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经营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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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经营管理制度

粮食经营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 品管圈;神经外科护理;护理质量;患者满意度

神经外科患者多为危重病患者, 行手术治疗, 术后恢复时间长, 患者多存在意识障碍或多种心理障碍, 且生理功能显著性下降, 易发生各种护理不良事件。欲提升患者预后, 单通过改进治疗方案远远不够, 还需要有效的护理予以支持[1]。品管圈护理模式属于一种新型的护理模式, 强调以团体为单位, 发挥成员彼此互补作用, 制定多种质量控制方案, 全员参与, 持续性改进护理措施、提升护理作用。本院将品管圈护理模式深入到神经外科护理中, 取得了显著效果, 现总结相关经验, 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对照组共107例患者, 均于2012年1~12月于本院神经外科接受治疗, 此时间段本院尚未全面推行品管圈护理模式。患者男女比例62:45, 年龄14~72岁, 平均年龄(50.5±7.1)岁。基础疾病:心脑血管疾病43例、肿瘤47例、脑积水12例、其他5例。观察组共117例, 为2013年1~12月本院收治同类患者, 此时间段本院已全面推行品管圈护理模式。患者男女比例66:51, 年龄12~77岁, 平均年龄(52.5±6.8)岁。基础疾病:心脑血管疾病47例、肿瘤50例、脑积水13例、其他7例。两组患者年龄、性别等一般资料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护理方案

1. 2. 1 对照组 对照组仅接受常规护理, 主要按医嘱开展护理, 配合开展基础心理护理、语言交流、行为指导等。

1. 2. 2 观察组 观察组联合开展品管圈护理模式:首先成立品管圈小组, 由护士长担任组长, 采取自荐及推荐方式, 募集共11名成员, 并以每月15号及30号为活动日, 开展为期1 h的品管圈活动;随后于活动期间开展头脑风暴, 列举出上一阶段护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由护士长挑选本次需要改进的主要问题, 鼓励全体成员分析其发生原因, 探究其解决方案;将获得的解决方案总结为具有实行性的项目, 由全体成员深入实行;下一阶段活动中对改进结果进行再分析, 探讨结果及不足。

1. 3 观察指标 统计护理不良事件及患者并发症出现率, 以评价神经外科护理质量;自制护理满意度调查问卷, 于患者出院时要求填写, 以统计患者护理满意度。

1. 4 统计学方法 应用SPSS19.0统计学软件处理数据。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 x-±s)表示, 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2. 1 护理质量对比 观察组共出现7例护理不良事件:3例跌倒、2例不按医嘱用药、2例锐器划伤;12例并发症:7例医源性感染、3例尿崩症、2例消化道出血;对照组共出现36例次护理不良事件:17例滑到或跌伤、8例不按嘱用药、4例锐器划伤、7例其他不良事件;41例并发症:31例医源性感染、3例尿崩症、2例顽固性呃逆、1例术后癫痫、4例消化道出血。观察组护理不良事件及并发症出现率均显著性低于对照组,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 2 患者护理满意度对比 观察组护理满意度95.7%, 显著性高于对照组79.4%,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神经外科疾病对患者影响极大, 如难以保证预后效果, 很可能使患者长远期生活质量显著下降[2], 单靠改进治疗方案虽具备一定的效果, 但考虑到医疗条件在短期内无法有效改善, 因此从护理入手提升预后, 更有价值。

早期对护理的改进多集中于心理护理、饮食干预等, 针对性较弱, 而本院开展的品管圈护理模式, 则强调“提出问题-找出解决方案-验证解决方案效果-改进解决方案”这一循环往复递进的过程[3, 4], 从最终成果上看, 显然已较为理想, 不仅能有效控制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率, 且能有效提升患者护理满意度。

综上所述, 本文的研究能够证实, 以品管圈护理模式对神经外科患者开展护理, 可有效提升护理质量, 提高患者护理满意度, 值得推广。

参考文献

[1] 李静,田丽,李想, 等.品管圈活动在降低神经外科术后感染中的应用.郑州大学学报(医学版), 2013, 30(4):556-559.

