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管理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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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管理细则

药房管理细则范文1

药房是医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院重要的服务窗口,也是医院良好形象的展示点。肩负着全院药品的供给,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药品以及为患者提供用药咨询等重要职责。药房管理的优劣直接影响到药品的质量,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其业务素质与服务水平也将直接影响医院的社会形象和公众对医院的信任。因此,药房管理工作是整个医院管理工作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通过对药房科学的管理,既保证了患者用药,更能保证为患者提供优质的药学服务。笔者从自身的工作出发,通过对我院药房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药房管理的改进措施。旨在为我院药房以后的发展提供参考:

1 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院药房的运作管理不断完善,不断改进,尤其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子处方在我院的应用,使我院药房在管理上跃上了一个台阶。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应用封堵了很多药品管理上的漏洞,提高了药品核算和管理的准确信和科学性。更提高了工作效益。对提高药学服务水平,实现医院现代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提供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也使药剂科原有的管理包括制度、模式、内容、方法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为医院药学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1 药房设计不合理,硬件设施不完备。药房内部设计不合理,没有专门给临床护理人员领药和核对的空间,她们必须进到药房内核对药品。在药房内进进出出,严重干扰了药学人员的调剂。目前我院药房只有几台冰箱,没有配备调节药房内部温度和湿度所需要的空调和抽湿机等设备,没有阴凉库,很多需要在20℃以下保存的药品都得不到很好的存放条件,药品的质量得不到保证。

12 药学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服务意识不强。我院药学人员大都是中专毕业生,全科21位员工中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只有4位。大多数员工文化层度及知识结构都不能满足药房管理需要,影响药房管理质量。因为他们每天要面临的是大量而又繁重调配任务,只能以完成配方发药工作为中心。药学人员的专业知识得不到及时的补充与提高,他们普遍综合业务水平不高,业务知识不完备,更加缺乏临床医学、治疗学、临床药理学等综合知识,已不能适应现代化医院管理要求。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充分发挥一名药师应有的作用,对患者提出的用药问题不能做出专业的解释和指导,严重阻碍了药物咨询的开展。

13 药品管理:我院药品管理的制度比较健全,但并未得到很好地落实,不合格药品、报废药品的记录不完整,尤其是退药制度执行力不强。不但增加药师的工作量,药品的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贵重药品管理和高危药品的管理还缺失,没有制定贵重药品和高危药品目录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14 临床药学发展不理想:目前,我院的药房管理目标仍局限于药品库存管理和供应上,不重视临床药学的发展。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二甲医院应至少配备3名临床药师,而目前我院只有1名专职临床药师。临床药师的工作只局限于处方点评、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编制药训等,而深入临床为患者提供直接的药学服务项目很少。很多工作只流于形式,工作开展缓慢而成效低。

2 对策与建议

为促进和完善我院药房规范化管理,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21 医院应加大对药房的重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软硬件设施条件,使医院药房的设施、装备水平有一个显著的提高。保证药品储存条件。改善药房的工作环境,使药学人员能专心于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22 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努力使药房拥有一支素质过硬、配备合理、经验丰富的药学技术人员梯队。加强对药学人员的实时培训,促进知识更新,提高药学人员综合素质。药学人员具备高素质的业务能力是做好药房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因为老药新用和新药的不断出现,临床用药日趋复杂,如药物的配伍禁忌、相互作用及特殊人群中的应用等,都需要药学人员必须掌握丰富的药学专业知识。只有不断提高药学人员自身的专业水平,才能更好地为患者服务。医院也应重视药学人员的再教育培养力度,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和思想素质培训并进行考核,使药学人员具有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技能和一切以服务患者为中心的理念,坚持药房的一切工作都围绕患者开展,增强服务意识,真正使药学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发挥更大的药学服务作用。

23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保证其正常实施,同时要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要求从药品购进、保存到供应三个环节都严格执行到位,定员、定岗,把责任落实到人,使药房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并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提高药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此外,药房也要制定本部门的奖罚制度,根据药房员工的执行情况及考评指标,使药房的每项工作都落实到人,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24 加强药品管理,药品管理是药房管理的中心内容,做到依法用药,依法管药。贵重药品指定专人负责,使用专用账册,做到帐物相符,日清月结。筛选高危药品品种,制定高危药品目录,包括高浓度电解质制剂、肌肉松弛剂、细胞毒化药品、胰岛素、抗凝药及安眠药等。设置专门区域和药柜存放高危药品,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合存放,高危药品存放区设置警示标识。对药学人员及医护人员进行高危药品知识培训,加强高危药品危害性的宣传,使他们认识到高危药品潜在的风险和注意事项。建立高危药品的管理制度或办法,有效降低由于高危药物使用不当而带来的严重医疗后果,提升医院药物治疗的安全水平。

25 加强门诊患者用药咨询服务工作,设立专门药品咨询窗口,由高资历药师或临床药师负责药品咨询服务工作,对药品的禁忌证、不良反应、服药注意事项等问题做科学的专业的解答。在交流过程中做到耐心、细心、尽心,尽最大限度做到提供的信息有据可依,安全可靠,切实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努力构建完善的医患交流平台,引导患者科学用药。

26 加大对临床药学的投入,加强对临床药师的培养,提高临床药师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临床药师的专业和实践能力。建立药师查房会诊制度,深入开展临床药师下临床工作,充分发挥临床药师责能,做好用药指导。

27 充分利用我院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的优点,对药房的各种信息进行管理,提供药品咨询系统,配备药品手册、新药特药介绍、药物相互作用、药品不良反应、临床与药物等方面的软件,及时对全院医护人员及患者提供最新的药品信息,实现药学资源的共享,协助医师选择正确的药品及用量,而且可以及时回答患者的咨询,提高各岗位的工作效率。同时,医院药学信息现代化将直接提高药学服务的效率。

3 结语

总之,医院药房通过科学管理的措施,以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改善工作效率的管理方法。使药房向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的方向发展。切实做好药房管理,向患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科学的管理不仅可促进药房的发展,使得药房的管理适应医药市场的发展,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还可进一步促进医院管理模式的革新,也使药房的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以高,人们对卫生保健需求不断增加,作为医院医疗重要组成部分的药房,要顺应发展,实现功能转变,将现代管理学积极应用于药房管理中,将工作的重点定位于“以患者为中心,以药品为手段,为患者提供全方位的高质量的药学服务,使医院药房工作健康快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章航飞 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医院药房管理中的应用中国医药指南,2011,9(1):168169.

