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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生态环境治理方案范文1
1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现状
1.1初步形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在贯彻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基本法规的同时,制定了《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和《重庆市地质环境监测管理暂行规定》、《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工作。
1.2初步形成了规划控制体系市国土房管局于2000年起,由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较多的原国营6大矿务局片区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调查工作入手,逐步开展了全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作。2005年,组织编制完成了《重庆市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6-2015)》。2008年8月,市国土房管局又组织了废弃矿井的专项调查工作,目前正在编制《重庆市废弃矿井治理(专项)规划》。2009年2月,市国土房管局又组织编制了《重庆市城周矿山植被恢复子规划》,将其纳入《重庆森林工程总体规划》中。为了对重庆市5大国有煤矿采煤沉陷区进行土地整治、改善矿区生态环境,编制了《重庆市五大国有煤矿采煤沉陷区土地整治专项规划》。
1.3建立了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于2007年2月出台了《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全市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此外,重庆市还建立了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源头上控制了矿山地质环境的恶化趋势,加强了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
1.4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初见成效重庆市陆续开展了许多矿山环境治理项目,这些项目的实施给当地的社会、生态和经济带来了一定的效益。如九龙坡区华岩镇云峰村废弃工矿地土地复垦项目的实施,新增了大量的耕地,缓解了人地矛盾,并为当地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再就业机会,促进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梁山四方井矿区的植被恢复治理,有效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改善了矿区的生态系统;北碚区三汇二矿和三汇三矿的矸石山治理,有效地防止了矸石山的滑移,保护了矸石山对面的大片茶园不遭破坏,保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2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矛盾依旧突出重庆市矿山企业95%以上为乡村集体或私营小型矿山,这些矿山企业普遍存在重资源开发、轻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问题。
2.2矿山环境治理专项资金不足重庆市矿业开发历史悠久,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与新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点多面广,有的甚至十分严重,目前还缺乏治理资金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导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欠账太多,资金缺口较大。
2.3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法规制度不健全虽然重庆市初步形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但是仍缺乏一些配套的、可操作性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制度。
2.4矿山开采和治理技术有待提高矿山开采和治理技术不能适应环境保护与整治目标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大部份小型矿山开采方法、废渣、废水治理方法落后;二是土地复垦与还绿工程先进技术与方法推广不够,矿区的开采与土地复垦不能实现同步;三是缺乏专业的矿山环境治理的专业队伍、专家咨询和技术支撑体系。
2.5矿山地质环境状况有待进一步查清目前,重庆市仍有很多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未进行实地调查,因此,还有待开展系统的基础调查工作,全面摸清矿山地质环境状况。
3保护对策及建议
3.1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使矿山环境治理有法可依加快相关法律和规章的制定,建立起配套的矿山环境治理法律法规体系,以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与矿山环境治理的协调发展,使矿山环境治理法制化。
3.2制定系统、科学的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全市矿山生态环境综合防治规划,并纳入当地社会和区域经济的计划中,重点矿产资源开发区的矿产利用开发方案中也应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努力使矿山环境治理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3.3加强对矿山环境治理的监督和管理明确各管理部门的职责,统一各方权、责、利的关系,加大监管力度,定期、不定期地加强对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向上级汇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提高监管效率。
3.4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完善奖惩措施,促进综合治理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筹集矿山环境治理资金,加强矿山环境保证金制度的落实,将矿山环境治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比例。配套完善环境治理工作的奖惩措施,对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做得好的矿山企业应予以政策倾斜和经济支持与奖励。
3.5创新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机制完善“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机制,解决不欠新账的问题,对于历史遗留早已废弃的矿山,由政府牵头组织落实治理,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列入政府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逐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2]。
