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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范文1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为指导,按照中央及省、市扩内需、调结构、促转变、惠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坚持自力更生和政策扶持相结合,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扎实稳妥推进,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范围扩大至全省各县,12月底前完成省下达我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480户),是一项关系我县社会和谐稳定的民生政治任务。此项工作将列入年终目标考评(具体考评细则另行通知)。县城及城关镇规划建成区范围一律不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建制镇和集镇规划区范围的农村原则上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三)基本原则。政府支持,农户自愿。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政府将予以政策支持,充分整合可用资源加大推进力度,同时充分尊重困难农户改造危房的意愿,调动群众自主建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力更生建设家园。
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农村危房改造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充分体现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环保等要求,确保重建和改造的住房符合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
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操作程序,公开补助政策、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科学规划,节约用地。新建的住房要符合乡村规划和农房设计要求,先行安排利用农村空闲、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进行建设,做到一户一宅,建新拆旧。
二、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为居住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及其他贫困农户。各乡(镇、场)要按照优先帮助倒房受灾户和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认真确定补助对象。危房是指导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二)补助标准。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方式,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制定分类补助标准。第一类,翻建、新建房屋的困难农户:属于分散供养五保户的对象,每户补助标准1.5一1.8万元;属于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对象,每户补助标准1.3一1.5万元;属于贫困户的对象,每户补助1一1.1万元。具体补助标准由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根据入户调查情况审批确定。第二类,维修加固房屋的困难农户,由入户调查组根据房屋破损程度实施分档补助,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
三、危房改造的基本要求
(一)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鉴定属整栋(D级)的危房要拆除重建,属局部(C级)的危房要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代建意愿的,由农户写出书面申请和承诺,乡(镇、场)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房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代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集中改造为辅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新农村建设点困难农户、受地质灾害威胁和扶贫移民整体搬迁村中贫困户的危房改造。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等方面的资金,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卫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二)改造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要充分考虑抗震设防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建房现象。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盖。
(三)强化质量管理。各乡(镇、场)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县城乡建设局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竣工质量安全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为农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
四、资金筹集与发放
(一)加大资金整合力度。中央按照户均6000元标准,省配套补助资金标准为户均5000元,配套资金由省、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具体为:西部政策延伸县按省、县(市、区)8∶2比例,非西部政策延伸县按省、县(市、区)6∶4比例分担。县政府将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新农村建设、农村住房救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移民搬迁、地质灾害移民搬迁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和农户自筹等多种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二)规范资金发放。县财政局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危房补助资金”分户或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帐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县城乡建设局要定期将核定的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账户(一卡通),集中供养代建户,县财政局按要求将资金拨付到所在乡(镇、场)财政所支付,县财政局要制定好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合理确定补助资金阶段发放比例,及时拨付资金到户。
(三)加强资金监管。县财政局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审计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操作程序
(一)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残疾人证明、贫困户证明和危房照片等材料。
(二)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农户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