药房管理细则范文2

关键词:医院药学;药师;教学培训模式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医院药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药师是整个医院药学发展过程中的核心竞争力,药学教学工作不仅要满足药学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养目标,还需不断改革与探索医院药学多元化服务、差异以优化患者治疗结果的人才培育模式。目前,我国的临床药学本科、研究生教育以及规范化培训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一方面借鉴国外药学实践与药学职业化人才培养模式[1],结合自身特点进行优化调整,但学术性教育转型以及临床药学专业实践能力还有待提高,致使人才培养的产出质量尚不能真正满足医院药学实际工作的需求[2,3]。因此,职业化培训与继续教育已成为提升医院药学人才专业能力与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基于我国卫计委下发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4]、《医院药师毕业后教育大纲》[5]等系列工作文件要求,结合某院药学学科博士授权点、北京市住院药师培训基地、首都医科大学临床药理学学本科及多所院校的药学本科生带教基地等教学模块,依托医改前沿阵地的丰富资源与经验优势,将不同培训对象的教学培训经验进行总结。针对教学方案实施细则不够具体、教学对象缺乏学习主动性,教材不够完善,教学实施过程尚存随意性、师资自身能力与带教能力有待提高、主观性较强等实际问题开展了一系列的探索与改进,利用PDCA原理循环往复不断改进的过程,初步探索出系统化与层次化的医院药学教学培训模式。

1层次化的培训目标

构建多元化的药学人才队伍才能满足医院药学职能的不断延伸和发展,除配备药事管理和药品供应保障的药师以外,能够提供临床药学服务相关的合格药师。医院药学教育需从职业化教学为出发点,兼顾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和知识技能的需求,制定适合自身职业化需求的教学培训目标。医院按培训对象的差异性,将培训对象分为5个层次:住院药师学员、药学研究生、药学本科生、药学进修生、药学工作人员,见图1。5个层次培训所需达到的目标各有高低不同,但培训过程与培训要点互有交叉,共性的内容设置了普适性的药学基础培训,包括各类人员都必须掌握的药品基本药理作用、不良反应,医院药学工作流程等内容,专业化的培训课程则更多侧重于临床实践能力的运用,包括参与患者用药教育、与医护人员之间的沟通、临床实际用药的指导与规范等内容。

2教学管理中的制度工具

注重发挥“管理出效益”的管理理念在教学工作的应用,从而加快教学成果的产出。首先,强化教学管理过程的制度化与规范化,日常管理遵照《北京地区专科医师(药学)培训细则》《美国卫生系统药师协会的药房管理规范》《医院住院药师规范化培训与考核制度》《休假与考勤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同时,按培训对象的层次性明确培训目标、培训模式、培训内容、考核方式、带教师资与日常工作管理的相关内容,初步形成了针对不同教学培训对象的教学规范与制度管理体系,为药学人才队伍的培养提供规划化的制度保障。医院组建了药师培训指导工作组,成员包括药事部主任与各部门负责人,主要负责各级药师的培训计划、监督及指导工作。药师培训指导工作组严格执行月度的例会制,阶段性的总结与解决现有问题。另外,优化师资团队的结构与质量,公开选拔具有优秀品质、较高专业水平、工作能力与带教能力的药师担任师资。以药师分级为依托,发挥绩效考核与奖金分配体系在教学管理流程中的促进作用,细化绩效考核标准与方案,将教学工作量、教学能力、教学成效、学员阶段考核成绩、学员满意度作为绩效考评的主体,实现教学工作的专岗专责与优劳优酬的绩效模式,更合理地配置与发挥师资能力。通过上述举措不断加强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将医改与科室发展经验运用于基地建设与教学,完善教学培训与轮转的制度与内容,以科室大发展带动师资与学员的能力提升,初步取得了基地教学水平与人员能力协同提高的共赢,做到教学相长。

3教学方法的临床实用性

目前,药师执业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仍是理论学习和实践应用联系不够紧密,一方面来源于传统的药学教育课程设置中理论与实际缺乏结合,缺少医院药学工作技能与实践经验的指导。另一方面,很多新入职的药师与学员从事医院药学一线工作时间较短、对药学实践缺乏感性认识、基础不牢。因此,科学设计教学内容与计划,从实例中提取典型的教学案例和实施要点,采用互动式教学有效引导学员思维方式,活跃教学气氛,进而不断巩固教学结果。

3.1教学内容与计划的科学性

药事部通过“普遍提高、重点培养、勇担责任”的举措,建立了由“内”(科室、部门、组内培训)到“外”(出国进修、外出进修学习)的全方位人才培养模式,更个性化与科学性地设计教学内容与计划。首先,综合评价药学学员层次、教育与工作经历、知识技能水平,以科室部门带教师资药师为主体进行设置培训计划,具体将培训划分为:全科培训、部门培训、精英药师培训,师资培训与基地学员培训、新职工入职培训等专项。按照岗位目标、理论基础、技能应用、药学前沿四个层次设计教学内容,涵盖必修项目与针对性的可选项目,涉及药品调剂与用药指导、临床药学服务、药品风险管理、药学科研等方面内容,初步实现自上而下、由大及小、由广入微的教学模式。普适性的全科培训适合于全体药师,既包括医改政策、国内外药学现状与进展的解读、药师基本知识与技能、药学部门的管理经验交流、个人能力与修养的自我提高、团队建设与核心竞争力、药事管理指标考核等内容。其次,各部门的基层培训更加突出岗位特色,充分利用现有药学实践的环境与条件,在门诊药房、病房药房、临床药学等部门的轮转实践中发现知识点,加强师生互动,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了学生的创造性和综合能力,使参培学员更快地适应医院药学的工作内容[6]。例如处方点评、患者健康用药大讲堂、门诊用药咨询中心,门诊药历、药讯专刊等形式多样的药学服务模式,锻炼了师资与学员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发挥了基层培训在药学服务实践能力的重要作用。精英药师培训主要针对住院药师基地的带教师资与研究生以上学历骨干药师的集中培训,以讲解题目的价值意义为突破口,进行重点掌握的知识点相关用药案例模拟,着重围绕临床思维的培养。精英药师培训中加入医院药学学科建设、领导力与高效能团队、时间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为学科发展储备后续人才。新理念、新知识、新能力得以在各部门之间、师资之间、学员之间进行传递,起到小范围的提高带动大团队整体提升。于此同时,入职后的岗前规范化培训让学员更快、更深入地了解医院药学的本质与功能定位,使之更顺利地融入到实际工作[7]。岗前培训一般采取活泼、生动的交流形式,内容更具引导力与亲和力,由经验丰富的药师分别从职业心理、住院药师规范化培训相关细则、医院与科室发展进程的人文教育、医患沟通技巧等方面进行引导,使新学员充分认识医院药师的职责与任务,有效帮助学员更快地完成心理过渡期与适应期,使学员突破迷茫、发挥主动作为,有目标、有计划地完成医院药师的培训内容,完成自身的职业定位与规划,为成为一名优秀的药师做好充足的准备与积淀。为不断提升团队整体的教学培养水平,满足新形势下人才培养与科室发展的需求。药事部兼顾“引进来”“走出去”的培训策略,外派药师参加院外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与学术会议。同时,拓宽药师与外界的交流渠道,邀请医院药学专家进行经验的分享与指导,使学员更加深入了解医院药学的发展方向,更切合实际地制定职业规划。积极与美国布朗大学罗德岛医院、英国德蒙福特大学等国外学术机构广泛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合作与交流,通过培养学员完成培训记录、学习心得与科室建议的分享,将外部培训式教学变为更深层次的解读与归纳,借鉴国外医院药学管理与药学服务的经验,探索与国外医科院校联合培养高素质医院药师的新模式,实现学员知识水平、工作经验的快速提高,满足新形势下科室发展的需求。

