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处理情况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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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调查处理情况报告范文1

关键词:新课程;实施情况;问题;建议

Abstract:By using the questionnaire on the new curriculum implementation of junior high school physics, we make a survey on the changes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guarantee system of new curriculum implementation, teachers’teaching method, students’learning method,scientific inquiry and the evaluation mechanism of the new curriculum implementation. Some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survey.

Key words:new curriculum; implementation; problems; suggestions.

初中物理新课程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全体学生的科学素养,基本理念是:注重全体学生发展,改变学科本位的观念;从生活走向物理,从物理走向社会;注重科学探究,提倡学习方式多样化;注意学科渗透,关心科技前沿;构建新的评价体系。 [1]如何将这些先进的理念渗透到教学实践当中,是课程改革计划变为现实的关键环节。本文旨在全面了解、客观分析初中物理新课程实施情况,为进一步调整、修订新课程改革方案提供理论依据,同时,为工作在第一线的教师提供具体的指导。

一、调查对象与方法

本次调查采取分层整群抽样的方法,在山西省南部、中部、北部各取一个市,每一个市随机抽取参与课改的初中物理教师30人(男15人、女15人)、学生100人(男50人、女50人)。

调查问卷分教师问卷和学生问卷,内容主要从初中物理新课程实施保障系统、教师教学方式、学生学习方式、科学探究、课程评价制度五个方面入手编制,采用单项选择题、开放性选择题和开放性问答题的形式呈现。

实施调查时,研究者委托当地教研人员,亲自将问卷发放给教师和学生,讲清此次调查的目的、意义、方法和注意事项,问卷回答完毕当场收回。共收回有效教师问卷86份,有效学生问卷281份。采用Excel 软件对数据进行管理和处理。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初中物理新课程实施的保障系统

1.初中物理新课程实施环境

学校对物理课改的重视程度是顺利推行物理新课程的根本保障。本次调查中85%以上的教师认为学校重视此次物理课改,其余教师认为不重视或持不清楚的态度。教师是课程改革的执行者,他们对物理课程改革的适应情况是课改顺利推行的一个重要条件。目前大部分教师已经适应了本次课改,近30%的教师还不太适应。为了搞清楚物理课改的影响因素和教师存在的问题,我们做了进一步的调查,结果如图1所示:在此次物理课程改革当中,教师面临的最大困难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教学资源缺乏,二是传统思想对教师的束缚。这两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威胁着新课程改革顺利实施,如果这两个问题不能合理解决,物理课程改革很可能流于形式,无法顺利推行。教师在遇到困难的时候,9.72%的教师选择独立解决,84.72%的教师选择与同事商量解决,只有2.78%的教师向教研组长反映,1.39%的教师向校领导反映,1.39%教师选择不采取任何行动的消极态度。可见,绝大部分教师遇到困难并不向上级反映,造成上级并不清楚教师存在哪些困难。如何建立良好的管理体制,解决课程资源匮乏问题,建立与课程改革相适应的考评制度,是物理新课程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

图1 教师在物理课改中遇到的困难

2.课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课程资源是新一轮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所提出的一个重要观念,是指形成课程的要素来源以及实施课程的必要而直接的条件。按照课程资源空间分布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校内和校外课程资源。 [2](211—213)以校内资源为主、校外资源为辅是本次课改的指导思想。调查显示:在教学中,教师除使用黑板、粉笔等常规的教具外,73.61%的教师表示常使用模型、模具演示,61.11%的教师常使用幻灯机,51.39%的教师常使用挂图,41.67%的教师常使用多媒体计算机,12.50%的教师常使用录音机,8.33%的教师常使用录像机,6.94%的教师常使用一些其他的教具。此外,可利用的校外课程资源见图2所示。

图2 可利用的校外课程资源

从图2可以看出,可利用的校外课程资源集中在图书资料和电子资源。但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仅19.44%的教师去学校图书馆、资料室查阅资料,8.33%的教师去校外图书馆收集资料;在对学生的调查中也得出一致的结果,仅有28.33%的学生认为学校图书馆有些方面能够满足自己学习的需要,其余学生认为校图书馆不能满足自己物理学习的需要。可见,校图书资料更新慢、数量不足、与教学内容脱节等局限性,使得校图书资料不能满足师生的需求。此外46.48%的教师认为学生从来不去校外图书馆等地去学习。校内图书馆有待进一步扩充更新以满足广大师生的需求。校外图书馆虽然便利,但并没有被广大师生所重视和利用。

物理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学科,实验条件差会直接影响物理新课程的实施效果,在本次调查中,66.67%的教师认为实验条件差,该现象是物理课程资源缺乏的最主要原因。但是教师在教学中并没有因为条件差而放弃实验,28.23%的学生认为物理老师经常使用日常简易器材(如易拉罐、火柴、手电筒等)做实验,36.73%的学生认为老师有时这样做,21.09%的学生认为老师偶尔会这样,10.54%的学生认为老师从不这样做。可见,大部分物理教师在努力挖掘身边的可利用资源,利用日常生活的简易器材进行实验教学,以此弥补学校实验器材不足的问题。

