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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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范文1

第一条为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知([]3号)、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政发[]75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财社[]65号)精神和《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政发[]12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镇乡人民政府分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实施,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市、镇乡建立有参合代表参加的监督委员会,检查、监督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保护参合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参合对象与手续

第四条凡本市农村居民(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者除外)及部分非农业户口居民(指原农村户口,后农转非,不符合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条件)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五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参合年度。参合者于规定时间内缴纳参合资金,领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卡,即可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不得中途参合或退出。

第三章基金筹集与分配

第六条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市、镇乡政府补助,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资助。

第七条基金筹资标准每人每年80元。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自交20元,所筹经费全部上交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0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40元(含省、市两级补助)、镇乡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0元,补助资金列入年度各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划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五保户和低保户、70岁以上老党员、90岁以上老年人个人自交部分由市、镇(乡)财政解决,不向个人收取。

第八条基金分为门诊补偿基金、住院补偿基金、预防保健基金、风险储备基金四个部分。门诊补偿基金人均15元,用于补偿参合者门诊医药费用;住院补偿基金人均63元,用于补偿参合者住院医药费用;预防保健基金人均1元,主要用于建立健康档案、预防保健等支出;风险储备基金人均1元,主要用于合作医疗补偿基金的财务透支。

第四章基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基金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市统一管理、分级补偿、专户记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条医药费用的补偿方式。

(一)门诊医药费补偿:门诊医药费补偿每人每年15元,以户为单位,实行包干使用,由各镇乡统一管理,统一补偿。门诊医药费补偿支出必须做到:制度严格,程序规范,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票证齐全。

市合管办根据各镇乡的参合人数,将门诊补偿基金拨付到各镇乡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户中。

(二)住院医药费补偿:在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就诊入院时,参合者必须带上本人身份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由所在医院按补偿有关规定给予实时结报。在市外一级以上医院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参合者出院后将医药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有效票据、参合卡、身份证或户口簿、转院转诊单、务工或探亲证明等材料在当年12月31日前交镇乡财政所初审,由市合管办审核结报。

(三)特殊疾病门诊医药费补偿:参合者患恶性肿瘤在一级以上医院门诊使用抗肿瘤药物的费用、放疗的费用和尿毒症患者门诊血液透析、重症糖尿病(使用胰岛素)、结核病、慢肝、器官移植后续治疗的费用可视作住院费用,按比例结报,由参合者将门诊病历、用药附方或清单、有效票据、参合卡、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材料交镇乡财政所初审,由市合管办审核结报。

第十一条医药费用的补偿比例。

(一)住院医药费。凡符合补偿范围的费用,按比例分段累计补偿:500元以内补偿35%;501—2000元补偿65%;2001—6000元补偿70%;6001元以上补偿75%。补偿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30000元。

(二)特殊疾病门诊医药费。符合补偿范围的费用按60%折算后,再参照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三)婚前检查费用。按每人20元实行定额补偿(未参加婚前检查的不补偿)。

第十二条参合者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按标准予以补偿。经转院到市外一级以上医院就诊按市内标准的80%予以补偿,未经转院到市外一级以上医院就诊按市内标准的60%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不属于补偿范围的医药费用:(1)自购药品费;(2)输血费;(3)超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药物目录》的药品费;(4)挂号费、门诊病历工本费、出诊费、中药煎药费、救护车费、陪客床位费、包床费、会诊费、空调(含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个人生活料理费、护工费等;(5)非基本医疗(指特需门诊、专家门诊、床位费超过35元/日、医学美容、家庭病床等)的费用;(6)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性病和交事故、故意自伤自残、非生产性农药中毒、职业中毒、医疗事故和非疾病或他人原因引发的外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7)分娩(包括剖宫产)、流引产;(8)各种整容、矫形、减肥、纠正生理缺陷和各种保健、预防性诊疗项目及药品费用;(9)检查费、治疗费、单项价格在1500元以内的材料费40%部分的费用,单项价格超过1500元的材料费60%部分的费用;(10)进行器官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所需购买器官或组织的费用;(11)未经物价和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检查、治疗项目,以及擅自抬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12)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的医药费用。