3.2教学方法巩固教学效果

目前,医院的药学教学方式主要以导师制教学和轮转制为主。导师制教学方式主要针对科学研究型的本科、硕士与博士生的专项性教学,以导师的专业方向作为科研目标进行研究专项的培训与学习,不断完善专业方向的数据与研究基础,逐步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思维与能力。轮转制的培训主要针对住院药师基地学员与毕业后刚刚进入药学部门工作的药师,以药学部门的岗位职责与专业技术为教学内容,在岗位轮转过程中,直接面对临床与患者,培养与锻炼学员的临床思维能力与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在导师制教学和轮转制的实际教学过程中,注重基于问题学习教学方法的运用,以学生为中心、基于问题、综合地、相互合作和交互式学习,通过实际用药案例,引导学员掌握药学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并熟悉医院药学的基本工作流程与技能。课堂上的活跃教学气氛是基于问题教学模式成功的关键,发动学员积极发表意见与建议,使大部分学员提高专注力,相比于以往传统的以讲课人为主要发言者的大课授课形式,教学模式更加灵活,互动交流机会更多,教学内容更具个性化,有助于实现教学目标。带教老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作为教学的主要实施者,发挥引导、示范与监管作用,师资的带教能力也得以提升。医院药学教育过程中的核心部分是临床药学教育与人才培养,教学过程综合体现导师制和轮转制的教学。已有多所高校设立临床药学专业,特别是很多医院作为卫生部临床药师师资和学员培训的双基地[8-10]。临床药师基地的同质化与标准化已成为临床药师培养与教学实施的重要因素。因此,医院内部临床药学教学的规范性与实效性更凸显紧迫性。我院临床思维能力的培养突出以临床案例分析为引导的药学监护教育,促进临床药师与临床医师的协作,提升多学科会诊的药学服务能力,努力实现培训效果与卫生部临床药师师资和学员培训双基地教学初步接轨。

3.3评估工具对教学成果的验证

发挥药师培训指导工作组的教学质量评估作用,着重强调对实践能力与技能的考核,主要包括:入岗培训考核、组内阶段性的月度与季度考核、轮转出组考核、出科考核,科室层面的年度考核,主要使用药学知识与实践技能的题库,随机选取试题的方式,全面考核药师调剂能力、药物咨询和特殊剂型药物用药指导技能、药事管理和药品质量管理技能、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和评估技能及临床药学等关键技能。同时,通过模拟考场、应用案例教学方式重点考核审核、调配发药、用药教育、处方医嘱点评、不良反应报告、药物的临床合理使用等技能考核,从而确保“三基”培训的成效[11]。对于临床药师专业的专项培训更注重实践能力的提升,多以现场提问等方式,定期检验药学查房技能、检查药历书写情况,注重临床的表现与应变能力,规范的步骤流程进行考察评估。利用岗位技能比赛与练兵、知识竞赛、教学授课比赛等方式检验教学成效。每半年进行一次岗位技能练兵,并定期组织形式多样的药学技能比赛,内容涵盖药事管理实例分析、临床用药典型案例讨论、处方医嘱点评问题解析、药品制剂调剂及质量检验等内容。使学员通过技能比赛更深刻地熟悉与掌握药学相关的概念、用药原理。以期达到以赛促学、以赛代训的效果,促进药师队伍进一步提升技能水平。通过理论知识与技能检验相结合的方式更加科学地、全面地检验教学效果。

4药师队伍能力水平的逐步提升

通过上述举措,针对不同层级培训对象构建系统的教学模式,教学目标更为明确,教学方式更适合于医院药学综合性和实践性强的需求,药师能力得到快速提高。药师在处方干预质量、用药咨询、保障患者安全用药以及宣传合理用药知识等方面的作用发挥了更为重要的“把关作用”,处方不合理率从2012年9月之前的超过15%降至目前的0.3%,体现药师价值。2013年至2015年医院药师基地考核的通过率为100%。更多药师的优秀能力得以展现,在2015年北京市“技协杯”药师职业技能大赛中荣获优秀团队、个人冠军、亚军的奖荣誉称号,荣获北京市药学会“创新管理之星”、“药学服务之星”和“临床药学之星”称号、中国药学会青年医院药学奖、北京市医管局“青苗”人才培养项目等优异成绩。医院药学培训的模式经过尝试获得初步的经验与成果,但在内部教学内容的衔接与侧重点的确定、师资带教经验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医院将不断完善医院药学培训体系,从教学培训目标、培训制度、计划、考核等方面持续改进与优化,实现教学目标并提高教学质量,形成更加系统化、专业化的医院教学体系,力争为医院药学输送更多业务精、技术好、素养高的优秀药师。

作者:安卓玲 苏晔 张东肃 刘河 刘丽宏 单位: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药事部

参考文献:

[1]MichaelF.Powell,张伶俐,全淑燕,等.美国医院药学教育与实践[J].中国药房,2015,26(13):1729-1735.

[2]程希印.不可或缺的医院药学继续教育[C].中华中医药学会2013年药房管理分会学术年会,2013.

[3]刘瑜新,宋晓勇,张永州.从医院药学角度对我国药学教育的思考[J].中国药业,2013,22(2):38-40.

[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J].中国执业药师,2011,8(3):41-44.

[5]吴永佩,颜青.医院药学毕业后教育的继续药学教育.中国药师,2000,3(1):10-14.

[6]王晶,葛卫红,张晋萍,等.医院药学部药学实习带教工作的思考[J].中国药房,2012,23(8):767.

[7]张颖.医院药学人员岗前培训内容与形式刍议[J].食品与药品,2013,17(5):377-378.

[8]张婧,李丹露,胡宝荣,等.我院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带教模式浅析[J].中国药房,2015,26(12):1721-1723.

[9]朱曼,郭代红,孙艳,等.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带教模式和方法的探索与思考[J].中国药物应用与监测,2015,12(1):53-56.