(二)教师的教学方式

1.教学观念

教师是新课程实施的具体操作者,是初中物理课程改革的主体之一。物理教师教学观念决定着物理教学改革的深度、广度。传统教学是面向少数学生的精英教育,此次课改提倡让每一个学生得到全面发展,是面向全体学生的大众教育。调查发现:72.22%的物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重视全体学生的发展;针对学生物理学习上的个别差异,75.00%的教师使学生间形成相互帮助、相互学习的气氛;19.44%的教师采取个别指导的办法促进学生学习,其余教师采用与家长合作等办法来帮助学生进步。由此可见,物理教师在关注每一个学生身心发展的同时,也承认学生的个别差异,为了让不同学生在物理学习中得到不同的发展,物理教师创建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的良好气氛来促进学生自主发展。

由于受到考评制度的影响,93.06%的教师重视学生学习能力的提高,55.56%的教师重视学生全面的发展,31.94%的教师重视学生特长的培养。教师是学生成长的引导者,教师如何定位物理教育目的,对物理新课程改革起着主导作用。从本次调查中可以看到,几乎所有的物理教师都非常重视学生学习能力的提高,使学生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能力,但在培养学生特长方面并没有给予足够重视。

2.教学行为

教学观念决定教学行为,教学行为决定着课程改革的成败。新课程的核心理念是为了每一个学生的发展。为实现这一理念,教师必须尊重每一个学生。在此次调查中显示:教师提出问题,学生答不上来或回答错误时,仅8.50%的学生认为物理教师会批评学生,其余学生认为物理教师会鼓励学生大胆回答,并启发学生思考。当学生提出超出教学要求的问题时,38.89%的物理教师采用包办的方式为学生详细解答,直到学生满意为止,58.34%的教师鼓励学生自行探究学习,建议学生到图书馆查资料或与同学讨论解决,仅有极少数的教师采用消极的态度和行为,告诉学生所提问题超出了教学要求,不必再考虑。

此次新课程改革,期望以教师教学方式的改变来带动学生学习方式的改变。教师教学方式的转变是新课程实施的关键,此次调查中63.89%的物理教师从学生的实际考虑教学方法的选择,9.72%的物理教师从教材的实际考虑,6.94%的物理教师从教学条件考虑,19.44%的教师综合以上方面考虑教学方法的选择。在教学过程中,大多教师常常将物理知识和日常生活实际相联系进行教学,他们还特别重视学生学习方法的掌握。调查显示:51.36%的学生认为物理教师在课堂上经常进行学习方法的讲授,35.37%的学生认为有时进行,13.26%的学生认为物理教师很少进行或根本不讲授学习方法。

教师教学辅助方式的选择与应用也是物理课改的关键所在,调查结果如图3所示:

从图3可以看出,通过布置大量课外作业来提高学生学业成绩的做法,已经不再是物理教师常采用的辅助教学方式。教师根据学科特征,让学生自己动手做实验来增加学生的感性认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并鼓励学生阅读有关参考书,可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让学生了解科技前沿知识;还可以采用成立课外兴趣小组、实地考察等方法培养学生学习物理的兴趣。

(三)学生学习方式

传统的学习方式是单一、被动和陈旧的学习方式。现代的学习方式是以弘扬人的主体性为宗旨、以促进人的可持续性发展为目的,由许多具体方式构成的多维度、具有不同层次结构的开放系统。 [2](130—134)课标指出:学生是学习的主人,学生是发展的人、是独特的人、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教师要引导学生从传统的学习方式转向现代学习方式。

1.学习兴趣

现代学习方式与传统学习方式相比,主要区别是学习兴趣。学生有了学习兴趣,学习活动就不再是一种负担,而是一种享受、一种愉快的体验,有兴趣的学习事半功倍。在本次调查中,49.66%的学生对学习物理非常感兴趣,43.88%的学生有一定的兴趣,其余学生兴趣极低或不感兴趣。在整个物理学习过程中,34.69%的学生认为自己的兴趣、爱好、特长得到了充分的发展。79.93%的学生表示在以后的物理学习中,将更加努力地学习物理。以往有研究表明,物理课程是学生最不感兴趣的课程之一。该结果与本次调查结果不同,主要原因是课改以来,教师采用多种教学方式带动学生探究、实验等,学生由被动学习逐渐转变为主动学习,其学习兴趣得以发展。

2.与他人的交往

与他人的交往、互动是学生学习的一种重要方式,双方相互交流、相互沟通、相互启发、相互补充,在这个过程中与他人分享彼此的思考、经验和知识,交流彼此的情感、体验与观念,从而达到共识、共享、共进,实现物理知识的理解和应用,成功完成科学探究过程,掌握科学方法,了解STS,树立科学世界观。在本次调查中,我们着重了解师生之间以及学生之间的交流互动,结果显示:68.06%的物理教师认为课堂教学中与学生互动充分,其余教师认为不充分,学生更多是被动听课。从学生角度来讲:37.41%认为经常与老师交流,59.52%经常与同学交流。当物理学习中遇到困难时,35.71%的学生认为自己能够得到老师及时的帮助,35.03%能够得到同学的及时帮助。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教师认为和学生互动充分,但大多学生认为与教师交流互动不多,在遇到困难的时候也得不到教师的及时帮助,更多的转向同伴求助。为了顺利推行物理新课程,教师可以创造更多的与学生交流的机会,以便及时了解学生学习遇到的困难,并给予及时的帮助。