第五章参合者就诊与转诊

第十四条参合者在市内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医院就诊的,须经中心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到指定的市外医院诊治;参合者因急重病直接到市外医院急诊治疗,一个月内凭相关证明到市合管办补办转诊手续;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等参合者需定期到市外一级以上医院治疗的,一年内只需办理一次转诊手续。

第十五条参合者外出务工(探亲)或其他原因外出的,在务工(探亲)可外出所在地一级以上医院住院就诊的,治疗终结后,凭病历、复式处方、出院小结、用药清单、有效票据、参合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及镇乡、村出具的外出务工(探亲)或其他原因外出证明等材料结报,补偿标准参照转院到市外医院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六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与管理

第十六条市合管委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七条凡本市境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备《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符合市合管委有关规定要求的,由医疗机构申请,符合条件并与市合管办签订合同后,可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坚持诊疗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为参合者提供方便、及时、周到的服务。

第七章监督与奖惩

第十九条市、镇乡合管办每年定期公示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镇乡审计、财政部门每年对基金收支情况组织一至二次审计。

第二十条对积极支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征收参合费及审核医疗费用中循私舞弊,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

(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

(三)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重大损失的;

(四)有其他违纪及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合管办会同纪检监察、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给予报批评或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一)挂号、诊治不验证,让患者冒名就诊或重复挂号、分解处方、在诊疗和开具处方或医疗费用结算清单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二)为明显不符合住院条件的病人办理住院手续,或采用挂名住院实际未住院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增加、分解、混淆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不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或将自费药品与可报销药品混淆记价的;

(四)以医(药)谋私损害参合者利益的;

(五)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六)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参合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所发入的补偿费外,并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本人参合卡转借他人就诊的;

(二)用他人参合卡冒名就诊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范文2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市、区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政策,为确保此项工作的有序开展,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加强领导,确保我镇*年度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完成。

1.为规范*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执行,成立*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2.*年*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继续推行区大病统筹、镇小额补助和困难群众救助“三条医疗保障线“,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收益率。

3.*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五级筹资,一级管理“的办法,即由农民个人和镇、区、市、省财政五级共同筹集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统一进行经费的收缴、报销工作。

二、资金的筹集方式和额度

*区*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02元,其中包括:(1)农民个人每年出资40元,以户为单位参加;(2)四级政府共补助62元。

三、报销标准和范围

1.镇小额补助型农村合作医疗从1元起报,不设封顶线,全年可累计报销,也可单次费用及时报销,报销比例25%。

2.报销范围是:(一)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门诊药费。(二)本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扣除自费部分后不足2000元(区大病统筹农村合作医疗起报线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

3.大病统筹农村合作医疗仅报销起报线以上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大病统筹报销起报线为2000元,区外医院的报销起报线为3000元。

4.特殊病种(恶性肿瘤、尿毒症、精神病、肺结核)的大病报销原有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大病报销的基础上再增加报销金额20%。

5.中医治疗列入定点医疗门诊报销范围,门诊中成药和中药饮品在正常报销额度上再增加报销金额30%。

6、育龄妇女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械分娩将列入合作医疗门诊报销范围,报销办法与区定点医疗机构大病报销一致。

7.一次性住院总医疗费用超过起报线的,可列入大病统筹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在扣除自负部分后,起报以上部分按分段计算、累计相加的原则报销。具体比例如下:起报线至10000元,按45%报销;10001元至50000元按55%报销;50000元以上按60%报销。报销最高封顶额为50000元。

四、具体报销内容:

1.药费部分,包括中西药品,参照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执行。

2.医疗费部分,包括诊察费、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护理费、输氧费、化验费、普通特检费。

3.大型仪器检查、治疗,如CT、彩超、磁共振、同位素、x-光刀、加速器、介入治疗、各类大型镜检等限报10%。

4.凡不能区分用药类别(甲、乙、丙类)的,报销药品费按总药费的30%计算。

五、不属区大病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1.由打架斗殴、酗酒、自杀、吸毒、交通事故、工伤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计算生育等的医疗费用。

3.一切自购药品及各种预防服药、接种及生物制品等费用、丙类药和单剂(片、粒、支、瓶等)价格超过100元的乙类药。

4.床位费、出诊费、会诊费、伙食费、血费(不包括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的血费)、植入性材料费、陪客费、煎药费、空调水电费、急救车费、各种矫形整容费、各种商业保险费等。

六、报销程序:

1.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必须作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各项住院和门诊收据及住院清单必须是原件。若原件另有他用,则复印件由原件留存单位盖章证明。镇合医办经办人员进行复审后,送交至区合医疗办。

2.定点医疗机构及转诊比例:

逐级转诊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报销金额支付比例按医院分为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不打折;区外省内定点医院为打7折;省外定点医院打6折;自选医院打5折。转诊医院医疗费用报销以最后出院医院级别为准。

3.镇小额补助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手续: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范文3

根据国家、省、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政策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合对象及个人缴费标准

(一)参合对象和规定。凡户口在本镇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人口都可以参加新农合。参合对象必须以户为单位(以户籍人口为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个人参合资金,中途不得参加或者退出。外出务工人员在外参加了社会(职工)医疗保险的,可以同时在户籍地参加新农合,但两种或多种保障待遇之和不得超过医疗费用总额。母亲在本县参合,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可在出生30天内凭生育证、出生证、户口簿按当年人平筹资总额缴费后,自缴费之日起随母亲享受出生当年新农合待遇(婚出人员只能在婚入地参合)。复原退伍军人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可在2个月内补办参合手续,按当年人平筹资总额缴费,自缴费之日次月起享受新农合待遇。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参加了学生医疗保险的,不再参加新农合。

(二)个人缴费标准。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二、住院统筹补偿

(一)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1.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150元,住院时间超过平均住院日(8天)后,超过天数按每天25元的标准缴纳住院起付线费用,住院起付线外基本医疗费用全报销。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300元(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住院补偿起付线为250元),补偿比例75%。

3.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700元,补偿比例55%;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65%。

4.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例50%。

5.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1200元,补偿比例为50%。

(二)住院补偿封顶线

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金额最多12万元。

(三)外地住院

外出务工农民原则上应选择务工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必须在住院3天内向县合管办(0739-8237098)电话报告患者姓名、家庭住址、病情、住院医疗机构名称及经治医师联系电话等,经核实批准后方可享受补偿,不报告登记或未经核实批准的不予补偿。

三、门诊统筹补偿

(一) 门诊统筹补偿形式

1.门诊统筹分为普通门诊补偿和特殊门诊补偿两种形式。

2.普通门诊限在镇定点医疗机构、定点村(居)卫生室就诊和补偿;特殊门诊限在省、市、县、镇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镇专职审核员或县合管办申请补偿。

(二)普通门诊补偿

普通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50%。普通门诊基金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分配至农民个人帐户,以户为单位在年度内限额使用。普通门诊实行“即付即补”模式,只能按就诊次数结算补偿,不得累计补偿。镇卫生院门诊次均费用不超过40元,村(居)卫生室门诊次均费用不超过30元。

(三)特殊门诊补偿

特殊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60%,每人每年最多补偿1800元。特殊门诊可按年度累计一次性结算补偿。

(四)传染性肺结核门诊辅助治疗补偿

已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在县疾控中心全程规范化治疗的,其门诊辅助检查费、辅助治疗药品费全免,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由县疾控中心包干使用,纳入特殊门诊补偿范围。

(五)狂犬疫苗接种补偿

在预防保健机构、定点村(居)卫生室接种狂犬疫苗的,定额补偿100元,纳入普通门诊补偿范围。在县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病免疫血清的,按60%的比例补偿,最多补偿300元,纳入特殊门诊补偿范围。

(六)门诊一般诊疗费补偿

镇卫生院,门诊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10元,新农合补偿8元,患者负担2元;村(居)卫生室一般门诊诊疗费收费标准为5元,新农合补偿4元,患者负担1元。收取门诊一般诊疗费后,其它基本费用取消。

(七)门诊统筹补充规定

参合农民到省、市级定点医院住院的,按省、市规定和县合管办审定标准即时结报;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村(居)卫生室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补偿;跨镇就诊的普通门诊费用一律不予补偿;没有定点村(居)卫生室的村(居)由参合农民自主选择就近的定点村(居)卫生室就诊补偿或由镇卫生院统筹安排。

四、工作经费

凡在2013年9月15日前完成任务的村(居)按2元/人计提工作经费;

在9月30日前完成任务的村(居)按1.6元/人计提工作经费;

在10月15日前完成任务的村(居)按1.2元/人计提工作经费;