3.6依靠科技进步,树立典型示范工程,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在矿山环境治理方法上,要敢于改革创新。可以组织矿山环境治理的专业队伍,鼓励各类科研和开发机构从事矿山环境治理的科研工作,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专家咨询和技术支撑体系,开展不同矿种、不同地区的治理研究,树立典型示范工程,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和经验。
乡村生态环境治理方案范文2
关键词:“河长制”;水环境治理;效用分析
1引言
“河长制”是在水污染日益严重的背景下诞生的一种具备行政特性、高效的水环境治理模式。“河长制”一般都是由各级党政负责人作为河长,并落实辖区范围内河流的全面整治与管理工作;其主要宗旨是把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各种竞争机制、约束机制以及激励机制等融入到水环境治理工作中,从而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的作用,进而切实提高水环境治理工作的质量以及效率。本文以张掖市黑河“河长制”落实的状况为基础,详细分析了“河长制”在水环境治理中的实际效用。
2“河长制”在水环境治理中的效用
2.1“河长制”在张掖市黑河落实的基本状况分析
黑河“河长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自落实以来,全面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在实际过程中对工作思路进行完善与创新,逐步构建了市级河长部门对应工作体系,有效推进黑河水域的治理工作;同时,结合实际实行渠长制、片区长制,实现了河长治河全覆盖。
2.1.1“河长制”实施过程中开展的相关工作
(1)在黑河两岸开展大规模绿化造林活动,落实黑河大林带建设,从而对黑河周边的生态环境进行改善。坚持“全市一盘棋”的理念,统筹兼顾整片区域生态环境整治工作,结合不同河段实际自然生态状况,有目的、分区域落实生态绿化工程,将黑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当地培育新兴业态、建设美丽乡村、构建景观长廊等工作有机融为一体,以点连线、以线带面,逐渐将散落在黑河周边的生态景观连成一个整体,构建黑河生态长廊。自实行“河长制”以来,张掖市政府相继在黑河流域的高台县城区段以及甘州区大量种植花卉、杨树、槐树、椿树、樟子松以及云杉等植被,打造了亲水生态岸线。(2)对各河流水电站的违规行为进行综合整治。责令影响河流生态环境的在建水电站停止施工,并将部分在建工程项目拆除,恢复河流原有的生态面貌。对于引水式电站而言,责令其建设生态基流自由下泄工程措施,避免人为干预;同时将水电站附近临时搭建的多余设施全部拆除,并对部分被破坏的地貌平整覆土、植被绿化;而对于水库以及引水渠而言,其整治的重点对象就是环境卫生,将区域内以旱厕为主的临时设施全部拆除,对水库前后坝坡、生活区以及工作区附近存在的垃圾清理干净,将水面漂浮物打捞上来,集中运送到垃圾处理站。(3)全面落实黑河两岸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在整治范围内依法开展各种专项整治活动,其中包括恢复采砂坑、清理河道堆砂场、禁止无证采砂以及禁止在禁采区采砂等;除此之外,提高非法河道采砂以及乱堆乱放砂石料等行为的惩罚力度,责令河道内、黑河湿地保护区、祁连山保护区中的所有采砂场停止运营,将地貌恢复成原状,并且在部分合理区域培育绿地以及种植本土植被,这样不仅对区域内的采砂坑体进行了全面整治,而且也改善了生态环境,一举两得。各水电站增设污水处理装置;生活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在指定区域,及时运送到垃圾处理站。开展植树造林、水源涵养、水系治理、河道疏浚等生态修复工作,有效保护了区域内的生态系统,进而强化黑河的生态功能。(4)提高污水以及黑臭水体的整治力度,对农业面源污染进行严格控制。借助引水入城以及污水纳管等措施,对黑臭水体进行处理,从而完成清污分流的任务;全面实行中水回用,推广污水再生利用工程,中水处理符合相关规定后,将其引入到绿化灌溉中,最大程度避免中水流入到黑河水域;在河流交汇处以及河流入河排污口等区域增设实时监控设备,对断面水质进行实时监测与控制,提高黑河湿地附近城郊村规划整改的力度,切实增加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尽可能减少区域内农药化肥的使用量,并建立废旧地膜回收站,严禁出现废旧农膜掩埋、堆积或焚烧等“以污治污”行为,避免对河流造成二次污染。(5)为了进一步确保张掖市境内河流生态平衡,全面落实水生态保护措施,实现对水资源、水生态的信息化管理,建立了水生态保护监控信息平台,建成水电站生态基流下泄监控、水库管理监控、干支渠管理监控、河长制信息管理、防汛抗旱预警监控、监控信息系统综合管理、应用服务支撑等七个主要板块,对监管模式进行创新与完善。全天24小时实时监测全市66座水电站的生态流量和引水流量、31座重点中小型水库库区水位和运行调度管理情况、38条主要干支渠关键区段断面流量及15条重点河流流量、水质、入河排污口等情况,从而高效完成报表管理、流量预警、断点统计、下泄流量统计、发电引水流量监控、流量计量数据监管以及生态流量视频监控等工作。
2.1.2黑河水环境治理实行“河长制”取得的实际成效
(1)与过去相比,黑河水质以及河流两岸的生态环境有了明显改善。“河长制”实行之后,河流岸线实现了初步的统一,充分利用“一园三带”项目(祁连山国家公园和黑河生态带、交通大林带、城市绿化带),种植大片树种,人工造林面积28.1万亩,河流两岸生态环境明显恢复。对于前文所述的废旧农膜、排污口、黑臭水体以及各区域垃圾的整治效果也十分显著。在实行“河长制”之后,祁连山区域的黑河、梨园河、洪水河、西营河、东大河、讨赖河等主要河流的出山口水质都达到了Ⅱ类,而黑河中游断面水质也达到了Ⅲ类。(2)水源涵养区矿山项目以及在建水电站项目的整治关闭,缓解了当前区域内自然资源过度开采的压力,不仅改善河流的生态状况,而且进一步增加了河流上游区域涵养水源的能力。累计关闭了117宗采矿项目,撤离人员、拆除设施、封堵矿井、清理现场,对破坏严重的地貌平整场地、覆土绿化,矿区矿点生态环境全面得到治理恢复,当前河流两岸的生态环境基本恢复了原状。(3)河道非法采砂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依法对河道内53家非法采砂场进行强制拆除,清理整治河道370多公里、垃圾0.62万吨,河道禁采区采砂场全部关停。针对河流两岸遗留已久的大规模采砂坑,对其处理的方式主要是在原有的基础上修建人工湖,并在周边区域覆土绿化,总治理面积达3300多亩。全市范围内都严禁私自在河道内进行采砂,一经发现严格处理。而对于河道外的采砂行为,也有明确规定,其中包括采砂的量、采砂的深度以及采砂的单位,并督促相关单位在采砂完成后必须对采砂坑采取回填处理。(4)通过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加快了河流生态系统与环境恢复的速度。借助地理、水质以及水文信息大数据,基本完成了全市范围内重点水域的监测工作,信息监控网络全面覆盖。河流生态流量、干渠引水流量、水电站生态流量实时监控以及重点入河、渠道水库排污口的视频监控的广泛应用,切实提高了监管的全面性以及精确性,实现了监管的全覆盖,大幅降低了各种违规行为出现的几率,进一步提高了河流水生态的安全性。
2.2未来展望
(1)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遵循河湖自然规律,在产业发展、环境治理、旅游建设、河湖整治以及城乡建设等工作的规划、设计、建设过程中强化生态理念;对辖区范围内河流的生态环境实施有力保护,为其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2)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保护、整治的力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河道围垦、非法排污、非法河道采砂等各类重点问题专项整治活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河道采砂行为进行规范,对河道环境进行合理整治,使河流两岸生态环境保持应有样貌。重视入河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强化入河排污口水量以及水质的监测力度,从而切实提高河流水质。(3)将河湖问题排查工作作为落实“河长制”的关键,参照河流划界工作,全面分析河流生态环境的实际状况,精确定位影响河流生态健康的关键因素,对河流“一河一策”方案和“一河一档”进行优化完善,为河流问题治理措施的顺利落实奠定坚实基础。