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或投票票决),议定是否属补助对象,并予以公示;经评议(或票决)认为符合补助对象条件、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省农村危房改造建房申请审批表》(附件1)或《省农村危房改造维修申请审批表》(附件2),贫困户和无房户还要按照《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和无房户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分别填写《省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情况登记表》(附件3)、《省农村危房改造无房户情况登记表》(附件4),并上报乡(镇、场),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入户审核。乡(镇、场)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场)签署意见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不符合条件的,乡(镇、场)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乡(镇、场)审核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审批和公示。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乡(镇、场)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作出鉴定意见,核定补助方式及标准。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情况。同时,各乡(镇、场)要做好公示资料收集保存工作,并要组织做好与已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五)竣工验收。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后,由县城乡建设局会同发改、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六)设置标识牌。翻建新建,修缮加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各乡(镇、场)应在补助对象住房的显著位置悬挂“政府资助援建”标识牌。标识牌尺寸为28cm×20cm,材料为铜质或钛金,字体为红色,在标识牌下方标识“二0一一年”。挂牌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六、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
(一)调查摸底、登记造册阶段。县民政局和乡(镇、场)要组织人员深入村组,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建立台帐。调查摸底工作于6月20日前完成。
(二)明确任务,分解落实阶段。各乡(镇、场)要结合实际制定好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确定好具体分管领导、安排好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将任务细化分解到村、组,并于2011年6月25日前报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房管局备案。
(三)危房鉴定,组织实施阶段。计划任务下达后,县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的危险房屋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危房等级,填写《省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附件5);各乡(镇、场)要摸清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的危房数量,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建房对象,确认改造方式。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结果要进行“三榜公示”。危房鉴定和补助对象确定工作要在7月20日前完成。各乡(镇、场)在危房鉴定和补助对象确定工作完成后,要迅速组织开工建设。
(四)检查验收、总结工作阶段。各乡(镇、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后,要进行自查验收,并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和总体验收申请。2011年12月份,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场)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层层签订责任状,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办法,落实责任制。乡(镇、场)和村级组织要通过组织邻里相帮、结对帮扶、投工投劳等措施帮助困难户建房。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搞好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县发改委会同城乡建设、财政、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积极争取中央和省投资补助。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具体要抓好农村危房的技术鉴定、项目规划选址、质量监管、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统计录入和牵头组织工程验收。县民政局负责做好补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和认定,参与项目工程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工程验收。县财政局会同发改、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负责安排危房改造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制定资金管理制度,保障工作经费,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补助。县国土局负责解决农村危房改造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指导新旧宅基地整理、复垦。县残联负责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对象的落实。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帮扶危房改造村庄的道路建设。县监察部门负责对全县危房改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审计局负责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扶贫、环保、水利、农业、卫生、民族宗教、地震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尤其是对危房改造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全、产业发展给予倾斜。
新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范文2
(一)实施范围
2012年我县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为:湾沚镇、六郎镇、陶辛镇、红杨镇和花桥镇。
(二)目标任务
2012年需改造1000户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二、补助对象与标准
(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二)建设标准。危房改造采取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类型。重建或修缮加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三)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五保户、农村低保户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困难户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四)资金分担。政府补助部分,中央每户综合补助6000元;省级每户综合补助2000元。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按照25%:75%比例承担。
县、镇财政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危房鉴定、规划编制等工作经费。
三、改造方式与时限
(一)改造方式。危房改造分为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农村危房改造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危房集中村庄的危房改造,结合村庄整治、圩堤达标、新农村建设,统筹协调道路、供水、亮化、沼气、环保、改厕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人居环境。