[2] 黄潇湘.品管圈活动降低低年资护士差错发生率的效果.护理杂志, 2013(10):59-61.

[3] 杜天平,李莉,王治霞, 等.品管圈活动对神经外科危重患者意外拔管发生率的影响.中华现代护理杂志, 2014 (8):943-945.

粮食经营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市场经营管理和场内经营行为,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或者租用的固定场所,组织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从事市场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现货商品交易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产自销的农民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经营管理、场内交易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和规范的协调、指导和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对本行业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指导和管理。

各级工商、卫生、税务、质量技监、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价格、城市交通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区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的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和设置进行协调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周边环境和秩序进行管理。

第六条(原则)

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遵循活跃流通、方便市民和合理布局的原则,符合设置条件;重要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实行规划调控、择优授予经营权。

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应当实行提供服务与实施管理相结合,明确经营管理者的市场管理责任。

场内经营者在商品交易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应当信守承诺、合法经营、正当竞争,不得侵犯商品购买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

第七条(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条件)

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场选址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并达到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

(二)有与交易的商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和配套设施;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管理资格的市场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置商品交易市场不得占用道路和绿地、林地,不得给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明显影响。

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设置的具体条件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征求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管理)

本市对食用农产品市场等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实行规划管理。

其他需要实行规划管理的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市场布局规划的编制)

市场布局规划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或者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市场布局规划应当包括商品交易市场设置的数量、区域、方位、规模和功能等基本内容。

编制市场布局规划,应当征询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十条(市场经营权的公开招标)

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市场经营权,应当依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

公开招投标的具体操作程序,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取得的市场经营权不得转让。

第十一条(食用农产品市场的规划管理)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布局规划,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以零售为主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布局规划,由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市级商业中心不得设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其他商品交易市场名义开办的市场内,不得从事食用农产品交易。

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十二条(登记注册)

申请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当在其筹备设置的商品交易市场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条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市场经营管理者在登记注册地以外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当在其筹备设置的商品交易市场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条件后,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企业名称中,行业部分应当标明“市场经营管理”字样。

不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其名称中不得使用“市场经营管理”的字样。

第十四条(申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市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开业登记,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符合消防、卫生、治安、环境保护等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符合规定用途的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三)符合规定的市场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食用农产品等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开业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市场经营权中标通知书。

第十五条(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市场经营管理者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等,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市场经营管理者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及时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制订和实施市场管理制度)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制订各项市场管理制度,定期在本市场组织检查市场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七条(维护经营场地和设施)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维护市场内各项经营设施以及消防、卫生、环境卫生和安保等设施,确保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八条(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市场经营管理者在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时,可以参照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双方依法规范经营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并推荐使用。

第十九条(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经营)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核验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履行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增强诚信服务、文明经商的服务意识,倡导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

第二十条(场内公示)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内显著位置悬挂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经营管理者负责对本市场内的违法经营行为、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以及经营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配置计量器具和协助计量检定)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合质量技监部门对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造册,并组织场内经营者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对计量器具进行日常维护。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市场内配置复验计量器具。

鼓励市场经营管理者为场内高价位的商品提供计量器具规范服务,统一出具量值数据。

第二十二条(市场交易情况的统计)

市场经营管理者负责统计市场交易情况,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二十三条(专用区域的划定)

以零售为主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内划定不少于本市场营业面积5%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或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经营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四条(对场内经营者进行监督)

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得为从事非法交易的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

场内经营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立即制止和督促改正,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纠纷处理和赔偿)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处理的有关制度。

鼓励市场经营管理者建立消费者先行赔偿制度。场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无法从场内经营者获得赔偿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有义务根据市场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市场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负有赔偿责任的场内经营者追偿。

第二十六条(商品交易市场的终止经营)

市场经营管理者歇业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场内经营者,并与场内经营者结清有关财务手续。

实行规划管理的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终止营业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提前一个月向授予其市场经营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委托市场管理服务)

市场经营管理者可以委托专业的市场管理服务机构从事市场管理服务。

受委托的专业市场管理服务机构从事市场管理服务的,不免除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承担的市场管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行业协会)