在10月31日前完成任务的村(居)按1元/人计提工作经费;

10月31日到11月15日完成任务的村(居)按0.5元/人计提工作经费,11月15日后完成任务的不计提工作经费。要求票款同步,凡只缴款未交参合人员花名册、票据者一律不予认可完成任务和兑现工作经费。

五、绩效考核

1.截止2013年11月30日,对完成征缴任务的工作片、村(居),每超过1个百分点,分别加2分、1分,此项加分最高分别不超过10分、5分;对未完成征缴任务的工作片、村(居),每低1个百分点,分别扣2分、1分,扣完本项工作基本分为止。

2.凡提前1个月完成征缴任务的工作片、村(居)分别加2分、0.5分,以此类推。对率先完成任务的三个工作片给予以通报表扬并相应予以加绩效考核分1分。

3.新农合票据由各驻村(居)干部到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签字领取, 11月31日镇里将对新农合收据进行统一销票,凡丢失票据者,每少1本分别扣工作片、村(居)2分、4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范文4

今天召开这次全区新农合运行工作会议,目的是贯彻学习《市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的意见》,回顾总结前期我区新农合工作情况,进一步统一思想,把握政策,理清思路,加快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步伐。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肯定成绩,正视问题,切实增强做好新农合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全区各级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在个人筹资额度较上年翻番的情况下,圆满完成了筹资任务,全区农民参合率达到了%,比市定标准提高了个百分点。在此,我代表区政府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更应该看到,我区的新农合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突出表现为:宣传引导需要进一步深入,参合率还有较大提升空间,一些实效价廉的常用药品未列入新农合用药目录,医疗补助报销手续较为繁杂,一些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和降低了广大参合群众的满意度。对此,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既要看到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坚定工作的信心,又要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工作的艰巨性,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和懈怠。下一步的工作中全区各级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认识,增强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把握政策,突出重点,确保新农合制度健康运行

前期,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市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的意见》,对年度新农合试点工作的依据原则、措施任务、标准要求等进行了细化明确。刚才,卫生局局长已作了传达说明,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抓好政策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由于市里的方案出台较晚,年度新农合筹资和政策宣传出现了错位。我们要抓住当下年关农闲的有利时机,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和宣传提纲,通过广播、电视、宣传队、明白纸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精心讲解,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宣传时重点要突出三个方面的利好:一是上级补助多。年参合筹资标准为元/人,其中个人参合筹资只有元,各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则达到了元;而较之其他类别的医疗保险,新农合的个人参合成本是最低的。二是补偿标准高。同往年相比,今年我区新农合的上级补助资金更多,总量更大,因而报销的比例和标准也有了较大提高。在住院补偿方面,参合病人住院费用在一级定点医院报销比例可达到%,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参合农民个人住院补偿年度最高可达万元,比去年提高了万元。而且在乡镇卫生院和定点村卫生室就诊还可以享受%的门诊费用补偿,最高封顶元,是个人筹资部分的倍。三是就诊和报销手续进一步简化。新农合信息平台已实现市、区、乡、村四级联网,参合农民在本市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医疗费用补偿由就诊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实行出院即时结算报销,既简化了程序,又节省了时间。

(二)狠抓资金管理,提高保障能力。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金筹措和管理是关键。目前,年度的筹资工作已圆满结束,下一步的重点是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发挥效益。要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对资金做到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严格按照管理、监督两条线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民主监督机制,对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等有关情况,要严格按照“事前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三公开原则,保证参合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资金的正常运行和合理使用,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让农民放心。要正确处理好提高保障水平和扩大受益面的关系,提高基金使用率和目录内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补偿范围内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做到既要防止因放得太松发生透支现象,又要防止因报销标准收得过紧造成资金沉淀,影响农民受益。