3.自主学习

自主学习是个体终身学习和毕生发展的基础,是新课程改革倡导的一种现代化学习方式,其精髓在于帮助学生提高学习的自觉性,逐步掌握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它强调学生的主体参与和主动性。 [3]本次调查中33.79%的学生认为自己经常能够自觉地学习物理,57.14%的学生有预习的习惯,29.59%的学生能够及时复习。在实验过程中37.67%的学生表示由物理老师或实验老师提供实验器材和用品来进行探究,14.73%的学生自己选择实验器材和用品,38.01%的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自己选择,7.88%的学生和同学商量一起选择,1.71%的不属于上述情况。在观察实验中的物理现象时,42.18%的学生按课本的要求观察,47.96%的按老师的要求观察,5.44%的按照自己的观察方法进行观察,其余学生没有形成正确的观察方法。从中可以看出学生自觉主动地学习物理的习惯尚未养成,在小组实验中大多学生依照老师的安排和书本的提示进行实验和观察,还没有形成自主探究的习惯。

总的来讲,70.83%的物理教师认为学生的学习方法多样,已经不存在死记硬背的学习;46.94%的学生认为物理学习负担不重,轻松愉快,有时间做自己喜欢的事情。可见学生自主探究的习惯虽未全面养成,但其学习方式正向主动的、多元的、新型的学习方式悄然变化。

(四)科学探究

科学探究既是学生的学习目标,也是重要的教学方式,将科学探究列入课程标准,旨在将学习重心从过分强调知识的传承和积累向知识的探究过程转化,从学生被动接受知识向主动获取知识转化,从而培养学生的科学探究能力、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敢于创新的探索精神。成功的科学教育要使学生既能学到科学概念又能发展科学思维能力。物理学习的主要目的是让学生通过学习物理知识,学会学习,学会探究,养成正确的价值观。学生在探究性学习中不仅能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而且还能感受到自己的失败与错误,通过纠正错误,逐步走向正确,真正体会到成功的喜悦。富有探索性的物理学习实践是发现物理现象背后意义的关键,也是科学素养形成的过程。 [1](22)在物理教学过程中,师生如何正确看待并实践科学探究,了解学生在科学探究中的薄弱环节,是此次调查中我们关注的问题。

科学探究是重要的教学方式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教学方式。部分物理教师因为没有领悟该教学方式的精神,不能正确理解和应用这种教学方式,致使24.91%的学生认为几乎每节课物理老师都安排科学探究,7.51%的学生认为老师很少安排科学探究。调查还发现,虽然有84.69%的学生认为,科学探究对学习物理很有用,能帮助记忆、理解和应用知识,但38.91%的学生认为,科学探究活动花时间过多,影响自己的学习。其中主要原因来自四个方面:(1)教师对探究活动的误解与滥用,造成学生对探究活动的腻烦;(2)教师对学生科学探究活动过程中的指导监控不到位,学生在探究过程中盲目性很大;(3)组织纪律差,造成时间的浪费;(4)学生受升学压力的影响。

科学探究过程包括七个要素:提出问题、猜想与假设、制定计划与设计实验、进行实验与收集数据、分析与论证、评估、交流与合作。其中提出问题、制定计划与设计实验、交流与合作是科学探究的薄弱环节,对此我们展开深入调查。

科学探究过程是围绕着所探究的问题展开的,发现问题和提出问题是进行科学探究的前提,是极具创造性的过程,对实现发展学生的创造力这一目标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本次调查中,40.28%的教师认为学生经常能从日常生活、自然现象或实验现象的观察中提出一些问题。教师在选择科学探究的课题时很少从学生提出的问题出发,问题主要来自教学重点。

制定计划与设计实验是从操作的角度把研究的猜想与假设具体化、程序化,是科学探究过程中重要的环节。40.28%的物理教师认为学生在集体或个人的探究活动中,可以制定出有效的、切实可行的探究计划,其余教师认为学生只能提出少部分计划甚至提不出计划。

进行实验与收集数据是成功进行科学探究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大多学生认为在科学探究中,简单的实验可以获得成功,复杂一些的失败居多;与老师一起做的实验可以成功,但自己做的时候更多是失败。学生在实验与收集数据时遇到困难,31.94%的物理教师认为学生会直接向教师获取答案,47.22%的物理教师认为学生主要通过同学之间讨论来解决问题,19.45%认为学生主要是独立解决。在对学生的调查中只有9.18%的学生会直接问老师,54.76%的学生自己仔细思考,独立解决,31.97%的学生与同学讨论解决。在此可以看出:教师认为学生遇到困难时依赖性很强,而学生却认为自己有很强的自主性。

物理学习中的科学探究活动,通常是以小组的方式进行的。从学习的角度来说,每位成员在学习上的想法都为整个小组所共享,个人的知识建构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也是合作精神的体现。在此次调查中,89.38%的学生喜欢自己所在物理实验小组,这部分学生中,72.83%是因为大家团结,有合作精神。在小组讨论中64.63%的学生能认真听取小组同学的见解,并与自己的观点比较分析。科学探究的尾声是分析实验结果,写出实验报告,63.27%的学生认为是和同学讨论、交流后完成报告的,28.57%认为是独立完成,只有3.40%的学生认为是在老师的帮助下完成。

总的来讲,虽然近40%的学生认为科学探究过程花时间过多而影响自己学习,但90%以上的学生在探究过程中持积极的、正确的态度。在科学探究的不同阶段,学生遇到问题时大多采取自行解决或向同学寻求帮助,很少向教师寻求帮助。该结果和“与他人交往”项目的调查结果一致。该现象告诉我们,教师在培养学生提出问题、制定计划等能力的过程中,还要加强探究过程中的指导。