1、重建。拟改造农村危房系整栋房屋属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镇政府要协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2、修缮加固。拟改造农村危房系局部危险属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修缮加固;自行加固确有困难的,镇政府要主动帮助。
(二)完成时限。201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规划引导,科学实施。各镇要及时将改造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各村、落实到贫困农户。加强规划引导,推广《省农村危房改造设计图集》使用,提升农村危房改造水平,合理确定农房建设标准和抗震等级,加强地方建筑材料研究利用,降低成本。农村危房改造户数比较集中的村庄,必须编制村庄规划。根据农民实际需求,结合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建筑风格和抗震等级,科学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设计方案。
(二)整合资源,合理推进。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新农村建设、村村通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改水改厕、农家书屋工程、农村沼气建设工程、农网改造等项目,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促进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三)严格程序,加强管理。要优先改造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的贫困农户房屋。坚持“户申报、村评议、镇审核、县核准”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规范工作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贫困农户的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并将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救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申报材料上报镇政府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有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入户审核。镇政府收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核查。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简称“县危改整治办”)审批。
4、复核批准。县危改整治办接到上报材料后,应立即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根据县房屋安全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农户住房危险程度鉴定意见,核定补助标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
5、竣工验收。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竣工后,各镇要组织自查验收,以村为单位填写工程竣工验收表和整体验收报告,县危改整治办根据各镇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表和整体验收报告对工程竣工验收情况进行审核验收,并向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报告。
(四)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县财政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镇要做好资金发放到户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五)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房抗震安全基本要求。各镇要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建立完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房改造的工程质量安全。县危改整治办要组织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六)建立信息报告和档案管理。各镇要严格执行周报制度,每周将工程进度报县危改整治办。县危改整治办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并上报有关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落实、资金下达、监督管理等情况。各镇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情况。
按照《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168号)要求,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各镇要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录入“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工程进度等情况将以录入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为准,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各镇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具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二)完善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和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公开、公平、公正。
新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范文3
一、范围及对象
(一)实施范围:邮亭镇11户(其中集中试点5户),珠溪镇14户(其中集中试点8户),龙石镇11户(其中集中试点5户),棠香街道办事处、龙岗街道办事处、龙水镇、万古镇、中敖镇、三驱镇、雍溪镇、智凤镇、玉龙镇、拾万镇、回龙镇、高坪乡各6户,古龙乡2户,其余乡镇各5户。
(二)实施对象: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和极度危房户(房屋结构严重变形,濒临倒塌,对残疾人及家人的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必须重建的残疾人户)。
二、工作要求
(一)资金使用范围、资助标准及拨付方式
1、使用范围:此次项目经费必须专项用于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做到专款专用,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否则,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2、资助标准:每户9000元,其中市、县残联安排6500元(县残联资助部分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县民政局资助1500元,各街镇乡配套解决1000元。
3、拨付方式:县级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县残联提供的施工进度拨付。
(二)配合做好统筹城乡社区建设试点工作
邮亭镇、珠溪镇、龙石镇的三个统筹城乡社区建设试点社区要作好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和残疾人康复示范社区建设工作。建设经费由县残联根据建设情况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补助。
(三)签订危房改造责任书
为做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切实保证新建房屋质量,规范工作程序,县政府、县残疾人联合会、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委会及项目资助对象之间签订责任书。