(三)加快基础建设,改善就医条件。区、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载体和技术依托。各级要在认真抓好现有区医院病房楼、乡镇卫生院改貌配套、农村卫生室“双百工程”的基础上,抓住当前国家、省、市扩大内需,支持公益性项目建设的政策机遇,加大项目和资金争取力度,努力改善房屋、医疗设备等基础条件,为农民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同时,要继续认真抓好“三个统一”和十项制度,坚持用制度约束人,按规章处理事,确保新农合制度管理严格,运行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要实行动态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新农合基金和各种损害参合农民利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严厉打击,确保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都能够向农民提供合理、有效、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能否得到健康保障,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任,加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十分重要。要加大农村适用卫生技术人才的培养力度,要引导、鼓励医学类毕业生到农村服务,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培训。要继续深入开展“卫生支农”活动,组织区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医务人员到乡(镇)卫生院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开展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要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对基层卫生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稳定基层医疗服务队伍。要加强乡村医生管理,要严格执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定期开展对乡村医生的培训与考核,更新其专业知识,提高服务能力。

三、强化领导,落实责任,推动试点工作再上新台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范文5

一、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运行的效果

实施新农合制度以来,对农民抵御大病医疗风险、维护劳动力健康权、满足农民医疗基本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农民的就医流向发生明显变化,参合农民就诊率和住院率有所提高,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得到有效缓解。

(一)参合率逐年提高

截至2010年,全省筹资总额达到309411.83 万元,参合农民1953万人,参合率91.2%,占常住农业人口的99%。各地区新农合参合率均在90%以上,基金筹集已基本达到全覆盖。以丹东凤城市为例(见丹东凤城市各乡镇调查统计表),2012年,全市共有379103人参加新农合,参合率由2006年的92%提高到2012年农村常住常住人口的100%,农业人口参合率96.54%、贫困人口参合率100%。

经过多年实践探索,辽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完善,补偿方案设计逐步趋向合理,农民对新农合制度的满意率逐年提高,新农合参合率逐渐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二)参合农民受益补偿比例稳步上升

辽宁各地在扩大受益面和提高受益程度、探索便民的报销程序、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如,设立家庭账户,将部分慢性病和住院分娩等纳入报销范围,开展健康体检,扩大了参合农民受益面;部分地区参合农民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资金实行统筹管理,提高了基金统筹层次;采取医院垫付制既方便了群众,又加强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全省2012年取消住院起付线,实行分级分段按比例补偿,新农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达到6万,村级门诊报销比例可达到80%,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比例可达到20%—40%,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补偿比例达到75%左右。

在各地区调研中(以凤城市为例):凤城市自2006年实施新农合制度以来,农民群众参合率和报销补偿比例稳步上升,参合率由2006年的92%提高到2011年占常住人口的100%,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从2006年的21.85%提高到2011年的44.17%。六年来,全市新农合累计受益群众69万余人次、补偿额1.8亿余元,人均住院补偿从2006年的473.74元跃升到2011年的1638.46元,有效缓解了农民“看病贵”、“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广大参合农民已真正得到了实惠,党的惠民政策见成效。

(三)筹资标准逐年提高,合作医疗基金有了保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2006年-2012年,参合农民人均缴费由10元提高到50元,各级政府财政投入由20元提高到240元,水平的提高不但使参合农民能看得起病、看好病,也越来越拉近与农民人均医疗保健支出的差距。政府补助资金强有力的支撑,保证参合农民发生医药费报销及时兑现,确保农民充分受益,造福农民。

(四)新型合作医疗为大病医疗提供了保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了大病统筹机制,参保者大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得到补偿。这一机制切实解决了农民大病治疗问题,减轻了农民的经济负担。调查结果表明:70.69%的农民认为新型合作医疗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看病问题;80.82%的农民认为此制度对生大病有一定保障;80.15%的农民认为参加该制度可以报销一些医疗费,减轻经济负担。

(五)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和服务体系正在形成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旧合作医疗制度相比,统筹层次高,管理体制健全,各级财政补贴到位,并逐渐形成了一体化的管理和服务体系。以丹东市为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以县为统筹单位,各乡村的缴费都要交由县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并按照统一模式建立县协调委员会、县经办机构和监督机构,实行缴费、筹款、核算、管理和服务的一体化。一体化的管理和服务实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有效地规避了制度运行的道德风险问题,提高了制度的安全性和效率。根据丹东凤城的乡镇访问调查,绝大多数农民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与服务体系比较满意,只有个别农民认为服务需要改进。

二、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一)区域发展不平衡

经过多年的实践,辽宁省以县为统筹单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初步建立,但在具体补偿方案设计上,县(市、区)之间的差异仍然较大,主要是不同经济发展地区筹资水平高低不一,结果是各地的补偿方案中,几个关键指标如住院补偿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和分段设置等的差异,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不一致和实际保障水平差异较大。这涉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规范性、科学性和保障的公平性问题,长此下去,不利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筹资标准欠缺