药房管理细则范文3

一、完成的各项工作指标

1、门诊量 次;较去年同期 % ;

2、接急诊 人次;较去年同期 % ;

3、收住院 人次;较去年同期上涨 % ;

4、手术 人次;较去年同期上涨 % ;

5、床位使用率 %,较去年同期下降 % ;

6、平均住院天数 天;较去年同期下降 %;

二、年度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完善医疗服务水平。

二是护理工作。20xx年,护理部以“湖北省医院管理综合评价细则”为标准,以护理质量管理为工作重点,加强护理人员的素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从护理工作基础做起,坚持每季度一次护理质量分析讨论会议,按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提出改进措施,利于护理工作的有效提高。全年各项护理质量指标较去年均有所提高。如:基础护理、危重患者护理达标率为90%,整体护理、病房管理达标率为95%,各种护理技术操作,制度执行达标率为100%。全年组织护理业务培训学习6次,护理业务考试6次,全院护理人员对护理工作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应急预案掌握合格率达到95%,护理核心制度落实率达到96%。

(二)以病人为中心,构建合谐医患关系。

医院始终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始终把实现和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作为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是开展了“假如我是一位病人”的换位思考大讨论和演讲比赛,促进医护人员改进工作方法,转变服务态度,提高了服务水平。

二是在门诊推行一站式服务,开展比速度、比质量、比服务、看考评结果“三比一看”活动,优化了服务流程。

三是推广“人性化、个性化、亲情化”的服务。如为中午在门诊治疗、输液的病人免费赠送午餐XX人次;为生产的妇女免费出车接送600余次,让病人感受亲人般关爱。

三是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让病人感受到“公开透明、诚信服务”。向社会推出顺产、剖宫产、子宫肌瘤切除术、慢性胆囊炎伴胆囊结石胆囊切除术、单纯性阑尾炎、结节性甲状腺肿瘤切除术等20多个单病种限价服务,累计减免金额达15.6万元。

(三)以科学的管理机制,加强医院内部管理。

今年以来,结合医院管理年活动的深入开展,我院以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主线,明确执行岗位职责,落实目标责任使医院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

1、继续开展了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年活动。通过开展此项活动,进一步使全院职工在思想上树立医疗质量第一的意识,真真正正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放在医疗工作的首位,把医疗质量作为开展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形成全院人人、处处、时时抓医疗质量的良好局面。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级人员职责、各种技术操作规程,逐步使各项工作制度化、职责明确化、技术规范化、并建立起长效机制,确保了我院医疗质量再上一个新台阶

2、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制度管理。重点从财务管理,药房及药库管理,医疗设备和耗材管理,办公后勤管理入手,在保证非业务的职能科室,监督服务职能的同时作好自身管理工作。

3、加大理论教育引导力度,在全院广泛开展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的医德医风、行业纪律、法律法规等各方面的教育,不断增强广大干群职工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积极促进广大职工整体素质的提高。

(四)彰现公益社会责任,发挥公共服务职能。

我院本着立足社会、回报社会原则,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从公益事业着手,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努力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

一是向社会推出顺产、剖宫产、子宫肌瘤切除术、慢性胆囊炎伴胆囊结石胆囊切除术、单纯性阑尾炎、结节性甲状腺肿瘤切除术等20多个单病种限价服务,累计减免金额达28万多元。

二是针对女性常见的三种高发病(子宫肌瘤、乳腺病、宫颈疾病)以及三大癌症(乳腺癌、子宫颈癌、子宫内膜癌),我院在“三八” 妇女节期间与襄城区卫生局联合举办“女性疾病防治工程”,免费为3000多名妇女进行了“三高三癌”筛检活动,共免收金额60多万元。

药房管理细则范文4

2016年药品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七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 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兽药管理条例全文(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

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 新兽药研制

第六条

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

(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菌(毒、虫)种、细胞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保藏。

研制用于食用动物的新兽药,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试验并提供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新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新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并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国家对依法获得注册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兽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注册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注册兽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兽药注册的,兽药注册机关不予注册;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兽药注册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 兽药生产

第十一条

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范围、生产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兽药生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

生产兽药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八条

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第十九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

第二十条

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可以对新兽药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者进口该新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在监测期内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并及时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 兽药经营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应当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第二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

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第二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

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

第三十条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

第五章 兽药进出口

第三十二条

首次向中国出口的兽药,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机构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和物品:

(一)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颁发的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三)兽药的制造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用于食用动物的兽药的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四)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样本;

(五)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

(六)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七)涉及兽药安全性的其他资料。

申请向中国出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当将决定受理的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该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向中国出口兽药的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考查,并有权要求该企业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该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

国内急需兽药、少量科研用兽药或者注册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的进口,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兽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再注册。

第三十五条

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兽药,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机构。

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的,中国境内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凭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其他兽药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第三十六条

禁止进口下列兽药:

(一)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二)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

(三)经考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四)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第三十七条

向中国境外出口兽药,进口方要求提供兽药出口证明文件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出具出口兽药证明文件。

国内防疫急需的疫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六章 兽药使用

第三十八条

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第三十九条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四十条

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在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动物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兽药残留检测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

第七章 兽药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第四十五条

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

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国家标准。

兽药国家标准的标准品和对照品的标定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负责。

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

决定。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第四十九条

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第五十条

国家实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禁止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

兽药评审检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药。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动。

第五十八条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

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

(二)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

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部门决定。

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行政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兽药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二)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三)兽用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四)兽药生产企业,是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从事兽药分装的企业。

(五)兽药经营企业,是指经营兽药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六)新兽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兽用药品。

(七)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是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出口兽药证明文件、新兽药注册证书等文件。

第七十三条

兽用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十四条

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药品管理制度

(一)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1、基本用药采购管理

⑴药品采购严格执行四川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定,临床所需药品(毒性、麻醉、精神、放射药品和中药饮片除外)一律实行网上选择采购。阳光药品采购金额达到采购药品金额的90%以上,阳光药品采购分值必须在90分以上,药剂科负责药品采购。

⑵药品价格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招标(挂网)药品执行省招标(挂网)药品价。招标药品按招标价或低于招标价采购,医院按规定顺加作价;非招标药品执行国家最高零售限价,只能低于国家核定药品价格采购和作价;

⑶医院药品采购实行配送制。选择信誉好、质量管理规范并具有较强实力的医药企业进行配送,配送公司必须与医院签订《药品配送协议》和《反商业贿赂协议》,若有违背立刻终止配送,药剂科加强对购入药品质量监督控制,严把药品质量关。各公司配送品种原则不得串户,配送公司必须及时协调配送;医院大型抢救、急救用品应及时供应,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品第一在资阳医药公司自行采购。

⑷药品实行计划采购,库房保管根据临床用药合理储备,每半月一次计划,库房保管造出计划,由库管会计根据库存审核后,报仓储部主任审签后报药剂科主任,药剂科主任根据临床用药情况和药房备药情况,补充完善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后,送配送公司,配送公司五天备齐药品送到医院;临时急需用药临时申报配送。