(四)明确职责
1、相关部门职责:县残联负责审定项目实施对象,初审合格者将在**报上公示,无异议者确定为正式对象,并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全程监督项目实施和管理;县民政局负责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县卫生局负责项目对象户的卫生改水工作;县农业局负责生态家园工程工作;县财政、税务、国土房管、建委等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对项目所涉及的税费一律免征免收,建委免费设计建房图纸和工程质量监督,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2、街镇乡职责:一是制定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规划,合理筛选确定危房改造对象,坚持民主评议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实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优亲厚友;二是广泛动员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帮助、支持对象户修建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的砖木或砖混结构房屋;三是确定对象户后,由对象户写出建房申请,由全程办公室负责办理所有建房手续,以及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建材价格限定、建房税费减免等;四是负责落实危房改造资金到位、建筑材料购置、施工人员确定等,按照建筑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五是新房选址尽量在新农村建设规划内,享受新农村建设配套政策;六是组织协调村委会制定帮建的具体措施,确保工程质量,按时完工,并负责房屋审批资料、设计图纸、施工合同、房屋施工验收合格证明等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等工作。若不按规定时间完工,县残联可将建房指标调整给其它符合条件的需求户。
(五)检查验收
各街镇乡必须在**年7月30日前完成危房改造任务,并向县残联报送书面工作总结。县残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残联与对象户办理房屋交接入住手续,并在新建房屋的显著位置悬挂“**县委县政府民心工程”标识;各街镇乡要将危房改造后对象户的入住情况建档立卡、登记造册,并统一填写《**县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登记表》。验收不合格的,限期重建。
新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范文4
我乡计划完成60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任务。通过本项目实施,全面改善我乡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状况,缩小他们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差距,为实现全面建设新农村建设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实施范围及标准
残疾人危房改造对象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每户至少有一名残疾人;
2、有本乡农村长驻户口且长期在本乡居住;
3、有生活自理能力或虽无生活自理能力,但有法定监护人与其共同居住;
4、家庭人均年收入在600元以下;
5、属于居无定所的无房户或极度危房户;
6、本人自愿,且有实施项目工程的能力。
补贴标准:
新建户(无房户)和重建户(翻新户)每户补贴8000元。
补贴资金重点用于购买建房所需材料。建房所需人工费用残疾人家庭承担。
补贴材料按各农户工程进度分期供给,由乡民政办负责组织实施。
改造后每户住房面积不少于50m2,建筑结构为砖混、砖木结构,住房达到本乡一般农户基本住房中等偏下水平。
三、政策资金保障措施
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补贴。乡、村应在交通便利,地势平坦地段免费为居无定所的贫困残疾人提供宅基地;对其原有宅基地不可利用的由村集体收回重新统一规划。
乡、村要发动村民和残疾人亲属,采取包户、出义务工等形式,帮助贫困残疾人进行危房改造。
残疾人家庭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负担补贴以外的费用。
四、组织领导
为了圆满完成全乡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乡政府决定成立乡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乡长同志任组长,主管民政工作的副乡长同志任副组长,民政办、财税所、乡团委、乡妇联、国土所、农经站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民政办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项目实施。各村支部书记为本村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申报、审核和项目工程实施及验收。
五、实施步骤
1、各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提出改造申请。
2、各村对申报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了严格审核后,报乡政府审批。
新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范文5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拉动投资、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为主线,以加快城镇化进程、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为目标,坚持政府统筹、科学规划、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大力推进农村住房建设,有序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节约集约用地,协同推进城市和小城镇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农村扶贫开发,加快改善农村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1、农村住房建设: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实施农村新居建设工程,2009年农房建设7257户,2009-2011年建设16459户。
2、农村危房改造: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区9361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2009年改造建设2000户。
3、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覆盖,统筹安排、配套建设村庄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沼气和供气、集中供热及科教文卫等设施,加快推进节能示范镇村建设步伐,提高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完成10处市级节能示范村建设,全区农村道路由“村村通”逐步向“网络化”、“村内通”延伸,基本实现村庄“硬化、净化、亮化、绿化、美化”,同时农村住房按国家抗震防火规范设计,提高农村住房抗震避灾能力。
(三)基本原则。
1、政府统筹。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统筹规划、统筹资源、统筹资金,整合并捆绑使用各项扶持“三农”的资金和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农村住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及环境建设,做到资金集中投入、政策配套运用、效果尽快显现。把节地、节能、环保要求贯穿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全过程,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原则,鼓励农民拆除危旧房、交还宅基地,鼓励盘活利用空闲房,鼓励采用新型建材和新能源,解决好农村污水和垃圾问题,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2、政策引导。按照统一规划、集约用地、规模开发、配套建设的要求,制定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相关扶持政策,推动农民居住由分散向集中转变、平房向楼房转变、村庄向社区转变,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引导和扶持农村住房建设,可采取“以奖代补、先干后补”或“银行贷款、政府贴息”的办法,大宗建材可采取政府集中招标采购进行实物补助的办法,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农民建设新房和改造危房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
