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管理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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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管理细则

商标管理细则范文1

【关键词】 创伤性休克 血浆AT-Ⅲ 选择素-L

【Abstract】Objective To stud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hanges of antithrombin AT-Ⅲand the expression of neutrophil selectin-L in traumatic shock rats.Methods Themodel oftraumatic shockratswas establishedbyLamson , s method.Dynamicchangesofneutrophilselectin-Lpre-shock,atthetime1hr,3hr,5hr,and7hraftershockwereobserved.Atthe same time,the changes of blood plasma antithrombin AT-Ⅲwere monitored.Results The relationship of blood plasmaantithrombinAT-Ⅲandtheexpressionofneutrophilselectin-Lwerenegative.Conclusion Withthetimeofshock intraumaticratprolonginggradually,theexpressionofneutrophilselectin-LincreasedbutbloodplasmaantithrombinAT-Ⅲdecreased.

【Keywords】traumatic shock;AT-Ⅲ;neutrophil selectin-L

随着交通事故伤增多,创伤性休克明显增加。创伤性休克后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和多器官功能不全综合征(MODS)发生率较高。笔者采用Lamson's法建立大鼠创伤性休克模型,观察创伤大鼠性休克前、后中性粒细胞选择素-L表达的动态变化,并监测各时间点大鼠血浆AT-Ⅲ变化,总结报告如下。

1资料和方法

1.1创伤性休克模型的建立 实验动物随机分为对照组及休克组,每组20只健康的普通级SD大鼠,雌雄不拘,由温州医学院动物实验室提供。采用Lamson's法建立创伤性休克模型,麻醉后行颈动静脉插管,动脉插管接压力换能器多功能监护仪,监测平均动脉压。静脉插管用于补液及留取血标本。上述操作完成后休克组用3kg铁锤自0.5m高处垂直下落,击中股 骨中段处致粉碎性骨折,经颈静脉放血使平均动脉压稳于45mmHg左右,并留取血标本即开始休克计时,休克后1h、3h、5h、7h留取血标本。对照组麻醉后行颈动静脉插管,动脉插管接压力换能器多功能监护仪,监测平均动脉压,不致休克。各组各时间点所采之血样本置入含有0.5ml浓度为0.109mmol/L枸橼酸钠的试管中抗凝,3000r/min离心5min,分离上清液及沉淀物待测。

1.2 方法 检测中性粒细胞选择素-L的表达采用流式细胞仪(FACSCalibur,Becton-Dickinson,美国),血浆抗凝血酶含量(AT-Ⅲ)采用Laureu免疫火箭电泳法,测试药盒由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提供。