鼓励市场经营管理者自愿组成市场经营管理的行业协会,实行对商品交易市场的服务、自律和协调。

第四章场内经营者

第二十九条(依法经营)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十条(亮证经营)

场内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依法应当取得的各类经营许可证。

农民在市场内出售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或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受前款限制,但应当持有有关证明,并在市场经营管理者划定的专用区域内经营。

第三十一条(经营范围)

场内经营者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范围。

第三十二条(进货凭证的保存)

场内经营者购进商品的,应当检验商品质量,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但农民销售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除外。

特约经销品牌商品的,场内经营者应当向进货方索取授权证明。

第三十三条(购货凭证的开具)

场内经营者出售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商品购买者出具由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或者其他购货凭证。

第三十四条(重要商品销售台账的建立)

经营下列商品的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购销台账:

(一)豆制品、肉类、粮食及其制品和电器产品等与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

(二)钢材、化工原料、有色金属等属于重要生产资料的商品;

(三)属于驰名商标或者地方著名商标的商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擅自设立市场的处罚)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设立、经营商品交易市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超越经营范围的处罚)

市场经营管理者超越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责任)

市场经营管理者未履行下列市场管理职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制订各项市场管理制度的;

(二)未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的。

第三十八条(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责任)

市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并允许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进场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经营管理者为从事违法经营的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或者采取纵容、隐瞒方式予以庇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场内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场内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义务,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适用的例外)

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部门、布局规划、设置条件和监管职能等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商业企业租赁柜台的经营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现有市场的过渡条款)

本市现有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整改。

粮食经营管理制度范文3

1现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1农村土地所有权界定不明确,产权残缺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关于土地产权问题,在不同主体间的归属安排并不是十分合理,使得各个权力主体对于农村土地的权力、义务、收益等内容不能够明确认知,这也是我国农村土地经济产生矛盾的根本原因。国家对农村土地权力的控制,直接表明农村土地的最终归属权是属于国家的,但是国家并不是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的主体。我国广大农民群众虽然是农村土地名义上的拥有者,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所有权并没有充分展现,农民土地权益受到很多外界因素的干扰,可以说农村基层政治民主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农民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农村土地经营管理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角色混乱,对于农村土地的权利和义务有一定的分歧。

1.2土地分配制度不完善我国农村目前采用的是在农村集体经营组织内部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对农村土地进行承包,虽然它能够有效保证农民对于农村土地的经营权和所有权,而且使得每一个农民所拥有的权利都是平等的,但是受时间的影响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因为合同签订之后就没有办法再对其进行更改,这样就会导致农村家庭中新增加了人口而土地不会增加,同时家庭中的人口有所减少而土地也不会随之减少,而且农村家庭中新增的人口是无法获得土地的,最终导致相同的农村集体下,农民人均承包的土地不均匀。我国较多农业地区的亩产量不高,很多农村人口向外界流动,依靠打工获取经济收益,目前还不会产生较大的问题,但是长此以往粮食生产力下降,粮食的价格也会不断上涨,最终会使得农民有不满的情绪,对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必定会产生强烈的冲击力。

2对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建议

2.1赋予农民永久农村土地使用权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不能将农业土地私有化;二是不能改变以家庭承包为主的农村土地经营方式。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所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的重要经济基础。目前,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已经形同虚设,所以不如将其全部打破,将农村土地全部收回归国家所有,但是给予农民群众永久的土地使用权利。在此基础上,国家作为农村土地的拥有者,可以颁布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农村土地使用过程中的转让、继承等问题进行系统化的规范,保证我国农业发展,保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我国的农民群众获得了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农民成为了农村土地真正的“主人”,而且不会改变原有的家庭承包模式,同时还保证了农民自主经营的主体地位。因为国家赋予农民群众永久的使用权利,而且土地权利还可以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下转让和集成,农民会将农村土地看作是自己宝贵的财富,能够有效避免农业生产中的短期行为,充分展现市场机制,将农业生产中的规模效应良好地发挥出来。