新农合的筹资原则是“以收定支、收支相抵、略有结余”,因此我们要考察筹资金额是否在合理范围内。根据辽宁省卫生厅提供的数据观测,除铁岭市外,2008年之前辽宁地区新农合个人金额最低筹资标准均为10元,2009年提高到20元,2010年的最低筹资标准高到30元,2012年提高到50元。新农合个人缴纳金额占人均纯收入的比例在0.2%—0.5%之间,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相比还具有一定差距,说明这方面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

(三)费用控制问题

1.参合农民就医行为不合理

有些参合农民本身并没有患病,而他们为了骗取合作医疗基金,采用伪造票据或者涂改医药费的收据等手段,套取医疗基金。有些参合农民本来是轻微疾病却按照重大疾病的标准治疗,甚至出现了没有病或已治愈仍然拿药的行为。

2.医疗服务机构不合理行医

第一,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诊断和治疗上存在不合理现象。主要有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和化验;不遵循诊疗规范和常规,不遵守技术的操作规程;不合理配药,重复用药等等。第二,定点医疗机构在收取医疗费用时存在违规现象。如本来服务项目中己经包括医疗服务和一次性医用耗材费用,但一些定点医疗机构仍然违规另行收费。有些定点医疗机构置国家有关价格政策于不顾,自立项目,扩大收费。

(四)补偿保障不合理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其目的是重点解决农民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所以,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方向着重点是实施大病救助。 从辽宁省某市的实际情况看,参保者在乡、县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看病,根据政策规定,只能得到大约20%的医疗费减免,参保者到县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则没有任何补偿。从中可见,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受益人群主要是生大病住院治疗的参保者。在实地调查中发现,调查对象中只有13.54%家庭的成员身体不好,近期内患过或正在患重大疾病。也就是说,农村人口生大病的概率并不是很大,大多数农民日常得的都是小病,一般都在门诊治疗,都是自己所交的保险费,基本没有享受到国家的补贴。即使患大病住院治疗,受益人群也非有限。另外,新型合作医疗的药品范围、诊疗项目范围等都比较小,也对受益面产生一定影响。问卷调查中,45.83%的农民认为药品范围比较小,48.25%的农民认为诊疗项目范围比较小。由此可见,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受益面狭窄,导致制度的可信度不足。本次调查的不愿意参加的家庭中,有66.67%认为“制度是没有用的”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关于农民愿意参加哪种合作医疗模式,75%以上的农民回答愿意参加门诊和住院都保险的制度。

(五)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不健全

与城市相比,总体上农村基层卫生的服务能力明显薄弱,乡镇村卫生机构资金比较缺乏,在农村卫生服务中建设能力处于薄弱环节。一是农村卫生机构拥有的床位数十分有限;二是农村卫生机构医疗设备不仅陈旧,而且短缺,不能满足农民的卫生服务需求;三是高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才绝大部分集中在县级以上的医院,农民就诊多流向这类医院,从而降低了农民医药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也增加了控制费用的难度。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在提供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服务质量的欠缺方面对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造成了负面影响。

三、建立和完善辽宁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机制的思路和措施

(一)调整和完善运行方案

省市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管理力度,在筹资标准和筹资机制上要相对统一。在方案设计的几个关键环节和参数上,要逐步靠拢,尽可能朝着“统一相关政策、统一筹资机制、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方案、统一结报方式、统一管理形式”的方向发展,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提高保障水平,提高抗风险能力,提高医疗保障的公平性。

(二)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

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水平的测算工作,在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加大公共财政预算对新农合的投入,尽量提高新农合筹资水平。

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水平的因素包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各级地方财政政策及承受能力、当地医疗服务价格和消费水平、大病医疗补助额度、农民的卫生消费观念及自我保健意识等方面。因此,政府要在充分考虑当地财政能力、农民的个人支付能力以及当地医疗水平基础上适度提高筹资水平。

此外,应不断拓宽筹资渠道。通过采用一些激励机制(如税收优惠),吸引企业、社会力量等加入到新农合的筹资队伍中来。也可通过发行福利彩票的形式来募集资金,吸纳城市居民间接成为新农合筹资成员。适度提高筹资水平,完善多方筹资渠道,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为新农合的顺利推进提供保障。