乡村生态环境治理方案范文3
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秦岭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具体范围由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据此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二)审查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
(三)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建议;
(四)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督促检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其成员、办事机构及工作规则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建设、交通、旅游、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动植物园、国有林场等的管理机构,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由上级人民政府考核并予以奖惩。
第八条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在特定区域可以组织综合执法。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以及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和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用于秦岭山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秦岭山区因地制宜地发展对生态环境有益的各类产业,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科技、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等科学研究工作,推动科技成果在秦岭山区的应用。
第十三条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以及文化、教育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人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制定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以及按照规划进行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应当征求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
第十六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建设、交通、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秦岭开发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各类专项规划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并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
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专项规划,应当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可以责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海拔2600米以上的秦岭中高山针叶林灌丛草甸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为禁止开发区;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秦岭中山针阔叶混交林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为限制开发区;海拔1500米以下的秦岭低山丘陵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功能区为适度开发区。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在适度开发区划定一定区域的建设控制地带,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
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内,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项目。
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适度开发区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各类开发建设和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适度开发区内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秦岭所在地的产业发展政策和方向,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秦岭所在地的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应当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相结合,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第三章植被保护
第二十一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造林和预防火灾、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按照天然林优先保护的原则实施秦岭植被保护。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天然林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天然林的保护工作,不得变更国家划定的秦岭天然林范围。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要求,制定封山育林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封山育林区域四至、封育期限,设置界桩、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封山育林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垦、采石、采砂、取土;