2.2完善土地登记制度不断完善土地登记制度,使得农村土地行政由传统的审批管理方式转变为登记管理方式,不仅是对农民群众农村土地使用权利的保护,同时还能够有效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可以说是具有深远意义的重要改革内容,这一改革需要尤为注重的就是如何体现公平分配,使得农民群众的权利平等。因为每一个农村家庭都有着属于自身的生命周期,劳动人口的比例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性,所以在土地权益分配的起点上必须要做到“公平、公正”。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在农村土地进行首次登记过后,在将农村土地的使用权益交给农民时,就废除原有的按人分配制度,农民群众想要获得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主要途径就是在家庭内部采取继承的方式或者是在家庭外部采用买卖的方式解决土地需求。

3结语

粮食经营管理制度范文4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确保其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控有力,维护粮油市场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指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调节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及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定用途时保障供应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油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调度灵活、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节约成本。

第四条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油所有权属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第六条县级储备粮油的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共同提出,报县政府批准。

县粮食局对县级储备粮油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业务委托,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县发改局负责制定县级储备粮油的综合平衡计划,指导和协调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县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安全、购销及调运等行政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费用补贴和粮食风险金的筹措、拨付和管理,对有关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农发行负责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的资金供应和信贷管理。

第八条县级储备粮油收购、保管、销售和调运工作由县粮食局负责管理和监督,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购、销县级储备粮油应当由粮食局组织采取招标方式或者经县政府批准的其它方式进行。购入的县级储备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食用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油。

第九条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接受县粮食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

第十条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实行委托制。由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参与,采取招标等方式在取得承储资格的国有、国有控股或具备条件的其他粮油业中确定承储企业,并由粮食局与之签定委托承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委托承储业务不搞终身制,实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县粮食局每年对承储企业的储存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少于3次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由县粮食局在县内国有、国有控股或具备条件的其他粮油企业中按下列条件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一)承储库符合县级储备粮油的总体布局和储粮技术要求,交通方便;

(二)有效仓库容量在100万公斤以上,并具备相应配套设施、设备和必要的检测条件;

(三)具有管理水平高、业务精干的专业保管技术人员。做到管理有序,储粮科学、规范;

(四)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

(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必须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规范管理:

(一)必须按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时限等要求组织储备粮油入、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

(二)严格按照“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仓储存、专帐记载、专人管理)四落实(品种、地点、仓库、质量)”的要求进行储存,确保存储粮油安全,管理规范;

(三)县级储备粮油储存仓库必须统一制挂XC字样的匾牌,匾牌为白底红字,规格为(长)60cm×(宽)30cm。未经县粮食局同意,不得变更县级储备粮油承储的地点和仓号;

(四)建立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帐卡记载、粮情检查记录、档案管理、储粮化学药剂安全使用管理等制度,建立和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必须及时改正。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报告县粮食局。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不得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消、解散或破产时,其储存县级储备粮油在核实数量、质量、品种及明确相关责任后,由发改局会同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安排处理。

第四章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

第十五条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确保储备粮油品质良好,承储企业按下达的轮换计划,以新粮油替换库存粮油。

第十六条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动态管理。承储企业必须按照循环轮换的原则,根据储备粮油的品种和储存年限情况,原则上每年轮换承储总量的三分之一,储存企业每年9月底前上报次年的轮换计划,粮食局在每年12月底前审核下达次年轮换任务。储存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任务,自主择机,适时组织轮换,自负盈亏。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按下达的轮换计划,在规定期限内适时择机轮出,但轮空期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轮换结束后,承储企业将轮换情况(包括轮入、出的品种、等级质量、出入库时间等)书面报县发改局、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

第十八条县发改局、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工作的管理,对批准轮换的粮油要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轮换按计划进行。

第五章县级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一)全县或者部分乡镇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启动《粮食应急预案》,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时;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由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时,由县粮食应急领导小组)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并由县粮食局(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时,由县粮食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批准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措施等下达动用令,督促承储企业具体执行。紧急情况下,县政府可直接下达县级储备粮油动用令。

第二十一条建立全县《粮食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期间粮油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或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动用令。