⑸购药款的支付,医院按照《省阳光采购管理考核积分实施细则》要求药品,回款时间最长不超过60天,实行滚动付款;品第一实行先款后货。

⑹药品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药品购销全程监控,定期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掌握药品购销、使用动态,及时发现、纠正问题。

2、新药准入审批管理

⑴凡临床需购置的中、西药新品种,由申请购买科室分析论证后,根据临床需求量,由中级以上医师填写“新药准入申请表”,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后向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购买科室要有讨论记录备查。

⑵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整理申报资料,对申请的新药品种进行核实,将科室申请理由、论证资料、新药单品种的详细资料(包括生产厂家的新药证书、药品生产和经营许可证、药品说明书、GMP证书、药检报告、药价批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整理汇总,编制新药目录,提请药事管理委员会审议。

⑶新药品种实行挂网择优采购原则。

⑷新药应经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批,参加会议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经充分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选择挂网品种,得票超过参会人数2/3者为批准购入新药

。经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准纳入计划采购。

⑸单品种新药由医务部主任、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直接报院长批准执行。

⑹新药购入后,申请科室应及时使用。造成库存积压过期者,由申请科室承担责任,属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的积压浪费,由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承担责任。

3、临时用药审批管理临时用药申请仅适用于抢救急需、突发性疾病急需或院外专家会诊急需的药品。

⑴由科室主任书面申请,注明申请理由和需要用量。

⑵医务部负责对临时申请用药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

⑶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紧急情况可先口头同意购药,随后补办手续。

4、药品采购配送管理

⑴药品采购工作必须保质保量完成,保证药品供应及满足临床需要,杜绝药品采购配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⑵医院药品一律由配送公司统一采供、药剂科调配,任何科室和个人禁止经营、销售、购买任何药品。

⑶配送公司一经选定签约,必须按照协议进行配送,满足医院需求,违约应解除合同,另选配送公司。

⑷医院药品管理人员必须熟悉药品品种、规格、价格、厂家、配送公司等基本信息。药剂科负责审查配送公司的资料证书是否齐全,禁止采购和销售证件不全的药品。

⑸药剂科严把药品质量关,杜绝购进无生产批准文号等假、冒、伪劣、过期变质药品。

⑹配送公司应严格按照库房计划和时间要求进行配送,进货时仓储部要严格按审批数量、规格、品种入库,防止积压和脱销。保证临床用药的及时性、持续性。

⑺药品采购严格遵守财经制度,药品发票必须真实,发票与药品同时入库,严格验收,做到药品、帐、凭证相符。

(二)药品库房管理制度

1、西药、中草药库房管理

⑴药品质量监督员和库管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的药品质量标准及合同的质量条款,对药品进行逐批验收入库。

⑵验收时要特别检查药品合格证、药品标签或说明书、药品外包装、批准文号、有效期、注册商标、外观等。

⑶完善验收记录,包括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果、验收人等。

⑷对怀疑不合格药品要及时送药检室检验,对不合格药品要及时与配送公司协调解决。

⑸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份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核对检验报告。

⑹中药材除验收药材的品种、数量、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外,还要验收药材质量,检验规格,有无伪劣残次、虫蛀、霉变、泛油等。

⑺对特殊药品,实行双人验收制度。剧毒药品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专人保管。进销必须有二人复核,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⑻药品出库要坚持先进先出,易变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严禁过期变质,无故报损。

⑼库房按药房计划配送药品,双方清点后在出库单上签字。

⑽对所有药品必须及时登记入帐,出库后核对库存,保证帐物相符,坚持每季度盘点一次

⑾药品效期报表、计划报表、库存报表必须按规定报出。

⑿非药库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药库,严禁在药库内会客吸烟。⒀各种凭证、资料每月进行搜集、整理、装订成册。

2、液体库房管理

⑴各科按照医师开据处方上的液体数量,正确录入划价,药房收处方进行复核确认,然后将确认的数量分科室、品种、规格进行打印一式三份,科室、药房、液体库房分别签字,各保留一份备查。

⑵药房根据各科液体数量、品种、规格,打印汇总表一式三份,药房、液体库房、药品会计各一份;液体库房根据汇总表,进行电脑录入,开据凭证一式三份,液体库房、药房、药品会计各一份,药品会计复核确认无误后,进行下账打印出库单,库房、药房分别签字;液体库房根据各科液体品种、规格、数量,发放到各科,各科照单进行清点后,在液体发放表上签字,液体库房、科室各留存一份备查。此操作的每一环节相互制约、相互复核,若有差错及时纠正,确保无误。

⑶液体处方退药的处理,药房确认后,在各科液体清单中将会产生相应品种的负数,送液体人员在送该科液体时,应将该品种负数的实物收回,以求账实相符;各科剩余液体退药的处理,各科通知液体库房需退回品种、规格、数量,填房填退回单一式三份,液体库房、科室分别签字,药品会计复核,此单附在科室液体清单上,以示抵减数量。

⑷以上操作中产生的各种单据,各科、药房、液体库房、药品会计务必妥善成套保存,每月装订一次,随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抽查。

⑸液体库房必须根据医院液体使用情况,报请采购计划,以保证临床使用;审计、财会应经常不定期督查,是否账实相符。

⑹各科使用后的废输液瓶,由医院统一回收处理,回收时各科室和送液体人员相互清点,并签字确认,再由财务部复核后,由财务人员等参与处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三)药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1、药品质量监督人员(保管)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药品管理法规,实施对配送公司所配送的药品及普制室配制的药品进行监督、检查、抽验。

2、抽查药品的形状、性状、色、嗅、味等外观质量,发现异常应要求药库退货。

3、抽查药品包装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必须附有中文使用说明书。进口药品要有口岸药品检验所化验报告单复印件,并加盖有销售单位的红色印章。药品入库要检查药品的外观质量,如包装是否有破损、药品是否有污染。

4、对在库的药品定期进行质量抽查,发现有生虫霉变及过期失效等质量变化的药品应立即停止发放,已发出去的要马上回收,并及时处理。

5、建立药品配送公司或生产企业的资料档案,含:“单位名称、地址、电话、邮编、法人代表和药品配送人员姓名”、“两证”及有效期、经营范围和方式、资金状况、历年供货质量和服务质量记录等内容。

6、对药品质量验收检查情况应有详细记录。

(四)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1、医院药品一律由药剂科按规定购入,符合资质的配送公司进行配送,禁止任何科室和个人经营、销售、购买任何药品,禁止采购和销售证件不齐的药品。

2、药品采购工作应满足临床用药需要。临时急需药品需由科室申请经规定程序审批后采购,并定期报药事管理委员会备案。新增药品交临床使用后,应有疗效报告交药事管理委员会据以决定是否继续购买或编入我院《基本用药品种目录》。

