大号所呈现出来的,即专业的媒体技巧叙述事件。现在又出现了第四波机会点,那就是深入浅出描述一个内容,用媒体的叙述技巧,但是达到专家的深度。

因此,当用户在社交网络中持续投入更多时间、信任(社交网络一直都是以信任为底层机制),加之用户行为习惯变化,混合发生的化学反应首先推动了数字营销的翻天覆地变化。如下这几点会非常明显的呈现出来:

第一,2017年毫无疑问一定会是社交视频为核心,恰恰是因为背后无数的用户目光、时g和注意力在聚焦。一个快速崛起的市场特别值得企业市场部门去投入和影响。

第二是长板合作。在今天极度细分的环境中,我们无需事事亲力亲为,反而可以不断提升自己最擅长的能力,这样会吸引来非常多的合作机会。如自媒体专门做好内容,企业也可以将自己的某项能力通过各种形式开放给到业界。

第三是互补整合。如企业在一个社交平台上做的优秀案例,会在所有社交平台上爆发,因此企业只需要聚焦一个平台,以它为爆点,而其他平台、其他资源作为组合方式,推动信息扩散到更多平台上去。

直播营销定义范文5

2.Apple Pay进入中国,移动支付成常态。2016年2月18日,Apple Pay正式进入中国市场,借道银联参与移动支付领域厮杀。随后三星启动了三星智付、华为推出荣耀钱包等,都试图从中国移动支付市场上分一杯羹。与其说是一场战争,不如说是新经济下移动支付的新常态。

3.并购大戏不断上演。蘑菇街、美丽说打响了2016年合并大潮第一炮。之后万达院线并购万达影视、传奇影业,京东“打包”接盘一号店,滴滴、优步合并后变成国内网约车的巨无霸。2016年的并购,既有强强联手,也有冤家联姻;既有产业链整合,也有行业洗牌。

4.数字红利时代到来。2016年世界银行的发展报告首次以数字红利为主题,中国也已成为数字用户第一大国。数字技术降低信息成本,从而大幅降低公司、个人与公共部门的交易成本,创新得以蓬勃发展。

5.商业生态引领企业发展新方向。观察2016年的明星企业,会发现它们大多属于生态型企业,都有基于整个生态设计的商业模式。企业想要长期在市场中生存下来,只有两种选择:构建具备未来巨大价值空间的商业生态,或者加入这类商业生态并在其中做出自己的贡献。未来,商业模式的设计视角需从企业内部、合作伙伴扩展到商业生态。

6.共享单车重新定义分享经济。共享机动车的热潮刚刚过去,大家又把目标放在共享自行车上。它以便捷的租车方式、适中的价格,给市民出行带来极大便利。该行业是资本寒冬以来为数不多的融资大项目。ofo和摩拜的对决还没有分出胜负,骑呗、小鸣、优拜也陆续上线加入战斗。

7.网红营销进行时。2016被称为“直播元年”,直播平台自然也成为电商竞相合作的首选。电商+直播也成为2016年“双11”大战的亮点。网红经济大大提升了传统商业链中的经济价值,丰富了我们的视觉感受,也给社交平台增加了活跃度,成为新媒体营销的一大路径。

8.宝武合并成为国企改革新标杆。2016年12月1日,宝武钢铁集团正式挂牌成立,成为世界第二大钢铁集团,将打造世界级的技术创新、产业投资和资本运营平台。宝钢和武钢的重组作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企业,标杆意义非常重要。

9.工匠精神助推中国智造。政府工作报告里的新词“工匠精神”,在2016年也备受关注。其理念是从容独立、踏实务实;摒弃浮躁、宁静致远;精益求精,执着专一。当下中国制造正在向中国智造迈进,企业应当补上“工匠精神”这一课,让中国品质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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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直播带货;法律规制;直播平台