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后,承储企业应当在90日内,将动用的县级储备粮油按品种、数量、质量购进入库,确保应有的规模。

第六章县级储备粮油资金、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必须坚持“钱随物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二十四条县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在下达储备计划时确定,并在轮换时按照确定的购进价格进行调整。

县级储备粮油成本由县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核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五条县级储备粮油的保管和轮换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包干使用。由县财政局根据县粮食局检查落实提供的情况或意见,计算拨付到农发行(行)专户。

第二十六条县级储备粮油在保管期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财政局核实,拨入资金补充或归还贷款。

第二十七条县级储备粮油的保管、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实行事先预拨、终了决算。

第二十八条建立县级储备粮油保值增值机制。按照经营型财政和市场规律要求,实行“高抛低售”的方式运作,当粮食市场充裕,价格较低时,吸纳粮油、稳定价格,当粮油市场短缺,价格高时,抛售粮油,平抑价格,达到保值增值和稳定社会作用。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发生的价差,由县财政局核实后,通过县级财政拨付或上划县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必须按照《会计法》、《统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台账管理制度,正确反映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情况,并按时向县发改局、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报送有关报表和报告。

第七章县级储备粮油责任

第三十条县发改局、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油法规、规定等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安全等储存情况;

(二)检查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令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质检、会计、统计资料等有关情况;

(四)检查资金使用情况,信贷、财务管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县发改局、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责成承储企业纠正、处理。承储企业务必积极配合,严格按照要求办事。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好书面记录和签字等工作。检查记录情况应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和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条件的企业承储县级储备粮油资格的;

(三)发现承储企业不适于储存县级储备粮油情况而不责成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限期改正、信用制裁、罚款、取消承储资格等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县级储备粮油损失的,依法追偿损失,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建议给予警告、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的;

(二)参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油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的;

(四)造成县级储备粮油陈化、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令的;

(六)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

(七)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八)拒绝、阻扰、干涉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以旧粮替代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轮换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由县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建议给予警告、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的处分。

第八章附则

粮食经营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现状;问题;原因;建议;广西合浦

中图分类号 F30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01-0344-01

根据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检查的通知》(桂农业发〔2011〕3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合浦县的实际情况,成立了由县纪委、县农业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相关部门正职领导组成的合浦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局,负责具体工作,抽调工作人员8人,分4个小组赴全县15个乡镇273个村(居)委会开展自查和指导工作。现将合浦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阐述如下。

1 合浦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现状

1.1 农村集体“三资”基本情况

合浦县有15个乡镇273个村(居)委会,村小组5 381个,有明晰的村集体经济年收入101万元,全县农村集体资产总额5 691.42万元,其中:货币资金40.71万元,固定资产4 930.66万元,农业资本574.10万元;资源总面积156.67 hm2,其中农用地面积130 hm2,建设用地26.67 hm2。

1.2 各项制度健全情况

全县273个村(居)委建立了财务收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预算制度、财务公开制度、资产清查制度、资产台账制度、资产评估制度、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资产经营制度、资源登记簿制度、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等,所有制度都公开上墙。设立集体资产台账的村(居)201个,占73.6%,设立资源登记簿的村(居)委195个,占71.4%,

1.3 强农惠农资金落实情况

各涉农部门按政策规定狠抓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做好申报、审核、公示及发放工作。2012年通过一卡通全县发放强农惠农资金14 527.15万元,其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8 606万元,粮食直补111.85万元,购置农机补贴637万元,农资综合补贴4 801万元,早造粮食良种补贴371.3万元(其中玉米良种补贴135.68万元,早稻良种补贴235.62万元)。从自查和抽查情况看,全县无截留、抵扣和挪用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

1.4 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建设情况

2011年是村委换届年,在换届选出“两委”班子的同时,全县各村(居)委召开村(居)民代表选举产生了村(居)民民主理财小组273个,其中社区民主理财小组28个,村委民主理财小组245个,占全县村(居)委的100%,正常开展工作的165个,占60.4%,按季度规范公开财务的村(居)委268个,占98.2%,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273个村(居)委,占100%,开展财会人员培训21期,培训财会人员457人次,全县所有村(居)委会财务人员均接受培训1次以上。村(居)委大宗开支都通过集体讨论,并做好会议记录。