(三)规范供需双方医疗行为

第一,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明确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让辽宁省参合农民全面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针政策和就医的各项规定。同时,要让参合农民明确其在生病时享有的基本医疗服务权利,并履行缴纳费用和遵守各项规定的义务。

第二,树立合理的消费导向,避免盲目利用医疗资源。可以通过科学测算,建立动态的起付线、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调整机制,积极引导参合农民合理利用医疗服务。

第三,加强教育和管理,提高卫生人员素质。辽宁省农村卫生资源相对匾乏,医疗卫生人员无论从数量上还是素质上和城镇的医疗卫生人员相对都有较大差距。而广大农村卫生工作者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的效果和参合农民的健康安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卫生工作者的素质,主要通过学历教育、专业培训、进修等途径来提高。同时,特别要加强对卫生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可以组织集中学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等,并且分阶段分时期组织考核,可以起到提示的作用。

第四,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水平。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低水平、广覆盖, 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合作医疗制度, 其资金筹集总量少, 补偿报销上有一定的限度, 不足以真正解决农村居民的大病问题。应加大财政资助力度, 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逐步向城镇职工医疗保障过度。

第五,注重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和协调发展。要注重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和协调发展,要加大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要创新医疗救助方式,提倡采取预付、垫付或“医前救助”等方法提前介入、开展救助。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结报与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同步进行,通过信息共享,前移救助窗口,实行在出院时“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进一步方便困难群众,增强医疗救助的实效性。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范文6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意愿;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3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1-0088-02

1 研究的目的与背景

1.1 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与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后,医疗卫生体制逐步市场化导向的改革与农村合作医疗的解体,农民失去了最基本的医疗保健,几乎完全变成了自费医疗。由于疾病流行模式变化、人口老龄化以及医疗服务机构提供的“诱导性”卫生保健消费等因素,农民的医疗费用迅速攀升,超过了农民实际平均收入的增长幅度。1990年到1999年,农民平均纯收入由686.31元增加到2210.34元,增长了2.2倍;同期卫生部门统计的每人次平均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分别由10.9元和473.3元增加到79元和2891元,增长了6.2倍和5.1倍。虽然农村的医疗费用相对低于城镇水平,但医疗费用的增幅仍大大超过了农民的承受能力。(见表1)

1.2 研究的目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惠及我国亿万农民的一项新制度,其目的是减轻农民看病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稳定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 调查方案的设计

(1)调查地简介。利津县地处山东省东北部,黄河三角洲,全县总人口为293049人,其中农业人口有220423人,占全县总人口的75.22%。该县于2004年开始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试点。2005年该县共有234657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占农业总人口的 96.98%。共筹集到位资金769万元,农民个人缴纳234万元,乡镇财政补助117万元,县财政补助117万元,市财政补助235万元,省财政补助66万元,全部缴入县财政专户。全年共为参保农民补偿医药费用834万元,受益人口131156人;补偿门诊及3000元以下住院费用410万元,受益人口127942人;补偿3千元~3万元住院费用344万元,受益人口3122人;补偿3万元以上大额医药费救助80万元(此救助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不在该县筹集到位资金的补偿范围),受益人口92人。全年累计单人最高补偿额达51863元。(具体制度见表2)

(2)问卷设计。根据本文的研究假设,问卷共设计了几个问题,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自测健康状况、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人口、是否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认知情况等。

(3)抽样样本的选取。本次调查采用多段随机抽样的方法,将利津县所有乡镇按经济发展水平平均分成三个层次,在三层中各随机抽取一个乡镇,即利津镇、陈庄镇、明集乡,然后在每个乡镇随机抽取3个行政村,由此共选取9个行政村的村民作为此次抽样调查的样本框(如表3所示)。