一、网络直播平台下直播带货行为概述

当下,关于直播带货行为的定义,虽无统一说法,但是主旨意思相同。直播带货行为是指在网络直播平台下,网络主播所实施的对商品性能、质量、款式等进行近距离品展示、咨询回复、导购等的一种新型商品销售模式。直播带货是一种新媒体电商形式,它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它结合了线上线下销售模式的优点,实现了线下销售与顾客实时交谈,线上销售顾客流量大的优势。其次,直播带货销售的商品优惠力度大,与在线销售平台如淘宝、京东相比,直播带货突出的一大特点为商品的优惠力度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商品的价格方面,直播带货销售的商品价格优惠力度会比较大,商家通常会发放大量的优惠券,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第二,直播带货这种模式下,购买商品的同时常常会附带优惠赠品。最后,主播带货节约了消费者的时间成本。在直播平台下,主播会就某一特定商品进行展示,而不同于线上商铺如淘宝店铺等的让消费者在广泛的商品范围中进行选择。主播在直播销售中充当的角色不同,其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通常,直播带货销售模式具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主播是带货主播的同时,又兼具商家的角色。如网铺店主为自家商品进行直播销售,其行为受到《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约束。第二,经营者的员工基于职务行为而实施的直播带货。这种情况在电子商务平台如淘宝、京东等较为常见。带货主播基于职务行为而进行直播销售,此种模式下,通常利用的不是主播的影响力,对于此类主播法律地位的界定为职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所实施的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雇主承担。第三,主播和商家签订委托合同,通过直播讲解推荐商品,采用由商家支付一定的报酬或者是从销售额中抽取一定的比例作为报酬的结算方式。这种行为模式是目前最普遍的。在此种行为模式下,商家一般是看重主播的影响力而委托其推销商品,带货主播利用自己已经形成的影响力对商品做出推荐。如李佳琦带货等。

二、网络直播平台下直播带货法律规制的缺陷

(一)法律责任主体辨识困境

对于各方主体法律地位的界定是准确适用法律以及消费者正确维权的前提。但是我国目前对于法律责任主体的确定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上存在“法律适用竞合”等问题,导致司法领域适用法律混乱、消费者难以找到对应责任主体等窘境的产生。首先,在第三种模式中,即主播代销模式,主播的身份和销售者发生分离,主播接受销售者的委托,以其个人名义在直播平台上对商品进行推销售卖。这是直播带货最常见的形式。在此种模式下,存在争议的是主播是否属于广告代言人?持肯定论的学者认为,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二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对商品或者服务做推荐。而带货主播大多都拥有一定范围的影响力,通过和商家签订委托合同从而为商品做出推销售卖服务,对商品进行宣传和介绍,刺激消费者购买欲望。故此应将直播人员的法律地位定义为广告代言人。持否定论的学者认为,广告代言人是以自己的形象扩大商品的宣传效应,目的是提高商品的交易量,其所获得的报酬与商品销售额无关。虽然主播也是以自己的形象扩大商品的宣传效应,但是主播会直接参与到商品的交易之中,其所获得的报酬大多与最终的商品销售额有关。故此,不宜将主播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在常规的直播带货模式中,虽然商品销售者和主播身份分离,但是在适用法律的层面,由于主体的法律属性不明,对于责任主体不知道是适用《广告法》还是《电子商务法》等进行规制。主体责任不明确,这也是当下直播电商销售模式中所暴露出来的法律责任主体辨识困境。其次,在第一种模式中,即商家直播模式。销售者和带货主播属于同一主体。在此种情况下,主体的身份产生了竞合。对于销售者而言,当下我们主要是适用《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法》等进行规制,承担的责任范围较大。单纯针对主播而言,如将主播界定为广告代言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广告代言人只有在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服务或者主观上存在恶意的情况下才可能同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所承担的责任范围较小。最后,第二种模式中,即员工直播模式。经营者在直播平台注册,委托其员工在平台上宣传推荐商品。此种模式常见于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由于员工通常并非利用自身的人气影响及个人身份推销商品,只是基于职务要求,在直播间对商品展开推销,因此一般应视其行为是职务行为,主播行为按照其与销售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制即可。这种模式在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不大,因此不做过多阐述。