1.5 “三资”管理方式创新情况

一是在合浦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创建党务、村(居)务公开信息平台;二是制定了《合浦县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并联合县财政局组织全县村委(社区)报账员、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及财政所有关财会人员进行财务知识培训,培训人次达370多人次。在全县铺开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各乡镇都成立村级会计委托中心机构,力争在2012年底全县全部完成村级会计委托。

2 存在的问题

一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方式创新力度不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方式创新不足,主要表现在:①全县所有乡镇都没有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②全县所有村(居)委没有完成产权制度改革。③没有开展村级清产核资。二是村(居)委会财会人员持证上岗不足。据统计,全县273个村(居)委财务人员中,只有25个人持证上岗,其余财会人员没有会计证和上岗证。三是部分村(居)委会计和出纳账没有分科目入账,都是流水账,也没有建立财会报表制度。四是村(居)委票据制度执行力度不够。据查,在所有入账票据中,白条入账现象比较普遍,这些都不符合财会管理规范化管理。五是民主理财监督力度不强。各村(居)民主理财小组虽已建立,但39.6%的民主理财小组,没有很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3 原因分析

3.1 农经机构有待强化

农经工作政策性强、面广、任务重,但县经管站是一个只有7个编制的参公事业股级站,协调能力不强,而乡镇没有经管站,只有1个经管员,个别乡镇甚至连经管站编制都没有。农经部门承担农村“三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业产业经营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等职能,编制人员及经费不足,会造成“三资”管理工作压力较大。

3.2 业务工作经费不足,待遇不高

县级经管经费不足,乡经管部门没有业务工作经费,影响了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尤其是村级会计培训力度不够,从而影响了农村“三资”管理的质量。村干部待遇虽然得到提高,但还是相对不够,村级“三资”管理工作主动性、积极性未能得到充分调动。

4 建议

4.1 健全建立农经机构,确保业务工作经费

建议县级提格经营管理办公室,编制增至10~12人,乡镇成立编制为2~3人的经营管理办公室,为县农业局的派出机构,作为参公事业单位管理。县、乡两级经管业务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经费,便于工作的正常开展[1-2]。

4.2 理顺村级票据管理,加大监管和指导及培训力度

由区财政厅、农业厅或减负办共同印制村级票据,杜绝白条入账。进一步加大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管力度,努力提高村级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村级财务人员持证上岗率。

4.3 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规范运行

各级都要高度重视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的职责任务,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进行全面规划和部署。市、县和乡镇都要健全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机构,进一步明晰各个成员单位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乡镇党委政府要把抓好农村“三资”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上,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农业、财政等业务部门应加强对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考核[3-4]。

5 参考文献

[1] 陈玉锦,雷容华.霞浦县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措施及成效[J].现代农业科技,2011(18):391,393.

[2] 黄东明.如何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J].湖南农业科学,2012(8):60-62.