(二)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
(三)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标牌;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秦岭25°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草)。
鼓励在25°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草);没有退耕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植树造林,将植树造林成活率纳入考核目标。秦岭所在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完成义务植树的任务。
省人民政府应当拨出专款用于秦岭的飞播造林。
第二十七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经营性采伐。
列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的天然林和坡度在46°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一千米及其主要支脉两侧各五百米以内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二十八条省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制定秦岭湿地、天然草场保护的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采取措施,控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流失。
在秦岭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区防火责任制,制定森林防火应急方案,落实防火责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病虫害和有害生物的监测,及时通报病虫害和有害生物发生信息,采取措施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秦岭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时,应当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在秦岭调度水资源,建设水电站、水库等,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
第三十三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止水资源枯竭和水质污染,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三十四条建立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可以与其他功能区重叠。
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跨设区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置标牌、界桩。
秦岭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禁止行为依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报公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秦岭所在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与水体功能容量相适应。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拟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秦岭水质状况的监测,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超过水体功能容量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治理。
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三十八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植物种类、分布情况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制定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加强对秦岭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的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九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秦岭野生动植物及其生息环境的保护。省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特殊保护、科学研究价值或者代表性的湿地以及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天然林区,重要的自然遗迹,建立自然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区。
其他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野生动植物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第四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旅游活动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要求,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按规定报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在秦岭禁止以下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一)非法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采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二)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
(三)采集、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卵、巢、穴、洞;
(四)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第六章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三条省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秦岭矿产资源的分布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依照法定权限编制秦岭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秦岭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应当符合秦岭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植物园、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