(二)准入门槛过低,导致大量主体涌入

我国目前直播带货行业的现状是,各大直播平台的主播带货准入门槛过低,导致大量主体涌入,弊端是直播销售的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出现了假货、劣货的售卖现象等。当下我国直播电商领域对于带货主播的准入资格都有所要求,但是在准入资格的限定上都有所宽松。本文分别以淘宝和抖音两大行业巨头为例,展开论述。首先,在淘宝平台上,淘宝店铺入驻直播需符合基础营销规则和综合竞争力的要求,会从店铺的综合数据进行校验,包括不限于店铺品牌影响力、店铺dsr(卖家服务评级系统)动态评分、退款纠纷率、店铺违规等数据。并且对于以上准入标准是系统自动进行校验。其次,对于诸如抖音类短视频平台的直播带货准入资格则更为简单,主要是以流量作为准入标准。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实施直播带货:进行实名认证,缴纳保证金500元,以及个人主页视频数大于等于10条和账号粉丝量大于等于1000。通过以上对直播平台准入条件的列举,我们可以看到各大平台对于主播带货的准入资格都关注于主播本身的条件,粉丝流量作为其准入资格的关键衡量指标,但忽视了对主播进行宣传的商品本身质量的关注。并且,对于各主播而言,达到额定的粉丝数据并不困难。准入门槛过低,导致直播带货行业水平参差不齐,无法提高销售者对于直播售卖商品的信任度,消费者权益侵害率增高,对于该行业的发展无疑造成了阻碍。

(三)消费者维权困难现象突出

首先,通过调查表明,37.3%的消费者在直播购物中遇到过消费问题,其中有23.7%的消费者遇到问题并没有投诉。对未投诉原因进一步调查发现,消费者觉得投诉处理流程复杂或时间成本过大,占比达18.1%。认为“投诉也没有什么用”占比16.8%。可以看出,在直播带货的场景下,消费者的权益并未得到有效保护。其次,直播带货具有传统电子商务的弊端,即无法真实直观地感受商品。不同在于,主播对于购买货物的煽动性更强,消费者产生冲动消费的欲望更加强烈。冲动消费的同时,通常不会考虑到售后问题,缺乏对原始交易数据、交易过程相关信息证据的保留,导致在维权的过程中,产生“举证不能”的窘境。同时,在直播带货中,通过上文的分析,主播的身份具有综合性特征,导致在适用法律规制时消费者无法准确找到有关的责任主体进行维权。这无疑为消费者维权增加了一道门槛。

三、网络直播平台下直播带货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一)规范责任主体的法律地位界定

在当下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规定直播电商主体的法律地位属性的情况下,我们需要明确各方主体的法律地位,从而保证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根据行为内容不同,对于直播带货主体的行为,我们可以分为广告行为和销售行为,前者主要是适用《广告法》进行规制,后者主要根据《电子商务法》等进行规制。按照行为分类的不同,主体所具备的法律身份也有所不同。第一,在广告行为中。首先,主播接受商家的委托进行产品宣传销售,那么带货主播是否应界定为广告代言人?这需要分情况予以讨论。一是上文所说的第二种模式,即商家和主播之间是职务关系。主播并非是利用个人名义对商品进行推销,而是基于职务行为对商品进行介绍;消费者对于商品进行购买的原因通常是基于对店铺的信任以及对商品的喜爱,主播个人形象或名义在消费者对于商品的选择上影响极小,此时主播的法律地位类似于线下的商品导购员。二是主播以个人名义进行直播带货。在直播销售的过程中,主播利用其在网络社群中的影响力和信赖度,为他人推荐宣传商品或服务,在推销商品的过程中,会用个人语言魅力对产品进行美化,消费者通常是基于带货主播对商品或服务的推荐而进行的购买。此时主播的法律地位应属于广告代言人。此外,如果对于商品的整个宣传内容都是由主播设计,那么此时带货主播还身兼广告经营者的地位。其次在商家和带货主播为同一主体的情况下,那么其角色不只是广告代言人,还包括广告主。其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也将有所扩大,还应承担广告主的义务。第二,在销售行为中。争议焦点在于直播平台是否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此问题,我们需要分直播平台的属性进行讨论。首先,当直播平台为专门的电子商务平台时,如淘宝、天猫等,那么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毋庸置疑,直接适用《电子商务法》进行规制。其次,当直播平台为短视频平台时,如抖音、快手等。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专门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是提供服务的主体,而短视频平台大多为娱乐平台,通常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但是,主播的带货行为使得该类平台具有盈利性质,此时对于平台的法律地位界定发生改变。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信息,并不是构成电子商务平台的充分条件。如果直播平台只是主播推荐的商品信息,不具有订单管理等撮合交易的服务功能,用户点击主播的商品信息链接后,跳转到其他电子商务平台才能下单交易,那么直播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不宜界定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界定为一般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平台提供者与商品销售者产生入驻平台的合作关系,在平台内为交易双方提供订单管理服务,则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此时适用于《电子商务法》中有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规定进行规制。