(五)课程评价制度

课程评价对课程实施起着导向和质量监控的作用。评价的目的功能、评价的目标体系和评价的方式等各方面都直接影响着课程培养目标的实现,影响着课程功能的转向与落实。 [2](141)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明确指出,课程评价的方向是:要改变课程评价过分强调甄别与选拔的功能,发挥评价促进学生发展、教师提高和改进教学实践功能。 [1](133)对学生的评价,学校和教师的观点比较见图4。

图4 对学生的评价方式

由上图可以看出:学校和教师用多元评价机制评价学生,且观点基本一致,在少数项目上略有差别,学校更注重期末综合评估,而教师更关注学生平常的考试。在对学生的调查中显示:只有56.46%的学生认为学校评价机制可以促进自己全面发展。在下一步的物理新课程改革过程中,学校和物理教师应更加关注利用多元评价机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教师评价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帮助教师提高专业素质,引导教师实践新课程理念。其中,课堂教学评价是物理教师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本次调查中,73.72%的学生认为物理教师的课堂教学生动活泼、富有启发性、有条理、清楚明白,19.45%的学生认为启发性不够强,也不够活泼,但有条理、清楚明白,其余学生认为条理不够清楚,枯燥乏味。此外,教学质量评价是教师评价的另一个重要内容。物理教师认为最能反映教学质量的项目如图5所示。

图5 物理教师认为最能反映教学质量的项目

图5给我们的启示:各学校可根据该项目设定具体方案,因为这个评价项目既能反映教师的教学水平,如学生学习能力提高和科学素养的发展等,又能反映教师自身的教学素质,如教师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同时能保证义务教育阶段物理教育的培养目标的达成,即培养全体学生的科学素养。

三、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教学思想转变难。当初中物理新课程改革以崭新的面貌走进中学课堂时,这种先进的教学理念向一线的物理教师提出了极大的挑战。放弃旧的教学思想,接受全新的教学理念是成功进行物理课程改革的起点。如果一线教师无法接受新的教学思想,那么课程改革将中途夭折,或实施结果与原先的理想相去甚远。在此次调查中发现:51.34%的物理教师反映教学思想难以转变,完全适应此次物理课程改革的教师仅占35.71%。此外,受传统教学思想的影响,教师与上级领导部门之间几乎没有平等的交流,教师遇到困难时,只有2.78%的教师向教研组长反映,1.39%的教师向校领导反映。

2.实验条件差。物理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课程,没有丰富的、合适的课程资源,物理新课程标准的理念和目标就很难变成中学的实际教育成果。本次调查中61.61%的物理教师反映教学资源缺乏,66.67%的教师认为实验条件差是教学资源不足的根源;88.89%的教师认为经常采用的辅助教学方式是学生动手做实验,而只有52.38%的学生表示经常动手做实验。部分学生反映自己可动手操作的实验太少,不能满足自己的求知欲,单纯观察教师演示实验,对实验步骤了解得不透彻,对其中的原理不能深入理解,达不到实验的效果。这些现象严重阻碍了物理课程目标的实现范围和实现水平。

3.课程培养目标的错位。评价制度对课程的实施起重要的导向和质量监控作用,直接影响课程培养目标的实现,影响课程功能的转向和落实。此次调查中学校和物理教师已经注意到用多元评价机制来促进学生的发展,但52.78%的教师对评价制度心存疑虑。令人注目的是,93.06%的教师重视学生学习能力的提高,仅31.94%的教师重视学生特长的有效培养。从中可以看出,教师没有关注学生科学素养的培养,没有重视学生特长的培养,也没有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而是一味地关注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

4.教师对科学探究的误解。此次物理新课程改革,期望通过科学探究来培养学生的科学探究能力、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敢于创新的探索精神。部分物理教师不能正确理解“科学探究是重要的教学方式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教学方式”,几乎每堂课都安排学生进行探究。在本次调查中有24.91%的学生反映物理教师几乎每节课都会安排科学探究活动。

5.学生自主进行科学探究的能力差。物理课程标准强调通过发展学生的自主性,使得学生获得可持续发展。在课程实施中,强调要帮助学生尽快步入自主性学习的轨道。此次调查发现:在科学探究活动中,仅有14.73%的学生表示是自己选择实验器材和用品;在观察实验现象时仅有5.44%的学生按照自己的观察方法进行观察;40.28%的教师认为学生经常能从日常生活、自然现象或实验现象的观察中提出一些问题,43.06%的教师认为学生可以独立完成,并在写出实验结果后给予合理分析。此外,很多学生反映,由于探究小组管理疏散、缺乏纪律的约束,浪费了很多时间。在探究活动中,学生过于依赖教师和书本的指导与提示,没有养成自主探究的习惯,没有形成自主探究的能力。

(二)建议

针对以上初中物理新课程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教师教育。教师是新课程的实施者、操作者,其思想理念的更新是课改成败的关键。为了保证教师把握新课改理念,提出如下四条建议。(1)重视主力军的培训。一线物理教师是物理新课程改革的主力军,各学校或各地物理教研组应大力开展观摩教学与有指导性的教研活动,有效带领物理教师转变教学思想。(2)关注生力军的培养。高校毕业生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生力军,高校应该依据中学教学的需求培养物理教师,保证毕业生将新思想、新观念带入中小学校,而不是进入学校才开始学习课程改革的新理念。(3)加强学校和教师的对话。学校要合理安排与教师的交流,鼓励教师讲出在教学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并及时给予帮助。(4)教师要创设更多的机会与学生互动交流,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