第四十五条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矿产资源开发单位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或者设备。已建成的项目采用落后工艺或者设备,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和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造、停产或者关闭。
第四十六条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开发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
开发单位不履行治理责任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在秦岭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在秦岭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当提取环境治理保证金,用于本单位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的实施。环境治理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在秦岭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制度,开发单位应当缴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用于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等方面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节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九条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秦岭道路建设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五十条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
施工单位应当搞好道路两侧绿化,并对取料场、废弃物堆放场进行有效治理,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
第五十一条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功能。
交通设施建设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等防护措施,减少对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的道路设计方案应当经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节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十三条秦岭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编修城镇、乡村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落实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的管理措施。
第五十四条严格控制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在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从事房地产开发,须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秦岭城镇乡村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五十六条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建设其他商业性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不得建设。
第五十七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移民搬迁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做好移民的安置工作。
第五十八条在秦岭的城镇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供排水等公共设施,在秦岭的农村推广和普及使用沼气,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管理,统一规划建设生活垃圾、污水排放等收集处理设施。
第五十九条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新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其他地方扩建、改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四节旅游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六十条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秦岭旅游专项规划,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一条在秦岭从事旅游开发,应当按照旅游专项规划,制定旅游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方案,依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需要建设索道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科学设计,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和旅游资源。
对有损自然生态环境和景观的旅游景点和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关闭或者拆除。
第六十三条秦岭所在地县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地方,应当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
第六十四条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专人管理,统一处理,禁止随意弃置和堆放。
进入秦岭的人员、游客不得随意丢弃废弃物污染环境。
第六十五条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优先选择电能、太阳能、风能、水能、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旅游观光车及其他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内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植被破坏的,应当承担治理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三倍毁坏的树木,可处毁坏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勘探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开发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限制开发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照本条例其他规定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编制规划而不编制规划或者编制规划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