(二)明确主播准入资格,建立从业考核机制

第一,应提高主播的准入条件。首先,对于主播的准入年龄,应与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相对应,以确保其能够在直播电商领域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义务和享有民事权利。其次,对带货主播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各大直播平台,对于主播带货应制定相应的主播带货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并且明确规定未达到相应等级的主播不允许其实施带货行为。信用等级的考核可以从主播直播间的投诉量、主播在平台的交易情况等方面入手。第三,缴纳保证金。虽然当下的某些直播平台在准入资格中有此条件,但是缴纳的保证金数额过低,不足以对主播起到相应的“威慑”作用。直播平台应根据主播在直播间进行带货的商品价值的评估,对保证金的缴纳进行分级管理,针对不同类别的商品制定不同标准的保证金缴纳数额。第二,在对主播开放带货功能之前,直播平台应加强对主播的培训,促使其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在法律知识方面,应加强主播对直播电商领域相关法律的了解,使主播明确自己所处的法律地位、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违反相关法律义务后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注重对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隐私权和禁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知识培训等。第三,直播平台应建立主播从业的考核机制。在主播完成准入培训之后,直播平台应对主播进行考核,考核可以采取在线答卷的方式进行。只有通过该考核的主播,才可以在直播间进行商品销售。

(三)建立维权帮扶机制,严格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上文的阐述,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没有进行维权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维权成本过高。首先,直播平台应建立售后服务平台,消费者可以通过直播平台的售后服务机构进行维权,由直播平台对违规事件进行处理;并且直播平台掌握了更多有关主播和商家的信息,由其进行维权事件处理更加便捷和效率。其次,各大直播平台可以在其相应的公众号中加入直播带货消费者投诉版块,通过公众号的方式受理消费者投诉事件,可以增加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降低消费者对于维权成本过高的担忧。最后,可以要求主播或者商家根据售卖产品等级,缴纳质量保证金或者购买“直播产品质量险”,以保证消费者权益的实现。此外,直播平台还应要求主播和商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播平台应要求主播披露涉及直播带货过程中的有关信息,如其是否所属MCN公司(网红培养机构)等。如果主播为商家,那么还应要求其披露店铺名称、所属平台等等。

总结

直播电商作为一种新兴经济形式,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提高我国居民生活幸福指数中起着重要作用,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空间。但是,在发展的同时,矛盾不可避免地暴露出来,法律规制的缺乏是其成熟的必经阶段。为实现我国直播电商行业长远平稳发展,应尽快完善直播电商领域法律规制的缺位。目前对该领域的法律规制应致力于准确主播法律地位界定、建立主播准入资格标准、建立消费者维权帮扶机制等。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直播电商领域法律规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直播电商行业一定能够实现健康繁荣、可持续性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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