1.3 统计学处理 数据采用SPSS10.0统计软件进行处理,计量资料用配对t检验,计数资料用χ 2 检验,应用直线相关分析作相关性分析。

2结果

创伤性休克大鼠血浆AT-Ⅲ与中性粒细胞选择表1创伤性休克大鼠各时间点血浆AT-Ⅲ含量与中性粒细胞选择素-L表达的动态变化(注: 与休克前比较, * P

3讨论

创伤性休克是机体遭受剧烈创伤打击后产生的全身神经内分泌体液血管血液反应。病理学检查发现,休克发生后,大量血小板和炎性细胞在全身各脏器微循环中粘附并聚集,组织中白细胞浸润和凝血系统活化 [1] 。创伤性休克导致血液凝固性增高,有利于血栓形成 [2] 。创伤性休克诱导选择素-L、细胞粘附分子表达 [3] 。休克发生后由于氧自由基、细胞因子等作用,可损伤血管内皮细胞释放组织因子而激活触发凝血反应,出现高凝状态。近来发现发生DIC过程中血浆AT-Ⅲ变化较为重要,休克发生后炎症反应导致血管通透性增加,血浆渗出,血液粘滞性增高,加重高凝状态发展。组织缺血缺氧,红细胞ATP酶活性下降,钙离子超载,红细胞变形能力降低及易于粘附、聚集。创伤性休克常伴有内毒素血症存在刺激缓激肽、TNF、白细胞介素(IL)等多种炎症介质和补体分泌增多,最终导致出血加重、低血压、休克。上述诸因素,均提示休克发生发展过程中存在发生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的潜在条件。本研究采用Lamson , s法建立创伤性休克模型,观察创伤性休克大鼠休克前、休克后1h、3h、5h、7h中性粒细胞选择素-L表达动态变化并监测各时间点的血浆AT-Ⅲ变化。AT-Ⅲ是抗凝血酶中最重要的一种因子,是体内主要的凝血系统抑制物,能抑制或灭活凝血酶。当体内AT-Ⅲ水平降低时,仅外加肝素难以阻断凝血过程,近年来的研究结果显示,AT-Ⅲ不仅具有抗凝的特性,而且还具有抗炎的作用,这可能是由于凝血系统与炎症细胞因子之间本身就存在一种相互作用的网络联系。有学者通过细胞培养及动物实验发现,AT-Ⅲ能削弱由内毒素所诱导的白细胞介素6(IL-6)和白细胞介素8(IL-8)的反应。最近发表的一项Meta分析的结果显示:经过 对严重脓毒症患者30天的随访期后,AT-Ⅲ治疗组总体死亡率的相对危险度较安慰剂组减少22.9% [4] 。AT-Ⅲ的这种抑制机体产生过度炎症细胞因子,从而减少机体死亡率的机制目前尚不明确,其机制可能与以下两个环节有关:①AT-Ⅲ促进内皮细胞合成前列环素,从而通过cAMP介导的途径抑制前炎症细胞因子的生成;②AT-Ⅲ干扰炎症细胞内信息的传递、核因子κB的活化、mRNA的合成及转译,从而将细胞的炎症反应降低到一个更接近生理的水平。

选择素-L又称白细胞选择素,主要表达在中性粒细胞、单核细胞及淋巴细胞表面,通过与唾液酸化路易斯寡糖的松散结合介导白细胞沿内皮细胞滚动,为能与内皮细胞紧密连接创造条件。此外,还在介导中性粒细胞向炎症部位浸润中起重要作用。本研究表明,创伤性休克时间越长,AT-Ⅲ含量越低,而中性粒细胞选择素-L表达越上调。在控制出血去除创伤性休克的原因后,适当地补充外源性AT-Ⅲ可能有助于改善创伤性休克的预后。

参考文献

1罗正曜,金惠铭,唐朝枢.休克学[M].天津:天津科学技 术出版社.2001:143-144,754.

2 NielsenVG.Resuscitationwith hextend decreases endogenous circulating heparin activity and accelerates clot initiation after hemorrhage in the rabbit[J].AnesthAnalg,2001,93(5): 1106-1110.

3XuDZ,LuQ,AdamsCA,etal.Trauma-hemorrhagic shock- induced up-regulation of endothelial cell adhesion molecules isblunted by mesenteric lymph duct ligation[J].CritCareMed, 2004,32(3):760-765.

4EiseleB,LamyM,ThijisLG,etal.Antithrombin-Ⅲin patients withseveresepsis;Arandomized,placebo controlled,doubled- blind,multicentertrialplusa metaanalysisonallrandom izedplacebocontrolled,doubledblindtrialswithantithrombin-Ⅲinsevere

商标管理细则范文2

一、分值设定

(一)亮照经营及证照管理示范区

以一个巡查监管组的巡查监管区域为一个亮照经营及证照管理示范创建区。

1、以跨建制镇(一个建制镇加另一个建制镇的部分区域)为示范区申报的基本分值35分;

2、以一个建制镇为示范区申报的基本分值30分;

3、以一个建制镇内某一区域为示范区申报的基本分值25分。

(二)商品交易示范市场

1、以农贸市场申报,且场内经营者超过30户的基本分值40分;

2、以工业品市场申报,且场内经营者超过30户的基本分值35分。

(三)商标印制管理示范单位

一户的基本分值5分。

(四)广告经营管理示范单位

一户的基本分值5分。

(五)食品安全示范店

一户的基本分值2.5分。

(六)农资经营示范点

1、集镇所在地或者交通要道两侧一户的基本分值2.5分;