3、市场运作。对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乡镇驻地村庄及经济强村,主要运用市场机制加以改造,提倡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集中开发建设,提倡经济强村利用集体收入进行统一改造。综合运用土地、信贷、资金、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房地产开发、工程设计、土建施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农村住房建设。
4、群众自愿。尊重民意,充分调动农民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鼓励集中建设改造农村住房的同时,支持农户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改善居住条件。对具备条件的建房农户,政府主要给予政策支持和技术服务;对自己建房有一定困难的农户,可实行民建公助,鼓励群众互帮互助;对没有能力进行危房改造的特困群众,可由乡镇政府或村集体采取利用空闲房、修缮现有房、提供周转房等办法予以安置,鼓励社会捐助、单位帮扶。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不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二、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
(一)深入调查摸底。
按照省建设厅制定的农村危房鉴定标准,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开展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调查摸底,摸清底数,建立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档案,为编制规划、制定政策、开展工作提供依据。
(二)科学制定规划。
1、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以区为单位,根据当地地形地貌、地质条件、历史沿革等因素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改造城中村、整合城边村、建设中心村、合并弱小村、治理空心村、培育特色村、搬迁不宜居住村的要求,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立即着手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合理确定中心镇、一般乡镇、中心村、一般村的区位和规模,合理安排农田保护、生态涵养、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等空间布局。
2、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为农村住房建设提供用地保障。各乡镇(街道)要抓住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机遇,抓紧时间对城镇周边及拟改造村庄周围的基本农田进行合理调整,统筹安排好农村居民点、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二三产业发展等用地,为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预留建设用地。
3、科学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密切衔接,优先做好乡镇驻地、中心村的建设规划。乡镇驻地、中心村规划要于2009年底全部完成,其他保留村庄建设规划要于2010年底全部完成,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
4、编制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以2009-2011年为重点,合理确定工作目标、任务和时序,合理制定农房建设标准。对拟实施整村迁建、合村并点村庄不再安排危房改造计划,危房户应由当地政府以空闲房进行安置,2009年6月15日前编制完成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加快农村住房建设。
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积极稳妥,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要求,大力开展农村住房建设,引导能够集中成片改造或建设的地方先行启动,让经济条件较好、建房积极性较高的农户率先启动,分期分批展开。主要分六种类型:
1、撤村建居型。对城中村和城边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政府引导、民主决策、市场运作,积极进行整体拆迁、整合改造,变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变村民为市民,变村委会为居委会,变农村集体经济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制经济,变村庄为城市社区,实现农民住房改善、城市形象改观、二三产业等发展。
2、小城镇集聚型。对乡镇驻地村庄,按照小城镇建设规划,高起点编制详细规划,搞好建筑设计,逐步集中建设改造成为城镇社区,并将周边村庄有条件的农户吸纳进来,促进小城镇做大做强。省级中心镇和经济强镇要率先启动。
3、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型。对中心村、经济强村和大企业驻地及周边村庄,按照农村新型社区的标准,统一组织建设集中居住区,同步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并可通过宅基地置换方式,将拟撤并村庄的农户吸引进来。鼓励经济强村兼并周边弱村,通过集中建房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拓展发展空间。
4、村庄整治改造型。对村镇体系规划保留的村庄,结合村庄整治开展农村住房建设,同步配套建设可以满足相应需求的基础设施。其中,空心村要实施旧村改造,最大限度地减少闲置土地。
5、逐步撤并型。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要搬迁合并的弱小村、偏远村,一律停批宅基地,通过提供优惠条件引导农户到小城镇、中心村购房、建房;或按规划整村搬迁,原村址复垦。
6、整村迁建型。对地质灾害威胁区、水库库区等不宜居住的村庄,尽快实施整村搬迁,倡导集中连片建设,鼓励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四)推进危房改造。
认真组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实施。从住房最困难、最急需的群众入手,充分利用现有空闲房,优先安置无房户和整体危房户,重点扶助农村低收入危房户特别是优抚对象和农村低保户。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六种方式解决农村危房住户的居住问题:
1、空闲房安置:乡镇、村集体有闲置房屋的,可用于安置危房住户。
2、租赁安置:村内有空闲房屋的,可由村集体出面租赁,安置危房住户。
3、修缮加固:对结构尚好的危房,可更换部分构件,采取工程方法修缮加固,确保居住安全。
4、救助安置:对鳏寡孤独人员可通过新建和扩建敬老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安置,对残疾人家庭可使用助残资金支持。
5、配建安置:进行村庄整体改造或迁建的,应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内配套建设部分周转房或老年公寓,用于解决农村低保、五保家庭住房问题;对购房、建房有困难的贫困农户,可由政府或村集体予以一定扶助;对城中村、城边村的困难群众,应逐步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范围。
6、新建翻建:对规划保留村庄中年久失修、残损破旧、无法采取工程方法消除安全隐患的危房,可由政府或村集体投资,帮助农户拆除旧房,在原宅基地重建或择址新建,产权归村集体所有。
(五)把握工作重点。
工作中要以旧村改造、整村迁建、合村并点为主,农户分散自建为辅,提倡建公寓式楼房,防止重复建设,避免造成新的浪费。近期,要以城中村、城边村、乡镇驻地村、经济强村、大企业驻地及周边村、地质灾害威胁区、搬迁村为重点,迅速启动,尽快见效。农村住房集中成片建设改造的项目,必须编制详细规划或总体设计方案,经区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审查后实施。对集中连片进行村庄改造的地方,要优先安排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实现土地整理与农房建设有机融合。