2.实验器材的开发。充分利用校内资源、努力开发校外资源,以校内资源为主,积极开发利用当地高校、工厂等单位资源是缓解实验器材不足的主要方法。此外,教师自制教具,合理开发身边简易器材进行实验,同时可以调动学生自制学具,发动学生探究、收集资料、丰富教学资源,这样可以充分发挥教师与学生的主动性,同时也可以解决部分资源缺乏的问题。与当地高校建立友好合作制度,充分利用高校先进的实验器材及其他丰富的教学资源,也是解决实验条件差的有效途径。

3.学生自主性的培养。首先,教师要正确认识科学探究的功能,合理利用科学探究的教学方式;其次,合理安排科学探究任务,对过难的任务,教师指导要充分或调整任务难度,避免给学生太大的挫折;再次,创造更多的机会让学生动手操作;最后,鼓励学生自主从日常生活、自然现象或实验现象中发现与物理学有关的问题,提出问题并制定探究计划,完成探究任务并对结果做出合理的分析与论证。

参考文献:

[1]物理课程标准研制组.全日制义务教育物理课程标准解读[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25.

调查处理情况报告范文2

一、充分认识做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过各级政府、各部门共同努力,我市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是,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多发。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对于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建立事故预防推动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促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交通安全监管责任、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作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确保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真正落到实处,推动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调查处理的范围和原则

(一)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货运输车辆发生的一次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市政府委托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其中,经认定事故属于自然灾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市政府按规定指派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由于人员伤亡数量变化超出调查处理权限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次死亡1-2人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进行责任调查处理。事故处理意见报市安监局备案。对影响恶劣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市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意见执行。

(二)原则。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现场处理、伤员救治、责任人控制、保险赔偿、社会稳定、舆论引导和交通疏导等工作。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三、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职责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监察局、总工会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有关人员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及相关部门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委会确定,一般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监察局、总工会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担任。

(二)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调查组工作组的组成及职责。事故调查组下设4个工作组,由市有关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有关人员组成。

1.技术原因调查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派员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勘察和肇事车辆的技术鉴定工作,分析造成事故的技术层面原因,确定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提出事故技术鉴定和责任认定意见,并起草本组专项分析报告。

2.管理原因调查组。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派员参加。负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和其他责任追究等建议,并起草本组专项分析报告。

3.协调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牵头,当地公安、安监、交通运输、卫生等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负责人员抢救、现场维护、家属安抚、社会稳定等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事故调查组。

4.综合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派员参加。负责事故调查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调查材料,报送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并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调查组的权利和义务。

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情况并调取相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2.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许可不得离开事故发生地,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事故调查组要为其保密。

调查处理情况报告范文3

事故调查处理(以下简称事故查处)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中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惩处事故责任者、警示教育干部职工和群众、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重要作用。多年来,从《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事故查处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落实。但同时我们也发现,当前这项工作也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存在主要问题

一是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混淆不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对于这一认定一般没有异议。但将学校安全事故、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民房修建和拆除施工事故,认定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就比较多;对生产经营包括建设施工、装卸搬运、运输经营等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就迥然不同;对非法违法开采导致的矿山事故、非法存储或者加工导致的烟花爆竹与危化品等事故,认定为刑事案件的现象也相当普遍。

二是事故查处工作的时间过长。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国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中,有70%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查处工作、80%以上的重大事故查处工作没有如期完成;在不少地方,一般事故、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的如期结案率也非常低,甚至有些地方没有一起事故查处工作能按期完成,事故处理周期最长的长达1年甚至2年时间。

三是事故查处的着重点不明确。事故查处工作中,各有关方面过多关注了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履责情况,却往往漠视了事故发生单位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过多考虑了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却往往忽视了对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的研究制订和督促落实。

四是事故查处协调机制不健全。在事故查处过程中,有关成员单位存在各自为政现象,有的以办案保密为借口,单独进行先期调查;有的以政府不能干预司法为由,进行独立办案,致使事故调查工作缺乏沟通和协作,难以实现协调、高效的运转,影响着事故查处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

五是事故查处责任追究不够科学合理。事故问责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中,牵涉被问责和追究责任的人数过多,涉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偏重,涉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偏轻,甚至在政府及其有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受到严格追究的情况下,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往往没有受到依法依纪追究。尤其是对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缺少有针对性的政策法律依据。

六是近年来接连发生的一系列重大事故谎报瞒报现象严重,较大和一般事故的谎报瞒报现象更为突出。有关保险机构一直在为事故统计伤亡人数与实际赔偿补偿人数的数倍相差而焦虑不安,世界卫生组织也在不断指责我国的事故统计数字过于虚假,各类安全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数字严重失实。

深层次原因分析

针对上述主要问题,分析其深层次原因:

一是事故统计和指标考核不科学。《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先后提出了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但对什么是生产经营单位、什么是生产经营活动和什么是生产安全事故,没有以法律条款给出明确注解,致使事故性质认定缺少法律依据和可操作性。如将生产经营单位扩展到自然人,将存在交易、有劳动报酬的劳务活动均作为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将事故起数和绝对死亡人数作为考核指标,造成考核压力过大,由于担心影响政绩,有的地方政府及其行业监管部门,不愿上报或者虚报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由于惧怕事故问责和严格处罚,事故单位不依法如实报告,宁愿用成倍高出标准的赔偿私下来“花钱买平安”,甚至为逃避责任追究,将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病亡事件、刑事案件或其他事故。有关工伤保险机构已发现,过去工伤赔付中因突发急病死亡而视同工伤的人数不足10%,而今已超过工伤赔付总数的75%。因病工亡,已成为一些地方特别是企业逃避责任追究、降低违法成本的重要渠道。

二是调查处理工作中存在着相关不确定因素。《条例》明确规定了事故调查报告形成时限、报请政府批复结案时限和处理意见及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时限,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多种因素影响着事故查处的如期进展。一方面,由于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条件复杂、次生灾害较多,或因技术原因调查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和邀请权威专家,进行检测检验、鉴定论证等延长了时间。另一方面,由于纪检监察机关等待上会研究的时间较长,由于上一级政府安委办挂牌督办从听取汇报到上会研究的时间过长;由于报请负责事故查处的人民政府研究批复,需要提交不定期召开的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等待时间也较长,这些时间少则一个月,多则数个月。同时,还因为有些机关文件材料运转较慢等。

三是对主体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处理不到位。事故查处过程中,本是由于直接责任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冒险蛮干导致的事故,却株连了层层很多“有点”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甚至牵涉了不少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本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单位负责人决策错误、工程设计存在缺陷、非法违法生产、未按规定解决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而致的事故,却对岗位职工、基层和现场管理人员重罚重处。由于追逃力度不够,对因为较大、重大甚至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往往逍遥法外。

四是事故查处工作体制机制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事故查处工作规定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安监部门牵头组织,实际上安监部门的主要工作变成了协调服务。尤其是在省辖市、县(市、区)工作量相对较大;一般事故查处中,协调难度之大、工作推进之艰难,常让人望而却步。甚至是这边事故调查工作刚开始,那边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的工作人员就被参加事故调查的检察机关请走了。这项工作在很多层级或者地方也缺少独立性。

五是事故查处的法律法规不衔接和不统一。由于我国部门立法的缺陷,《条例》颁布实施后,铁路交通、电力等事故的调查处理也先后颁布了行业法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中作了相应规定;道路交通、火灾事故、军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也先后了本部门规章,甚至有的部门还出台了文件。但对铁路交通、道路交通、特种设备、火灾、电力等事故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如何规范、统一地实施调查处理,已成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于在事故性质、类型、等级和调查处理程序的不相衔接、不相统一,致使实际工作中,应当依法实施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却没有做到依法调查处理,甚至导致很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了了之。同时,《条例》颁布实施后,由于与其配套的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尚未制订,加上有的司法机关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同理解,致使安监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普遍遭遇不妥当的裁决。

六是事故查处的防范重点没有突出出来。通过依法、严肃、认真调查处理已发生的事故,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制订切实可行的针对性防范措施并加以落实,有效遏制和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是事故调查处理的根本出发点。但事故调查过程中,这一中心任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放在重要的位置,有些领导总觉得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了,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受到处理了,事故查处的工作任务就完成了,基本不考虑也不安排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的制订和落实问题。

七是依法彻查严处谎报瞒报事故的机制尚未形成。接到谎报瞒报事故举报后,安监部门想核查出来却没有手段,仅靠劝说、走访、询问核查不出真实结果;公安机关知道有工作职责,但没有相关审批手续和本单位领导的指示,难以实施各种手段和措施开展立案侦查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具有强硬手段和措施,却没有工作职责。加上有些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执法监察机构为了政绩,持放任态度;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为逃避责任追究、行政处罚,故妄为之。

对策与建议

抓紧修订《安全生产法》和《条例》。目前,《安全生产法》的修订正在进行。建议在其修订中,首先要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为安全生产依法监察体制,将不必要的行政许可和属于行业管理、行业自律的职能与业务,调整到行业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中;其次要用附则或者专门条款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和范畴,切实解决其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对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铁路交通、道路交通、特种设备、火灾、电力等事故,严格依照《条例》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各自行业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加快改革事故查处工作体制和机制。建议在各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设立相对独立的事故调查工作机构,并在修订《条例》时,将现行事故查处工作机制,调整为在负有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事故调查处理分阶段分工负责工作机制。事故调查阶段,由安监部门具体组织,行业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参加并支持,组成事故调查组,着重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情况及相关情况,事故发生经过、直接和间接原因,认定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阶段,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工会组织参加并支持,组成事故处理组,着重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实施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处理,形成事故处理报告。然后,由安监部门负责,将事故调查报告与事故处理报告综合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提请负责事故查处的人民政府批复落实。

建议国家尽快制订事故查处工作规范。明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批复、落实、结案、备案等工作程序,主要内容,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事故查处工作纪律。同时,建议修订《条例》时,要明确事故查处工作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适当延长,并将事故因抢险救援不能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委托具有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或现场模拟等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工作时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提高行政效能,切实树立事故查处工作的权威。

调查处理情况报告范文4

本文论述了如何在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认定事故受理调查主体及行政处罚责任主体,并以两起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为例,详细说明了事故受理调查主体及行政处罚责任主体认定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关键词】