2、农村一户的基本分值2分。

二、申报原则及时间

各分局应当根据自身的管理力量、水平、能力和各类示范分值的多少有选择地申报,并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报足项目。各分局创建数量和对象经机关相关职能科室审查后,最终以局OA办公系统09年公告板公示的申报结果为准。

三、考核验收办法

(一)考核验收依据

1、亮照经营及证照管理示范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2、商品交易示范市场标准及评分细则;

3、商标印制管理示范单位标准及评价细则;

4、广告经营管理示范单位标准及评价细则;

5、食品安全示范店标准及评价细则;

6、农资经营示范点标准及评价细则;

(二)考核验收顺序及时间

全年分两次进行考核验收,9月上旬为首次考核验收时间,其中:农资经营示范点、食品安全示范店、广告经营管理示范单位和商标印制管理示范单位的考核验收比例不得低于40%,10月上旬为年终考核验收时间。

(三)考核验收方法

“六大示范”采取同类别、同标准、同考核的办法,每一个类别由一个考核组按照考核验收标准及其细则实施。

1、亮照经营及证照管理示范区、商品交易示范市场、商标印制管理示范单位、广告经营管理示范单位出现下列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

(1)发现“亮照经营及证照管理示范区”涉及重、热点行业无照经营或者3户一般行业无照经营的,考核验收不得分。

(2)发现“商品交易示范市场”发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事故的,考核验收不得分。

(3)发现“商标印制管理示范单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的,考核验收不得分。

(4)发现“广告经营管理示范单位”虚假广告的,考核验收不得分。

2、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农资经营示范点实行按序考核验收,发现不达标终止考核验收的制度。

商标管理细则范文3

一、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观专利的申请及无效作出重大修订

于2001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观设计的申请及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规定作出了重大修订。1992年《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

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而修订后的《专利法》在原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内容。「1修订后的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要求被放宽了,还是更为严格,在此交由公众评判。笔者更为关心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关于“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实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的规定。「2

1. 在先权利的内容

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等。具体表现为图形注册商标或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商标,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卡通人物,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等。

众所周知,在中国,不法分子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或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抢先申请为外观专利的现象屡见不鲜。为了解决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国家商标局于1995年作出了重要规定。

2. 《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

不法分子将他人的商标图形及/或商品的包装装潢申请为外观专利后,便堂而皇之地在产品上使用该外观设计,以此对抗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

广东天泉矿泉水发展公司(“广东天泉”)侵犯美国百事公司“七喜”、“Pepsi”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自1991年,历时6年,从未间断。广东天泉对其仿昌百事公司的饮料瓶帖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由于存在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并且尚无解决该权利冲突的法规、意见,致使执法工商局很难处理本案。后虽经国家商标局发文要求处理,但仍无实质进展。「3在此期间,国家商标局签发的《意见》规定:对于以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抗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若该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先于该外观设计申请日期,在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时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处理。「4

本《意见》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的商标处/商标科在办理类似案件时有章可循。但本《意见》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的经检处/经检科不具拘束力。

3. 问题依然存在

在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机构设置中,商标处/科及经检处/科分别依照《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处理商标侵权和仿冒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案件。其对应的国家最高行政部门分别是商标局和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

在处理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的商标权冲突的案件时,经检处/科的通行做法是:要求商标权人先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外观专利撤销或无效申请,等该外观设计专利被最终宣告撤销或无效后,方考虑处理该不正当竞争案件。其理由是:外观设计专利权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在知识产权局未正式撤销或无效前,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宜处理此类纠纷。一般来说,撤销或无效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需大约一年的时间。在此一年里,不正当竞争案将被束之高阁。不正当竞争行为将继续横行,权利人将继续蒙受巨大损害。

4. 著作权

许多产品外包装上的图形享有著作权。诸如米老鼠、免巴哥等。不法分子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形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则造成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冲突。

二、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负面影响

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要求申请人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作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此规定将申请人置入“两难”境地。

1. 申请人的困境

一方面,没有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受案行政机关不可能对不正当竞争纠纷进行处理,更不可能产生生效的处理决定;另一方面,没有生效的处理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连外观专利无效申请尚不予受理,更不可能作出无效的决定。申请人将在此“怪圈”中投诉无门。