3、医院使用的药品价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规定,不得随意加价销售。

4、为确保经营药品的质量,为医院提供安全有效的药品;依

据《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进口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等法律和有关规定,配送公司必须与医院签定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和医药购销反商业贿赂协议书。

5、严禁医药代表在临床违规促销药品,一旦发现,停止该药品在医院使用。

6、加强医院内部药品流转环节管理。对采购环节、库管人员、药剂人员、网管影视中心等敏感部门严格管理,全程监控,严禁收受商家钱物和为商家提供各种用药信息,经查实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院内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7、临床工作应严格按照诊疗操作规范,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拒绝任何不正当交易行为,维护医学圣洁与医务人员的尊严。

8、医务部、党群工作部、财务部、药剂科、监察审计科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院内药品使用进行分析,发现问题一律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五)病区取药管理制度

1、各病区护士长应安排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护士承担药班工作,确因工作需要不能离开岗位的,为保证住院患者用药及时,可在护士长电话通知药房或在处方上签字后,由护工临时取药。

2、药师认真审核病区领药处方,发现病房输入错误医嘱时,应及时与其联系纠正,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

3、药房凭打印好的发药单调配完毕,调配药师应仔细核对再交药班护士验收核对无误后,双方在取药单上签名交药,明确责任。

4、药班护士领取药品时应仔细将医师处方与实际领取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用法、用量进行核对,若发现差错,应及时与药房核对纠正。

5、药房原则上不接受换药,如因药品质量问题时,可接受换药。住院患者口服药一律不退药(特殊情况例处),如特殊情况,需经病区科主任或护士长签字按退药程序交药房办理,药剂人员收药时应审查效期、批号、生产厂家及药品外观质量,合格后办理退药手续。

6、药班护士凭专用处方到药房领取、,并与药师当面核对无误后,在品领取专用登记本上签名。

7、病区开处方应有计划,除抢救外一般不借药,遇特殊情况应遵照《医院借药制度》执行,逐项填写借药登记表。尽量减少借药情况发生和药品的退还程序。

(六)液体发出管理制度

1、各科室按照医生所开处方,正确录入病员所用药品、液体数量。

2、药房认真核对处方与记帐数,核对无误后再在电脑上点发药并下帐,待每一个科室发药完毕,药房须提供发药清单给取药科室,取药科室根据药品清单核对药品实物数量,核对无误后在清单“领药人”处签字。此药品清单一式两份,药房、取药科室各一份。

药房管理细则范文5

随着医改深化,一方面允许多种经济注入医疗市场,形成激烈竞争机制;另一方面,医院又是落实政府民生政策的窗口之一,公立医院如何针对财务管理薄弱环节,在医院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实施过程中,为老百姓着想,着力全心全意为老百姓医疗服务来加强财务核算、合理组织收入、使用和分配资金、控制成本,做好新形势下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与政府与社会与医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合力保证老百姓看得起病,看得好病,将政府赋予医院的职能职责充分发挥,使政府的惠民工程在医院这个窗口下得以充分体现。笔者通过自己工作实践就目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着手,浅谈如何加强财务管理。

1 目前医院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重视收入,忽略其结构组成现象严重

很多医院由于缺乏有效管理手段和措施,普遍存在从上到下只注重收入,并不考虑收入组成结构,表面上看,收入呈增长趋势,其实质是在下滑,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居高不下。

收费收入中一部分是药品收入,在医疗卫生单位账面上反映为“医疗收入―药品收入”,目前国家政策是零差价销售,也就是说医院进价是多少,卖价就是多少,医疗卫生单位在药品上无利润,但生产经营商、供货商的利润就无任何部门控制,他们为了最大化赚取利润,反映出来的现象是便宜又能治病救人的药品从市场中消失,随之而来的是换了包装或者换了药名,其药品内含结构与同类便宜药一样,其价格可能是之前的好多倍,而且还堂而皇之在政府成立的药交所平台上挂网销售(目前,全市医疗单位所有药品基本上都是政府成立的药交所网上采购),药品价格不断增长自然虚拟了医疗单位的收入。

(2)医疗收入―材料收入日益增长。

收费收入中一部分是材料收入,在医疗卫生单位的账面反映为“医疗收入―材料”,随着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一次性用品如雨后春笋涌入各项各业,医疗一次性用品也摆脱不了这浪潮的洗礼,传统消毒器械已经被一次性医疗用品替代得淋漓尽致,临床医疗日渐依赖于这些五花八门的医用一次性用品,先不论其使用结果好坏,一次性医用品的推广与使用早已使医院陈旧的固定的收费标准与医院利润越来越薄的矛盾日渐恶化,就重庆地区来说,医疗卫生单位执行的收费标准仍是渝价[2004]142号版本的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这其中规定有很多一次性用品是包含在医疗治疗项目收费中,无利润,没有包含的一次性用品价格在1 000元以内的按进价10%收取,超过1 000元按进价的5%收取,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改善,各类人群各自利益的需求,为了方便快捷或卫生安全,大量推广医用一次性用品,医院供应室随之逐渐萎缩其功能职责,这种恶性循环的结果导致生产经营商不再生产经营应当反复消毒使用的器械,渐渐地金属材料制成的反复消毒器械逐渐从市场中淘汰,医院想使用这类器械也无法购买,迫于无赖不得不使用一次性用品替代。

综述以上两点,得到的结论是原来病人只用几十元能看好的病,可能现在要用成百上千元才能看好。医疗保险全覆盖,医保基金越来越显现其不足,医疗保险机构单独通过考核医院来控制医保基金,使其不崩盘,对医院来说越来越暴露这一决策的不公平,从生产商、供货商、交易市场等环节上没有得到治理,就无法控制医保报销额的迅猛增长,目前,医院在医保、社会、政府等多重压力下,不得不考虑病人均次费用等诸多因素,通过为病人买一定单、增大医院自身成本,摊薄利润或不计利润来满足各种呼声,所以,通过以上分析得到医疗卫生单位的收入实质呈下滑趋势(收支相抵无利润的基层医院越来越多),病人医药费呈上涨趋势,有的医疗卫生单位目前也无力垫付病人医药报销和负担医疗保险政策的考核审减,特别是一些乡镇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政府的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偿经费不足,医保支付受审减加上拨付又不到位,早已资不抵债,入不敷出,存在运行难,濒临生成难问题。