粮食经营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 粮食企业 逐企审计制 改革

当前,国有粮食企业部门面临改革的巨大压力和挑战。如何迎接挑战,使企业在改革中焕发出生机和活力,笔者思考如下。

一、从强化财务管理制度入手,审计和财政共同把好资金的使用关。

(一)实行逐企审计制。

目前,在审计中发现粮食企业在资金使用上的不规范行为占有很大比重,对此,必须实行逐企审计制,这是真实反映企业盈亏损益、纠正和防止违纪问题发生的一项重要保证措施。其做法是:按月由粮库、粮油加工厂等基层企业财会人员将企业当月发生的经济业务往来凭证、单据等送至县粮食主管部门,由粮食主管部门的财会股、审计股和财政局的粮财股联合进行审计,在可能的情况下县(市)审计机关参加审计。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政策法规逐企业逐笔经济业务进行认真审核。凡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一律剔除,不准入账。原始单据和凭证经联合审计签字后,企业方可据以登记账簿。财政重点审查企业执行有关财经制度、政策法规情况,粮食主管部门重点审查企业登记账簿是否符合有关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盈亏是否真实,审计机关进行全面监督,通过联合审计,既严明了核算纪律,又找出了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了改进意见。逐企审计制的主要内容是:1.审核企业资金运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挤占挪用、乱提乱增问题。2.审核外来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3.审核成本结转的正确性,库存均价是否合理,有无高转低转成本现象。4.审核费用分摊是否合理,有无互相挤占问题。5.审核企业各项费用的计提、开支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扩大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乱挤乱摊成本费用现象。6.审核企业各项税金的计算、缴纳情况,有无少计、多计、漏计、迟缴现象。7.审核企业盈亏的真实性,财务收支是否做到了应收尽收、应支全列,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是否按制度摊销,是否存在系统内、外往来中隐瞒收入、虚列支出等问题。

(二)完善内部监控管理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

财政部门、粮食主管部门要相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作为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纳入逐企审计的范畴,一并审核。一是建立基本建设审批制。针对过去一些企业乱拉资金、盲目上项目、扩大基层规模、形成企业潜亏挂账的问题,严格规定基本建设必须逐级审批。一般项目由财粮两局共同审批,大中型项目由政府审批。二是建立粮油经营计划制。在粮食收购时,全县(市)统一制定最高限价,防止各企业竞相抬价,造成市场扭曲;在粮食销售时,制定最低限价,防止压价倾销,并及时进行价格审计,以防利益流失。三是针对物资采购中吃回扣、送红包等现象,对粮食系统保粮资材、建筑材料和生产、生活用煤实行四统一,即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采购、统一结算。财粮两局据此进行审核,禁止各基层粮库、粮油加工企业等单位擅自采购资材。县(市)粮食局成立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对企业所需物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既可保证所需材、物、料的质量,又可节约采购费用。四是实行一支笔批钱制度。费用支出2千元以下由企业负责人审批,2千至5千元由粮食局审批,5千元以上由财粮两局共同审批,固定资产投资一律由财粮两局共同审批。

(三)制定奖惩办法,加大惩罚力度。

将审计结果、执行财经纪律情况与企业领导职务的升降,奖金的分配,以及企业的荣誉挂钩,对审计出的问题,执行财经纪律不严格的进行惩罚,对扭亏增盈有贡献的给予奖励。

二、从提高经济效益着眼,在企业管理和机构改革上做文章。

(一)裁减冗员精简机构。

一是分流机关和科室人员,将可有可无的科室进行精简合并,富余人员创办实体或充实到生产一线。富余人员分流后,开展多种经营,可利用企业自身条件,宜猪养猪、宜禽养禽、宜鱼养鱼,可承包荒山荒地,等等。形成养殖、加工、销售一条龙或为其他企业创办粗产品基地,企业可在资金、物资、条件上给予支持。二是辞退临时工,从而减少费用支出。

(二)盘活资金,大力压缩银行贷款。

一是大打清欠战役。成立清欠小组,层层落实责任制,把指标分解落实到人头,分片包干,努力回收欠款,既盘活了资金又节约了利息支出。二是狠抓促销。压缩库存,使积压在库的粮食变成资金,加速资金周转。

(三)加强小汽车的管理,严格控制新购车辆。

根据需要从严配备车辆。可有可无的车辆要封存或变卖,同时严格控制修车油费的支出,定期对单车费用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企业管理费的管理。

企业管理费用要实行定额管理,杜绝挥霍浪费。一是压缩招待费,严禁大吃大喝、一客多陪;二是严格控制差旅费,尽量减少外出人员,杜绝不必要的考察、研讨活动;三是严禁购置高档办公用品和通讯设备。

(五)加强商品和资材的管理。

在商品管理上,要严把商品出入库的质检关,保证商品不亏库、不超耗、不降等、不贬值。在资材管理上,要严格控制购置数量,切实做到不积压、不外借、不丢失、不浪费,同时做到修旧利废。

(六)统筹管理医药费,节约支出。

对医药费实行定额管理、定点医疗,特殊的要由粮食局领导集体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