当然,如果申请人可以提交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法院生效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也将受理无效申请。但是,提交如此判决,申请人将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并花费至少十个月的时间。

2. 外观专利无效程序复杂而漫长

(1) 两审民事诉讼将费时十个月

1998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国部份法院知识产权审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如果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发生冲突,申请人应先向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或无效该外观设计;经过撤销或无效程序未能解决权利冲突,或者自当事人请求之日起三个月内知识产权局未能作出处理结果且又无正当理由,法院将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原则,依法保护在先权利人或使用人享有继续使用的合法的民事权益。「5

即使法院依据司法权对商标权与外观设计的权利冲突进行审理,一般也需六个月的时间方可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6如果任何一方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上诉审法院在三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7

(2) 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一项外观专利无效申请将费时六个月以上

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两审民事判决需费时十个月左右。依照生效的法院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开始受理该无效申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代表团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在香港知识产权署的报告中所言,审查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大约需一年左右的时间。知识产权局将加快对外观专利无效申请的审查。即使如此,恐怕也需六个月以上的时间方能作出是否无效的决定。

(3) 两审行政诉讼将费时六个月

根据新《专利法》第46条之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均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一审行政诉讼判决。如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上诉审法院应在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8

由此可见,申请宣告外观专利无效需历时二年或二年以上的时间,可能经历二审民事诉讼程序,二审行政诉讼程序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外观专利无效审查程序。

3. 不可能提交判决的情况

如果不法分子将他人的享有在先权利的图形商标或美术作品或知名商品的包装装璜抢先申请外观专利后,根本不在其产品或其它有形载体上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在先权利人将不可能向有关行政机关或法院提出侵权处理请求,除非“抢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也被视为一种不正当竞争,并且人民法院愿意受理此类诉讼请求。否则的话,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永不可能受理该无效申请。

要求申请人提交生效的决定或判决,将给当事人增加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当事人必须调查或委托他人调查,委托律师或商标、专利机构请求行政或司法部门作出决定或判决。

中国地域广阔,调查一项外观设计是否使用将十分困难。一项外观设计是权利人自己使用,还是许可他人使用,都难以查实。

三、建议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如果只要求申请人提交享有在先权利的有关权利凭证,比如商标证书,著作权登记凭证等,申请人完全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为了减轻《实施细则》的负面影响,方便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商请商标局、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国家版权局等部门共同签署一份通知,要求其下级机关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处理此类权利冲突案件。上述国家主管部门对各办案机关的请示或咨询,应及时提供意见。

    注释:

「1参见2001年《专利法》第23条。

「2见2001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3款。

「3参见国家商标局《商标侵权典型案例评析》,P217-222,工商出版社1999版。

「4参见1995年12月27日工商标字〔1995〕第316号《意见》。

「5参见法 [1998] 65号《座谈会纪要》。

「6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35条。

商标管理细则范文4

商标行政执法作为我国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一种特有的行政保护手段,在打击假冒注册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如果检讨—下当前商标行政执法当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发现其中许多问题是由于当前我国商标法律中存在着许多法律障碍造成的,由于这些法律障碍的存在,致使一些问题难以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

    一、经销假冒注册商标侵权商品行为的认定问题。我国商标法律制度把“明知”、“应知”作为认定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决定条件。在我国《商标法》中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也规定:“经销明知或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上述规定实际是对商标专用权人主张权利的一种过分限制,既增加了商标专用权人的举证负担,也不便于工商执法部门在具体办案中实施认定。作为应受行政处罚的一般轻微违法行为,如果过高地抬升认定标准,实际上是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混淆,不能充分体现行政执法在查处一般商标侵权行为中所特有的主动、便捷、经济的作用。根据TRIPS协议有关精神和我国目前执法实际,建议将来对《商标法》实施修改时,对经销假冒商标侵权商品行为的认定,不以“明知”、“应知”作为认定的标准,只要客观上存在该种行为,即构成商标侵权行政违法行为,“明知”、“应知”等主观因素只能作为是否并处罚款的一种行为情节表现形式。