(六)规范项目运作。
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依法按程序进行。要建立完善公示制度和群众意见征集制度,涉及的相关问题开相关村居村民大会讨论确定,充分尊重和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尽可能满足大多数群众的合理要求。建立严密的审核制度和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对相关资金实行专账专户、专款专用。对集中建设农村住房和为农户自建房提供实物补助所需的钢材、水泥、管线等大宗建材,可以为单位统一进行招标采购,按照就地就近、优质适用、降低成本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本地企业生产或经销的相关产品。对集中连片建设或改造的农村住房及配套设施,必须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对集中连片建设或改造的农房项目要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对农户自建房要加强施工队伍管理和村镇建筑工匠培训,确保新建农房质量安全。
(七)维护农户权益。
村庄整合改造建设农民住房,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注明集体土地)。要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和《枣庄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第114号令)的规定,确定房屋权属,建立房屋登记簿,依法进行登记。对腾退、调整和改建前后的土地,在村民协商、处理好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土地权属。集中改造建设完成的新型社区,有条件的要实行物业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要配备保洁、绿化、保安等人员。
三、加大政策支持
(一)资金扶持。
1、各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给予积极支持。区财政自2009年起,连续3年设立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重点支持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太阳能综合利用。各乡镇(办)也要设立专项资金,既可对农户直接补助,也可对集中建设的农房项目开发单位和自建房农户给予贷款贴息。
2、安排土地出让收益统筹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
3、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的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部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筹用于村庄“腾空地”开发整理和复垦。
4、对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除国家规定用途外,其余部分可全部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
5、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部分,主要用于村镇规划编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6、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边村和建制镇驻地村庄进行统一建设改造,用于安置农村居民的住房,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规划区外旧村改造、整体迁建和农民自建住房,不收任何费用,严禁搭车收费,更不允许自立项目乱收费。严禁向城市居民出售集体土地性质的住房。
7、整合相关财政资金。各级政府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要围绕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实行重点倾斜,切实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8、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捐资捐物、投工投劳,免费提供规划、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支持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
(二)用地支持。按照“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坚守耕地红线,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1、抓住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机遇,统筹安排好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二、三产业发展用地。在规划修编中对城镇、村庄周围的基本农田进行合理调整,为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预留建设用地空间。农村住房建设选址要尽量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利用未利用地和劣等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2、对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涉及新增的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上,拿出适当比例用地指标予以保障,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3、积极争取利用好国家“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逐步扩大挂钩范围和规模,最大限度地改造农村居民点。对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除统筹安排好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及公益事业建设外,可置换为城镇建设用地,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获取的土地级差收益可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
4、村集体开展旧村改造节省出来的土地,复垦后由村集体组织管理使用。节约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本区范围内调剂使用。
5、在城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内集中建设出售给本村村民的住宅楼,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村庄地理区位、村民意愿等因素,确定建设用地供应方式。由村民集资、政府或村集体统一组织建设的,可划拨供应,其住宅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办法管理;采取商业运作、连片开发的,可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住宅按商品住房管理。
6、对符合规划和宅基地审批条件而没有宅基地的农户,由区政府、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统筹协调解决宅基地。
7、对农户拆除旧住房或多余住宅、交还宅基地的可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对超占宅基地或“一户多宅”的农户实行有偿使用。
8、实行先建后拆、先补后拆的政策。对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项目区的村居,采取先建新房、后拆旧房,先行补偿、再行拆除政策,建一批、搬一批、拆一批、复垦一批。
(三)信贷支持。
1、对参与农村住房建设、资信优良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简化审批流程,优先提供贷款。
2、开办农村居民住宅楼按揭贷款,对符合条件、土地证和房产证齐全、申请按揭贷款的,适当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3、对符合条件的自建房农户,可提供小额贷款。