(三)不履行法定程序和职责的;
(四)其他、、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乡村生态环境治理方案范文4
一、南京城市化与生态环境耦合关系实证研究
(一)指标体系的建立本文运用频度统计法,结合南京实际情况,确定从人口城市化、经济城市化、空间城市化、生活城市化这四个方面选取16个指标综合反映城市化水平。根据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共同提出的环境指标“压力一状态—响应概念模型”(P-S-R),从环境压力、环境状态、环境治理这三个方面也选取了16个指标来综合反映城市生态环境的发展水平及变化趋势。
(二)指标权重的计算根据变异系数法,对南京市2000-2012年两大综合指标进行计算,计算出相应的指标权重。
(三)结果分析1.南京城市化与生态环境综合水平测度结果。南京城市化水平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00-2003年呈现慢速发展状态,2003年之后则以稳健放量的状态发展。南京生态环境综合水平呈现波动增长的发展趋势,自2000年以来,南京生态环境综合水平数值呈现上升趋势,2011年和2012年稍许倒退。近两年因南京承办亚青会和青奥会,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和雨污分流等工程影响,南京生态环境综合水平有所回落。2.南京城市化与生态环境灰色关联度分析。城市与生态环境2个系统中各要素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1)生态环境对城市化的约束因素主要表现在生态环境、工业三废的排放等对城市化发展的约束和限制,同时由于城市工业三废的排放量日益增大,对城市未来的发展规划产生不利的影响,这就是生态环境对城市化的负反馈作用。南京生态环境与城市化各指标的灰色关联度,得出结果均大于0.5,属于中度相关,具体到生态环境16项指标中,与城市化关联度由大到小排序依次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0.6014)、二氧化硫去除量(0.5921)、全年生活垃圾清运量(0.5819)、人均日生活用水量(0.5798)、废水排放量(0.5760)、烟尘排放量(0.5671)、城市空气质量良好以上天数(0.5653)、人均公共绿地面积(0.5647)、粉尘排放量(0.5642)、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例(0.5620)、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0.5596)、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均值(0.5567)、二氧化硫排放量(0.5549)、建成区绿化覆盖率(0.5530)、废水排放达标率(0.5527)、区域互不干涉噪声平均值(0.5500),它们主要从生态环境压力、生态环境状况、生态环境治理等方面来表现生态环境对城市化进程的影响,生态环境压力是影响南京城市化的最主要因素。(2)城市化对生态环境胁迫的因素主要表现在城市地域景观的改变、城区面积的扩大、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城市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人口的增长等方面。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居民由于生产活动,不断地开发资源,向自然环境中排放大量废弃物等使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城市化16项指标与生态环境系统的灰色关联度,依次为:人口密度(0.7562)、建成区面积(0.741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0.7415)、每万人普通高校在校学生数(0.7383)、人均GDP(0.7362)、人均可支配收入(0.7344)、人均拥有道路面积(0.7289)、非农业人口比重(0.7281)、城镇登记失业率(0.7196)、每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0.7184)、从事科技活动人员(0.7177)、城市人均居住面积(0.7140)、第三产业人口比重(0.7111)、第三产业与第二产业产值比(0.7109)、年末每万人拥有执业医师、助理医师(0.7092)、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0.7069),主要是从社会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反映城市化进程对生态环境的胁迫作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城市人口的增多等是胁迫生态环境的主要原因。3.南京城市化与生态环境的耦合度分析。2000年以来,南京城市化水平与生态环境耦合度在0.3507—0.6376之间。2000—2004年,南京城市化水平进程的加快,城市化对生态环境的压力越来越明显,资源的过度开采及工业三废的大量排放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耦合关系处于颉颃阶段,2005年以后南京逐步进入磨合阶段。从耦合协调度来看,2000—2012年,其值在0.3892—0.7817之间,表明南京由中低协调耦合阶段向高度协调耦合阶段发展。第一个驻点出现在2003年,协调度涨幅较小,主要是该年城市发展较为缓慢,可能受2003年SARS疫情负面影响,疫情爆发对南京四方面城市化均带来不利,影响了投资和净出口贸易,同时人们为避免与病人的接触,减少了外出和消费,波及到城市餐饮、商贸、交通等产业。第二个驻点出现在2011年,协调度稍许降低。根据环境库兹涅茨倒“U”型曲线原理,城市化水平迅速提高,城市化发展对生态环境与能源利用强度日渐加大,对环境的破坏逐渐加强。尽管环境治理和保护水平也在提高,但提高的速率小于环境压力的增长速率,使生态环境发展速率呈现缓慢发展的趋向。2011年之后,城市化与生态环境发展指数的差距开始逐渐拉大,按照这样的趋势,在环境治理和保护发展速率与原先不变的前提下,2012年的环境与城市化的协调度原本可能进一步降低,但2012年协调度却小幅度回升,这与2013年南京“迎亚青、迎青奥”有关,南京进一步加大环境保障工作,在扬尘污染、环境整治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一些突出环境问题有所缓解,这种“盛会模式”,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快速地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发展,但其后能否持续保持,将成为影响南京生态环境未来趋势的关键。
二、政策建议
(一)和谐推进城市化进程1.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化经济发展“硬环境”。基础设施是城市化基本条件,基础建设的瓶颈已经成为经济发展阻力。在南京沿江开发过程中,今后在电力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等要素上也要早做预案,防止危机发生。2.加快改革制度创新,重点提升“新市镇”发展品质。南京主城区持续发展的重心是功能升级、环境改善和城市特色塑造,加强大城市的职能扩散,实施产业的“退二进三”战略。把一些劳动密集度高、附加值低的工业企业向周边郊县和中小城镇转移,并按照“重点有序推进”的思路,推动新市区的发展。3.积极调整产业结构,推进劳动力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南京区位条件及集聚产业要素能力,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大力集聚高层次产业,有步骤地将能耗大、污染重的及低层次的加工制造产业转移和扩散,促进产业向高效益、高档次、低能耗方向发展。要特别注重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以此带动相应行业大发展,增强城市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以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劳动力结构的调整,扩大就业规模。