1.2 重成果,轻医疗行业各环节的关键指标考核较为严重

公立医院从上到下重收轻支、重供轻管、重钱轻物较为严重,政府考核医院负责人的成绩时多数注重单位总收入是多少,单位银行账款有多少,债权与债务可否相抵,单位内部大多数成员也认为单位成本核算,收支控制,绩效考核是政府部门、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的事,与“我”无关,“我”的目的就是一切为了临床医疗服务,只要临床需用,无论成本高低,单位就得无条件提供,科室负责人也从不本着临床治疗的实际所需来控制成本,使单位、科室、病人、员工各个利益群体的成本消耗不断飙升,医务工作者也不站在病人角度,着眼于病人病情来施展临床治疗,更少地为病人治疗节约,从单位层面的管控来说,没有细致入微地跟踪成本消耗,盲从地重视总收入增长速度,不去思考收入迅猛增长的背后,成本开支与绩效考核是否合理科学,多数单位都停留在一级库房入出管理,并没将科室这个二级库房管理纳入重点管控之中,科室从单位一级库房领出物资、耗材、固定资产后是否真正用于病人,服务于病人,在该用与不该用方面的管理上更是盲点。总之,目前病人医药费结构中药品、耗材居高不下,也没有监管部门实施跟踪督查,促使各利益团体盲目地追求各自的利益而不择手段,无孔不入。

1.3 内控制度不力,权力过分集中,财务管理风险较为严重

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这是会计法赋予单位法人的责任与权限,实际工作中就变成了单位负责人说了算,报销审批程序形同虚设,财务经常发现报销凭证填写不完整,漏填、少填、不填履见不鲜,报销发票无任何佐证附件支撑,严谨科学、合理合规的授权审批等内控制度严重缺乏,某些经办人、法人、主管部门等被权、钱、利所驱使,利用原始报销凭证大做文章,编造虚假凭证以达到偷税漏税、行贿受贿、损公肥私等不可告人的目的,所填写的经济业务项目与实际发生事务内容不相符,移花接木,这种高度集中的签批权限给单位资金带来风险,甚至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虽然会计法明确赋予会计人员具有监督职责,但受制于单位领导的管辖,其工资福利、职称晋升等掌握领导手中,这就使会计工作者处于两难境地。不少人因为害怕得罪领导影响工作与生活。对领导决策惟命是从,不得已放弃了监督责任,极大地削弱了会计独立性,严重扰乱了正常经济秩序,加大了财务管理风险。

1.4 内部监督、国家监督、社会监督三者合力缺乏

内部审计、国家审计、社会审计这三者没能很好配合,缺乏有效合力,缺乏有机结合、相互互补,三者没有合力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没能促进医院整体水平提升、没有促使医院整体效益提高,没有促成医院凝聚力和生命力增强,没能让医院更好地履行政府赋予的职能职责,为老百姓的健康服务,使老百姓真正享受政府的惠民政策,特别是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目前没有很好的机制来督促他们配合医疗行业的内部监督来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2 加强财务管理的对策

2.1 建政策,扛责任,消腐败,全面实施各环节监管考核运行机制

医保基金崩盘与否,不能单独控制和考核医疗卫生单位医疗用药和检查和治疗和成本消耗,虽然公立医院的财务管理有责任,但相关职能职责的政府部门同样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笔者建议政府务必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共同考核制造商、供货商的药品、医用品的成本、质量、价格,考核制定医疗收费价格的物价部门,考核实施网络采购的药交所、考核支付病人报销医药费的医保机构,考核把关药品和医用品卫生安全与质量的质监局、药监局、工商局等等职能职责部门,全面实现齐抓共管,共同监督,确保政府制定合理的医疗收费标准、医疗保险政策,彻底清除各环节的腐败和不正之风,拯救医保政策带给公立医院生成难局面,使公立医院充满生机与活力,着实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2.2 制定合理医疗收费标准和多种医疗经营模式下医保报销政策

经济的迅猛发展、物价的通货膨胀、医疗保险的全覆盖、多种经济注入医疗市场,公立医院要生成与发展,担当政府医院的职能职责,落实政府民生政策,笔者呼吁医疗收费标准和医保报销政策改变。

(1)如何改革医疗收费标准。

医疗收费标准是国家政策,以政策制定来杜绝屡禁不止的损公肥私、行贿受贿、回扣等,使这些歪风邪气不再有滋生市场,唯一的办法就是严格将医用品消耗与使用、设备损耗、技术含金量等全绑定在相应医疗收费明细项目中,严禁收费项目之外再收取相关费用,通过此举倒逼医疗卫生单位全院上下联动控制成本,增加收入含金量,促使生产商、供货商不盲目追随利益,为医疗卫生单位各类人群的利益得失而开展各项工作,从医疗收费价格产生的沿头环节开始治理整顿看病难看病贵,收费标准一旦定妥,至少5年不改变,因为任何新产品真正实现广泛推行时,也不会超过这一周期。目前重庆市执行的收费标准是2004年版本,跨度期过长,很多收费项目早已不切实际,笔者建议专业的价格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至少五年更新一次收费版本,严肃医疗卫生单位的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做好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执行工作。

(2)如何改革医保政策。

随着各类经济大量涌入医疗市场,形成竞争机制,本来是好事,但私营医院与公立医院的经营模式和职能职责不一样,公立医院肩负政府的职能职责远超于私立医院,私立医院以赚取最大利润为目的,并不一定站在老百姓的立场行医看病,但享受着与公立医院同等报销医保病人医药费待遇,实际工作中,同样一个病,在私营医院和公立医院产生的总费用往往截然不同,私营医院远远大于公立医院,两种金额均能报销,而且私营医院的每个病人医药费可能一点也不被医保审核人员审减,对公立医院就不同了,总费用比私营医院少而且还要被医保审核人员以各种理由审减早已报销给病人的医药费,使公立医院为病人买单,监管部门目前也没有规范的管理标准和程序化管理流程来管好这两类性质医院的医疗行为和医保部门的报销行为,在这种格局下执行同样的医疗保险报销政策,一方面自然而然地增加了医保基金的崩盘风险;另一方面无疑对公立医院来说是不公平的,笔者建议成立一个有医疗专家参与的组织机构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治疗中病人,通过走现场等多种方式深入了解病人病情,是否存在过渡治疗或骗保操作,各类型医院是否严格遵照医疗规范来开展医疗行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的医疗收费价格,这个机构一定本着全心全意为老百姓医疗服务的思想来制定两种不同的医保报销制度,同类病历,以治疗时间、治疗费用、治疗反响等多种因素来考核,根据实际考察情况来推行不同的报销比例,利用现有网络系统建立一套监督自动化体系,利用信息技术将每位患者医疗支出进行跟踪,自动报警,通过这些方式来倒逼不同性质的医疗机构共同参与控制医保基金,开展医保报销的公开透明度,给公立医院制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尽可能减少公立医院为医保政策的不完善而买单,拯救公立医院的生成环境,保障医保基金着实用于患者身上,严厉打击医疗报销行为中的不正之风。