4、对农村住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可借助投融资机构向商业银行贷款融资,用于项目的启动和建设。市政府对山亭区今年实施的城中村、乡镇驻地村改造及村庄整合项目,确定由鲁南(枣庄)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融资平台统一融资。各乡镇(街道)作为农村住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的投融资主体,以项目资产及其收益为担保和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进行拆迁安置、土地整理和项目建设。
(四)技术支持。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村镇规划、达到施工条件的农村住房建设项目,各乡镇街道、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根据农民实际需求,结合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建筑风格,组织搞好新型农房规划设计,为自建房农户免费提供设计图样,免费进行技术咨询,引导农民建设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实用大方、造型美观、经久耐用的“百年住宅”,从根本上改变农村住房“建了拆、拆了建”的现象。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区政府成立山亭区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分管区长任副组长,区建设、区服务业办公室、区国土资源局、区发改、区财政、、区经贸局、区教育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局、区水利局、区审计局、区环保局、区规划局、区供电局、区卫生局、区残联、区广电局、区联通公司、抱犊崮管委会、各乡镇办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乡镇(街道)政府是责任主体,有关部门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制定相关政策,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村、人,确保按期完成。区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抓好督查,一周一调度,一周一通报,一周一排名,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年底检查考核。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将纳入每年市区重点项目观摩会的观摩内容。
新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范文6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组织实施“垦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为农场垦区低收入家庭创造一个安全、方便、舒适、和谐的生活居住环境,促进垦区稳定和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要遵守以原址改造、拆旧建新、建设新村为主的原则。
2、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古农农场总体规划相衔接。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做到规划科学、设计科学、设计新颖;质量良好、环境优美。
3、垦区居民自筹资金为主,政府补助为辅,要尊重垦区居民的意愿,有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4、组织方式上坚持公开民主,严禁变相商品性开发。
建设范围、建设标准
(一)建设范围
1、改造对象。纳入本次危旧房改造范围的对象为古农农场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1)现居住在危房的;
(2)未享受房改及未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
(3)未参加集资建房的;
(4)未享受当地经济适用房政策的。
2、危旧房改造分步实施,分期进行,建设地点在古农农场规划区内。
(二)危旧房界定标准
危房标准的认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住房:
1、破损严重、房龄超过四十年的房屋以及土坯、泥草结构的居民住房;
2、建设部门认定的危房;
3、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
4、破旧平房集中连片、危房面积超过50%的居民点。
(三)户型建设标准
基本户型建筑面积60—100平方米,具体情况根据当地居民平均住房水平,通过征求职工意愿的基础上在初步设计时确定。钢筋水泥结构,配套设施齐全。
规范工作程序
垦区危房改造应坚持因地制宜,坚持方式多样性,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等多种方式。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施工组织形式,主要分为私建公助和古农农场统一改造两种形式。私建公助指职工按古农农场统一规划,自愿选择改造方式,自行选定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建设;古农农场统一改造指由古农农场统一规划,按有关程序选择施工队伍,统一组织建设和竣工验收。
(一)建立危房改造户申报确认制度
无论何种施工组织形式,均应坚持职工自愿的原则,并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建立申报确认制度。
1、古农农场根据上级批复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古农农场小城镇建设规划和土地资源情况,确定安排改造户数(套数)后组织职工申报;
2、古农农场制定统一的危房改造申请表下发各作业区,由各作业区组织危房户填写,经危房户所在生产队、作业区、古农农场逐级审核确认和公示后,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组织实施;
3、建房之前,建房户要向农场出具书面承诺书,并提供户主身份证、户口本、信用社存折、土地使用权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证件复印件将在场部存档;
4、资金支付方式:工程验收后,中央及省配套资金由农场直接支付给职工。
根据上级批复下达安排我县2013年改造任务100户,一旦古农农场职工申报且达到危改条件的户数超过100户,将进行公开抽签确定。根据每户职工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的规定,职工危房改造坚持“建新拆旧”和“建新房退旧房”的原则,享受提供的建房土地和建房补贴资金并建起新房后,原居住的危房(公房或折价房)及宅基地要无条件退回给古农农场统一安排。
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任务
1、成立我场危房改造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场长负全场总责任,各作业区负责人为本单位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安全使用。
2、按照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严格工作程序。继续依据《长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泰县古农农场“垦区危旧房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做好摸底工作,逐户登记落实。申请程序实行“个人申请,小组核实,作业区审核,农场审批”,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经危房户所在作业区、农场逐级审核确认和公示后,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组织实施。
3、坚持因地制宜,坚持方式多样性,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等多种方式。职工遵循农场统一规划,自愿选择改造方式,自行选定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建设,各改造区实施遵守以原址改造、拆旧建新、建设新村为主的原则,确定2013年的改造实施拆旧建新和建设新村相结合,大力推进山后、农荣、大枋、共同、共明等集中区建设。
4、层层落实责任。农场与各作业区签定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要求确保危旧房改造今年5月30日前全面开工,并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