特种设备事故;受理调查主体;关联图法;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连带责任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领域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由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部分内容和程序不够明确、具体,使特种设备事故调查遇到诸多疑难问题。现就两个案例,对如何在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认定事故受理调查主体及行政处罚责任主体的问题进行探讨。

案例一:

A公司与B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签定了《服务外包协议》,A公司承接B公司干粮包装区域、湿粮区包装及转盘区域、零食包装区域的包装劳务,膨化区、烘干区、谷物区、成品库房的生产支持。协议期自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

2013年8月10日,A公司一名工人在B公司谷物车间内无证私自操作叉车给入料口叉料时,由于误操作,致使叉车由北向南倒车将自己挤在入料口西侧的钢结构提升机上,导致多脏器受损。事故发生后,C区质监局牵头,会同区有关单位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11月8日,经事故调查组勘查后认定: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A公司员使用叉车在叉料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致使事故发生。间接原因是A公司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未严格履行生产作业过程中,对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导致工人在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操作证的情况下,违章操作,导致事故的发生。11月29日,C区政府作出批复,责成C区质监局依据职责按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处理。12月15日,经B区质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条例》第88条第(一)项的规定,对A公司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条例》第89条第(一)项规定,对A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处上一年度收入 5.946 万元的30%,即 17838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13年11月19日,A公司员工杜某带领其伙伴乘坐该公司尚处于安装调试阶段的滑道。当日A公司员工王某为杜某一行人开启滑道,杜某未按要求系安全带,且不遵守乘客注意事项,在乘坐滑车上行过程中折入与前一辆车之间的轨道中,所乘车辆将其向上拖行20米,受挤压死亡。事故发生后,B区质监局牵头,会同区有关单位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 关于事故受理调查的主体

如果对事故受理调查的主体出现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则会导致主体各方职责不清、分工不明、配合不力、事故调查处理渠道不畅通、时间上不能遵守时限规定、处理结果不能完全执行等一系列的问题。要确认事故受理调查的主体,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1 厘清特种设备事故的定义。

在事故调查前,首先要厘清什么是特种设备事故,什么是安全生产事故,什么是意外事故。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5号令)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定义: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从设备的角度来看,不安全状态并造成了事故的设备应在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之中,且参数范围应该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同时,应该注意的是设备应具备特种设备的功能。一些处于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过程中的特种设备,如果这些设备不具备特种设备的功能,在这些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处理,比如在锅炉制造过程中焊接时发生的员工触电伤害。而在特种设备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则应列入特种设备事故,因为这个时候,这些设备已具备特种设备的功能。

从人员的角度来看,根据《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第五条解释: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行为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事故。在实际事故调查处理中,有一种观点认为“特种设备相关人员”仅仅是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相关的管理人员,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不安全行为导致的事故应属于安全生产事故或意外事故。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首先,行为人只要操作特种设备,就与特种设备发生关系;更重要的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故在特种设备无安全隐患时,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的事故,应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由质监部门牵头按照特种设备事故进行处理。

经过上述分析,案例一、案例二均由无证人员违章作业导致的事故,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1.2 确定事故受理调查的主体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1年了《关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就特种设备引发事故的调查处理职责进行了规定:在特种设备使用及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及……,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组织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调查组成员单位,依法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案例一发生在叉车使用过程中,应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调查处理。

案例二发生在滑道调试过程中,虽未正式投入使用,但按照上述分析,滑道已具备特种设备功能,故应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调查处理。

2 关于特种设备事故中行政处罚责任主体的认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三条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TSG Z0006-2009)(以下简称“《导则》”)第十条分别对调查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事故调查组要“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认定事故责任,就必须明确责任主体。

2.1 责任主体的范围

从中国行政法学角度来看,特种设备责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行政相对人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具体来说,《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可能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或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是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负责人。

2.2 责任主体的认定

由于政府机构存在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和权限冲突,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三者发生分离的情形呈现出增长的趋势,这无疑给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及责任主体的认定造成一定的困难。笔者大胆地引入质量管理“新七种工具”之一的“关联图法”来认定特种设备事故行政处罚责任主体。

(1)“关联图法”的概念

关联图,又称关系图,是用来分析事物之间“原因与结果”、“目的与手段”等复杂关系的一种图表,它能够帮助人们从事物之间的逻辑关系中,寻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事物之间存在着大量的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理清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从全盘加以考虑,就容易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关联图法的使用非常简单,它先把存在的问题和因素转化为短文或语言的形式,再用圆圈或方框将它们圈起来,然后再用箭头符号表示其因果关系,借此来进行决策”解决问题。

1)明确所要解决的问题;

2)收集证据,寻找原因;

3)用简明扼要的语言表达这些因素;

4)连接因果关系,制作关联图;

5)找出重要原因并标记区别;

6)提出改善对策。

关联图的判别方法:其中箭头只进不出的是问题,箭头只出不进的是主因,箭头有进有出的是中间因素,箭头出多于进的中间因素是关键中间因素。

(2)“关联图法”在特种设备事故行政处罚主体认定中的运用。

以案例一为例,按照关联图的制作步骤,首先确定“伤人事故发生”为主题,然后事故调查组根据所搜集的证据进行讨论,寻找问题及原因;将各因素之间的关系用箭头连接,制成关联图;按照判别方法找出主因和关键因素,最终形成特种设备事故分析关联图,见图1。