2.3 重视收入组成结构,合理组织收入,切实解决看病难看病贵

(1)精通收费标准,合理组织收费收入。

既然医用品和药品是医疗收入的组成部份,特别是一次性医疗用品,一部分虽然不能收费,但影响到医疗单位的成本;另一部分即使能收费,其平均利润不足10%,那么全院上下必须精通渝价[2004]142号版本的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了解单位医疗收入结构的明细项目,最大限度地合理组织收入,严格控制医疗成本,努力降低物价上涨带给医院成本控制的难题,尽量降低病人费用,合理增加医院效益,提高职工福利待遇,留住医疗人才,推进医院健康有序地发展,努力为百姓服务。

(2)制定科学合理的医疗考核指标,增加收入含金量。

通过各项医疗卫生指标的横纵向比较,制定切实可行的增收节支考核指标,使单位收入结构更加科学合理。

医疗卫生单位各项医疗指标是否科学合理,必须通过大量数据的收集整理才能找到准确的考核细则,诸如各项收入分别占总收入比,收入中成本较大的如材料、药品分别占总收比,病人医药费中的材料费、药品费各占其总医药费比,病人均次费用,住院病人占用床日数,每床日费用,每床日纯利润,纯利润占医药费比,成本费用占医药费比,各项收费项目分别占医药费比,科室病床使用率和周转次数,出院病人平均住院日,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管理费用占医疗业务支出比,百元医疗收入的医疗支出,百元固定资产医疗收入,药品支出占总支出比,各项支出分别占总支出比,医生是否做到医疗行业严禁的大处方、大检查等等指标,与上月比,与上年比,与同等医疗机构比,与不同区县的同级医院比,与私营医院比,通过这样横纵向比才能找到准确无误的考核实施办法,并将各项考核指标与工资、绩效挂钩,实施奖惩分明的考核制度,使该下降的指标增加了,该增加的反而下降了受到工资、绩效的扣减,同理该增的指标得到增长,按增长幅度的大小进行奖励,这样自然促使全院上下齐心协力创收节支,保证收支结构更加科学合理,着实实现服务于病人,为病人着想的同时又增加收入含金量,保证病人的就医需求,与医疗保险机构合力保证医疗保险基金不超支。

(3)加强供应室管理,促使职能职责充分发挥。

加强供应室的监管督导工作,充分发挥供应室功能,确保医院供应室提供的消毒用品使医务工作者和病人使用起来卫生、安全、放心,从而减少各临床科室使用一次性医用品,减少病人为之买单,同时也使医院收入结构中耗材收入呈逐年下降趋势,杜绝因使用一次性用品带来的虚高收入,医院必须强化供应室消毒工作,逐步实现消代替一次性用品,提高收入含金量,降低成本耗费,将绩效工资与耗材使用挂钩,逐步缓解病人看病贵。

2.4 指标考核与绩效挂钩解决权力集中,内控不力,财务风险严峻格局

医院管理层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一套全成本核算方案,将医疗体制下的所有医疗考核指标与工资、绩效挂钩,形成科学严谨的程序化考核制度,使全院上下转变历史观念, 实施全员行动的财务管理机制,明白财务管理不仅仅是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的事,更是单位内部各部门或科室成员自己的工作职能职责,因为科室的所有收入属于科室,同样,科室发生的所有支出也属于科室,科室还要按一定的比例分担行后勤的开支以及单位的公用支出,这就促使全体员工不自觉地变为财务工作者,主动进行财务核算与监督,在每个核算期间,各科室或部门会主动关注与核对本期间科室的收、支、余;主动与相关科室诸如库房、药房、财务、总务等核对当期各项数据的发生额,自然促成单位层层实现账实、账账、账物、账表、表表相符,促使单位主动公开公布单位当期发生的所有数据,充分实现层层间相互监督与相互制约局面,同时也促进单位各部门或科室管理更科学、规范、合理。单位也自主实现每个员工在科室领导的带领下主动掌握医院的各项考核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把握收费标准,主动客观地创收,主动担当主人翁角色,自主实现医疗收入结构的科学合理、用药的恰当规范、病人医药费组成结构的合理、客观等,自然实现全院上下联动降低消耗,控制成本,大量用消毒用品替代一次性医用品,监督和管理好本部门各项消耗,使单位的钱物收支、采购、验收、保管、维修维护保养、账务的入出余、钱、物的收发存,凡反映账、钱、物的经济业务活动都有各个层面的监督与核对,也使单位的各项支出得到层层签字把关,公开透明,责任明确,一切财务管理难题在这种全院行动的模式下得以彻底解决。

2.5 做细单位各环节工作,顺利实现成本控制

(1)库存物资、药品等的管理。

库存物资、药品属于单位成本管控重点。

一是实施批量采购可以降低价格,保证质量。

二是,耗材、药品、办公用品、日常物资实行询价、比价、招投标等规范化、程序化的科学采购,严格按授权审批制度办理相应入出库手续,每笔业务至少由不同部门的相关人员3~5人签字确认后执行支付,通过严谨的采购制度来预防损公肥私,杜绝行贿受贿等腐败现象。

三是运用现代物流配送技术,顺畅配送药品、耗材等物品,最大限度地降低储备定额,减少储备成本,通过计算经济订货量,使存货的采购、订购、储存总成本最低。

四是加强对临床科室的使用监管,特别要跟踪耗材的使用情况,杜绝或防止实物挪用、流失、走穴等管理漏洞,科室领用实物时必须考核与收入匹配情况,严禁科室“二级库”自由挥霍现象。

(2)设备管理。

设备相对于库存物资、药品来说,金额较大,发生次数有限,更应当加强管理,否则一旦失控就易形成浪费和重大经济损失。

一方面,对于小型设备采购,相关科室提计划;财务管理者进行成本回收的核算论证分析;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决策,交采购部门执行询价、比价;在此由采购部门2~3人共同参与执行,并将采购成本列入相关科室支出;如果设备进行批量采购,必须提交设备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后执行,相应支出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摊计入相应科室。

另一方面,对于大型设备购置,必须进行医疗市场调研,提交可行性论证方案,必要时应当成立论证小组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论证报告交集体讨论联签,再交相关管理部门审批,进入政府集中采购流程,并将设备折旧纳入对应科室成本核算。

第三方面,要重视设备日常维修维护保养及其使用情况,使报废有依据,检查设备配置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并进行设备效益分析。

(3)其他费用管理。

单位各科室消耗的水、电、气等是成本管控难点,表面看似简单,其实际涉及的内容复杂,应尽量安装分表准确统计;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等由财务科归口统计,对行政职能部门费用以及单位公用开支费用,单位必须采用预算管理方法,实施标准成本、计划成本、目标成本管理方法加强成本控制,并将这部分成本设置一个统一、合理、科学的分配比例分摊到各核算科室进行绩效考核,同时也促使各核算科室对行政职能部门的开支进行监督制约。

2.6 监督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