二、责令封存的执行问题。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对侵权物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封存,即向侵权嫌疑人下达《责令封存物品通知书》,要求其将被查获的侵权商品、侵权商标予以封存,不得转移、隐匿、销售。但实际办案过程中,该措施对侵权嫌疑人几乎没有任何震慑力和拘束力,执法人员往往前脚刚走,侵权嫌疑人就将侵权物品全部转移或销售,使工商部门责令封存的行政决定成为一纸空文,既影响了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取证,也不利于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削弱了商标行政执法的权威性。笔者认为,在我国当前公民和法人守法意识普遍不高,连法院判决都视为儿戏而不愿自觉履行的状况下,赋予工商部门这种没有任何法律强制力和法律补救手段的责令封存措施是没有任何实际价值的。在今后的法律修改中,是否可以实行保证金制度,在责令侵权嫌疑人(已当场查获足以认定其商标侵权行为的直接证据)就地封存侵权物品的同时,由其向工商执法机关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对所封存的物品不转移、不隐匿、不销售,否则,将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依法予以没收,若侵权嫌疑人无力提供或拒不提供保证金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异地扣押。也可在法律中规定擅自转移被封存物品的法律责任,对违反者,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罚款和行政拘留。

三、罚款决定标准问题。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可见,我国商标行政制裁是以非法经营额或侵权所获利润为决定罚款的标准。这种罚款决定标准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困难,从工商部门查办的一些商标侵权违法案件中可以看出,大部分商标侵权嫌疑人根本不设立账簿,或者虽设立但不提供,致使非法经营额或非法利润数额无法计算;或者提供假账,致使非法经营额或非法利润数额极小,致使工商执法机关不能对其实施与其行为相当的罚款处罚。建议在《商标法》修改时,直接表述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以便于执法机关操作。

上述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当前我国商标法律障碍的消除,只有在法律上为执法部门提供充分的执法依据和便利的可操作条款,为商标权利人提供全面而便捷的保护措施和救济方法,才能在我国真正建立起一个健全而有效的商标法律保护制度。

商标管理细则范文5

北京三友专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诺孚尔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木土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捷鼎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明圣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润达通商标专利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专商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港专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永新商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灵达知识产权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高默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维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汇泽专利事务所、北京中理通信息资询有限公司、佛山市立邦商标事务所、深圳市顺天达专利有限公司、芜湖市中新商标事务所、淮北市淮海商标事务所、辽宁辽西商标事务所、温州市浙南商标专利事务所:

你单位请求从事商标业务的申请收悉。

经考核,你单位符合《商标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你单位开展商标业务,国内外委托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商标管理细则范文6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着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工作。

    第三条  认定着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着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注册已满三年(高新技术商品商标注册满一年);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近三年在省内或者国内同行业中领先;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

    第五条  申请认定着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

    本省境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认为其注册的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认定着名商标。

    在我省境内设立的生产型企业被许可使用省外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认定着名商标。

    第六条  申请认定着名商标,申请人须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近三年在省内或者国内同行业中领先的证明材料;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证明。

    第七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着名商标条件的,认定为着名商标并予公告;不符合着名商标条件的,不予认定,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着名商标时,应当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委员会等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地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认定着名商标,应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着名商标认定工作一般一年一次。

    第八条  着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着名商标有效期届满,需要保留着名商标资格的,应当自届满前1个月内重新申请认定。

    第九条  认定着名商标,除按规定收取评审费、公告费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其他费用。评审费、公告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条  着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他人在相同行业内以该着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或者字号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着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他人以着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非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该商品与着名商标所有人有某种联系,使着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着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着名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湖南省着名商标”标志。

    未认定为着名商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以及贸易活动中使用“湖南省着名商标”标志。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着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着名商标所有人的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

    (二)着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着名商标的;

    (三)着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着名商标的。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着名商标使用、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打击假冒着名商标行为,切实保护着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着名商标资格: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着名商标的;

    (二)超越着名商标注册核定商品范围使用“湖南省着名商标”标志,拒不改正的;

    (三)在有效期内,因质量等问题不符合着名商标条件的。

    第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消除着名商标标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侵犯他人着名商标专用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着名商标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