3 实证研究结果

3.1 数据整理

本次问卷调查共发放入户调查问卷102份,回收有效问卷99份,有效率达97.06%,另外收集相关政策性文件或宣传资料若干。调查基本结果如下:在99份有效问卷中,年龄为18岁~35岁的有20人,年龄为35岁~55岁的有30人,年龄在55岁以上的有49人,分别占样本总体(99)的20.20%、30.30%和49.49%;男性有92人,女性有7人,分别占样本总体(99)的92.93%和7.07%;已婚的有69人,其他婚姻状况的(含未婚、离异、丧偶、分居等)共有30人,分别占样本总体(99)的69.70%和30.30%;文盲有27人,小学及初中文化程度的有38人,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有34人,分别占样本总体(99)的27.27%、38.38%和34.34%;收入水平低于P25有25人,收入水平在P25与P75之间的有50人,收入水平在P75以上的有24人,分别占样本总体(99)的25.25%、50.51%和24.24%;去年已经参加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共有71人,去年未参加新农合的有28人,分别占样本总体(99)的71.72%和28.28%;自测身体状况良好的共有30人,自测身体状况不好的共有69人,分别占样本总体(99)的30.30%和69.70%。有效问卷中表示愿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共有73人,表示不愿意的共有26人。

3.2 变量定义

我们通过把表示愿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赋值为“1”、其他赋值为“0”的方式我们就可以得到一个二分变量(虚拟变量),并可以引进一些相关变量来分析哪些是影响农民参合意愿的主要因素。我们确定的解释变量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收入水平、去年是否已经参合、自测身体健康状况。经处理后的因变量是虚拟变量形式,这就意味着它是只有两种结果的定性变量,由于不满足常规多元回归的假设条件,故可以采用logistic回归模型来进行研究。(变量定义及基本统计分析见表5)其中,v2、v7、v10作为参考组。

3.3 资料整理与分析方法

对调查资料进行检查核对,用Excel建立数据库,使用S-PLUS200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分析结果如表6。

剔出统计不显著的变量(性别Male(V5))后,再次建立logistic回归模型,结果如下:

剔出变量Male(V5)、Income1(V10)、Income2(V11)后,建立logistic回归模型,结果如下:

3.4 回归结果分析

(1)年龄:在回归模型中,年龄变量表现出明显的显著性:年龄越大,对参合意愿的影响越强烈,尤其是变量v4的回归系数比较大,这可能的原因是在样本中,年龄在55岁以上的老年人占的比例较大(49.49%),而这部分人的参合意愿相当强烈(其中97.96%的人表示愿意参合)。

(2)婚姻状况:在回归模型中,婚姻状况也表现为统计显著,表明婚姻状况对农民参合的影响也比较大。因为有了家庭,所以更有家庭责任感,更为家庭成员及自身健康考虑,因而也更愿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表现出较强的显著性。

(3)文化程度:回归模型中,文化程度的两个变量v8的显著性高于v9,就是说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显著性低于小学及初中文化程度的显著性,其原因可能是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民普遍倾向于参合。

(4)收入状况:收入状况在调查中采用的是主观调查法,在回归分析中,收入的影响并不显著,不同收入的农民在参加合作医疗的意愿方面表现差别不大。因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三方共同缴费,农民只要承担三分之一,也就是每人每年10元人民币。因而各种家庭收入的农民表现出的参合意愿差别不大。

(5)去年是否已经参合:在回归分析中,去年是否已经参加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个变量(v13)也表现为统计显著,农民由于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更加了解,以及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得到了实惠,因而在新的一年更愿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表现出统计显著性。

(6)自测健康状况:自测健康状况好与参合意愿表现负的相关。由于农民自我保健意识相对淡薄,对于自测身体健康的农民,很容易考虑不到健康的重要影响,因而对医疗保障的需求不明显,表现出不愿参合,而身体不健康的农民由于实际需要,自然愿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7)性别:在影响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因素中,性别因素没有表现出明显的统计显著性。由于调查过程中男性的比例高于女性,笔者曾考虑是否是样本抽取所造成,但是观察样本,女性在愿意参加的农民当中的比例与男性愿意参加的比例基本相当,因而排除上述原因得出性别因素不是影响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因素的结论。

4 政策建议

(1)各地在设计合作医疗方案时,除考虑经济因素以外,还要考虑政策导向、农户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因素。(2)除了让农民了解新农合制度的基本情况外,更重要的是采用灵活的手段,以农民群众身边的真人真事来说服他们,这样更能起到“以一带十”的效果。(3)地方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农村的健康教育和农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和疾病风险防范意识。

参考文献

[1]许充,莫衍,李二柱.健康经济学与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J].中国卫生经济,2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