(二)推进生态城市建设针对南京现状,积极探索有利于节能减排和低碳产业发展相关激励政策与体制机制。1.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培育现代都市农业。由于南京农业产业结构层次较低,在今后发展中建立优质高效的都市型农业生产体系,全面提升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为农村城镇化打好基础。2.深化“绿色南京”战略,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南京应多管齐下,治理环境,实施立体绿化,构建绿色生态廊道。将乡村环境保护纳入南京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总体规划。同时加强对城区水环境保护和管理力度,进一步净化空气,建立先进的垃圾处理厂等。
乡村生态环境治理方案范文5
关键词:河道; 护岸结构 ;生态; 安全; 景观
前言
长期以来,人们都比较注重河道自身的功能,如行洪、排涝等,因此河道断面形式单一,而且硬质驳坎较多。这些驳岸在约束水的行为、防止水土流失方面做出了较大贡献,但在保护水的自然清洁和维持人与水环境的和谐方面还有诸多缺陷。所以本文将首先分析传统河道护岸型式存在的问题,再从护岸设计的原则着手探讨在不同环境下用于河道护岸的几种切实可行的方案。
一、传统河道护岸结构型式普遍存在的问题
传统河道护岸主要有浆砌块石或干砌块石护坡、现浇砼护坡、预制砼块护坡等型式。传统型式河道护岸工程造价相对较高,对环境和生态的负面影响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传统的护坡和护岸结构用一层坚硬的护坡结构隔绝了生物和微生物与大地的接触,使河道中的生物和微生物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环境,很难生存下去,破坏了河流生态系统的整体平衡,致使河道天然的自净能力遭到破坏,加上城市河网排涝功能要求四处建闸,使得城市河道的水动力极差,水流不顺,水体不能得到及时的调换,更使河流生态系统遭到极大的破坏。甚至有的河道护坡和护岸结构还采用了全断面护砌的结构,其后果就更加严重,趋向就更加恶劣。
2.对人类生存环境的影响
在天然河道中修筑人工材料防汛墙不仅代价昂贵,而且破坏了人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这样做的结果是对天然河道的水质和水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继而对人们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带来很大影响。在这种结构保护下的河道,远离了生活在其附近的现代人,人们也失去了娱乐、休闲和亲水的绝佳场所,城市也因之失去了灵气和精神。3.对景观环境的影响
现代都市的河道断面整齐划一、走向笔直,虽然有整洁美,也富有现代都市的气息,但是它违背了现代人们追求的回归自然、反璞归真的需要,极大的影响了整个城市的市容市貌。二.河道护岸设计原则
1、河道整治应遵循“截、疏、引、绿”的原则,以环境保护为核心,环境治理为主导,保护和逐步恢复河道的自然生态,实现“蓝天、碧水、绿色、清净”的环境目标。
2、驳岸断面应满足防洪、排涝的要求。并应符合规划控制的河道宽度。
3、驳岸断面的设计在满足功能、景观的要求前提下,尽量减少拆迁工程量,少占良田节约工程造价。
4、驳岸结构安全可靠、结构合理、便于施工。
5、河道高程设计应满足周边地块雨水管道的接入,岸边式排出口淹没在常水位以下,以改善河道景观。
三.护岸结构型式的设计
河道护岸型式的选择应根据河道规划宽度、周边环境、景观要求及用地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1.方案一(斜坡护岸+自然缓坡绿化带):
斜坡护岸克顶淹没于常水位以下,其两岸斜坡景观布置强调以自然为主,采用景观绿化直接入水衔接,局部以堆石点缀,岸线即同水线,线型柔和自然,岸上植物与水面交融过渡,宛若天然。同时驳坎高度较低,对地基承载力要求不高,工程量小,造价经济。自然缓坡绿化带配置植物,高水位以下适当选择耐水性佳的物种,以防水土流失。该方案侵占水体较多,适合于两岸场地开阔的河段,尤适合两岸现状为大片林带,农田庄稼等的乡村。
该方案存在的问题是水上自然缓坡绿化带的护坡效果较差,不适宜行洪流速超过3m/s的坡面和防洪重点地段。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三维植被网护坡或植被型生态混凝土护坡。
三维植被网护坡以前多用于山坡及高速公路路坡的保护,现在也开始用于河道岸坡的防护。主要利用活性植物并结合土工合成材料,在坡面构建一个具有自身生长能力的防护系统,比单纯植物护坡稍好。
植被型生态混凝土护坡是由多孔混凝土、保水材料、难溶性肥料和表层土组成。既实现了混凝土护坡,又可在坡上种植花草,美好环境,使硬化和绿化完美结合。
同时,水下斜坡护岸的型式可根据当地实际地质情况
,采用浆砌块石护坡、浆砌片石护坡或水下密排松木桩。
下图图一为水下浆砌块石护坡+自然缓坡护岸的护岸型式示意。
图一
2.方案二(直立式护岸+自然缓坡绿化带):
直立式护岸克顶低于常水位,岸上临水区域布置游步道,小品铺地,休憩运动场所等,再采用斜坡或台阶形式接至地块标高,该方案岸线距水面较近,亲水性较好,保证人与自然绿化,水体的多层次接触,为人们提供亲近自然的休闲活动场所。该方案尤其适合于河道水深较大、地质较差、两岸居民经常出入活动的河段(如居住区等)。
下图图二为直立式护岸+自然缓坡绿化带的护岸型式示意。
图二
3.方案三(直立式护岸):
对于岸边建筑距岸较近,岸边场地有限,用地紧张的场所,人们的活动可能造成岸坡的不稳定,可采用直立式驳坎。直立式驳坎克顶标高与地块标高一致。该断面驳坎形式简洁,驳坎两侧绿化与地块标高一致,岸边空间利用性较好。但该断面驳坎工程量大,造价较高,亲水性较差,景观效果不佳。为改善景观效果,两岸可选择种植垂挑植物,对驳坎进行垂直绿化处理,垂挑出的枝叶掩盖常水位以上的驳坎部分,引绿入水。减少立面距水面较高的生硬感。
为了解决直立式驳坎所带来的亲水性、生态性差的缺点,也可采用石笼网箱挡土墙。石笼网箱挡土墙是由0.5~1.0m的钢丝格网网箱叠砌而成的挡土墙结构,可实现植被绿化、生态环境保护。操作简单,受气候干扰小,且适宜于机械化操作,既可保证施工质量又可加快工程进度。但由于石笼网箱挡土墙的构件是在网箱内部填充大小比例相当的石块,这样就有一定的孔隙率,所以其在粉砂土质的应用需注意采取有效的防止流砂的措施。
下图图三为直立式护岸的护岸型式示意。
四.结语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对于水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传统的对于水利治理片面强调防洪安全的发展思路已经满足不了人们对于生态城市建设的需求,河道护岸工程作为水利治理中的一个部分,人们对其要求也再不仅仅是水土保持方面的功能,更多的在于生态性以及景观方面的新功能。本文正是基于以上的事实,通过目前我国河道护岸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和探讨,并适应性地提出几种用于河道护岸结构的方案。
参考文献
于长海;苏彧;崔颖;;论现代河道护坡形式的发展[j];工程与建设;2007年05期
乡村生态环境治理方案范文6