由图1可见,运用关联图的判别方法,“伤人事故发生”为讨论的主题;“A公司员工违章作业”是直接原因;“A公司车间安全管理员失职”是关键间接原因,“A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是问题的主因,“B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是问题的次因。

经过上述分析,事故调查组对A公司及其法人按照《条例》第88条第(一)项、第89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B公司提出安全管理方面的整改建议。

在对事故发生的征兆、时刻、位置、状态、痕迹等事实证据资料的分析和确认后,关联图法将导致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各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暴露和展开,最终从综合角度来分析问题,为事故调查组最终对事故责任主体作出认定起到了指导作用。

2.3 关于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这一趋势下,特种设备领域中也出现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这两种形式,在特种设备事故行政处罚主体的认定要注意这两者的区别。

(1)法律关系不同,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劳务派遣中,三方主体之间形成三个法律关系。劳动力的实际使用者是用工单位,雇佣者是劳务派遣单位,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外包用工中三方主体间只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劳动力的实际使用者和雇佣者都是承包人,劳动者与承包人之间是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与标准的劳动关系无异。

(2)违法的后果不同。劳务派遣关系中,因为工作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劳务外包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员工并不直接发生劳动关系,除必须确保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外,无须对承包方员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案例一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服务外包》协议,A公司与B公司属于劳务外包,A公司的员工与B公司并不直接发生劳动关系,因此事故调查组认定B公司无须对A公司员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与A公司一样,作为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事故调查组依然要求B公司完善特种设备的管理。B公司整改结果是给每一位授权的叉车司机配发钥匙,并规定叉车司机在离开叉车时,必须拔下叉车的钥匙。

2.4 关于连带责任

假设在案例一中,A公司的员工与B公司是属于劳务派遣,那么这起案件按照关联图的制作步骤形成特种设备事故分析关联图,见图2。

运用关联图的判别方法,“伤人事故发生”为讨论的主题;“A公司员工违章作业”是直接原因;“A公司车间安全管理员失职”和“B公司车间安全管理员失职”间接原因,“A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和“B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是问题的主因。

经过上述分析,按照传统行政惯例应该对A公司及其法人、B公司及其法人分别按照《条例》第88条第(一)项、第89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加大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的举证责任,且作出的处罚决定容易违反过罚相当原则,不利于处罚决定的执行,例如其中有的违法者很有钱,有的很穷。

“连带责任”的观点出现在台湾“行政法院”实务中,即仅就一项被处的法定罚款,由各行为人共同负担全部违章责任—负连带给付责任。让共同违法行为人承担行政处罚连带责任,不仅可使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无需区分共同违法行为人各自的责任轻重,而且可以确保处罚决定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有利于处罚决定的执行。在具体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处理当中,如果一个行政相对人承担了全部责任之后,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其他行政相对人追偿。

不过为了防止连带责任过度扩张,避免株连问题的出现,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连带责任的范围还需要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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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皮纯协,张成福.行政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马龙,黄强,谢汉生.关联图法在铁路节能问题分析中的应用.铁路节能环保与安全卫生.2013,3(2):80-82.

调查处理情况报告范文5

第二条铁道部所属各铁路局加挂“××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依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安全监管办具体管辖范围由铁道部确定并另行公布。

第三条安全监管办主任由各铁路局局长担任。安全监管办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应急管理、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和法律事务工作的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根据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或职务任免,安全监管办主任、副主任相应进行调整,不履行任免手续。

第四条安全监管办主任负责安全监管办的全面工作。具体职责是:(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督促检查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二)组织研究部署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三)签发安全监管办重要法律文书和重要文件。(四)国家法律法规及铁道部规定的其他职责。安全监管办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与其分管业务有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分管的工作直接负责。

第五条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管理本安全监管办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一)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关系,统一管理安全监管办文件、安全监管办印章以及行政处罚专用印章。(二)负责运输安全执法人员管理,具体包括执法人员资格的初步审查、考核和日常培训,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以及对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三)协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工作管理制度,统一受理行政处罚案件,对不当行政处罚行为提出纠正建议。(四)建立健全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参与事故调查,草拟事故认定书;负责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负责对参与事故调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及监督检查。(五)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事务。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承担安全监管办指定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监管办的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土地管理等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各专业领域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查及监督检查和相关行政处罚职责。安全监管办各专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或建议,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七条安全监管办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事故相关情况,保证与铁道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单位信息畅通,协调铁路有关部门、单位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置事故时的具体工作。应急救援指挥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规则,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督促落实有关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的各项要求。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现场组织、救援指挥工作。

第八条安全监管办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管理与安全监管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事务。具体职责是:(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对涉及或可能涉及行政许可的文件及法律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许可工作统计、分析和报告,管理行政许可专用印章。(二)对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组织研究处理有关行政争议案件,对安全监管办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安全监管办有关安全监督管理行政事项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名称和专用印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专用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专用章”。安全监管办人员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能时,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证”。行使相关行政处罚职责时,还应当出示铁道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执法证”。安全监管办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人员应当具备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统一的法律文书和专用罚款票据。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规定,专用罚款票据由铁道部统一向财政部领取。罚款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预算,对其工作条件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办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规则,加强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严格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依据法定程序开展工作。重大行政管理事项应当经安全监管办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铁道部应当加强对安全监管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铁道部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督促安全监管办落实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和工作部署。发现安全监管办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调查处理情况报告范文6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