关键词:新农村 环境问题 对策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们党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它对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面貌的巨大变化,必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国农村环境问题仍然突出,并逐渐成为制约农村经济特别是旅游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农村环境进行治理,保护农村环境,对加快农村现代化进程、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对农村环境问题进行研究的意义
1.制定有关政策,保护农村环境
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政策及研究对农村的生态环境关注不够,尽管从宏观上已经明确这类污染是影响社会发展乃至产生社会动荡的重要因素,但具体的影响程度、作用机制情况不明,难以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也就是说,当前针对农村的环境政策,尚不知道解决什么问题,通过研究可以在宏观政策层面做到有的放矢。
2.提出问题解决的资金渠道或资金来源
不同发展程度的农村需要中重点解决的环境问题是不同的,我国对农村环境治理额投入本来就很有限,而这有限的投入还没有注意分区域分类别解决问题,这就需要特别重视资金投入的方向。这方面的研究也是欠缺的。因此,有必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农村环境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治理环境问题的政策和方案。
3.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基础体系建设问题
过去,在农村环境问题上政策和投入没有跟上,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的环境监测和统计在农村地区存在明显漏洞,甚至根本就没有这种监测和统计资料,这也是农村环境的具体情况好像明白又不清楚的内在原因。广大的农村和乡镇这方面基本没有形成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体系,这使我国农村环境问题难以得到准确及时的反映。
二、农村环境问题的来源
1.农业生产造成的面源污染及土壤污染
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的开发已接近极限,化肥、农药的施用成为提高土地产出水平的重要途径,而这种“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时面源污染最为重要的来源。由于面源污染难以有效控制,会造成河流、湖泊等水体的富营养化,使之失去生产和生活的使用价值,面源影响的严重性因此逐渐显现出来。除此以外,面源污染还造成地下水污染甚至食品污染。另外,农用地膜带来的土壤污染和华北地区农村的秸秆和垃圾燃烧产生的污染也造成了相当程度的环境危害。
2.由于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产生的生活污染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城镇和乡村聚居点人口迅速增加,城市化倾向日益明显。但与城市相对规范的规划、较完善的基础设施相比,小城镇和乡村聚居点在这方面明显落后,脏乱差现象突出。这种基础设施落后于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水平的现象甚至没有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而显著改善,对卫生和健康构成了巨大的威胁。
3.乡镇企业布局不当、治理不够产生的污染
受乡村社区自然经济的深刻影响,绝大多数乡镇在工业化进程中忽视了环境规划和治理,致使局部地区污染严重。近10年多年来,工业化畜禽养殖业又成为新的污染源,在河网密布地区这种污染甚至已经超过工业污染。
三、对农村环境问题的分析
1.农民低下的知识水平造成农村环境问题
从以上对农村环境问题的来源看出,农村环境问题的产生更多的是因为农民的知识水平地下,缺乏相应的知识造成的。以目前最为严重的化肥和农药污染为例,在目前状况下,农药和化肥的使用在农业生产中是必要并且可行的,但是,其使用必须合理,否则将造成对土壤、水体和食品的直接和间接污染。
2.农村环境治理严重经费不足
环境治理经费的来源,主要是来自政府。但是,因为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普遍低下,当地政府即使有资金,也会投入到急需的或者是能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活动上,而国家现在也不可能把较大的精力投入到农村环境治理上。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环境治理除了一些经济比较好的农村地区能自筹资金进行环境治理外,大多数农村环境治理的经费不足。
3.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与城市环境问题密切相关
对农村外源性环境问题的解决,不是仅依靠农村自身的措施就可以实现上的,更多的还是依赖于城市环境问题的解决。如果城市的垃圾不能得快在城市内部消耗,就必然会向农村地区扩散;城市工厂产生的酸性气体如果得不到严格的控制,就必然会产生酸雨等有害物质等,对农村的环境及生态造成不利影响等等,都说明农村环境问题与城市密切相关。
四、治理农村环境问题的对策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综合国力还不强,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必须坚持环境保护的国策。抓住农村产业调整和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契机,大力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开展农村环保工作,把控制农村污染面源,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作为环境保护局的主要任务。
1.强化政府的环保职能
除了需要政府投资,最主要的职责是做出适宜的制度安排,包括诱发性制度安排和强制制度安排,以诱导和强制企业采取预防和治理污染的措施。政府管理环境的主要任务是:规定生产过程中必须达到的环境标准,为生产者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通过发展公共品,解决企业自身难以解决消除的外部不经济问题。
2.努力提高农民环境意识
因为农村的经济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在起步阶段,政策标准的选择是企业产品与环境损害之间权衡的结果,政府不会为了免除环境受污染而关闭企业。由于各个乡村的发展阶段不同,即使有整个社会的环境衡量标准,政策本身也存在可执行性的问题。因此,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当地领导阶层和当地群众的环保意识。
3.加速生态农业发展
在生态农业中,以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原理为指导,应用系统工程的方法把传统农业技术和现代农业技术结合,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和社会资源优势,因地制宜的规划设计和组织实施农业,在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使农村环境问题的恶化得到有效的遏制。
4.引进先进技术推广到农村中,减轻环境污染
例如推广沼气技术的运用,既可以减少人和畜粪便散污染,又可以起到资源再利用的效果;沼气供能,既可以减少对森林的砍伐和木柴的燃烧,防止了森林的破坏和大气的污染,又为农民节约开支;沼液和沼渣,是高效有机肥,对农作物具有抗逆性,可减少农家对化肥和农药的用量,进一步起到环保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